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税务总局取消10个进户执法项目 减轻纳税人负担
【02】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回应市场热点
【03】尚福林提银行业务治理体系三大改革方向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银监监控六大机构“储蓄搬家”
【05】证监官员谈佣金战:市场定价趋势不言而喻
【06】IPO初审排队企业连续13周零申报
【0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倒计时:大小机构心态迥异
【08】农地抵押融资初探:亟待确权方可流转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中国水权交易探索:地方先行 水利部曲线推进
【10】“恐怖主义”并非都是保险除外责任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税务总局取消10个进户执法项目 减轻纳税人负担
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发布,今后,“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等10个项目,税务机关将不再进户。但是取消部分进户检查事项,并不等于税务部门放弃管理,而且通过优化服务等方式促进管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
这10项被取消的进户检查、查验、核实等执法项目分别是: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审批和备案的核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审核、特别纳税调整跟踪管理、房地产企业注销前多缴所得税清算管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核实、出口退税审核中特别关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审核中第一批特别关注信息审核、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核实。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何兵肯定,税务部门连续两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动作可谓便民春风“马蹄急”,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税务实践,对税务执法一线在效率和便民方面将起到实质性作用,对于完善税务执法、促进官民和谐、提高行政效率意义非凡。中国新闻网2014-3-10
【02】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回应市场热点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昨日表示,下一阶段退市制度改革的办法正在研究当中,总体目标是建立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常态化退市机制要强调“有进有退”,同时多层次市场间的转板制度也是证监会今年改革重点工作之一,退市改革及转板机制的方案都将力争在今年出台。
肖钢昨日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会议间歇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上述表示。他同时透露,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将进一步提高监管有效性,其中新成立的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简称“打非局”)与现有稽查局在分工上有不同,前者主要职能在于打击从事非法证券或者期货活动的行为,比如非法集资、非法设立交易所等。
肖钢表示,退市制度的改革已经推进了数年,总的方向和目标是逐步形成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在操作中,退市的情况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上市公司因战略发展需要、兼并收购等原因自主退市、自然退市;另一类是违法违规或者不再满足上市标准而强制退市。
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出多样化的退市指标,考虑股票价格因素、公司业绩因素等,而欺诈发行、瞒天过海上市的公司,必须强制退市,退市同时发行人还须赔偿投资者,保荐机构也要负连带责任。
肖钢强调,市场化的退市机制应当是“有进有退”的,与此对应,多层次市场间的转板机制也是今年证监会重点改革工作之一,转板方案力争今年完成。“转板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一直以来都没有的制度,交易所之间的转板,在一些国家称为介绍上市,对此我们还在进行深入研究”。
针对证监会转变职能后,如何进一步加大稽查执法力度这一问题,肖钢表示,加大稽查执法力度、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这项工作不是只抓一年两年”,今年还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并继续充实稽查执法人员。他说,去年从派出机构抽调了100多人,补充到上海、深圳专员办开展稽查执法工作,目前证监会稽查执法人员尚未完全充实到位。
