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税务总局简政放权出新举措取消11种涉税文书报表
【02】工信部出台五大措施支持软件业发展
【03】互联网售药新规松绑处方药 第三方平台激战在即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银行业风险“兵临城下”监管预警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05】30亿资本撬动1.38万亿规模 基金子公司疯长时代终结
【06】新三板试验场:市场和制度赛跑
【07】信托刚性兑付终将成历史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8】一批法律法规6月起施行
【09】垄断成立:洋镜片被罚1900万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税务总局简政放权出新举措 取消11种涉税文书报表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在第一批取消简并15项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再取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等11项涉税文书报表;在此前两批取消20项进户执法项目基础上,再取消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调查核实等9项进户执法项目。
这次取消的11项涉税文书报表包括: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等。这次取消的9项进户执法项目包括: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调查核实、纳税人多缴税款退税(费)审批调查核实、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符合条件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实地调查核实等。至此,税务总局今年已分三批取消29项进户执法项目。人民日报2014-5-30
back
【02】工信部出台五大措施支持软件业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昨日表示,我国将采取优化产业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加快拓展应用市场、持续培育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等五大措施促进软件产业升级,全面提升软件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支撑服务能力。
苗圩表示,下一步我国将加大软件产业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力度,加快重点软件标准制定,做好软件正版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此外,我国将加快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移动互联网、智能语音、云计算服务、大数据等新兴领域发展,促进信息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间建立以产业链为基础的合作机制和产业联盟。在重点领域开展安全可靠信息系统应用示范,提高国家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另外,我国将综合运用政策、规划、标准、资金等多种手段,引导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并支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格局。
苗圩透露,我国将推动面向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剥离,面向行业和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并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创建以生产性服务业为特色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适时启动生产性服务业试点示范城市创建。证券时报2014-5-30
【03】互联网售药新规松绑处方药 第三方平台激战在即
5月28日国家药监总局颁布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新的监管办法对药品配送、第三方售药平台、处方药网上销售等方面给出了全新的提法,但还是没有给出明确解决方案。
《监管办法》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互联网药品经营单位可以销售处方药。
这是在以往任何药监局口径中都没有出现过的。此前,国家对于网络售药的要求一直是“药品销售网站不得销售处方药”,医疗机构也不得邮寄、互联网销售处方药。
实际上,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一直未被彻底控制住。自从药监局批准医药电商开始,大部分电商都在以打擦边球的方式销售处方药。
药监总局此次弃“禁”改“放”,令医药电商欣喜。
相比起网购处方药的模糊地带,此次新的监管办法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却提出了明确的方向。
截至2013年11月底,国家药监总局共发放194张《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其中B2B的52家,B2C的132家,第三方交易平台10家,这些平台大多数是B2B平台。
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中为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目前最接近第三方平台的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医药馆。
然而,新的监管办法出台之后,类似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变得异常简单:仅需向省级药品食品监管部门申请,省里就能确定是否颁发资格证。
真正有能力承担起平台功能的没有几家企业。即便第三方交易平台放开,阿里和腾讯可能仍然是其中的霸者,留给其他企业的机会不多。21世纪经济报道2014-5-30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银行业风险“兵临城下” 监管预警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成为监管部门近期召开的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聚焦的重点。据悉,监管层高层近期在会议上除了警示市场普遍关注的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风险外,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也成为提及的重点,并提出要严密盯防。
