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两部门发布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02】外汇局深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 引入负面清单管理
【03】证监会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证监会: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港台先行先试
【05】IPO预披露的三层误读
【06】首家IPO信披抽查企业诞生记
【07】保险二代偿付技术标准年底前出齐 从规模导向转变为风险导向
【08】永续债输血海外上市房企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插标案入选十大案例 确立“非公勿扰”原则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两部门发布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商务部日前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及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办法规定,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两部门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人民日报2014-4-28
【02】外汇局深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 引入负面清单管理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方面打破经常和资本项目管理体制,尤其是在资本金和外债结汇方面引进负面清单管理,创新资本项下可兑换体制和机制。
《通知》规定,上述实行管理规定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通知》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
从具体条款来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通知强调,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无额度控制,国内、国际两个账户资金有限融通,可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资金额度内划转,为境内外成员融通资金提供便利;跨国公司利用同一账户实现了不同成员企业、不同性质资金的归集处理,既可以办理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下资金收付,并开展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也可运营直接投资、外债、对外放款等资金,节约企业财务成本。”外汇局在答记者问时如是评价。
此次外汇资金账户规定一个值得关注的创新之处在与不再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体制,而是以跨国公司为载体,通过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方式,分别集中管理境内、境外成员单位外汇资金,降低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赋予企业更大的资金运作空间。
“统筹使用外债、对外放款额度,跨国公司既可以集中管理使用成员企业全部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也可集中部分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便利企业内部调剂余缺。五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可先结汇进入企业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外汇局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但通知强调,特殊敏感行业不得参与及共享归集的外债额度。
根据通知,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亿(含)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并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只要具有真实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均可以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第一财经日报2014-4-28
【03】证监会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
为进一步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稳健开展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证监会向各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证券经纪业务有关监管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重申和细化。
一是要求各证监局督促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严格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调整证券变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的规定,确定佣金收费标准、实施佣金自律管理,强调不得对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不得过度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二是要求各证监局督促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严格依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监会现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活动,统一线下线上业务规则,进一步落实严格验证客户开户身份、客户适当性、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有效性、做好客户回访与服务工作等各项监管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系统防护能力。
三是要求各证监局切实履行辖区监管责任制,及时跟踪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动态,做到事前跟踪预判、事中监测分析、事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叫停、纠正或查处。要求各证监局督促辖区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对佣金收取、佣金自律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规范有关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于6月15日前将辖区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自查清理情况忙总报告证监会相关部门。
