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02】保监会密集出台险资运用新政
【03】中证协规范券商客户账户开户和交易委托代理
【04】上交所规范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
【05】中国结算:券商可采取两种模式为托管的基金结算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6】新股发行引发巨大争议市场化改革遭考验
【07】重提禁止第三方代销背后:信托直销困境难解
【08】基金互认年内成行初期拟用QFII模式
【09】中创信测重组案再观察:借壳的代价博弈的谋略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10】去南海捕个鱼为何这么难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通知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此外,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金融界2014-1-14
【02】保监会密集出台险资运用新政
保监会13日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此举旨在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分别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等资产、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等方面的账面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此次修改,拟调整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2013年9月,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重新将保险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它金融资产等五大类,针对五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流动性资产不设总量控制。
保监会近日接连发文就险资投资事宜作出规定。保监会7日发布通知称,险资可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保监会8日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近期将启动历史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申请试点。中国证券报2014-1-14
【03】中证协规范券商客户账户开户和交易委托代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对《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和《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形成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指引》(简称“开户指引”)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简称“代理指引”),修订后的两指引昨日正式发布并实施。
开户指引明确,投资者可以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开立账户。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须配合证券公司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投资者进行回访,证券公司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如回访时出现异常,证券公司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根据开户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
代理指引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证券公司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证券公司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证券日报2014-1-14
【04】上交所规范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
上交所日前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 重组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组停牌前相关事项的核实、确认和承诺、重组停牌期间及披露重组方案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并强化了重组公司董事会的勤勉尽责义务。本次《备忘录》与上交所此前发布的重组备忘录共同构成对重组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发布澄清公告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涉及重组事项确认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回函作为公告附件同时披露;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目前尚未开始筹划重组、但不能确认未来三个月内是否开始筹划重组的情形,《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立即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予以说明;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未来三个月内不筹划重组的情形,《备忘录》明确了“筹划重组”的具体内容。
为避免上市公司推出重组方案后随意终止重组的情形,《备忘录》要求重组公司董事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委托中介机构对交易对方进行调查,并在附生效条件的重组协议中约定有效可行的违约补偿条款、泄密赔偿条款等,无法在重组协议中增加上述条款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如披露重组方案后交易各方协商终止重组,公司董事会须在终止重组公告中说明公司同意终止重组的原因和理由、终止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有经济损失、公司董事会已采取和拟采取追偿损失的具体措施(如适用)等。
根据上交所《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自然日,确有必要延期复牌的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防范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制度,《备忘录》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在延期复牌公告中披露重组框架介绍、目前重组工作进展、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及预计复牌日期,其中重组框架介绍至少包括主要交易对方、交易方式、标的资产及需要在召开首次董事会前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和核准情况(如适用)。
《备忘录》规范了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方案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特别是重组风险因素的及时披露。《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草案后,市场环境、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出现变化调整或者重组各方沟通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方案后因各种原因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按照上交所2013年7月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 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试行)》和本次《备忘录》要求,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2014-1-14
【05】中国结算:券商可采取两种模式为托管的基金结算
中国结算13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的场内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已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依据监管部门向其出具的基金托管资格核准文件,直接向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申请办理结算业务开通手续。未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须按照相关规定首先申请结算参与人资格。
通知同时明确,证券公司为托管的基金办理场内交易的结算业务,可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和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在风险管理方面,证券公司应按照法人结算原则,对纳入多边净额结算范围的全部自营、经纪、托管等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证券公司发生托管业务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有权扣划和处置其自营结算资金和自营证券以弥补其交收违约。证券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参照相关行业协会对托管银行的要求,与客户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于中国结算发布实施的《中国结算协助托管银行冻结、解冻、划转、划回违约客户证券的业务流程》等业务规定,证券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参照适用。证券日报2014-1-14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6】新股发行引发巨大争议 市场化改革遭考验
新股开闸不久,市场即掀起轩然大波,甚至对此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提出质疑。高价发行是否合理?巨额老股转让是否有借道套现之嫌?券商自主配售是否涉及利益输送?这些问题成为市场争议的焦点。
从IPO开闸后首批发行的两只新股新宝股份和我武生物发布的中签率公告来看,超过百倍的网上认购和偏低的中签率表明投资者看好新股。但奥赛康72.99元的发行价,67倍的市盈率,远高于同期同行业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这引发了市场质疑。“合理的新股发行机制应该是让发行人与投资者共享企业成长的成果,但在发行人以圈钱为目的的情况下,中介机构不仅不能为投资者提供合理建议,更有可能与发行人一起侵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
12日晚间,证监会紧急发布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强化对高市盈率发行的监管。当晚,原定于13日发布定价公告的新股反应迅速,汇金股份、东方网力、绿盟科技、恒华科技及慈铭体检,宣布暂缓新股发行或推迟刊登发行公告,此前预计的发行时间表也随之调整。
在奥赛康的公告中,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7.9亿元,但有老股转让资金31.83亿元,这让市场充满忧虑,认为控股股东有高价套现之嫌,这直接导致了该股暂缓发行。
按照目前拟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截至1月10日,已经有50家公司披露了招股材料,其中多数已敲定老股转让方案,而明确不转让老股的目前仅有4家。以首批开放申购的我武生物为例,公司发行的2525万股中,有1425万股为老股转让。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仅有2亿元左右,而老股转让资金达到2.8亿元。此后的奥赛康更是把新老股比例演绎到了极致。
老股转让资金超出公司募集资金1倍多,甚至数倍,如此大规模的转让,让投资者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心存疑虑。人们担忧:未来,或许是没有大小非悬念了,但大股东在发行当下就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减持套现,是否对公司未来发展缺乏信心?
