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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29期 2014年2月17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29期  2014年2月17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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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01】发改委财政部审批清单出炉企业债券等25项目需审批【02】银监会将对银行信托等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发改委财政部审批清单出炉企业债券等25项目需审批

【02】银监会将对银行信托等被监管单位收取监管费

【03】就保险举报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征求意见

【04】央行规范银行卡发卡收单跑马圈地被敲警钟

【05】深交所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6】证监会:“秒停”与股价操纵无必然联系

【07】“一号文件”深度解读:PE基金机会何在?

【08】IPO初审企业连续10周未扩编

【09】争“征信”:互联网金融的“入场券”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10】温州民间融资法规即将实施承认合会等合法地位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发改委财政部审批清单出炉 企业债券等25项目需审批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先后公布了经国务院审改办审核认定的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需要国家发改委行政审批的项目有包括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在内的25个,需要财政部行政审批的项目则有包括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在内的18个。

财政部称,这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中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14日起,已经有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部委公布需要其行政审批的项目。

这是行政审批改革的最新一步。今年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决定,公开国务院各部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除公开的事项外,各部门不得擅自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向审批事项的“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逐步做到审批清单之外的事项,均由市场主体依法自行决定。清理并逐步取消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另外,在本次财政部和发改委公布行政审批目录的同时,国务院215日又公布了今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自去年以来,国务院就开始密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先后4次出台相关文件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共计299个项目。

国家各部委行政审批的依据,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2004年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前者又在2009年进行过一次修改,除此以外,其余行政审批的依据是各个法律规章文件。

以国家发改委为例,2004年国务院公布两个文件中,涉及国家发改委的有30项,其中有13项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至今仍保留,例如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和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等,取消了例如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等项目。

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两个文件中,涉及财政部的近40项,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主。

在财政部最新公布的审批目录中,只保留了11项,其余行政审批依据大多是相关通知和管理办法。东方早报2014-2-17


【02】银监会将对银行信托等被监管单位收取监管费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核定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并对银监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监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通知,首先在机构监管费方面,银监会向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以下简称“被监管单位”)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为: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其次,在业务监管费方面,银监会向被监管单位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按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标准为: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2013年的分档费率为:6万亿元(含6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043%6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为0.003%9万亿元以上至12万亿元(含12万亿元)部分为0.002%12万亿元以上至15万亿元(含15万亿元)部分为0.001%15万亿以上部分免收。2014年和2015年的分档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第三方面,银监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据悉,这个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银监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中国新闻网2014-2-17


【03】就保险举报处理管理办法 保监会征求意见

保监会官网日前发布公告称,为规范保险举报处理工作,保监会起草了《保险举报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保险举报处理的总则、工作机构和职责、保险举报的提出和受理、保险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监督和管理、纪律要求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七大方面内容进行规范。并要求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后5个工作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该办法,保监会稽查局是全国保险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保险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派出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处室负责辖区内保险举报处理工作。

办法要求,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完成对保险举报的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保监会保险举报处理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办法称,保监会建立保险举报处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110日和710日前向保监会报告保险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保险举报,派出机构应当在查实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保监会。

此外,办法称,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的涉及我国商业保险的保险举报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证券时报2014-2-17


【04】央行规范银行卡发卡收单 跑马圈地被敲警钟

央行近日向各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和支付机构下发通知,从加强实名制审核以规范银行卡发卡业务,银行卡风险管理,严格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以及监督管理四方面入手,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督管理。

这份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下称《通知》)中,央行明确要求各家商业银行不得盲目追求发卡规模,在收单业务方面,重申对于从事资金借贷、理财服务等投融资经营活动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不得为其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

所谓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银行和非金融支付机构等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在上述通知中,央行再度要求收单机构,严格执行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本地化管理要求,不得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区、市)开展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应确保收单机构分支机构切实承担本地商户拓展与审核、日常维护、风险核查、商户巡检、档案管理、外包业务等管理责任。

