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企业债簿记建档移交中债登发改委引入“直接投资人”概念
【02】国税总局:应纳税小微企业85%以上可享受优惠
【03】银监会核准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法
【04】证监会:6月前大多企业完成预披露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3000亿农金资金或“出局” 低等级非标或面临洗牌
【06】2014年4月新股发行动向:IPO预披露公司家数近百
【07】探路信托业转型升级 外贸信托成立业内首个研究院
【08】广汇能源率先公布优先股发行预案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新修订的环保法有哪些变化?
【10】刑法刑诉法有关解释表决通过骗保入罪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企业债簿记建档移交中债登 发改委引入“直接投资人”概念
为规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行为,发改委金融司于4月24日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以下简称《簿记指引》和《招标指引》)。两指引均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此番指引实施后,企业债的簿记建档或招标发行,将需移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不仅如此,指引对整个企业债的发行过程都进行了规范,压缩甚至杜绝了企业债发行过程中的寻租空间,并明确参与人不得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
此外,指引除了对簿记建档和招标现场的安全和保密性做出严格要求外,还将投资人区分为直接投资人和其他投资人。业内人士认为,直接投资人或有望直接参与投标。
发改委的上述两个指引中明确表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或招标发行,应使用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债登”)提供技术支持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招标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
指引要求“簿记管理人可与发行人协商一致,报经发改委同意且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公告后,将发行时间延长一小时或者择期重新簿记建档。”
至于发行现场,发改委则要求应独立于一般办公场所,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发行系统终端等设备。
有券商人士表示,目前的企业债发行过程中,最大的漏洞就是现场的人可能会把招投标信息透露给一些投资者,这就造成了投资者之间不公平竞争和发行过程中的利益输送。
为此,发改委还提出将派出观察员,对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发行人和其他招标现场有关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开展招标发行工作。
招标发行的过程中,还有些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如指引规定,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任何人不得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招标现场,场内人员与外界沟通应全部使用招标现场内所提供的专用通讯设备。除经过备案的两部手机可带入现场,专门用于发送信息外,其参与人员的通讯设备均统一存放于专门区域,并不得随意使用等。
对于现场的工作人员,指引要求更严,“发行前应提交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工作人员进入簿记现场应进行登记,名单以外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簿记现场。发行期间,如工作人员需离开现场,应征得簿记管理人同意,并记录离开事由、时间等相关信息。”
指引特别区分了直接投资人和其他投资人的概念。深圳一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人士表示,作为相关从业者他也不太清楚两者的区别,期待后续会有操作细则出台。
所谓直接投资人,是承销团成员以外,可直接通过招标系统参与企业债券投标的投资人。
其门槛是“上一年度末 AA+级(含)以上和 AA 级(含)以下两类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各前30名的投资人,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
照此理解,直接投资人最多只有60家,且是企业债的投资大户。上述人士认为,原来的投资者都需要通过承销商进行债券申购和投标,“我理解的是直接投资人可能因此获得直接投标的权限。”但直接投资人不能进行分销。
指引的另一亮点,在于增加了企业债发行的信息透明度。比如,要求发行前5天公布债券相关信息,原来为1天,给了市场更充分的时间。
对于主承销商以外的其他承销团成员,发改委本次出台的指引中还加重了其包销责任。“承销团成员应协助簿记管理人对在申购意向函中明确由其作为订单归属人的其他投资人办理分销、缴款工作,并对上述投资人的配售额度负有包销义务”。
一位债券相关人士表示,原本其他承销商更多的是名义上的包销人,主要责任还是在主承销商,现在出台的指引则让其他承销商的包销责任更为明确。
对于簿记发行,发改委要求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企业债券发行定价和调整配售结果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并对决策结果进行记录和说明。参与决策的总人数不得少于三名,所有决策参与人应在文件上签字确认”。
指引还要求簿记管理人应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21世纪经济报道2014-4-25
【02】国税总局:应纳税小微企业85%以上可享受优惠
税务总局近日就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答记者问时表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上限调为10万元,预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由原来的26%提高到85%以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税总局介绍享受面变化时指出,根据以前年度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在具体政策落实上,进行了两方面大的调整。一是,经商财政部同意,将采取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二是改变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由原来审批管理方式,改为备案方式。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上限调为10万元,再加上这两方面大的调整后,我们预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由原来的26%,提高到85%以上,也就是说:应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85%以上都可以享受优惠了。