肖钢还回应了对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后具体职能重构的问题。他说,新组建的机构监管部事实上合并了原机构部、基金部,以及负责期货机构监管的原期货二部的职能,是一个统筹证券、基金、期货机构等市场中介机构监管的“大机构部”,原负责期货市场监管、制定期货市场政策的期货一部保留,改为调整后的期货监管部。
“大机构部的设立是为了新的市场形势需要,现在各类机构业务出现交叉,再按原来的分工进行监管不太适应,内设机构调整后,将使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更为有效。”
而新成立的打非局主要职能在于打击从事非法证券或者期货活动的行为,比如非法集资、非法设立交易所等;稽查局是负责查处整个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打非局的人员来源为证监会系统内部招聘,将与各派出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另外,去年6月中央编办将私募基金的监管职责划归证监会,因此成立了私募基金监管部。肖钢表示,该部门没有任何行政许可事项,并非部门成立后私募基金开展业务就要报批,而是仍按照现行办法,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管理。
在国办出台关于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意见的基础上,证监会正在对涉及的政策安排进行细化,明确工作责任。
针对加强投资回报这一具体工作,肖钢表示,证监会将推动继续优化投资回报机制,首先是加大对上市公司分红的监督,但上市公司分红并不是强制的,而是采取监管部门鼓励的做法。“上市公司类型各不相同,那些需要快速发展的公司如果分红比例过大,可能反而不利于现有股东权益的获取。”他说,在监管部门鼓励上市公司加大分红力度的同时,要看到分红是公司自治行为,也要予以尊重。
肖钢表示,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运用多种形式回报投资者,允许采取派发股息股利、回购股票等方式提升投资回报,但上市公司实物分红并不规范,分红应当针对所有股东,而在一部分股东范围内派发实物,可能属于赠予或者是广告行为。
在被问及对金融混业监管的看法时,肖钢表示,金融混业监管是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近年来金融混业经营成为一个发展趋势,今年也是在这个趋势当中,但不会有很大变动。
肖钢提到,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子公司业务近年发展较快,其中大部分属于通道业务,与信托公司业务类似,存在一定的风险,但由于是通道业务性质,主要风险在于资金所投向的项目,从证监会现场检查的情况看,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是可控的。
此外,肖钢还回应媒体询问,表示A股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有一定的程序,目前正在评估阶段,证监会将配合进行这一工作,但并非主导。同时,《证券法》修订也正在积极推进,按照工作计划,《证券法》修订草案可能会在今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上海证券报2014-3-10
【03】尚福林提银行业务治理体系三大改革方向
近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2014年银行业改革将重点推进五个方面的改革,在业务治理体系改革放,对银行业务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分支机构制、条线事业部制、专营部门制和子公司制改造。此外,推进公司治理体系改革,完善权责明晰的治理结构和制衡有效的治理机制。银行服务体系改革,重点是改善弱势群体和普惠金融服务机制。
“同时,推进风险治理体系改革,试点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建立存款保险和破产风险处置等。此外,还将深化银行业监管改革。”尚福林称。
尚福林还要求,银行业要具体做到“五个服务”一起抓,即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服务“三农”发展、服务小微企业、服务人民生活、服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
近年来,银行业不良资产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市场对银行业风险爆发保持警惕。银监会数据统计,2013年四季度,银行业不良率为1%,较上一年同期上升了5个基点。去年末不良贷款规模为5921亿元,全年新增不良贷款992亿元。
“我国银行业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目前是积累了一些风险,但风险总体可控,而且抗风险的实力还比较强。”尚福林对此表示,其实,银行业总体风险不大。
主要原因在于,首先从宏观层面看,我国经济基本面较好,持续保持健康发展势头,这为银行业资产质量稳定创造了良好条件。截至去年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仅1%,近期大家比较关注的信托业风险资产比例也仅为0.54%,都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其次,银行应对风险准备很充足,由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据尚福林介绍,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拨备余额达1.67万亿元,拨备覆盖率为282.7%。也就是说,每1块钱的不良资产,银行已经计提了两块八毛钱的风险对冲准备金。