在通知中,央行明确对银行在借记卡和信用卡发行上的“跑马圈地”敲响警钟。

央行表示,发卡银行不应盲目追求发卡规模,对于无需使用银行卡也可办理的业务,不得以申领银行卡作为业务办理的强制附加条件。对于已在同一银行办理银行卡的客户再次申领同一类型银行卡的,发卡银行应积极引导客户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减少重复办卡。东方早报2014-2-17


【05】深交所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从深交所获悉,为适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委托投票的最新需求,方便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日前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深证上〔201039号)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明确了同一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行使投票权利的集合类账户网络投票问题。按照通知显示,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新细则对有关融资融券新业务的计票规则做出了新要求。通知在附加的修订说明中称,为了应对融资融券等新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账户、信用担保账户等特殊委托账户参与网络投票的计票规则,拟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版)相关条款(第十九条)做出修订。原第十九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在深交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新细则对第十九条增加几种委托类投票账户,修改为“在本所开展业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行使投票权利的集合类账户,需要根据不同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此外,深交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证券日报2014-2-17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6】证监会:“秒停”与股价操纵无必然联系

针对市场关注的新股上市首日“秒停”、新股发行后续改革等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集中回应。他表示,交易所监控情况显示,近期虽出现新股上市首日“秒停”,但并未发现明显的价格操纵行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细化发行改革意见要求,优化现有审核流程,同时严查违法违规。

对于有媒体报道称,近期新股首日交易出现“秒停”现象,可能涉及操纵股价的行为,张晓军说,近期一些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结束后即出现“秒停”,交易时间较短,但多数新股还是维持了较高的换手率水平,如今年以来沪市上市的6只新股,上市首日平均换手率为41.41%

他表示,交易时间的长短和股价是否存在操纵并无直接和必然的关系。市场操纵行为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违规行为之一。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异常交易行为,一直进行持续密切监控,并未发现明显的操纵行为。今后一旦发现涉嫌股价操纵行为,将严格查处。

为避免新股首日爆炒,沪深交易所从交易机制、市场监察等方面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以防范新股炒作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张晓军评价,从实施效果看,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新股上市首日爆炒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新股上市初期股价走势整体较为平稳。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细化相关工作要求,有序推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审企业和新申报企业的审核工作,研究优化现有审核流程。

张晓军介绍,这些工作将具体包括: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审核流程公开制度,提高发行审核环节透明度,同时强化对发行承销行为的检查和抽查,加强发行监管与稽查、司法追责机制的衔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1月,证监会对新股发行过程展开核查,主要抽查了13家主承销商和44家询价机构。张晓军表示,目前现场检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将待对整体情况进行汇总和评估后,公布处理结果。

截至目前,仍有4IPO企业处于暂缓发行状态。此前暂停发行的晶方科技已于123日恢复发行,奥赛康、慈铭股份、太平洋石英3家公司仍处在暂缓发行状态。此外,因出现媒体质疑事项,宏良股份118日暂缓发行。

此外,对于媒体询问证监会IPO审核是否会考虑行业因素,对产能过剩行业进行区别对待,张晓军表示,证监会一直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条件的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中的作用。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要求发行人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等,并要求披露发行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的风险。中介机构执业规则中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持续经营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并详细说明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除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外,证监会在IPO审核中,还会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落实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针对传统产业集中的主板企业审核,证监会一直就发行人产业政策的合法性、技改项目的可行性及募投项目批文的合规性征求发改委意见,对于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张晓军表示,今后,证监会将继续坚持上述原则,并协调有关部门优化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机制,推动产能过剩行业的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上海证券报2014-2-17


【07】“一号文件”深度解读:PE基金机会何在?

2014年春节前,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出炉。这一被众多业内人士认为“更接地气”的顶层制度设计,对农业投资带来哪些影响?PE机构如何解读“一号文件”?对于农业领域的企业家和投资人,政策又传递出哪些有价值的信息?

