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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91期 2014年5月16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91期  2014年5月16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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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01】央行将实施修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02】证监会定调券业创新“国九条”细则首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央行将实施修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

【02】证监会定调券业创新“国九条”细则首落地

【03】黄金国际板年内推出 “上海金”争夺话语权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内幕交易防火墙缺位诱发“老鼠仓”保监会紧急窗口指导

【05】证监会年内建立投资者分类标准

【06】证监会徐浩:稳步推进货币市场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市

【07】企业封卷坐等月底“发”令枪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8】能源行业大气防污方案发布

【09】公安部:推进机动车检验改革坚决斩断利益关系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央行将实施修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昨日在参加国际证券投资者保护研讨会时表示,人民银行将实施修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同时,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今年将联合多部门重点围绕银行卡等热点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开展专项检查。

焦瑾璞表示,随着中国金融业进一步深化发展,金融混业趋势越发明显,金融控股集团快速发展,各类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在这种背景下,当前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与挑战。一是监管空隙带来的冲突和挑战;二是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的冲突与挑战;三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创新的冲突与挑战。

例如,在监管空隙方面,“购买余额宝等产品的金融消费者一旦发生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问题,涉及第三方支付、投资基金甚至保险理财等多行业的金融机构,目前仍然缺乏统一、透明的机制来规范这些金融行为,消费者也不清楚具体要找哪个部门来进行维权,容易引发局部的金融风险。”焦瑾璞说。

他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将在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大框架下,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信息共享、业务交流、联合检查等方面开展监管合作,初期可选择金融消费者教育等操作可行性较高的工作领域共同发布指导性意见或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证券时报2014-5-16


【02】证监会定调券业创新 “国九条”细则首落地

5月15日下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证券行业创新走到第三年的纲领,其还有着一个特殊的背景,这是5月9日新“国九条”出台后的首个落地细则。

而在5月16日,第三年证券行业创新大会即将召开。“这是体现证券行业创新的主基调文件,明天的会议还将更加深入。”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

作为新“国九条”的首份落地细则,这份创新纲领有了一些更“顶层设计”的色彩。

从《意见》的总体原则可以看出来,比如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特色的“必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紧紧围绕实体经济的现实需求推进业务和产品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证券经营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在细化落地方面,《意见》将新国九条中定调的发展方向,做了很多实质细化。

比如新“国九条”提出要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拓宽融资渠道。

而《意见》将此细化至“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优先股、公司债,开展并购重组。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

更值得注意的是,新“国九条”以及整个资本市场一些新的举措,给这份第三年的创新纲领带来了一些增量的细节。此前的3月份,证券业协会曾经下发该份纲领的征求意见,如果将两个版本加以对比,可以发现一些有趣的“增量”。

比如新“国九条”中提出要“推动境内外交易所市场的连接”,与此同时实际的连接也已经启动,沪港通在此前破题。

这种顶层设计的深度创新,也给原有版本带来了变化,在最终版意见中,指出要“积极参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此外,新“国九条”中“鼓励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也从原有版本中较为单薄的走出去设计,新增了“在港、澳、台和其他境外市场通过新设、并购重组等方式设置子公司”这一让市场兴奋的细节。

还有一些变化可以体现这种顶层设计的引领落地,“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是大势,而在《意见》中也引入这一设计,将最初版本中新增了“支持国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与“放宽行业准入”的其他细节结合在一块,或将从治理结构上为证券行业释放新的本质动力。

除了作为首项落地细则备受关注之外,这份行业创新第三年的纲领,除了细化的政策之外,还有什么本质上的深度创新与方向引领,是行业最为关注的。

2012年的首度创新,多少有着由上而下的意味,通过33条创新纲领与一系列配套文件,大力度松绑券商的业务范围。然而,这种由上而下的创新机制从2013年起,已不太适应。从那年起,监管层逐步建立行业主体创新推动机制,即行业来出想法,带动监管的革新。

2013年的第二次行业创新大会,已体现了这种思路。当时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作总结发言时,就指出,“活已经派到你们桌上了,能不能有更多举措,不在机构部,不在助理,在券商自己。”在当时的创新大会上,定下的最为关键的基调就是协会与券商本身将担起创新的主角。

而到了2014年的第三度行业创新大会前,此前由行业下发的《意见》征求稿有一个细节曾经一度引起市场关注。

在当时的版本中,提出“确立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负面清单’,逐步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让很多行业人士都感到意外,“如果真的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那么整个行业的创新机制都会完全不同。”一位北京大型券商的副总指出。然而,在最终版本的《意见》中,“负面清单”的提法并未出现,而是用了更为稳妥的说法替代。这背后或有现实条件的考量。

