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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3260“振兴老东北工业基地”判决书(三)

吉林3260“振兴老东北工业基地”判决书(三) 反传快讯365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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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租用多个楼房作为传销窝点,向他人宣传“欧莱雅事业”是国家暗中扶持项目,要求参加者缴纳3360元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实施无产品传销。分为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9)吉0182刑初19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杰,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辩护人李兆明,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永程,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辩护人曹庆东,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9〕196号起诉书指控同案犯徐杰、赵永程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杰及其辩护人李兆明,被告人赵永程及其辩护人曹庆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己审理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杰于2017年8月任命卢红为“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榆树市代理商,卢红在2017年8月份伙同赵永程、范彩霞、田茂文、王宇等人从黑龙江省肇东市组织八、九十人到榆树市租用多个楼房作为传销窝点,向他人宣传“欧莱雅事业”是国家暗中扶持项目,要求参加者缴纳3360元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实施无产品传销。该组织成员按照发展会员数量分为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按照工作职能层级分为寝室长、小组长、大组长、领导班子、代理员、代理商。从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30日该传销组织在榆树市发展成员700余人。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杰、赵永程在传销组织里起到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杰、赵永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组织成员超过三级属实,但发展成员700余人不准确,具体几级存在虚拟占位的情况。

被告人徐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公诉机关认定发展传销人员达700余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杰属犯罪情节较轻,无证据证明参与人数达到120人以上。徐杰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并未直接指挥、领导榆树传销活动,收取的会员费都交给了领导刘某1。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永程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公诉机关认定发展传销人员达700余人没有依据。传销图中存在亲属虚拟占位、从外地传销组织中迁入榆树人员等情节。赵永程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具有自首情节;在组织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赵永程参与传销违法所得较少;下线人员都是自愿加入或离开的,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没有胁迫行为等情况,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本身也是受害者,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杰于2017年8月任命卢红为“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榆树市代理商,卢红在2017年8月份伙同赵永程、范彩霞、田茂文、王宇等人从黑龙江省肇东市组织八、九十人到榆树市租用多个楼房作为传销窝点,向他人宣传“欧莱雅事业”是国家暗中扶持项目,要求参加者缴纳3360元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实施无产品传销。该组织成员按照发展会员数量分为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按照工作职能层级分为寝室长、小组长、大组长、领导班子、代理员、代理商。2018年11月30日,榆树市公安局集中警力在榆树市内查获14个“欧莱雅事业”传销窝点并查获参与传销人员80余人,榆树市公安局在抓获卢红、范彩霞、王宇等人同时,扣押了记载”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的传销人员层级网络图和三代关系的多份笔记本,通过统计卢红持有的记载传销成员三代关系笔记本,从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30日“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在榆树市发展成员约70人。卢红作为榆树市“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代理商,全面负责该组织在榆树市开展的传销活动。徐杰对卢红在榆树市“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并与刘某1收取卢红交纳的会员费用。赵永程系卢红下线,赵永程作为传销组织代理员,成功发展下线王龙等人,王龙作为传销组织代理员负责发展并管理自己团队的下线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系2018年11月30日群众匿名举报至榆树市公安局及本案简要案情。公安机关同日立案侦查。

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徐杰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公安机关上网列逃,同年2月12日被抓获,同年2月20日被撤销网逃。

3.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灵武车站派出所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情况证明,2019年2月12日徐杰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颐和城府26-2-501室被抓获。2019年4月1日赵永程到榆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4.黑龙江省富裕县海镇派出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明,徐杰1988年11月16日出生等自然身份情况及其在该管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

5.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黄河东路派出所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赵永程1988年11月21日出生等自然身份情况及其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

6.辨认笔录证明,经卢红依法辩认其均能辨认出徐杰、赵永程、杨梦雨、王敏、马新伟、宫晓雨系其传销组织的人员。经范彩霞依法辨认,其指出徐杰系其传销组织的上线。经王龙依法辨认,其均辨认出赵永程、宫晓宇、杨梦雨系其传销组织的人员。

7.购货单证明,2018年11月份部分会员向上级购买欧莱雅化妆品的相关记载。

8.手机照片及微信截图证明,卢红、王龙将传销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习资料保存到其手机里。长春网安大队提取的卢红手机微信中卢红(岁月静好)与徐杰微信昵称(徐杰现用)的聊天记录截屏,记载徐杰对卢红在传销活动中涉及业务方面进行指导。卢红与赵永程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18年9月1日给其转账工资448元、10月4日转账364元。