一直以来,PE(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农业投资颇为谨慎。过去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让众多PE人士察觉到农业的机会,并催生出对有机农业企业、食品安全检测企业的追捧;而过去一年,由于多家农业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造假事件,资本市场的一些参与者对农业企业有“退避三舍”之意,又为PE机构投资农业企业泼了一盆冷水。

在多位PE人士看来,2014年“一号文件”中最受瞩目的条款,毫无疑问当属:“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与国家鼓励推动土地流转;因为这或将推动农业上游出现更多有相当规模的企业,提高农业上游的效率。因为,PE机构会因此增加可投资标的,提高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和回报率。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作为目前农业与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它开始启动资本化,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带来无限现象空间,并将推动整个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这也是专注于农业投资的PE机构对此关注的重要原因:农业行业的长期利好,自然也是农业创业与投资的长期利好。

此外,《一号文件》鼓励农业企业上市、关注粮食安全战略、食品安全等条款,在不同的PE人士看来,也都意味着更多的资本运作空间。

“一号文件”第17条中指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众所周知,在中国,基本上城市用地是国有,农村用地为集体所有。通常,地产商买下一块地,只是买下这一块土地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农村用地主要有宅基地(以供居住)和农业用地,农民拥有的也都是使用权,即“农业用地的承包权”,承包权也有一定的年限。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农民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土地流转”的形式。之前,土地流转通常是权利持有人将承包权以转包、租赁、互换等方式转让给别人,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则是指在承包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没有变更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拿土地经营权去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法律细则出来后,自然会有金融机构受理这样的业务,一块农业用地使用权的价值,是跟这块土地的产值挂钩的。农民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去抵押,金融机构自然应该建立一套相应的规则来对农业用地的使用权进行估值、评估贷款风险,规模化运作后客观上也可以降低金融机构为农民融资的成本。

众多PE人士最关注的是“一号文件”中关于土地流转问题。过去几年,中国的土地流转,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可依,也有一些地方在操作,但规模不够大;因此,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主要在农户手里,结果就是农业产业的上游以散户为主。

以前土地流转虽有法律,也有地方操作过,但并不普及,“一号文件”出台后,各方面都会有细则来推动此事。

PE人士认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抵押后,这样土地的经济价值会提高。对于农业企业来说,可能能获得双向收益:除了种植或养殖的产品可以出售赚钱,还可能得到土地升值的效益。所以,虽然PE机构虽然不会直接对土地流转进行投资,但是这一点影响颇大。

此外,多位PE人士都认为,在不动摇目前农村土地所有制前提下,进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将再一次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释放。如果细则顺利跟进并得到推行,讲对农业、农村产生深远而正面的影响,这对于农业产业是极大的利好。

此外,“一号文件”对粮食安全的反复强调,可以看到国家对这一体系的重视,这有可能对PE这个行业带来大的投资机会。

比如,去年末出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对奶粉行业出台了颇为严重的整改。这背后本质的原因还是上游产能不足,我们国家奶粉企业的牧场、奶源不足,产品质量保证不了。那么对于PE机构来说,就有进行行业整合的机会。如果这一整改推行到农业的其他细分行业,那么会导致很多行业会洗牌,PE机构可以参与。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农业投资基金如雨后春笋。有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共有85个农业产业基金成立,总的目标规模超过60多亿。很多农业投资基金者看到了中央“一号文件”措辞的变化,2009年“一号文件”首次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和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而2010年的“一号文件”则明确指出,“要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

2014年“一号文件”,对于农业投资的支持更为坚定。2014年“一号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督促上市农业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三农’的个性化产品。”

无疑,这更给之前已在农业领域布局的PE机构注入一针“强心针”。2013年上半年,在绿大地、新大地、万福生科等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先后被爆出造假后,资本市场对农业的信心严重不足,一些从业者判断,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会加强对农业企业的审核,当时一度有多家农业企业放弃上市。

在多位关注农业的PE人士看来,农业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已经是现状。农业具有显著的资产推动特性,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和现代化,另外农产品价格的上升,迅速提高了农业生产的资本壁垒和技术壁垒。由于规模化生产会导致边际成本递减,因而小企业的成本相对规模企业而言,会高很多,所以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的确不断下滑。此外,近几年人力成本上涨很快,也导致很多小规模农业生产者难以为继。21世纪经济报道2014-2-17


【08】IPO初审企业连续10周未扩编

看似重启的IPO(首次公开发行)大门,实际上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早报记者统计发现,证监会初审企业已经连续10周未扩编。

