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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车主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公司会背锅?未必!

网约车车主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公司会背锅?未必! 盈隆律师
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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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网约车车主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公司会背锅?

背景

       尽管公共交通如今已经十分发达,在一线城市中成为绝大部分人的出行选择,但在非一线城市及公交交通落后的县乡镇,网约车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交通参与角色。故网约车自身有着如司机准入门槛低,车资低,叫车灵活等特点,但其中许多法律风险却被大家所忽视,笔者经检索相关案例后,现向大家分享相关经验。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8日,被告张X驾驶轿车与原告程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程XX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被告张X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55339.75元。




裁判摘要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这是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险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营运活动与家庭自用的区别在于:第一,营运以收取费用为目的,家庭自用一般不收取费用。第二,营运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与车主没有特定的关系;家庭自用的服务对象一般为家人、朋友等与车主具有特定关系的人。而本案中,被告张X通过打车软件接下网约车订单,其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其没有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的特征。


       被告张X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X应当及时通知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张X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张X承担。



律师分析与对策

       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上路需强制购买交强险,而商业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并非法律法规强制要求购买的,由机动车车主自愿选择购买。上述案例,尽管车主已经购买了商业三者险,但由于车主仅投保了“非营运”商业保险,由于保费与风险不相当,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不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承担其他责任。

       以笔者工作的城市为例,参与网约车营运工作的车辆,仅需向交通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即可,根据相关的申领要求,并没有对购买营运保险作出任何强制性的要求,可以说对于车辆的准入门槛是非常低。

       笔者还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从事网约车(快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一般认定驾驶员与网约车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两者连带承担,而并非网约车公司一力承担。而从事顺风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一般认定网约车公司仅提供了信息平台及供需信息,顺风车平台并非网约出租车,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或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10%。

在此,告诫广大的车主朋友们,若你们使用自己的车辆进行网约车营运时,请务必注意车辆所投保的险种,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变更相应的险种。若条件允许的话,笔者更建议选择具有正规营运牌照的车辆作为网约车营运车辆,以规避保险公司主张免赔责任的法律风险及明确驾驶员跟租借运营牌照公司之间挂靠关系。


版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梁卓轩律师原创,转发需注明出处,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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