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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50期 2014年3月18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50期  2014年3月18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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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01】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获政策扶持【02】商务部:近期将重点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等五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获政策扶持

【02】商务部:近期将重点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等五方面改革

【03】银监会发布新版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实施发起人制度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网络支付和手机支付两文件征求意见 O2O支付模式恐难放行

【05】外贸企业当增强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06】IPO重启现博弈 投行与监管层各有所虑

【07】监管发牌首批扶正50家私募

【08】风险隔离+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应声”起航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26年赖茅商标争夺战结束茅台集团成最后赢家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获政策扶持

为鼓励文化出口,国务院昨日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支持重点,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此外,还会进一步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定期发布《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加大对入选企业和项目的扶持力度。

据了解,自2007年起,商务部会同文化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根据《指导目录》评选并发布了《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2010年,商务部等十部门又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从财政金融等多方面加大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而此次《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在财税方面也有一系列扶持措施。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中央和地方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此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上海证券报2014-3-18


【02】商务部:近期将重点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等五方面改革

3月18日,商务部召开例行记者会,通报1-2月份我国商务运行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近期将重点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等五方面改革。

据沈丹阳介绍,改革也是商务部工作当前的重中之重。商务部最近成立了以高虎城部长为组长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正在抓紧制定当前和今后几年的改革方案。内容有很多,有些方案还在拟议形成中。

沈丹阳介绍了近期将重点推进的五方面改革:

第一,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包括推动建立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的长效机制,开展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支持地方在流通体制建设方面有所突破等等。要通过改革加快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全国统一市场建设。

第二,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重点是统筹推进外资三法修订、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抓紧建立“备案加审批”的新管理模式。推动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将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制度改进为信息申报及共享公示制度。

第三,改革对外投资合作管理体制。沈丹阳说,这方面国务院已经发文提出了若干意见,商务部将认真做好落实。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抓紧修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并且进一步简化核准手续。

第四,进一步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要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深化加工贸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完善大宗商品进出口管理,推动通关便利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单一窗口”。

第五,推进自由贸易园(港)区的建设。继续推动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相关试点任务,推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及时总结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新华社2014-3-18



【03】银监会发布新版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实施发起人制度

银监会今天对外发布了新版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但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根据《办法》,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均可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格发起人。

不过,《办法》明确要求,发起人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相比此前的办法,新版《办法》更加强调了风险,明确提出了“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而发起人也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在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办法》也给予了更大的尺度。一方面,放宽了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允许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而此前仅能吸收股东1年以上定期存款。此外,《办法》允许其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这将有助于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但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20%。

金融租赁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资金不足是困扰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主要难题。据业内人士介绍说,金融租赁公司大致需要3-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够回收资本。而从外部筹集资金的难度不仅大,而且成本高。业内人士认为,这些措施对于有效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难题会有一定程度的缓解。

此外,《办法》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还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上海证券报2014-3-18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网络支付和手机支付两文件征求意见 O2O支付模式恐难放行

两大支付巨头的二维码(条码)支付业务被暂停,看来并非仅是安全的因素所致。更大的可能性在于,监管层将会对互联网支付、线下收单两个市场进行明确区分,试图通过技术手段来融合两个市场的做法将不被认可。

这个政策意图可以从近日支付清算协会向支付机构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清楚地看出来。

据一位参加上周清算协会相关会议的人士表示,央行的监管思路越来越明确,就是要让各种支付业务均衡发展,不会让一些机构凭借技术、客户和市场的优势来打通各项业务之间的界限。

现在看来,上周四暂停二维码支付业务也许只是一个前奏。

央行上周下发的文件表示,“目前,将条码(二维码)应用于支付领域有关技术,终端的安全标准不明确,相关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尚存质疑,存在一定的支付风险隐患。”由此,央行要求财付通、支付宝暂停相关支付业务,并上报相关书面报告给监管机构。