证监会于20131130日正式宣布重启IPO,但此后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深交所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显示,在2013126日新增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加入创业板初审排队之列后,截至2014213日,已经整整10周未有新的公司进入初审大军。而深交所中小板与上证所主板的待审企业更是自1129日就已经暂停扩编。

在暂停扩编的这10周期间,又有15家企业陆续终止审查,业绩下滑幅度较大被认为是撤退的主要原因。截至2014213日,IPO在审或过会待发(不含中止审查)的企业总数为691家,其中上证所169家,深交所主板或中小板285家,创业板237家。

其中,上证所有98家待审企业尚在“初审中”状态,深交所中小板为116家,创业板则有81家,合计为295家。按照证监会发布的IPO审核工作流程,自受理材料至核准发行有十个基本审核环节,其中离发审会环节最近的是初审会及出具初审报告、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发审会准备环节。

事实上,早在证监会宣布重启IPO后不久,即有消息传出证监会已经暂停受理首发申请,但不久后即被证监会否认。彼时,证监会称并未暂停受理首发申请,而是拟上市公司应先落实新股改革意见要求,才能报送首发申请文件。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提出了更多要求,比如包括老股发行、锁定期与股价挂钩等。而由于大部分排队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还是2013年半年报或三季报,在20141月起,这些企业均面临着补充年报的需要。

据中证报报道,目前正在排队的数百家拟上市公司中不少近日已经着手补充年报等材料,即将正式递交,这意味着距离发审会正式启动又进了一步。除年报外,拟上市公司还需准备的补充材料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出具的承诺函,包括稳定股价的预案等。

报道援引投行人士的话称,“早补齐的公司有望早上会,成熟一家推一家”, 但补齐材料并不意味着能马上上会,如某企业已进入初审环节,但尚未收到第一次反馈意见,20143月能上会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报道并称,尽管发审会重启在即,但投行人士表示,由于新的发行规则强化投行责任,不少投行对抢发新股的风险心存疑虑,此轮抢补年报的热度不似以往。此外,因为补充材料、预披露时间提前等因素,大量尚未被受理材料的拟上市企业还需修改招股说明书等,排队企业规模短期难以扩围。此外,企业从过会到上市交易尚有一段时间,发审会重启后最早上市的企业也得等到20143月底至4月。整体来看,短期内新股发行压力有限。东方早报2014-2-17


【09】争“征信”:互联网金融的“入场券”                          

2014年,央行将给意欲开展个人征信服务的企业颁发牌照。有了牌照,就意味着获得了一张价值连城的入场券。马年春节一过,不少征信公司的企业又开始忙活准备申请征信牌照需要的材料。

2013年,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沉寂多年的征信业开始萌动,迎来了自己的元年。未来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模式越来越多,比如P2P网贷,需要调取贷款人的信用数据,快速、准确地对贷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级。

但是,中国现有的征信体系并不完备,绝大多数的个人、中小企业通过传统的征信机构无法获得信用数据。而在国外,每个人都拥有一个信用评级公司FICO给出的评分,这个分数将给其办理信用卡、房贷、车贷直接产生作用,国外的P2P网贷能够发展如此快速,也得益于整个社会较完备的社会基础。不过,另一方面,这也蕴含着巨大的创业机会。

做征信并不容易,数据的收集清洗、评分模型的建立、合作生态的搭建,对中国的征信业来说,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0133月,《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让野蛮发展30年的征信业第一次有了规范。《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此后,央行出台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也于20131220日开始实施。自此,央行开始受理征信牌照。

征信分为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企业征信是备案制,拿牌照并不难。而个人征信的牌照比较难,需要央行的审批。《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需经过央行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这极大地刺激了那些有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一展鸿图的企业。征信未来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水电煤,是一项基础设施服务。对于目前P2P、众筹等属于创业红海来说,这是一个蓝海。

2012年底,我国各类的征信机构达到150家,整个征信行业的收入才20多亿元。央行发布的《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显示,征信机构分为3类:第一类是政府背景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有20多家,第二类是社会的征信机构是50家左右;第三类是评级公司有70多家。这些机构主要服务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以及部分满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需求。

