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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中的实务要点

强制执行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中的实务要点 盈隆律师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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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篇文章之前的题目是《强制执行财产评估与拍卖变卖中的实务要点》。近段时间,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这篇文章之前的题目是《强制执行财产评估与拍卖变卖中的实务要点》。近段时间,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的司法解释、通知,结合近几年各地法院处置财产的新的尝试与做法,觉得再用原来的题目,已经不足以反映当前财产处置过程中的真实情况。为让大家更好地理解、熟悉当前财产处置中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网络司法拍卖及网络司法变卖的相关程序,所以改为这个题目。

前言



盈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曾任广东某法院执行局局长

16年法院任职经验

擅长执行领域等方面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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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是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第二条规定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四种方式: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注意四点:

(一)四种定价方式当事人可以任选。一般来说,执行法院应按规定的四种定价方式递进选取,而当事人可以任选。双方当事人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符合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双方当事人要求直接或者同意进行网络询价,符合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执行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对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异议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相关情形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采取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方式的,评估报告的异议期为十日。上述相关情形,除原来规定的“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两种情形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增加了“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两种情形。

(三)定价报告的发送。执行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采取委托评估、拍卖方式的,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时,采取适当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

(四)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有效期。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执行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须重新确定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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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也就是说,自《网络司法拍卖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后,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为主,其他处置方式为辅。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注意四点:

(一)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原有5家:淘宝、京东、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协会网;最近新增2家:工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实践中,执行法院可能没有开通全部7家)中选择,未选择或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指定;。委托司法拍卖的拍卖机构,一般都是由执行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

(二)一人竞拍有效。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三)保留价的确定。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执行法院确定,不得低于财产处置参考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一般实务中都是百分之七十。委托司法拍卖,保留价由执行法院确定,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一般实务中都是百分之百。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四)拍卖的次数及时间间隔。网络司法拍卖,拍卖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都是拍卖两次;拍卖动产的,第一次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第二次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第一次拍卖三十日前公告,第二次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第一次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委托司法拍卖,动产是拍卖两次,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是拍卖三次;拍卖动产的,拍卖七日前公告,第一次流拍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第一次流拍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次流拍后,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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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司法变卖

网络司法变卖的规定与委托司法变卖的规定基本相同,注意四点:

(一)可以直接变卖的情形。当事人协商,可以直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执行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二)变卖价格的确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采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并按照参考价进行变卖;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不得低于参考价的二分之一。

(三)网络司法变卖平台的选择。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原则上沿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适用的平台,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变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四)变卖财产无人应买的处理。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前,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的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所得收益清偿债务;也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向执行法院申请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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