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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194期 2014年10月15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194期  2014年10月15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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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 录■财经政策与法规【01】保监会曝光险企投资信托五大风险点【02】张育军:券商年内须通过三年资本补充规划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保监会曝光险企投资信托五大风险点

【02】张育军:券商年内须通过三年资本补充规划

【03】深交所正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赎细则

【04】上海国资委发布国企战略规划新规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多部委联手加码稳投资

【06】资产证券化业务再松绑 营收可比肩IPO保荐承销费用

【07】登陆新三板将成为终止审查企业“曲线IPO”捷径

【08】创业板上市门槛对网企网开一面 暴风影音有望登堂入室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新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增请求权基础

【10】未获授权演绎作品也有著作权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保监会曝光险企投资信托五大风险点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信托产品风险有关情况的通报》,曝光了当前险企投资信托中存在的五大突出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投资规模增速快、投资集中度较高、关联交易、基础资产不明确、信用评级机制不完善等。

据介绍,近期,保监会对保险机构信托投资数据进行了集中分析,对12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二季度末,78家保险公司(集团)共投资信托计划739笔,涉及32家信托公司,累计投资余额2805亿元,占当季度末保险行业总资产的2.99%,较一季度末增加76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363亿元。其中,房地产投资最多,为929亿元,占比33.1%;其次是工商企业(含流动性贷款902亿元,占比32.2%;再次是基础设施投资492亿元,占比17.5%。从信用等级看,AAA (含AAA+AAA-)产品1773亿元,占比63.2%AA (含AA+AA-)产品800亿元,占比28.5%

保监会表示,总体看来,保险资金投资信托总体规模占行业总资产份额较小,且主要为信用等级较高的AAA级产品,风险基本可控。

就在此次通报披露之前,9月底,为防范信托投资风险,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以下简称 《问题解答第24号》)。其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可采取“新老划断”原则,保险公司于《问题解答第24号》发布前投资的信托计划,执行原有相关认可标准;二是调整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可标准,AAA级的由95%调降至90%AA级(含)至AAA级的由90%调降至85%A级(含)至AA级的由80%调降至75%;三是调整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可标准,由80%调降至75%

9月底公布的内容看,最新发布标准较20133月份发布的认可价值标准在每一个相同的信用评级均降低了5%。如果以二季度末保险资金信托投资余额2805亿元计算,这也意味着新的标准对险企资本金的消耗要增加近140亿元。对于部分信托投资比例过高的保险公司将是不小的压力。

虽然保险资金投资信托总体规模占行业总资产份额较小,风险基本可控,但保监会仍指出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风险,多家公司因此被点名,据介绍,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投资规模增长较快,二是投资集中度较高,三是关联交易存在风险,四是基础资产不明确,五是信用评级机制不完善。

在投资集中度较高的问题方面,保监会的通报称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础资产集中,近51%的信托投资集中于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等不动产领域。二是交易对手集中,近60%的信托计划由上海国际信托、建信信托、平安信托、中信信托、中诚信托和华能贵诚信托6家信托公司发行。其中,检查发现部分保险机构投资一家信托公司发行产品规模占其信托投资的比例过高。

在关联交易方面,保监会称部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潜在一定风险。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一方面要加强自身专业能力建设,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完善投资及后续管理机制。此外,保监会表示将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全行业通报风险情况。每日经济新闻2014-10-15


【02】张育军:券商年内须通过三年资本补充规划

为引导证券公司落实关于资本补充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实力,防范流动性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1010日在武汉召开“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机制及流动性风险防范座谈会”,交流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案例,研讨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压力测试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

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参加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他强调,证券公司必须充分认识资本补充机制的重要性,按照相关办法要求,年内必须通过经董事会批准的三年资本补充规划,三年内要将资本至少补充一次,建立资本补充与管理机制。同时,证券公司要充分利用挂牌上市、发挥股东和潜在股东的作用实现增资以及资本积累三条资本补充的主要路径。资本补充计划要与公司战略定位、改善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创新业务发展及客户结构相结合,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以及各自律组织要积极开展相应工作,支持证券公司资本补充,形成合力。