在此轮新股发行改革方案中,券商自主配售权被视为一大亮点。网下发行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进行配售。发行人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自主配售的初衷是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双方利益,对新股定价形成约束。但有投资者对此表示忧虑,担心新规给了券商很大的自主配售空间,结果变成了利益输送工具,从而造成新的不公。“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承销商自主配售有相应的制度匹配,但在我国,承销商往往把配售当作一种福利,带来利益输送,造成不公。”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说。
市场化改革不意味着放任自流。自主配售权和老股转让不意味着可以对股票随意进行分配。“证监会可以在询价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对老股转让比例过高的IPO定价进行听证,同时加大报价和配售过程的公开程度,加强监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一位资深保荐代表人说。金融投资报2014-1-14
【07】重提禁止第三方代销背后:信托直销困境难解
时隔许久,监管层再次重提禁止信托公司通过第三方销售信托产品。对于在产品营销方式转型中挣扎的部分信托公司而言,虽明知依赖第三方代销信托产品并不可取,但是为了实现产品的快速销售,第三方仍是不得已而取之的现实选择。
营销能力是信托公司综合实力的体现,而目前直销困境也反映了信托公司在市场冲击下转型的尴尬,随着券商资管等“类信托”产品进入市场,信托产品的收益竞争优势下降,信托公司利润空间的降低更限制了其投资直销渠道的投入。一些信托公司将信托未来的发展定位为客户资产配置的“终端”,但是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拉起至少上千人的队伍,在竞争加剧、传统业务利润增长乏力的背景下,仅凭目前多数信托公司百十人的规模,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近日,监管层重提不允许信托公司通过第三方代销信托产品,并鼓励信托公司自建财富中心,发展直销渠道。目前,除了业内大型信托公司产品直销比重普遍较高以外,大多数信托公司卖产品还需依赖第三方机构。
事实上,监管层提出禁止第三方代销信托产品的“声音”早已持续多年。早在2011年时,监管层便在《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重申,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非金融机构可以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产品。由于政策的具体执行效果有限,相关要求最终并未落地。
信托公司众多分支财富中心的局面也是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之后才形成,但是信托公司的异地分支机构,也仅普遍是各公司财富管理部门的分支,并不独立,其权力有限。很多信托公司的销售人员,仍是通过对接第三方来实现产品的销售。
日前,监管层重提不允许信托公司通过第三方代销信托产品,并鼓励信托公司自建财富中心。对于在产品营销方式转型中挣扎的部分信托公司而言,虽明知仅依赖第三方代销信托产品不可取,但是为了实现产品的快速销售,第三方仍是不得已而取之的现实选择。
某开业三年时间左右的信托公司的有关人士指出,其目前通过渠道和自身直销的集合信托产品比例约为2:1,目前公司销售队伍仅销售公司自身开发的产品,理财队伍约40人左右,并在不断扩充人员。该公司目前存续信托规模已突破1000亿元。“公司成立之初,第三方渠道是公司集合信托营销的主要途径,这也是公司在发展初期占领市场的主要方法,不然的话,规模、尤其是集合信托规模不会增长这么快,更难谈后续发展”,上述人士指出。
“而一些国企背景、发展相对谨慎的信托公司,由于拒绝借助第三方营销产品这条路,甚至错过了信托公司过去几年相对优越的发展时机”,一位券商非银金融分析师表示。
营销能力是信托公司综合实力的体现,目前信托公司直销渠道建立的问题也间接反映了信托公司在市场冲击下的尴尬。由于信托制度红利减弱,产品的竞争优势下降,集合产品报酬率逐渐降低的信托公司,搭建稳定的营销渠道也并非易事。
去年基金子公司等推出“类信托”产品,加上互联网金融产品等新理财产品形态的出现,信托公司赖以发展的高收益优势降低,产品的报酬率降低,而营销环节的成本增加。上述信托公司人士对记者指出,“从直观感觉看,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等‘类信托’产品确实对信托产品的发行造成了一定的竞争,在各销售渠道的销售量中,信托产品的占比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信托产品在销售环节的压力与往年相比还是比较大的”。