然而,在近期结束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就明确,“支付机构不得为付款人和实体特约商户的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这意味着条码(二维码)支付的主要应用场景将不被认可。

同样的监管思路在《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可以发现。该指导意见称,“手机远程支付服务只能为付款人和网络特约商户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相关支付服务,并适用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等相关管理规定。”

同时,“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的支付机构,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商业银行直接发行在付款人手机安全载体内的银行卡(账户)及手机电子现金的近场受理服务。”这意味着,试图以手机远程支付实现线下收单目的的业务将不被认可。如果支付机构希望利用移动支付来开展线下收单业务,就必须走近场支付的路径。

而此前二维码(条码)支付由于低廉的费率、便捷的支付体验备受市场欢迎。业界认为其将给传统的收单业务巨头们带来巨大的冲击。在这种支付业务中,应用场景为线下,支付手段为网上。这种业务模式的费率到底是该适应于网上支付的费率,还是线下收单的费率,业界争议颇大。

虽然目前业界并不能确认上述两个文件最终能否如此出台,但从这两个文件以及上周暂停相关业务的动作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于O2O支付业务已经明显地不予认可。也许在监管层看来,“网上的归网上,线下的归线下”才是正途。

据一位上周参加支付清算协会相关会议的人士表示,央行有关负责人在介绍上述的文件出台背景之时,就强调各类支付业务要均衡发展,不能进行跨界。“比如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牌照,来做线下收单的业务。”

目前,央行颁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牌照共分五类,业务类型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

该人士称,按照央行的思路,试图以技术、客户、市场的优势,来打通各种业务类型将不被许可,这实际上已经反映在了各项业务管理办法的制订中。

“比如去年刚出台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那么在《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就不能与其相冲突。O2O支付到底是归前面这个办法管理呢,还是后面这个办法管理呢?”该人士称。

该人士认为,实际上央行对于支付机构的业务监管思路已经非常明确,预计不会有大的变动。虽然在上述两个文件中的部分条款,如转账、消费限额等规定过死,“可能最终出台的规定还是会有所调整”,但是业务分类监管的思路不会发生变化。上海证券报2014-3-18



【05】外贸企业当增强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17日是央行宣布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交易价浮动幅度由1%扩大至2%的首个交易日。来自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数据显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6.1321,较上一个交易日走高25个基点。在即期市场,则出现人民币下跌的行情,但尚未跌破1%的幅度。

分析人士认为,汇率弹性的进一步加大,有利于抑制异常资金流动,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步伐。对于企业来说,则有必要进一步增强管理汇率风险的能力。

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数据,17日即期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报收6.1781,较中间价下跌460个基点,下跌幅度为0.75%。盘中最低一度接近6.19。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丁志杰说,首个交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交易价比较稳定,并未出现大幅贬值或升值的局面,这是符合预期的。

他分析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交易价浮动幅度扩大至2%后,汇率波动风险加大,习惯于做多人民币、做空美元的头寸受到一定影响,由此产生一些平仓行为,导致对美元的需求增加。

金融专家赵庆明指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交易价浮动幅度进一步扩大,并不一定意味着汇率会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况。相反,市场上各种操作会更加谨慎,有利于维护汇率市场的稳定。

去年四季度以来,我国跨境资金呈现较大规模的净流入。2014年1月,银行即期结售汇顺差733亿美元,远期结售汇(签约)顺差254亿美元,均创历史新高。

赵庆明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交易价浮动幅度扩大后,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风险加大,缩小了无风险套利的空间,有利于抑制热钱流入。

分析人士指出,汇率弹性进一步增大将加大企业结算和个人换汇风险,对此外贸企业和个人需做好准备。

丁志杰说,汇改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基本维持升值态势。对于企业来说,过去通过简单做多人民币、做空美元,就可以实现很好的汇兑收益。波幅进一步扩大后,人民币双向波动进一步增强,简单地单边套利将面临很大风险。