张育军主席助理指出,加强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是创新发展的前提。三次创新大会中,都强调要把创新发展与风控同步进行,始终要求证券公司要把风险控制和流动性管理放在重要位置。这次会议是最近两年来第三次关于风控和流动性管理的专题会议。风控与流动性管理是行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和生命。证券公司要持之以恒抓好风控和流动性管理,把压力测试作为风控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融资类业务的风险管理。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类业务的检查与执法。所有机构应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加强风控和流动性风险防范,为创新发展创造扎实的基础条件。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就鼓励证券公司补充资本、完善资本补充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则进行了解读。来自高盛高华、银河证券、中原证券、光大证券和九鼎投资的专家分别介绍了国内外资本补充的实践经验,沪深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负责人介绍了对支持行业资本补充的考虑。在流动性风险防范方面,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通报了融资类业务风险状况及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和证券公司流动性压力测试情况。中国证券报2014-10-15


【03】深交所正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赎细则

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对现行基金交易、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整合,改变了目前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的状况。

与现行业务规则相比,基金交易和申赎细则主要做了以下修改和补充:一是明确了ETFLOF、分级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等四类上市基金品种的定义,将ETF拓展至非指数型基金;二是增加货币ETF交易和申购赎回的相关业务规范,满足场内货币基金上市交易的需求;三是明确了基金份额大宗交易的规则,对基金份额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申购、赎回之间的份额使用规定进行了具体描述;四是增加了投资者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近年来,深交所以“打造基金超市”为目标,积极推动上市基金市场发展,已初步形成涵盖LOFETF、分级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四大类产品,覆盖境内外多个市场较为完整的基金产品线。截至930日,深交所上市基金数量323只,场内资产净值约1256亿元。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基金交易和申赎细则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深交所基金市场的基础制度,并为上市基金的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预留了空间。下一步,深交所将完善基金交易平台的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参与方能动性,积极推动基金市场的创新发展。一是优化基金交易机制和平台,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二是建立市场培育的长效机制,丰富基金产品体系,提高市场流动性;三是推动产品创新,尽快推出货币ETF,积极推进商品期货ETF和深港两地基金交叉挂牌,满足市场发展需求。证券时报2014-10-15


【04】上海国资委发布国企战略规划新规

上海国资委网站近日公布了《市国资委委管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市属国有企业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别,制定差异化的企业战略。

根绝此前国资改革意见提出的“分类监管”措施,《办法》要求,企业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本市国资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和企业分类监管的要求,突出企业市场属性,按照产业特征、发展阶段,明确战略规划的目标。

具体而言,竞争类企业应主要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功能类企业应主要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公共服务类企业应主要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此外,跨类业务企业的战略规划,应根据其跨类业务在战略规划中分类编制,明确相应的规划目标。

《办法》要求,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五年及以上)、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中长期规划应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行业和本公司特点制定,突出企业愿景、使命、发展战略。三年规划则应按照中长期规划明确的发展战略,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环境和公司自身发展阶段的特点,突出企业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规划期应与法定代表人任期相一致。

与此相关的是,今年8月,上海国资委曾发布消息,为了加快上海市国资布局结构调整,并落实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国资布局结构优化调整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上海国资委要求企业要在10月底前向国资委上报布局结构优化调整行动方案初稿。

据悉,该《办法》将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也将停止。21世纪经济报道2014-10-15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多部委联手加码稳投资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是稳投资。包括国家发改委在内的多部门有望打出组合拳,进一步加大有效投资的力度。

在国家发改委14日召开的“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透露,针对投资下滑的情况,相关部门正加大有效投资,将陆续推出一些重大项目。其中,水利建设仅是一个组成部分。而据记者了解,今明两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将超6000亿元。