此外,销售队伍设立的成本也是众多信托公司所要考虑的,以北京为例,信托公司的财富中心多数聚集在东直门、金融街等核心商圈,每年的房租等成本高昂。如直销的业绩不佳,加上信托产品本身报酬率降低,财富中心高额的运营费用也是信托公司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信托公司未来发展模式是专业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建立直销渠道的目的是拥有自己的客户,并为其提供一系列金融解决方案。部分信托公司通过成立金控平台的方式以增加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也有部分集团背景的信托公司通过集团内部的交叉销售实现产品链的多样性”,上述分析人士指出。
但是对于大部分信托公司来讲,其并无这样的资源优势。有分析指出,部分信托公司将信托未来的发展定位为客户资产配置的“终端”。但是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拉起至少上千人的队伍,在竞争加剧、传统业务利润增长乏力的背景下,仅凭目前多数信托公司百十人的规模,实现这一目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证券日报2014-1-14
【08】基金互认年内成行 初期拟用QFII模式
香港财经事务和库务局局长陈家强1月13日在亚洲金融论坛后确认,基金互认已被列为特区政府今年最重要的金融项目之一,料两地监管部分不久会有定案,相信“年内有好消息”。
一位香港本地银行的消息人士透露,具体到销售框架,两地基金互认初期或只对港元和美元开放申购及赎回,暂不接纳以离岸人民币购买。简单来说,基金互认采用传统的QFII额度模式,短期对现有RQFII产品的冲击有限。
12月4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徐浩曾在香港披露,内地与香港的决策机构已就互认基金范围、准入条件、互认审批等六大范畴达成了初步框架;互认进入了“最后冲刺”。
上述人士表示,消息出来后,境外基金北上内地的积极性明显强于中资金融机构。一方面,只接受以港元、美金申赎,再加上设有额度管制,相当于QFII和QDII的扩容,机构担心无法大规模接纳零售客户;部分机构也担心同系竞争会打乱境外子公司的部署。
业内流传,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将不包含中资金融机构在港发行的境外产品,加上RQFII基金存在收益偏低、成本较高的问题,市场一度担心基金互认将直接导致RQFII业务“夭折”。
港府内部人士回应称:基金互认初期所设定的额度、范围和外汇限制主要基于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风险管理,并不是为了保护RQFII,也不会特意排斥某特定类型的发行机构。中央政府旨在循序渐进地开放双向资本流动,相信离岸市场有足够的市场深度同时容纳RQFII和其他在岸基金。21世纪经济报道2014-1-14
【09】中创信测重组案再观察:借壳的代价博弈的谋略
始于去年9月的“A股最大借壳案”――信威通信重组中创信测一度因股权纠纷、对赌争议而蒙尘。在停牌近一个月后,信威通信前两大股东王靖、蒋宁以付出1亿补偿金+277万股信威通信股份的高昂代价,实现了与“钉子户股东”光大系两公司的和解。
曾在IPO停摆中匆忙转道借壳、今又面临政策重新开闸的背景下,中创信测重组案的启动、曲折、纠纷、和解,放之于同类推进借壳运作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某种共性的观察意义,更可为初登资本市场者所鉴:A股借壳运作的“纠纷多发地”;光大金控提出仲裁的时间点耐人寻味;IPO对赌协议与借壳业绩承诺的争议;信威通信股东对于“撤借壳、重上IPO”的利益博弈……
经过近一个月的停牌后,中创信测重组案终于取得实质性进展。1月10日,中创信测发布公告,“光大系”两公司已与信威通信及其股东王靖、蒋宁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光大系撤回对北京信威通信及其股东的仲裁请求。至此,信威通信借壳上市的法律障碍终获扫除。
回顾信威通信股权沿革史,2012年5月,天津光大以0.99亿元的价格购买126万股信威通信股份,当时约定首期支付0.19亿元。新疆光大以3.99亿元的价格买入505万股信威通信股份。2012年10月,新疆光大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
本次公告解释称,由于政策等种种因素,天津光大入股至今未完成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在投资协议签署的同时,新疆光大与信威通信主要股东王靖、王庆辉、蒋宁三人签署了《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王靖、王庆辉和蒋宁三人就信威通信的业绩以及资本运作事宜做出承诺,如到期不能实现,则三位股东应向新疆光大支付相应的补偿。