国税总局介绍,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法规定的税率由25%减按20%,以及本次扩大减半征收范围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定率和定额两种方式,对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中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考虑到此类企业规模小、核算不完整,税务机关一般采取简便的征收办法,年度终了后也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对这类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此外,国税总局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由原来的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具体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可以自己计算享受优惠。到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资金紧张,国家已经决定加大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力度,给予更多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中国新闻网2014-4-25
【03】银监会核准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法
近日,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核准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核准实施后,六家银行将按照高级方法的要求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
据介绍,《资本办法》确定了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两种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式。过去,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量均采取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方法。高级方法则是使用银行内部模型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此轮核准的具体范围为第一支柱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部分风险类别的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标准法。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银行使用这一方法来管理资本的好处在于:一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高级方法对风险更加敏感、对资本的计量更准确,不同资产组合的风险、资产质量的差异会反映在资本消耗上,银行可以根据资本充足状况进行合理的资本配置,从而调整资产组合,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二是推进管理流程再造。实施高级方法后,要求银行由“干了再算”向“算了再干”转变,将资本约束贯穿于整个管理流程,实现资本管理与信贷管理的有机结合。三是提高资本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实施高级方法后,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夯实资本管理的量化基础,能够推动资本管理在信贷审批、风险定价、绩效考核、限额管理等领域的充分应用,从而提高银行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实施高级方法后,银行需要在集团层面进行资本计量和分配,这将促进银行并表管理和加强资本规划。
据介绍,本轮以初级内部评级法为主的高级方法核准是我国银行业实施高级方法的第一步。下一步,银监会将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运用现场、非现场等多种手段督导实施银行持续满足监管标准,同时有序推动第二支柱核准、审慎推进第一支柱高级方法升级换代等工作,以实施高级方法为契机推动银行提高风险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证券时报2014-4-25
【04】证监会:6月前大多企业完成预披露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日表示,按照相关规定,6月底前,绝大部分在审企业将完成财务更新和预先披露工作。根据审核工作流程,按照西部企业优先和均衡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原则下,结合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情况,证监会将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不会按本次预先披露的情况审核。
证券业协会今日下午组织抽取了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第一批名单,从20家企业中抽取了一家企业,公司名为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拟登陆深市中小板,保荐机构为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张晓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有效平衡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对经纪业务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将下发规则规范经纪业务,主要有四方面工作。第一,地方证监局需督促证券经营结构、地方证券协会,按照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确定佣金收费标准,实行自律管理,第二,地方证监局需督促证券经营结构要根据规则,依法合规开展经纪业务,统一线下线上业务规则。第三,地方证监局要跟踪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的工作,对收取佣金的自律活动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第四,证券业协会规范职责,对经纪业务实行自律监管。中国证券报2014-4-25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3000亿农金资金或“出局” 低等级非标或面临洗牌
监管层正在一步步的收紧银行的“非标生意”。
日前,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11号文”),文件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下称农金机构)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下称非标资产)的风险控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根据11号文的要求,部分监管评级较低或资产规模不足的农金机构被11号文拒之门外,与此同时,该类机构可投资非标资产规模的上限也受到进一步限制,根据规定,其表内外非标业务规模合计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的4%,而相关整改工作需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11号文的影响或已不止于农商行、农信社等农金机构本身,据业内人士透露,非标业务链中许多农商行投资的非标项目来自股份制银行或城商行。而该文的下发,无疑对该类业务的资金供给造成影响。