根据《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显示,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才有第一家信用评级公司。1993年,我国才开始有专门从事企业征信服务的公司,此后一批专业信用调查中介机构出现,开启了中国征信业的探索阶段。而90年代,中国的征信业开始起步。2003年,一些地方性的社会征信业开始试点,国外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先后进入中国市场。但是,总体而言,发展缓慢。

目前,国内能够进行个人征信查询的便是央行的征信中心。而其覆盖的人群,是那些拥有信用卡、以及向金融机构有信贷记录的个人,大约是8亿人左右。这一数字与中国的13亿人口相对比,远远不够。

国内可以进行企业征信的机构是上海资信、深圳鹏元、北京安融惠众等公司,以及一些地方性的信用评级机构,这些公司服务的企业规模是几百万个。这意味着,6000万的中小企业中大多数都还没有自己的信用记录。并且,银行等金融机构,给大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时,往往是亲核亲查,进行风控。

根据《中国征信业报告(20032013)》,截至 2012 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接入机构 622 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接入机构 629 家。其中,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有住房公积金、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全国性银行、外资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住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等传统金融、企业金融机构。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需要时时查询并接入相关的查询机构。即便拿P2P网贷来说,千家网贷公司都有这样的需求。未来,征信的金融数据将开放给所有的授信类机构。

从国家层面,将需要从信贷征信起步,建成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需要依靠市场化的力量将原先未纳入的个人与中小企业纳入。

发放牌照后,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将引入更多的民营力量,这些企业将促进个人征信领域的商用。而央行的征信中心将更多扮演基础信用信息的公共功能。

如众所周知,征信领域水很深,涉及信用又比较敏感。这更需要创业公司去找到一个细致的切入口。

征信业要解决的几个关键环节:数据来源、数据分析、数据使用。每一个层面,都需要小心翼翼,因为牵涉到用户隐私保护、企业核心数据等问题。对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来说,核心数据是运营关键,如何说服客户将核心数据交给征信机构也是一个难题。

市场化的信用信息服务需求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对平台里的数据,进行分析,给每一位个人打分,这将是第二步。

在第二步中,将形成信用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和信用有效记录的“白名单”。目前,黑名单中,各个金融机构愿意共享,但对于白名单,大家并不愿意共享。但是对征信机构来说,白名单则更有助于建立未来的评分模型,给企业提供更精准的服务。所以,对征信机构来说,白名单是难中之难。

征信业有前期投入量大、回报周期长等特点,是一项积跬步才以至千里的工作。并且,征信公司有一定的社会公用性,并不能完全追求公司的利润最大化。21世纪经济报道2014-2-17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10】温州民间融资法规即将实施 承认合会等合法地位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1号正式实施,其中刚刚公布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的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此外,条例及细则还对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特别是确定了强制备案制度。

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表示,强制备案登记制度,应该说是解决民间融资,一旦涉众的行为,我们要管。这个立法也给予了一些正向鼓励跟反向的约束。如果你符合这三类的,不来备案,那我们作为监管部门就要限期要责令改正,还要公告,还要处罚。

去年11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并定于201431日施行。细则共六章三十七条,在框架结构上与条例基本保持一致。细则主要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风险防范和处置等五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补充、明确和界定。

该方案细则包括:在民间借贷方面,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对象,这些都是与借贷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首先,细则对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这一行为的内涵外延作出界定,将合会、企业内部集资纳入该行为范畴,并对合会、企业内部集资的概念作出阐述:本细则所称合会,是指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以互助为目的,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的活动;本细则所称企业内部集资,是指除国有企业外的非金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活动。同时,细则将期限为3个月以内的借款作为临时性调剂的一个判断标准。

对于中小微企业普遍关注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问题,温州市金融办该负责人解释道,细则借鉴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定,作了一些补充规定,虽然部分条款内容在文字上有些类同,但在具体操作上,细则的规定更加接近温州“地气”,如规定定向债券应当在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机构进行发行或转让;定向债券既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选择中介机构承销,相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只能在上交所等发行,定向债券发行方式更加灵活等。金融界20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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