与此同时,15日住建部将召开城市基础设施通气会。

专家分析认为,为防止经济下滑势头,在部委相继出面宣布推动重大项目等基础设施投资的背后,所释放出的是政府严防经济进一步下滑的决心,以确保今年经济达标。

10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主持召开国务院部门负责同志会议、部署做好下一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时强调,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坚持区间调控、定向调控、预调微调,突出三大取向:着力以深化改革的办法稳增长、促发展;着力以调整结构的举措补短板、添后劲;着力以改善民生的成效增福祉、加动能,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会议还提出,瞄准群众急需、迟早要干的薄弱环节,年内在水利、环保、信息网络等领域再开工一批重大项目。

而在14日举行的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说,“前三季度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提质,虽然一些指标跟去年同期相比有所放缓,经济运行总体仍保持在合理区间,但也存在着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问题。要克服经济下行压力,关键是两个方面:一是扩大消费;二是调整投资结构、稳定投资增长。”他还表示,需要适时扩大出口。

“三驾马车中现在非常关键的是要进一步扩大消费和稳定投资。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就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的部署,也符合把经济增长稳定在合理区间的目标。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细化和落实,四季度的经济增长仍然会保持在合理的区间,总体将继续保持稳定。”李朴民说。上海证券报2014-10-15


【06】资产证券化业务再松绑营收可比肩IPO保荐承销费用

近期,监管层对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再次“松绑”,与此同时,券商试水小贷资产证券化第一单实现完美收官。资产证券化回到人们的视野,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再次起航也引起业内,尤其是券商资管部门人员的高度关注。

9月底,由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东证资管-阿里巴巴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募集资金5亿元,至此业内首只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110号产品发行结束。在该专项计划中,东证资管作为管理人,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购买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旗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资产。

而东方证券的研究报告也不忘顺势着墨:此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备案制,券商业务更加多元化,未来资产证券化将成为券商的又一创新业务,将丰富券商的收入来源。

券商专项资管计划简称资产证券化,是指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已是企业惯用融资方法,然而在中国则是一波三折,发行进度和量能偏少,至今仍处于起步阶段,甚至在今年5月份还被暂停申请。

直到926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指引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出台三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三个征求意见稿的看点在于:监管大幅松绑,采用事后备案制,资产端采用负面清单制;融资端松绑,明确规定对投资者的计算不再采用透视核查方式。

监管层发出松绑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征求意见后,券商资管从业人员一片叫好,东方证券很快跟进分析指出,取消事前行政审批、改为事后报备制,更有利于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市场化发展,对发行方、开展主体及投资者而言,都提出更高要求。

资产证券化一直被认为是券商最有创造力的业务方向,也是OTC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从2005年到2013年,券商资产证券化项目推出缓慢,只推出了13单。

“资产证券化是券商重要的创新业务,从最近监管层松绑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政策,还扩展了两融标的范围,配合跟进券商增资扩股政策的种种迹象来看,监管机构是要求券商加快发展创新业务。”东兴证券投行部一位负责人表示。显然,此次证监会推出资产证券化新政,被认为给券商打开了新天地。

小贷资产证券化只是券商资产证券化可操作的一角,融资租赁受益权、BT 项目债权、两融受益权等也是重要的基础资产类别,并且总体规模均在万亿元级左右,规模十分可观。

按方正证券分析师预估,我国贷款余额为78.72 万亿元,假如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能转移其中5%的份额,对于证券公司的静态收入弹性将接近4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的收入类似与债券承销,按照1.5%计算,远期收入弹性=78.72万亿元*5%*1.5%/证券行业2013年总收入1592亿元=37.1%)

而在长江证券最新的研报表示,一般资产证券化(不包括MBS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有望达到4万亿元至5万亿元,为券商贡献30%左右的营业收入。

从当前的统计来看,银河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营业部数量排名居前,并且均是投行实力较强的大券商,如果营业部配合投行部找项目,竞争力必然会增强。

