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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提醒】航空工业飞机(西飞)疫情防控期间 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第一版)

【智慧提醒】航空工业飞机(西飞)疫情防控期间 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第一版) 智慧西飞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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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智慧提醒】航空工业飞机(西飞)疫情防控期间 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第一版)

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正式通告要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15类违法犯罪行为。截至1月29日12时,全国治安系统共查处扰乱社会秩序案件377起,干扰疫情防控类案件83起,妨害公务类案件55起。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警方将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2020年2月4日,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犯罪的通告》,就此,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搜集上海律师协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丰瑞律师事务所公开发布的资料,以西安近期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案例为主同时结合其他省份典型案例,以问答形式就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本次疫情”)涉及到的与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解读。 

一、传播传染源类犯罪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方式

1.病人、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地铁站、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2.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仍不按照政府疫情防治有关规定要求,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二)法律条文及法律后果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典型案例

2020年1月底,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四)应对措施

不逃逸、不抗拒、不扩散、不传播。

二、造谣惑众类犯罪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方式

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造谣滋事、起哄闹事的。

(二)法律条文及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1月24日晚,鄠邑区居民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名从武汉返回鄠邑区的感染人员在鄠邑区人民医院治疗期间逃离”的信息,经鄠邑区防控指挥部核实,此信息为不实信息。张某发布的虚假信息被百度贴吧、新浪微博转载。1月27日,公安鄠邑分局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

案例二:1月27日晚,临潼区零口街办村民周某报警称其从武汉归来,身体出现咳嗽等不适症状。公安临潼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周某家中并展开调查,经查,周某并未去过武汉或湖北境内,身体并无咳嗽等不适症状。1月28日,公安临潼分局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处罚。

(四)应对措施

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对于非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不转发。

三、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类罪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方式

拒不执行,或者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村(组)干部、居委会等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二)法律条文及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典型案例

案例:2月2日,公安长安分局接到报警称王曲街办曙光村有人拒不配合防疫点工作。经查,刘某因不满禁止车辆进村的有关要求,与防疫点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驾车冲卡。公安长安分局依法对刘某处以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四)应对措施

不逃逸、不抗拒、不阻碍、不添乱、积极配合。

四、售假、非法经营类犯罪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方式

1.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

2.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止、防止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假药、劣药的。

(二)法律条文及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0年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并抬高至58-78元/盒销售。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月27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包括药店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在内的5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销售假冒口罩

1月27日,公安未央分局通过摸排发现,某医药公司大量销售假冒3M口罩。经立案侦查,1月28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娜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该案查获各类假冒口罩1405个。

案例三:销售假冒口罩

1月31日,群众报警称在西安市高新区秦渡镇街道某医药公司销售假冒伪劣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民警迅速出警,发现嫌疑人销售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41万只,价值36万元。2月1日,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依法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四:销售假冒口罩

2月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安灞桥分局移交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经查,罗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2万只假冒“飘安”牌口罩并销售,涉案价值20余万元。2月1日,公安灞桥分局决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李某采取强制措施。

(四)应对措施

不制假、不售假、不抬价、不乱市。

五、诈骗罪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方式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销售口罩、药品等防护防止物品为名,诈骗公私财物的。

(二)法律条文及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典型案例

案例:诈骗公私财物

1月29日,新城区居民张某通过QQ群联系购买口罩,犯罪嫌疑人曲某答应向张某出售口罩,张某通过支付宝向曲某转账7800元,曲某收到货款后一直未发货且将张某拉黑,张某随即报警。2月3日,公安新城分局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

(四)应对措施

不欺诈、讲诚信。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方式

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针对、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法律条文及法律后果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典型案例

案例:2020年1月28日,湖北省崇阳县公安局会同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突击巡查港口乡一地下非法野生动物经销点,现场依法收缴麂活体1只、死体1只、皮9张,鼬獾活体1只,黄鼠狼皮1张。

(四)应对措施

不杀生、不吃生。

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方式

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二)法律条文及法律后果

    刑法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三)典型案例

案例:孔凡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龙岩某某公司与三林公司于6月14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后,高岭土公司安排上诉人孔凡炯与王某3到陆川勘探监督指导,孔凡炯在知道资源储存可能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后,私自离开陆川回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公司上班,未正确履行勘探监督指导职责,并最终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孔凡炯的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与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四)应对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是对于全体国人的考验,也是对用人单位的应急合规管理能力的考验。越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间段,越应加强对产品质量、保密、财务、劳动用工、市场交易、商业伙伴(供应链)等合规重点领域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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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由纪检法律审计部提供

编辑/周莉   监制/白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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