第三,银行资本雄厚。截至2013年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2.19%,远远超过国际规定标准,资本净额超过8万亿元,这些都是银行自己的“真金白银”,能够直接吸收风险。第一财经日报2014-3-10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银监监控六大机构“储蓄搬家”
银行上涨的资金定价与虚高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之间存在何种内在联系?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是否对银行存款做了大规模的“储蓄搬家”?中国银监部门试图通过对六大理财机构或账号的资金流动数据监控,以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银监部门关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书面调研早在2月底已下发,试图从规模、成本两个角度剖析“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对每家银行带来的实际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在银监部门的上述书面调研中,点名需要个人储蓄卡向支付宝、财付通以及汇添富基金、华夏基金、嘉实基金、华安基金的净流出额数据。
分析人士称,银监部门希望借此次调研摸清被互联网金融挟持的存款在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真实流向,以及银行的资产收益能否覆盖这一揽子被挟持的存款在银行体系内空转所推高的资金成本。
在这份书面调研中,银监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定义为“互联网企业与基金公司合作或者基金公司借助互联网推出的以余额宝、现金宝、理财通、活期通、百度百发、天天益、现金通为代表的货币基金产品”,而如银行网站等传统渠道代销的货币基金产品不划入此列。
据悉,上述书面调研将时间追溯至“余额宝”正式面市的前半年,即从2013年1月,银行需按调研内容填报自那以后的逐月数据。
比如,针对个人储蓄存款被互联网理财产品分流的情况,各家银行需逐月填报的数据包括:个人活期存款日均余额、个人定期存款日均余额、同业定期存放以及其中的基金公司定期存放规模、个人储蓄卡向支付宝净的流出额、个人储蓄卡向财付通的净流出额,以及个人储蓄卡分别向汇添富基金、华夏基金、嘉实基金、华安基金的净流出额。
公开信息显示,上述几家机构都是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积极推动者。其中,支付宝“余额宝”账户与天弘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对接,规模已超过4000亿元;腾讯旗下财付通则推出“微信理财通”,规模据称早已突破500亿。汇添富基金则推出了一个互联网专属货币基金——现金宝,据报道规模已超过200亿。另外,百度公司与华夏基金合作、嘉实基金联手大智慧推场内货基,这些公司的货币基金规模增速明显。
除了关注资金流动,银监部门还要求掌握银行负债成本是否因混战的互联网理财产品被动推高的状况,各家银行须逐月填报的数据包括:个人活期存款每月应付利息、个人定期存款每月应付利息,同业定期存放应付利息、同业存款中基金公司定期存放每月所需付出的利息,以及利息净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生息资产的逐月变动情况。
银监部门还要求银行自查“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理财产品对银行存款规模、结构、理财产品放行、负债成本,尤其是盈利带来的影响,银行还被要求上报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应对措施。
市场人士称,在规模和成本背后,监管层调研的逻辑是此类互联网产品一头吸纳原本分散在各家银行的个人储蓄存款,另一头用集结数千亿存款在银行间询价,这种团购存款行为的背后,是否直接或间接推高了社会融资成本?比如今年大范围被提高的首套房贷利率是否与互联网理财产品有某种联系?
上述书面调研还涉及对银行自主发行开放式理财产品的规模及预期收益率的调研。
之所以调研囊括银行主动管理的各类理财产品,据一熟悉理财的业内人士理解,开放式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的运作方法和投向极为相似,由于其投向的是银行体系内的存款,被监管层理解为没有投向实体经济的资金空转,未受到鼓励支持。
截至目前,惟一佐证被互联网金融理财分流存款的数据是央行此前公布的2014年1月金融统计数据——当月人民币存款锐减9402亿元,同比少增2.05万亿元。但真正被互联网理财产品分流的个人存款规模以及单家银行的受影响程度,尚无更多数据。
不少银行业内人士指出,由于此类互联网理财产品80%~90%仍投向同业存款,也就是说那些从个人储蓄卡流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钱绝大部分仍在银行体系内部流转,而由于中小银行对同业存款的报价普遍高于大行,业内普遍指出,此类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同业存款集中在中小银行间流转。这意味着,某款互联网理财产品频繁被支取,对其存放同业存款的银行而言可能冲击较大。
值得关注的是,前述互联网理财产品在春节后频繁提前支取同业存款的行为,已惹来这种被提前支取的同业存款到底能不能按普通的同业存款定价的争论。
上述调研还包括了备受关注的“两率一致”问题。而所谓“两率一致”,就是指基金公司从银行提前支取协议存款,却仍然享受约定的利率水平。
据悉,甚至有一种来自监管层内部的声音提出,这一类任意提前支取的存款到底应不应该算作存款?
