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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99期 2014年5月28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99期  2014年5月28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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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 录■财经政策与法规【01】国务院督导“大气十条”落实:考核不合格扣减专项资金【02】个人查询信用三次以上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务院督导“大气十条”落实:考核不合格扣减专项资金

【02】个人查询信用三次以上将收费

【03】银监会将定“商业银行理财事业部指引”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127号文”效应提前释放ABS、同业存单“双线猛进”

【05】肖钢力推退市制度 改革投资者保护成关键

【06】“超募”监管演化 放管结合或成主线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7】最高法终审裁定浙江稻花香维持商标使用权

【08】最高检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 日赔偿额为200.69元

【09】非诉调解组织进驻自贸区法庭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务院督导“大气十条”落实:考核不合格扣减专项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同时,考核结果也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办法指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办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气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办法要求,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同时,办法规定,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日经济新闻2014-5-28


【02】个人查询信用三次以上将收费

近日从央行获悉,自2014年6月3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始对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实施收费,即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第3次及以上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5元。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而一般来说,每年两次免费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已经基本可以满足个人了解本人信用状况的需求。2014年个人查询次数自2014年6月3日开始计算,2015年以后每年的查询次数从当年1月1日起计算。

征信中心负责人指出,对信用报告收取查询服务费,有助于保证征信系统对个人提供可持续的、高质量的征信服务,此次收费是基于覆盖成本的原则。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而且,信用报告有偿查询是国际通行做法,此次执行的收费标准普遍低于境外征信机构同类服务收费标准。例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全国性征信机构每年要免费向个人披露1次信用报告,超出免费查询次数的,个人需要支付10美元―12美元(折合人民币62元―74元)以获得自己的信用报告。上海证券报2014-5-28


【03】银监会将定“商业银行理财事业部指引”

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27日下午在出席光大银行“阳光理财十周年”的活动时表示,今年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监管的主要工作方向还是要强调“栅栏原则”,在“栅栏原则”的指导下,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隔离,包括统一到总行进行管理,分类开展业务等。同时,还要推动理财业务的事业部管理制度。

据了解,理财事业部制是今年银监会大力推动的一项改革。目前银监会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事业部指引”,“指引”将明确理财事业部制的具体要求和门槛。

在银监会看来,理财事业部制之所以重要,主要是通过这种架构的改革,建立风险防范隔离墙,实现理财业务机构和运营与存贷款业务机构和运营彻底分离。

事实上,在近年来理财业务急速扩张的背景下,有效隔离风险成为当下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重要问题。王岩岫也坦言,在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首先是销售端存在误导销售的现象;此外,在投资端还有一些因行为不规范,存在一些不透明的资金池问题,存在一些银行自己的内部产品的交易导致了利润或者损失的转移,没有做到完全的风险隔离和信息透明,形成了社会对银行刚性兑付的预期,使银行理财在一定程度上承载了影子银行的种种非议。

他也借机对理财产品进行了“正本清源”。他强调说,银行理财不是影子银行。“理财产品分很多种,有银行自己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有代销的产品,有第三方理财,我们所说的理财都是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都在总行统一归口,都在理财登记系统上进行登记,大家在登记系统中查不到的,都是第三方其他的理财产品,这个缺乏监管,风险也比较大。”王岩岫提醒投资者不要混淆,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是不是银行的理财产品。上海证券报2014-5-28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127号文”效应提前释放 ABS、同业存单“双线猛进”

伴随五月中旬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下称“127号文”),同业监管的靴子终于落地。

言及文中要义,不可不提的是“堵邪门、开正门”。127号文除划分原有同业业务不同种类,并实现“分类量化管理”;还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指明方向,即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及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业务试点。

市场似提前嗅到了监管的意味,5月,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迎来“井喷”行情,以发行284.8亿创下ABS试点以来单月最高发行记录。另外,上周(5月19-23日)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也以180亿,成为年度发行规模最高的一周。

上述两项业务“双线推进”的同时,亦呈现出一些共性。城商行的强势加盟乃此两项试点发行主体扩大的重点,而投资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则从二级市场促进成交量,激发机构发行积极性。

另外,近期央行采取多重方式呵护月末流动性,较往年相比更为平稳。本周公开市场到期量仅500亿,央行周二正回购亦大幅缩量减至200亿,创下年内单日新低。市场认为,流动性宽松造成发行参考收益率相对走低,将利好同业存单及ABS发行。

今年5月,在原有10家同业存单发行人的基础上,又有8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作为第二批存单发行人,正式启动存单发行工作,同业存单试点正式扩围。

