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土部:下一步将试点征地制度改革
【02】油气破垄断第二步:管网开放办法正式发布
【03】政治局会议:向深化改革要动力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泛鑫事件敲响风控警钟保险中介迎来整顿年
【05】第二轮新股发行上市或于3月中旬至下旬开启
【06】港交所“同股不同权”咨询遇阻阿里巴巴香港IPO首季破冰无望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7】中央重拳出击司法腐败:严控保外就医减刑假释要“打假”
【08】国家劳务派遣新规3月1日施行 派遣工禁超用工总数10%
【09】3Q大战首案落槌:360须赔腾讯500万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土部:下一步将试点征地制度改革
国土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近日表示,下一步将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目的在于使征地范围得到合理的缩小、土地征收程序更加规范、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协调同步增长。
具体而言,一是界定征地范围、明确操作程序,以缩小征地范围;二是严格征地程序,包括建立拟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制度、建立征地报批前协商制度等;三是完善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包括完善征地补偿办法、探索多种安置途径、规范农民住房的补偿方式、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四是研究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包括合理调整提高补偿标准,规范土地增值收益的用途,如将一定比例土地增值收益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培训支出等,并建立税费调节机制。
国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表示,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改,统筹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土地产权、规划、审批、监管等相关土地管理配套制度建设研究。同时,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同步配套研究起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例》,推动《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制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国证券报2014-2-25
【02】油气破垄断第二步:管网开放办法正式发布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近日正式印发,这是继中石化近期宣布油品销售业务引入社会资本之后,中国油气改革领域破垄断第二大动作。
该《办法》所指油气管网设施开放,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之间及其向上、下游用户开放使用其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相关服务。国家能源局负责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相关工作。
另外,国家能源局正在抓紧制定《办法》相关合同、信息公开制度等配套文件,努力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积极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
《办法》规定,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的范围为油气管道干线和支线(含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以及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在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管网设施。
同时规定,应在互惠互利、充分利用设施能力并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的前提下,按签订合同的先后次序向新增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上、下游用户要结合生产实际情况或市场需求与消费量预测情况,以及油气管网设施规划、建设与使用现状,合理向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出开放申请。
《办法》鼓励以自行协商或委托代理等方式由不同市场主体的上游用户向下游用户直接销售油气,并由上、下游用户与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第一财经日报2014-2-25
【03】政治局会议:向深化改革要动力
中共中央政治局昨日召开会议,讨论了国务院拟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会议判断,今年我国面临的形势依然错综复杂,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并存。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要向深化改革要动力。
昨日政治局会议对今年形势做出了基本判断。会议认为,今年我国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一方面,我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区域发展回旋余地很大,今后一个时期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具有良好基础。
另一方面,要防微虑远,趋利避害,把发展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同时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在具体任务方面,会议提出了包括确保经济运行期间合理,推进重要领域改革和增强内需拉动作用等目标。
会议明确,今年改革重点集中在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稳定和完善宏观政策框架;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推进重要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增强内需拉动经济的主引擎作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改革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以创新支撑和引领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第一财经日报2014-2-25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泛鑫事件敲响风控警钟 保险中介迎来整顿年
半年前震惊业界的上海滩最大保险中介公司泛鑫骗局事件,敲响了监管对于保险中介业务的风控警钟。多地保监部门已将2014年定为保险中介业务“整顿及规范年”。