但是,由于A股资本市场IPO暂停,信威通信迫切地转道选择了借壳上市,并根据监管要求修改业绩承诺,除光大系外所有股东同意解除“补充协议”。直至去年9月,新疆光大所持股份被排除在信威通信借壳上市方案之外。
由此,天津光大的增资入股未办理工商登记、IPO转借壳背景下对赌协议未完全拆除――这两项成为“光大系”两公司与信威通信纠纷的焦点。2013年12月2日,“光大系”提出仲裁申请。自12月17日起,中创信测连续停牌。“光大系”的仲裁请求使得这一2013年度A股最大的资产借壳方案横生枝节。
如今来看,不论增资抑或对赌,均非重组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尤其是对赌协议已在2012年9月披露的借壳预案中有所安排,而“光大系”或颇具谋略地利用了A股借壳运作周期、监管审核要求等客观环境,巧妙选择时间点申请仲裁,为己争取最大利益。
例如,在中创信测最新公告中,信威通信及其股东如此解释对赌协议:“在与天津光大、新疆光大签订的对赌条款较为严格,并且信威通信已确定借壳上市方案,并通过实际控制人王靖在重组预案中作出的未来三年业绩承诺来替代天津光大与新疆光大设定的对赌条款,以充分保障全体投资人收益最大化,故信威通信未来三年业绩承诺与其对天津光大、新疆光大的对赌条款存在差异。”
查阅此前预案,信威通信2011年、2012年实现净利润分别达到56899万元和49113万元,2013年1至6月更达到惊人的167939万元。
有此业绩对比公告的解释,信威通信似乎在进行委婉又无奈的诉苦――预案披露之时,IPO与借壳仍适用不同的审核标准,信威通信的盈余管理模式由此发生变化。
为了拆去光大系两家“钉子户”股东,推进借壳重组的完成,信威通信方面的解决方案主要为两项:首先是公司前两大股东王靖、蒋宁分别向“光大系”两公司合计付出1亿补偿金+277万股信威通信股份的高昂代价。
其次,在信威通信完成借壳中创信测后一段时间内,由中创信测购买“光大系”持有的不参与此次重组的标的股份,收购价格与当时股价成正比。该项交易由王靖等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这是一个令人唏嘘、唏嘘后又颇为赞叹的结局。
博弈中的光大系几乎完胜――和解方案多角度保障了新疆光大和天津光大拥有的信威通信股权在借壳上市后股权升值的利益,同时又排除了借壳失败的风险。更重要的,新疆光大和天津光大已将1亿元+277万股信威通信股份的前期补偿收入囊中,稳赚不赔。
反观王靖、蒋宁两人,在信威通信尚未完成借壳、其自身所持股权无法增值变现的背景下,却需支付亿元现金+百万股份的代价。
此前A股诸多案例已经表明,在借壳运作中错综复杂的股权结构、大小股东们的对赌安排历来是“纠纷的温床”。王靖等管理层对资本市场规则体系不够熟悉,缺乏博弈经验,贻误战机以致失去主动权,付出代价也在情理之中。
此外,一个可以提出的观察是,在借壳上市审核严格、IPO重新开闸、强制存量发行襄助老股东套现的政策背景下,王靖等股东是否也动念放弃借壳而重回IPO?若如此,王靖或会失去初次登陆资本市场的信用,却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其与光大系的博弈也将是另一盘棋局。
据了解,某披露借壳方案的中医药公司最终在重组委审核中被否决,巧妙地符合了该公司原始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不愿为高昂壳费买单,撤回去重新冲刺IPO。至今,壳公司仍在停牌,“讨论”是否继续推动重组。
同时,万好万家因借壳方不符合新规则而宣布终止重组,第三度卖壳失败。而三房巷也宣布终止重组,其背景也“高度疑似”重组对象北京数字天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放弃借壳转道IPO。上海证券报2014-1-14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10】去南海捕个鱼为何这么难
去年11月29日,管辖南海海域的海南省修订了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经修订后,该实施办法比2008年的版本新增第五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本省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当地时间1月9日,美国国务院新闻发言人在简报会上称海南省的上述做法是“具有挑衅性和潜在危险性的行为”(provocative and potentiallydangerous act)。
1月1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称,海南省此次修订的《办法》中有关外国渔船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规定与1986年制定的《渔业法》并无二致。
1986年制定、2004年第二次修正的《渔业法》第八条确实包括“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内容。
针对美国国务院的表态,华春莹回敬称:“不是法律法规有问题,而是解读者自己的心理有问题。”
