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财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破冰 调整“央地关系”无可回避
【02】国企改革“依法依规大胆试点”改革顶层设计已成型
【03】银监会副主席:需尽快明确金融风险处理部委分工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央行批复交通银行50亿信贷证券化项目 可选择跨市场发行
【05】肖钢:IPO重启为推进注册制改革做铺垫
【06】证监会披露存量IPO排队企业数
【07】券商首张“资金归集”牌照花落海通证券
【08】保荐人新条例引发近日赴港上市潮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法可依”了
【10】最高法将出自贸区改革初步法律应对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财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破冰调整“央地关系”无可回避
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指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专家预计,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尚未正式对外公布,预计改革内容将是为经济结构调整服务,若到2016年完成重点任务会对近几年经济增长注入活力。
“财税改革的重点在于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如何分配,地方财政收入如何保证成为当下面临的紧迫问题。”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研究员张德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从此前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一直认为其财力不能够满足正常的需要,因此在有些地区出现较大规模的地方举债。未来应该从两个方面来改革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即中央应当上收一部分支出责任,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同时给地方增加一定的财力。
针对目前各方比较关心的“调整央地财政关系”这一不可回避的财税改革难题,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协会常务副秘书长代鹏表示,财政资金从目前的体制上来看,除了分税制给地方政府提供一部分资金以外,相当一部分资金是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地方政府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包括整个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盘子进行必要的切割,使得一部分财政的权利,真正和地方所承担的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权利相联系,可能还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跑部钱进”的行为。证券日报2014-7-2
【02】国企改革“依法依规大胆试点”改革顶层设计已成型
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消息称,《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的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建议稿)》、《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方案(建议稿)》已经基本制定完毕。
一位国资系统研究人士表示,这些文件加上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还有未出台的关于特许经营的改革意见,将构成中国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如何操作的主要指导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资料显示,5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张毅主持召开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国企改革的意见》。
一个月不到,6月23日,张毅又主持召开了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的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建议稿)》、《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方案(建议稿)》,并且研究了相关试点工作。
张毅指出,有关意见方案要按照本次会议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修改完善,按照程序抓紧上报,“要吃透中央精神,吃透企业情况,依法依规大胆开展试点工作。”
这意味着,新一轮国企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了制度设计,开始展开试点。其中,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尤为重要。
财政部企业司相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2014年研究设计国企改革总体意见。2015年启动几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试点,同时印发混合所有制等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2016年到2020年分批完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等。
财政部企业司相关负责人称,现有央企集团分类合并改组为不同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是比较可行的方式。“对现有央企集团按功能定位进行科学分类,以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业内公认的企业集团作为发起人,改组建立综合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如按不低于万亿元资本规模设计,可能会有大量小规模集团母公司被改组合并。”
7月1日,有专业财经媒体报道称,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经确定5家第一批的试点央企。其中,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粮集团将作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中国建材集团则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另有两家央企将作为中央企业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职权试点。