一位太平洋证券内部人士认为,判断券商各自的资产证券化竞争力还是重点关注券商投研能力,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依照这个说法,根据2014年半年报券商投行业务营业收入对照可以确定,中信证券、国信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和华泰证券很可能在未来把持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半壁江山。

方正证券研报也认为,大券商由于其资源和客户优势,预计将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目前证券公司一共发行了31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在上市券商中,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的市场份额较高,发行金额占整个市场份额分别为32%12%8%,这3家因为之前的项目积蓄了人才和经验,后续竞争力不俗。证券日报2014-10-15


【07】登陆新三板将成为终止审查企业“曲线IPO”捷径

近日,证监会公布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显示,IPO终止审查企业新增8家,总数达到138家。同时,目前仍有大量企业还在排队中,如果终止审查企业进入下一周期重新申请IPO,恐怕在A股完成IPO仍然遥遥无期。

IPO终止审查企业是时候该做出选择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的市场制度建设已基本完善,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如火如荼,新三板同样是企业结缘资本市场的绝佳机会。

首先,与IPO流程比较,新三板具有超短审查周期的优势。由于零门槛设置,新三板市场已经成为"注册制"试验田,其审查周期极短,2014年以来,从接收申报材料到出具同意挂牌的函,新三板挂牌审查的平均周期为38个工作日,比2013年的44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

在注册制正式落地之前,如果终止审查企业不能通过资本市场获得长期资本,将直接影响其行业地位,由于资金短缺更有可能错失更大市场空间。因此,迅速转向新三板,借助资本市场融资,才是相对最优选择。

其次,新三板"三招"提升市场流动性解挂牌企业后顾之忧。今年825日新三板启动做市转让方式以来,市场流动性明显得到提升。目前,新三板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提升市场流动性。一是放宽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规定,增加市场可流通股票的数量;二是降低单笔报价委托数量,将最小交易单位调整为1000股;第三,丰富交易方式,未来将通过协议、做市和竞价三种方式,满足挂牌股票多样化的流动性需求。此外,投资人准入门槛也非一成不变,新三板将根据市场发展阶段、投资人队伍的成熟情况以及市场的需求做出相应调整。

最后,新三板资本运作"不差钱"。与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比较,不仅定增、并购等资本运作项目审查更加便捷,同时新三板将逐步完善市场功能,发展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优先股等融资方式,为挂牌企业做好融资服务。

今年前8个月,新三板共有45家挂牌企业完成并购重组,其中43家为资产重组,2家为收购;同时,今年8月份新三板挂牌公司完成51次定增(包括38次已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13次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发行融资总额达到337139万元,与7月份29次、42653万元比较,分别环比增长75.86%690.42%

挂牌新三板,企业不仅可以实现融资,还可以借助新三板挖掘同行业可并购标的。同时,随着未来注册制在A股落地,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在内的多层次市场将实现衔接,届时不同市场之间将可以实现转板。

如果将企业完成IPO视为一场马拉松比赛,那么终止审查企业转道新三板,最终有可能比其他IPO排队企业抢先一步,因为在企业排队IPO的同时,新申请IPO的企业也在不断增加,因此,转道新三板是曲线登陆资本市场的不二选择。证券日报2014-10-15


【08】创业板上市门槛对网企网开一面暴风影音有望登堂入室

即将迎来五岁生日的创业板,有望迎来最令人兴奋的改革。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15条意见,其中备受瞩目的一条为:将积极研究制定方案,推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满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

该新政一亮相,便引发互联网界和投资界的广泛关注。众所周知,创业板上市门槛比主板低不了多少,对于很多处在创业期,尤其是还在亏损的互联网公司而言,是无论如何也高攀不上的,所以才有了以京东为代表的大量互联网公司的赴美上市。因此,如果新政落地,则意味着那些“亏损”的互联网企业也有望在国内上市。

