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56期 2014年3月26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56期  2014年3月26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03-26
0
导读: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01】国务院六举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02】税务总局简化办税手续:不超十万元不必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务院六举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02】税务总局简化办税手续:不超十万元不必实地核查

【03】证监会透明监管“六门齐开” 开微博微信主动及时发布信息

【04】三部门简化银行间开户流程 乙类户债市通行证希望重燃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上市公司重组迎并联式审批投行:须建立董事信托及赔偿制

【06】上交所自贸区交易平台定位私募市场而非“国际板”

【07】第二批私募牌照出炉 50家机构获颁登记证书

【08】轻资产难评估 文化金融难题待解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专家建议失联航班乘客家属在美索赔 额度超国内25倍

【10】刑事财产刑执行难题之应对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务院六举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点工作。

会议确定,一要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完善退市制度,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效益,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二要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发展适合不同投资者群体的多样化债券品种,促进债券跨市场顺畅流转,强化信用监管。三要培育私募市场,对依法合规的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四要推进期货市场建设,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逐步发展国债期货,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五要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放宽业务准入,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六要扩大资本市场开放,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从严查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报2014-3-26


【02】税务总局简化办税手续:不超十万元不必实地核查

为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自今年5月1日起,采取5项措施,进一步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专用发票审批、丢失专用发票处理和“红字专用发票”办理等手续,并对诚信纳税人发票领用和用量变更给予更多便利。

这5项措施具体包括:简化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纳税人领用新票不再手工验旧;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申请不超过10万元限额发票不再事前实地核查;简化丢失专用发票处理流程,认证抵扣无需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记账凭证复印件不再报送备案;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扩大诚信企业增值税发票领用量。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发布的公告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通过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采取信息化手段来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既简化了办税手续,又大大提高了办税效率。

与此同时,根据公告规定,今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事前不再实地查验,各省税务机关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

此外,此次发布的公告规定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类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上述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手续齐全即可按需要即时办理。而根据目前政策规定,纳税人一次只能领取不超过1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此次推出的便利措施不仅体现在发票领用环节,还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可能涉及的发票丢失、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问题。

根据目前政策规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纳税人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相关证明认证抵扣。

此次公告取消了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程序,纳税人可直接将销售方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证明作为认证抵扣凭证,认证相符即可抵扣。

目前在实践中,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应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同时需要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鉴于全国已推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税务机关能够通过系统有效监控管理“红字专用发票”,此次发布的公告规定,今后“红字专用发票”不需再报税务机关备案。人民日报2014-3-26


【03】证监会透明监管“六门齐开” 开微博微信主动及时发布信息

证监会昨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2013年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指出,2013年证监会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有差距,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报告指出,2013年,证监会以证监会互联网站为公开主渠道,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和“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等方式,不断拓展监管信息主动公开范围与渠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证监会重要监管政策措施与工作动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建立专家解读机制和信息公开培训交流机制;依法依规做好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证监会监管工作透明度得到进一步提高,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报告明确,2014年,证监会将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推进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完善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完成《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息公开办法》等的修订工作,提高证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坚持每周例行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大回应社会关切力度。加强对重要改革举措的宣传和解读,解疑释惑,增强信息公开的针对性、主动性。把回应社会关切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大回应力度,提高及时性、有效性。

三是依托证监会网站,开展多种形式的主动公开。加快证监会网站改版步伐,充分发挥网站作为证监会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做到及时更新、方便检索。

四是利用官方微博微信,主动及时发布信息。主动设置议题,紧扣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举措组织专题微访谈、微讲堂等,把制度政策讲清楚讲透彻。对普遍关注、时效性强的问题集中答复。普及经济金融知识,加强投资者教育。

五是加强“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建设与管理,及时答复公众询问。做好热线诉求处理工作,对每位投资者提出的诉求,做到件件有回复。发挥全系统力量,着力提升投资者诉求回应水平。

六是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及时总结推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不断提升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与水平。上海证券报2014-3-26


