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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65期 2014年4月9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65期  2014年4月9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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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01】财政部再发文为小微企业减税【02】私募基金管理条例送审国务院【03】券商自主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财政部再发文为小微企业减税

【02】私募基金管理条例送审国务院

【03】券商自主配售权受限主承销商“评分制”成杀手锏

【04】中上协与投保基金合作研究投资者赔偿机制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银行“抱团”授信化解贷款风险

【06】银行优先股迈入最后一公里 股息率机制或被“特别对待”

【07】创业板调低上市门槛排队企业踌躇“分流”

【08】“壳”的重估:告别ST式投资?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发改委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

【10】商务部附条件批准微软收购诺基亚案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财政部再发文为小微企业减税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几年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等。

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1年年底制定的。按照此前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期限仅为3年。

而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东方早报2014-4-9


【02】私募基金管理条例送审国务院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呼之欲出。在征求完13个部委意见后,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及其立法说明(以下简称《条例》),已上报至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受理《条例》,并已将《条例》送审稿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若干市场机构征求意见。汇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将公开征求意见。

据参与过讨论的相关人士介绍,2013年6月,有关草案就已成型。但由于在发布形式上有不同考虑,一直未发布。直到8月,为保障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最终确定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发布,并在经修改后于10月先征求与私募基金直接相关的13个部委的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法规将首次引入合格投资者标准、VC将比其他私募基金实行更宽松的差异化监管、首次引入从业人员诚信系统建设等,均在此次《条例》中体现。

《条例》将阳光私募、PE、VC纳入统一监管,投资范围也扩展至一级(股权)、一级半(定向增发)、二级(股票)市场,甚至包括优先股、可转债。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此前表示,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完登记备案手续。《条例》进一步明确,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

而募资端的规范,也是此次《条例》的重点。不仅引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还首次将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纳入,要求其充分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确保向合格投资人募资,否则可能被责令停止基金服务业务。是否会引入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牌照管理制度,目前尚不确定。

相关人士还称,“私募基金实行行业自律为主的适度监管,协会自律管理,不搞审批制和过度监管”。

不过,《条例》尚未提及地方PE/VC协会问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PE、VC正式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统称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并首次被明确界定为“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向功能监管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受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险等直投业务也将纳入监管。

条例也得到了相关部委的支持。国家运用财政资金发起设立支持重大战略性或者基础性产业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向社会非公开募集基金资金的,也适用该条例,而这其中主要包括财政部和发改委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科技部的创投引导基金等。

不过,协调各部委并不一帆风顺。例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和投资运作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具体规定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据一位参与征求意见座谈的人士介绍,外商投资基金一直由商务部负责,是双方意见略有分歧的结果。但不排除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协调,最终纳入条例。

同时,《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VC)进行了特别规定。

《条例》单列VC一章指出,国家运用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证监会在对其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基金业协会在其投资情况报告要求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行业自律。

对此,参与过讨论的相关人士解释称,创业投资基金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类型,将实行更宽松的监管,以便于与《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创业投资”概念相对应,也便于为完善国家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奠定法律基础。

与PE除了投资企业发展阶段不同,部分VC带有国家政策引导作用,对国家战略科技新兴产业等相对促进作用更强,投资风险也更高,过去国家、地方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而这些优惠政策也将得到延续。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投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企业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及其他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标的,甚至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也在投资之列,这意味着一、二级市场投资将被完全打通。

3月25日,中证登发布公告称,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为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私募监管仍将坚持事后备案式。

2月7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正式实施,实行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分别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截至4月1日,已经有包括九鼎、弘毅在内的54家PE/VC机构获得登记证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此前表示,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但对于

不备案如何处理并未说明。

《条例》则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还指出,未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否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基金管理人和相关责任人也将处于一定罚款。