“负面清单在金融市场有一定的认识混淆,但给予市场主体作为创新主体的思路是确定的。此次《意见》中体现了分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思路,市场才是创新的主体。”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

事实上,在最终版《意见》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负面清单”,但保留了关键的“转变监管方式”与“深化审批改革”等措施。

前者明确要完善监管机制,统一监管尺度,从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主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自主识别、判断并承担创新风险。加强事中监管与动态监测监控和以风险、问题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强化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日常监管机构、稽查执法部门和自律组织之间的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后者则贯彻了此前监管转型的思路,提出甄别清理证券经营机构类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取消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逐步予以废止;除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禁止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实施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取消证监会系统各单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前备案、报告事项,确有必要保留的,改为事后备案。所有审批备案事项,都必须公布标准、流程、期限和方式,不公布的不得实施。

“这样才能确保创新传递不会扭曲。”上述人士指出。

在这个层面上,行业所期盼的创新机制根本转变,或者已经来到眼前。21世纪经济报道2014-5-16


【03】黄金国际板年内推出 “上海金”争夺话语权

上海黄金交易所(称“金交所”)将推出的“黄金国际板”备受市场关注。5月15日,金交所理事长许罗德表示,今年年内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推出“黄金国际板”,目前已经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正在为启动交易做积极准备。

金交所冀望透过“黄金国际板”来提升“上海金”的价格话语权。许罗德表示,境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可以形成中国的“上海金”,其价格影响力将逐步显现,这也是“黄金国际板”推出的价值体现。

在金融开放与创新方面,上海自贸区正迈步向前,其中包括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金融市场。目前,除金交所欲推出“国际板”市场外,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均将推出国际板,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已经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并负责原油期货上市筹备工作。

对黄金市场来说,推出“黄金国际板”是有现实需要的。据世界黄金协会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的黄金消费需求达到创历史新高的1065.8吨,相比2012年增长32%,已经超越上年的印度成为全球最大的黄金市场。

“真正的影响还是在西边,中国的世界黄金话语权与市场体量不匹配。”许罗德表示,从去年4月15日以后黄金价格出现一波下跌,今年1、2月份出现恢复性上升,现在在1300美元每盎司附近波动,黄金定价权在西方,包括纽约、伦敦,纽约是通过竞价产生,伦敦通过五个重要的参与者的报价来产生,纽约、伦敦既是一个黄金定价者,同时也是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但实物黄金市场实际上在东方,且主要在中国。

上海自贸区为黄金市场开放提供了新契机。今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两会上,许罗德表示,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在积极推进在上海自贸区建立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俗称“黄金国际板”),且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层已经对上报草案原则同意,目前正积极完善相关细节,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正式推出。

许罗德介绍,上海黄金交易所将尽快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名称为“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的子公司,该公司为股份公司,但目前并不会引入其他股东。黄金国际板交易将用人民币来定价,并且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交易,其中包括离岸人民币,上市合约包括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中的所有黄金合约及迷你黄金合约,不同的是,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现有黄金现货交易均为实物交割,而黄金国际板的黄金交易均为现金交割。

“从全球交易所来讲,境内的交易所已经很少,中国交易所的平台应该向国际市场开放。”许罗德昨日表示,国际板是人民币报价,境外黄金是每盎司多少美元,我们的价格是每克多少人民币,价格发现在境内,未来价格发现是境内和境外投资者一起发现,这样的价格不再是境外的影子价格,二是充分通过市场结合产生价格,这个价格的影响力就会得到显现。

中国黄金市场在世界黄金市场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但始终没有话语权和定价权。中国黄金协会副秘书长郎秋美表示,目前国内黄金投资交易市场亟待规范,比如存在发展方式比较粗放,滥采滥挖,以及设计加工水平有待提高,品牌建设滞后,这些问题严重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报2014-5-16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内幕交易防火墙缺位诱发“老鼠仓” 保监会紧急窗口指导

继平安资管原投资管理人员张治民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被正式立案稽查后,国寿养老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曾宏又因利用所掌控的未公开信息操控“老鼠仓”并非法牟利被抓获。一时间,保险业也被卷入“老鼠仓”的风口浪尖。

据了解,相比于证券、基金行业严格禁止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明确规定(2013年6月新版《基金法》实施后取消了这一规定),保险业此前并无明确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有的制定了类似的内控制度,但制度内容各有差异,实施情况也不尽相同,而很多公司则完全没有相关明确制度。

