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法院迟迟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作为律师在实务中应如何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先从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及财产调查中的实务要点说起。
内容简要
当事人的案件申请执行后,“B律师”作为代理律师,认为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在广州珠江新城的一套豪宅,执行法院应该很快将豪宅拍卖,通知当事人收取案款。一个月过去,当事人没有收到执行法院的任何消息,于是“B律师”联系执行法官,执行法官说正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没那么快;三个月过去,当事人还是没有收到执行法院的退款通知,于是“B律师”再次联系执行法官,执行法官说查封的房产上有抵押权,抵押权人还没有申请实现抵押。“B律师”有些着急了,就找到专做执行案件的“盈隆律师”,看“盈隆律师”能不能帮忙想想办法……。
“盈隆律师”跟“B律师”说,执行中的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要求执行法院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在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形,律师如何处理呢?近期,“盈隆律师”带着“B律师”和大家一起,简要分析一下执行各个阶段的律师实务要点。今天,首先分析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及财产调查中的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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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时效相关规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还规定了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期间如何起算。实务中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一)两年内及时申请执行。能够在起算日开始后的两年内申请执行的,一定要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注意三点:一,法律文书生效后,哪怕双方当事人一直在为和解而讨价还价,无论对方作出了怎么履行的各种承诺,只要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和解协议,两年期满前最好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或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承诺的,对某一期债权的申请执行或履行,不能导致其他期债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所以分期履行的,只要有一期即将届满,最好申请执行所有未履行的债权;三,申请执行时效因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要注意的是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前述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恢复执行或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有本质的区别。
(二)撤销或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撤销或撤回执行申请的,要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要在终结执行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再次申请执行时效起算,是有区别的,前者从终结执行裁定生效之日重新起算,后者从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三)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的处理。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都认定为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注意三点:一,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的,最好要对方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书或双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二,债务人有部分履行行为的,一定要债务人明确表示是清偿本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而不是别的债务;三,这里的提供担保是一般担保,其效果与执行担保或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有明显的区别,后者在被执行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或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担保人有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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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执行期限相关规定的适用
(一)执行通知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向被执行人的执行通知应当在十日内发出。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会在七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接收案件材料、按规定发出执行通知后,一般会以短信或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所以,执行立案后,不必急于了解案件进展情况,除非情况紧急需要执行法院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二)核查财产线索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第二条规定了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注意这两个期限,如果提供了财产线索,执行法院没有及时调查核实,是可以提醒执行承办人的。
(三)启动审计调查的期限。《财产调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这里主要是提醒大家,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四)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期限。《财产调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这条的规定是指在规定的媒体平台上发布悬赏公告,需要法院决定是否准许;而申请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悬赏公告,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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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调查相关规定的适用
(一)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几个期限。一,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有正当理由的,这个期限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规定变动情形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补充报告。
(二)财产变动的报告。《财产调查规定》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相关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这种情形,一般都是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在被执行人没有如实报告、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应作为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调查重点。
(三)法院调查财产的几种情形。一,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对搜查被执行人财产作出了规定,包括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拒不交出,也包括隐匿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但该规定没有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权,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二,不提交审计资料的法律责任。《财产调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责任。审计是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实施的,所以,实务中符合审计条件的,就可以考虑申请审计。三,申请查询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财产调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第三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不能阅卷,对比较重要的信息,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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