内控漏洞倒逼制度跟进。近日获悉,在泛鑫事件发生后,监管部门历时半年对整个保险中介市场进行了多番深入排查,目前已针对人身保险公司专业中介业务管理草拟了制度细则,对“佣金前置、代收保费、自买单”等潜规则将形成约束力。一旦出台,将对整个保险中介市场影响重大,尤其是对保险代理机构及依赖中介渠道的部分保险公司。
多家保险机构负责人透露,已收到监管下发的内部征求意见稿。“规则很细化,比如对佣金前置的规定,销售类佣金应在保单有效期内根据保险产品的交费期限分期支付,交费期限超过5年(含5年)且低于10年的,销售类佣金应至少分3年支付,其中首年销售类佣金不应超过总销售类佣金的70%。对于交费期限超过10年(含10年)且低于20年、超过20年(含20年)的则另有规定。”
大比例佣金前置正是泛鑫骗局形成的动因之一,也是目前保险中介行业的一大潜规则。手握渠道话语权的一些保险代理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将续期佣金也一并算在首年佣金里提前支付。这样做的风险便是,一旦续保的量跟不上,保险代理机构如不认账,保险公司将自兜财务损失。
事实上,“自买单、代收保费”等行为也是导致泛鑫事件爆发的导火索。为了不断骗取高额佣金,泛鑫管理层鼓吹内部员工购买保单,造成保费规模虚高、“江湖”地位骤升的假象。而从本报记者拿到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其明确规定“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投保的保单,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将该保单的保费收入计入佣金计算基数”;此外,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或接受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费,且不得以保费抵扣佣金,佣金应由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使用唯一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佣金的5%应作为风险保证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存于专门的商业银行账户,用于应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出现的重大风险。保单到期后,由人身保险公司将应对重大风险结余的保证金及其利息,支付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征求意见稿对“佣金前置、自买单、代收保费”的严格规范,受到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赞同。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可避免保险公司的部分利益受损。但在泛鑫事件中,保险公司难辞其咎,其自身在事件中所暴露出的风控漏洞及管理缺失亟待补课。
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人身保险公司须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派驻服务专员,及时监控风险,派驻的服务专员应至少每两年更换一次;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委托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风险监测并建立评级标准,并至少每年评级一次,评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模、保单继续率、回访问题件率、投诉率等,评级结果应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共享。”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同一保监局辖内,对于代理的人身保险公司数量已超过3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
多家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表示,他们对于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严格规范并无异议,“只有整个市场规范有序了,大家才有‘蛋糕’吃。”
不过,对于其中合作数量的限制,他们则有不同看法。“我们的理解是,在一个地区一家保险代理机构只能代理不超过3家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一旦按此实施,对于我们的业务肯定是有一定影响的。我们的建议是,合作数量的多少并不直接影响保险中介市场的秩序,关键是加强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内控。”上海证券报2014-2-25
【05】第二轮新股发行上市或于3月中旬至下旬开启
接近2月底,在首轮新股发行上市告一段落后,对于下一轮新股发行改革的重点,众多业内专家已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在2月21日举办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从新股路演、注册制改革等方面进行了介绍。
在3月份证监会发审会重启之前,监管层的连续表态被业内视为IPO政策或有调整的强烈信号。邓舸表示,截至2月21日,证监会尚未接到新的IPO申报材料受理申请。
据了解,在首轮新股发行中,奥赛康、慈铭股份、太平洋石英3家公司目前仍处在暂缓发行状态。此外,因出现媒体质疑事项,宏良股份1月18日暂缓发行。其中,奥赛康作为老股转让份额超过新股发行3倍多的公司,于1月10日发布了暂缓发行的公告,也引发业内对于老股转让的激烈争论。
针对此次证监会内部机构调整,邓舸认为,将发行、上市、机构、基金和期货等部门进行整合,旨在“适应新的监管形势,增设债券、私募、创新业务和‘打非’等部门,并调整理顺了部分部门职责,解决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等问题”。
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表示:“证监会职能重点在于监督而不是审批,因此,审批权可以下放到交易所,证监会负责监管环节是否存在问题。”
“已过发审会且办理完会后事项的首发企业,都已取得了核准文件,其余过会企业中除个别企业外,均拟补报2013年年报,预计要到3月份才能发行。”在今年1月份新闻发布会上,邓舸曾表示,目前在审的首发企业,均需按规定补充提交预披露材料和2013年年报,并履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审核程序,预计也要到3月份才会召开首发企业发审会。
有分析人士认为,依照当前谨慎的市场情形,第二轮新股发行上市或将在3月中旬至下旬开启。证券时报2014-2-25
【06】港交所“同股不同权”咨询遇阻 阿里巴巴香港IPO首季破冰无望
可为阿里巴巴在港上市铺路的放宽“同股同权”规定的公众咨询,刚起步可能就已遭遇障碍。2月24日,港媒消息称,香港证监会对港交所拟定的关于放宽同股同权咨询文件草案“有保留的多,认同的少”,并指证监会要求其对草案进行大规模修订,要求加入更多保障散户的措施。
“上市委员会在例行的季度政策会议上,讨论了一份关于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文件草拟本以及其他议题。”24日,港交所发言人表示,上市委员会已就文件的形式及性质达成广泛共识。不过,接近港交所的人士称,这份咨询文件的草拟本是上市科拟定后首次交由上市委员会讨论,按照程序,咨询文件要经过上市委员会通过后才会交至香港证监会。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现阶段,对咨询文件有关事项无可置评。
早在去年10月的季度例会上,港交所上市委员会就已经就展开放宽“同股同权”制度的公众咨询达成一致。
