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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92期 2014年5月19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092期  2014年5月19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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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 录■财经政策与法规【01】发改委确定经济改革九大任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居首【02】银监会:同业业务9月底前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发改委确定经济改革九大任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居首

【02】银监会:同业业务9月底前实现专营部门制

【03】证监会私募监管部陈自强:将从五方面推进私募市场发展

【04】保监会出台支持上海自贸区三项举措力挺航运保险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易纲力促提高外管透明度行政审批五年缩减四分之三

【06】“去通道化”资管转型在路上“渐进式”规范并明确责任

【07】创业板改革落地引出市场三大关注

【08】欺诈上市公司强制退市须解决三大问题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全国首例网络盗版数字高清作品侵权案宣判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发改委确定经济改革九大任务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居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2014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16日至17日在京召开。会议要求确保完成2014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这些任务包括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资源性产品等价格改革,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深化财税金融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和服务实体经济;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九个方面。

一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加快建立纵横联动协管机制,推进投资领域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改善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民间投资36条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推出一批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的示范性项目。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铁路建设。

二是推进资源性产品等价格改革,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放开一批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和扩大居民生活阶梯价格制度,探索建立主要农产品(行情,问诊)目标价格制度。

三是深化财税金融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和服务实体经济。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推进营改增试点、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税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要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继续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切实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四是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加快推进电力、油气、盐业等重点行业改革。

五是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重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监管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建设,健全市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制,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

六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相关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推进新型城镇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改革试点,着重解决好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地该怎么用等问题。

七是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扩大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完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

八是推进社会事业相关改革,健全民生保障体制机制。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深化教育、医药卫生、文化、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收入分配等领域改革,统筹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更好激发全社会发展活力。

九是健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体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抓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思路研究和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大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力度,狠抓节能减排制度建设,推进环境治理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国证券报2014-5-19


【02】银监会:同业业务9月底前实现专营部门制

作为央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配套性政策文件,银监会今天同时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于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实行名单制管理。

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同业业务交易对手需实行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将改革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对于《通知》的适用范围,银监会解释说,《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金融时报2014-5-19


【03】证监会私募监管部陈自强:将从五方面推进私募市场发展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主任陈自强在昨日举行的“2014年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研讨会”上表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22.38万亿元,私募市场正在被提到更高的高度。

根据近期工作规划,证监会将着力于五方面推进私募市场工作,即:着力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着力于完善政策体系、着力于优化市场环境、着力于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陈自强表示,从政策方面来说,具体有如下内容:

一是完善税收政策;下一步将根据税收穿透原则,统筹解决公司型基金双重征税问题和契约型基金的税收盲区问题。

二是完善工商登记制度;推动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未上市企业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简化公司型、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工商登记程序。

三是完善投资退出机制;稳步推进股票注册制改革,稳定基金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实现投资退出机制。支持基金通过并购和新三板转让实现投资退出,推动建立机构间市场,允许基金通过间市场以项目转让方式退出。

四是便利账户开立;允许已登记备案私募投资基金开立资金募集账户、银行托管账户、银行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推动解决私募投资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立账户的问题。

五是拓宽私募投资基金来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和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比例。上海证券报2014-5-19


【04】保监会出台支持上海自贸区三项举措 力挺航运保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和推动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发展,中国保监会在已经出台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推出与当前上海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发展紧密相关、利在长远、能够立即落地实施的三项举措,并于近日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包括三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业监管新举措,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是中国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总体方案中有关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具体实践,是进一步创新制度、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

《通知》允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备案后会员公司可以自主使用。

这是中国保险监管领域首次允许行业协会作为条款报备主体,是中国保监会有关“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以及“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等政策的落地,是保险产品监管制度的重大革新,也是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的又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发挥行业组织优势,激发保险产品创新活力,将极大改善当前航运保险产品重复开发、重复报备现象,提升航运保险产品规范性和标准化,有效降低保险机构报备成本,极大地便利航运保险业务开展。同时,也有利于借鉴和引进国外成熟航运市场保险产品,提升国内航运保险的国际化水平,进而推动上海形成国际性航运保险中心。

《通知》允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中国保监会明确允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设立分支机构,是中国保监会取消部分保险分支机构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是功能型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第一例,是有关“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政策的落地。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试点将对整个保险市场起到示范效应,对自贸试验区内航运保险和再保险等业务的发展起到极大推动作用。