四是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积极主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行业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国新闻网2014-4-28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证监会: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港台先行先试
随着“沪港通”试点获批,大陆与港台在资本市场的合作表现出升温态势。近日获悉,大陆与港台资本市场正在进行多方位的合作探索。5月初,沪深交易所、新三板市场将派代表赴台与台湾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交流合作。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近日表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将从港台先行先试。姜洋还表示,台湾证券市场股票发行上市制度为中国大陆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方案制定提供了有益借鉴。
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以及《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署和实施,两岸资本市场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推进。
去年初,第一届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在台北市召开,两岸就ECFA框架下进一步合作进行了磋商,相关共识已经写入2013年6月签署的《海峡两岸服 务贸易协议》。
大陆证券期货领域对台开放做出多项承诺,包括允许台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式(RQFII)投资大陆资本市场;为台资证券公司申请大陆QFII资格进一步提供便利;进一步提高台资金融机构在合资证券、基金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以及扩大业务范围等。
姜洋表示,证监会对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积极给予便利。截至2014年3月底,已有28家台资机构获得QFII资格,其中有27家台资机构已获得QFII投资额度,合计38.7亿美元。此外,截至目前证监会共批准了4家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参股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有15家台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了28个代表 处,20家台资企业在大陆A股市场上市。
事实上,大陆证券市场的顶层设计中也在引入台湾经验。
姜洋透露,今年4月证监会曾邀请台湾证券交易所相关人员到境内介绍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这为大陆制定股票发行注册制实施方案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随着沪港通试点获批,内地与香港的合作成为证券市场焦点。业内人士对沪港通多持积极态度,表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有望取得较大进展。
“今年4月10日,李克强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演讲中提出,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上海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即沪港通),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姜洋称,两地投资者在原则上不改变现有规则和法律以及投资者习惯的前提下,实现了买卖对方的股票。有利于增强两地资本市场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产生“1+1大于2”的整体效应。
同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也仍在推进过程中。“两地相关机构已就基金互认达成共 识,将在相关法规和批准程序完成后实施。”姜洋称,两地基金互认是内地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又一重要体现。
在企业上市方面,中国A股市场正有大批拟上市企业“积压”。证监会也多次表态,支持企业赴境外上市。
姜洋称,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赴港上市。香港是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的首选市场。“我们将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支持境外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赴港上市。”
目前,内地企业在境外市场上市有190家,筹资总额2110亿美元;其中,在香港市场上市的有187家,共筹资2109亿美元。此外,还有约500家小红筹公司。截至2014年3月底,中国内地企业(包括H股、红筹股、内地民营企业)市值占港股市值达56%,成交金额占总交易额为71%。
在香港长期资金入内地资本市场方面,姜洋表示将通过扩大RQFII试点范围、降低QFII资格要求的方式,提供便利。
目前香港的RQFII总投资额度已达到27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4年4月11日,共有71家香港机构经我会批准获得RQFII资格,累计获批投资额度为1975亿元人民币。有46家香港机构获批QFII资格,累计获批投资额度为81.32亿美元。目前所有QFII和RQFII合计持股市值约占A股流通总市值的1.6%。
为了促进证券业创新发展,证监会明确表态要扩大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特别是,在CEPA和ECFA框架下,出台相关规则,先行扩大对港澳台资的开放,支持证券公司进一步拓展跨境业务。
“我们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内地参股设立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在《CEPA补充协议十》,我们进一步提高了港资机构在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以及扩大业务范围。”姜洋表示,证监会也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证券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并通过香港“走出去”进一步向境外其他市场发展。