上述接近港交所的人士称,上次季度例会后,上市委员会已经要求港交所上市科就有关议题拟定咨询文件,由于1月底的季度例会恰逢新年,因而顺延至今日。今年2月初的港股新年开市仪式上,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曾表示,已将“同股同权”制度检讨提交上市委员会,目前正在讨论议程中,但还不能确定检讨咨询何时能展开。
同股同权制度的放开,涉及到香港100多年来形成的股东保护机制,市场意见分歧明显,要对有关制度做出改变,并非易事。24日的上市委员会例会上,仅指就文件的形式及性质达成广泛共识,上述匿名人士暗示,要“通过”这份草案仍要努力。
“港交所上市科将继续与上市委员会及香港证监会共同研究相关事宜,预计文件不会于第一季度内公布。”港交所发言人表示。
按照港交所过往惯例,公众咨询一般都要经过三个月左右的咨询期,随后还需要一段时间总结咨询结果,分析意见并完成修订方案,而若涉及上市规则的修改,还需要经过香港证监会的批准。
也就是说,即便港交所能在二季度顺利推出有关咨询,并得到市场和香港证监会的支持,要等到香港对“同股不同权”点头,阿里巴巴至少也要等到今年第三季度末或第四季度初。
市场消息称,港交所的咨询文件草稿以相对概括性的问题居多,主要是收集市场对引入不同股权架构的意见,如同意引入、是否应限于新上市公司及科技公司等问题。
“这些意见本身不代表一定会令同股不同权成为香港法律中的一个原则。港交所有权依据法律授权修改上市规则,但上市规则的变动有可能与公司法例、证券期货法例等上位法发生抵触。”香港一名熟悉证券法律的人士表示。
港媒指出,香港证监会对放宽同股同权存有三方面的疑虑。一方面,证监会认为放宽同股同权并非全球趋势,不明白香港为何要先行“自毁底线”,另一方面,只放行新股或是只容许创业板公司设立“非同权”架构,相当于允许市场上存在双重企业管治标准。第三,容许个别股东“以小控大”,与现行的《收购合并守则》相抵触。
“香港的《收购合并守则》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如果允许以小控大,就会侵害其他股东的权益,从根本上背离了其订立初衷。”上述法律人士指出。
《收购合并守则》与港交所的上市规则类似,同属于非法律的规则性文件。有市场人士认为,由于涉及到《收购合并守则》相关内容,港交所或许需要考虑进行两次咨询。
“即便在美国,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数量也并不算多,同股不同权确实称不上是全球发展的趋势。”前述法律人士认为,改变同股同权规则,涉及整个公司法律体系的重建,基于同股同权衍生出来的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也可能需要重构,并非短期内可以完善解决的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2014-2-25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7】中央重拳出击司法腐败:严控保外就医 减刑假释要“打假”
今后,罪犯通过以权、花钱提前出监所的可能性有望大大降低。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以往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犯罪惩治力度不够、处罚偏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这样规定为执法司法人员树立了一条“高压线”,可以说打击司法腐败力度是空前的。
多年来,执法司法机关依法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也发生一些问题,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
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央政法委组织中央政法各单位在开展专项治理、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切实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
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
为了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指导意见在要求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标准的同时,针对“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明确规定,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并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比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延长到现在“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针对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司法部根据指导意见,正在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指导意见还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指导意见着眼于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明确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为了强化责任、从严惩处腐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中央政法单位正在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正在细化相关规定,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指导意见切实得到执行。东方早报2014-2-25
【08】国家劳务派遣新规3月1日施行 派遣工禁超用工总数10%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3类岗位,“同工同酬”将得到一定程度保障,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将受到重罚。
劳务派遣,是指一个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另一个用工单位去工作的经营行为,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辅助用工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有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滥用劳务派遣,如将短期工放在长期工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损害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
为此,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改《劳动合同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两项法规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回应了长期广受关注的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待遇、“虚假外包”违法派遣等问题,特别是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将有效遏制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行为。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按照新规,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新规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目前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缴费基数差别大的问题备受诟病。新规实施后,无法同工同酬的问题将会有所改善。按照新规要求,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在新规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此外,在现实中,有的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这种“应变”行为如何破解?新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做了规范,对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将有效遏制“假外包、真派遣”等行为发生。深圳商报2014-2-25
