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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66期 2014年4月10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66期  2014年4月10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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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01】七部委发文支持贫困地区企业IPO【02】沪港通试点细则公布 机构与个人50万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七部委发文支持贫困地区企业IPO

【02】沪港通试点细则公布 机构与个人50万可参与

【03】周小川14天内4地调研释放四大政策信号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国务院:未来增长面临下行压力

【05】积极对待互联网金融

【06】三新股配套文件征求意见 IPO4月重启或悬空

【07】券商触网 意在独立账户

【08】轻资产模式助推 锦江国际“一拖三”整体上市方案欲出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上海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部分创新点释义及解读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七部委发文支持贫困地区企业IPO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和共青团中央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并上市,鼓励已上市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实现整体上市。

《意见》鼓励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加强对贫困地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工作。加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产品创新力度,充分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股份转让功能,促进贫困地区企业融资发展。

《意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及由证券交易所备案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贫困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的辐射范围,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经济、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畅通清算渠道,构建城乡一体的支付结算网络。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优化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使用率,稳妥推进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证券时报2014-4-10


【02】沪港通试点细则公布机构与个人50万可参与

李克强总理上午在博鳌亚洲论坛表示,上海与香港股票交易市场建立互联互通机制。随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立刻发布联合公告,宣布沪港通将在6个月内启动,总额度5500亿元人民币。

其中投资A股的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投资港股的港股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以及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沪股通的操作方法是,由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港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证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A股股票。

港股通的操作方式是,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证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港交所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港股股票。

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及上证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上证所表示,沪港通开通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将可以委托本地证券公司(经纪商),经由上证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提供的订单路由服务,买卖对方交易所上市的特定股票。两地结算机构采取直接连接的跨境结算方式,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分别作为两地投资者购买股票的名义持有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上证所进一步称,这一创新机制将有利于引入国际投资者投资上海市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场投资者结构,吸引更多国际资金,为上海市场的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也将提高内地投资者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便利性。“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联合公告》,与有关各方进一步协商,尽快达成交易和结算等合作协议,并完成规则、业务、技术等相关准备工作,在6个月内正式推出沪港通业务。”第一财经日报2014-4-10


【03】周小川14天内4地调研 释放四大政策信号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14天内分赴沈阳嘉兴杭州和上海4地进行了调研。周小川的密集调研释放了哪些政策信号呢?

327日,周小川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调研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增强总行与基层行的沟通交流,有利于深入了解基层经济金融运行的实际情况,把握好政策制定的时间、力度和节奏,同时也使基层行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中央及总行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与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有效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二是就当前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利率走势及其原因等经济金融运行中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阐释,并要求分支机构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地方经济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48日,周小川在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调研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要正确理解和执行货币政策,处理好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之间的关系,更好地适应群众和企业关于融资的需求,大力发展金融市场,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始终保持金融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二是坚持民生金融优先,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人民群众。

周小川随后赴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就民生和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民营银行发展以及地方金融改革创新等问题进行了调研。

49日,周小川赴上海自贸区调研时提出要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金融管理模式,推动金融市场准入的对内对外平等开放,实现充分竞争。二是要继续推进自贸区的金融改革创新,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在总行指导下,继续加紧制定出台有关实施细则。三是要边改革边总结,为全局性金融改革、区域金融改革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四是要加强改革阶段性成果的宣传,合理引导社会各界的预期,凝聚改革共识。

从以上周小川调研的情况,我们可以试着分析出今后货币政策的动向和监管方向有可能出现如下变化:

一是各地对稳健的货币政策理解上存在偏差。解决的办法是,在对调研结果进行深入总结后,将对货币政策做出适时适度的微调,并将采取措施帮助各地准确把握好各项政策的实施,保持统一的力度和节奏;

二是要创造条件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尽快推进金融改革,大力发展金融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区域经济发展;

三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即将出台,民营银行发展即将并入“主道”。因为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一部分,它们的发展就是秉承了民生金融优先的特质,也是让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群众的重要渠道;而民营银行的发展将惠及更多的中小企业,从而将金融的触角伸入地方经济的各个角落,为各地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四是金融改革和创新的底线是保持金融稳定,不能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也就意味着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的重点难点工作将会一个持续的过程,某些方面比如自贸区建设金融支持可能会比各界预期的要快一点,而存款利率市场化等则可能会比市场预期的节奏更加稳健。证券日报2014-4-10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国务院:未来增长面临下行压力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9日刊登于国家发改委网站。报告称,“十二五”后半期及未来经济增长面临一定的下行压力,必须通过优化宏观调控政策组合,为稳增长和调结构营造良好宏观环境。

