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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32期 2014年2月20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32期  2014年2月20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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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经政策与法规■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两部门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02】布防流动性风险银监会紧盯同业和理财业务

【03】保监会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

【04】保监会出手监管险企高现金价值产品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肖钢:稳妥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试点

【06】IPO暂告段落市场争议未了新股发行改革亟待推进

【07】中国石化引民资:股权应与话语权匹配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8】行政执法机关20日内须公开处罚信息

【09】反垄断“老虎苍蝇一起打”重点锁定民生领域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两部门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规定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并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范围、认定程序、所需材料及政策享受等问题作了说明。

据了解,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要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原文件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网站2014-2-20


【02】布防流动性风险 银监会紧盯同业和理财业务

银监会近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近两年来发展得最快的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被银监会列为流动性风险监测的重点。《办法》规定,在计算“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时,“现金流出”细目中,涉及表外业务的项目非常多,几乎涵盖当前理财业务对应的“资产池”中的所有基础资产,并设置了较高的流出系数,从而实现对相关业务流动性风险前瞻性监管的目标。

《办法》还规定了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此外,与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相比,《办法》还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很多同业品种现金流失率设为100%

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包括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从而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李文泓指出,这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对于当前我国银行业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按照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于本《办法》,但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且流动性覆盖率指标采取分段实施。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2018年底前达到100%

由于我国银行业持有的资产相对优质,因而“达标”对于他们来说并不是难事。据测算,截至去年末,适用《办法》的银行达到44家,这些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去年末均已超过60%,这意味着今年底可以全部达标。在这些机构中,去年末流动性覆盖率超过100%的银行,占比已达84%,资产占比达86%

而真正难的,是能不能把这个“风险”算明白。

正因为难度太大,所以不得不采取分步达标的做法。以《办法》中的一项计算现金流出的项目——业务关系存款为例,这个数据的计算会对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满足一系列条件,需要折算的比例就非常低,银行会很容易达标。但目前我国的银行却并没有对业务关系存款和非业务关系存款的区分,这就要求银行要对自己的会计科目及风险管理的细项进行重新的划分。因而,这一项目是否保留也曾引起商业银行的热议。

“类似的项目还有很多,这需要银行对内部基础数据信息系统进行非常大的调整。这也是为什么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不适用于小银行的原因”,李文泓说。但她同时强调,这个工作是值得花时间、花精力去做的。“并不是单纯的达标问题,里面也蕴含了非常先进的理念,尤其是对比较薄弱的负债方的管理而言,非常有利于银行去优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法、技术和精细化水平”,银监会更希望以此促进银行提高流动性管理。

此外,政策的滞后性,也使得商业银行在报数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吃一些亏。在现金净流出量的零售存款项目中,按照巴III的规定,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基本要求的“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在30天内的定期存款”可被视为“稳定存款”,其折算率为5%,如果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的,折算率可降至3%。而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存款保险计划,所以,商业银行的存款都需要按欠稳定存款来计算,折算率为10%。不过,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或许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上海证券报2014-2-20


【03】保监会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

中国保监会近日系统整合了现行监管比例政策,并正式发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通知》发布的新闻通气会上,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曾于瑾称,《通知》建立了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新体系。

“《通知》的发布与实施,基本做到了‘一个文件管比例’。”据曾于瑾介绍,《通知》旨在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一方面,《通知》大大简化了监管比例,实现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与国际监管惯例的初步接轨;另一方面,《通知》有助于增强市场活力和提高监管效率,体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及大力推进监管转型的基本取向。

《通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大类资产分类。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将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二是制定监管比例上限。在大类资产分类基础上,制定不同大类资产的投资总量及集中度监管比例上限,同时调整优化监管比例计算基数。通过法定监管比例的约束,防范系统性风险。三是建立风险监测机制。针对流动性、融资杠杆等制定监测比例,划出风险预警线。既保留一定的比例弹性,又通过强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等措施,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司投资行为的约束。四是强化公司自身风险责任。要求公司制定内部风险控制比例,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并提交比例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五是建立动态调整保障机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各大类资产实行分类监管的规律,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定义、品种及相关比例等开展年度审议并进行动态审慎调整。中国新闻网2014-2-20