该高层指出,当前我国银行业运行比较平稳,风险总体可控,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业面临的宏观形势较以往更为错综复杂,金融体系内生性问题也在增多。并明确指出,流动性风险诱发因素明显增多,市场风险也明显上升。
2013年不期而至的流动性风险让其成为当前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和挑战之一。上述高层指出,目前流动性风险的诱发因素明显增多,且隐蔽性和突发性增强。
据其总结,当前有多重因素可能影响货币市场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状况,其中之一为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政策节奏的不确定性、国际资本的双向频繁流动将加大我国外汇占款的波动性,可能在短时间内引起市场对流动性预期的逆转。
与此同时,部分国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存在预算“软约束”,缺乏财务纪律,对增量资金的需求仍比较旺盛,也加剧了金融体系资金供需矛盾。
互联网金融业态、银行表外业务和理财等快速发展,对银行资金来源稳定性的冲击也不容小觑,且日益显著,与此同时,银行表内外资产扩张冲动较大,同时对同业市场资金依赖程度上升,期限错配加剧,上述高层认为,这也容易出现流动性缺口。
另一个不得不提的可能的诱发因素是,由于有去年6月“钱荒”的前车之鉴,市场机构对利率波动的敏感性大幅上升,上述高层称,尤其是在月末、季末的特殊阶段,容易把市场利率短期内上升的趋势进行“自我强化”。
2013年6月流动性风险引发银行间市场利率大幅飙升,资本市场也随之下挫。再临6月,流动性风险也成了机构关注的重点之一。
申银万国近期的一份报告认为,半年末,在央行总体中性的态度下,银行吸存的季末效应将对股市和银行间流动性产生较大压力,虽不至于发生去年中期钱荒现象,但流动性趋紧仍将对银行估值产生压制。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上述高层也明确提到由声誉风险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不容忽视。2013年6月钱荒曾盛传多个机构违约事宜,加剧了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与此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持续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快速发展,上述高层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市场风险也明显上升。
一个重要体现是,债券业务体量较大,债券利率和价格的波动性增加。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债券余额已突破20万亿元,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券余额接近4万亿。今年3月份“超日债”违约事件后,债券市场“刚性兑付”局面被打破,债券市场利率波动性明显加大。
同时,银行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不规范现象比较突出。据上述高层称,根据对部分银行的初步调查,计入“银行账户”的债券中,有相当部分在二级市场频繁交易,但实际应计入“交易账户”,并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汇率双向波动且波幅加剧,也增加了银行汇率风险管理难度。该高层指出,此前,人民币兑美元即期汇率波动幅度从1%上调至2%,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大,跨境资本流动更趋动荡,给银行相关头寸管理带来挑战。
因此,该高层明确提出要密切跟踪监测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严密盯防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要认真执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专业性、前瞻性和精细化程度。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来源稳定性,依靠自身流动性资产储备确保日常流动性安全。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充分应用到发展战略制定和风险管理中。”该高层要求。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市场风险管控。关注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过程中的风险变化,完善利率、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切实完善利率风险控制和缓释工具。规范债券业务会计核算,按业务实质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准确计提资本。
该高层总结称,总的来看,银行业运行面临十分复杂的局面。一方面,我国经济仍处于增长转型和架构调整的阵痛期,实体经济中相当一部分企业运行困难加剧,资金链趋紧,信用违约风险加大;另一方面,金融领域非传统的投融资模式不断增多,交易对手更多元、违规操作更隐蔽,风险特征更复杂。上海证券报2014-5-30
【05】30亿资本撬动1.38万亿规模 基金子公司疯长时代终结
仅仅一年时间,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从1500亿元就扩充到了1.38万亿元,在业内为之振奋之时,管理层也凝视着这个行业高速发展可能的风险。
在摸底半年调研半年后,4月底证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下称“26号文”),该文件对高速发展的基金子公司业务带上了镣铐,某种程度上结束了基金子公司野蛮生长的“光辉岁月”。
26号文中叫停的业务,对每家基金子公司多少都有点影响。“另一家沪上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尤其对银行系基金子公司的影响更大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26号文与此前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监管的99号文有异曲同工之处。
对此,业内研究人士认为,这两份文件都明确指出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通道业务要在合同上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对基金子公司的此类通道业务将有较大影响”。
“银行与基金子公司搭建体外资金池,主要是为了将规模大的融资拆分成小份额的、将期限较长的产品拆成短期的。”上述研究人士表示,资金池设在基金子公司,比设立在银行总行操作更灵活,入池时机和入池价格可由设立资金池的银行分支机构灵活掌控。
“为了提高对风险的预判预警能力,证监会已经委托专业机构来监测基金子公司的专户业务风险了。”业内人士表示,公司内部也开始仿照信托公司开始清理资金池了。
“此前,基金子公司就已经进行自查、专项检查了,可能后面还会有抽查的情况。”沪上一家基金子公司内部人士透露,在正式下发文件之前,基金子公司早已根据通知中的条理进行整改。