9.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司法查询存款交易流水明细表证明,卢红农村信用社卡623516000150115卡号交易流水体现,存款78320元,到查询时止卡内余额20.2元。

10.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卢红向公安机关上缴罚没收入款人民币32620元。

1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榆树市公安局经依法搜查传销窝点14处,扣押手机等物。

12.发还清单证明,因范启龙不符合逮捕条件,其扣押银白色苹果6手机2018年12月24日予以返还。

13.榆树市公安局情况说明,2018年11月30日,榆树市公安局组织200余名警力,分多个抓捕小组对榆树市内的10多个传销组织窝点统一抓捕,并在多个窝点查获相关涉案物品,各抓捕小组搜查民警没有同一时间不同地点扣押,均由各抓捕小组将查货涉案物品带回公安局办案区,由办案人孙某超、马凤林扣押,故时间不冲突。

(二)证人证言

1.同某证言证明,(1)2012年或2013年的时候,徐杰介绍我加入的“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2017年8月份,我做到榆树市代理商级别,徐杰将榆树的所有事物都交给我管理,直到被你们抓获。榆树的欧莱雅传销组织一共分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榆树的欧莱雅传销组织的工作层级有寝室长、小组长、大组长、领导班子。欧莱雅传销组织级别晋升是采取拉人头、交入会费的形式来提升级别。加入的会员发展1-2人为会员,发展3至12人为推广员,发展13-80人为培训员,发展81-490人为代理员,发展491人以上,就能成为代理商。奖金分配制度没有固定的工资,就是下面的人发展一名新会员交3360元,其中含100元的转网费,代理员收款后就负责管理使用这100元转网费。其余的3260余钱交给我,我再交给徐杰。每月3号我去哈尔滨找徐杰取业绩单,徐杰就将奖金和分配明细交给我,我再回榆树发给下面的人。其他同案犯供述的我们的分配制度是发展一名新会员交3360元,其中含100元的转网费,收的钱需要先扣除100元转网费,剩下的作为提成的基数,实际上徐杰也没按规定发放。我在榆树市有王宇、王龙、范彩霞、田茂文、赵永程,他们都管理自己的下面成员。张宝英负责安排课程,刘杞琦负责协调学习方面的事,田小丽负责安全方面。小组长有龙慧、王月、郭肖肖、南京佑,小组长管理寝室长。寝室长有王贝贝、刘金风、张晋锋、包铁状、李慧珍,寝室长管理宿舍成员的生活起居、老人接待新人、组织上课等事情。我总体负责榆树团队,领导班子管理团队,代理员管理自己的小组长,小组长管理自己的寝室长,有的小组长兼职寝室长,寝室长管理会员。王龙的上线是赵永程(赵成),赵永程的上线是我,我的上线是徐杰。从寝室长开始各个级别必须有业绩,才有工资,具体开多少工资,由我的上级徐杰计算。我有一张黑龙江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在徐杰手里,徐杰和另一个叫刘朝阳的管理人员知道密码,有会员交款给代理员,代理员转交给我,我就将3260元钱通过银行存到黑龙江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里面,之后徐杰、刘某1将钱支走。榆树市公安局在我住处扣押的三本笔记本,都是我记录的,里面是参与“欧莱雅事业”人员的名单和层级关系结构图。参与加入的成员都是自愿的,我们不限制成员的人身自由,不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我们租用的寝室,都是寝室长负责花钱租的。2017年8月份的时候,徐杰任命我为传销组织榆树代理商。