官网资料显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5日,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投资控股公司和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已经逐步构建国内实业、金融及服务业、国际业务“三足鼎立”的业务框架。中粮集团成立于1949年,是中央管理的53家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是目前中国农产品、食品领域的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在整个国企改革大的方案没有出来的情况下,企业在很多方面怎么做没有思路。
李锦认为,国资国企改革在寻找新一轮的共识,现在共识还不够,很多人夸大了分歧,如果这样就无法推动改革,下一阶段就是要求同存异。
虽然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尚未出台,但是各地方国资改革已经全面拉开。截至6月底,至少已有上海、贵州、湖南、天津、重庆、四川、湖北、江西等8个省市出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方案。
李锦告诉表示,发展混合所有制是目前国资改革的核心工作。如何发展,目前有四种实现形式:一是股权的混合,通过重组,拿出多少股权,让民企参股。对中央企业而言,目前做的主要是在三四级公司以下做,而在一级二级公司做得很少。
“二是项目混合。这个方面是比较多的,但是这个是混合经济,不是混合所有制。三是承包合资,比如国企拿出某一个项目,让民资来承包,这种比较多。第四种,比如职工内部持股。目前国资改革还是项目混合和承包合资做得比较多,事实上,应该是产权混合为主。整个2014年应该都是项目混合为主的状态。”李锦说。
另一位国资研究人士则称,从中西部一些省市的改革方案来看,部分国资改革表面是国资改革,其实有招商引资的影子,是拿出项目吸引民资来投资。这其实并不是这轮国资改革的初衷。东方早报2014-7-2
【03】银监会副主席:需尽快明确金融风险处理部委分工
近日,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中国金融》杂志撰文称,近年来金融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突出,使政府不断面临着“管”与“放”的两难选择,尚未真正摆脱“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金融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鲜明反差:首先是一方面基础货币投放和以M2为主要指标的货币供应量持续高速增长,另一方面却又出现“钱荒”和银行间市场利率大幅波动。
其次是一方面银行信贷和社会融资总量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存在。
第三是一方面银行存款利率仍受到管制,贷款利率受到调控,另一方面传统银行存贷款以外的社会融资价格却不断上涨,存在着大量的套利空间。
最后则是一方面存在正规金融的严格管制,贷款规模、存贷款比例及存款利率都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灰色金融的野蛮生长,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和影子银行体系快速增长。
“金融领域积累的这些结构性矛盾只能通过深化金融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来破解。”王兆星称。他还表示,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元年,金融监管希望能够真正走出一条破解“死与乱难题”的良性循环之路。完善金融监管要做好五大领域的工作。
第一是进一步完善审慎监管标准体系。其中提高银行资产分类的准确性和监管数据质量,完善传统风险以外的监管标准,将各类风险监管标准与现场、非现场等监管手段有机结合,加大执行力度等方面,都是可以进一步完善监管标准体系的空间。
第二是建立和完善宏微观审慎监管体系及协调框架。近年来我国金融环境面临重大变化: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影子银行日益活跃、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正在悄然改变整个金融体系的竞争格局。而这些变化也带来使得单体风险与系统性风险进一步交织在一起,风险的跨业、跨境、跨机构、跨市场传染使防范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因此,需要“新的环境变化要求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和梳理整个宏微观审慎监管体系及协调安排,”王兆星称,“综合考虑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调整完善、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定位、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等诸多问题,在加强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构建更为完善的宏微观监管框架。”
第三是加快建立和完善风险处置与金融安全保障体系。王兆星表示,由于我国金融安全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缺乏规范化、市场化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制度安排等,带来金融机构“只生不死”的道德风险,成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根源之一。
对此,王兆星在撰文中提出,必须加快金融风险处置和金融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要尽快明确危机管理和处置框架中包括中央银行、监管当局、财政部门在内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机制,并给予有效的法律支持,实现对不断积累的金融风险早干预、早处置、早隔离、早化解。
第四是建立和完善科学分类监管体系。解决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同质化经营问题,就需要通过通过科学分类监管,引导金融机构专业化分工、特色化经营,形成面向市场的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银行业机构体系。
其中,监管要给予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前景进行自我选择的空间;监管分类既要尊重市场选择和竞争的结果,又要引导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竞争;分类监管应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作为重要的分类依据;分类监管应将服务实体经济与维护金融稳定有机结合。
