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中,一些工程项目因投入资金较大或对开发资质有特殊要求等,一个发包人往往难以独立开发,通常会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包人共同对工程项目进行开发,这就是联合开发。
虽然联合开发的发包人主体不止一个,但是通常会以一个主体的名义对外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那么如果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是否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其他隐名的联合开发的发包人承担责任?让我们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进行分析。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41号
房实公司与大商公司系一处房地产项目的联合开发人,2011年2月16日,大商公司作为发包人独立与南通二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南通二建承建大商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地产项目。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进场施工,后因大商公司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停工,南通二建因此进行了撤场。施工过程中,房实公司向涉案工程的合作开发项目派驻其两位高管分别担任合作开发公司的总经理和成本管理部负责人。
2013年3月29日,大商公司、房实公司和南通二建共同召开关于协调解决案涉工程前期遗留问题的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房实公司与大商公司承诺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误工、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预付工程款,并积极参与后续事宜的协商及纠纷的处理。
2016年,大商公司仍未向南通二建足额支付工程款,于是南通二建将大商公司与房实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房实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房实公司系大商公司开发的案涉项目的合作方、投资人。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缔约方为大商公司与南通二建,房实公司与南通二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虽然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发包人以外的合作方对发包人偿还工程欠款原则上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房实公司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参加相关会议,并就已完工程量与南通二建进行核对,核对后由房实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大商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据此,房实公司对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行为已经构成债的加入,其在事实上已经与大商公司成为共同发包人,应当就南通二建的工程欠款与大商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房实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南通二建提供一份新证据,房实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信息,证明该公司董事陶某某、监事耿某某亲自参与涉案项目,结合南通二建一审提交的证据,说明房实公司向涉案工程的合作开发公司派驻其两位高管分别担任总经理和成本管理部负责人。房实公司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派驻两名工作人员到大商公司是为了监管对大商公司的投资款,确保款项用途,并未实际参与施工,不构成债的加入。大商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结合本案说理对该证据的证明力加以评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房实公司是否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问题。房实公司系与大商公司合作共同开发案涉项目的一方主体。2013年3月29日,房实公司参与协调解决项目前期遗留问题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房实公司同意与南通二建核对B、C地块的已完工程量,承诺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误工、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预付工程款。其后房实公司亦实际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并参与项目后续协商事宜及纠纷处理。房实公司虽不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初缔约方,但其以上述行为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以实际参与施工合同履行的方式成为事实上的共同发包人。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非施工合同签订主体的联合开发人,原则上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其不对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但如果联合开发人在施工过程中参与了管理、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补偿金等款项,则视为其作出了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此时应判决其对工程款负有支付责任。
作者信息
陈伟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盈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擅长领域有: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服务、经济合
同法律事务


【广州】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
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
电话:020-83379916
【佛山】
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丰大道3号
百利达写字楼20层
电话:0757-87912008
【东莞】
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200号
中天大厦18层
电话:0769-23369009
【贵阳】
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MAX·D座22楼
电话:0851-84838623
【海口】
广东盈隆(海口)律师事务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
全球贸易之窗A9005室
电话:0898-65319137
【马来西亚吉隆坡】
马来西亚吉隆坡联合办公室
地址:No.D-2-2,Block D,Plaza Damas No.60,Jalan Sri
Hartamas I,Taman Sri Hartamas, 50480 Kuala Lumpur
电话:620-62112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