据一位银行内部人士透露,每一份银行与货币基金的同业存款合同末端,都会多一项补充条款:提前支取不会收取任何罚息,或者提前支取没有利息损失。这种银行、保险公司都无法享受得到的优待,缘于证监会对货币基金流动性管理的一条行业规定。
“各种‘宝’们放在银行的协议存款不能说是简单的存款,而是附加了期权的存款。”一位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人士指出:活期存款之所以利率低,是因其考量了所含有的随时取回的期权,活期存款的利率中,期权的定价是被考虑进去的;定期存款因为有了不能提前支取的期权,利率才会比较高;因此,定期存款要提前取回就变会成活期存款,也就是存款人做了出让期权的动作。
在上述权威人士看来,同业存款在附加了可以提前支取的权利之后,应该要把这个权利折算成价格。
“银行其实也有责任,对这类基金产品同业存款的报价,也应该充分考虑到提前支取的风险实质,不能与同规模的来自其他同业的资金同样定价。”东方早报2014-3-10
【05】证监官员谈佣金战:市场定价趋势不言而喻
“佣金宝”正在行业形成冲击波。针对“佣金宝”,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在3月6日的媒体见面会上表示:“证券公司佣金底是万分之零点九,顶不超过千分之三,这个范围内收取佣金目前来看是符合2002年下发的三部委通知的。”
2002年证监会、国税总局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下发《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对于如何评价国金证券“佣金宝”,欧阳昌琼表示,其个人建议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然后进行分析判断,如确实属于创新,应抱有开放包容的心态。
针对目前热议的佣金战,对于能不能监管部门统一出台一个固定比例的或者说区间的东西来规制它,欧阳昌琼说:“从政府指导定价走向市场定价的趋势是不言而喻的。”
但他也强调了如何判断合法合规的四个标准:“一看是否违反了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二看是否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三看是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即形成了垄断,或者低于成本的倾销;四看风险的外溢性,是否存在区域性、局部性的风险隐患。”
此外,他还表示:“互联网证券应分为两层理解,一是证券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现有的业务,如网上开户、网上销售金融产品等,在此过程中要遵循现有法律法规;二是互联网活动中开展带有证券业务性质的活动,现在对于业务性质、商业模式、风险特点等还看得不太清楚,可能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法规,需要有特别的安排。”
在针对券商创新业务和基金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问题上,欧阳昌琼表示:“虽然证券公司前年没有推出更多的创新,但是去年取得的成绩很明显,并没有说创新速度放慢了。”他进一步表示:“一个方面是支持鼓励,另一个方面是强调加强证券的风控。一驾马车,创新和风控是两个轮子,必须要平衡和相匹配协调,这样券商的发展才能跑得更稳、更快、更远。”
对于支持鼓励券商创新,欧阳昌琼建议允许证券公司在外汇市场上从事有关外汇产品的自营经纪等业务;还建议通过券商开展REITs为保障房建设筹措长期市场化运作基金。
不过,风险亦值得关注。今年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监管重点将转向风险管理,其中备受关注的则是流动性风险。有分析称,随着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下一步证券行业的监管思路,将在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总体原则下,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业务监管。欧阳昌琼近日也公开表示,证监会正在着手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已形成初稿,并在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将很快发布实施。
欧阳昌琼昨日还表示,今年要启动证券公司有关设立审批、恢复新设的工作。券商准入条件将放宽,扩大对内对外的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设立、参股、控股券商。这些工作与机构改革密切相关,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制定或修订相关规则。第一财经日报2014-3-10
【06】IPO初审排队企业连续13周零申报
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上周有2家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申请终止审查,初审排队企业已连续13周零申报。
针对当前没有新增企业申报IPO的情况,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近日表示,主要是现在处于年报时间点,同时证监会也在对一些政策进行完善和微调,必然要修改相关的文件,目前企业不上报材料属于理性选择。
拟上创业板的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依然是最后一家加入初审队伍的公司,而深交所中小板与上交所主板的待审企业更是自去年11月29日就已经暂停扩编。