创业板虽然开设已有五年,但其中的互联网企业屈指可数,相反,中国互联网企业的海外上市潮却是一浪高过一浪,仅今年以来,就有新浪微博、猎豹移动、途牛网、聚美优品、京东、迅雷、阿里巴巴等多家公司成功赴美上市,其中,不少公司是微利或者亏损。这些备受海外投资者追捧的公司,在国内是断无上市可能的。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目前创业板IPO标准,基本上是比照主板的‘工业标准’来设计的,再加上核准制的排队打分、好中选好、优中选优,不但加大了企业排队申请IPO的时间成本,更是人为推高了创业板IPO门槛,致使许多创新型、高成长、新业态公司很难达到上市标准,尤其是暂时处在轻资产、少盈利的互联网公司,更是没有资格IPO。”

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赵岗将上述原因归结为:“目前,全球证券市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显现出定位上的差异化,例如,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旨在吸引全球创新产业,德国证券市场则更注重高端制造类产业,加拿大证券市场更注重矿产业。而中国是制造业大国,制造产业目前仍然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中国证券市场更偏好于制造业。”

公开信息显示,此前曾计划赴美上市的视频企业暴风影音,为了能够在国内上市,不惜颇费周折对原有的VIE结构进行调整,以适应国内资本市场的要求。如今,公司正在创业板上市排队中。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解除VIE架构后,至少需要运营2-3年以上才有可能上市。二六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公司于2006年解除VIE架构,直到2010年下半年才实现A股上市。

暴风影音副总、董秘王刚表示,“新政无疑会给一些创新型公司带来加速发展的机会,暴风影音已经递交了创业板上市的招股书,从整体意义上来说,新政对于暴风影音这类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公司是有正面意义的。从长远来看,这个措施肯定会吸引部分已在海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回归A股市场,尤其是那些完全在国内成长起来的创业公司。还有,对国内众多投资者来说,从此能够享受到网络行业所带来的巨大红利。”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9月,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总市值为28万亿元人民币,而中国在海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总市值已超过3万亿元人民币。“理论上,这些公司如果全部回归A股,互联网板块将成为A股市场仅次于银行板块的第二大板块”,王刚表示,“中国互联网企业选择远赴海外上市,根本原因在于国内资本市场没有适合互联网企业融资和上市的环境。新政的出台,说明国内资本市场正在加快改革步伐,从制度和政策上为互联网企业创造良好融资环境,支持互联网企业在国内上市融资”。

有分析人士指出:“今年516日,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新规降低了盈利门槛,取消了企业营收或净利润至少满足一个持续增长的要求,删除了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条款,扩大了对企业业绩波动的容忍性。由此不难看出,证监会对创业板IPO企业在财务门槛上进行了‘特赦’,类似暴风影音这样的互联网公司将不再受制于业绩持续增长等原有门槛的束缚”。

不过,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赵岗认为,新政对互联网企业上市暂时不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该项规定的细则尚未出台,关于标准、门槛乃至上市节奏的把握都没有明确。而审核体系由相对保守、严苛向宽松转变是需要时间的,同时也需要企业、社会逐渐适应的过程,更需要政策支持的力度,因此短期内对互联网企业登陆国内资本市场并不会形成特别大的影响”。证券日报2014-10-15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新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增请求权基础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平台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无法确定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时,可否单独起诉管理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如何认定?

非法删帖、网络水军行为的责任边界如何确定?