截至2014年3月底,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地证券公司有23家,基金管理公司22家,期货公司有6家。第一财经日报2014-4-28
【05】IPO预披露的三层误读
18日起,证监会网站集中预披露IPO在审企业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截至25日已有120余家企业完成预披露,预披露信息的集中释放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部分市场人士的心理波动。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担忧所谓“轰炸式”IPO预披露后,A股市场首发融资的快速释放将接踵而至,引发市场、股指不可承受的“大扩容”。而这一担忧的根本动因,又在于A股市场长期以来客观存在的IPO焦虑症。
资深专家分析,上述担忧在相当程度上来自对发行制度政策的不解与误解,当前市场存在的IPO焦虑症存在三层误读:将预披露与发审会、企业发行直接划等号,将集中预披露与市场融资需求的集中释放、大扩容划等号,将短期内企业密集预披露与监管层未来将安排集中消化在审存量划等号。
在近年来分步骤推进的股票发行市场化改革过程当中,将发行过程置于阳光下、接受各界监督,逐步提前拟发行企业预披露时间,是一以贯之的措施之一。
2005年我国市场开始实施预披露制度,按照当时的要求,拟发行企业在发审会召开前5天左右预披露相关申请文件。由于预披露时间较短,投资者阅读材料时间不充分,提前预披露时间以增强新股发行透明度、加强公众监督,成为市场的一致呼声。
2012年开始,企业预先披露新股资料的时点显著提前至反馈意见落实后、初审会之前,这一时点大约在企业上发审会前1个月左右。2013年的发行改革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发行人招股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书预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由于今年一季度获批发行的企业均为此前已过会企业,仅需满足新发行改革新政要求、完成会后事项等问题,并不涉及预披露的新规。而近期预披露的企业均为未上会的在审企业,可以说,18日起,招股书‘受理即披露’的政策才真正在我国市场落地。”
某中型券商投行部门负责人表示,近期公布的预披露文件按照发行改革的要求对原有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并增加了2013年的财务信息,之所以在近期密集披露,是因为多数公司在近期完成了去年财务数据的更新。
由于过往预披露制度安排下,预披露与发审会之间存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关系,市场容易将密集预披露理解为密集发行的“信号”,但事实上在现行发行政策安排下,预披露的“信号”意义已经不存在。
首先,现行披露制度下,发行人IPO申请文件实现“受理即披露”,预披露与发审会召开之间已无必然或固定的时间联系,两者之间不应再划等号。“信息照披露、队照排”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IPO审核生态。
其次,在监管层明确提出“兼顾改革力度与市场可承受程度”、市场各方归位尽责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基础上,并不会出现集中大量发行、“大扩容”的情况,企业融资需求有序释放是可以预期的未来。
再者,近期企业集中预披露招股书,是由于依照新股发行改革要求,在审企业均需补充提交2013年财务信息,并依据新股发行改革的系列补充措施完善信息披露文件,2月份至今的发行市场“空窗”也是因为这一原因而自然暂停。集中预披露之后,审核流程将按步骤推进,发审会召开前五天证监会按规定将在网站上披露发审会信息,这才是研判发行节奏的可参考信息。而融资需求如何最终落实为融资行为,还将由市场参与各方博弈决定。
预披露制度改革作为发行改革组成部分,其根本用意一方面在于增加透明度,通过更早披露信息,使投资者、社会公众拥有充分的时间研判拟IPO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慎的投资判断;一方面要求发行人真正承担起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逐步杜绝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缝补式”的申报习惯,提高IPO市场整体信息披露质量。
“制度落地之初,市场心理均会存在一个适应的过程。但随着完善后的发行改革措施逐渐作用于市场,市场各主体对新规则越来越理解、适应,现阶段的‘IPO焦虑症’会逐步消除,随预披露大幅提前而至的公众监督,也会倒逼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市场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前述专家说。上海证券报2014-4-28
【06】首家IPO信披抽查企业诞生记
新股发行重启在即,与之配套的监管措施正在紧锣密鼓地布局安排着。
25日14点50分,一个普通的周五下午,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楼的多功能厅迎来了几位特殊的来客。10分钟后,这8位分别来自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财经媒体的代表将以抽签观察员的身份,共同参与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第一次抽签仪式。
8位见证者,以及本次抽签人员——中证协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委员,依次落座。中证协相关工作人员起立宣读抽签制度细则,工作原则、工作机制等六方面内容涉及其中,与此同时,每位见证代表还领到了一页带有数字序号的抽签名单,名单上20家已经预披露的企业被依次编号,一个企业一个编号。
随后,中证协技术部人员将这份由中国证监会拟定的抽签名单,输入至电脑并打乱排列在协会的后台抽查系统中,电脑桌面上只留下类似于搜索栏的条框以及“开始”、“确定”键。
而这一系列的操作都被投影在多功能厅内一块一人高的大屏幕上,全过程无死角曝光在见证人眼中。
根据安排,每20家拟参加抽取的企业中将诞生出1家被抽查企业,也就是说,首次抽签仅会有一家企业被确定最终接受监管部门抽查。
15点05分,随着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代表喊出“开始”,大屏幕上20个数字开始翻滚起来,快速闪过,肉眼无法辨清,在持续了五六秒后,该代表点击“确定”,屏幕上出现了“12”的字样,与之对应的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就成为了IPO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第一家被命中的企业。15点10分,抽签过程结束,为保证抽签过程合规且有效,见证人、抽签人员,均在抽签结果书上签字确认。
为了提高本次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监管层更是祭出了杀手锏,强调预披露后企业申报材料不能再修改,一旦披露后同一事项再出问题,有重大实质性差异,中介机构要担责,监管部门也会采取制裁措施。这让那些试图为赶时间、抢进度,突击申报,粗制滥造发行申请文件的发行人自动打消了念头,也让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确保申报材料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按照监管部门安排,对首发企业的信披抽查将持续,抽取的名单将按照审核情况分批产生。也就是说,抽查机制将常态化,作为见证人,还有机会与抽查过程“再会面”,而信息披露质量好坏将成为长期衡量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是否履职尽责的标准。证券时报2014-4-25