10家首批试点银行分别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信、兴业、招行、浦发和国开行。随着试点扩大,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和江苏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成为同业存单发行主体首轮扩容的主要对象。

从发行情况来看,5月第一周(5日至9日)共发行5只同业存单,总发行量80亿元;5月第二周(12日至16日)共成功发行6只,总发行量75亿元;5月19日至23日,银行间市场共发行同业存单12期、180亿元。

从发行机构来看,五月之前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主要为浦发、兴业、中信、招商等股份制银行,国有五大行仅由农行参与发行了两期,其余几家国有大行在5月开始陆续加入发行队伍。

而从二级市场交投情况来看,来自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消息称,“投资者参与热情较高,投资认购踊跃。招标发行的平均投标倍率超过两倍,甚至单周最高投标倍率达3.6倍。报价发行基本呈秒杀认购。”存单投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资管、农联社、证券公司。

收益率方面,存单期限覆盖3个月、6个月,除工行及中行首次尝试固息发行外,其他发行人均采用零息贴现发行。其中,3个月参考收益率在4.49%至4.7%之间,6个月参考收益率在4.70%至4.93%之间。

央行《报告》也表示,下一步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将逐步推出面向企业、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负债类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未来,央行还考虑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视市场发展情况及本行经营策略,授权其分支机构发行同业存单。

Wind数据显示,加上27日宁波银行招标发行的45亿ABS,5月总计发行285亿元ABS产品,创史上单月最高发行纪录。

5月发行ABS产品的分别是工行发行的14工元1期、国开行发行的14开元3期、北京银行京元1期、宁波银行发行的甬银一期,以及丰田和福田汽车金融公司发行的14丰元1期和14福元1期产品。

上述六单中银行ABS总额共计269亿元,两单汽车金融ABS总计16亿元。北京银行及宁波银行的加盟,意味着ABS发行正式扩大到城商行一级。

相比此前大中型银行试点选取的优质资产打包而来的ABS产品普遍面临“定价难”的问题,宁波银行本期ABS资产池中债资信加权平均信用等级为BBB+/BBB,中诚信加权平均信用等级为A/A+,招标利率高于同期招标的京元1期近1%,整体资产质量弱于近期产品。“这说明ABS试点在资产质量方面已经有所放松,这意味着定价方面的问题有望得到改善。”一位承销商人士指出。

5月以来,ABS的认购者结构也开始产生变化,且相比同业存单更为广泛,主要为大银行、城商行、基金、理财、保险资管计划和信托等。此前,已发行的ABS主要由银行间互相持有,其比例超过70%。“非银投资者队伍的加入是造成这个变化的重要原因。”上述承销人士说。

去年9月召开的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会议上,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曾提出要“确保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发行”。因此,近期ABS集中发行被视为“赶场”。但亦有券商高层表示,考虑到目前银行间市场收益率持续走低,债市行情走牛,将有利于降低发行成本,活跃二级市场。21世纪经济报道2014-5-28


【05】肖钢力推退市制度 改革投资者保护成关键

“要抓紧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证监会主席肖钢在日前主持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国九条”)时做出明确表态。

这也意味着A股退市制度将步入“肖钢时代”。

中国A股市场的退市机制长期失灵,有效退市机制的缺失使“圈钱”泛滥的行为缺乏制衡。然而退市制度建立却在现实中遭遇诸多阻碍。

近日南纺股份因连续多年虚增利润而被处罚,但没有被强制退市,成为市场关注焦点,也让业界对即将启动的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有所怀疑。

与两年前的郭氏新政相比,肖钢将从何处着手启动再改革?虽然没有公布具体改革思路,但是改革目标似乎已经明确。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上周阐述了退市制度改革的四大目标。

为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针对欺诈上市的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的操作性安排,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保持退市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抑制绩差股炒作,增强市场的有效性;以及改善退市的内外部制度环境,维护公司稳定、投资者稳定、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

当前退市主要的规则依据是2012年6月公布的《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及在2012年4月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退市标准中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利润连续为负、净资产连续为负、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 万元;交易指标主要包括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看似严苛的标准并没有让更多企业离开资本市场,上述退市规则实施至今,仅有*ST 炎黄和*ST创智这两家公司依规则退市,多数公司都在退市之前成功“保壳”。

生效的退市标准单一、上市公司易于规避、“行政化”色彩浓厚,是当前退市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只有连续亏损成为强制退市的有效标准,其他标准要么不够明确,主观判断的成分居多,要么无法反映市场的变化,量化指标脱离现实情况。”中金公司在其专门针对退市制度的研究报告中表示,一方面,业绩亏损的公司采取各种会计处理手段“保壳”;另一方面,许多ST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是地方政府,来自各方的压力和干预,以及利用各种资源千方百计保住上市地位。