据介绍,发改委对PE不具有执法权,因而之前无法对不备案的私募基金进行处罚,但是拥有执法权的证监会可以进行相关行政处罚。

此外,《条例》还首次引入了基金管理人诚信系统和合格投资者标准。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公布重大失信信息;证监会将另行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详见本报3月20日《PE备案聚焦“管理人诚信” 投资门槛暂执行100万》)

由于国内打着PE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仍时有发生,在募资上的规范,成为《条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募集、销售私募基金,应当采取必要的核查、测试等措施确保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金,且不能承诺本金安全或最低收益;不得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否则将有相应的罚款等处罚。

“这是首次提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目前市场中众多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参差不齐,不少甚至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未来将有望得到规范,而是否会单独发放私募牌照尚不明确。”上述参与征求意见座谈人士表示。

一个细节是,目前不少私募通过汇集多人资金,以单个人形式出资,以规避PE投资门槛和人数限制,对此,《条例》指出,“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为了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条例》指出,“基金业协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据悉,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及受理投资人投资等将由1月6日成立的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负责。21世纪经济报道2014-4-9


【03】券商自主配售权受限主承销商“评分制”成杀手锏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各证券公司发送了一份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这是协会在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管理业务规范(2014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后,再度出手。

在业内看来,《配售细则》和《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出台,既是规范新股询价、定价和配售行为,更是监管层对新股利益寻租的“黑洞”的震慑手段。

券商自主配售新股的权限,未来将受到不小的约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配售细则》)显示,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制定了31条细则,以规范主承销商的自主配售行为。

针对上一轮新股发行中的配售乱象,此次《配售细则》详细规定了自主配售对象的分类标准和分配比例,直接限制了券商的自主配售权限。

此外,可称为“杀手锏”的监管新招还包括“主承销商配售行为综合评价表”,一旦发生“禁止性行为”,主承销商将会被扣30分到50分。

值得注意的是,其第五章有关“配售方式”的第十六条显示,主承销商应对公募、社保、企业年金或保险资金进行单独分类。

而分类标准是“投资者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报价时间、投资者类型及其定价能力、锁定期安排和长期持股意愿、风险承受能力、历史申购情况、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长期合作情况、协会对网下投资者的评价结果”等。

有券商投行认为,协会明确配售对象的类别划分,等于是缩小了券商自主配售的权限。

“1月发新股时,券商根据一两个标准将投资者划分为核心客户和一般客户,并按自己规定的比例进行配售。”一家上市券商资本市场部人士指出,由于各家券商业务的着重点各有差异,划分标准也是五花八门,充分体现券商的“自主配售”权限。然而,《配售细则》中规定具体的划分标准,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收回了券商的自主分类权限。

此外,第十七条中关于“配售比例”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其他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得超过公募社保类或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这一条,也被券商看成是自主配售权限的一种约束。

“1月新股发行时,只规定社保和公募配售的比例不能低于网下部分的40%,但并没有规定其配售比例不能低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者。”一家上市券商机构客户部人士指出,首批新股发行时,券商有权向个人、券商自营、财务公司等一般投资者进行重点配售,比如我武生物等多只新股出现个人获配比例高于公募和社保。

但配售比例的新规定,代表着未来券商实施自主配售时不可能再向一般投资者倾斜。

为了对主承销商的配售行为进行更严格监管,证券业协会还对券商内部合规制定提出严格要求。

第二章“内部制度”的相关条款规定显示,一是主承销商应在合规制度中明确对配售工作的要求;二是负责配售决策的相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合规部门的负责人。

此外,必须有主承销商的合规部门指派专人对配售制度、配售原则和方式、配售流程以及配售结果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出具合规报告。

在此基础上,主承销商还需要聘请律师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第三方见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除了对配售标准和配售比例进行明确规定外,证券业协会即将推出的“主承销商配售行为综合评价表”对券商的配售行为更是带来“杀手锏”的监管效果。

《配售细则》第七章明确协会建立主承销商配售行为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由制度完备性、配售过程合规性、禁止性行为、信息披露合规性和资料留存完整性等5项指标构成。