【07】保险二代偿付技术标准年底前出齐 从规模导向转变为风险导向
保险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简称“偿二代”)推进时间表明晰:6月底前确定产险公司偿二代全部技术标准;9月底发布寿险公司偿二代技术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开展定量测试;年底前出台产、寿险偿二代全部技术标准和新旧体系的切换方案。
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最新情况,为在年底前如期完成产、寿险公司全部偿二代监管标准,各项工作正紧锣密鼓地稳步推进。
保监会日前在官网发布偿二代第一批监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至第8号(下称监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结合自身数据开展定量测试。
自2012年启动偿二代建设以来,保监会先后组织了15个技术标准项目组,完成了偿二代整体框架的构建,设计了切实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案。利用近10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实际数据,对每类风险都进行了方法测试、参数测试、框架测试等定量测试。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适用产险公司的第一批8项监管规则。
据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监管规则第1号至第8号,包括第一支柱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等5项规则,以及第二支柱的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流动性压力测试等3项规则,构成了产险公司较为完备的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
来自保监会的消息显示,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偿二代建设的三项基本原则: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国际可比。
从规模导向转变为风险导向,是偿二代区别于目前偿一代的最重要的特征。如,第1号至第5号监管规则覆盖了保险公司的可量化风险,将资本要求细分对应到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建立了与风险更相关、对风险更敏感的定量资本监管标准。针对保险风险,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分别设定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的风险因子,并考虑了台风、地震等巨灾风险。
同时,针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不同的资产或负债的类别,细分了利率风险、权益风险、房地产风险、境外资产风险、汇率风险以及利差风险、交易违约对手风险的风险因子。如,第7号监管规则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了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状况的定期评估机制,并根据监管评估结果确定公司相对应的控制风险资本要求,将保险公司资本要求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直接挂钩。
中国保险业的新兴市场和初级阶段两个现实特征,决定了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不能简单照搬欧美等成熟市场的做法。与一些成熟市场所采用的操作复杂、成本巨大的内部模型相比,因子法易于操作、便于监管,更适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上海证券报2014-4-28
【08】永续债输血海外上市房企
国内资本市场正传说着一个新故事——中国版永续债。
2013年是中国版永续债元年。国内企业发行永续债“首吃螃蟹者”被市场人士认为是恒大集团。但据调查,实际上另有其人。中信泰富早在2011年便发行了60亿港元的永续债。房企里,瑞安房地产和雅居乐也早于恒大分别在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发行了30.93亿元和7亿美元的永续债。但这些永续债的问世远没有恒大“有名”。
“我们永续债的项目都是在香港的团队负责,具体情况比较保密。”恒大集团一位人士称。据上述相关负责人称,恒大永续债的模式主要是对接基金子公司或者券商资管,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境内。
恒大永续债创造了一个神话,在短短两三个月内为其降低近40%的负债率做出了巨大贡献,恒大的示范效应迅速传开。随后富力地产、中国铝业、中国铝业国际等纷纷在香港市场发行永续债。
永续债自此高烧不退。“债券之名,权益之实”是永续债产品的灵魂。永续债具体指没有到期日或者是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投资者购入永续债券后,不能到期后收回本金,却可以每年按票面利息,永久取得利息。
招商证券一份研究永续债的报告披露,永续债特点主要体现在高票息、长久期、附加赎回条款并伴随利率调整条款。
据中金去年底的一份研究报告,目前全球共有2146只存量永续债,存量规模为6471亿美元。目前相对于庞大的债券市场而言,永续债仍是“小众”品种。
企业很实际,也很逐利。民生加银投资经理张旭指出,从永续债发行主体看,国内港股与海外有很大不同。国内企业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电力、铝业等负债率较高的行业,海外永续债最大的发行主体金融企业反而没有大量发行。此外,会计处理存在很大迥异。这也是更多企业选择去香港发行永续债的主要原因。
按照香港的会计准则,永续债在港股年报里以“永久资本工具”体现,并计入“权益”项。而国内会计准则及财政部最新规定,永续债只能在满足权益工具的性质后才能计入“权益”,否则将计入负债。
在国内债市上,目前仅有武汉地铁和国电电力两家发行永续债,前者计入“负债”,后者计入“资本公积”。
“永续债计入权益或负债主要看是否具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国电电力永续中票由于设定了利息递延支付条款,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因此属于权益型融资工具。”张旭称,而武汉地铁永续债则为债务型融资工具,计入发行人的负债。计入权益或者负债主要取决于发行人的诉求,国电电力本身负债率过高,其希望通过发行永续债降低负债率,而武汉地铁项目的投资周期长,用永续债可以更好地匹配现金流。
内地的负债率计算方法为总负债除以总资产,如果永续债计入“负债”则同时增大分子分母,并不能起到明显降低负债率的作用;如果计入“权益”,则单方面增加分母,便能起到降低负债率的作用。