(2)在我这还扣押会员费25900元及两个信封的钱。另扣押33份业绩单,这些业绩单中2017年8月份之后的是徐杰每月初发给我的,还有几张是之前徐杰留下的,不是我经手。每月末或者月初的时候,徐杰告诉我应该奖励会员的姓名、金额,我再用本月收取的会员报名费中资金发给下面的人,剩余的资金我再交给徐杰或刘朝阳。刘朝阳管理榆树的组织,是徐杰的领导,我请示徐杰,徐杰和刘朝阳研究后告诉我怎么运作。我一般是每月上交一次会员费,每人会员费是3260元,都是我送现金到哈尔滨,刘朝阳和徐杰让我到指定地点和她们见面,我将钱交给徐杰或者刘朝阳。2018年的时候,刘朝阳还让我办了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银行卡交给刘朝阳保管,我将一部分会员费还存到这张银行卡里面,刘朝阳再将现金取出。我那个黑龙江信用社账户交易明细里面就是我存的现金。我记不清给徐杰和刘朝阳多少报名费。榆树“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是通过我去哈尔滨交报名费的时候,徐杰或刘朝阳将会员的业绩单和奖励工资交给我,我回榆树将工资发给代理员,让代理员将工资发下去。微信昵称“徐杰现用”(账号:wxid-t55d7d7a6jn4422)是徐杰的微信,2018年9月23日18时45分徐杰微信发给我的照片就是徐杰本人的照片,微信里面的聊天内容大都是我和徐杰汇报组织工作,还有一部分内容是个人聊天。赵永程在肇东时就是代理员,2017年8月份我们迁网到榆树,赵永程在榆树还是代理员级别,2018年7月份左右赵永程说自己在组织里面做得太慢,发展不好,不能在这里耗着了,自己提出离开组织,我就同意了。但是,赵永程的工资一直没有停发,赵永程每月都向我要工资,我每月都通过微信给他发工资。

(3)我是2017年8月份作为代理商从肇东迁网回榆树发展新成员的,当时从肇东带来传销人员大概六、七十人,从肇东带过来这些成员都是当时代理员范彩霞、王宇、赵永程的下线,后来这些人大多数都退出了,具体人名我不记得了。公安机关统计我被扣押的三个笔记本中记录的从2017年8月到2018年11月期间共计在榆树发展701名新会员不属实,因为这些名单还有其他别的地方市场发展传销成员的名单,这里面只有一小部分是我作为代理商在榆树发展的。我记录别的地方市场发展的传销成员的名单是因为我们组织上级领导给分片,要求我记录肇东和其他市场还有榆树成员的名单,防止别的市场出问题,数据丢失。我们笔记本中记录的有虚假名单,是上级领导为了充业绩,让我们虚报的。我无法从我记录的笔记本中挑出我在榆树发展新成员的名单,这些人名都混在一起。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在我、范彩霞、王宇处扣押的笔记本中记录的传销人员名单和层级结构图,我无法从中挑出哪些人是在榆树发展的,图中的成员有肇东、大安和外地的名单,这些混在一起了。

2.同案犯范彩霞证言证明,(1)2017年8月王宇、田茂文、卢红和我又一起迁网回榆树。徐杰是肇东的代理商。卢红成为代理商,当时我们从肇东迁网回榆树13个寝室,大约有80人左右。组织里面的人都叫我“大姐”。我直接发展乔永明和李凯两条线,李凯是别人放到我名下的,他这条线没有发展,我主要发展乔永明这条线。我现在是代理员。我的团队在榆树发展了有几十人,具体数量我不清楚,因为有些人交款报名之后就离开了。我做为代理员收到会员的3360元钱都交给代理商卢红。我在榆树主要管理我弟弟田茂文及他的下线。我在“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里面获得奖励总计也就2万左右。被扣押的6本笔记本中标记有第1、2、3册的笔记本是我在榆树参加传销组织以来,我绘制的传销人员网络图是2015年我在大安成为寝室长时,代理商刘朝阳(刘某1)让我开始绘制的,图上有传销人员的上下层级关系和人名及加入时间,后来我迁网到肇东、迁回榆树时,代理商徐杰、卢红都一直让我绘制这些层级图。我被扣押第4、5册的笔记本是之前别人留下的,记录的内容都在我的1、2、3册笔记本里面。标记第6册的笔记本,是我记录的2017年3月以来新加入传销组织人员情况及加入人员的上三代关系,最前面的是代理员姓名。

(2)2017年3月份以来记录的人员不是每个人都实际加入传销组织了。有些人名是会员家属的名字,这些家属没来参加传销,都是借用身份给交钱报名。在我记录的名单中我分不出来哪些是在榆树发展的,因为有些是上级发展的,上级领导一直让我们给记在一起。

3.同案犯王龙证言证明,(1)2016年5月份,我通过赵成(是指赵永程)加入欧莱雅网络营销的传销组织。榆树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是卢红。我现在系代理员级别。我负责管理我下线的小组长和寝室长,发展下线到一定人数就能晋升到上一级,每个级别需要达到的人数不一样,级别越高需要发展的人数越多,交钱成为会员,但是没有实物。新来的会员上交会费都是现金方式缴纳的,然后代理员去收钱。寝室长准备好通知代理员,两个以上代理员到场,由代理员填写欧莱雅购货单,会员交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和现金,会员在单子上签名,寝室长在一张小纸条上写清楚新入会员的上三代和代理员姓名,交给代理员,然后代理员将购货单、身份证复印件和现金一起交给代理商,小纸条由代理员登记到笔记本上,登记完将纸条撕毁。欧莱雅事业没有商品。欧莱雅事业的获利方式是通过发展更多的人加入欧莱雅事业。我管理的下线有龙玲(龙慧)和王月。我的直接上线是赵成、赵成现在已经不在这里了,我父亲和我母亲的下线都是我拉进来的,以我们组织上层的记录为准。