报告表示,确保实现预期增长目标,就要进一步健全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合理把握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方向和力度,根据形势变化加大预调微调力度,财政政策应该在保障政府投资重点、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结构调整和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更积极作用;货币信贷政策要有效防范通胀,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和利率水平合理适度,引导资金更加有效地投入到满足有效需求、具有经济效益、符合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部门,为创业创新和结构调整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按照主动性、渐进性、可控性原则,进一步增强汇率双向弹性,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加强财政、货币、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完善以服务总量调控目标为主、兼顾多重结构性目标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防止出现大的经济波动。

还要积极防控并妥善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报告提出,全面完成《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其中一项就是“财政金融风险增大”。由于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些地区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盲目扩大投资,不顾条件上项目,不仅带来了产能过剩等问题,还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扩张较快、财政金融风险加大等隐患,部分地区政府性债务规模过大。由于股票市场融资功能弱化,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比重失衡,债务杠杆率偏高。一些金融机构通过影子银行体系提供大量高成本融资,融资期限错配,潜藏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大量债务集中在收益水平低且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产能严重过剩产业和房地产领域,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下降,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证券时报2014-4-9


【05】积极对待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热度不减。在昨日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分论坛“互联网·金融:通往理性繁荣”上,由中投副总经理谢平主持撰写并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指出,中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积极态度,并称国务院副总理马凯1月已听取“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课题组相关汇报。

20134月,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是其中之一。课题组由央行[微博]牵头,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开展了调研。国务院副总理马凯20141月听取了课题组汇报。

上述报告认为,该课题研究将对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深影响。此前,央行相关高层曾透露,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有望今年出台。

目前还不清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具体细节。上述互联网金融报告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参照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进行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如信息科技风险及“长尾”风险。

在论坛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谈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红线时认为,首先要研究一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监管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都有挑战,对货币政策有非常大的影响,表现在货币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马蔚华表示。

因为互联网金融毫无疑问会提高资金的流动性,提高支付的速度,可以增加货币成数,内生地促进了货币增量。从需求方面,互联网金融效益高使交易非常快,减少了交易对货币的需求,另外资金变现的能力也减少了投机性方面的货币需求。

“从供给和消费两方面,这对原有的货币供应量肯定有非常大的影响。再有互联网货币,比如Q币,1块钱的Q币用1元钱买,存款总量没增,但是创造了一个货币。这三方面可能都会在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时候要考虑控制基础货币的增长。”马蔚华说。

他还说,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点,所有的客户、所有的资料、所有认证的枝节都在网上,如果遇见黑客和网络破坏风险很大。因此,他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重点之一就是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安全就是信息安全、消费者利益,这对监管当局是很大的挑战。同时,他指出监管不要一刀切,但监管底线不能随便触碰,一是不能随便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不能非法集资,因为这都涉及公众利益,会引发消费者损失和社会不稳定。

前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博鳌论坛上的发言或可见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阎庆民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从四个方向入手:首先是适度监管,银监会今后将给定一些基本的最低的条件、门槛;其次是分类监管,今后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类别划分,给银行也创立一个公平的交易环境;第三是协同监管,现在主要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综合经营的模式,实行协同监管可以减少监管的套利;第四是创新监管,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提高监管的便捷与效率。上海证券报2014-4-10


【06】三新股配套文件征求意见 IPO4月重启或悬空

据了解,4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下称《管理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自主配售细则》(下称《配售细则》)。上述文件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414日。

此前证券业协会还下发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管理业务规范(2014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下称《业务规范》),已于331日结束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IPO重启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新股相关的配套细则对外发布。近期,承销商和询价机构向协会提交较多的反馈意见,协会需要结合反馈意见修改相关细则,预计最快要4月下旬才能敲定。

基于市场参与各方需对新股的三个配套文件提交不同的反馈意见,业内预计规则出台最快也要等到4月下旬。

“大家提了很多意见,协会汇总各方反馈意见后还得再讨论修改,估计规则出台就得等到420日之后。”专注新股政策研究人士介绍,此前市场预期新股4月初就能重启,但如今看这一预期要落空。