他建议,一方面,企业应提高汇率风险意识,加强汇率风险管理,特别要避免单边下注。另一方面,随着汇率风险的加大,一些机构会提供一些复杂的衍生品,投资者应谨慎观望,避免落入可能的陷阱中。

赵庆明说,一些劳动密集型外贸企业,面临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利润微薄。这类企业首先可以通过在合同中增加诸如用人民币结算或随汇率波动调整价格等条款来规避汇率风险。其次,企业也要学习利用好汇率风险管理工具。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鄂永健预计,汇率波幅扩大后人民币不会出现明显升值或贬值。当前我国经济存在一定下行压力,美国缩减QE改变全球资本流向,短期内人民币汇率可能继续呈小幅贬值态势。但鉴于我国经济总体将保持平稳运行,世界经济温和复苏也有利于贸易恢复,国际收支顺差尽管趋于收窄但仍会维持一定时期,中长期看人民币仍将保持小幅升值,但波动会进一步加大。

赵庆明说,从人民币走势看,一般家庭和个人使用外汇的场合不多,扩大日波幅对其影响较为有限。但对于一些高净值家庭来说,汇率波动风险加大后,建议增加外币资产配置。

丁志杰则认为,从目前看,持有人民币资产还是最为安全、收益相对较高的选择。汇改将继续向市场化方向迈进

对于下一步汇率改革的方向,分析人士建议,应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让市场在汇率形成机制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

赵庆明建议,可放宽外汇交易市场的实需原则,允许以博取汇差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投机交易,挖掘外汇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此外,加强外汇市场建设,推出场内交易,也更有利于发挥市场的汇率发现功能。

丁志杰认为,未来要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定价机制,增加透明度,让市场成为包括中间价在内的人民币汇率的决定性因素。

对于下一步汇改安排,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未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会继续朝着市场化方向迈进,加大市场决定汇率的力度,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发展外汇市场,丰富外汇产品,扩展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更好地满足企业和居民的需求。根据外汇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发挥市场汇率的作用,央行基本退出常态式外汇干预,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华工商时报2014-3-18



【06】IPO重启现博弈 投行与监管层各有所虑

近年以来,新股的动态总是搅动着市场的神经。

去年年底,伴随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推进,暂停一年多的新股发行终于重启。而现如今,IPO再次暂停的消息又甚嚣尘上。

证监会网站显示,截至上周四(3月13日)沪深两市排队企业共计687家,已多日不曾有新增申报企业。且上周有三家企业撤材料,分别是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龙蟒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昨日,一位拟IPO企业的投资人称,项目公司及保荐机构曾在2月底到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但没有成功。他称,该项目公司聘请的是国内一家经验丰富的大型保荐机构,出现材料准备失误的可能性非常小。至于材料被“打回”的原因,“接收材料的人随便找了个问题,不是实质的问题,可能是不愿意收呗。”他如是称。该投资人认为,目前监管层具体是什么态度,还看不太清楚。“再等等看吧,近期没打算再报。”他说。

向多家投行、拟IPO企业了解后得知,它们之所以在年初IPO重启后没有向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新申报企业需要提交2013年年报,而根据一般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进度,年报会在3月到4月份完成审计;另一方面,是因对监管层态度不明确而产生的忧虑,担心申报材料会不合格或是触碰到某些无法预测到的“红线”。

监管层倾向于第一个原因。“企业的年报一直没准备好,现在刚好是一个‘窗口’而已。发审会何时重启,那要根据需要。都是按照正常程序走。”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称。

投行人士则倾向于认为是第二个原因。日前,证监会曾小范围组织券商人士进行了意见征询,关于新股发行规则,可能将进行调整。“可能会放开募投以及设并购资金储备等,相当于可以大幅超募。”一位投行人士对本报称。

“政策的修订完善肯定是要广泛听取意见。”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上周五称,下一步如果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相关情况会及时公布。