第五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在王兆星看来,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应当是完善金融监管的落脚点之一,既要继续完善关于公司治理的监管指引,又要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关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现状,并通过监管政策提供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第一财经日报2014-7-2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央行批复交通银行50亿信贷证券化项目 可选择跨市场发行
7月1日,有媒体消息称,央行近期已经批复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分别约50亿元和61.9亿元额度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跨市场发行,即按以往国债和企业债跨市场托管和发行模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下称“中债登”)转托管。
从一位接近交行总行的人士处证实,央行最近确实批复了交行最新一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不过,目前仅是可以选择跨市场发行,最终是否会在上交所发行,还需要视与监管层、中债登、上交所各方的沟通结果”。
他进一步透露,未来一周时间左右,此次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具体发行方式将最终落定。而一旦交行此次资产证券化项目落地上交所,或将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证券化产品跨市场发行成为常态。
此前的6月23日,经历一段风波后,26亿元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上交所上市,成为首例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6月17日,央行在答记者问时也表示,持各类债券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其他各种适宜跨市场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在银行间和交易所跨市场发行并交易,已形成相应托管与转托管制度。
并称“今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由银行自主发行,包括发行的窗口与时机选择,毋须进行行政审批”。
据悉,近日,交行正在积极筹备此次发行,包括与监管层、托管方等协商发行模式,以及选择发行时点,对潜在投资者路演。如果发行后仍是面向交易所债市的机构投资者,将在交易所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
据了解,此前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中,几个主管部门商定的“转托管”模式,即ABS登陆上交所将形同国债与企业债,在中债登与中证登之间开设转托管渠道,在中证登进行登记、结算和托管,之后再由中证登转托管至中债登。
而最终,平安银行上述发行并没有采取这种“转托管”模式,而是突破为中债登直接为交易所债市的投资人提供开户、登记、托管等服务,即中债登是债券惟一托管机构。
不过,其中的仍有小缺陷是,在中债登直接嫁接上交所的托管模式中,交易所和中债登之间在技术上还不能实现电子化方式过户,需要中债登在后台系统,根据书面协议用非交易过户的形式手工过户。
央行近期也表示,2013年以来,为防范市场风险,人民银行一直在督促指导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努力改进和完善相关登记托管系统,有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上述接近交行总行的人士表示,如果交行此次证券跨市场发行、交易,其托管模式也是最受关注的,目前,这也是交行与各方沟通的一个重点。
事实上,一旦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不仅能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者范围,有利于共同识别风险,分散银行业信贷风险。更直接的是,其将满足交易所的投资者资产配置需求,扩大交易所债市影响。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5月末,已共有23家金融机构发起发行了43单、1793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1世纪经济报道2014-7-2
【05】肖钢:IPO重启为推进注册制改革做铺垫
证监会7月1日公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证监会主席肖钢在年报致辞中表示,在暂停13个月后,证监会于2013年11月重启新股发行上市工作,恢复了资本市场基础功能,保持了市场平稳运行,并为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做了准备和铺垫。
肖钢称,2013年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重启新股发行是市场广为关注的一件大事。2013年6月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但恰逢资金市场“钱荒”袭来,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上证综指一度跌至1800多点,重启工作不得不推延。随后,股市企稳回升,市场总体向好。11月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在暂停13个月后,重新启动了新股发行上市工作。
肖钢同时表示,以2013年6月份国务院决定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为标志,我国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同年12月份,国务院又专门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新三板”定位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股份公开转让、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等服务。
同时,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普通股之外,首次在我国引入优先股这一新的股权类别,此举有利于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进一步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产品。
2013年也是中国期货市场建设的“丰收年”。截至2013年底,我国有40个期货品种,交易量连续居世界前列。2013年9月份,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恢复上市国债期货,是继股指期货之后金融衍生品市场创新发展的又一重要突破,为管理利率波动风险提供了基础性工具,也将有力促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这一年,动力煤、铁矿石等4个战略性资源品种,以及鸡蛋、胶合板等4个宜农品种成功上市,进一步丰富了大宗商品期货品种体系。