另外,海外比较成熟的“自主退市”,在国内还没有形成机制,上市公司缺乏主动退市的动力。

企业不愿意退市原因有多方面。中金公司分析员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上市公司具有很高的“壳价值”。

在中国一直以来严格的上市审批制度下,壳资源具有稀缺性,上市公司有强烈的保壳欲望。此外,一旦退市,到场外市场交易,股票流通性将大大降低,不利于股票交易。

去年以来,监管层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并购重组等方面出台多项政策,退市制度的外部环境正在完善。特别是新三板市场,随着交易系统的升级,市场流动性有望提升。同时,新三板对交易所退市公司的承接功能也逐步完善。

但是,投资者对退市的态度依然没有改变。多数接受采访的投资者都对其投资的上市公司退市表示“坚决反对”,除了因退市损失股票溢价和流动性之外,索赔难度高也是一个因素。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去年底,国务院还以出台文件的形式明确“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退市制度改革中,投资者保护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方面。

股民反对强制退市,也反对主动退市。从海外市场经验来看,上市公司自主退市最容易伤害到中小股东的权益。此外,由于没有集体诉讼制度,证券诉讼代理律师和投资者需要做很多的重复劳动,一个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涉及的受损投资者成百上千,参与索赔的每个投资者,都需要完成准备材料、提起诉讼、打官司等所有程序,许多投资者因为这些“隐性门槛”而放弃索赔。第一财经日报2014-5-28


【06】“超募”监管演化 放管结合或成主线

“超募”这个词在A股身上一直有着复杂的纹理。

从2009年IPO重启以来,超募现象越趋普遍,相关问题早已引起监管层重视。

一份基于Wind和交易所数据的超募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显示,超募资金总体规模呈逐步下降态势,其使用率较高,并未出现闲置现象,相应投资项目收益也在逐步体现。

而在监管理念层面,随着对超募问题认识的演变,亦开始摸索出新的方向。

“以信息披露与公司自治为核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管结合。”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对此表示。

“超募”曾是一个让市场视如洪水猛兽的词汇,如何对其形成合理认识、并加以利用,对于即将重启的IPO具有颇为重要的意义。

前述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6月至2013年底,沪市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合计IPO超募资金高达4064亿元。以超募家数居首的中小板为例,除了IPO暂停的2013年,2010-2012年平均每家超募规模均逐年减少,未出现超募的公司占比加大,前者从5.39亿元降到2.13亿元,后者从1.96%升至16.36%。

规模减少只是“超募”回归理性的最简单指标,更为监管层看重的是超募资金去哪了?

从2009年6月到2013年上半年,三个板块整体超募资金使用率达72.59%,以往围绕“超募”问题的大量资金闲置争议,已有所纾解。

上述时段内,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主要的用途是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购买土地房产或车辆、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其中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占据前列。

“在实际操作当中,不少上市公司以向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方式先行开展主营业务,IPO募资后,再偿还这部分已于先期投入的资金,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北京某券商投行部业务负责人指出。

此前对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严格限制,使得一些公司的超募资金“趴”在帐上,出现使用效率比较低的情况。

2012年上市公司监管2号指引的出台,放宽了募集资金用途的严格限定,比如让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时, 将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提高到30%。

但放松的同时,防止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无关的高风险领域仍是重点,比如超募规模较大的创业板,就不允许其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在使用效率方面,超募资金项目收益已经逐步呈现,以创业板为例,截至2013年前三季度,已经有49家公司超募资金收益率超过6%,平均达到12.57%。

超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政策演变,仅仅是关于超募现象从市场操作到监管理念整体演进的一个细节。

在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看来,要真正认识超募现象和使用,重要的是如何从简单粗暴的“全面杜绝”到防止滥用,从使用效率评价的短期化与项目化,过渡到综合评价。

在这一基础上,未来对于募集资金监管的改革方向或可期待。

这其中的关键点有三个,首先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其次尊重公司自治,三是加强执法打击违规使用。

在第一点上,监管层关于超募问题未来或将关口前移,以信披为抓手加强IPO环节的募集资金监管。

事实上,目前IPO审批环节仍然注重募集项目的具体用途、预计投入时间和进度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很多赴美上市的国内互联网企业,招股书就未被强制要求企业披露募投项目,而更注重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未来价值。”上述投行人士指出。

这点或在未来监管层对于募集资金监管的改革中形成方向,比如逐步淡化和放松IPO阶段募投项目要求,将主动权还给发行人和市场,进一步强化拟上市公司在IPO预披露文件中对募集资金使用方向、预期收益率、市场风险等信披。

