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11期 2014年1月16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11期  2014年1月16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01-16
3
导读:■财经政策与法规■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六部委:将研究允许科技企业发优先股

【02】两部委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

【0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标准放宽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解构“史上最高”社会融资规模:表外融资崛起

【05】银监会力推同业专营部门制分支机构不再参与

【06】证监会抽查新股发行定价过程

【07】境外投资迎来“备案时代”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8】房地产税已无立法障碍

【09】资产评估法有望两会后出台将为国资转让保驾护航

【10】央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已达1.8万人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六部委:将研究允许科技企业发优先股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15日会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意见》),明确表示将通过发行优先股、允许海外上市、放宽财务准入标准等方式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在拓宽科技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方面,《意见》指出,适当放宽科技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简化发行条件。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形成“小额、快速、灵活”的创业板再融资机制,为科技企业提供便捷的再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

根据证监会20093月底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将采用两套上市财务标准——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并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

虽然定位于扶持中小企业,但创业板自2009年开板以来,负责审核其上市资格的证监会对于财务指标始终采取“高标准”。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目前上市的355家创业板公司,基本都采取了第一套、即更加严格的财务标准,“否则很可能会通不过审核。”

业内人士指出,正在修订的创业板IPO(首次公开发行)管理办法,将大幅降低创业板上市的盈利性指标,并向满足条件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科技公司敞开IPO大门。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同时表示,鼓励科技上市企业通过并购基金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拓宽融资渠道,并研究允许科技上市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可转债等作为并购工具的可行性。这是官方首次表态科技上市企业有望获准发行优先股。

六部委此番联合出手,亦是对去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进一步推进,国务院明确指出要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东方早报2014-1-16


【02】两部委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

保险会和银监会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依法合规地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适应性和管理水平。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此外,《通知》明确,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所属销售人员的管理。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证券时报2014-1-16


【0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标准放宽                                         

财政部最新印发了2013年版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并已于1月初下发到各金融机构总部,及地方财政局、银监局。

2010年版的核销办法相比,新办法在核销条件和内容上都进行了大幅放宽,放宽了涉及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6项核销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增加了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核销政策,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以下的,经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

对比2010年版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办法,新办法在多个方面放宽了核销条件。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缩短了破产类贷款核销时间,规定对于法院宣告借款人破产后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债权,将破产未终结时间“由3年缩短至2年”。

新办法还缩短了另一法院程序,即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将执行时间由两年缩至一年。

新办法还规定,对于一般债权涉嫌违法,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债权,符合案件损失类呆账核销条件。首次将办案主体增加检察机关。

此次新核销办法还放宽部分种类贷款的核销标准,其中规定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在1000万及以下的,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规定为年销售额和资产额均不超过2亿元)和涉农贷款,可自主核销。

新办法还专门增加了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核销政策,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以下的,经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

除呆账核销标准进行调整外,新办法在核销程序上也简化,主要体现在呆账核销的证明和材料上。例如,对于无法提供财产清偿证明,增加了财产追偿证明作为核销证明材料。

旧版办法规定,(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不过,在新办法中,已将“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删除。“非法人银行业机构要最大限度争取总行核销支持,实现不良贷款有效降控。”针对这一政策改变,上述地方银监局提出了这一最新监管意见。

对于法人银行,该地方银监局则明确,不良贷款率在3%以上、拨备覆盖率在200%以上的法人银行业机构要用好用足相关政策,加大核销,积极盘活存量资产,争取将不良率控制在3%以下。

另一值得关注的是,新核销办法首度增加了一种账销案销类型,即金融企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21世纪经济报道2014-1-16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解构“史上最高”社会融资规模:表外融资崛起           

115日举行的2013年金融统计数据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最”是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用得最多的关键词。在刚刚过去的2013年,社会融资规模、广义货币供应量(M2)、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多个指标,均刷新了历史水平。

央行统计显示,2013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7.29万亿元,比上年多1.53万亿元,为历史最高水平。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的51.4%,为历史最低水平。

解构这一“史上最高”社会融资规模可以发现,其中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占了整个社会融资规模的30%左右,相比之下直接融资显得萎靡,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较上一年低4.2个百分点。此外,2013年末,M2余额110.65万亿元,亦为历史最高。M2同比增长13.6%;狭义货币(M1)余额33.73万亿元,同比增长9.3%

统计还显示,国家外汇储备余额在2013年末达到3.82万亿美元;2013年全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累计发生4.63万亿元,这两项数据又均创下历史新高。

“社会融资规模由四大部分,10个子项构成。”盛松成昨日表示,第一大部分是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贷款,也就是金融机构的表内业务。

盛松成还表示,第二大部分是实体经济通过金融各机构表外的融资,也就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主要有三项: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盛松成表示,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都是年度历史最高水平,说明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发展得比较快,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是比较大的。