在券商看来,最有杀伤力的一项是“禁止性行为”。其包括未按事先披露的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进行配售、以自有资金或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配售、与网下投资者相互协商、串通进行配售。如有发生,每项行为要扣减30分。

更严厉的措施在于如果存在利益输送、通过配售谋取回扣、自主、补偿等不正当利益,发生这种行为,单项将要扣减50分,而评价体系总分是100分。

在业内看来,“禁止性行为”规定的五种现象,均在1月新股发行中出现过。这次制定详细而严格的规定,目的就在于杜绝新股寻租的漏洞。

“有些券商的自有资金认购另一家公司的产品,再绕了几个通道,最后以产品的名义申购承销的项目并获得配售,这就是变相以自有资金参与配售。”一家上市券商机构客户部人士透露,首轮新股发行核查中,监管层发现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利益输送。

“有些券商资本市场部等负责新股定价的员工,将新股配售给与利益挂钩的老同事、亲戚等,这种以权利换收益的行为,某种意义上就是老鼠仓。”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人士透露,利用新股漏洞进行寻租的行为确实存在,现在就看券商如何严格管理内部员工,避免再次出现寻租现象。21世纪经济报道2014-4-9


【04】中上协与投保基金合作研究投资者赔偿机制

近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简称“中上协”)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双方就“促进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投资者保护的意识和水平,加强双方合作,强化机制保障”达成共识。

具体来看,《框架协议》明确双方主要从六个方面推进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研究,尤其在上市公司发生侵权行为时投资者赔偿机制的设计方面加强合作研究,为监管部门改进与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就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保护状况、投资者现状和需求等方面开展合作调查,并进行深入分析,为上市公司改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保护工作提供建议。

三是中上协将投保基金公司做出的年度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结果通报上市公司,促进上市公司自主改进相关工作。

四是联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相关业务培训,持续引导上市公司充分重视此项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五是通过搭建平台推动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进行通畅、有效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是组织以投资者评价为导向的上市公司评选,培育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市场文化。

据悉,双方在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需求调查、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最受投资者尊重的上市公司评选等三项合作工作将同步启动。证券时报2014-4-9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银行“抱团”授信化解贷款风险

4月8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博鳌论坛上表示,“最近,银监会下发的2014年工作要点提出,银行要重点防止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也就是淘汰一批,转移一批产能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不良贷款新增值。”

实际上,银行信贷结构转型并不是一蹴而就,在收紧贷款额度的同时,还需要对某些产能过剩行业给予一定量的贷款投放。但由于前期风险的积累,银行普遍采取了新的模式来对企业投放贷款,尤其是集团性质的企业。

据了解,目前,在不良贷款高发的长三角地区,银行对集团企业贷款采取了“抱团”授信的方式,实行主办行制度来放贷。“这种模式就是银行间互相协调、联合授信的概念,并不是针对某一个项目,而是针对某家企业,了解到底需要多少信贷资金额度,了解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银行间互通信息,匹配出定量的一个授信额度,一方面确保企业资金链不会断,另一方面避免了多头授信、关联企业间互保或重复抵押给银行带来的风险隐患。”江苏银监局局长于学军表示。

在于学军看来,互保、联保是银行发放贷款时采取的一种征信和风控手段,企业向银行贷款如果没有足够的抵押品,则往往会采取互保、联保的形式。“一般而言,某家企业在多家银行都可以申请贷款,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通,没有谁知道这家企业究竟有多大的资金需求,资金流动性究竟如何,因此,一旦这家企业某个领域风险爆发,就会对整个担保链带来很大的问题。”于学军说。

于学军进一步透露,“去年,我们在全省一些局部地区展开了广泛调研,摸索如何解决好联保风险问题,这的确是个普遍现象。之后,我们做了一些试点,譬如在常州市,要求该市某集团企业贷款就需要从若干家银行中选出一家主要贷款银行,由它确定这家企业用款的规模、额度,把这家企业不同时段的用款期限、资金需求等信息,和其他几家也给该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相互通气,那么银行体系内就会对企业资金情况做一个整体掌握和评估,有助于控制风险。”