(2)2017年夏天的时候,我在肇东随着卢红,范彩霞,田茂文等人迁往到榆树的。我是2018年11月3日升级到代理员级别的。我发展投资的80多人加入到传销组织,因为我是2018年11月3日下线满足81人标准才升级到代理员的。这80多人都是用亲属名字报名的,实际上没有80多人,现在我在榆树的下线有20-30人左右,这些人都在王月、张晋锋和龙慧的下线。

(3)2016年我给我母亲金慧霞、父亲王善文、弟弟王冬交钱报了名,2017年8月份,我迁网回榆树后,我自己没直接找人发展下线,都是我的团队下线王月、龙慧、张晋锋、王敏、杨梦雨、马新伟、刘金风、狄煜他们找人发展,或者他们下线找人发展。

(4)公安机关向我出示其在卢红、范彩霞处扣押笔记本中记录的传销人员名单制作的榆树“欧莱雅事业”传销人员层级图(一)中我在层级图中的位置和上下线属实。这个层级图中的人员不都是本人参加传销活动,有一部份名字是成员亲属的姓名,这些人没参加传销,只是被用来交钱报名。

4.同案犯王敏证言证明,(1)2016年7月份的时候,我通过杨梦雨加入到肇东的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2017年8月份我就随着组织迁网到榆树市继续做传销。我们就是打电话骗亲属、朋友到我传销的工作单位考察,组织安排专人给讲课、灌输欧莱雅事业是国家支持的项目,加入之后能赚很多钱。只需要交3360元钱,就成为会员,再拉下线,就能赚钱,最后能赚1040万元,然后让加入者再继续骗别人加入组织,赚取下线入会的奖励。2017年8月我到榆树就是小组长,2018年8月份我升为领导班子成员,2018年11月初升为总管。榆树市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的领导人是卢红。榆树市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没有实际商品,就是交3360元就可以成为会员,开始发展下线,挣得就是人头钱。我们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是以人为店铺,无店铺经营,就是没有实体的店,一个人相当一个店面,其实都是骗人的。徐杰是我们传销里面的高级领导,她是榆树代理商卢红的上线,徐杰管理卢红。2017年8月我们从肇东迁网到榆树,徐杰在肇东组织我们上客车,我见过徐杰。平时组织里面宣传徐杰是卢红的领导,说徐杰很厉害,并说徐杰挣到了很多钱。赵永程是组织里面代理员级别的,他是王龙的直接上线,我是赵永程团队的下线成员。2017年7月份,在黑龙江省肇东市赵永程升级到代理员级别的,2017年8月份,我跟着卢红、赵永程迁网榆树,卢红是榆树代理商、赵永程在榆树还是代理员级别。2018年6、7月份的时候,赵永程就不在榆树了,后来王龙升级到代理员。宫晓宇、康佳、王洛园都是我们组织成员。宫晓宇是大培训员,还是小组长,负责管理寝室长工作。康佳、王洛园就培训员,还是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成员学习、生活等方面的事情。在组织里面卢红叫卢迅、赵永程叫赵成。公安机关抓捕时宫晓宇没在寝室住,故未抓到她。

(2)迁网回榆树开展传销活动时我是大培训员级别,还是组织里的总管。传销活动层级图(一)我在图中的位置和上下线关系属实。我自己在榆树没发展会员,都是下线小会员发展的。层级图中的人不都是本人参加传销的,有很多名字是成员亲属的姓名,这些人就没参加传销,只是被用来交钱报名。赵永程是代理员级别。狄煜是推广员级别。