【04】三部门简化银行间开户流程 乙类户债市通行证希望重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在其(下称中债登)网站发布了《关于简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联网和开户材料的通知》。

网站信息显示,该《通知》由中债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下称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清算所)联合下发,并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联网和开户材料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简化和明确。

与此前备案流程相比,《通知》对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市开户进行了简化。

此前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开户,需先在中债登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再在相应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而后持备案通知书,向中债登申请使用已开立账户。

而此次《通知》则将债市开户流程简化为两步,市场成员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完成准入备案后,持备案通知书或接收单在有效期内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中债登和上海清算所提出联网或开户申请即可。

除绕开在中债登开立托管账户外,此次《通知》亦将部分备案工作由央行各分支机构上收至上海总部。此前包括国有及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性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及非金融机构在内的成员只需向其所在注册地的央行分支机构办理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通知》刚发布,但其施行距今或已有时日。

据央行上海总部信息显示,自2013年6月3日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办理,而“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信息也已于今年1月16日生成,且标记为“行政许可”事项。

另据《通知》要求,银行间债市成员申请联网或开户,需提交“联网或开户申请”、“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或接收单复印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以及“联网或开户所必要的业务印鉴和相关业务协议签署页”四项材料。

据《通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显示,新版的银行间债市投资者被区分为法人机构类与非法人产品类。法人机构类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非金融机构、境外机构五项;而非法人产品类则区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保险产品、社保基金等十类。

其中前述被暂停开户的券商资管、信托计划和基金专户等乙类户亦赫然在列,这或预示着,前述乙类户或重新可成为银行间债市成员的增量。

但了解,前述三类乙类户的开户或仍能获“绿灯”放行。

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上市银行理财账户进入银行间债市得到松绑,加之债市开户流程的简化,乙类户重入债市的时机或也“为时不远”。

今年2月,央行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规范银行理财投资银行间债市行为的同时,也标志着银行理财重新进入债券市场终获监管绿灯放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4-3-26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上市公司重组迎并联式审批投行:须建立董事信托及赔偿制

中国政府网近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在解读《意见》时表示,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兼并重组仍面临审批环节多、时间长、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困难、税收负担重、融资难等问题。新出台的《意见》主要着眼于优化政策环境,破除这些障碍。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主要分为九大部分,在第二部分 “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中明确指出,要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

分析人士普遍认为,对应到资本市场,《意见》中指出的“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和“简化审批程序”两大内容力度颇大。对于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

对此,华东一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上述举措目的是鼓励市场化行为。因为按此前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或主营业务的50%,均需上报证监会审批,现在则不再需要。

他同时指出,本次针对的是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以此方式进行的重组无需上报,但如上市公司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则不包含在内,而这正是并购重组中最常见的方式,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须报证监会审批。

在《意见》的“简化审批程序”部分,此前被监管部门多次吹风的“并联式审批”终于落地。《意见》规定,“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上述投行人士对记者解释了并联式审批的含义:假设一个上市公司涉及到收购国有股的资产注入方案,之前(串联式审批)需要国资委批复同意国有股转让,若涉及反垄断还需经商务部审批,最后才是证监会审批。而现在则是三类审批同时进行,无疑将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3月1日,证监会发言人曾表示,在并联式审批机制实施后,证监会未来拟不再以反垄断、对外投资、外资审查作为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除并联式审批外,此前证监会提出的一些部门性质的措施及期待,在国务院《意见》中也得到明确。比如2013年9月13日证监会曾表示,自当年10月8日起,实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而本次 《意见》中表示: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

《意见》首次提出研究推进定向权证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并提出要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股份定价机制,增加定价弹性。此外,《意见》还表示,要“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

上海一位券商并购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放开权利的大方向是很正确的,但也需要有所警惕。”即在行政审批放开之后,不排除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存在乱作为以及不作为的情形,从而出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为上市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进行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身为局外人的一般投资者通常很难作出判断,但作为专业人士的董事们应当明白。”