……

这一系列曾经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在101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均可找到答案。虽然《规定》只有短短19条,但涵盖网络各类问题与现象,从“平台有偿删帖”到“网络水军”,从“网络谣言”到“人肉搜索”,各种网络环境中的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都被包含其中。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规定》的发布会上表示,这是我国专门针对网络空间治理出台的第三部司法解释,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全程参与《规定》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看来,《规定》不是应景之作,通篇都是如何适用的问题,其中对司法实践最具指导意义之处在于增加了新的请求权基础,被侵权者维权的法律依据拓宽。

“以前的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现在《规定》增加了19条,都可以在诉讼时引用;而且《规定》使隐私权的法律内涵延伸,起诉时的依据不再仅限于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隐私权内容。”朱巍表示。

《规定》第4条明确,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采取处罚等措施。

最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在发布会上指出,因为民诉法规定起诉需要明确的被告,否则诉讼就无法进行。制定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使可能受到侵权的原告,能够在技术上明确谁是侵权信息的发布者。

“第4条实际上是对《规定》中未写入虚拟人格权的变通,现在只有江西省高院规定找不到侵权信息发布者时可以预立案,就是法院可以拿着预立案通知书向网站要求提供发帖人的相关信息,这时网站一般会提供。”朱巍从立法背景的角度介绍说,“这实际上是推进网络实名制。”

对此,阿里巴巴法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第4条给互联网企业增加披露义务,如果法院要求提供侵权者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提供,相当于是承担代位侵权责任,这背后则是潜在的实名制要求。

而网络实名的要求早已存在。2012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将实名制立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去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应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规定》如果是在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实现用户实名制,是否超前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对网络实名制的落实表示担忧。他认为,实现用户实名制必先夯实身份证信息准确便捷查询、手机实名、银行账户实名等基础,而目前的手机实名和账户实名存在较大漏洞,全面的实名制很难做到,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定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全面实名条件下的个人信息将处于难以掌控的境地。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原告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必须提供相关信息。

“鉴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法院还要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审查和判断,最终是由法院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提供发帖人的个人信息,即使法院做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有相应的抗辩理由,例如,信息已经过了法定保存期限,技术上无法提供。”姚辉解释道。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尤其是视频网站和搜索引擎网站有关知识产权的摩擦纠纷不断。而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避风港原则成为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最常用的抗辩“法宝”。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法中适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判断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因网络而引起的对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侵权行为。

而此次,《规定》在第5条至第9条,对这两个原则在利用网络侵犯人身权益案件中的适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表明司法解释第一次在民事领域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规则具体化了,而过去类似的规定仅在知识产权领域,这代表中国民事领域的网络侵权规则体系日趋完善。”朱巍谈道。

比如,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及时”屏蔽或断开链接,《规定》明确,是否“及时”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其中,所谓“有效通知”,只要具备三点即可:申请真实(通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要求明确(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说明理由(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百度公司高级法务刁云芸分析,《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效的侵权通知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知道”的考量因素、以获利为目的的删除侵权信息协议应认定无效等内容,具有极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充分考虑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服务模式。

“通知符合要件,网络服务商就有删除义务。但《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要进行‘删除理由’的判定,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先判定理由是否成立后再选择是否删除,这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把握、判断通知信息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但如果不对理由判定,只要存在理由就删除的话,又会影响信息发布者的言论自由。”阿里巴巴相关法务负责人谈道。

《规定》第10条明确了网络信息转载的责任构成,法院在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时,应当综合转载主体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等因素。

朱巍解释,这是对网络转载首次划定责任边界,也是对公众人物(网络大V、公众账号)表达权的限制,意味着网络中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人更需要核实信息,尽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不会影响一般公众的表达自由。

也就是说,今后,不论是普通网民,还是网络大V,对于可能涉嫌侵犯他人权益的信息,必须要谨慎转发,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可怕的是‘行不可知而威不可测’,在法律明确的自由界限内行事,‘法无禁止即自由’,转载时不存在过错,公众合法的网络表达不会受到影响。”朱巍解释道。

显然,过错成为转载者承担责任的核心要件,那么对于作为主观心态的过错如何判定呢?