5.同案犯王宇证言证明,(1)2013年1月份在榆树市加入“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2014年4月份,榆树的会员多了,就从榆树的“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中分出一部分到大安发展,我做为会员就被带到大安,之后在2015年4月份,又从大安迁网到黑龙江省肇东市,2017年8月份又迁回榆树。卢红升级为代理商后2017年8月她就带着我和王龙、范彩霞、田茂文等人回到榆树,我们将自己手下发展的会员也都带了过来了。我下线发展大约有200人左右的会员。这些人员有一部分是从肇东带回来的,还有一部分是在榆树发展的。我加入传销组织后,包括我成为代理员收取的迁网费,获利大概有4万左右。欧莱雅传销组织就是打着欧莱雅化妆品的幌子,但实际我们也没有产品,就是以拉人头、入会缴纳会员费的方式来获利,再通过拉人头按人数晋升到不同级别,晋升到不同级别提成也不同。我们没有固定的工资,都是靠下面的人发展会员进来,我们都是挣得提成。发展一名新会员交3360元,其中含100元的转网费,收的钱需要先扣除100元转网费和460元的税钱,剩下的2800元作为提成的基数,其中提成15%给会员420元钱,推广员按5%提成得到140元,培训员按10%提成得280元,代理员按12%提成得336元,代理商怎么提成我就不知道了,但是实际提成有时不按这个来,这个都是讲课的时候告诉是这个模式提成,实际发放提成的时候挺复杂的,整个传销行业不让研究关于提成的事。刚加入欧莱雅传销组织的新会员先交给推广员,推广员把这笔钱逐级上交。欧莱雅传销组织在榆树市内一共有11个传销窝点。每天每个传销点早上7点至9点开始上课,下课之后休息吃饭,下午继续学习。每个传销窝点内的人员,还到其他的传销窝点互相学习。有培训员进行讲课,课程的内容是借着讲欧莱雅化妆品产品的幌子,给下面的人讲这种传销模式,最终目的还是通过给下面讲课,让下面的人去把他们身边的亲戚朋友拉入到这个传销组织里面,缴纳费用,还对下面的人讲我们传销的欧莱雅产品是合法的。我们原则上隔层不进行管理,我一般就对我发展的培训员对话,培训员对于下面发展来的人讲课过程中遇到困难了,或者下面的人对于培训员讲课不理解,提出质疑了,培训员就会反映到我这,我就告诉培训员如何对下面的推广员、会员讲课,以什么角度讲,怎么能让下面的人理解,接受这种传销模式给他们洗脑。一般培训员反映到我这的问题,我都能解决了,极特殊的情况我向卢红汇报。我负责管理榆树市一共有4个传销点大约40人左右,这4个传销点都是我下线发展的。

(2)我在层级图中的位置和上下线关系属实。层级图(二)中的名字不都是本人参加传销活动的,有一部分是成员亲属的名字,这些人没有参加传销,只是被用来交钱报名。

6.同案犯田茂文证言证明,2013年冬天在榆树市范彩霞介绍我加入“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2017年8月从肇东迁回榆树,我就一直在榆树做传销。2018年11月3日,我和王龙升为代理员的,我和王龙搬到范彩霞、王宇的住处。2013年我在榆树加入传销时,徐杰就在榆树的传销组织里面,我不知道她是什么级别,只知道她级别比我高。我来榆树时,卢红就在榆树传销组织里面。2017年8月卢红先从肇东迁回榆树的,随后肇东那边让我回榆树,我才回榆树开展传销的。2017年8月我回榆树的时候,卢红就是代理商。范彩霞、王宇和我一起从榆树迁网到大安、肇东,又迁回榆树的,王龙是在大安加入传销的,2017年8月王龙也跟着迁网到榆树的。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在卢红、范彩霞、王宇记录传销人员笔记本制作的榆树“欧莱雅事业”传销人员层级图(二),我在图中的位置和上下线关系属实。

7.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王某1、朱某1、任某、王某2、范某1、刘某2、鲁某、刘某3、赵某1、韩某1、单某、杨某、朱某2、候某、王某3、刘某4共19人证言证明的主要内容是,本人是通过欧莱雅事业成员介绍来到传销组织,在榆树市公安局抓捕时被抓获,但还没有从事传销活动,没交钱,没发展下线。

8.证人魏某、郭某1、王某4、王某5(王卓)、景某、李某1、李某2、罗某、于某1、付某、侯某、贾某1、石某、金某1、孟某、宋某1、王某6、赵某2、顿某、宋某2、牛某、赵某3、张某4、李某3、陈某、兰某、韩某2、余某、郑某1、王某7、范某2、赵某4、高某、王某8、梁某1、贾某2、梁某2、吕某、王某9、郭某2、全某、封某、赵某5、于某2、郑某2、孙某、方某、范某3、康佳、范启龙、罗旭达共51人证言证明,本人是如何加入及参与的传销活动、本人的上线情况、听课交钱的情况、所住寝室的基本情况以及所知道的传销组织的内部人员情况。罗旭另证明其系通过赵永程加入传销组织的。范启龙另证明其2012年7月左右其加入传销组织后,因为患病离开了。

