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
如何处理
作者:彭芳玲 指导律师:毛德龙 王学堂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以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形式为标准,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袁某明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2017)最高法行申17号]中指出:
“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申请形式、未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符合形式要件,且属于该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申请,即使申请人未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而是向法定代表人、其他内设机构提出行政机关仍应以及时保障知情权和减轻申请人负担为原则,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的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文件规定精神,与申请人联系确认申请事宜。”
“对于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件, 又不依法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且又具有信访性质的申请,行政机关未予回复或者按照信访信件处理后,申请人又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的诉讼,因其并不具备诉的利益,其诉讼请求亦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通过信访渠道反映。”
据此确定,即使是来文以信访、咨询或者信访中夹杂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从合理行政、服务政府的角度出发,建议贵厅仍对来文作出实质判断,对来文进行甄别、分流,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符合形式要件,且属于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申请,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理,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与申请人联系确认申请事宜;
2、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件, 未依法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且又具有信访性质的申请,按照信访业务处理。
咨询一般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具体事项就如何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政策,如何处理相关业务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疑问,由行政机关经过实质理解和判断后作出解答,一般表现为某某情况如何适用某某法律、对某项业务实施监管的行政机关是什么、对某法某条款怎么理解等等。
政府信息是在申请人要求公开之前已经客观存在,不需要行政机关再做主观性的分析或者加工处理。
未能准确区分咨询与政府信息公开,将咨询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答复,此种操作,不能认为是错,但确实不利于将有限的行政资源用于处理无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指导律师简介
指导律师简介
作者简介

【广州】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
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
电话:020-83379916
【佛山】
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丰大道3号
百利达写字楼20层
电话:0757-87912008
【东莞】
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200号
中天大厦18层
电话:0769-23369009
【贵阳】
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MAX·D座22楼
电话:0851-84838623
【海口】
广东盈隆(海口)律师事务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
全球贸易之窗A9005室
电话:0898-65319137
【马来西亚吉隆坡】
马来西亚吉隆坡联合办公室
地址:No.D-2-2,Block D,Plaza Damas No.60,Jalan Sri
Hartamas I,Taman Sri Hartamas, 50480 Kuala Lumpur
电话:620-62112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