同时,又有2家企业被终止审查。证监会公布的企业申报信息表显示,上周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终止审查,保荐商为万联证券,终止时间为3月6日,之前的审核状态为“落实反馈意见中”,原本计划在中小板上市。而另一家遭遇终止审查的企业为中国木偶艺术剧院,保荐商为中信建投,之前的审核状态为“初审中”,终止时间为3月4日,之前计划在创业板排队上市。
至此,今年已经有12家公司退出上市大军,分析人士表示,一方面监管层要求比较严格,特别是经过财务专项检查后,很多公司信心不足,盈利能力下滑,而且到了2014年,再提交申请需要新的财务数据,企业业绩出现了变化;另一方面,新三板扩容对IPO起到分流作用,很多企业转而寻求低门槛、审批相对宽松的新三板去挂牌。
目前仍有691家企业在排队等待IPO,其中上交所主板有173家,深交所中小企业板有284家,创业板有234家。证券时报2014-3-10
【0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倒计时:大小机构心态迥异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将在监管层的敦促下继续提速。
3月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已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4月底以前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自2月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办法》实施以来,包括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反响热烈。截至2月26日,已经累计有499家机构在线申请系统注册用户名,其中130家已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登记申请。由于基金业协会审核登记信息需20个工作日,截至发稿前,首批获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尚未公示。
证监会官方微博在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说明中表示,基金业协会与证监会已经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信息的共享和报告机制。所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对于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在证监会三番五次敦促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以来,一名此前持观望态度的私募投资基金负责人特意前往北京拜访了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员。“备案之后具体可以开设哪些账户、可以做哪些业务还没有确切信息,具体细则和流程也有待明确,但是想要发行公开产品不得不登记备案了。”
上述人士表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经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之后就成为基金业协会的普通会员,需缴纳2万元/年的会费。“但是如果可以独立发行产品,与通道费用相比,会费简直不值一提。”
长期以来,私募一直游离于监管层的视野之外,即使通过信托的通道发行产品,也只能是作为产品的投资顾问,不具备独立的身份。朱雀投资高级合伙人王欢称,一些大型阳光私募一直向监管层“靠拢”,很多都是基金业协会的特别会员,有机会通过登记备案转入“正规军”,对整个私募行业都是一大利好。
对于证监会此次表态的4月30日最后登记备案期限,明曜投资高级研究员龙长会表示,私募的队伍太大了,有些比较小的,或者以后不热衷于发行公开产品的可能就选择不备案,或许以后再备案。但是一些大型阳光私募会比较积极踊跃,启动登记备案也比较早。
此外,证监会强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包括以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第一财经日报2014-3-10
【08】农地抵押融资初探:亟待确权方可流转
嘉宾: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志刚
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农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以农地作抵押进行融资,让静态的土地“流”起来,是破解农村资金短缺难题的有效途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进程。此后,围绕农村“三块地”(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改革试点,在各地广泛推进。
其中,在金融领域的首笔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首单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等也相继诞生。但是,这些业务的大规模推进还存在诸多问题。制度层面的改革,无疑是其中之根本。
熊志刚认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内涵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城乡两个建设用地纳入统一的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框架内;二是,城乡用地在统一的规划管理下,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形成互相可替代性,打破所有权在市场上的藩篱。
Q:围绕农村土地,金融机构可以做哪些业务?目前主要面临的障碍是什么?