与表外融资规模急剧飙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直接融资规模萎靡不振。其实,直接融资也是社会融资规模的第三大组成部分,包括企业债券净融资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

盛松成还介绍,投资性房地产、保险赔偿、小贷公司及贷款公司贷款等代表的其他类融资是组成社会融资规模的第四大部分。2013年,这部分的规模为6235亿元,比上一年多了1045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3.6%,比上一年高0.3个百分点。

2013年全年数据显示,社会融资规模创历史新高,新增人民币贷款规模则创下历史次高,似乎货币政策偏向宽松。但若从12月份考察的话,货币政策偏紧的迹象已十分明显。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博表示,银行表内融资受多重压力投放放缓;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受监管加强因素,扩张受到明显制约,规模明显回落;企业债券发放受利率市场波动增加、利率水平上升影响,整体不景气;股票发行尚未恢复。多方面因素导致12月社会融资活动放缓,融资规模明显承压。

整个2013年,银行在负债端面临信托、券商、保险多方面的挑战,其中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最为明显。截至昨日15点,余额宝规模已经突破了2500亿元,客户数超过4900万户。

2013年末新增存款规模下降、增速明显放缓。”徐博表示,从实际数据来看,12月企业和居民存款分别增加9391亿元和13027亿元。其中,企业部门新增存款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了2011亿元,是非常值得关注的现象。这或表明银行对于企业存款的议价能力在利率市场化深化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市场利率明显高企的环境中受到了明显的削弱。

“受年初贷款需求季节性回升、银行也加大信贷投放等因素的影响,预计1月新增信贷及社会融资均有大幅上升。”徐博也表示,2014年及未来一段时期,利率市场化、经济去杠杆、资本流动规模和方向的变化,都将对信贷供需关系和货币供给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

交行金融研究中心预计,2014年全年信贷投放速度将较2013年进一步放缓,新增贷款9.8万亿~10万亿;社会融资规模将为19万亿~19.6万亿,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速将有所放缓。第一财经日报2014-1-16


【05】银监会力推同业专营部门制 分支机构不再参与

从知情人士处获悉,银监会近期已向商业银行传达,同业、投资等业务可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专营部门单独经营,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再经营。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在相关会议上指出优化银行治理体系的专营机构模式设想:“要求银行强化业务条线管理,推行子公司、事业部制等专营机构模式,探索信贷、理财、同业、投资、私人银行等业务分类管理,推动业务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日前,某地方银监局已进一步明确,在法人机构总部建立专门部门后,“分支机构不能做资产转让、卖出回购、买入返售等同业业务”。

同业业务近两年来爆炸式增长,主要源于买入返售模式下,通过“通道类”业务将自有资金、理财资金投资于信托、资管受益权等,商业银行纷纷授权一级分行、少数的二级分行,甚至支行抢夺业务。因此,封堵分支机构将提高同业规范性。

2013年上半年,除了几家典型的股份行,其他银行也加入疯抢受益权类同业资产,部分银行甚至支行也撮合项目。另外,一些银行自身分行间也争业务。那时总行就要求我们只能接他行省级分行的业务,规避风险。”一家股份行同业条线人士称。

一组最新数据可以反映出国内银行同业业务大膨胀:2006年商业银行各项存款占总负债比例为87.5%,同业负债比重为6.6%;截至20139月末,存款占比已降至82%,同业负债则大幅升至13.4%

从资产端来看,前些年,商业银行买入返售资产基本保持在4万亿左右,2012年起,这一规模超常规迅速扩大,20133月末,甚至一度达9.36万亿峰值,之后有所回落。

“银监会对同业资产分析后发现,同业买入返售业务超常增长部分主要来自于信托受益权、定向资管计划以及他行理财产品上。”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业务暴增背后,国内银行在人员、资源上对同业业务进行倾斜,除了总行单独设立机构,分支机构也增设部门和人员,以平安、兴业、浦发等股份行为典型。

如兴业银行近两年条线改革后,除了总行同业部,其在分行层级也设有同业金融条线,特别是包括北上深在内的几家一级分行,被赋予了比其他分行更多权限,几乎可以做所有同业业务。在兴业的分行同业条线,又将业务按照资金、票据、资产几部分进一步细分,拆入资金时兴业总行会给予一个指导价,价格内的资金可拆进来;配置资产相对复杂,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兴业总行往往会确定一个高性价比的资产模式,然后在同业口力推。

2012年到2013年初,上述三类资产(信托受益权、定向资管计划及他行理财产品)成了兴业同业口力推的业务模式,一度爆炸式增长。平安、浦发等股份行随后也大规模跟进。

“去年初,票据类资产赚钱很少,中小银行更疯狂地配置受益权类资产,条线员工单人甚至能背上以10亿计的任务。”上述股份行人士介绍,不少银行分支机构的同业人士甚至主动拜会信托、券商“抢生意”。在这段时间,部分银行分支机构甚至单独在银行间市场开立账户,颇有大干一场的意味。