9.同案犯王洛园、包铁壮、龙慧、王月、刘金风、张晋锋、狄煜、田小丽、张宝英、刘杞琦、李慧珍、郭肖肖、王贝贝、南京佑、杨梦雨、马新伟证言证明,以上16名同案各自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如何加入传销组织的,各自上线及下线的情况、传销组织的人员构成、运营模式等,与上述同案犯证言证明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

10.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我还叫刘朝阳。我在欧莱雅传销组织里是代理商级别。我负责收取黑龙江海林市和吉林省榆树市我们传销组织的会员费,每人会员费是3260元。我认识徐杰和卢红,徐杰是我的下线,徐杰又发展的卢红参加传销。2015年,徐杰做到肇东市的代理商,2017年的时候,卢红做到榆树市的代理商。2017年的时候,徐杰是肇东的代理商,卢红是她下面的代理员。我的上线金某2通知我卢红可以做榆树的代理商,我转告的徐杰,徐杰就任命卢红做榆树的代理商,之后卢红带领一部分传销人员迁网到榆树开展传销活动。卢红在榆树做代理商就自己管理榆树的团队,榆树发展会员收取报名费后,每月末卢红就将报名费和名单送到哈尔滨交给我或徐杰,我们再将金某2给榆树团队成员的工资和工资单发给卢红,卢红就按照工资单给成员发工资。榆树那边偶尔有资金方面的问题,都是卢红请示徐杰,徐杰再问我,我请示金某2,最后逐级答复。2017年8月到2018年11月份期间,卢红在榆树收取的会员都交给我或徐杰了,先期大多都是徐杰收的,后期徐杰去了银川换成我收了。每次收钱后,我就给金某2打电话,金某2都让我按照她安排的时间、地点给她送钱,有时是她接钱,有时是陌生人拿着金某2的手机来接钱。卢红名下的一张黑龙江信用社银行卡(卡号×××)在2018年9月到11月共计有61960元存款,这些钱我都收到了,都取出来交给金某2了。金某2是组织里最大的领导。2019年4月3日,我在哈尔滨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

11.证人金某2证言证明,我不认识刘某1,我加入过传销组织,没有发展下线,在传销组织里没有其他名字,没有级别,在传销组织中没有获利。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徐杰供述,(1)我怀孕3个月有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书为证,上网通缉的事我不知道。在逃人员编号T2201820000002019025103是我。2013年左右,我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接触到“欧莱雅事业”这个项目,是黑龙江老乡刘召权、刘子豪、焦玲玲等人带我和卢红到五常市“欧莱雅事业”组织。组织里面讲课的人都说是国家扶贫项目,是国家操作的,以人为店铺经营,就是人找人卖产品,实际还没有产品,就是骗人交报名费。交款之后就成为会员,报名费是2900元。组织结构由低到高是会员,推广员、寝室长、小组长、领导层、代理员、代理商、总代。按照发展人员来晋升,发展1-2人就是会员,发展10人左右就是推广员,13人以上就是培训员,寝室里面有56人的管理者就寝室长,领导层是培训员级别里面的人,代理员是下线81以上,代理商和总代具体是什么条件我忘记了。组织成员是通过发展下线赚取提成,直接发展下线给400元左右奖励,其余的上级也有奖励,具体奖励多少我忘记了。奖励资金说国家给的。我没在榆树参加“欧莱雅事业”传销活动,我没有任命卢红为欧莱雅榆树代理商。我不是传销组织的领导。