永续债为发行人财务报表能带来多大的美化作用呢?以恒大为例,2013年年报里其有息负债为1088亿元,现金为537亿元,包括250亿元的总权益为793亿元,最终其净负债率为69.5%。如果去掉250亿元的永续债,其总权益为543亿元,则净负债率高达101.5%。
国内则以国电电力为例。据国电电力相关负责人介绍,在2013年年报中,9.9亿元永续中票被计入“资本公积”,增加权益。2013年末,国电电力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406.77亿元,总负债为1819.7亿元,负债率为75.6%。如果撇去9.9亿元的永续中票,其负债率约76%。
“我们认为国内的会计处理不是太清晰,这也是我们业务主攻内地港股在港发行的永续债。”深圳某银行香港负责人称,内地永续债基本不做。
内地企业赴港发行永续债的热情很高。
“很多国内企业去香港发行永续债,一方面固然可以美化指标,另一方面是香港的融资成本太低了,国内发债的成本一般在8%-10%,但最近在香港发行的永续债票息在5%以下。”北京某大型券商人士称,跟国内融资成本相比,香港市场的钱就像白捡一样。另外在香港,永续债的交易比国内活跃太多了。
其实不管是国内还是海外,虽然对永续债发行人没有苛刻的硬性要求,但是由于客户认可度的问题,还是需要发行人本身资质过硬、现金流稳定、评级较高,才会吸引到投资者。
“我们在筛选永续债项目时比较喜欢港股房企,目前也只做这类公司的永续债。一是他们的评级一般较高,另外收益、资质等比较好,有发行永续债的动机。”上述相关负责人称。
按照上述要求,除了已经发行永续债的恒大、富力地产等企业外,碧桂园、保利、万科等一线港股房企也均有资格发行永续债。据报道,去年底,永续债项目起步较早的平安银行举办地产金融俱乐部揭牌仪式上,与包括上述3家房企在内的57家房地产企业签约,坊间传其或将探索地产永续债。
香港作为永续债相对成熟市场,客户参与比较活跃。反观国内,武汉地铁可续期债和国电电力“永续中票”艰难破冰后,目前市场还无第三只出世。国内永续债市场为何冷冷清清?
上述永续债专家认为,国内永续债还没有真正铺开,可以说还处于过渡阶段,国内投资者对于永续债的认可度还有待提高,市场的接受程度和永续债发行成本是目前制约国内永续债发展的瓶颈。
上海一位债券基金经理也称,理论上公募基金可以购买永续债,但是这种债券久期较长,波动性很大,流动性差,另外国内这类债券品种很少,目前基本不投。
国内的冷清也刺激了不少机构寻求海外市场,主要是香港市场。据了解,中金、民生证券、中原证券、海通证券等今年已经做了大量的海外永续债项目,其中香港项目做了特别多。21世纪经济报道2014-4-28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插标案入选十大案例 确立“非公勿扰”原则
在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例中,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也入选其中(1月27日法周刊曾以《不安全的“安全卫士”》为题对此案进行专题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金克胜就此案进行点评时指出,此案二审判决确立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竞争中应当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对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竞争秩序进行了有创新的探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在该案中,公证书表明:2012年2月和3月,360安全卫士在百度网搜索结果页面上有选择地插入了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作为警告标识,以警示用户该搜索结果对应的网站存在风险。360安全卫士不仅在搜索结果页面进行了插标,还逐步引导网络用户点击安装360安全浏览器,对其浏览器产品进行推广。2012年3月和4月,奇虎公司在其网址导航网站(hao.360.cn)网页上嵌入百度搜索框,通过修改百度网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访问本不在相关关键字搜索结果中靠前位置的、甚至与用户搜索目的完全不同的奇虎公司经营的影视、游戏等页面。
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一审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胜诉。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干扰。确实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的需要,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经网络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以及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也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应当确保并证明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上述原则简称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奇虎公司并未证明360安全卫士对搜索结果网页进行插标和修改搜索框提示词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违反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创新意义在于,二审判决强调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应当和平共处,自由竞争。是否使用某种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应当取决于网络用户的自愿选择。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干扰,如果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采取干扰措施,也应当确保干扰的必要性。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委员陶鑫良表示,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的意义在于,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并非基于公益性、必要性而对其他产品、服务实施的干扰行为界定为违法,进一步厘清了在互联网复杂背景下,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网民之间的合理利益平衡与市场秩序维护的整合关系。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成员于国富表示,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书的一个重要亮点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推导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公平竞争原则、和平共处原则、自愿选择原则、公益优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报2014-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