A: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主要就是农村土地的抵押融资,还有就是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单纯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实际上是事务管理型信托,是农民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没有融资功能。
如果是广义的融资,可以用这个土地作价入股。 但问题是工商局认不认可这个东西,又怎么定价。
这些业务主要面临的根本障碍是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不能流转,没有二级市场,就无法处置,就无法形成公平的估值定价,在此基础上的金融操作就很难进行。目前流转制度最完善的是农用地里面的林地。几年前,国家林业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第二次林改,目前基本完成了确权到户和发证工作。林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因此,林权交易市场也建立起来了。所以能够抵押和融资。现在业务量最大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也有做林地抵押融资的。
Q:其他的农用地是否确权后就可以流转?
A:目前其他农用地无法流转,主要原因是没有确权。但是确权一般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产权证,这是浅层次的表现;另一个深层次的表现就是权力边界的界定。从农用地的所有权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底是指什么,所有权很模糊。还有一个就是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到底包括哪些权力,是只有使用权、收益权还是包括处分权。如果没有处分权,权力不完整的时候,就不存在抵押权了。
Q:目前银行抵押贷款业务抵押的以及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委托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包括处分权?
A:包不包括处分权,这个权力不清楚。从集体公社转变成土地承包经营制时,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耕地这一块的限制是特别多的。比如说国家规定,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优先满足本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需求,额外部分才能承包给本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还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是为了保障耕者有其田,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除此之外,国家还担心大规模的农用地流转,可能会造成十八亿亩耕地减少的问题,威胁国家的粮食安全。所以在放开流转前,国家肯定要采取措施确保农村土地用途不改变。
个人觉得,农用地的承包权经营权还不如参考国有农用地,直接转化成使用权。包括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力。所有权人还是村集体组织,至于使用权人的身份如何变化无所谓。这样才能更好地流转起来,才能引进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更深层次的介入。
Q:生产经营性集体建设土地的流转有哪些障碍?
A:现在多个地方都在试点,但没有国家统一层面的流转制度。以广东省为例,可以自由流转给任何企业。在东莞,许多集体建设用地跟国有出让土地一样基本实现了同权同价。但是在安徽和河南等地,土地每一次的流转差价都有一部分要截留给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地方财政收入。截留比例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一样,超额累进。因此,需要国家层面制定基本的大法来规范。从趋势上来说,应该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
Q:目前,不同类型土地定价的方式分别是怎样的?
A:不同的权利对应不同的价格,因为现在的权利不明确,所以价格也很难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和农业用地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唯独城镇集体建设用地没有。现在各个机构都在摸索。最大的障碍就是集体土地跟国有土地到底能不能同权同价。如果不同权同价,就必须通过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再出让到市场上去,那么中间就相差一个征地的费用问题,和国家征地拿走的增值收益问题。这个估价就比较困难了。
Q:耕地或者园林用地等,是以地上作物收入来定价的吗?