(2)我是欧莱雅传销组织成员,2013年老乡刘召权、刘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做导游,我和同学卢红一起去五常市接触到“欧事业”传销组织,他们组织里面给我和卢红讲课,加入后发展下线成员,赚提成,就能升级,最后能赚1040万元,刘召权,刘某1说他们下属不做了,让给我一个点位,这样我成为“欧莱雅事业”的会员,卢红也成为会员了,我们在五常呆了一、两个月,就跟着刘召权,刘某1来到榆树,当时榆树的代理商是叫李秀成的黑龙江老头。在榆树到2014年4、5月份,我和卢红跟着刘召权、刘某1又迁到吉林大安,当时大安的代理商是刘某1,我在大安升级为代理员,卢红也是代理员,我在大安做了一阶段传销没赚到钱,就出去打工,2016年左右我去肇东治疗脸部座疮时,刘某1和卢红已经迁网到肇东了,我有时候去传销组织里面和她们聚会,参加她们吃饭唱歌的活动,还参加过一次一周年庆典,我讲话了。在肇东时,我还是代理员,刘某1是肇东的代理商。2017年8月,不是我任命卢红为榆树代理商并来榆树开展传销活动的,是刘某1、焦玲玲任命卢红是树代理商的。因为我在肇东和他们接触的较多,卢红向下属介绍我是她的上级领导,我也没跟他们否认,他们才误认为我是上级领导。所以他们才供述是我任命卢红为榆树代理商,派卢红回榆树开展传销活动。户红以为我的点位在她上面,我就是她领导。我不是榆树组织的上级领导,卢红迁网回榆树,我就离开肇东了不再参加传销组织活动。有些事卢红自己弄不明白,打电话或微信向我咨询,我就找刘某1、焦玲玲咨询,再回复卢红。卢红在榆树做代理商期间收取的会员费不交钱给我,我估计应该交给刘某1,焦玲玲。“徐杰现用”是我的微信昵称,这些记录都是卢红向我咨询的问题,都是我咨询刘某1、焦玲玲之后再告诉卢红怎么做。我的点位是刘某1给的,不知道谁是我上线,我的一个直接下线是高飞,另一个直接下线叫王大勇,这两个人都不是我发展的,在肇东时我是代理员,我的下线肯定超过81人。

当庭供述,我是在黑龙江省五常市上属送点位给我顶替别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直接上线依次是刘召权、刘某1、焦玲玲、刘胜男、李秀成,其余的我不清楚。在五常我没有直接发展下线,我和卢红一起去的,焦玲玲、刘胜男告诉我卢红作为的我下线发展。2013年左右去的五常,经营两个月左右,我和刘某1、刘召权、焦玲玲、刘胜男、李秀成等50至60人来到榆树,我发展了50名左右成员,剩下的都是以前发展的老成员。在榆树工作期间我是寝室长,负责讲课。在榆树待了一年左右到大安,在大安待了半年左右上属让我先去肇东。后来我联系卢红等人也去了肇东。卢红和赵永程回榆树,我没有回来。我参加传销组织获得不到1万元利润。所有的领导都有权力指派卢红去外地工作。卢红在榆树组织传销活动期间我打电话、聊天时偶尔传授传销经验给她。2017年10月份到2018年7月我和赵永程在哈尔滨生活,后来我们结婚回赵永程老家了。在哈尔滨我收取过二次卢红现金缴纳的会费,大约2万至4万元,这些钱让我交给刘某1了。我在微信上告诉过卢红传销团队的分配明细等。我以卢红老总的身份参加过卢红会员升级举办的各种宴会,也参加过范彩霞的升级庆典。2013年我参加传销组织,经刘召权介绍在五常进的传销组织,后来我成为代理商级别,为了发展业务,上级领导金某2指派刘某1,刘某1指派卢红来榆树发展,我向卢红传达的意见。到榆树后的事情卢红负责。卢红遇到业务困难,我偶尔指导一下她,指派卢红来榆树后,卢红组织榆树的事物。我没有来榆树,我一直在哈尔滨生活。卢红收到会员费只给我极小一部分,我全给刘某1了,我对我以前所做的无罪辩解均有意见,我当庭供述与以前供述不一供的地方以当庭供述为准,我认罪认罚。