《通知》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这是中国保监会首次取消对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是高管人员监管制度的重要创新。此举有利于推动保险人才聚集,夯实行业发展基础。保监会网站2014-5-19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易纲力促提高外管透明度 行政审批五年缩减四分之三

在日前举行的“北大全球金融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结合自己主政外管局推动“五大转变”,阐述了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实现金融监管当局在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上破题,使金融监管机构在跟得上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形势的同时,守得住不发生金融风险的底线。“我的结论就是虽然难,这个事是可做的,中国是有希望的。”易纲称。

“我理解外管局在之前就是为外汇出入境设置关卡的机构,但现在这种关卡的确减少了。”一家总部在香港深圳合资银行负责人表示。

2009年7月,易纲就任外管局局长、党组书记。在当年8月份的一次全国工作会议上,易纲提出了“五个转变”: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逐步从较为依赖审批和核准的管理方式转变为重点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逐步从事前逐笔审核转为事后核查和重点查处;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逐步从按交易行为和业务性质监管转为以经济主体为单位进行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逐步从事前排查经济主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转为事后举证查处违法违规经济主体;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逐步从“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转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在上述论坛上,易纲表示,这“五个转变”5年来推行起来非常的艰难,但还是取得了巨大的实质性的进展。比如,大幅度地取消了行政审批,现在的行政审批大约减少了四分之三;法律法规太复杂,原来800件法律法规,现在已经清理掉500件,“300件也太多,但这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在外汇分局方面,法律法规从20000件清理到现在不到200件。

易纲称,法律法规一定要让它透明,一定要让社会公众知晓,一些专家学者能够监督,能够计算出数字,这样我们就会处于“权力的笼子里”,否则专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如果政策是透明的,公众就知道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我们现在在朝这个方向努力,我们要大幅度地提高外汇管理的透明度。”

在“五个转变”理念的指引下,有许多具体的改革措施陆续出台。

易纲称,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取消了强制结售汇制,赋予市场主体外汇自主权。2011年,取消出口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出口企业外汇收入存放境外。2010年,进口核销改革试点,2011年进出口核销改革试点,2013年,便利化政策扩展到海关特殊监管区。“我们进行总量的核查、分类管理,遵纪守法的企业应该得到最便利的服务,应该感觉不到监管。这样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减少了它们跑外汇局、银行的次数,缩短了它们办理业务的时间。”

同时,外管局也在推动服务贸易的改革,现在实行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可兑换,对于5万美元以上的也大大减少了审批的程序进行便利化。

在上述论坛上,易纲还特别提到了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他表示,要使跨国公司的资金可以集中起来管理,分公司之间的收付汇可以在公司内部做,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它的成本,大大减少在本外币之间的兑换次数。“这个试点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有一些跨国公司开始把财务中心、地区总部搬到中国竞争力比较强的城市来做业务,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易纲说。

针对有人担心外汇管理能不能监测得当、会不会失控,易纲说:“我们认为这是完全可以管得住的,我们大大加强了信息的管理。”他举例称,比如说有50多万家进出口企业,为抓大放小,做好信息管理,把企业进行分类管理,99%以上都是守法的企业,叫做A类企业,B类和C类企业只占很小的部分,“有了这么一个分类确实大大提高了管理的效率”。第一财经日报2014-5-19


【06】“去通道化” 资管转型在路上“渐进式”规范并明确责任

近期,证监会、银监会相继就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和信托等资管机构在通道业务、资产池业务的发展方面发文给予规范。一场渐进式改变过度依赖被动型业务现状的资管转型也在整个行业间悄然酝酿。

所谓通道业务,指的是能够让银行规避监管,转换表内外资产的途径、平台业务。在现有制度下,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都可以为银行所用。

对银行而言,通道业务可以帮助其绕开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的限制,为目标客户提供融资,造成实际贷款规模远远大于财报上反映的数字,不利于监管。同时,通道业务可以帮助信贷资金顺利进入受限制的行业,如房地产开发、政府融资平台等,这也是监管层不愿意看到的。