据了解,深圳证监局、上海证监局先后下发了加强基金专户业务风险管理的文件,文件内容基本与26号文一致。
其中,对基金子公司影响较大的内容有五条:第一,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第二,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第三,通道业务要在合同上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第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第五,强化母公司管控。
在一年多时间里,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规模从1500亿元扩张到了1.38万亿元。
2012年9月,证监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允许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去年6月,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基金子公司,行业总规模为1500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证监会核准设立的基金子公司共有38家,管理账户368个,管理规模约1500亿元,占基金管理公司非公募业务(包括社保、企业年金、普通专户业务)约16%。
对此,有基金研究机构研究员表示,“当时,子公司主要是通过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事非上市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利的财富管理业务。”
仅仅三个月时间,在2013年9月底,就有41家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模约为4600亿元,其中主要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并且,证监会调整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适度扩大了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对于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采取适度监管方式。
“当时,信托、券商资管都面临着政策限制,而基金子公司的投资限制较少,就成了融资方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宠儿。”上述研究员认为,得益于宽松的政策,基金子公司开展了更迎合市场的项目,同时吸引了大量人才。
据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共有67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子公司,其中60家子公司开展了专项资管业务,管理账户4186个,管理资产1.38万亿元。
“总有个别激进的公司为了急于扩大规模,对所承接的项目不那么谨慎。”有基金公司子公司内部人士透露,基金子公司业务主要涉及实体资产投资,受宏观经济和行业波动影响,就会存在个别项目违约兑付风险。
对此,上述基金子公司内部人士表示,“基金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但随着管理的资产规模变大,风险也随之抬升。”
据证监会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显示,截至2013年底,共计有62家基金专户子公司获批,合计注册资本为29.6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62家基金专户子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为4800万元。
其中,只有7家子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注册资本最高的是嘉实资本,达到3亿元,是2012年11月首批成立的基金专户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子公司共有21家,占比33.87%,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子公司共有28家,占比45.16%。
“大部分基金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及以下,但它们管理的资产却达到几百亿元,甚至上千亿元。”业内人士认为,相比信托公司、券商而言,基金子公司风控能力较弱,刚性兑付压力增大。
基金子公司,将仿照信托公司开始清理资金池。
“这次对基金子公司风险管理,主要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证监26号文及地方局文件明确指出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对基金子公司的此类通道业务将有较大影响。
上个月,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相关证监局督促子公司强化合规风控管理,牢牢守住合规底线,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对此,业内知情人士表示,“资金池的清理工作预计将仿照信托公司的清理思路开展,在查明情况、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形成整改方案,循序渐进地退出,避免因”一刀切“引发流动性风险。”
今年5月1日,中国证监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实施备案管理,监测分析专户业务相关风险。
据了解,该公司为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的机构,目前承担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监测分析等工作。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这是为了提高对专户业务的风险监测分析水平,提升对风险的预研预判预警能力。”
基金子公司作为类信托业务的有力竞争者,在大量开展通道业务的过程中,积极利用资金池业务来打开市场,快速获取市场份额。
据了解,基金子公司开展的资金池业务主要有两类,分别是主动管理型和非主动管理型。前者是基金子公司主动负责资金募集和资产投放,资金池里的资金一般是“两进两出”,进的是募资和资产到期回款,出的是产品到期付款和资产投放付款。
“主动管理型的管理难度较大,开展这类资金池业务的基金子公司较少。”研究人士表示,主要是因为基金子公司在募资和非标资产获取上的能力较弱,由于主动管理型资金池较少,因此基金子公司资金池的清理难度会明显低于信托。
而非主动管理的资金池,通常是基金子公司为银行或者券商搭建的“体外”资金池,流动性由银行和券商提供,基金子公司仅提供账户管理、清算和分配等服务。
“目前,比较常见的是银行将规模较大的融资拆分成较小份额产品进行销售,以及将期限较长的产品拆分成较短份额进行销售。”相关人士表示,例如,将投资期限2年期拆分成3至6个月,甚至更短期限。