在此次证监会掀起“捕鼠风暴”,两家保险机构涉案后,保监会迅即对部分保险机构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公司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近期,各家保险机构纷纷出台了一些新的内部规定,包括禁止核心交易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交易时间上交手机,其他人员应向公司逐单申报等。

与此同时,据了解,保监会一直在酝酿的《关于加强保险资金公平交易 防范利益输送的通知》(下称“《通知》”)近期也被重新提上日程。虽然《通知》主要内容并非聚焦“老鼠仓”式内幕交易,但按照原《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提及禁止保险机构相关人员及其亲属进行股票投资。

但业内人士预期,放开限制是大趋势,这一内容或最终有所变化。

随着证监会加大“捕鼠”力度,近两年,保险业被曝多起“老鼠仓”,案件披露信息显示,保险机构“老鼠仓”的操作路径其实很“初级”。

此次平安资管涉案人员为原投资管理人员张治民,根据证监会通报信息,其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涉及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分别为4.87亿元,和1500余万元。

曾宏,2009年2月至去年5月,担任国寿养老权益投资部门总经理的职务,管理人寿资产和人寿养老企业年金账户的122个股东账户并负责进行股票投资。他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其妻刘某在外开设“王某”股票账户,操控该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其负责管理的年金账户买入或卖出股票79只,趋同交易累计成交金额约2.97亿元。

案件的线索来自2013年8月,接公安部经侦局转来证监会反映的有关线索。其间,公安机关多次赴上海、深圳等地进行取证,调取、梳理了上万条嫌疑人证券、银行账户的股票交易及资金转账记录,并与证监部门及时会商研究,最终认定“老鼠仓”非法牟利的犯罪事实。

在此之前,2013年初,证监会亦曾通报一起平安资管股票内幕交易案件,涉案人员夏侯文浩在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实际管理平安保险资产账户期间,利用母亲、妻子及朋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他所管理的组合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保险资产账户买入11只相同股票,成交金额累计达1.46亿余元,获利919万余元。

就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资金已与证券投资基金等构成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经理和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一样管理着巨额资金。保险投资的“老鼠仓”行为,危害同样严重。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其亲属、朋友等人银行账户过桥走账;证券账户先后转挪于多地多家证券营业部,都是“老鼠仓”操作的常见手法。

保险业内并没有明文禁止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或是相关人员如此“明目张胆”的原因之一。多家保险公司投资人士坦陈,公司内部从来没有规范投资部门员工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定。

但多数保险资管公司内部人士则反映,在此之前,有公司要求申报员工本人、配偶及其他与其有共同财产关系人的账户信息,同时上报股票交易和持仓情况;另有保险资管公司则定期向员工列示股票清单,要求员工进行回避。

而证券、基金则在行业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禁止相关人员进行证券投资。

如现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在2013年6月新《基金法》实施之前,《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

新《基金法》实施后放开了这一限制,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但2013年底,证监会又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为基金管理公司如何管理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制度应当包括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内容,覆盖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各个环节。

但是,也有基金公司人士指出,从业人员一般不会使用本人或者亲属身份去开户,因为公司合规部门会去查,但是通过朋友账户炒股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样的情况也一般不会向公司上报。

业内人士指出,同为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却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是机构监管,保险机构虽然参与公开证券市场交易,但是并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自“老鼠仓”事件曝光以来,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了窗口指导,要求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多家保险机构也纷纷跟进相关举措。

一位大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人士透露,自5月份以来,公司前台负责投资策略制定、具体投资交易、投资研究、资金清算等所有可以看到公司具体交易信息的员工均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且交易时段必须全部上交手机,切断外网联络。其他员工及其亲属以前只是进行股票投资需要上报,现在连投资基金也要上报。

“监管机构一方面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自查,一旦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另一家保险资管公司人士表示,其所在公司也在考虑跟进要求相关人员交易时段上交手机等措施。

另有此前并无相关规避制度的保险机构,也开始要求员工上报本人及其亲属账户信息以及交易记录等。

与此同时,据了解,早在2008年,保监会资金运用部就曾针对防止保险资金内幕交易行为起草过相关的监管文件。2012年6月,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初段,保监会再次将防范内幕交易列上日程,在《加强保险资金公平交易防范利益输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股票投资禁止性规定,明确公司分管投资的负责人以及核心研究、投资、交易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禁止投资股票,人员名单由公司自行确定后并报告保监会。该内容意在防范保险机构内部投资组合或者交易对手或者第三方利益输送行为。