业内人士介绍,新股配套细则出台后,协会还要组织网下投资者进行备案。

“网下投资者全部都得备案,公募、保险、券商等各类机构现在都在做合规工作。”深圳一位专门打新的私募基金经理介绍,网下投资者备案需要提交备案信息表、各项资质证明文件。

据了解,网下投资者的资质证明文件普遍需要四至五项资料。以公募证券投资产品为例,需要提交基金募集设立的批复、基金备案确认函、验资报告、基金合同以及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的复印件。

《管理细则》第七条显示,协会自受理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目前,协会还没开始受理备案文件。业内预计,得等相关配套规定确定后,协会才会启动备案手续。

从业内了解到,由于监管层修改了新股发行规则,交易所也得对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EIPO做适应性改造工作。

“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原本安排43日联合举办深圳市场新股网下发行操作流程培训和41日预演测试。但因为证监会修改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则,培训和测试时间都推迟了。”一位券商人士透露。

一位询价机构人士表示,321日,证监会发布了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其中规定网下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必须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股票市值。为落实新股改革的相关措施,深市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EIPO也要做适应性改造,所以就推迟了测试时间。

此外,IPO重启前,券商和询价机构还要结合配套规则梳理内控制度和合规流程。

“新股配套细则对配售、询价都提出了严格的制度要求,参与主体也需要结合规则调整内部制度和培训员工。”一家上市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基于监管层大幅调整了新股规则,这导致券商和机构的配套工作都得重新调整,其判断4月重启新股发行基本没戏。

此外,IPO重启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新股配套细则的发布。而上述三个配套文件下发后,业内有较多意见,协会需结合反馈意见修改细则,预计最快要4月下旬才能敲定。

据了解,在市场参与群体看来,有些条款在实际操作时会遇到执行难题。例如,《业务规范》征求意见时,询价机构集中指出以机构名义报价不具有可操作性。

“询价机构最关注的是非个人投资者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的说法中,机构的定义究竟是指询价对象还是配售对象。”申万研究所新股研究员林瑾介绍,公募基金旗下有多只风格不同的产品,统一报价的规定并不合理。

对此,券商的反馈意见更为激烈。“券商自营和资管本身就属于两个风控隔离的部门,若是新股报价一样,这说明内控是有问题的。”一家券商资管部投资总经理表示。

此外,询价机构普遍反映“获配股票需要报备余额”的工作量庞大。

《管理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获配首发股票的网下投资者,应当在获配首发股票上市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分别就其获配首发股票于上市首日、第三日和第十日收盘时的股票余额情况向协会备案。

“新股批量上市,不同基金产品获配的新股也不一样。协会要求获配的投资者要提交余额报备,操作很麻烦。”一家公募基金负责新股询价的人士认为,协会可以从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提取数据,直接就能看到获配余额情况。

而主承销商关注的焦点则放在禁止向六类对象配售股票的条款,并提了较多反馈意见。

“《配售细则》第十一条说不能向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等配售股票。但何谓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界定并不明确。”一家大型券商资本市场部人士举例,投行保荐项目处于持续督导期、正在洽谈的并购项目,是否属于有保荐、承销关系,投行也无法判断。

除上述条款外,《配售细则》规定主承销商不能向即发行人及其股东、主承销商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配售股票。

除此以外,上述几类对象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在禁止配售之列,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一家券商投行资本市场部人士指出,这一规定实施难度非常大。“投行保荐了那么多项目,每个项目又有几家关联的子公司,投行根本不可能知道这些公司主管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的资料,也不可能一个个去排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14-4-10


【07】券商触网 意在独立账户

中信、银河、国泰君安、平安、长城、华创6家试点券商获互联网证券试点资格,标志着互联网证券这一新兴业态正式走入我国资本市场。而该业务赋予券商在账户管理方面的自主性,则将给证券公司综合理财服务创新带来本质性的革命。

从试点券商处了解到,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方案的核心在于账户管理,投资者开设的互联网证券账户独立于A股账户,在支付、交易、资金托管结算等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部分试点券商将借互联网证券试水理财账户资金的独立管理。  