并且,相较于资金池设在银行总行,将其设在基金子公司,不仅可实现资产出表,入池时机和入池价格,还可以由设立资金池的银行分支机构灵活掌控。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26号文的表述是“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有别于99号文中关于资金池的表述是“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因此基金子公司未来是否连标准化资金池业务也不得开展,还不得而知。
此次,26号文还强调了“通道业务要在合同上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
此前,发生了多起信托“伪集合”通道业务风险事件。中诚信托30亿矿产信托、吉林信托10亿信托贷款项目,伪集合造成了信托公司风险和收益的不匹配--收取廉价的通道报酬但却承担了集合信托主动管理的风险。
上述研究人士表示,在金融同业业务中的实务操作中,大量存在的“抽屉协议”造成风险悬空,在合同上明确风险承担主体相当于将抽屉协议阳光化,厘清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
在《通知》中,还重申了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守住的底线要求和禁止性行为,例如不得利用专户产品为客户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牟取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专户产品财产;不得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募集资金超过规定人数或者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产品特性,误导欺诈客户等。
此外,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不满一年或者其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低于50亿元的,证监会将暂缓审核其设立子公司的申请。21世纪经济报道2014-5-30
【06】新三板试验场:市场和制度赛跑
2014年被称为“新三板元年”。进入5月份,随着新的交易结算系统上线、做市商制度出台时间表确定,以及其他一系列的新政出台和公司事件,新三板的舆情热度更是赫赫炎炎。
新三板素以零门槛、申报简捷、融资快著称,而挂牌的上市公司,大多是正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对资金充满饥渴,新三板不异于这些企业获得融资、分享资本盛宴的快车道。因此,融资功能是否完善成熟、挂牌之后的企业融资是否更加便利,一直是市场和舆论关注的重中之重。“融资”一词,也是在各大媒体报道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
一般观点认为,在新三板上市的好处,首先就是解决了公司定价的问题,即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更公允地反应公司的市场价值;同时,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定向增发、优先股、公司债等再融资渠道上,会更加便利;此外,挂牌后可以获得更多信用贷款,贷款成本会下降,间接融资更加便利,等等。但是,部分媒体报道则指出,理想丰满,现实骨感,目前这个阶段,新三板挂牌企业面临融资难,仍是个现实问题。
媒体评论认为,一方面,由于市场交易活跃度仍然较低,挂牌公司普遍规模较小、经营风险较大等等因素,新三板投融资双方的对接与沟通,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顺畅。另一方面,尽管新三板股转系统一直在持续推进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框架合作协议签订不断,但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
不过,媒体报道同时指出,自扩容之后,新三板的融资功能亦一直在改善。股转系统也为有效推动投融资的对接做出了许多动作,如在各地举办投融资推介会等。而随着新的交易结算系统上线,有观点指出,其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正在逐步实现。甚至有媒体评论认为,“苦等IPO,不如先上新三板”。5月22日,股转系统的相关负责人在证监会的官方微博上举办了一场微访谈,该访谈透露了一组数据,二季度以来,新三板公司发行股票融资36.5亿元,融资规模已接近此前8年的总额。
尽管就融资功能而言,新三板还有许多尚待改进和完善之处,但在市场交易上,新三板近日却出现了一种“另类”的繁荣。5月27日,新三板挂牌企业九鼎投资的一笔交易成交价达到850元/股,成为三板史上“最贵股”,“秒杀茅台”。但紧接着,其股价又突然跌回1元/股,而到28日,九鼎投资再次以950元/股的价格成交了两笔共计3000股的交易。有媒体将这一现象比喻为“蹦极”、“过山车”、“云霄飞车”。九鼎投资也因此成为了新三板相关新闻报道的热点公司。
对于新三板上出现的这种近乎疯狂的现象,媒体和网民的观点都趋向于认为,尽管合规、合法,但合理性却堪疑。舆论都把罪魁指向了新三板现行的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的弊端有二,一是效率低,从而导致成交量较低,二是成交的价格不能够真实地反应市场价格。
股价非理性巨幅震荡,新三板亟待“制度纠偏”。而欲使新三板实现价值回归,媒体评论和网民观点,都无一例外地指向了做市商制度,认为应尽快推出竞价机制、协议转让和做市商制度配合的定价机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市场力量决定新三板定价。
不过,无论是当前的协议转让还是即将上线的做市商制度之下,散户都不在这场资本盛宴的邀请之列,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就曾在公开场合明确表态,在新三板市场里我们不希望像交易所那样引入大量的散户投资者进入这个市场。
5月19日,新的交易结算系统上线,此举被称为“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据了解,新系统上线支持经优化的协议转让方式,当前市场呼声最高的做市商制度、竞价交易方式也将在新的系统平台上陆续开发推出。
据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观察,市场对做市商制度的强烈预期,来自监管层多次在公开场合的表态。日前,姚刚在某论坛上表示,8月份、9月份能正式提供协议交易、做市商制度、集中竞价三种交易方式。股转公司副总经理高振营也曾于5月13日透露,8月份做市商交易系统将上线。据此,做市商制度的时间表已相对确定。对做市商制度的强烈预期,亦被部分媒体认为是近来新三板交易活跃度上升的原因之一。
事实上,不仅是新的交易系统和做市商制度,进入5月以来,新三板的“政策利好”甚至有“井喷”之状。如并购政策,5月9日,证监会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这两个文件是部分观点认为“新三板可能成为并购重组的主战场”的主要依据。如转板通道,证监会主席肖钢近日就曾明确表示,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甚至连注册制也在这一系列利好之列,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近日透露,注册制也有望在新三板率先试行。
