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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谈丨办卡后,商家人去楼空,预存费用该找谁?

律谈丨办卡后,商家人去楼空,预存费用该找谁? 盈隆律师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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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办卡后,商家人去楼空,预存费用该找谁?售卡商家一夜间人去楼空,预存费用转瞬间不翼而飞,善良的消费者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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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后,商家人去楼空,预存费用该找谁?


售卡商家一夜间人去楼空,预存费用转瞬间不翼而飞,善良的消费者哭诉无门,到底是什么主导了这一切?是人性的沦丧还是道德的扭曲?消费者该何去何从?



1

“金蝉脱壳”该找谁?

前段时间,我们针对部分商家“一经办理,概不退款”的合同条款以及种种预付款退还障碍进行了分析,部分相关条款属于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属于无效条款。


消费者可以主张对应条款无效,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戳此链接简单回顾。


冲动消费办的美容卡、早教卡、健身卡…只能打水漂么?


BUT,现实往往比条文更残酷。


上述纠纷最起码找到对方,还可以沟通协商,有气有处撒,属于可控制的范围,但现实中还有很多情况是商家毫无征兆的闭门歇业、关门大吉。

碰到此种情况,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与“跑路”商家还存在预付式合同(充了会员卡)的消费者更是哭诉无门。


那么,当我们碰到类似情况该如何处理?




2

解析未动,案例先行

吴女士与莱河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京0105民初62214号

案情简介:

莱河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万元,成立之时的股东为李某和吕某,二人为夫妻,李某为法定代表人。

 

2014年10月7日,莱河公司与吴女士签订了《玛尔比恩服务协议》,约定莱河公司为吴女士之子提供“2年VIP课程”服务,包括96节早教课,该项服务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7日,结束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费用合计39648元,优惠后应付金额4900元。协议签订后当天,吴女士通过刷卡交纳了4900元,双方在庭审是均确认剩余57节课未上。

 

2016年7月13日,莱河公司因房屋所有权人的纠纷而停止经营。此后,吴女士就未履行的课时费等问题多次与李某夫妇商谈未果后,诉请其退还相关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诉称:

莱河公司违反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李某夫妇作为股东与莱河公司的财产难分你我,互为所用,正是财产混同的典型情形。现在公司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应由其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本案中不存在李某夫妇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公司的注册资金仅为3万元,但李某夫妇的实际投入已经远远超过这个数额。有些公司的营业收入虽然进入个人账户,但李某夫妇又全部投入了公司运营。即使需要对吴女士进行退款,也应先以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后,再由相关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夫妇作为莱河公司当时的股东,在经营过程中财务管理混乱,案件审理中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其经营期间莱河公司的财务报表、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等,结合吴女士提交的POS机刷卡小票及交易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莱河公司未建立独立账册及财务运行制度。

 

李某夫妇作为公司股东与莱河公司的财产混同,该行为导致莱河公司的经营收入被侵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转出公司股权时对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等进行明确告知,其在收取费用且未履行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将股权转出,涉嫌逃避债务,影响到吴女士利益。

 

且李某夫妇称莱河公司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但就此未能提供证据,亦未能向本院提交莱河公司的账册等材料。

 

故支持吴女士主张李某夫妇对莱河公司在其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解除吴女士与莱河公司之间签订的《玛尔比恩服务协议》;

二、莱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吴女士服务费2476元;

三、李某夫妇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被告李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判决。

 

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夫妇应否对莱河公司向吴女士退还服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换句话说,即消费者最关注的:公司停业,可否向股东主张权利,让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争议焦点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人格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公司财产独立、公司责任独立、公司存续独立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及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当公司股东的行为出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中,原告诉请公司股东对莱河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实质是认为莱河公司对涉案债务已经不具备独立承担清偿责任的能力,而且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债务混同,故主张就该笔债务由股东与莱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从案例公司财产的独立性问题来看。在涉案股东经营期间,莱河公司出现了法人人格形骸化的情形。


莱河公司的主要财务往来、收取的大部分服务费均未使用公司账户,而是使用股东的个人账户。而且莱河公司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也与其营业状况严重不符。涉案股东在案件审理期间均未能向法院提交二人经营期间莱河公司的财务报表、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等。


所以法院认定本案存在莱河公司与李某夫妇个人财产混同,李某夫妇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


最后,从莱河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来看。在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最低担保,对公司债权人至关重要。


如果公司具备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维护,则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但涉案被告莱河公司资产仅为账面494.32元,以及一些教具、家具等资产,所以法院认定莱河公司对涉案纠纷不具备独立偿还的能力。



4

谨慎办理“预付卡”

结合上述案例与观点的分析,很多消费者为了办理各种美容卡、健身卡、早教卡而向商家预付的服务费用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进入公司股东、经营者等自然人账户。


部分商家收取大量服务费后,声称资不抵债,拒不退还会员储值金,进而“闭店跑路”“金蝉脱壳”。


面对此种情况,消费者可要求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责任股东或经营者个人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消费者储值金。


此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追款。


当然,商家闭门歇业、无法退还消费者预付款的的情况也不能一概而论。


有些确实是因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无奈闭店歇业。而有些商家则原本就不打算履行合同,通过各种手段诱使消费者预付款项,骗取大量钱财后“跑路”。


如此情形就可能涉嫌诈骗,消费者可以立即报警,请求刑事介入,防止资金外逃,保障自己权益,此类情况需具体分析。

【建议意见】

最后,针对层出不穷的商家闭店事件,广大消费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预防落入消费陷阱。


(一)查看机构信息。选择相应商家时,先确定商家是否有正规资质,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看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登记状态、股东及实际经营者等信息,并了解机构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从而选择规范经营、有一定规模的培训机构。


(二)了解商家实力。实地考察,了解商家的营业环境、地理位置、营业模式等情况。同时,通过参与商家活动、与老顾客沟通等多种方式了解机构的各方面情况,以便作出更好的判断。


(三)签订书面合同。消费之前,切莫轻信口头承诺,承诺内容一定要写入合同中,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签订书面合同时,应仔细查看合同条款,遇到不明白的条款要及时咨询机构工作人员,或咨询家人、朋友,特别要注意合同中的限制性规定,确保合同条款无误后才可签名,缴费。如果合同条款中存在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免除、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情况,应拒绝签订合同。


(四)确认收款方信息。若金额较大,一般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尽量避免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较难辨认收款方身份的方式付款,确保收款方为相应的商家。


(五)保留消费凭证。消费时不宜一次性存入过多的金额,应当与每次消费所需的金额保持合理的比例。消费后要记得向商家索要消费凭证,并要留意消费凭证中的收费单位与实际经营名称是否一致。同时,注意保留与商家有关的宣传单、合同、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

声明:文章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版权归属原单位,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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