肖钢表示,2013年全年证监会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有力的措施,让破坏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付出了应有代价。万福生科、新大地、天能科技等欺诈发行案,光大证券内幕信息案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典型案件得到应有查处,市场违法违规活动得到有力震慑,市场秩序得到切实维护。
肖钢同时称,中国拥有全球数量最多、最活跃的个人投资者群体,股票、债券、期货投资者9000万人,公募基金投资者6000多万人,其中99%以上是投资金额少于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
2013年,证监会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导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制度,拓宽投资者服务渠道,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万福生科欺诈发行案中,创造性地建立了违法责任主体先行赔偿投资者的范例,得到了市场各方的充分肯定。201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中小投资者收益回报权、知情权、参与监督权和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构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投资者保护政策体系,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此外,肖钢表示,2013年,证监会坚持稳步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进一步增加QFII总额度至1500亿美元,RQFII总额度至4000亿元人民币,并将RQFII试点扩大至中国台湾地区、新加坡、伦敦等地。积极推进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许可制度改革,为境内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为上市国际化原油期货开启了序幕。证券时报2014-7-2
【06】证监会披露存量IPO排队企业数
随着6月底预先披露最后期限的过去,拟IPO企业排队情况悄然变化。
证监会昨日披露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7月1日,证监会已受理且完成预先披露的首发企业共637家,其中已过会企业40家,未过会的597家企业中589家因为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变更、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等原因中止审查。
在未过会的597家企业中,属于正常审核状态的企业仅8家,中止审查企业达到589家。
在中止审查的589家企业中:
――568家因为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而暂时中止审查,这部分企业将待补报财务资料后按程序恢复排队审核。按规定,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将终止审查;
――11家因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发生变更等原因暂时中止审查,待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变更完成后将按程序恢复排队审核;
――10家企业因中介机构存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执业行为受限的状况而中止审查,此类企业是否恢复审查取决于其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的状况何时解除。
而对于40家已过会企业来说,按照首发办法相关规定和以往惯例,其财务资料有效期可以延长1个月,若在延长后的有效期内仍未能刊登招股说明书,则须及时更新财务资料,并按规定报送会后事项材料。
据悉,本次中止审查的企业,须在更新财务资料时一并提交恢复审查的申请,经证监会履行法定程序后即可恢复审查。
除仍处于排队进程当中的企业外,截至目前,本年度首发共终止审查企业129家。
其中,主动撤回申请的企业有97家,32家首发企业未按相关规则要求报送预先披露材料,且申请文件中的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达3个月,被终止审查。
证监会昨日同时发布了《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对处于不同审核进程的企业进行了详细披露。上海证券报2014-7-2
【07】券商首张“资金归集”牌照花落海通证券
中国的证券公司正在寻找各种途径,把自己打造成具有现金沉淀功能的“投资银行”。
据悉,券商业首张“资金归集”牌照已经悄然下发,海通证券成为首家获得该牌照的证券公司。在此之前,惟有银行才能开展资金归集业务。
所谓资金归集,是指银行按客户要求将被归集账户资金归集到指定账户的业务。券商获得该业务牌照后,其客户便能将名下所有银行卡内的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账户。如此一来,券商受桎梏最大的“第三方存管”便能被直接绕过。
资金归集牌照的下发,将使得证券公司建立自己的大账户系统。
按照目前监管规定,沪市证券账户仍为“指定交易”,即一个证券账户只能对应托管于一家银行。银证转账只能建立在一对一的银行与券商之间。
在获得资金归集牌照后,在海通证券开户的投资者,便能将其他银行卡内的资金,直接划转到证券账户中,而无需再通过第三方存管银行。
所谓“第三方存管”,是指券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存取资金通过银行进行,而券商仅负责管理证券账户,以杜绝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可能性。
据悉,海通证券与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联支付达成合作,其资金划转功能便是通过通联支付得以实现。“资金划转不限于交易时间段,7×24小时都可以进行资金划转。”海通证券相关人士说道。
不过囿于第三方存托管的限制,即便是获得了资金归集牌照,在进行银证转账时也只能进行单向操作——只能将资金从银行向证券划入,不能将资金由证券向银行划出。
一资深业内人士此前表示,券商想做的,其实就是银行的所有业务。
打通资金划转通道后,券商们设想的是,能将股票账户变为一个“超级银行账户”——除了具备银行卡的所有消费、支付、信贷功能外,还把股票账户、期货账户和资管账户集合起来,统一使用。
与银行相比,竞争力最大的是其金融消费的属性。
以海通证券的互联网金融平台e海通财为例,出现了平均收益率高于普通银行的券商OTC产品(目前33天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起点5万元);以及类贷款产品,年化利率8.6%的“新股申购”借款工具。
不断被边缘化的证券公司,于2012年开始进入“创新季”。资金账户成为所有创新业务中最重要的突破口。