新三板从扩容开始,所有的政策和改革都一步一步有条不紊地推进,从并购相关政策,到新交易系统上线,再到对做市商制度、转板通道,甚至是注册制的讨论,基本上都是“市场先行、制度跟进”。某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认为,或许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对新三板的设想,就是要以市场实践倒逼制度改革。证券时报2014-5-30
【07】信托刚性兑付终将成历史
近期,信托项目兑付风险猛增的“悲剧”在不断上演,中诚信托、中融信托、吉林信托等公司先后被卷入兑付危机的浪潮之中。新富资本董事长李先林等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不要迷恋信托的刚性兑付,“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将成为未来的趋势。
房产市场持续降温令投资人开始忧虑房地产信托项目,房地产信托兑付危机也正在逐一显现出来。有消息称,已停工的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公司旗下的馨华园·南湖天下项目,在6月底它将要偿还新华信托约6亿元的信托贷款;涉及光耀地产、时代地产等多个房地产信托项目的中融信托,也可能面临着兑付危机。
当然,面临兑付危机的企业并不仅仅上述两家信托公司,今年以来已经有多家信托公司被卷入兑付危机中。
“信托兑付危机和风控体系不到位有直接的原因,这是可以肯定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个完善的风控体系。”中科创总裁常虹在新富资本举办的大资管研讨沙龙中表示,信托出现兑付不完全都是风控的问题,但和风控有着直接的关系,有些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项目小组的介入、初审、预审和再审出现了一些问题,“尽职调查是一定要做到位的。”他表示。
常虹指出,国内的信托产品主要以集合资金信托为主,其他的信托很少,而欧美国家的信托是做财产信托、遗产信托,真正做集合资金信托的企业很少。常虹认为这和国内的环境相关,一是国内银行市场化不够;二是国内的债券市场不发达,令企业成本加大从而埋下风险。以养老房地产为例,美国很多房地产项目靠发债以长期持有较低的成本,而国内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企业急功近利无奈之下只能选择高成本,必然存在风险。
多位资深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都认为,所谓的神话一定会破灭。新富资本董事长李先林表示,信托行业的刚兑一定会被打破,打破以后一定是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为原则,“这将会建立起一个更加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迫使投资者更理性、更成熟。”李先林还表示,投资者不必杞人忧天,信托行业总体来讲并无系统风险,经受得起风险考验,纵然有信托产品出现兑付危机,也不会带来太大影响。
李先林指出,一方面,信托公司近年来积累了较为丰厚的利润,可以承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出现几个问题项目是亏得起的;第二,对于出现兑付危机的项目,信托公司完全可以以前一期信托产品的受益权作为标的,再发一期信托产品。当前整个市场资金面上并不缺钱,信托发行上并无多大难度。
“不要迷恋刚兑,刚兑只是个传说。”德信资本董事长陈义枫这样表述,刚性兑付不符合金融规律和经济规律。他指出,目前信托的刚性兑付情况并不乐观,目前应该是市场化的风险释放的恰当时期。“私募基金的兑付危机过去有,现在有,今后应该会更多。北京这个市场是最突出的,因为它发展得早,发育得早,问题就会出来更早,它规模大,出问题的个数也就会多。深圳跟北京比还差得远,所以我想兑付危机问题,会成为大资管行业的长期热点问题。”深圳商报2014-5-30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8】一批法律法规6月起施行
6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
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指的电信企业,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
该办法明确从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税率分两档,基础电信服务征收11%的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税率。业内预计实施营改增后,三大基础运营商利润将下降36.5%。
对此,三大运营商预计在短期内“营改增”将对公司经营利润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主要原因是增值税具有“税费与价格分离”的特点,“营改增”后公司营运收入将相应减少;同时,公司部分支出项目不能够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例如折旧摊销及人工成本等),造成了“营改增”带来的成本下调幅度将低于当期营业收入的下降幅度。
3月31日,国务院发布通知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同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针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据悉,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6月3日开始对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实施收费,个人每年查询第3次及以上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5元,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2015年以后每年的查询次数从当年1月1日起计算。
对此,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介绍,按照发改委相关规定,对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第3次及以上的收取每次25元的查询服务费。据了解,个人查询本人信用记录有现场查询、银行网银查询和征信中心官网查询三种渠道。三种渠道的查询次数都会被记录下来,但目前阶段,收费只针对需要打印报告的现场查询,通过人行征信中心官方网站和银行网银查询的,暂时不收费。