A:农用地的定价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个就是按照收益法,但是按照现在农用地的流转方向来说,大规模的现代农业肯定会提高农业的附加值,那么按照原来定价方式的话,可能就有所偏离;第二个所有的价格都要对应它的权利,现在农用地的权利并不明确。21世纪经济报道2014-3-10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中国水权交易探索:地方先行 水利部曲线推进
21世纪的中国,随着大量人口向城镇聚集,水资源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城镇化发展的短板。在城镇化加速推进过程中,不仅北京这样的大城市缺水严重,一些中小城市也面临缺水问题,这就形成了水权交易的土壤。
通过水权交易,一些水资源富集地区可以将多余的水资源转让出去,既解决了缺水地区的燃眉之急,又给当地带来收益,这在国际上都有先例。
然而,这看似简单的解决办法,在中国却面临诸多难题。近些年来各地进行的水权交易尝试,在专家看来并非真正的水权交易,充其量只是水量转让。
但是,随着人口、产业向城市聚集,随着极端天气的频繁出现,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问题影响越来越大,而各地的水量转让也越来越朝着水权交易方向迈进。
300年前,清朝大臣年羹尧在甘肃张掖黑河设立“均水制”。“均水制”将黑河流域水资源的使用权进行分配,化解上下游之间的用水矛盾,一直延续至今。
中科院院士、原中科院兰州分院院长程国栋表示,水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不一样,这种做法将使用权分了下去,实际是一种中国特色的水权。
当然,这种水权的划分其中并不涉及水权的交易,只是通过行政措施来实行,没有市场化的交易。而2000年浙江省义乌市和东阳市之间的水权转让,则被称为中国水权交易的破冰之举。
由于缺水和水污染问题,当时义乌市水资源总量远远满足不了当地需求,相邻的东阳市则拥有横锦、南江两座大型水库,水资源比较丰富,因此两市签订了有偿转让用水权的协议。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购买东阳市横锦水库每年5000万立方米水的永久使用权,但水库所有权不变。
这虽然被视作是中国水权交易第一案,但很多专家认为这并非真正的水权交易。
“水权交易是所有权发生转移,东阳和义乌是水量交易,不是水权交易。”原水利部水文司副司长、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院长许新宜表示,中国的水资源所有权归中央政府,省市区都没有水权,自然也不存在水权交易。
“义乌和东阳所谓的水权交易,根本不牵涉水权,因为国家没有允许,水并不是东阳所有的,没有法律依据。”中国环科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西安交大法学院教授胡德胜认为,这更应该称为水工程服务交易,从东阳供水到义乌,除了管道铺设、维修等工程服务,还有水库运行、维护服务,义乌支付的主要是这部分费用。
虽然义乌和东阳的水权交易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水权交易,也没有法律依据,但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并未叫停此类行动,在此之后还有宁夏、内蒙古等地的水权交易探索不断出现。水利部也曾希望在水权方面进行突破,但受制于《水法》限制,难以进行下去,从中央层面进行推动阻力太大,地方的探索也就更有意义。
在宁夏和内蒙古的水权交易探索中,与义乌-东阳模式不同之处在于,这是工业与农业之间的跨行业水权转让。
宁夏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段庆林表示,在沿黄河地区有很多农业区,历史上大部分用水指标都分给了农业,这些年能源化工行业发展起来,对水量的需求很大,为了获取更多的用水指标,开始与农业区展开水权交易。
在宁夏、内蒙古能源化工产业发达地区,企业帮助灌区农业进行节水改造,节省下来的用水指标就可以转让给能源行业。当然,这也不是真正的水权交易,而是用水指标在不同行业间进行了转移。但是,宁夏和内蒙古的水权转让做法得到了水利部的认可,时任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前往考察,并将两地列为试点。
“水权是什么,法律没有明确定义,谁来管理也不知道。”原水利部水文司副司长、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院长许新宜表示,我国真正的水权交易是不存在的,现在都是在做水量交易,要进行水权交易就得修改《水法》。
现在的《水法》是2002年修订过的,当时并未将水权概念纳入其中,因此水利部要推进水权交易就遇到了法律问题,国家机关要依法行政,法律没有规定就不能做。
“现在中央政府对于依法行政越来越强调,没有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授权或地方人大立法也可以。”许新宜说,做些试点和研究是可以,但不能真正推进水权交易。
这也是水利部原来打算推行水权分配管理办法但中途夭折的原因。后来把水权改为水量,出台《水量分配暂行办法》,而水量分配在水法上是有规定的。水量和水权自然不同,水量分配涉及的是政府对政府,而水权则要落到用水户身上,是公对私的。
有专家表示,以前水利部想大力推水权,但遭遇障碍,现在虽然没有再提水权概念,实际上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在推进。
2011年,水利部制订《水量分配工作方案》,对全国各地用水指标进行了明确。根据这个分水方案,到2015年将用水总量控制在6350亿方以下,2020年控制在6700亿方,2030年控制在7000亿方。此前,七大流域中只有黄河流域有明确的分水方案,其他各大流域几乎没有。此次明确各省的用水总量之后,各省又层层分解,将水量分配到市县区。