此后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系列新政陆续出台,唯独这一《通知》一直未能出炉。近日,消息人士透露,这一《通知》再次被重新讨论。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近期在第二届保险投资风险管理培训会上也指出:“道德风险、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潜在风险隐患正在不断积聚”,是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七大风险之一。其中,他提到“银行间债券交易的利益输送问题,股票市场老鼠仓问题等等。金融市场领域爆发的道德风险、利益输送等问题,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公司,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保险机构要引以为鉴。”

在业内人士看来,近期曝光的老鼠仓案件或是加快《通知》再上议程的原因之一。但是业内预期,按照征求意见稿中所说,完全禁止相关人员及其亲属进行股票交易的可能性不大。

“征求意见稿是在新《基金法》之前拟定,如今基金行业都不禁止买卖股票了,保险业不可能再倒退回去。”保险公司投资人士认为,从法律上来说,不论是证券、基金还是保险等金融从业人员都有投资的权利,不应该被剥夺,但加强相关制度约束是应该的。

另有金融机构人士表示,要彻底禁止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也是不现实的。“即便有严格的管控制度,彻底杜绝‘老鼠仓’也几乎不可能,被查到的只是极少数。”21世纪经济报道2014-5-16


【05】证监会年内建立投资者分类标准

证监会主席助理吴利军在14日召开的“国际证券投资者保护研讨会议”上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证监会计划年内完成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建立规范的投资者分类标准。

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和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共同发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主办的“创新与发展,投资者保护——我们共同的事业”国际研讨会5月14日至5月16日在上海召开。

吴利军说,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没有投资者就没有市场。从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看,市场发展首先要保护好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市场。

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国九条明确提出,要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据吴利军介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了20多年,投资者队伍不断壮大,目前股票、债券、期货投资者已达9000万人,公募基金投资者达6000多万人,投资者总数约占我国城镇人口的14%。我国投资者结构中,97%以上的投资者是投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持股市值仅占A股流通市值的10.4%,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

监管层历来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吴利军说,未来证监会将从制度保障、监督执法以及投资者服务三个维度构建相应的监管制度框架,实施具体监管政策,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制度保障方面,证监会目前正在按照《意见》的要求,组织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和部门规章,把保护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嵌入到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并推动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增设更多的投资者保护内容。今年内,证监会计划完成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建立规范的投资者分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不同市场、不同产品的适当性要求,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尽量减少投资者入市风险,提高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水平。

在监管执法方面,证监会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加大对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监管执法形成倒逼机制,强化相关主体对投资者的赔偿救助责任。探索建立先行赔付制度,支持违法责任主体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损失,对于能够积极履行投资者赔偿义务的责任方,监管部门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轻予以处罚。未来,证监会还将制定出台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拓展违法违规线索来源。

在投资者服务方面,不断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服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完善投诉处理、纠纷解决、维权救济等工作机制。未来还将设立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教育、法律等服务,接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和解服务,公益性持股、行权维权等。

吴利军表示,当前投资者保护依然面临诸多难题,值得深入探讨。例如,交易自愿原则下,受侵害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应“买者自负”;强调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会否大幅提高上市公司决策成本、影响运行效率等。此外,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如何划定受损投资者范围、计算损失和赔偿金等,还存在不少操作上的问题。上海证券报2014-5-16


【06】证监会徐浩:稳步推进货币市场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市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副主任徐浩在债券估值创新和风险管理研讨会上指出,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对基金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公募基金近年来产品线不断丰富,特别是固定收益类产品发展比较快,改变了以往以股票产品为主的配置格局。截至4月底,债券资产在公募基金资产中占比近1/3。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债券市场投资面临广阔发展空间。基金行业愿与各方共同建设一个更具竞争活力、更加公正透明的债券市场。

徐浩表示,规范基金估值作为保证基金行业稳健运行的基础工作,是行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监管层对基金估值非常重视。我国债券估值从2007年起要求所有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产品,采用第三方估值进行会计核算。随着市场的发展,估值出现更多的方法和技术,如何适时引入竞争一直也在探讨之中。下一阶段,针对市场的最新变化以及基金投资运作的实际需求,希望能够积极推动交易所债券估值标准的进一步合理和完善,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货币市场基金参与交易所市场投资。运作平稳、条件成熟以后,把这种做法在行业各类机构中全面推广实施,积极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徐浩强调,我国《基金法》要求,基金资产估值的法定责任人是基金管理人。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估值结果有复核义务。外部估值技术的引入并不能免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估值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审慎采用第三方估值技术,建立事前决策、事中监测、事后评估的业务制度。证券时报2014-5-16