根据证监会数据,截至今年3月底,发展一年有余的67家基金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38万亿元;而根据证券业协会数据,截至去年年底,券商资管管理资产规模5.19万亿元,今年一季度已轻松突破6万亿大关。

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是基金子公司还是券商资管,规模突进的背后都闪现日趋膨胀的通道业务魅影。

不完全数据统计显示,目前市场上产品数量超过5000只约90家券商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其中从商业银行等机构客户处获得的受托资金规模占比70%~80%。

海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余际庭此前出席活动曾表示,券商资管规模中,主动管理规模约10%,90%是通道业务;一中型券商资管人士甚至直言,协助银行非标资产出表成为券商通道业务的首要职能。

某家中型券商资管公布的官方数据显示,去年该机构通道业务规模达到1000亿,然而消息人士称,实际数字远大于此。“近期该机构的管理层出现变更,听说就与几单通道业务所曝风险有关。”上述人士表示。

同样,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规模中大部分亦属于通道业务。受访多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都表示,目前行业平均水平约在八成左右。

信托方面,随着年初中诚信托诚至金开系列项目陷入兑付危机,被业内称为“银信合作”的通道业务被顶在风口浪尖。华宝证券曾经做过统计,信托公司2013年三季度末总资产10.13万亿,预计通道业务约6-7万亿。

随着规模膨胀,金融交叉产品风险累积,对于通道业务的监管也提上日程。

今年2月份,证券业协会发布通知,要求券商资管将银证合作中的合作银行门槛提高至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同时也要求“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

4月26日,证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26号文),要求基金子公司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

除了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也是此波监管的重点对象。

26号文要求基金子公司对公司专户产品实际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专户产品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监管层并未将通道业务“堵死”。梳理相关规定,监管层只明确了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户和券商资管“集合资管计划”不能够开展通道业务的类型,而对于信托则没有相关要求。三类资管领域,均要求明确责任主体,也就是增加通道业务的透明度。

“对于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来说,大约六成是以‘一对一’形式出现,这部分并未被禁。”沪上一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这一方面是考虑不能对行业规模大头一刀切过度限制其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一对一’相对于‘一对多’责任主体、法律关系更明确,风险相对清晰可控。”

对于信托公司,监管层并未要求“一刀切”、“齐步走”,而是要求各家信托公司“因地制宜、因司制宜”,自主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并要求遵循规律,不设统一时间表,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引发新的风险。

“监管层的核心是整治影子银行体系,之前的107号文就是希望从信托公司本身资金池挤出部分融资类信托资产,监管层步步为营,预计后续还将有更多政策推出。”信托人士表示。

“去通道化”预计将成为2014年资管业的共同主题。

一位基金产品研究人士表示,目前基金子公司开拓新产品的路线主要有两条:一是开发股权类产品,如并购基金、产业基金等,二是布局投资于二级市场的产品,特别是对冲类产品。

而信托业已经迈出实质性的步伐,随着家族信托、土地流转信托、消费信托、医养产业等创新信托产品相继推出,信托公司已经开始努力提高自主管理能力,逐步通道业务的依赖。

新华基金专户业务总监赵宇彤透露:“比如说上市公司流通股权的质押,是银行非常欢迎的一项业务,原来基本上是银行和信托公司垄断。其实真正知道上市公司缺钱想抵押资产的,相反是一些券商和基金公司,因为我们对上市公司是最了解的。”

同样,也有券商开始寻求资管业务的新盈利模式。广州证券表示,其定向资产管理平台早已将业务拓展至融资业务,不再局限于通道业务。统计显示,去年前三季度广州证券定向资产管理平台的发行规模新增123亿元,增幅达到307%。

分析人士表示,随着监管套利空间的收窄,在合理发展通道业务的基础上寻求新的业务突破点,将成为众多资管机构的新课题。上海证券报2014-5-19


【07】创业板改革落地引出市场三大关注

创业板推出五周年前夕迎来重大改革。证监会5月16日宣布,创业板IPO办法将取消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不再局限于九大行业。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也同步出炉,突出小额、快速、灵活的特点。

随着上述两大办法的发布实施,参照创业板新办法执行的首家公司何时诞生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此外,还有声音呼吁在防止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的前提下适时提高“小额快速”融资5000万元的限额。