同样,在浙江省也有类似的试点。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出台了一份化解温州银行业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异地授信问题的方案,提出“为防止过多的银行贷款集中于一家企业引发企业融资风险的问题,在温州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实行主办行制度,并控制企业贷款银行机构数量”。

在具体操作上,企业开设基本结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该企业的“主办行”,“主办行”对该企业的贷款原则上不低于企业贷款总量的50%,或者不低于该企业产值的0.75倍;集团企业不得超过6家贷款银行,中型及以上企业不得超过4家贷款银行,小微企业不得超过3家贷款银行;各金融机构之间银团合作贷款不受上述家数限制。

对集团企业发放贷款,温州提出建立“2+4”的信贷机制,即辖内工、农、中、建、交等大型银行同时给集团企业发放贷款的,不得超过2家;对同一家集团企业发放贷款的其他银行(除大型银行外)原则上不超过4家。对中型及以上企业发放贷款,建立“1+3”的信贷机制,即辖内大型银行不得同时给1家企业发放贷款;对同一家中型及以上企业发放贷款的其他银行(除大型银行外)原则上不超过3家。

此外,上海银监局也从去年开始就要求辖内各家银行“注重企业多头授信、融资下企业杠杆率变化情况;防范短贷长用、短贷他用、一贷多用等问题”。

受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已迅速传导到银行业,并且,珠三角以及环渤海地区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等不良贷款也开始浮现。不仅如此,不良贷款在过剩产能行业已明显蔓延开来,并不仅集中于钢贸、钢铁、光伏等领域,从民企到国企,风险在不断暴露。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银行是一个顺周期的行业,在整体经济面临主动调结构、增速有所放缓的情况下,出现不良在市场预期之内,今年还有更多的信贷风险会大规模暴露。

银监会日前出台的这份《关于做好2014年不良贷款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银行特别要着力开展对产能过剩行业、融资平台、房地产和钢贸等重点领域、不良贷款快速上升地区以及集团客户和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排查与防控,加强对表内外业务和系统内外业务风险传递的监控。

同时,各家银行要严格贷款质量分类标准,充分揭示信贷风险。不要通过移至表外等方式掩盖不良贷款,严防借款人利用“借新还旧”和“搭桥”等手段掩饰贷款质量的恶化。

“2014年我们要打一场保卫资产质量的战役。”中行行长陈四清一语道出银行业面对的挑战。同时,多位业内专家也认为,今年多个行业风险暴露将和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交叉并行,不良贷款增量还会继续扩大,增加拨备覆盖率无疑会影响银行利润增速,考验重重。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摸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客户的风险情况,加强形势研判,制定合理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年度“双控”目标。并且,在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的前提下,要有效控制不良贷款余额,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防控不良贷款长效机制,防止不良贷款快速反弹,保持不良贷款比率相对稳定。

在银行呆账核销方面,2013年底,财政部发布了新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放宽了中小企业贷款核销条件。其中规定,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在1000万及以下的,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可自主核销。新办法增加了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以下的,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自主核销”。

“钢贸行业也有不少中小企业,银行也将其贷款划归中小企业授信管理,部分纳入个人经营贷款,在新核销办法下,商业银行可以拥有更多处置不良资产的自主权。”中央财经大学郭田勇认为。

据悉,多家银行都提出了今年不良贷款率“保1”的目标。不过,市场依然认为,银行业将面临处置新增不良贷款的考验。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中国银行业目前为止常用的一个方法是在贷款到期时对贷款进行展期或修改,但是这种“拖延”和“伪装”的办法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中很难奏效,由于抵押物主要是土地和房产,目前楼市降价潮频频来袭,不少城市卖地困难,因此,以时间换抵押物升值的想法破灭,贷款展期的结果亦会使得银行的不良贷款进一步增加。