水量分配之后,意味着水事权力的下放,虽然其中不存在权利的转移,但只要地方政府不突破用水上限,怎么用水,用来干什么,都是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除非向中央要资金中央才管得上。如此一来,地方政府也可以进行地区间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
水量分配与水权交易基础不同,前者是建立在行政手段之上,而后者则是基于市场化原则。不过,水量分配之后水量转让会进一步活跃,倒逼水利部改革,而改革就得从修改《水法》开始。接近水利部的人士表示,目前并未看到有任何修改《水法》的迹象,也许以后随着形势的需要,才有可能修改。
不过,水权交易并非解决水问题的灵丹妙药,在澳大利亚、美国这些水权交易制度完善的国家,真实发生的水权交易数量并不多。
澳大利亚的墨累达令河水权交易是世界水权交易的经典案例,这条流域经过的地区大多是干旱地区,因此在自身水资源不够的情况下,进行水权交易的就很少。
中国环科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西安交大法学院教授胡德胜表示,墨累达令河流域有的州甚至制定法案禁止将水权转让给别的州,因为这牵涉到本州人民的利益。
在水量短缺的情况下,由于大家都缺水,水权交易反而不会太多,而水量丰富的地方更不用水权交易。不过,中国南方虽然水量丰富,但很多河流严重污染,不适宜饮用,这就造成另一种缺水。
中科院院士、中科院兰州分院原院长程国栋表示,这也是水权交易在义乌等南方地区能开展的原因,而去年上万头死猪漂进上海水源地也凸显了这种水质型缺水的严峻。
在中国城镇化、工业化短期内难以减速的情况下,随着人口产业的聚集,水量短缺和水污染造成的水质性缺水问题将越来越突出,而水权交易虽然难以真正实现,但通过用水指标转让这种市场化手段,也能实现部分水资源的重新配置,实现曲线救市。21世纪经济报道2014-3-10
【10】“恐怖主义”并非都是保险除外责任
“恐怖主义伤害是不是保险责任?”从前天问到昨天,保险业内外人士的回答竟难得的一致:“恐怖主义”是保险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但若公众遭遇“恐怖主义”伤害,国内保险公司都将按照保监会“指导”,向投保人“负责任”地赔偿。此言差矣。
细看各公司意外险、旅游险、航空意外险的除外责任条款,很多公司都并未明确将“恐怖主义”列为除外责任。
比如中国人寿的“如E综合意外保险计划”,条款中列明的13项除外责任中,跟恐怖主义能找到点相关性的事项是第12项“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和第13项“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但其中并没有明确“恐怖主义”。而从表述特征来看,恐怖劫机等恐怖事件,恐怕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战争或军事冲突。
再比如,在新华保险的“i自由境外旅游保障计划”、泰康人寿的泰康附加如意宝(2014)等产品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都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中,但除外责任中亦都没有列入“恐怖主义”这一事项。
有保险业人士提出,这些未明确将“恐怖主义”列为保险除外责任的保单,一旦投保人遭遇恐怖事件,保险公司无权自行将恐怖主义列为战争的除外责任款项,而按照国际保险企业的惯常做法,“可赔可不赔的,应赔”,对于这类保单,监管部门应敦促保险公司履约赔偿。
也不是所有公司都未将“恐怖主义”列为除外责任。
比如,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其除外责任的第12条款为“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而第13项除外责任即为“恐怖袭击”。平安保险的意外保险中,除外责任事项包括“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并同时明确将“恐怖袭击”列为除外责任。
再比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第11项明确为“恐怖袭击”;友邦保险的海外风情网络特惠意外伤害保险中,除“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是除外责任,第14条除外责任事项为“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对于这些明确列为保险除外责任的保单,在投保人遭遇恐怖伤害时,监管部门无权以社会责任为名,强迫保险公司破坏商业契约,向投保人支付理赔金。商业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其对股东、员工亦有社会责任,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捐赠可以,但需要走正常的捐赠程序,恪守契约精神应是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东方早报201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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