虽然监管层一再表达新股发行改革的稳定预期,但是多重不确定性因素依然存在,市场人士对监管层的“隐性态度”还在不断猜测。

目前,奥赛康、慈铭体检、宏良股份以及石英股份四家企业仍然处于暂缓发行状态,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奥赛康。

一位接近中金公司的人士昨日称,奥赛康修改方案继续发行还是终止发行,监管层还没有给予明确的态度。

此外,今年1月开始进行的新股发行过程抽查,结果也尚未公布。2014年1月,证监会组织力量对新股发行过程开展核查,主要抽查了13家主承销商和44家询价机构。目前,现场检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处理结果尚未公布。第一财经日报2014-3-18



【07】监管发牌首批扶正50家私募

阳光私募发展11年后,首次成为被官方认可的金融机构。

昨日上午,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北京举办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第一批)见面会,50家私募基金被登记备案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此番登记备案的私募牌照分为两类——私募证券类和私募股权类。其中上海重阳、博道投资、上海尚雅等33家私募获证券类基金牌照,鼎晖股权、歌斐资产、硅谷天堂等17家私募获得私募股权类牌照。

多家首批获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表示,此次获得备案的最大意义是,阳光私募将可以以独立管理人的身份发行私募产品,不需要借道信托、券商、银行等平台的资管通道来开展业务。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包括北京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星石投资”)、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泽熙”),以及王亚伟创立的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千合资本”)等明星私募缺席此次首发名单。

首批获牌的一名私募基金老总向早报记者出示了其刚获得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证书显示:“该机构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成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业务的金融机构。”

“这是私募基金第一次被官方称为金融机构。”上述私募老总称,之前,私募基金都是借道信托公司、券商等平台,以投资顾问、研究顾问的身份来发自己的私募基金产品。而此次获得牌照资格后,意味着私募基金获得了合法的法律地位,可以以独立管理人的身份自行发行产品。

“这样便省了通道费,不需要借助银行、信托的资管通道了,发产品的时点掌握在私募基金自己手里,不用考虑沟通、排期等问题了。”北京某私募老总说。

3月17日获牌当天,首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制下成立的私募基金浮出水面——上海重阳投资宣布成立由重阳投资担任管理人、招商证券担任托管人的“重阳A股阿尔法对冲基金”。

此前的3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回答私募登记备案相关问题时说,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已备案的私募所能得到的一个好处是,可以顺利为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在期货市场开立账户。今年3月初,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修订并发布了操作指引,以往必须借道基金专户等通道开立期货交易账户的阳光私募获准开立期货交易账户,但前提是“需在基金业协会登记”。

事实上,从2月7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已有400余家私募基金上报备案。虽然首次获批的仅有50家私募基金,但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介绍,其已与证监会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底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值得关注的是,首批5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中,有多家明星私募基金缺席,包括星石投资、徐翔掌舵的泽熙以及王亚伟创立的千合资本等。

对此,星石投资内部人士称,因为私募基金备案,需要把旗下所有基金产品一起备案,而星石投资旗下产品比较多,所以备案的进程比较慢一点。“近日已把材料整理好报上去了,接着就是等待基金业协会的审核,预计星石投资会在下一批中出现。”

而首批获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并未见国内大型PE投资机构弘毅投资的身影,但同为联想旗下的PE机构——君联资本已完成备案。

据了解,弘毅投资虽然不在首批名单中,但已经完成备案程序。“弘毅投资并不急着赶此次首批名单,由于之前法务部的事情比较多,考虑到很多因素,故放慢了一定的进程。”

昨日首批50家私募基金获得牌照后,正在筹备公募业务的相关人士说,备案完成,为私募开展公募业务扫除了障碍。

“备案是发公募的必备步骤,完成备案之后,再找到后台外包商,就可以申请公募业务资格了。”星石投资内部人士昨日说。

上述内部人士同时表示,到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之后,私募基金的规模就得到了确定,但是作为私募基金是没有后台的,星石投资选择直接把后台业务外包出去。