“不良贷款指标本身是滞后性的,没有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银行需要对风险有前瞻性的判断,建立预警机制,并且今年在加大处置不良贷款的基础上,还要提高拨备覆盖率。”一位接近银监会的分析人士指出。经济参考报2014-4-9


【06】银行优先股迈入最后一公里股息率机制或被“特别对待”

自国务院下发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到证监会层面《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落地,再到相关配套细则陆续公布,优先股的正式启动已行至“最后一公里”。

从相关上市银行情况来看,银监会方面的细则出台将是剩下最关键的配套政策因素。

“工行等大行参与到了银监会有关优先股政策的制定,这些大行首批发行的概率也较大。”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大行的监管要求也比中小银行要高,对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需求也更强烈。”

4月4日,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信披细则,分别指向申请文件、发行预案和招募说明书。其中申请文件体现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要求,强调持续监管的重要性,更多地依靠日常信息披露文件,简化申报要求。而在这一系列重要的证监会层面配套文件落地后,优先股启动又往前迈了一步。

作为一个独立的证券品种,涉及证券监管各方面,因而制度层面至少包括四个层次:国务院的指导意见、证监会的基础性文件、证监会和其他部委层面的其他配套细则和交易所、登记公司层面的配套细则。

事实上,此前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这个基础性文件落地之后,有意向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就可着手准备申请方案,并不需要等待全部细则出台。

未来,还有包括优先股的并购重组、银监会方面配套文件等细则,及交易所、中登公司层面等配套规则的修订,各部门已做出安排。

此外,还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的监管协作研究解答,如会计处理、税收问题及机构投资者投资比例限制等。

对于优先股发行而言,银行无疑是最重要的参与主体,而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公开或非公开的表达过对优先股发行的兴趣。

“为了提高光大银行的持续发展能力,会考虑发行优先股,目前光大银行正在研究发行优先股的方案。” 光大银行新任行长赵欢表示。“光大将进一步与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如果市场合适,时机合适,不排除发行优先股的可能。”

事实上,由于银监会有关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事宜的细则尚未落地,银行的优先股筹备工作也多停留在研究、筹备阶段。“目前国务院和证监会是从工具层面给优先股定调了,但银行方面发行还需银监方面的配套细则,优先股的发行工作才能正式启动。”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

此前,农业银行副行长李振江曾在其业绩说明会上表示,农行已做好相关发行准备。“现在的资本构成中,有核心一级,有二级,但是确实缺乏一级资本。”李振江坦言。“一旦银监会相关规定出台,包括农行在内的各家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条件就具备了。”

银行在优先股发行中所需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息率如何定价。

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股息率部分为“采取固定股息率”。然而,作为一级资本补充工具,采取固定股息率优先股或同银行利率市场风险管理的现实相悖。

“由于利率市场化的提速和同业业务的增多,银行可能更愿以浮动股息来公开发行,例如挂钩Shibor。”一家上市行人士说,“如只能采取固定股息率,银行的市场风险将明显上升,这不利于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管理。”

在部分银行人士看来,“固定股息率”对上市银行来说难言利好,但业内人士亦指出,银行或在股息率方面被“特别对待”。

事实上,有关大行人士亦曾透露优先股股息将不采用“固定利率”。

“在定价方式上,会采取一种有利于买卖双方都可以对冲风险的定价方式,因为它是一种永续的,不能采取固定利率的方式。”李振江曾表示,“在定价机制方面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都规避风险。”

但值得注意的是,《试点办法》中仅规定发行补充资本时可就两类股息分配事项另行规定,而有关股息率确定的部分则并未被提及。21世纪经济报道2014-4-9


【07】创业板调低上市门槛排队企业踌躇“分流”

近日,证监会表示,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在审企业数量较多,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轮到新申报企业。证监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股权、债权融资,或到海外发行上市。