因此,该人士建议,“这就需要有效建立起上市公司自我约束机制。遏制类似情况出现的最直接手段就是落实全体董事的信托责任及赔偿制度。”他进一步阐释道:“以董事信托责任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是董事会的核心责任,在此背景下,一旦支持该项并购重组行为的董事们存在失职行为,那么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

昨日,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指出,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本次《意见》的下发,将打破原有兼并过程中的种种困局,从跨所有制重组、跨地区重组以及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等多方面作出规定,其中还包括税收处置、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从而有利于创造出推动兼并重组、混合所有制的生长环境。

《意见》指出,要“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如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同时还要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母公司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引入民营资本。

据了解,在地方政府层面,自2013年12月17日上海公布了“国资国企改革20条”之后,已有广东、重庆等近十个省市部署了国企改革路径。在企业层面,中石油、中海油、宝钢集团、中国海运集团等多家大型央企近期已相继成立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推进改革事宜。每日经济新闻2014-3-26


【06】上交所自贸区交易平台定位私募市场而非“国际板”

上海市金融办主任郑杨25日在中国(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案例发布会上称,证监会已经原则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自贸区内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权威人士表示,该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主要定位为私募市场,并非外界所关注的“国际板”。

郑杨当日在会议上说,各类市场主体正在自贸区内建设若干个面向国际市场的市场平台。比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已经在自贸区设立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目前有关原油期货产品的开发已经基本完成,预计年内将可以推出。”郑杨说。

他还称,上海黄金交易所计划在自贸区内设立国际交易平台,这得到了央行的大力支持,央行要求其国际交易平台的建设在年内完成。

郑杨透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自贸区内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证监会已就此原则同意。目前,包括中金所、上海清算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在内金融要素市场都在积极研究面向国际的金融服务平台。

针对上交所拟在自贸区内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之事,外界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有人将其与此前舆论所热议的“国际板”相挂钩。实际上,此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在全国两会期间曾传递出该平台定位的信息。

桂敏杰称:“上海自贸区是一个面对全球的离岸市场,在自贸区里面,本外币的流通、兑换更为自由等。在自贸区里,企业和其他的投资者都有证券产品交易需求、融资需求等。所以,我们想在自贸区搭建一个交易平台符合交易所的定位。”

“通过前一阶段的研究,我们提出在上海自贸区搭建一个面向国际投资者、面向自贸区的金融交易平台,为自贸区的发展提供服务。这个想法,得到了上海市政府和中国证监会的支持。最近证监会批准我们可以启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筹备工作。”桂敏杰说,正在组织人力进一步研究完善平台建设方案。

权威人士确认,该平台在定位上并非此前媒体所热议的“国际板”,而是定位于私募市场。不过,对于交易的金融资产类型,该人士并未予以透露。

在昨日的会议上,郑杨还透露,最近保监会也已基本同意,涉及国际业务的保险条款允许使用英文和国际协会条款,目前正在积极研究如何利用自贸区扩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使用。

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称,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涉及资本项下可兑换的投融资汇兑便利等细则内容在上半年有望出台。

他还透露,截至2月底,上海自贸区共集聚了1383家金融和类金融机构,包括43家一行三会持牌机构,1家面向国际的市场即国际能源交易中心,102家股权投资和融资租赁公司,147家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以及1090家投资和资产管理公司。上海证券报2014-3-26


【07】第二批私募牌照出炉 50家机构获颁登记证书

继首批50家私募基金获颁登记证书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昨日举行第二批私募基金管理人颁证仪式,包括弘毅投资、昆吾九鼎投资等50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成为可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监管部门在促进私募基金创新发展和做好监管方面所做的工作及下一步考虑,重申了私募基金需要坚守的三条行业底线:一是要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二是要坚守“私募”的基本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三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希望私募基金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投资管理能力;把服务实体经济,控制风险放在首位;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和社会形象建设。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表示,协会将建立以会员为主体,专业委员会为平台,从业人员管理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自律管理模式,做好服务、自律,促进行业创新。协会将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尽快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其他专业协会的合作,为行业提供市场对接、项目对接、资金对接服务;尽快制定相关行业规范,促进外包业务发展;积极沟通相关部门,配合行业推动产品创新;开展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行业执业水平。