据了解,互联网证券账户独立于普通A股账户,在账户体系的构建上依据风险特点分级分层,体现了“综合理财”的概念。

据悉,早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互联网证券进行创新评审之初,即明确提出互联网证券账户的独立性要求。在证券公司创新、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下,这为券商探索新型账户管理模式提供了灵活度和自主性。

在账户独立的基础上,各家券商均在试点方案中提出了账户分层管理的构想。首批试点证券公司均拟将客户的互联网账户分为三级,不同层级账户体现不同的风险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其中消费类、理财类账户仅限于为客户提供场外服务时使用。

某试点券商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公司拟将互联网证券账户分为基础账户、理财账户、证券投资账户三类,不同账户具有不同权限,对应不同产品风险等级,适用不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例如,基础账户中的资金将可以与当前网上支付相接近的便捷程度进行消费、跨行转账及购买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理财账户则用于购买风险等级相对较高的各类理财产品。”该负责人说。

另一试点券商业务人员介绍,互联网证券账户不同于A股投资账户,它体现了“综合理财”的概念,通过不同层级的互联网证券账户,客户不仅能够实现理财需求,还能够进行转账、消费支付等操作。

三类账户在互联网上的开户方式也有区别,具体表现为认证方式的层层递进,交易权限、风险特点较低的初级账户仅需填写个人信息、关联银行卡后即可开户;而最高级别的证券交易账户则需经过券商工作人员视频认证并与身份材料进行比对后才能开设。

互联网证券的独立性,为券商开展账户管理、依照客户需求更好提供金融服务赋予了更大的空间。上证报记者获悉,部分试点券商的试点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对客户互联网理财账户资金进行独立管理的设想。

所谓“独立管理”,即客户开设的互联网证券理财账户,不需进行第三方存管,而是由证券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统一的理财资金专用账户,存放客户理财资金。而证券投资类账户,还将严格按照要求实施第三方存管。

券商综治以来,投资者证券交易资金一直实施第三方存管制度,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将投资者证券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严格分离管理。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公司不再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服务,只负责客户证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

资深专家表示,当前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与当年已不可同日而语,开展理财服务的同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性要求、对风险管理的适当性要求已经内化为证券公司经营的自我要求。互联网证券理财账户的“独立性”,使探索券商对场外理财账户的独立管理成为可能。

“互联网证券试点最本质的内容,在于从客户的需求和便捷性要求出发,在依法合规、风险分层管理适当的情况下,进行金融服务创新。”某试点券商业务负责人表示,券商综治以来,为规范行业发展,证券公司一直缺乏实质性的证券托管结算功能,交易功能薄弱、支付功能受限,现在看来这不仅制约了证券公司的创新,也制约了整个理财行业的发展,这种现状已与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不相适应。

2012年证券公司创新大会以后,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明确提出应再造证券公司作为投行的交易、托管结算、支付、融资和投资等五大基础功能,真正实现证券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后,券商消费支付、资产托管等业务相继破冰。

业内人士说,从互联网证券试点开始,证券公司有望在重构五大基础功能、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方面,迈出更实质性步伐。

此外,试点券商也表示,经协会专业评价认可的互联网证券试点方案目前仍在设想阶段,账户体系的逐渐落实完善将依据实际操作情况逐步推进。上海证券报2014-4-10


【08】轻资产模式助推锦江国际“一拖三”整体上市方案欲出

核心资产注入,尽可能整体上市--2014年上海“两会”时,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锦江国际”)党委书记、董事长俞敏亮曾经向外透露,相关集团的具体改革方案将会交出。4月初,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这个改革方案应该在最后的审议阶段,不出意外的话很快就应该通过审核对外公布。

事实上在上述改革方案出台前夕,锦江国际旗下资产的不断购入或是卖出,都是在理顺旗下的各个核心业务,推行“轻资产”的发展战略,以便能够配合整体上市的方案。

目前公开披露出来的信息显示,锦江国际集团拥有三大核心业务:锦江酒店、锦江客运物流、锦江旅游,同时集团还拥有包括锦江地产、锦江实业、锦江金融在内的集团相关产业和基础产业。