证监会近日公布的IPO排队企业数一共为675家,其中创业板231家,主板和中小板的企业一共有444家。尽管进入2014年以来终止审查的企业已有28家,但对于漫长的排队重压缓解只是杯水车薪。

继续排队抑或分流新三板?对于排队企业来说,这或许是艰难的选择。

尽管有监管层的鼓励和支持,但目前无论是排队企业还是拟IPO的企业,对分流的观望情绪甚浓。

一位沪上地区的券商新三板人士表示,最近接触到拟IPO或者IPO排队企业,分流(到股转)的情况几乎没有。很多企业还在观望,目前情况也挺不明朗的。

一位北京地区的券商人士则透露:“我手上近期是有几家公司,而且都是创业板。准备申请的公司大多数都在观望状态,进行材料自查准备,实在不行再去股转系统。”

这种观望情绪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股转系统目前并不具有特别强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则是来自于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的修改。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修改,将会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

此次修订将原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修改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创业板财务指标较主板低,但高于新三板挂牌条件。此次修改欲简化财务指标,取消财务指标增长的硬性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上市,这样就扩大了可上市企业的范围。”

一位北京地区的券商新三板人士表示:“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修改之后,不仅是一些准备上市的企业,就连已挂牌股转系统的一些企业都满足这个条件。估计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正式修改前,多数企业不会有最终决定。”

除了创业板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外,另一方面则是股转系统对企业吸引力的问题。

事实上在证监会呼吁之前,拟IPO企业转投新三板早已有之。

2012年3月底,四维传媒递交创业板IPO申请资料,同年11月份完成首轮意见反馈。但由于此后遭遇IPO闭闸,公司的上市计划一直处于停摆之中。最后,四维传媒决定从创业板撤回材料,并在2013年11月16日登陆股转系统。

一位四维传媒的内部人士透露:“公司当年拟IPO花费的成本很大,遇到IPO闭闸时也正是公司需要资金发展的时机。最后公司对业务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全盘考虑后,决定要换个环境‘融资’,于是选择了新三板。”

登陆后不久,四维传媒便发布定增预案,并最终融到了4700万元,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资金。

对于当初的转板,前述内部人士表示,只要是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不后悔在哪里融资。

除了四维传媒,曾经排过队的凯立德,还有海格物流都在股转系统扩容的时候,转投了这个平台。

事实上,此前转投新三板的企业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遇到资金瓶颈,急需资金支援。

在一位华南地区的私募人士看来,这些企业在IPO暂停时,果断放弃IPO而选择新三板挂牌交易,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在新三板上能融到资来支持发展,也是值得的。

“随着新三板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会有更多企业通过股转系统挂牌融资。”上述私募人士表示。

而今年1月23日,现代农装通过定向增发发行股份4000万股,募集资金3.24亿元,不仅创下迄今为止新三板的单笔定增募资之最,也直逼创业板以及中小板IPO的融资水平。

倘若新三板融资功能能持续加强,这或许是新三板吸引分流企业的一个重要砝码。21世纪经济报道2014-4-9


【08】“壳”的重估:告别ST式投资?

A股市场不乏乌鸦变凤凰的传奇,ST股正是因此从来不乏风险投资人青睐。也正是因此,每年年报披露时期,几乎惯例会掀起一波ST板块投资行情。

以最新的情况为例,截至4月4日,涨幅超过20%的已经有ST宏盛、*ST中华、*ST思达、*ST联合、*ST山水和*ST北生等个股。当然这是一个冷暖两重天的市场,*ST钢构、*ST大荒和*ST京城等个股,则未能走出暴跌的怪圈。也是在“例行公事”式炒作风波中,日前,*ST长油公告即将进入退市整理期,包括牛散陈庆桃在内,20名左右自然人股东开始“讨说法”,则在另一角度诠释ST股炒作的风险。