以一笔买入信托受益权业务为例,其交易对手可能有数家,除了信托、券商资管这些通道,被授权开展同业业务的分支机构,甚至也可凭撮合业务和出具担保函在中间赚取通道费。

这进一步刺激了分支机构的热情,但并非没有风险。上述知情人士透露,2013年就出现了一起两家股份行分行和一农商行互为交易对手的风险案件,风险点恰为其中一家分行违规操作。

或鉴于此,银监会开始推动商业银行总行成立专门部门开展同业业务,分支机构和其他部门不可再参与。同时,上述地方银监局已要求“(分支机构)不得在银行间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的账户要限期销户”。

“理财和同业不规范发展,直接助推资金空转,抬高融资成本,加大了资金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成为当务之急的改革事项。”上述地方银监局高层在近期的监管会议上如是提出,并要求将理财和同业列入2014年两项改革重点。

对于辖内城商行、农商行,当地银监局称总体改革方向是,原则上风险控制能力弱的银行不能做理财业务,可以做的银行要建立风险防范隔离墙,部门和分支行只负责产品销售,不得从事产品开发。

“这是银监会监管意见的延伸,近期银监会提出理财业务可推行条线事业部制,由总行事业部统一设计产品,其他部门和分支行只负责产品销售。”上述知情人士称。

据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解释,所谓的“理财事业部制”目前的雏形之一,即交行、兴业、光大等银行2013年建立的资产管理部,代客理财与行内理财全部纳入,但又互相独立。“资管部就是整合全行的理财业务,现在是总行的一级部门,我们行内正在酝酿进一步将这个部门改造成事业部,成为单独的利润中心。”该人士表示。

按照一家股份行资产管理部老总的观点,事业部化或专营机构模式仅是银行业资产管理业务新的起点,而非终点。银行业完全可参照保险和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模式,实行独立法人和牌照制管理,这样资管的路才能走得更远。

上述地方银监局还披露,部分银行还将理财资金投向了评级较低的债券,以及购买本行贷款。2014年,该地区地市监管部门将至少选择1家法人机构进行理财现场检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14-1-16


【06】证监会抽查新股发行定价过程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公告,根据《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的具体安排,证监会日前已经开始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抽查,44家机构询价对象及13家主承销商进入抽查名单。

其中,被抽查的询价对象包括博时基金、东方基金、富国基金、百瑞信托、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基金银丰、银河证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等44家机构。中金公司、海通证券、安信证券、东吴证、中银国际等13家主承销商也在名单之列。

201312月底以来,已有51家企业启动新股发行,短期内新股供给的大幅增加,让市场投资者能在众多投资标的中好中选优、优中选强,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对此,证监会强调,要加强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组织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对部分公司的发行承销工作开展检查,并在随后公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中提到要对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过程进行抽查。

证监会此前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四个“不得”,即不得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不得有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实做到依法披露、审慎定价、合规配售,证监会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在询价方面,证监会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表示,一旦发现网下报价投资者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禁止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询价;主承销商允许不符合其事先公布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的,证监会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业内人士表示,证监会此次抽查是在制定清晰的新股发行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督促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行为,强调中介机构需诚信和尽责,增强信息披露,注意维护市场公平,从而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时报2014-1-16


【07】境外投资迎来“备案时代”                                         

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目前正在加紧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修改的核心内容在于大幅下放对境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建立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

老版《办法》自200410月起施行,其中“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而“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同时,“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新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将把10亿美元以下项目由核准转为备案。这一转变将减少需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数量,放宽对外投资限制,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时由商务部主导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正在修订。商务部合作司商务参赞陈林表示:“在2009年版的基础上,将取消中方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需经商务部核准的金额限制。修改将最大限度减小核准范围,试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备案制同样成了关键词。

陈林表示,修改的主要目的还是要“改革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产业国际化战略研究所研究员祁欣表示,10年来地方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外投资的效率。“企业在境外接洽项目时,往往需要将审核的时间预留出来,但外方在招标时通常会要求提供具体的时间结点,由于在地方上的审批时间难以控制,对外投资的中企往往比较被动。”祁欣说。

有不少企业代表表示,在境外投资审批过程中仍存在环节过于繁琐、监管过多、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业内人士表示,不少海外并购中买方支付的“溢价”正是所谓的“审批”溢价。由于被并购企业不能确定并购交易能否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因而会提高报价,这就增加了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成本。

祁欣认为,不同省份的企业目前遇到的审批效率问题程度不同。“据我所知,大多数地方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审批的宽容度较高,更多的项目是卡在了发展改革部门。”国际商报2014-1-16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8】房地产税已无立法障碍                                                

