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条 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旅游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是西夏陵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西夏陵区管理机构负责西夏陵区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受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西夏陵区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工作接受市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西夏陵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西夏陵保护捐款、赞助。
第八条 西夏陵保护范围分为:
第九条 西夏陵遗产区除进行保护性加固维修、完善陵区基础设施外,严禁新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西夏陵保护范围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缓冲区进行建设的,应与西夏陵管理机构签订文物、环境风貌保护责任书,并按照保护责任书的要求对文物遗存、周围环境及林木、植被等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西夏陵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凡在西夏陵进行的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活动,应由文物管理部门和西夏陵管理机构派专业人员参与进行。
第十五条 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和从事商业活动或设置户外广告载体的,应当征得西夏陵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七条 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利用文物遗存、西夏文物进行复制、拓印等活动的,须经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文物拍摄许可证》、《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并经文物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在确保拍摄和利用对象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拍摄和复制、拓印等活动。
第十八条 西夏陵管理机构对西夏陵保护范围的界址、保护物应设立保护说明标志、护栏、界桩。
第十九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西夏陵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第二十条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严格控制西夏陵遗址保护区内的环境容量和游客接待规模。
第二十一条 西夏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西夏陵的治安消防工作,确保陵区文物遗存和西夏博物馆馆藏文物、陈列展出文物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由公安机关或者西夏陵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文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5年12月7日至12月16日
联 系 人:霍小萍
电子邮箱:yc_fzj@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