截至目前,锦江酒店持锦江股份50.32%股份,持锦江投资40.76%股份,持锦江旅游50.21%股份。而锦江国际则作为控股股东,持有锦江酒店72.15%股份。

正因为上述的“一拖三”的股权关系,可以预见的是锦江国际目前是希望将锦江酒店打造成集团整体上市的平台。

形成“一拖三”这样有特色的股权持有模式还要追溯到十年之前的资产重组。

20032004年,锦江国际整合三家国内上市公司,新亚股份“更名为“锦江酒店”,“新锦江股份”更名为“锦江投资”,“国旅股份”更名为“锦江旅游”。一系列的重组资产达30多亿元,全新的”锦江系“由此诞生。2006年末,酒店集团H股在香港成功上市,募集资金27亿港元。这一笔资金,成为当时和平饭店改造、锦江之星等核心产业发展的坚实后盾。

20105月,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锦江酒店与锦江股份主业有重合,为了解决内部同业竞争问题,锦江股份以其三星级以上酒店业务与锦江酒店的锦江之星资产置换,此后形成了锦江股份主打经济型酒店,锦江酒店负责高星级酒店的局面。几个月之后,锦江酒店吸纳了锦江投资、锦江旅游的部分股权。

至此,锦江国际以“一拖三”模式实现核心资产整体上市,提升了集团可持续发展能力。

“事实上,锦江国际以‘一拖三‘的股权模式整体上市。”的方案,并不像外界看起来那么简单华美酒店顾问机构首席知识官赵焕焱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资本市场并不十分看好锦江酒店,公司的市值还不到其物业价值的一半,如以锦江酒店为整体上市的平台,按照目前锦江酒店的估值,很有可能锦江国际整体上市的资产也被低估。”

而在锦江酒店集团副总裁张谦看来,国资改革一定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改革,因为股权比例的变动、新的投资者进来,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在赵焕焱看来,整体上市将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还是要看最终披露的的改革方案。

同样是在2014年上海“两会”的现场,在透露了坚持整体上市的同时,俞敏亮也向外传达出一个信号,未来锦江国际还将继续坚持市场化、国际化。

事实上,这几年锦江国际围绕其酒店这个核心业务陆陆续续进行了多笔交易,而这些动作则被外界看成是改革的前奏,同时这也是锦江市场化、国际化的重要表现形式,而“轻资产”的市场战略也在此过程中被频繁提起。

“市场化包括很多内容,目前正在重新布局产业,出售一些酒店,也购入一些酒店。”锦江酒店集团副总裁张谦在两会时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说。

最近一次的收购时间是在20136月,锦江股份斥资7.1亿元收购华胜旅业和华力控股持有的时尚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不仅仅是时尚之旅,近些年间锦江系接连将西安西京饭店、武汉锦江饭店、昆明锦华饭店、上海太平洋大酒店纳入自己的酒店版图中。

左手将上述资产纳入版图之后,锦江系右手又将一系列的“老字号”酒店资产有选择性的挂牌出让。在2013年间,“锦江系”出售了包括银河宾馆、华亭宾馆、上海锦沧文华大酒店在内的酒店资产。

这一系列的购入和置出,都是锦江国际围绕的“轻资产”战略而展开,通俗说法就是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换。

近些年世界顶级酒店集团都在推行“轻资产”的战略。

通过翻阅公开信息不难发现,这些知名的酒店集团开始加速在中国一线城市布局的过程中,并不是购买商业地产自建酒店,他们往往采取与地产商合作的输出品牌与管理的运营模式。于此同时,国外如万豪、喜达屋等国际酒店管理公司也在出售相应的酒店资产。这一加一减带给投资人的都是利润的不断上涨。

锦江国际目前也正在向这一目标不断前进,而出售一些资产也是进一步平衡公司的轻重资产关系。2009年,锦江酒店以合资形式斥资3亿多美元收购了美国最大独立酒店管理公司洲际集团,此举也是推行上述战略的有力之举。

有业内人指出,“轻资产”战略的进一步推行一方面可以推高“锦江系”整体上市的估值,另一方面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利润增长的必经之路。21世纪经济报道2014-4-10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上海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部分创新点释义及解读

一、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完善

【释义】临时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转移或销毁证据或财产,致使仲裁裁决不能合理地作出,或者即便作出后,也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保全措施。

【解读】《仲裁规则》第3章共7条均是对临时措施的规定,从其内容来看比较全面和详细,也是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的。