“30余年来,中国有关渔业法律法规一直在正常实施,并未引起过什么紧张。如果有人非要说对一部业已实施多年的地方渔业法规作技术性修订,会对整个地区和平稳定构成威胁,那不是缺乏起码的常识,就是别有用心、居心叵测。”华春莹说。
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江红义认为,上述《办法》是从渔业管理角度落实了海南省对南海海域管辖权的具体内容。在海南建省的时候,国务院就授权海南管辖南海海域了。但此后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授权,使得海南如何管辖南海海域流于一种宣示的层面。
由于承载着落实南海海域管辖权的意义,海南省鼓励渔民到外海捕捞的“海洋经济”战略似乎多了一份政治使命的重大性。但事实上,这一战略的背景其实是近海渔业资源枯竭,不得不加强外海捕捞力度的经济逻辑。
来自海南省海洋与渔业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海南有近2.7万艘海洋捕捞渔船,其中约95%的渔船在近海捕捞(海南岛东部和南部海域约20海里内均属于近海范围)。而加上不断上涨的柴油价格,捕鱼在海南早已被年轻的一代认为是夕阳产业。
2012年10月25日,在海南省海洋工作会议上,海南省省长蒋定之坦言,海南海洋经济发展存在五方面不足,其中第一个便是海洋经济总量小,全国11个沿海省市,去年海南海洋生产总值在全国倒数第一,与海洋大省的地位不相称。
尽管南海拥有难以估计的渔业资源,其外海却几乎处于未曾被开发的状态。中国渔业协会副秘书长、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副会长黄宝善此前对本报表示,目前南海的外海基本处于没有开发的状态。而据《海南日报》报道,南海鱼类品种2050种,渔业资源蕴藏量约为1080万吨,潜在可捕量约540万~650万吨。
现在,开发南海渔业资源已开始受到重视。在去年3月6日的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首提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海南代表团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认为,举全省之力加快建设海洋强省,坚持把海洋经济转型升级作为建设海洋强省的重中之重,其中,要大力发展西南中沙群岛海域的渔业资源开发力度。
江红义认为,习近平到琼海看望渔民所释放出来的信号是,海南应当大力发展南海的海洋渔业。这已上升为省级发展战略。《海南日报》2013年8月14日报道,海南省委省政府此前出台《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决定》,该决定还提出,海洋资源开发由近海向外海转移的海洋产业布局新战略,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
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前任院长安应民说,随着钓鱼岛问题的复杂化,南海问题也跟着复杂化。他说,现在中国南海周边的安全性比过去要差。
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的不完全统计显示,1989~2010年,周边国家在南沙海域袭击、抢劫、抓扣、枪杀中国渔船渔民事件达380多宗,涉及渔船750多艘、渔民11300人。其中,25名渔民被打死或失踪,24名渔民被打伤,800多名渔民被抓扣判刑。2011年10月,中国渔船在南海遭到菲律宾军方舰艇撞击,类似的事件在中国渔民和越南军警间也时有发生。
一个关键的因素是,和其他沿海省份一样,海南大部分的远洋渔船吨位不仅较小,而且多是旧船改造而成。在他看来,这样的船只无法在南海进行安全作业。
为鼓励渔民造大船,向远洋和外海拓展,海南近4年来共投入1200多万元的财政,对本省新造80吨以上外海捕捞渔船给予财政(贴息)资金扶持、银行优惠贷款支持,对外海和远洋捕捞船给予柴油财政补贴。
从更宏观的背景来看,这也是由于中国过去缺乏对南海海域的管控所致。江红义说,在南海,中国已经把中国渔政、中国海监、海关缉私、武警边防整合为中国海警,以加强对渔船的保护。
2012年,海南省组织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南沙捕捞。而这次大规模的南沙捕捞渔船,则前所未有地得到了渔政执法船的全程护航。有专家指出,这次捕捞作业成规模、有组织、有保障,为发展外海捕捞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较好地以经济活动履行了维护南海权益的职责。2013年8月6日,海南首艘1000吨级省级维权执法专用海监船“中国海监2168”正式入列中国海监海南省总队。这意味着海南省从此结束了没有大型海监船的历史。第一财经日报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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