【04】保监会出手监管险企高现金价值产品

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41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与此同时,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通知所称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通知还对2013年度销售的高现金价值产品进行规定,对于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末资本金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41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基准额以内的部分,不施加额外的最低资本要求;超过基准额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证券时报2014-2-20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肖钢:稳妥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试点

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行政管理改革》杂志发表署名文章,系统阐述了推进行政和解制度对我国证券期货监管的重要意义。

肖钢指出,在证券期货监管领域引入行政和解制度,既符合中央的政策要求,也有相关的实践参考,符合现代行政执法改革的方向,当前可以抓紧研究论证行政和解的相关制度安排,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稳妥推进相关试点工作。

肖钢指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方面,需通过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和惩治各类市场违法失信行为,实现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整体保护;另一方面,需要及时弥补因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对单一投资者的个体保护。按照现有执法体制,上述法律目标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的公权制裁方式以及民事赔偿的私权救济方式实现的。由于公权制裁与私权救济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行政执法无法解决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赔偿问题,而民事诉讼实践中投资者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问题,获得救济的效果也不理想。

2006年至2012年间,证监会正式处理的虚假陈述案件122起,但据不完全统计,这期间,仅有部分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对46家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涉及索赔金额约3.84亿元人民币,最终获赔约6700万元人民币。至于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并获得相应赔偿的,至今尚无案例。

肖钢表示,面对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难题,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较好地兼顾了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和投资者损失赔偿两方面的需要。这一制度的特殊机制在于,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通过与案件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大代价,并将该资金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所受损失。

肖钢提出, 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制度核心在于投资者救济及和解权力制约,对监管机构严格执法的能力水平、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等提出更高的要求。他表示, 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切实防止滥用行政和解; 严格管理和解金,最大限度弥补投资者损失; 严格规范和解程序,确保和解执法的严肃与公正; 严格坚持公益目的,务必保持监管强度和效果。其中, 从以下两类案件入手,尝试采取行政和解的处理方式:一是市场机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案件;二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误导投资者的案件。同时,和解金交由独立的第三方公益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损失、开展投资者教育等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肖钢强调,目前,《证券法》的修订和《期货法》的制定已经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规划。在缺乏统一的行政和解法律制度规定情况下,可以借此机会,争取在《证券法》和《期货法》中先行确立我国证券期货执法中的行政和解制度,为在资本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行政和解执法模式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为今后制定统一而完备的行政和解法律制度提供立法经验。

最后,肖钢指出,监管机构开展行政和解,是一项新型执法活动,必须切实加强监督,保障各项工作的平稳推进。一是要强化公开监督。监管机构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影响执法工作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资者、市场、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二是要强化内部制约。负责实施行政和解的部门要保持相对独立,与案件的调查处罚部门之间实行分工负责,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加强制衡。要建立专门的决策制度,防止和减少对和解决策的不当干扰与影响。三是要建立行政和解执法试点报告制度,对于试点期间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总结报告,适当作出调整,确保行政和解试点顺利进行。证券时报2014-2-20


【06】IPO暂告段落 市场争议未了 新股发行改革亟待推进

219,东易日盛、登云股份、岭南园林3只新股上市。至此,春节前公告获得批文的公司已全部上市,IPO暂告一段落。与之前的很多新股类似,3家公司股价均被两次“临停”,以最高限价收盘。实际上,除了炒新盛行,本轮IPO重启以来各种争议不断。从奥赛康老股“起点”拟大量套现、金一文化募投项目“神速”变更到我武生物等被质疑存在网下配售灰色空间,应引起人们更多反思。目前,发审会重启在即,证监会正在酝酿修改和完善部分新股发行规则。多位专家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本轮IPO改革尚处于向注册制推进阶段,对于解决“三高”等市场焦点问题更多是技术层面的修修补补。下一步改革应继续朝着市场化方向迈进,不缺位不越位,切实保护好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变更‘零售营销渠道建设与发展’项目是为了有效利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219午间,金一文化发布公告对募投项目变更进行了解释。