“简单来说就是‘明知不得转还转’。按照《规定》,判断过错的一个前提就是注意义务,你的注意义务越大,可能认定你过错的程度就越大。因此要根据影响范围、主体的性质来判断注意义务,进而确定过错。”姚辉谈道,“比如你是大V,你拥有那么多的粉丝,你就应当知道你这个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你在法律义务上也应有更高的注意力。”

对于普通人的转载,朱巍表示,在国际上,转载在传播法体系中确实是可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转载时将文章内容或者标题更改,那就不是转载,而是有自己的内容,就应该承担责任。

“目前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感觉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逐渐出现较多。”姚辉表示,对于自媒体转发责任的界定,也适用与主体的类型、影响范围和获益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网络水军即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以注水发帖来获取报酬。

只要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网络水军就按照委托人的意图或要求发布指定的信息,而对于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从不考虑。因此在实践中,网络水军发布的信息常常会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对此,《规定》第15条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说,从委托人到受托人,网络水军的组织者、实施者都需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成为划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首个法律文件,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的范畴,即包括“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和私人活动等”。

朱巍认为,国内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已多达200多部,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出台,《规定》首次将隐私权具体化,其中对私人活动等核心隐私的规定,扩大了隐私权的适用范围。

《规定》指出,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在学校、科研机构等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范围内可以公开。

“这其实是给‘人肉搜索’开了口子,毕竟‘人肉搜索’不全然是坏事,尤其是在网络反腐方面。如果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肉搜索’,也是没问题的。”朱巍谈道。

此外,《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对此,朱巍指出,50万元的赔偿数额不是上限,损失无法确定的、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才适用 50万元的赔偿数额,如果确实能找到侵权人出卖隐私的证据的,赔偿额可能会远远超出50万元。法治周末2014-10-15


【10】未获授权演绎作品也有著作权

101日,正值国庆长假首日,有关“人人字幕遭土豆盗取”的话题在新浪微博上引起了不小的波澜。

101820分,人人影视字幕翻译组(以下简称“人人影视”)的新浪官方微博账号“人人字幕组长”发表微博称:“土豆网引进的《美国之声》,第26季中文均为盗取我方字幕,删除译者名单强行占用”,并表示“前去交涉,土豆不仅无视盗取事实,反而指责我们翻译字幕非法。”

配合文字,该微博还贴图对比了人人影视原创字幕和土豆网视频中文字幕分别在《美国之声》第二季第七集和第六季第七集的视频截图。法治周末记者发现,从截图的比对来看,包括一些口头俚语在内的字幕翻译,内容都对应一致。

针对土豆网盗用字幕一事,人人影视的相关人员表示:“我们所翻译的东西全部免费分享,任何以我们免费分享的东西拿去盈利或者商业化,我们都表示反对,并谴责之。”

而作为事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土豆网一直未在公开场合进行回应。1010日,土豆网就该事件所发表的一份声明。

土豆网在声明中称:“土豆于2014819日从上海烙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得《美国好声音/美国之声TheVoice of US》独家正版的网络播放版权,土豆网线上播放的《美国好声音》的播放介质(包括中文字幕)均由上述版权方提供。其中,第2季的播出版权至201521日,第3季到第6季至2016819日。”

据了解,上海烙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烙印文化”)从事海内外影视剧、动漫、纪录片、综艺等版权资源的发行服务。

土豆网认为,其关于《美国之声》的网络播放,完全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和授权合同的约定在进行,并称“对于人人网及王思聪在官微上发布未经核实、对土豆的品牌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言论,土豆保留相关法律权利”。

不过,土豆网方面的声明,并未正面回答该字幕是否为人人影视翻译的质疑,也并未说明土豆网是否就该事件与人人影视方面进行过沟通。而按照“人人字幕组长”微博中的说法,人人影视方面前去与土豆网进行过交涉,不过被土豆网指责翻译字幕非法。

卷入此次字幕盗用纠纷事件的三方,或是各有说法,或是拒绝发声,让外界难以窥得真相,扑朔迷离。不过就目前已经获得的信息来看,该事件中最值得关注之处在于:人人影视翻译相关影视节目的字幕是否需要获得授权?以及未获授权的相关翻译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美国之声》节目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翻译权。我认为,除非属于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人人影视在中国翻译该节目的字幕并许可使用的行为,应当取得授权。”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陶鑫良教授表示。