此外,中国结算负责人透露,中国结算已经做好私募基金开户结算相关准备工作,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今后可以开立证券账户。至此,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直接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

该批50家机构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30家, 私募股权基金(含创投)管理人20家。从地域看,北京16家、上海13家、深圳8家、天津5家、江苏3家、广东2家、浙江、福建、重庆各1家。上海证券报2014-3-26


【08】轻资产难评估 文化金融难题待解

轻资产难评估,已成为中小文化企业难以发展壮大的一大瓶颈,不过,这种艰难局面或将破局。

全国文化金融合作会议昨日在无锡召开,会议部署落实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从促进文化与金融的对接与合作角度对今后工作提出指引,并着力在文化金融的瓶颈环节、薄弱领域下功夫。

文化金融合作已经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显著特点,尤其是201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这一命题。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3年12月,文化产业中长期本外币信贷余额已达1574亿元,较年初新增419亿元,同比增长36.28% ;185家文化企业注册发行的债券余额已达2878.5亿元;77家文化企业在沪深两地资本市场上市。截至2013年末,全国各类型的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57只,募集规模超过1350亿元。

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保护项目为例,其是国家“十一五”大遗址保护的重点建设项目,作为牵动社会目光的传承性公益性项目,因其自身较弱的盈利能力为各类金融机构的融资带来了不小的风险难题。

国开行为该项目量身定制了“一拖一”的贷款项目,采取委托代建和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向西安曲江大明宫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60亿元贷款支持。从融资模式上,银行一次性给予大额融资,满足遗址公园主体和周边整治开发的需求,在财务上,则是通过周边环境整治节省的土地出让收入弥补遗址公园自身收入不足的状况,实现整体盈亏平衡。

目前,遗址公园周边已出让土地价格,居住用地平均出让价稳定在400万元/亩以上,商业用地平均出让价稳定在600万元/亩以上,整体看,项目区域土地出让价格已远高出原先评估初步判断。

在信用结构设计方面,与一般的文化旅游项目不同,国开行舍弃了相关的门票收费质押等传统方式,而是借鉴城建项目,引入了政府委托代建方式,实行土地出让现金回流动态还款机制,最大程度保证了贷款的安全性。

当然,这种模式也受到一些遗址保护专家的质疑,遗址性公园的保护与开发究竟是否与其他产业或城建项目相融合?

而这种争议的背后是文化产业是否与其他产业相融。

某南方城市上点规模的文化企业的投资方中,80%来自地产企业。该局文广局副局长表示,和所有产业发展的初期一样,文化企业多属于小微企业,零散,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都不成熟,短时期内也难以盈利,所以初期是需要其他产业投资文化产业,而地产行业也在转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支撑文化企业的发展。

近日,湘鄂情、熊猫烟花、中南重工等传统行业上市公司纷纷宣布跨界收购影视公司。

“文化产业是最具有与其他产业融合的能力的,与其他产业的界限也将会越来越模糊,当然,在融合的过程中,该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也是非常规范的。”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副巡视员施俊玲表示。

《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加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文化类无形资产的评估、登记、托管、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为文化金融合作提供专业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服务于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促进文化与金融对接,扶持骨干文化企业和小微文化企业,搭建文化金融中介服务平台。

文化企业融资难的关键问题就是“轻资产”无法评估,没有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货币信贷处处长表示,有些项目要评估的话,可能需要到北京找权威人士,成本很高,即便找到,金融部门也难以下放,因为文化产业的风险很高。

以云南文投集团为例,在银企双方接洽初期,该集团拟以自有土地抵押作为该项目的担保方式,但是,经进出口银行调查,拟抵押的土地为划拨用地,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咨询意见,抵押划拨土地若要变现,涉及补缴出让金等一系列手续,且土地划拨性质不能变更,由此将导致抵押物变现存在一定困难。