2.被告人赵永程供述(2P15-20、21-25),我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2013年7月份我在榆树市参加的“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我的上线是海龙和卢红,卢红发展我参加“欧莱雅事业”传销组织,直接下线是杨飞和王梅莲,杨飞是我同学,王梅莲是我母亲,我母亲根本没来榆树,只是我给交了一份报名费,杨飞也是交钱报名之后就退出了。2013年7月份的时候,我的大学同学海龙、卢红以给我介绍长春有做工艺品特产的生意为由让我来见他们,我相信了。海龙、卢红就把我接到榆树一个居民楼里面,之后就安排专人给我讲课,宣传“欧莱雅事业”是国家支持的项目,加入之后能赚很多钱,只需要交3360元成为会员,发展下线,就能赚提成款、最后能赚1040万元,所以我就在榆树交了3360元钱报名,成为会员,我在榆树呆了一阶段后出去上班。2015年春天,我跟卢红、范彩霞迁网大安做了一年传销,又迁网到肇东做了两年传销,2017年8月份我又跟着迁网回到榆树,做传销。我们这个传销组织分五个级别,分别是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新加入的会员交款3360元成为会员,之后会员再发展两个下线就成为推广员,发展13人就升级为培训员,发展81人升级为代理员,发展超过491人是代理商。在组织里我还被称作赵哥、成哥,具体有多少下线我不知道,王龙,王敏他们都是我下线。在榆树我是代理员,但我不管啥,都是卢红负责管理。2017年8月我迁网到榆树就是代理员。榆树代理商是卢红。我没赚到钱,一共也没发多少工资。现在我知道,这就是个骗局,没有实际商品,就是交钱成为会员,发展下线,赚人头费。2018年6月份我离开榆树回家结婚,就没再回榆树传销组织。2017年8月份到2018年6月份期间,我也出去工作几次,没有一直在榆树。我离开榆树传销组织后,卢红每月通过微信给我转账几百元钱的工资。微信号sunny22018moon就是我的微信。在我和卢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中,9月份我收取卢红的448元钱微信转账工资,10月份我收取卢红的364元微信转账工资都属实。我从2018年6月份离开榆树,就跟卢红说退出不做了,我也真不做传销了,现在我来投案自首,我也认识到自己错误。

当庭供述,我知道我妻子徐杰是什么级别,我不知道她加入传销组织多长时间了。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本案传销组织发展传销人员的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徐杰任命卢红为代理商的榆树“殴莱雅事业”传销组织自2017年8月在榆树期间共发展会员700余人。二被告人对此均提出异议,认为没有那么多,并提出相应的辩解意见。辩护人对此亦提出认定发展会员700余人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查,公安机关查获该传销组织后,查获了卢红、范彩霞等人用笔记本记录的传销人员层级结构图及各层级人员的名字,经公安、检察机关核算为700余人。徐杰、赵永程及二人的辩护人提出这些人大部分都不是他们发展的,上述人员存在虚拟占位和外地传销组织并入情形。侦查机关调取到参与传销的人员70余人,这些人员仅对自己上线是谁知晓,从这些人员的陈述中无法形成完整的人员结构,仅能明确这些人是这个传销组织中的人。故仅能以侦查机关查找到的人员来认定该组织发展的传销人员数量,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该组织发展传销员700余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告人及二辩护人关于此点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关于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二被告人供述其参与传销组织后,按照其本人或其下线发展传销人员投资的数额进行提成,但现有证据不能确切证明每一被告人或其下线发展传销人员的具体数额,同时各被告人亦辩解并不是完全按照发展人员进行提成。故以各被告人供述非法获利的数额予以认定。

3.关于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地位。

以徐杰任命其下线卢红为代理商的榆树欧莱雅传销组织,系欧莱雅传销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在榆树建立网点,收取新加入会员的投资后,徐杰收取卢红交纳的会员费后全部转给上级欧莱雅传销组织,并无证据体现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故以徐杰作为任命人的卢红为代理商的榆树欧莱雅传销组织的各成员,在整个传销犯罪活动中均处于从犯的地位。故徐杰、赵永程均处于从犯地位。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杰任命其下线为欧莱雅事业组织榆树代理商,该组织以缴纳费用的方式吸收他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获取非法利益,骗取财物,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形成了稳固的传销组织。徐杰系代理商级别,且为榆树市欧莱雅传销组织的组织者;赵永程作为卢红直接下线系该组织的代理员。该组织在卢红的带领下,2017年8月份来到榆树市成立传销据点,发展会员层级达三级以上,发展会员约70人,徐杰、赵永程均属该组织的组织、领导成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该传销组织发展成员700余人的指控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徐杰收取榆树欧莱雅传销组织骗取参与成员的款项后,将非法所得转给上级欧莱雅传销组织成员,并不对非法所得具有完全支配权,同时组织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按上级传销组织的要求进行,故榆树欧莱雅传销织成员在整个欧莱雅传销组织中均系从属地位,二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徐杰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赵永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赵永程加入榆树欧莱雅传销织后未参与团队管理活动,且有中途离开该组织的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结合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判前调查,赵永程所在的司法部门能够落实社区矫正措施,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一款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赵永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会员费属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长娟

人民陪审员  曲 影

人民陪审员  李佳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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