据介绍,找到外包商,签署后台外包相关协议后,私募设立的公募产品在投资管理、托管行、后台等各个方面就准备齐全了,接下来就可申请公募业务。

证监会去年2月18日发布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曾对阳光私募的管理规模提出要求,阳光私募需要按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备案、确认规模,再配合其他要求申请公募业务。东方早报2014-3-18



【08】风险隔离+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应声”起航

家族信托有啥用?不妨先来说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企业经验难免会遇到经济周期,出现经营上的不善甚至破产。可是,本该只是企业破产,企业家却因为没有事先做好风险隔离,个人资产被无限卷入,甚至连配偶子女也被牵连,一家背上债务,连东山再起的资本也耗完。然而,他们若能提前使用家族信托,企业倒了,人还是富翁。

第二个例子,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邓文迪只分得2000万美元资产,与默多克134亿美元总资产相比完全不是一个级别,离婚之事也未影响新闻集团的资产和运营。这背后,就是家族信托的力量。相比之下,国内很多企业家离婚,从公司运营到个人资产,都像被扒了一层皮。

风险隔离和家族财富代际间传承,是家族信托的两大强项。事实上,这也是国内富人们接触家族信托的主要诉求之一。

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近些年国内家族信托的需求日渐增加。招商银行和贝恩咨询联合发布的《2013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下称《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超过70万人,共持有可投资资产达22万亿元人民币。

国内商业银行和信托机构对此市场“蛋糕”虎视眈眈。2013年年初,平安信托率先成立家族信托;2013年5月,招行正式签约首单财富传承家族信托,目前招行家族信托累计签约已超过20单,客户需求跟踪案例近200个。

所谓风险隔离,即是通过信托框架将传承资产从个人资产剥离,以避免未来在个人或企业遇到风险或倒闭时,个人资产被无限卷入,同时避免离婚等家族事件对企业经营和资产造成影响。

操作上,委托人(客户)将个人资产托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后,资产就归于信托公司名下。从法律上看,在信托期限内,这部分财产是信托财产,而非个人财产,客户失去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控制权。即便客户的公司遇到融资困境,也不能直接从信托资产里拿出一部分给公司使用,也不能以此作为抵押获取银行贷款

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尽管如此,《信托法》近十年来未曾修订,从法律条文看,其对家族信托的规定并不明确,即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此前也有业内人士担忧在私有财产保护不完善的情况下是否能做到真正的风险隔离,也正是因此,包括招行在内的几家金融机构虽早早开展私人银行业务,但并未启动家族信托。

直到去年,虽然法规尚待修订,但从判例参考角度,法律依据开始明朗。业内人士称:“近三年来,国内信托业务发展非常迅速,当出现法律争议时,高院给出了判例,相当于通过司法解释界定了信托财产权等的合法性。”也正是据此,招行破冰国内的家族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还有一大功能,就是预先设置好家庭成员间的财富传承分配方案。这样,即便委托人家族间的人事遭遇变动或是下一代没想象中“争气”,家族财富的分配和传承都能进行强势调剂。

在财富传承方面,国内富豪们的需求是“通过信托方式合理安排财产分配,解决财富传承及企业继承的问题,既防止年轻人因为获得大笔财富而学坏,或缺少投资风险判断经验而亏损巨大,又能保障下一代衣食无忧”。

不过,意愿是美好的,但不得不提的行业现状是,由于目前中国法律的一些界定问题以及缺乏全国范围的房地产资产管理合作伙伴,不少金融机构目前纳入家族信托的资产还只限于金融资产。但国外真正意义上的信托管理则包括了现金、金融资产、股权、房产等资产的分配和继承。