针对诸多问题,进出口银行为借款人量身定制了贷款方案,针对用款企业均为小企业、融资能力弱的情况,制定了“统贷统还”,也就是借款发放后,云南文投集团将资金转贷给实际用款企业,以解决实际用款人的融资问题。由于三台演艺节目共涉及5家境外企业及2个境外项目,进出口银行协助云南文投集团在该行开立人民币一般户,《吴哥的微笑》节目定期将收入打入该账户,解决资金的汇路问题。

“整个程序之所以如此复杂,还是核心问题没有解决,而信贷一旦出了问题,相关负责人要承担责任,所以,有些金融部门宁可不放贷。”一投行旅游项目负责人表示。

轻资产的评估,并非是我国遇到的独有难题,也是世界性的问题,目前,我国也有一些创新。比如,人保财险联合一家网络游戏服务网,创新开发了国内首款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险产品,产品投放市场以来,3个月内累计为30万次网游客户提供5000万元虚拟财产风险保障。“对于大多数的文化产品,评估和担保体系究竟该如何设置,需要一个过程,相关部门已开始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上述负责人表示。第一财经日报2014-3-26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专家建议失联航班乘客家属在美索赔 额度超国内25倍

随着飞机搜救、事故调查工作进展的同时,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也开始提上日程。法律专业人士指出,一旦证实客机失事,马航失联客机乘客家属最少可获得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如果机组人员参与恐怖劫机,赔偿有可能达到500万人民币以上。

马航官员昨日表示,已为每位乘客家属准备5000美元经济资助。3月10日晚,马航宣布向每位失联乘客的家属发放特别慰问金,中国乘客领取3.1万元人民币,境外乘客领取5000美元。由于目前失联客机尚未发现,事故原因不明,马航暂未启动赔偿程序。

不过,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已开始向投保了人身保险的乘客进行赔付。据统计,国内已有22家保险公司确认承保了MH370航班上乘客的人身保险,赔付金额超过3000万元。

昨日从北京保监局获悉,北京保监局已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前期排查北京地区失联航班乘客投保情况的基础上,对应不同情形立即部署应急处理措施。

南开大学国际法专家左海聪表示,航空事故伤害赔偿和事故原因挂钩,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乘客家属最低可以获得120万元人民币赔偿金。

《蒙特利尔公约》是1999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09年通过修正案。中国、马来西亚、美国均是签约国。

左海聪指出,《蒙特利尔公约》最大的特点是通过两步递进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概念。第一步不管有无过错,航空公司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1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0万),这就意味着MH370乘客家属最低能获得120万元赔偿金额。

第二步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航空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则航空公司承担无限制责任。乘客家属可以和航空公司协商,或通过诉讼索赔。如果航空公司证明事故不是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造成的,则航空公司不承担进一步的赔偿责任,乘客家属不能再向航空公司索赔。

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代理过多次空难事故索赔诉讼,他表示,索赔诉讼首先要选择准据法,准据法分为两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一般情况下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事故原因不同,赔偿金额不同。MH370事故正在调查,张起淮说,如果证明有航空公司人员参与劫机,索赔可能会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张起淮说,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失事飞机的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都可以适用该公约,因此马来西亚、中国、澳大利亚都可以作为赔偿诉讼的管辖地。此外作为飞机制造商的美国波音公司也可能成为被告,家属也可以选择美国作为起诉地。

国际航空事故索赔涉及多个国家、适用不同法律,选择不同的法律、不同的管辖地,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张起淮建议家属选择诉讼地点时应当考虑诉讼成本、诉讼时间、赔偿金额的差异,最大化维护权益。他说,“法律规定赔偿金标准高、生活水平高的管辖地是优先选择。”