关注一:首家适用 新办法公司何时诞生

上周末,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宣布,创业板首发办法的修订和再融资办法的制定已完成并正式对外发布,两个办法即日起实施。最引人关注的是,创业板首发办法取消了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这也意味着此前颇受业界争议的“耐克指标”终于被取消。

有券商行业人士评价,对盈利指标修订取消了对拟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十分关键,持续盈利能力要求不仅不符合企业成长发展规律,还是导致粉饰业绩、包装上市等诸多上市乱象的诱因之一。

深圳东方富海有关人士表示,创业板上市确定门槛降低,无论对于拟上市企业,还是投资机构都是好消息,期待尽早推出,放开新股发行。

在新办法发布后,按照新办法发行上市的首家公司何时诞生也就成为市场关注的话题。

证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15日,新增IPO预披露公司达323家,其中深交所创业板102家。那么,最先按照创业板新办法实施发行上市的公司就将在这100多家预披露公司中诞生。“没有过发审会的公司可能就会按照新办法来实施,具体情况证监会应该会把握。”有接近监管层的业内人士表示。

不过,由于已经预披露的拟上市公司都是在新办法发布前,均是符合老办法发行条件的,因此这其中尚未过发审会的拟上市公司如何参照新办法操作需要进一步明确。

关注二:强化信披约束 是创业板长期利好

强化信息披露约束是本次创业板首发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观察新办法可见,本次修订强化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除了淡化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实质性判断外,各市场主体责任义务进一步明晰强化也值得关注。

比如将原规定的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等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修订后办法仍保留服务于成长型企业的市场定位,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等;此外,新办法还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风险,而保荐机构则必须对发行人是否须有持续盈利能力做出核查结论,所有相关方还应有履行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

有上海证券行业律师表示,与原有规则相比,新办法上述要求主要强调了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责任。

深圳达晨创投副总裁邵红霞认为,创业板上市门槛看似降低,但其实对各市场参与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结合自身创投机构身份来说,降低门槛将带来新股供给增加,企业成长性变得更为重要,坚持价值投资、坚持投资高成长新经济领域才是方向。

“加强信息披露,严格问责和退市制度,对市场发展来说无疑是好事,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有望更好发挥。”邵红霞表示。

另外,在此前新办法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有意见认为,对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以及本次修订调整为信披要求的内容,建议细化披露要求。证监会采纳了上述意见,由于不涉及办法条文的修改,因此在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准则等相关配套规则中证监会将加以吸收采纳,并尽快推出。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新办法的正式发布,希望新股发行尽快重新启动,新办法的相关配套规则也亟需跟上。

关注三:期待适时提高 小额快速定增限额

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方面,主要内容包括:设置简明统一的发行条件,强化对再融资的约束机制;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降低融资成本;加大董事会的自我约束功能,强化管理层再融资的责任意识。

业内评价认为,再融资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推出了“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企业再融资可以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灵活掌握,更能及时有效地贴近市场变化。此外,如果针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小额定向融资,还可以由企业自主发行,不需要券商保荐和承销。

有私募投研人士介绍,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在定增前要走许多的审批程序和准备工作。其中,上市公司所花费的时间成本以及后续定增项目失败都是管理层事先要考量的风险,金额较小的定增项目同样如此。此次证监会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无疑有利于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活力,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有业内资深人士预计,由于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姗姗来迟,部分创业板高负债公司已是“枕戈待旦”,随时准备出击启动再融资,预计在政策放行后很快迎来首单再融资业务。

另有证券投资咨询行业人士认为,监管层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意是好的,但不一定所有企业都有熟悉这类业务操作的专业人才,监管层是否可以允许同样专业但收费低廉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这类业务。

另外,按照创业板再融资办法要求,“小额快速”定向增发的融资额限定为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每次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对此有市场声音反映额度是否偏少,目前的创业板企业由于资产规模过小,收购兼并十分常见,但收购项目涉及金额动辄数亿,一旦首发募集资金规模较小加之上市后规模扩张较快,导致资金压力相对较大,那么小额快速定向增发5000万的融资额限定略微偏小,呼吁适时提高额度或者逐步放开。证券时报记者就此与监管部门有关人士交流了解到,不排除未来在完善细化再融资发行条件、防止上市企业过度融资的前提下,会探讨适时提高“小额快速”定向增发的融资限额。证券时报2014-5-19