金一文化表示,近一年又一期公司银行渠道的收入比重、毛利贡献、毛利率均处于最佳状态。银行渠道营业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40%左右、银行渠道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超过60%,银行渠道主营业务毛利率超过20%,均明显高于其他营销渠道,具有明显的优势。公司银行营销渠道是公司传统优势渠道,相较其他营销渠道已较为成熟。

此前在212,金一文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终止“零售营销渠道的建设与发展”项目,将原定用于投资零售营销渠道的6900万元募集资金投向银行营销渠道的建设与发展。而公司挂牌日期为127,短短数个交易日就变更募投项目,创下募投最快变脸记录。

在最新的公告中,金一文化解释称,“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情况,公司拟终止实施‘零售营销渠道的建设与发展’项目”为公司在公告措辞方面不够严谨,公司董事会对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

对于金一文化“神速”修改募投计划,业内人士认为,不能片面认为公司在获得融资之后就不守信用,该决议还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果募投计划中的项目确实盈利前景不如更改后的方向,股东们会支持。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胡俞越表示,募投项目不能管得太细,当前的募投指引过于陈旧。募投资金的使用应当是多元化的,甚至可以用来补充流动资金和还债。“募投计划提得比较早,如果随着时间的变化,原先的项目所处行业已经出现产能过剩,还要再投下去就是找死。”

胡俞越还指出,当前在遏制“三高”方面的一些做法有待完善,上市公司能够做到超募正是由于投资者的追捧,如果真正让市场决定资源的配置,就不应该对此进行直接限制。

为减少超募,本次新股发行改革方案提出:“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一些急于减持的老股提供了便利。

一个典型案例是奥赛康。110日凌晨,原计划当天进入申购环节的奥赛康宣布暂缓发行,成为本次IPO重启以来第一只因老股转让暂缓发行的新股。考虑到本次发行规模和老股转让规模较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出于审慎考虑,经协商决定暂缓本次发行。根据方案,奥赛康此次计划发行5546.6万股,其中,发行新股1186.25万股,转让老股4360.35万股。通过老股转让,奥赛康老股东套现逾30亿元,远超其发行新股的募资额。

此后,老股新股11的比例成为市场默认的一条“红线”,但与之伴随的是网下报价的高剔除率和发行市盈率普遍较低。不过,1月下旬超募“红线”似乎发生了变化,春节前顺利上市的绿盟科技发行新股960万股,转让老股1155万股,以41元每股的发行价计算,超募金额约6000万元。

对于老股转让,北京大学教授曹凤岐表示,老股转让方面的规定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应当对大股东有所限制。尽管股票投资买者自负,但是在教育中小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对券商、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等进行教育,他们应当有良心、讲道德。“机构投资者也是投机者,如果改革仅仅是放开价格,肯定会出现‘三高’。”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则认为,当前的新股发行改革不够彻底,应当把一二级市场彻底对接,全部在网上集合竞价发行,当前这在技术上实现起来并不难。“现在的情况是一级市场存在无风险套利的空间,很多利益相关方在里面浑水摸鱼,包括上市前参股入股的、一级市场认购打新的。一二级市场割裂的结果是大量散户参与不了一级市场,网上申购中签的概率很低,只能在二级市场成为接盘者。”

正是由于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的巨大套利空间,券商自主配售也受到市场的诟病。121,我武生物登陆深交所创业板。就在其上市的前一天,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黄建中实名举报我武生物,指其涉嫌配售权寻租腐败、涉嫌利益输送等。据媒体报道,黄建中认为,举报我武生物的依据主要有两个:其一,该公司上市主承销商对新股的定价偏低,市盈率也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涉嫌有意压低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其二,有媒体查出100%中签的吾同投资合伙人为主承销商总经理之前的老同事,违背了市场的公平性,更涉嫌腐败。