针对第3次起查询每次25元的费用,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收费有两层含义,第一层说明提供服务不是无偿的,第二层说明个人偶尔查一两次可能因为新鲜好奇,但查多了就有商业用途了,应该支付一定费用。央行解释,征信收费是与国际惯例接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11月1日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全过程监管,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卫生规范)。该卫生规范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应督促指导各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卫生规范要求,从多方面积极开展自查。从防止生产加工过程污染的角度,对照卫生规范中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出厂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方面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切实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同时,通知明确指出,企业根据自查情况,依照卫生规范要求,在2014年6月卫生规范正式实施前完成全面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此外,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通知强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卫生规范落实的工作中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严格检查,切实保证卫生规范的实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于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停产整顿;情节特别严重,已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中国证券报2014-5-30
【09】垄断成立:洋镜片被罚1900万
5月29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因违反《反垄断法》,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主要框架镜片生产企业,及博士伦、强生、卫康等主要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依法被处罚,目前,发改委已责成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共计罚款1900多万元。
2013年7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发一篇《洋镜片的中国控价术:踢降价者出局,涉嫌暴利垄断》,文中披露包括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洋镜片”生产企业在中国市场销售中,通过制定统一零售价,保护自身价格体系等方式维护产品利润和市场份额,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发改委方面指出,当年8月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力量对眼镜行业主要镜片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查实一些生产企业存在限制下游经营者转售价格的排除竞争行为。
调查显示,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主要框架镜片生产企业和博士伦、强生、卫康等主要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普遍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镜片转售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比如,有的框架镜片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签订了含有限定转售价格条款的《销售合同》(本报曾予以披露),并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其制定的“建议零售价”销售镜片,直接维持转售价格。而一些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还联合在全国或重点城市的直供零售商常年统一开展“买三送一”促销活动,相当于各零售商按照生产企业“建议零售价”的七五折销售隐形眼镜片,变相维持转售价格。
为维持镜片市场价格体系,涉案企业通常还会采取惩罚性措施加以约束,如扣减保证金、取消销售返利、罚款、停止供货、口头(邮件)警告等。一旦经销商或零售商突破限定的价格(折扣)或擅自加大促销力度,就会遭到警告、停止供货等惩罚;反之,如果经销商或零售商严格遵守限定的价格或促销力度,则会获得销售返利等奖励。
在中国市场,上述生产企业的产品几乎占据了中国大部分镜片和隐形眼镜市场,其品牌影响力很强,一被采访企业曾表示,“如果不卖这些产品,眼镜店根本就不叫眼镜店,因此,必须遵守他们的规则。曾有企业为避开上述企业的定价体系和销售规则,通过串货(即由其他企业帮忙找生产企业代购的方式)来规避,但最终仍遭受上述生产企业的各种处罚。”
不过,这次处罚并非“一刀切”。发改委方面表示,这次处罚根据各涉案企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行为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配合检查、整改情况等因素,酌情处罚。其中,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对价格控制力较强,但能够主动整改,最终被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共计879.02万元,属于目前被处罚金额最高的企业。
而北京尼康眼镜有限公司虽未很好的配合调查,但发现问题后能主动整改,被按上一年度销售额2%予以处罚,共计168.48万元。而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和强生视力健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则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最终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1%被予以处罚,罚金分别为176.6万元、369万元和364.37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调查过程中,豪雅(上海)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卫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2家涉案企业因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最终被依法免于处罚。
发改委方面表示,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被调查后,各涉案企业均采取了整改措施。21世纪经济报道2014-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