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跨境一站式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七点思考
作者:毛德龙[1]
编者按
本文获得广东省法学会“第七届粤港澳法学论坛”三等奖,特此刊发,以飨读者。
202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2](简称《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简称“深合区”)是继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之后的又一区域协同发展的重大举措,将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支持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2021年9月17日,深合区管理机构在珠海揭牌,深合区进入全面实施、加快推进的新阶段。《总体方案》第二十六条“强化法治保障”中提出:“加强粤澳司法交流协作,建立完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法治是深合区建设的重要保障,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保障中的重要支撑,本文探讨如何更好地在深合区内构建跨境一站式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深合区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中国历来有“厌讼”的传统和“无讼”的美好追求,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源国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深入人心,这些都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端和肇始。
目前正在热播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拍摄的电视连续剧《底线》也塑造了一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司法为民的绝顶高手——方远法官。“方远”者,“远方”也。法官不仅要接地气,解决群众“急盼愁难”的问题,还要有远大的“天下无讼”、“天下大同”的美好理想。“方远”者,“方圆”也。法官不仅要熟练运用法律,还要懂得世道人心,外圆内方,多元化解决纠纷,方为圣人之道。从电视连续剧《底线》中,从方远法官的解决案件纠纷的工作中,我们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有了更深的认识。该剧的热播,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热切追求和对人民法官的热切期待,也是对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高度认同。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3]中首次提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该项改革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4],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式确定为国家治理的发展目标,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诉讼在我国很早以来就成为了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也已发展为解决纠纷的主力军。但有时诉讼却并非是最优的选择,大量出现的案件造成的诉讼拥塞、司法成本巨增、时间拖延等情况则完全违背了“及时的正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兼顾公平、效率、经济、便利等多种原则,则需要以除诉讼之外的其他方式来更好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优势显而易见。
二
域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借鉴
(二)日本非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新加坡的商事调解制度。
三
深合区构建一站式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一站式”纠纷解决原则。
四
对深合区构建跨境一站式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充分利用深合区地方立法权,制定多渠道解决纠纷的规则。
(二)打造诉、调、裁对接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充分利用并发挥港澳籍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调解员的作用。
目前,广东高院聘请了一大批港澳籍人士担任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特邀调解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可依托“环大湾区司法服务圈”,共享港澳籍陪审员、港澳籍特邀调解员名册及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特邀调解员名册,邀请港澳籍陪审员和港澳籍特邀调解员参与庭审,促进粤澳两地司法理念的不断融合。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也可以利用其港澳律师的身份发挥调解员的作用。深合区应当充分利用港澳籍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调解员的作用,引入国际化、专业化的调解力量,参与跨境纠纷地调解,高效便捷化解跨境纠纷。在跨境调解中,要打破当事人对不同的法域及因不了解跨域法律而产生的抵触和不信任情绪,打破因制度理念和生活环境的差异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而港澳籍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调解员具备专业技能、受过专业的调解培训,能够有效地打破当事人之间谈判的僵局,用各自熟悉的方式去消除当事人对跨域法律的误区,从而高效、便捷。低成本地化解纠纷,有利于提升港澳同胞的司法参与度和认同感。
(四)鼓励退休的粤澳司法工作人员参与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六)建立跨境纠纷中立评估机制。
(七)建立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五
结语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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