张起淮介绍说,在美国,空难赔款额一般在100万至500万美元;马来西亚的空难赔款一般是30万至50万美元;中国的空难赔款一般在120万至150万人民币。

就诉讼成本而言,美国是中国的10倍,马来西亚是中国的5倍。就诉讼时间来说,美国一般需要3-5年,在马来西亚一般是1-2年,在中国一般是1年。

至于“同命是否同价”,张起淮指出,美国法律以死者生前的纳税多少作为赔偿金标准的一个重要指标,死者生前担任的职务、社会地位、年龄也是参考依据,对一个农民和一个官员的空难赔偿金额可能相差较大。马来西亚法律与美国类似,而中国法律遵循同机同命,农民和官员的生命价值相差不大,根据赡养义务、工作年龄的不同有一些差别。新京报2014-3-26


【10】刑事财产刑执行难题之应对

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因受法律关系复杂、立法空白点多等众多因素的制约,令其成为“执行难”的难中之难。

刑事财产刑应予执行的财产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所明确,理应不成其为问题。然而,法律规定的周全性永远滞后于法律实务的复杂性,使得这一不是问题的问题,已演变成为困扰法院执行的一大难题。

以刑庭随案移送执行的在案被查控财产为例,哪些当纳入应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实务中存在争议。根据刑事审判实务即知,侦查机关查控涉案财产的标准是,凡涉嫌涉案的财产均可予以查控。此种“广撒网式”的财产查控方式,使得诸如诈骗、贪污等经济或职务类型犯罪中,经常出现超实际涉赃财产范围查控的现象。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严苛的审限规定,使得刑事审判庭在审理被查控财产数量众多的案件时,一般只对被告人所涉犯罪金额等予以精准认定,而无瑕将其与在案所查控的财产一一相对应。此即使得一些超范围查控的在案财产,尤其是一些与案外人合法财产相混同的共有物中,必将存在着财产性质定性不明或涉赃份额判定不清等问题,使得后续执行难以为继。对于随案移送执行的财产,凡在刑事裁判中定性不明,或混同共有物中涉赃份额判定不清的,均不得纳入应予执行的财产范围,而应当将其回送原刑事审判合议庭予以处理和判定。

再以被执行人在外享有,但需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确定债权数额的财产为例,无论将其纳入或不纳入应予执行的财产范围,都将令执行机构陷入进退失据的境地。如在执行一没收罪犯(已被执行死刑)全部财产案件时发现,该罪犯曾有一批名贵字画(系其合法财产),在交由某保管公司保管后遭窃。由于价值巨大,双方曾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现需提起诉讼方能确定。对此类数额不定的在外债权,执行法院将其纳入执行与否,都将陷入无限纠结之中。如将其纳入执行,则面临着当由谁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困惑。若不将其纳入执行,则债权诉讼时效一旦错过,执行法院则有可能面临着违法渎职之指控。此种进退失据的尴尬,不仅凸显刑事财产刑执行的复杂性,而且也彰显执行法院在破解此类难题上的尴尬。对于此类需启动相关程序方能确定的被执行财产,亦应将其纳入应予执行的财产范围。

被告人陈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庭遂出具刑事补充裁定书,确认在案查封的13套房产均系赃物,裁定予以追缴。案件移送执行后,陈某的子女提出异议,主张上述13套移送执行的房产中的10套归其所有,并提供了至今还在按月偿还房贷等证据。

该异议受理后,当归哪个部门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处理?争议焦点在于:移送执行的刑事判决书及后续出具的刑事补充裁定书,究竟是属于执行依据还是当视作执行法律文书?而上述法律文书性质的认定,对后续案外人异议承办主体的确定,以及适法程序的选取等都将带来根本性的影响。执行部门认为,理当归属于执行依据。而刑庭则认为,可视作为执行法律文书。还有折中观点认为,刑事判决书当为执行依据,而移送执行后所出具的刑事补充裁定书,则当视作为执行法律文书。