“比如披露公司的发展定位,其需要做什么项目? 达到什么产能?达到这个产能要有什么方式?可能是购买或者新建?但这些都不应该是具体量化,比如量化到我要买哪家公司。而是应该更侧重于时间、进度对于财务的影响 ,更侧重于对公司未来盈利影响的判断。”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

除了IPO环节外,在整个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这种充分信披、经合法程序、公众认知后的适当放宽,也将是监管的核心。

第二个重点则是尊重公司自治。未来的改革方向或可期待在目前保证监管安全的前提下,赋予公司更多自主使用的权利。

“比如可否适当放松对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管制?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顺序的要求及使用方式的限制等?”上述人士指出,“从而激发公司的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然而前两者都是放的环节,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加强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要求。

眼下,对于募集资金的后续监管,主要由保荐机构、交易所、派出机构和证监会等几个层面执行。

首先是保荐机构需要对募集资金使用做持续监督;再者,交易所实施一线监管;派出机构和证监会通过年报检查等现场检查来参与。

目前年报现场检查中有一个专门项目就是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线索,或者是投资者投诉,监管层会就相应情况介入调查。如果情节达到立案标准,就会启动立案稽查。目前非法挪用募集资金违法甚至已入刑。

这种多层次的事中事后监管无疑发现了许多线索,比如一位参加过现场检查的人士就表示,其曾经现场检查过一家公司,其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然而陈述的理由较为牵强,回应问题也并不补充,因此其变更便被延缓。“还有一些公司的募投项目已经完成了,但是保荐人还没有去过现场一次。”其指出。

在违规使用超募方面,据了解,沪市已有一家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存在违规,一家公司涉嫌违规正在被核查,深市个别公司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补充流动资金时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也被采取了监管措施。

在这点上,未来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力度或更大。21世纪经济报道2014-5-28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7】最高法终审裁定浙江稻花香维持商标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历时10余年之久的浙鄂稻花香商标之争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这意味着,浙江省义乌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稻花香公司)的稻花香商标的合法注册使用权得以维持。

据了解,浙江稻花香公司申请使用在“八宝饭、方便米线”等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标于2002年5月被核准注册。2002年10月,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稻花香公司)以浙江稻花香公司注册的稻花香商标与自己注册在“酱油、醋”等商品的稻花香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中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

2008年1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浙江稻花香公司的稻花香商标注册。2009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2009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两个商标使用的商品关联程度高为由,作出撤销北京市一中院判决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判决。

2011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2011)高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流程、原料等方面差别较大,二者不属于类似商品。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往往体现在商品之间的替代关系和竞争关系上,本案中的方便食品与酱油、醋不具有替代性和竞争关系。浙江稻花香公司的稻花香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属于拥有良好声誉的商标,该商标对应的商品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消费群体,故不宜将其予以撤销。

湖北稻花香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八宝饭、方便米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酱油、醋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湖北稻花香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不易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法制日报 2014-5-28


【08】最高检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 日赔偿额为200.69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今天下发《关于201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014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00.69元的新标准,比2013年增加了18.34元。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4年5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1474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37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2014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00.69元计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遵照新标准执行。法制日报2014-5-27


【09】非诉调解组织进驻自贸区法庭

上海浦东法院近日正式启动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此举意味着自贸试验区内发生的商事纠纷诉讼案件将可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快速、便捷、公正、有效地得到解决。

此项机制具体是指,浦东法院在自贸区法庭内建立司法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对接平台,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它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对属于自贸区法庭受案范围的、适宜委托调解的涉自贸试验区的商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选择后,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首家协作单位进驻,在自贸区法庭率先设立了调解室。

根据浦东法院制定的工作规则,目前可委派或委托非诉调解的纠纷主要是属自贸区法庭审理的,与自贸试验区相关联的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及房地产等纠纷。在诉前、庭前、审中三个阶段,当事人均可选择启动非诉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从受托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名册中选定调解员。非诉调解的期限一般为25个工作日。非诉调解适用受托调解组织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或协议未被法院确认的,案件由自贸区法庭依法继续审理。

浦东法院副院长曹洁表示,“专业调解”、“意思自治”、“调判分离”、“程序规范”和“成本节约”是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五个主要特点。

浦东法院院长郭俭表示,这一机制正式运行后,法院还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在特邀调解组织上,将引入更多的专业商事调解组织,完善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在调解程序上作出探索,增强机制的便利性和有效性,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模式,为建成法制环境规范的自贸试验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法制日报201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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