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朱中一近期透露,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论证,房地产税在立法上的障碍已经没有了,这基本已取得共识。

朱中一所指的共识,是指目前业界对房地产税存在的各种争议。

比如,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就认为,中国不应该征收房产税,因为中国的土地不是归个人所有,房子产权只有70年。政府如果要收房产税,一定要有替代性的政策,就是要取消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然后把这些综合起来变成房产税,使得总税负不增加。如果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再让购买人支付房产税是不合理的。

另外,任志强还认为,《物权法》和《土地法》也存在冲突。《物权法》规定,住宅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续期,但《土地法》上写着,到期限还要继续交钱。所以,这两个法现在还没有统一,可能要统一起来。

但朱中一表示,房屋70年产权,不构成障碍。房屋产权人享受居住权,也就是使用权,而使用权是可以征税的。不过,朱中一认为,房地产税在立法的过程中,可能会对现有房地产税费进行清理,以增加持有环节税收为重要内容,减轻流通环节税收。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内容,除了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外,还提出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朱中一称,现在看来,信息最为明显的就是加快房地产税改革。财税部门正在抓紧这项工作。目前房地产税的推出无非就是按程序操作,关键是时间表。不过,由于立法程序繁琐,时间表不会太快。立法程序是,先由财政部提出方案,然后上交到国务院,由国务院法制办征求各方面意见,然后交付全国人大表决。

不过,房地产税的推出,除了立法,还包括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及全国住房信息联网。但这两项工作进展不一。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徐德明明确,国土部将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目前将以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顶层设计、制度安排为重点,逐个落实建立统一登记机构、出台统一登记依据、建设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登记簿证的各项工作。

然而,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多个部门,利益复杂,一些业内人士持观望态度。而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2010年就已启动,但进展并不顺利,40个重点城市的联网逾期8个月完成,此后就止步不前。

业内的普遍看法是,房地产税仅是在理论和技术方面没有障碍,但现实有太多工作要做。

关于去年讨论较多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业界的共识是,短时间之内,行政手段仍然难以退出,长效机制建立需要时间。

朱中一认为,房地产调控仍然要进行,对于健全长效机制,未来毫无疑问是要更多采用经济、法律等手段。然而,房地产始终与宏观经济联系在一起,房地产投资对经济的影响短时间之内也难以分离。21世纪经济报道2014-1-16


【09】资产评估法有望两会后出台 将为国资转让保驾护航      

据知情人士透露,备受关注的《资产评估法》有望在今年全国两会后出台,该部法律对国有资产评估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可为国有资产转让保驾护航。

据了解,《资产评估法》立法已于去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专家表示,目前仍然面临一些立法难点,应尽快解决好市场与政府的权力边界问题,实现立法的突破,加快《资产评估法》的出台。

至于该如何解决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首先,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权应该清晰划分边界,政府应减少审批权;第二,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资产评估师的资质认定应更加市场化;第三,资产评估结果公允性的认定应交由市场解决;第四,国有资产评估可以专项处理;第五,资产评估的规制应有宽泛的覆盖面,应涵盖新型的权益性资产评估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资产评估法》立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资产评估监管部门应明确为一个职能部门并减少审批权,立法应明确政府在资产评估行业的商业运行出现负外部性的情况下进行监管。第二,资产评估业应以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自我管理为主,资产评估立法应当按照政社分开原则,赋予行业组织更多的管理与发展职责。第三,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应更加市场化,但政府应加强对评估行为的监管。第四,应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实现评估行业的良序竞争,资产评估行业应按照市场的供需关系提供服务,不能通过立法制定僵化的服务样式。另外,立法应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大刀阔斧地处理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树立立法权威。

在国有资产评估方面,李曙光表示,这部法律中对于这一块只是一个简单的规定,后续需要通过制定一些细则来加以完善。

他认为,对于国有资产分类管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兼并重组中对于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评估更多的是一个方法和工具,应作为参考价而不能把它作为一个设定的底线,否则有碍于国有资产的流转以及混合所有制的推进,应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底价更加适应市场的选择和要求,不要以行政规定人为的界定。证券日报2014-1-16


【10】央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已达1.8万人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16日举行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上说,截至2013年底,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50%;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达到1.8万人,持证上岗率接近60%

黄淑和说,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健全,对中央企业保增长、促改革、调结构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98.6%

黄淑和强调,中央企业要立足“五个适应”,深化企业法制工作:一是适应市场化、国际化不断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企业领导的法治思维;二是适应加快股权多元化改革的新挑战,进一步强化中央企业的法律治理;三是适应国有资本运作不断加强的新趋势,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四是适应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配套制度建设;五是适应打造世界一流企业的新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2005年起,国资委按照“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总体思路,连续在中央企业实施了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推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新华网2014-1-16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内容 7464
粉丝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总阅读5.3k
粉丝0
内容7.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