据银监会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改制组建并开业的农村商业银行共计590家,而资产总规模达9.7万亿元。这意味着,若不考虑监管评级的因素,按照4%的监管红线计算,农商行可投资非标资金总额约为3880亿元,而据中金公司的研究报告测算,这意味着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超标约3000亿元。
与此同时,由于农商行等农金机构的风控机制较为薄弱,其所投资的非标资产资信等级亦较低,这亦导致部分低等级的非标业务成为重灾区。
而有业内人士预期,随着监管层的持续整肃,还会有后续政策出台,而非标业务链条也将受到进一步的约束。
继去年银监会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后,11号文又针对地方农商行等农金机构的非标资产投资业务,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按此前8号文定义,非标资产指未在银行间或交易所挂牌的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而一直以来,非标资产投资亦是银行面对信贷额度管制时,实现变相放贷的业务。
根据11号文的要求, 农金机构开展非标资产投资业务需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的要求,同时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资产规模需达到200亿元。
而在业务规模上,农金机构也同样面临新的限制,及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的30%,同时非标投资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总资产的4%。
在去年8号文中,有关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限制就已被敲定,即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总规模的35%和银行总资产的4%,而11号文在此基础上针对农金机构再次“加码”。
中金公司最新报告认为,11号文较此前流传的规范银行同业融资的9号文严厉,部分内容超预期。报告预计,在11号文规定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超标约3000亿元人民币。
事实上,在非标业务中,农商行等农金机构常扮演的角色正是出资方。例如在部分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中,农商行就常作为“乙方”出资,而非标资产的项目则多来自其他机构,并由这些机构打包、安排保函后出售给农商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出资行这一角色或与农商机构的定位有关。而在农金机构投资非标受限后,非标业务也将失去一个潜在的资方。
中信证券研报认为,11号文的重点在于防范区域金融风险,而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农金机构资金的部分“出局”,亦将直接影响到资质较低的高风险非标业务的开展。
另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农商行非标投资的业务链条中,不乏隐藏着“返点”等利益输送的现象。不过,11号文下发导致部分监管评级较低的农商行出局后,风险非标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空间无疑将面临收窄。
与此同时, 监管层在11号文中亦对部分高风险非标做了禁止投资的监管要求。
“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11号文规定,“非标资产标底不得包括AA-级以下债券品种和交易所发行的高风险私募债。”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农金机构资金的出局,或将导致部分高风险项目被其他非银机构所接盘,而这些机构将包括不限于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险资及有限合伙等机构。
另一方面,随着11号文的落地,业内对银行表内非标业务的监管预期也逐渐升温。“农商行受限后,接下来的清理对象可能就是其他银行的表内非标,因为针对这块的文件一直还没下。”某股分行人士表示。21世纪经济报道2014-4-25
【06】2014年4月新股发行动向:IPO预披露公司家数近百
IPO预披露继续以每天一批的节奏进行着。在24日晚间第五批22家公司发布预披露及更新文件后,目前已进行预披露的公司合计已达97家。
在第五批预披露公司里,选择沪市主板的有6家,深市主板(中小板)1家,创业板15家。其中,浙江莎普爱思药业、合肥合锻机床两家公司是近日由深转沪的,其在4月17日的IPO审核进度表中尚选深交所为目标上市地。
截至目前,在已发布预披露文件的97家公司里,沪市主板共有47家,深市主板(中小板)共有18家,创业板32家。值得一提的是,在沪市的47家公司里,有18家公司是从深市变更上市地至沪市的,这正是源于证监会放开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的政策。
在第五批公司中,较为知名的有春秋航空和舟山港等。其中,春秋航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亿股,老股转让不超过一半。该公司拟上市募资不超过25.3亿元,用于购置不超过9架空客A320飞机、3台A320飞机模拟机和补充流动资金。春秋航空是中国首批民营航空公司之一,2013年实现营收65.63亿元、盈利7.32亿元。
拟登陆沪市的舟山港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亿股,募资不超过6.14亿元,用于宁波-舟山港衢山港区鼠浪湖岛矿石中转码头工程和补充流动资金。目前,A股上市公司宁波港持有该公司3540万股,占比5.9%,为第三大股东。上海证券报2014-4-25
【07】探路信托业转型升级 外贸信托成立业内首个研究院
在资产规模迈入11.7万亿大关之后,信托业增速放缓已成定势,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已经迫在眉睫。记者从外贸信托获悉,目前该公司成立了业内首个信托研究院,以更好地应对行业拐点的到来,探寻信托业转型升级与可持续发展之路。
此次外贸信托成立研究院可谓公司内部的一个大动作。据了解,外贸信托研究院并非一个专职独立实体组织,而是一个虚拟组织。研究院设秘书长一名,首席研究员一名,下设秘书处和八大专业委员会,除宏观和信托委员会由首席研究员牵头外,其他都由主管领导牵头。该组织的成立主要是通过机制建立和平台搭建,统筹内外部研究力量,促进具有外贸信托特色的大研发体系形成。
外贸信托总经理徐卫晖介绍,外贸信托成立研究院有着较强的针对性和较多的目标诉求。外贸信托研究院的成立,不但是应对行业拐点,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且是应对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把握宏观历史发展机遇的需要。既是面对不同层面频出的政策,主动适应监管的需要,又是系统总结公司自身成功经验,拓展行业正能量的需要。既有寻求依托,形成公司独立的研发体系和品牌的目标预期,也有增添平台和抓手、完善战略管理和强化战略落地的目标诉求。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11.73万亿元,比年初增长0.82万亿元,增幅为7.52%。虽然信托业依然保持稳定增长,但高增长趋势已经难以为继。
“信托业成绩的背后是增速的持续下滑、‘泛资产管理’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传统盈利模式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而新业务模式更多停留在探讨阶段,这种对发展方向的迷茫甚至脱离了具体的公司,成为行业整体性困惑。转型的紧迫性已成为行业共识,但对于转型的方向大家的认识却不尽相同。” 徐卫晖表示。
事实上,在转型的道路上,外贸信托已经率先迈出一步。经过多年的专业化积累,特别是2013年战略规划的梳理,公司目前形成了结构均衡、梯次分明的7大主营业务板块。包括家族信托、证券信托、小微金融、资产证券化、定增业务、房地产和基础设施业务等。
徐卫晖表示,研究院的成立要使公司的研究工作更具专业性和引导能力,通过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的建立,使得兼任主任的各位主管领导都成为各自分管领域的专家,使得各业务板块成为集研究、业务拓展、品牌宣传于一体的战略单元。