【07】企业封卷坐等月底“发”令枪

“我们5月8日就封卷并上报了发行方案,现在就坐等证监会‘发令枪’响了。”一家大型国有券商的投行负责人15日表示,“不过,具体发行节奏我们也不好把握。”其坦言IPO重新启动的条件已经具备,“说不定今天晚上突然想明白了,明天就发批文也是有可能的。”

当天,另有消息人士表示,“据我们了解,现在至少已有十来家企业封卷并上报了发行方案。应该说,经历了这么久时间历练还能扛得住的企业,都是竞争力很强、各方面资质都不错的。”

但该消息人士强调,由于已过会存量项目中,上交所储备项目有限,监管层出于平衡两大交易所上市资源的需要,IPO重启时点可能要到5月底“开闸”。此外,IPO重启后,发行将常态化。监管层不会调控发行节奏,由发行人一年内自主选择发行窗口。

“但监管层仍可以通过发审会的召开频率来实现间接调控。也就是说,监管层可以决定什么时候开发审会,一周开几次。”上述消息人士说。

目前发审委的审核节奏是一周两次,每次3家企业。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5月16日将分别审核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IPO申请。

“在政策倾斜下,在上交所排队要快过深交所,特别是新过会企业。毕竟深交所有中小板和创业板抢‘跑道’。”上述消息人士称。

“相比之下,申请在上交所上市的企业应很快就能拿到批文。”该人士认为,“我们预计,IPO重启后,上交所跑得最快的新过会企业最快可与深市2012年过会的那批一起拿批文。”

在此前已过会的26家存量IPO企业中,拟在上交所上市的仅3家,分别为乔丹体育、上海北特科技、中材节能,分别由中银国际、海通证券、光大证券等3家券商保荐。

不过,最新过会的10家企业中,风向已转向上交所,多达8家公司选择了上交所,包括5月14日最新过会的江苏今世缘酒业与上海联明机械。

此外,中节能风力发电、浙江莎普爱思药业、长白山旅游、广东依顿电子科技、南京康尼机电、会稽山等6家公司亦将登陆上交所。

截至目前,10家新过会企业中,仅安徽国祯环保与飞天诚信选择在创业板上市。其中,除今世缘酒业和康尼机电均由国泰君安担任保荐机构,其余8家公司分别由中信建投等8家不同券商保荐。

另据证监会5月14日晚发布第十八批7家企业的预披露信息显示,有4家选择上交所,1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2家选择中小板。

目前已有328家企业发布预披露或预披露更新信息,占比达54.85%。证监会最新公布的IPO审核企业情况表显示,到5月8日,排队企业已降至598家。其中,上交所增至206家,深交所中小板企业183家,创业板企业209家。

“监管层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不再与公开发行股数挂钩,因此原本在深交所大排长龙的部分企业,转投了上交所。”前述投行负责人说,“按目前节奏预披露,预计6月中旬就可能全部完成,比之前公布的6月底稍有提前。”21世纪经济报道2014-5-16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8】能源行业大气防污方案发布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促进能源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发改委、能源局、环保部特制定《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对加快治理重点污染源、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保障清洁能源供应、转变能源发展方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指导。提出的近期目标为,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1.4%,天然气(不包含煤制气)消费比重达到 7%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重点城市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中期目标来看,到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天然气(不包含煤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9%以上,煤炭消费比重降至65%以下;全国范围内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逐步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和山东省接受外输电比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方案》要求,加大向重点区域送电规模,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增加天然气供应,安全高效推进核电建设,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动煤炭高效清洁转化,推广分布式供能方式,加快储能技术研发应用。

《方案》再度对煤炭业提出调控,要求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到2017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在对煤炭业的严格打压的同时,《方案》对清洁能源再次提出支持。

《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大火电、石化和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力度,重点做好东北、华北地区小火电淘汰工作,争取2014年关停200万千瓦。加强分散燃煤治理,全面推进民用清洁燃煤供应和燃煤设施清洁改造,逐步减少京津冀地区民用散煤利用量,到2017年底前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发改委网站2014-5-16


【09】公安部:推进机动车检验改革 坚决斩断利益关系

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推出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加强检验监督管理、强化违规违法责任追究等一系列新举措。

《意见》明确,要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质量监督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公安、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量监督部门要进行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

《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同时,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预约检验、延时检验等多项便民服务措施。《意见》还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注检验机构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对机动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经事故鉴定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公安部网站20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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