而结合人人影视的具体情况,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认为,如果对相关影视节目的翻译是由网络爱好者自发进行的,为了自己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这样的翻译过程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虽然如此,即便翻译行为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翻译后的字幕作为演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人人影视将自己翻译的字幕对外共享,显然构成侵权。”邓宏光表示。

虽然有人质疑,人人影视翻译的字幕在未获得相关节目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涉嫌侵权,但在几位专家看来,即便该字幕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也并不妨碍该字幕本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陶鑫良认为,未经授权而擅自翻译中文字幕,该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另一方面仍然会产生该字幕作为翻译作品的演绎作品著作权。

“我不同意‘侵权行为不会产生新的著作权’的观点。无论翻译行为是否获得授权,符合条件的翻译成果作为一种演绎作品,其演绎著作权仍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擅自翻译、侵犯他人翻译权的行为,也应该同时依法规制。”陶鑫良说。

邓宏光也表示,不能因为字幕翻译者未经过《美国之声》节目的权利人授权,而否定该字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邓宏光解释,翻译行为是一种创作行为,翻译出来的字幕,应当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演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而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作品只要创作完成,不论是否发表,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虽然翻译者将翻译后的字幕放到网络上共享,构成侵权,但这并不会影响到翻译者对自己翻译所获得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自己无权单独决定使用该作品,而得出它就不享有著作权的结论。”邓宏光表示。

阿里高级法务专家吕长军对此也表示,翻译完成的字幕并不因为权利来源有瑕疵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他看来,字幕的翻译者享有包括著作人身权、财产权在内的各项著作权。

如果人人影视的说法属实,此次事件中《美国之声》节目的中文字幕确实来自其成员翻译,那么未经授权、并在‘删除译者名单’后擅自使用该字幕的行为,也属于侵犯著作权。”陶鑫良说。

按照人人影视的说法,该字幕组只是网络爱好者自发的组织而已,并非一家实体公司。那么该字幕组成员所翻译的相关字幕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在相关字幕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由谁来出面维权更为合适呢?

在陶鑫良看来,由网络爱好者自发组织的人人影视,可探讨将其性质类比于“个人合伙”。依据陶鑫良的观点,如果是由人人影视成员共同创作完成的中文字幕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个人合伙”的人人影视成员共同拥有。因而在发生涉及相关字幕的侵权行为时,陶鑫良认为以“人人影视”的名义出面维权较为合适。

而邓宏光则认为,从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原始归属上看,人人影视似乎很难对翻译的字幕享有权利。

“依据现有资料,无法认定人人影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即便构成,也只有在符合由其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人人影视才可能被视为作者。”邓宏光说,“而基于人人影视与成员之间的松散关系,似乎也很难符合著作权法第16条关于职务作品的相关规定。”

邓宏光表示,从人人影视与成员之间的关系看,人人影视可能通过“合同”的方式获得有关字幕的特定授权,从而能够以人人影视的名义出面维权。

邓宏光阐述,授权可能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关于著作权方面的授权,如果双方在加入人人影视的“合同”中约定,翻译后的字幕由人人影视独占性使用或者排他性使用,人人影视当然能够作为被许可人出面维权;但如果仅仅是普通的许可使用,则人人影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维权,似乎还有一定的欠缺。

而第二种授权是,人人影视的成员将遭受他人侵权进行维权的权利委托给了人人影视,如果有这种委托,人人影视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出面维权。

而依照吕长军的观点,他认为字幕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实际完成翻译工作的译者。

“‘人人影视’只是作者们一致同意的共同代号或称号而已。而就维权或诉讼来说,还是由实际译者们来进行比较合适,当然,如果他们与文著协这类组织签署了协议的话,文著协也可以出面维权。”吕长军说。法治周末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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