复旦大学金融与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谢百三指出,此次新股发行机制中,机构与中小散户申购新股条件完全不同。机构及个人大户拥有网下新股申购资格,无需任何附加条件,只要口头报个数字,分配到了新股,再打钱进去。人数最多的中小散户、网上申购者,却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老股才能申购新股。

分析人士指出,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新股发行改革在遏制“三高”方面着墨不少,新股发行价受到了遏制,但按下葫芦浮起瓢,市场炒新热情却被激发了出来。219,众信旅游连续第9个交易日涨停,这是新股整体受到市场追捧的一个缩影。

此前在112,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该文件提出,将对发行人的询价、路演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路演推介过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的,中止其发行,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主承销商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此外,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

这一规定连同老股转让等规定都是为了遏制“三高”,但结果却是新股不败神话再次上演。分析人士认为,除了新机制下新股发行价格偏低、市场情绪较高等因素有关,也与交易所对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进行不同程度限制有关,首日上涨幅度有限为此后的持续上涨埋下伏笔。

在专家看来,在现有制度下,市场炒新有一定合理性。贺强表示,新股的发行市盈率远低于二级市场,没有套牢盘,流通盘小易于受主力控制,经历过财务核查出现业绩地雷的风险又很小,市场自然会进行炒作。

有专家还指出,IPO重启出现各种乱象根子在于改革不彻底。虽然股票发行注册制不会马上实现,需要一个过渡期,但是改革不能停滞,在过渡期内应当敢于触及实质性问题,而不是技术层面的改动。“没必要这么复杂,规则越简单,市场越透明,越有利于监管。”贺强说。中国证券报2014-2-20


【07】中国石化引民资:股权应与话语权匹配                        

中国石化19日晚间宣布,公司董事会通过议案,对油品销售业务板块引进民资,持股比例根据市场情况厘定。这是垄断性央企引进民资“活水”,混合所有制破冰,无疑具有风向标意义,资本市场更是乐见其成,油气改革概念股飙升,中国石化今天开盘涨停。不难想象,一旦电力、电信等以国资占垄断地位的行业跟进,与民资共享增长红利,市场平权将得以实质性开展,老气横秋、备受诟病的垄断行业料出现新气象。

垄断的铁门打开了,民资进入了,但能够平起平坐吗?或者说能够按照公司治理的原则平等享有权力吗?这恐怕是那些有意入股中石化的民资最大的担忧。鉴于长期以来垄断性行业对民资存在的巨大心理优势,民资想平等地拥有参与决策权、收益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恐非易事,而这些权力,恰恰是民资入股的前提,也是保障。试想,没有这些权力,哪家民营企业家敢拿数亿数十亿,陪这些央企巨头玩?

之前也曾发生过类似案例。2007年京沪高铁开建,中国平安领衔组建的保险团队出资160亿元入股,成为第二大股东,当时也赢得普遍赞誉。但好景不长,到了2013年年初,京沪高铁经济几年的运营,收入已覆盖了运营成本、折旧与利息支出,形势好于预期,可股东之间的矛盾却不断升级,甚至一度传出中国平安退股的消息。退股的原因非常简单,“一无分红权,二无管理权,三无建言权”。

中国平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民资,京沪高铁也非国资委管辖下的央企,与中石化引民资不能完全相比。以中国平安的背景,尚在合资组建的京沪高铁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上为话语权担忧,一般的民资企业,哪有能力和实力与中石化博弈呢?