*ST长油也因此成为央企背景上市公司退市的首例。或许此前,强有力的股东优势,带给了投资人该股依靠业绩摘帽或置入资产重组的联想空间。

“游戏规则再转变,按照以前的逻辑炒作ST股踩雷风险变得越来越高。”4月4日,北京某券商分析人士指出。由于政策预期转变和事件冲击带来的叠加效应,ST股炒作的游戏规则或许会渐次出现转变,对于投资人而言,需要厘清的除了整个市场“壳价值”的转变,另外对于个股而言,衡量的标准显然也需要顺势转变。

根据监管层“建立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的改革动向,*ST长油退市可能引发市场的连锁反应,此前央企背景的保护罩可能不再是投资人选股的依据。

对于难以通过改善自身经营状况达到撤销条件上市公司而言,出售资产或股权、豁免债务、政府补贴,这通常是ST公司保壳的三种重要方式。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其中并购重组的摘帽的个股案例较多,而且不少大牛股出于此类。

在这场资金博弈中,*ST长油进入退出程序,无疑最令投资人感到意外。

在此之前,央企尚未出现颓势先例。不过从已经披露的数据来看,与*ST长油同属中外运长航集团的*ST凤凰,2013年预亏43亿元-48亿元。公司在去年11月26日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希望通过司法程序免债、减债,清洗不良资产,尽量避免走向破产程序;*ST二重也已经连续两年亏损,若2013年无法实现扭亏,将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不过同时,A股发行体制改革将也成为影响未来投资ST股的另一个原因。由于A股IPO走向注册制,上市门槛变得不再高不可攀,可能会限制市场借壳上市的冲动;除此之外,借壳上市的条件等同于IPO等新政,已经开始在实操环节影响到借壳方的意愿和选择。

对于“壳价值”的定价,目前市场上出现两种较大的分化,一种认为受到新政影响,壳价格会变得一文不名,从而引发上市公司控制人保壳意愿下降等连锁反应;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借壳上市仍然可以避免漫长的IPO排队,壳价值并未出现明显的下滑。

不过从今年一季度的数据来看,逻辑尚未出现明显的转变。投资人埋伏ST股,无非有两个目标,一是炒作业绩拐点个股摘帽,而是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保壳重组。这两种因素均能引发相关个股股价强劲拉涨,因此风险投资人对于这个板块的博弈总是乐此不疲。

截至4月4日,市场上共有50余只ST股和*ST股,从年内行情来看,截至4月4日这些个股涨多跌少,不过从个股走势来看,不少个股在一季度期间上演了大幅度的过山车行情,这也显示出资金在博弈相关个股行情时,极易受到消息面或其他因素左右,投资风险也从而高企。

根据已经披露的年报,2月份以来,*ST国发、*ST大地、*ST株冶、*ST黑豹、*ST兴业和*ST宝硕等个股已经先后公告摘帽,其中*ST兴业、*ST黑豹和*ST宝硕均在摘帽前夕上演强势的短期行情。这些个股保壳基本成功。不过与此同时,*ST二重、*ST凤凰、*ST超日和*ST国恒四公司有可能因为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

这也意味着下一步,IPO新政的推进速度是否会符合预期,可能是影响ST股炒作最重要的因素。

在这种转变中,此前市场已经形成的一整套ST股炒作逻辑,有哪些还适用,哪一些又不再适用?

根据上述券商研究人士的说法,援引投资收益的统计数据,在退市比例较高的时期,ST股平均超额收益为负,而在几乎没有ST股退市的时期,ST股可以获得显著平均超额收益。

按照这种经验式的逻辑,如果ST股退市进入常规化和市场化通道,可能会挤压此前所谓的超额收益空间。同时根据上述*ST长油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央企这一被惯常认为最有斡旋余地的市场主体,在选择是否保壳上可能也会出现分化。