第一,采取临时措施的主体,不仅包括法院,也包括仲裁庭。

第二,临时措施的范围。《仲裁规则》第18条明确了仲裁中临时措施的范围,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符合国际惯例,特别是有助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从时间范围来看,全面规定了仲裁前的临时措施、仲裁庭组成后的临时措施,以及仲裁案件受理之后仲裁庭组成之前的临时措施(即紧急仲裁庭制度)。

第三,明确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在临时措施程序中,仲裁机构只是起到收受和转交申请的作用,并不能直接作出裁决。在中国真正有决定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在其他国家的仲裁制度中则通常为仲裁庭、紧急仲裁庭和法院。

第四,强调临时措施一定要符合执行地法律,防范法律冲突的风险。也就是说,当执行地的法律与仲裁规则相冲突时,以执行地法律为优先。

第五,《仲裁规则》还对临时措施决定的更正作出了规定,从而保证了临时措施申请的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紧急仲裁庭制度的设立

【释义】紧急仲裁庭制度,也称紧急仲裁员制度,是为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紧急临时救济的制度。紧急仲裁庭的组成,需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提出的时间点可以是在提交仲裁申请的同时,也可以是在提交仲裁申请之后、仲裁庭组成之前。该制度的确立仅系为了向当事人提供迅捷的临时性救济,并不影响仲裁庭对实体争议的审理及当事各方的其他程序权利。

【解读】紧急仲裁庭制度是近几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最新发展成果之一,是仲裁临时措施的组成部分。《自贸区仲裁规则》第21条对紧急仲裁庭作出规定。具体而言,《自贸区仲裁规则》从以下5个方面构建了紧急仲裁庭制度:

第一,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成立紧急仲裁庭,申请必须附具理由。

第二,决定是否成立紧急仲裁庭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紧急仲裁庭。

第三,担任紧急仲裁庭的仲裁员应承担披露义务和遵守回避制度。

第四,紧急仲裁庭的职权范围与一般仲裁庭的范围相同,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解散,并应向仲裁庭移交全部案卷材料。紧急仲裁员不能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五,紧急仲裁庭程序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的确立

【释义】仲裁员名册制,是指把候选仲裁员的姓名及其专长,有时包括其经验和阅历编制成册,供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指定机构选择以确定仲裁员的一种制度。过度强调名册制的约束作用,可能不当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这种情况下,强制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做出选择则可能违背和限制了当事人更加广泛和多元化的意愿。

【解读】《自贸区仲裁规则》在27条中对仲裁员名册制进一步进行了完善,逐渐确立开放式仲裁员名册制度。

第一,当事人依然可以或者说主要还是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二,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以外选择仲裁员或是首席(独任)仲裁员。对于非首席仲裁员的选择,当事人既可以事先约定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也可以直接在仲裁员选任程序中自行选择或共同推荐名册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因此,当事人的此种选择权利并不再需要事先特别约定,而是通过仲裁规则予以确认。当事人推荐仲裁员名册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的,需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并同意后任命。

四、合并仲裁制度的细化

【释义】合并仲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案件的仲裁程序的合并。它是指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仲裁程序时,为了一揽子解决所有争议,通过一定的程序设计,将所有的当事人召集在一起,通过一个仲裁程序处理所有争议的制度。合并仲裁制度通常与多方当事人的仲裁制度安排相互衔接。

【解读】《仲裁规则》第36条“案件合并”即是合并仲裁制度的具体化。虽然国内也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了合并仲裁,但《仲裁规则》的规定作了细化。依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案件的合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从全球范围看,该要求都是必要的。只有争议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一定联系,才具有合并仲裁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第二,各方当事人同意。这一条件事实上排除了非自愿的合并仲裁,也避免了非自愿仲裁下仲裁裁决可能存在的风险。当事人同意的形式为:由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合并仲裁的申请,得到他方当事人的同意。

第三,仲裁庭决定是否合并。决定是否合并仲裁的权力归属于仲裁庭,而并非仲裁机构或法院。仲裁庭是仲裁权的享有者,有适当进行仲裁程序的权力。

第四,合并的仲裁案件合并于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除非当事人一致请求作出一份仲裁裁决,仲裁庭仍应对各仲裁案件分别作出裁决书。这与仲裁协议所对应的仲裁请求是一致的。

合并仲裁的关键要素是仲裁标的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东方早报20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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