【09】3Q大战首案落槌:360须赔腾讯500万
3Q大战历经四年,由此引出的“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昨日尘埃落定。
昨日下午3点,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根据奇虎360最新发布的截至去年9月30日的Q3财报,奇虎360在该季度净利润达到4446万美元,这意味着这场官司奇虎360损失了该公司一个季度利润的1.8%。
500万元的赔偿不会影响奇虎公司的发展。但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看来,二审的判决明确阐释了竞争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法律鼓励创新以及由此带来的良性竞争,但是创新本身不能违反法律,不能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这对于互联网领域日益激烈的竞争以及相关案件的审理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审法院通过创纪录的500万赔偿数额,表达了对制止和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倾向,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这将有助于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赔偿标准,对于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而言将有更大的震慑作用,也将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赵占领昨日表示。
3Q大战角力四年,硝烟未了。截至目前,3Q大战一共引发了三场诉讼,两场是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目前均已终结,腾讯胜诉;最后一场是360诉腾讯垄断,将择日宣判。这三场官司,都关系到为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树立标杆。
与去年12月开庭时几个小时的激辩相比,昨天不到1个小时的宣判显得利落许多,但这丝毫不影响此案所受到的关注度。
2010年的那款“360扣扣保镖”让网友印象深刻。这款号称“给QQ体检”、“清QQ垃圾”、“去QQ广告”、“保QQ安全”等功能的软件,在发布后的第三天,奇虎公司宣布下载量突破1000万,平均每秒钟就有40个独立下载安装量。
引发双方争议的“360扣扣保镖”,最大的杀伤力在于,这一游戏规则直接屏蔽了QQ的弹出广告以及QQ秀等增值产品,而互联网增值业务是腾讯占最大的一块收入来源。
腾讯在随后做出了“艰难决定”,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要求用户二选一。此次事件随着国家工信部的介入而暂时得以平息。
很快,腾讯与360的交锋从用户战场转移到了法律战场、公关大战。由此,3Q大战拉开了长达四年的诉讼。
昨日的终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360扣扣保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案做出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腾讯开发QQ取得相关收入,这种免费平台和广告相结合的模式,是互联网惯常的经营方式。360也采取这一模式。这种模式不违反规定,360干扰了腾讯的正常经营,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此外,360声称360扣扣保镖阻止QQ软件查看隐私,但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支持下,360这种说法不符合客观事实。而360扣扣保镖对QQ的评价标准,具有较强的误导性,容易造成用户恐慌,而这种评论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
最高院指出,360的行为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的方案,首先贬损QQ引导用户安装扣扣保镖,然后引导用户安装安全卫士,然后替换相关服务。360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QQ,根本目的是依附QQ的用户群,推销推广360安全卫士,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
在法庭外,双方关于此次庭审的多份背景资料、公开信源源不断地发往媒体的邮箱。
昨日二审宣判后,360方面对外公开表示“非常遗憾”,并在第一时间发布了致全体互联网用户公开信,称尊重高院的判决结果,但也同时表示,用户电脑的软件工具选择权和使用权本应由用户自己做主,360扣扣保镖作为第三方工具,虽然不是最完美的,但“坚守用户至上”是创业公司争取生存权的必然选择。
腾讯则在判决后称,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新兴领域,用户与软件商信息严重不对称,滥用技术侵害用户与同业权益的现象频发,违规成本比较低,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二审判决,划清了互联网合法竞争的边界,有利于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业内普遍认为,昨日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终审判决,有助于防止一些互联网企业在未来的竞争中再采取类似的不正当手段,提高这些企业搞营销大战的成本,对整个中国互联网的公平与透明都有风向标的意义。
事实上,在去年12月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下称《公约》)里,也已经开始对安全类软件的正当行为做出了规范,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明确界定。
在“禁止恶意行为”的相关章节中,《公约》明确提出,恶意排斥、恶意拦截、差别对待,都在禁止之列。其中,禁止恶意排斥包括不得“故意给其他合法产品设置障碍”;禁止恶意拦截是指不得“欺骗、误导或强迫用户修改默认设置,或强行修改用户设置”,妨碍其他合法产品;禁止差别对待,是指不得滥用安全软件的功能,干扰或破坏与之有竞争的其他企业的终端软件服务。外界预计,这或对互联网企业之间围绕安全领域的恶性竞争有所约束。
而在昨日的判决书中,最高院也指出,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这并不等于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第一财经日报201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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