另外,根据统计数据,国资背景或大型民资背景的ST公司“保壳”,以及退市后恢复上市的概率高于一般民营企业,这反映出在此前壳价值高企的时代,股东方利用自身的财力物力运作重组的意愿强烈。这同样基于登陆资本市场的门槛较高,上市公司的壳仍然具备运作价值。

实际上,ST股炒作逻辑在2014年年报行情中仍然适用,不过后期的效果仍然有待观望。

比如,基于上交所一般在上市公司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的五个交易日内给予回复,深交所周期大约为一个月的惯例,炒作资金更乐于炒作上交所ST股。这种逻辑在今年的行情表现中,仍然有所体现。

再者,上交所规定非经常性损益带来的扭亏也可以摘帽,这也是上市公司惯常用的出售土地、变卖资产或政府补贴“保壳”的政策来源,日前已经摘帽的*ST远洋就采用出售资产方式实现了扭亏为盈,不过这种模式带来的股价增长一般不具备持续性。此外,另外有投资人还选择披露年报时点靠前的公司,选择靠前披露的上市公司摘帽意愿比较强烈。*ST国发、*ST大地、*ST兴业、*ST宝硕和*ST国通发布公告的逻辑也符合这一逻辑。

除了这些因素之外,三季度业务、并购重组进度,以及是否有出卖土地或其他资产的动向也可以判断ST公司“保壳”进度。

这些因素基于的仍然是上市公司股东方保壳意愿仍然强烈,一旦受到政策影响,壳价值难以有好的市场体现,这一系列逻辑也变成一纸空文。21世纪经济报道2014-4-9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发改委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

《通知》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各地要将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

《通知》要求,在放开价格的同时,要加强对医院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并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通知》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对于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满足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和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将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日报2014-4-9


【10】商务部附条件批准微软收购诺基亚案

近日从商务部专题发布会上获悉,商务部当天做出附条件批准微软收购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反垄断审查决定。

去年9月2日,微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诺基亚签署《股票及资产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微软将收购诺基亚所有的设备和服务业务,诺基亚保留其所有通信及智能手机相关发明专利。去年9月13日,商务部收到微软收购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微软和诺基亚在多个市场存在纵向关联。考虑到交易所涉业务,反垄断审查重点考察了智能手机市场、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与移动智能终端相关的专利许可市场。”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介绍说。

“这个案件的案情复杂,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们遇到的最复杂的案件之一。”尚明说,该案涉及一些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的问题,有很多问题对于反垄断执法带来新的挑战。此外,中国市场受这项并购的影响比其他司法辖区更大,中国需要对这些集中给予更多关注,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去调查取证和分析。中国是手机生产大国,也是手机消费大国。2012年全球销售的75%的手机在中国生产。2013年,中国智能手机销售总量占全球市场的34%。由于产业规模和市场规模庞大,中国受该交易的影响要高于欧美相关产业。

审查结果表明:微软可能会凭借移动智能设备相关专利排除、限制中国智能手机设备市场竞争。尚明说,微软若提高许可费,中国手机制造商最终只能选择退出市场或者将该成本全部或者一部分传导至智能手机消费者。前者将危害市场竞争,后者则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诺基亚交易后有可能凭借其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诺基亚拥有数千项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从专利持有总数和专利持有质量看,诺基亚是通信标准领域的翘楚。诺基亚的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是所有智能手机生产商从事生产活动必须使用的,诺基亚凭借这些标准必要专利拥有对移动设备市场的控制力。交易后,因诺基亚基本退出了手机设备和服务业务,可能存在诺基亚对其标准必要专利收费策略的不合理改变,将导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智能手机生产商知识产权的总体成本将增加,并将最终导致消费者利益的减损。

为此,商务部根据申报方提交的承诺方案附条件批准了该案。要求微软持续遵守其向标准制定组织作出的承诺,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件下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就上述标准必要专利,不寻求针对中国境内智能手机制造企业所制造的智能手机的禁令或排除令等。同时要求诺基亚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继续遵循FRAND原则,不寻求不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条件等。经济参考报2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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