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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谈|信访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如何处理

律谈|信访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如何处理 盈隆律师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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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以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形式为标准,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主体。


信访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

如何处理

 作者:彭芳玲  指导律师:毛德龙 王学堂



信访中涉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以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形式为标准,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袁某明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2017)最高法行申17号]中指出:

      “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申请形式、未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符合形式要件,且属于该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申请,即使申请人未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而是向法定代表人、其他内设机构提出行政机关仍应以及时保障知情权和减轻申请人负担为原则,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的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文件规定精神,与申请人联系确认申请事宜。”

      “对于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件, 又不依法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且又具有信访性质的申请,行政机关未予回复或者按照信访信件处理后,申请人又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的诉讼,因其并不具备诉的利益,其诉讼请求亦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通过信访渠道反映。”

      据此确定,即使是来文以信访、咨询或者信访中夹杂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从合理行政、服务政府的角度出发,建议贵厅仍对来文作出实质判断,对来文进行甄别、分流,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符合形式要件,且属于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申请,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理,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与申请人联系确认申请事宜;

      2、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件, 未依法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且又具有信访性质的申请,按照信访业务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或咨询的区别

      咨询一般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具体事项就如何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政策,如何处理相关业务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疑问,由行政机关经过实质理解和判断后作出解答,一般表现为某某情况如何适用某某法律、对某项业务实施监管的行政机关是什么、对某法某条款怎么理解等等

      政府信息是在申请人要求公开之前已经客观存在,不需要行政机关再做主观性的分析或者加工处理。

      未能准确区分咨询与政府信息公开,将咨询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答复,此种操作,不能认为是错,但确实不利于将有限的行政资源用于处理无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指导律师简介

     

毛德龙,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委会主任,联系电话:18666092129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副研究员。兼任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广东省人大地方立法基地专家、广东省商务厅反垄断法专家、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盐业改革专家、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任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港澳台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律风险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台湾研究中心东莞研究所副所长、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硕士导师、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广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共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专著1部,参加2个省部级课题、主编参编著作多部,4篇文章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讨论会获奖、1篇文章获广东省法院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主持广州市律协课题1个,多次获广州市律协理论成果奖和业务成果奖。担任多家政府部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商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承办重大案件1000多宗,其中一宗案件曾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采访。



指导律师简介

王学堂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联系电话:13923261155
专业领域:政府法律事务,征收拆迁、违法建设,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大政府法务,执法监督,立法(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宣传,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工伤,房地产,合同纠纷。




作者简介

彭芳玲,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联系电话:13422018059。
西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负责协助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与较强的写作能力、团队协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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