据业内人士分析,中石化引进民资出发点有三个,一是响应中央号召,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垄断领域向民资开放;二是弥补下游建设资金的不足,虽然央企“不差钱”,但勘探和海外收购等方面的开支却逐年加大,通过股权层面引资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三是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决策能力和决策效率。所谓的混合所有制,更多地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而非股权上。简言之,中石化引资后,在新组建的合资公司中,股权应与话语权相匹配,如若不然,所引进的民资,可能只是做摆设的花瓶而已。第一财经日报2014-2-20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8】行政执法机关20日内须公开处罚信息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将这类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近日,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规定。

依法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约束执法者,也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信息公共服务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营造社会共同参与、人人抵制假冒伪劣和侵权的良好社会环境,对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和侵权违法行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共包括6个部分、21条内容,对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权限、程序、方式以及规范管理和监督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把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在公开的内容上,《意见》要求应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案件,要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在规范和管理上,《意见》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法制日报2014-2-20


【09】反垄断“老虎苍蝇一起打” 重点锁定民生领域

过去一年,中国在反垄断领域因查处多起大案要案并开出多张天价罚单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日,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发布会上表示,未来反垄断工作将对更加关切民生的领域进行优先调查。

许昆林肯定了发改委正在对高通和IDC进行调查,并称调查源于举报,并没有任何外界猜想的背景。对于银行业乱收费现象突出的问题,许昆林表示,要在市场条件下,建立规范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长效机制,解决收费不规范的问题。他介绍,目前已经组织查了150家银行分支机构,并对其中64家进行处理,责令把乱收费退还给企业,大概4.09亿元,罚款4.16亿元。

对于今年反垄断工作,许昆林表示,只要有垄断问题存在,国家发改委就会调查处理,发改委也在积极找线索,但并没有设定要重点向哪个领域开刀。

“反垄断工作将对更加关切民生的、社会比较关注的领域进行优先调查。”他表示,反垄断的主要目的是恢复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最终使老百姓受益。

针对社会上“反垄断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质疑,许昆林回应,对存在的垄断问题,不管大小都会去查处。“什么叫苍蝇、什么叫老虎大家会有自己的判断”,他表示,发改委办的案子中也涉及大的企业,包括跨国企业,老虎、苍蝇都是一起打。

对于目前的反垄断工作,许昆林称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肯定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他同时提出,我们还比较缺乏竞争的文化,也没有明确竞争的政策。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政策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所以,未来要大力推动包括竞争政策的普及、反垄断法的宣传,还有竞争政策的建立和完善等工作。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许昆林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巡视员卢延纯介绍的两个重要案例都与通信行业相关。

首先是许昆林在答记者问时肯定了发改委近期对美国IDC公司、高通公司等企业开展了反垄断调查,并表示对高通和IDC的调查是源于举报,没有任何背景,是很纯粹的反垄断执法,和4G3G无关。“该调查是工信部去年年底发放4G牌照之后,发改委在无线通信领域反垄断亮出的一把利剑。”

卢延纯表示,发改委对IDC公司的调查时间比较早,从20135月份一直持续到现在。此外,近期刚收到了IDC公司提交的中止调查申请,目前正在研究,将按法律程序作最后决定,对高通公司还只是进行了前期调查。

近期,国家发改委还对商业银行收费进行了全面检查。许昆林指出,由于缺乏长效的机制和明确的办法,乱收费现象还是比较突出,也比较普遍,譬如借贷款之机捆绑强制收费、把自身监管之责变成有偿服务等。

“检查工作还在进行中,是边检查边处理。”他称,现在已经组织查了150家银行分支机构,并对其中64家进行处理,责令把乱收费退还给企业,大概4.09亿元,罚款4.16亿元。企业融资贵的问题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

2012年以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商业银行收费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收费项目大幅度减少,800多项减成400多项,有的银行是300多项甚至200多项,更加透明了。

许昆林表示,要在市场条件下,建立规范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长效机制,解决收费不规范的问题。最近中国发改委和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包括收费项目标准都公布了相关办法,这是规范商业银行收费的一项重要举措。第一财经日报20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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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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