【08】欺诈上市公司强制退市须解决三大问题

 完善退市制度,是国务院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中关于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完善退市制度问题上,“新国九条”表示要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并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退市制度,而且还特别强调,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可以说,在退市问题上,“新国九条”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所在。

目前的退市制度对投资者保护确实是一个明显的短板。上市公司退市,所有的损失都由投资者来承担,因此,目前的退市制度很难认为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而更加重要的是,欺诈上市公司居然可以在A股市场里平安无事,只要交一笔金额不超过募资金额5%以下的“资金使用费”(名义上是“罚金”)就可以在股市里逍遥自在。所以,“新国九条”抓住了退市制度的“七寸”。

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是人心所向,也是打击欺诈上市这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最有力措施。不过,在这个问题上,有三大问题是需要管理层予以明确并切实加以解决的。

首先是对欺诈上市的情形要从法律上予以进一步的明确。根据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因此,在现行的《证券法》里,欺诈上市指的是“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不过,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欺诈上市明显不限于此,至少还要包括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但为了争取以更高的价格来发行,发行人有意美化业绩,这种情况在IPO公司中比较常见。二是有意美化公司基本面的行为。如中小板一家医药类公司发股上市时,就把自己打扮成“国内唯一一家取得美国FDA认证的肝素原料药生产企业”,但事实真相并非如此。所以,在对欺诈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时,有必要对欺诈上市的情形予以明确。特别是在A股IPO公司包装上市成风的情况下,如何区别包装上市与欺诈上市,需要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比如,在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美化业绩的,可将业绩造假超过10%的认定为欺诈上市。

其次是对欺诈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还必须与各种严厉的处罚结合起来。比如,必须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与刑事责任,而且处罚必须从严。而对于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各类当事人的从业资格一律取消,同时追究相对应的经济责任与刑事责任。让欺诈上市者以及为欺诈上市提供服务的机构,全部受到严惩,让他们吃不了兜着走。

此外,对欺诈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还必须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结合起来。对欺诈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可要求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社会公众股以及已经上市流通的原大小非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平均融资成本。凡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进价格高于回购价格的,其投资损失由上市公司及大股东一并予以赔偿。以此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因为对欺诈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而蒙受损失。证券时报2014-5-19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全国首例网络盗版数字高清作品侵权案宣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音乐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到论坛供人下载,并制成硬盘在淘宝网销售。海淀法院近日对涉案七人进行公开宣判,周志全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寇宇杰、苏立源等六人因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3年,并处罚金2万至25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网络盗版数字高清作品侵权案。

据了解,网站负责人周志全,45岁,硕士文凭。凭借高学历加之擅长计算机技术,周志全在从事犯罪活动时手段极其隐蔽。

2008年8月,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思路网”。网站下设门户网、思路论坛,并以HDstar论坛作为网站内站。2009年1月至去年4月间,周志全雇佣苏立源、曹军、贾晶洋、李赋然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HDstar论坛,供2.6万余名注册会员下载,同时通过投放广告、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盈利。而同案审理的寇宇杰等人,在2012年5月至去年4月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

而据周志全交代,他们先到国内外网站下载影音资源,通过破解以种子形式上传到论坛,再通过收费会员制、淘宝销售邀请码、配套硬盘等方式出售,获利至少100多万元。

去年4月24日,根据举报,市“扫黄打非”办成立专案组,协调文化、公安等部门一举破获该案,将思路网查封,周志全等主要涉案人员被抓获。

宣判后,主审法官闫肃表示,此案由于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是目前国内破获的最大从事高清蓝光盗版网站案件。“相信这次的判决,对于互联网上仍存在的盗版行为可以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但在审理此案时,能明显感觉到被告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认识不深,在犯罪过程中根本没有意识到触犯刑法。”闫肃法官解释说,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以刑法司法解释为依据,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途径,也就是获得视听文件的来源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破解和传播,“目前进行500次以上的非法传播就可以入罪”。而思路网注册会员达2.6万余人。

针对目前国内互联网盗版情况的现状,闫肃法官表示“形势趋好”:“首先,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其次,执法机关的打击力度一直不小;最后,也与市场经济自身因素有关。”中国新闻网201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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