在国外,家族信托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托管家族企业股权,实现传承,例如默多克的家族信托基金持有新闻集团超过38.4%拥有投票权的B类股票,实现了家族对新闻集团的控制。不过,国内的银行也在寻求突破。第一财经日报2014-3-18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26年赖茅商标争夺战结束 茅台集团成最后赢家

近30年的赖茅商标争夺战终以茅台集团的胜利宣告结束。

3月17日,茅台集团权威人士透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判决,第4570381号“赖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归属茅台集团,该商标核定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

从茅台集团申请获得赖茅商标注册证,到商标局以茅台集团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再到茅台集团重新申请注册赖茅商标并进入初步审定,赖茅商标一直遭遇狙击战。以赖氏家族为主要成员的多家酒业公司先后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该商标异议复审,最后打起了官司。最终,茅台集团胜诉。

但在贵州仁怀市酒发局人士看来,这场长达26年的商标马拉松并没有真正的赢家。“赖茅是贵州发展酱香型白酒产业过程中的一个教训。”他说。

3月15日,茅台集团在贵阳晚报上打出商标声明:“赖茅(注册号4570381:第33类)商标为本公司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侵权必究。凡侵犯本公司商标权的,我公司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官网显示,该商标已注册的时间是今年3月28日。第33类商品使用范围包括酒(饮料)在内,含酒精液体、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料酒、食用酒精等。

“北京市高院的判决已经是终审结果了。”上述茅台集团内部人士称,关于赖茅商标的所有争议程序都已经走完。赖茅注册商标(第33类)的专用权拥有者茅台集团的专用有效期从2007年11月14日到2017年11月14日。

早在1988年12月29日,茅台集团成功注册赖茅商标(注册号627426号:第33类)。茅台集团注册赖茅酒之后,之前市场上的赖茅酒全部下柜,赖茅酒沉寂。2005年,有企业以连续三年未使用赖茅商标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茅台集团的赖茅商标。

此后,无主的赖茅商标便陷入了极其混乱的时代,贵州赖永初酒业相关负责人曾说,二三十年来,市场上出现过的赖茅厂家多达400多家,整个茅台镇都在生产茅台酒。

茅台集团再次申请注册赖茅商标时,便不断遭到异议的力量。商标局官网显示,2007年11月12日,该局收到异议申请。到异议复审完成,时针已指到了2012年7月30日。随后,赖茅商标争议进入了司法阶段。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有贵州赖永初酒业有限公司和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公司。”茅台集团内部人士称,但提起诉讼并将官司打到底的是后者。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1951年至1953年,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政府通过赎买、没收、接管等方式将仁怀茅台镇‘成义酒房’、‘荣和酒房’、‘恒兴酒厂’三家私营酿酒烧房资产收归国有,在此基础上成立贵州茅台酒厂,并将三家私营酿酒烧房所生产的‘华茅’、‘王茅’、‘赖茅’酒产品统一称为‘茅台酒’。”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率先拿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称。对此,赖世家酒业公司并无异议,但其主张上述事实不能影响其对“赖茅”商标的传承。

判决书称,商标的基本功能不能脱离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基于当时特定历史条件,虽没有对“赖茅”商标的归属在文字上予以明确,但可以推定“赖茅”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折价划归贵州茅台酒厂,赖世家酒业公司仅以三家私营酿酒房收归国有并不涉及“赖茅”商标的归属为由,对“赖茅”商标的主张权利不能成立。

赖世家酒业的主要上诉理由有,茅台集团自“三茅归一”以来至今,在大约60年时间里,从未实际使用过“赖茅”商标,也完全无意使用该商标,北京市中院的判决对此未予认定;茅台集团反复争夺“赖茅”商标,真正目的并非为使用该商标或弘扬“赖茅”商标的商业价值,而是为排除和限制来自上诉人的竞争,以达到垄断酱香型白酒市场的目的。

北京市高院驳回了赖世家酒业的上诉。21世纪经济报道20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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