上述刑事裁判文书不论其是刑事判决书还是后续的刑事补充裁定书,均应认定为执行机构的执行依据,而不能将其视作为一般的执行法律文书来看待。因为,在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中,执行机构对刑事财产刑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唯一源头,即为该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可令执行权得以启动的依据。故,移送执行的刑事裁判文书,即便是在移送执行后所出具的刑事补充裁定书,在法律属性上都当归属于执行依据。若将其视作为执行法律文书,则容易造成审判权与执行权的严重混同,不仅有悖于审执分离的原则,而且还可能会造成同一事实,审执所认定的结果存在相互矛盾的悖论,进而遭致先前的刑事裁判权威性受损。

上述法律文书性质确定后,便对后续案外人异议的承办主体及处理程序的选取起到水到渠成的作用。因为,执行依据均属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审查和变更,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起,而原刑事审判庭和后续的执行机构均无权染指其中。故,诸如本案相似类型的案外人异议,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陈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后,刑庭再出具刑事补充裁定书,认定曾有646万元赃款流归案外人朱某处,朱某已用其中的50万元作首付,与其妻共购了一套房产(已随案移送执行),遂裁定向朱某追赃该646万元。执行查明,该房产系朱某唯一财产,且在刑事案发前,房产上已设有354万元的抵押债权;朱某夫妇另还对外负债101万元。该房产经执行变现得款546万余元,现抵押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纷纷要求优先受偿。

当前,我国抵押权的设立形式,主要有采登记设立和无需登记即可设立两种类型。对上述执行钱款的分配及优先受偿权的处理,即便是刑事追赃执行,亦应维护国家的抵押制度。但由此亦应防止剑走偏锋的是,并非所有抵押债权均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同类型的抵押债权当予以区别对待。对于采登记设立的抵押债权而言,因其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世的公信力显而易见。故,在刑事执行财产分配中,对采登记设立的抵押权,当保障其优先受偿权。但对于有证据显示系罪犯曾与他人恶意串通,为规避后续追赃执行而登记设立的抵押权,则应将其剔除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外。否则,将极易诱发不可预测的道德风险。对于无需登记即可设立的抵押权而言,基于其真伪难辨等因素的考量,原则上应将其剔除出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列。

对于刑事债权与其他一般民事债权在受偿顺位的处理上,则应针对不同的执行内容,有针对性地确定受偿顺位。对于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的执行内容而言,当严格遵循“国不与民争利”之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优先偿还罪犯对外所负的正当民事债务。但对于追缴退赔被害人等执行内容而言,因执行内容的权利享有者均为普通的民事主体,不存在有“国与民争利”之问题。故,在此状况下,刑、民债务之间当不存在谁先谁后受偿之问题,则应按各自的债权数额依比例进行分配。

执行实务中,有的罪犯在刑事案发前,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赃款出借给借款人。而刑事裁决中,刑事审判庭则在裁决主文中判明,直接向该借款人追缴所借赃款。而执行实务中,对此类财产的追缴与执行,各地做法有所不一。有否定借款合同效力,直接向借款人追缴的。有维护借款合同效力,待合同期限届满后方启动追缴执行程序的。

对罪犯在刑事案发前,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未依法否定其效力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当以维持其合同效力为好,而不应以事后发现款项涉赃为由,去否定在先合法订立的民事合同。否则,不仅有损民事交易的安全性,而且还将由此滋生出众多无法解决的次生问题。在维持该类借款合同效力的基础上,执行法院当尊重其合同约定,执行权的启动一般就当待合同期满,且借款人不予自动履行时,方可予以依法启动。

上述债权到期方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理念的确立,并非使后续所遇难题归于无形。在刑事裁判文书的文首处,并未将借款人列为案件当事人,而文书在裁判主文中却判明了其所需承担的义务。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执行机构能否仅依刑事裁决主文内容,而直接将非执行依据中的当事人列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执行中,非经法定追加程序,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需严格沿袭原执行依据中的当事人身份,不得恣意扩展。只要是刑事裁决主文判明向案外人追缴执行的,执行机构即可依此直接将其列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若该借款人对原刑事裁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持有异议,则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人民法院报2014-3-26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内容 7464
粉丝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总阅读7.5k
粉丝0
内容7.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