据了解,在梳理规划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沟通确认,2014年外贸信托研究院已经明确了18个课题。在日前举办的外贸信托研究院成立仪式上,相关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已经就证券信托、全球视野下的财富管理以及小微金融的发展做了开题报告。
除依靠公司内部研发力量之外,外贸信托将以研究院为平台,进一步加强与外部研发力量的沟通和合作,“我们期望与行业内外诸多研发机构,联合开展课题研究,资源成果共享,在为行业繁荣共同尽职做贡献的同时,也能促进彼此间共同发展与进步目标的实现。”徐卫晖表示。上海证券报2014-4-25
【08】广汇能源率先公布优先股发行预案
广汇能源24日披露沪深两市首份优先股发行预案。广汇能源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超过5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红淖铁路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此次优先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将在6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且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5日复牌。
预案显示,广汇能源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包括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合伙企业、各类证券、资金、资产管理账户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QFII、RQFII等,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不参与本次优先股的认购。
预案称,本次发行采取浮动股息率,票面股息率不高于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将以现金形式支付股息,在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本次发行不设置赎回和回售条款。
广汇能源认为,公司的投融资需求较大,优先股的发行有助于公司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提升,在优化公司财务结构的同时,能够有效地提升公司的多渠道融资能力,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此前,市场曾预期首例优先股有望花落上市银行。4月18日,银监会和证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准入条件、发行程序、核心要求等进一步明确。不过,广汇能源率先披露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表明优先股发行试点有望在能源、金融等多个领域同时推进。
证监会3月21日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曾表示,证监会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优先股制度。中国证券报2014-4-25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09】新修订的环保法有哪些变化?
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为确保“保护优先”原则落到实处,法律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如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此外,新法还要求重点区域、流域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将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上海证券报2014-4-25
【10】刑法刑诉法有关解释表决通过骗保入罪
4月24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
而开豪车、住豪宅还领低保的“骗保”行为将被纳入刑法,即骗取低保被纳入诈骗公私财物范围,数额较大将构成诈骗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这是我国首次发布刑诉法的“立法解释”。这一做法的巨大意义在于,人大机关收回了刑事诉讼法立法的解释权,可以避免司法解释带来的两个弊端:其一,能够平衡国家职权与公民诉讼权益的矛盾;其二,能够平衡公、检、法在不同职权范围内所适用的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此次通过的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适用范围、扩大了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的范围等方面。
刑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此次通过的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将上述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修改为“其他社会保障待遇”,这意味着骗取社会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如最低生活保障等,都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此次刑诉法有关规定的解释,涉及了“明确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的条件、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等三处。
其中,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被害人能否自行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并不统一。
“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新增条款,旨在保护涉嫌刑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这里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有一个平衡,明确被害人对这类案件不能向法院起诉,同时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解释中又重申了无论是前面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还是后面的不起诉决定,都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还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在4月24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已通过的刑诉法有关规定的解释明确,被害人对这类案件不能向法院起诉的规定,但同时保留被害人的申诉权。
在洪道德看来,刑诉法三处解释既有对刑诉法的空白做出填补式解释,也有对法律实践过程中的不同意见的统一。而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空白、一些规定进一步的落实,理应属于立法解释的范畴。第一财经日报201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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