除了海通证券之外,国泰君安于2013年下半年率先接入了央行大额支付系统(HVPS),成为惟一一家接入HVPS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能绕过银行的第三方存管,将证券账户直接与客户资金进行对接。
而由业内几家大型券商发起的“证联公司”,也在酝酿中。有媒体称,证联公司设立的目的,即为实现证券公司间资金的互联互通。东方早报2014-7-2
【08】保荐人新条例引发近日赴港上市潮
清科集团7月2日发布研究报告称,近日多家企业奔赴港交所上市的主要原因是港交所4月实行了保荐人新例,新例要求企业在递交上市申请同时,即时在港交所网站披露招股资料,此举可防止保荐人把未完成的招股书提交申请,为规避此新例,多家企业赶在3月底之前递交上市申请,从而导致6月出现翘尾效应,IPO企业增多。
2014年6月共有22家中国企业上市,与5月相比,上市个数环比增加450.0%。22家上市企业中有4家企业登陆内地资本市场,平均融资额约为0.82亿美元;2家企业登陆美国市场,平均融资额约为0.74亿美元;16家企业登陆港交所,平均融资额约为1.68亿美元,融资额合计为26.82亿美元,占6月IPO总融资额的85.4%,港交所成为6月中企上市的主战场,根据公开信息显示,预期7月1日至7月16日还会有17家企业在港上市。
另外,6月共有4家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这4家企业分属IT、清洁技术、食品饮料和机械制造四个行业。本次发行的4只新股主要呈现三个特征:一、平均发行市盈率低于20倍,此次市盈率低于2014年年初第一轮IPO重启时的市盈率,这与监管层的有效控制有很大关系。二、未发生超募现象,证监会曾多次明确表态重点关注发行承销方案、发行人募资运用信披、老股转让计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根据4只新股招股书显示,除飞天诚信外,其它3家公司均无老股转让安排,且募集资金全部框定在计划数额内,而联明股份的实际募资额不足计划募资额的七成。
另外,四只新股均触发回拨机制,4只新股为龙大肉食、雪浪环境、飞天诚信、联明股份,其网上最终中签率分别为0.833%、0.458%、0.544%、0.437%。由于投资者申购积极,4只新股均触发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将大量股票从网下回拨至网上,导致网上中签率远高于网下中签率,为近年罕见。2014年3月,证监会对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询价、定价以和配售回拨机制进行了丰富和完善,目的是使其能够向公众投资者、公募社保等适当倾斜。回拨机制实施使得网上发行股数大幅增加,对于参与“打新”散户等投资者来讲有利,相反网下投资者的申购就变少了。使得散户也能够分享资本市场红利,有利于市场稳定。第一财经日报2014-7-2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法可依”了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然改变。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表示,《条例》实施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法可依了”。
一位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的学者表示,《条例》并不具备“全新的改革意义”,实际上只是对过去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法制化确认。
《条例》共10章44条,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等作为基本内容。
前述学者表示,《条例》实施之前,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系统的事业单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事业单位改革处于无‘法’状态”。
《条例》公布后,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社部负责人在答新华社记者问中表示,近年来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
三部门负责人认为,上述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解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出台了《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实施公开招聘即为基本制度之一。
《条例》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此前,个别地方出现了事业单位招聘中因人设岗的所谓“萝卜招聘”、“内部招聘”,引起广泛关注。
今年3月,中央组织部、人社部曾联合通报了湖南省查处的江永县少数领导干部子女亲属违规调入事业单位案。
“《条例》的出台,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从而有效杜绝事业单位违规招聘。”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负责人表示。
参加社会保险是另一项基本制度。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早在2008年年初,国务院就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工作。但试点多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展并不顺利。
前述学者表示,此次《条例》作出上述规定,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已经成为行政法规层面上的权利和义务。
胡继晔表示,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好事”,可以推动“进展缓慢”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前述学者表示,《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但多位受访学者表示,《条例》中规定的制度大多在实践中已经实施,在诸多核心制度上语焉不详,对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作用有限。法制周末2014-7-2
【10】最高法将出自贸区改革初步法律应对
7个月前正式挂牌成立,3个月前受理区内新设企业——上海捷德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等被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应改革而生,每一个时间节点都颇受关注。
为更好地为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共同派员,组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课题组,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提出初步应对意见。
"自贸试验区不仅是对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机制的有力推动,而且在法律实施方面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应提前做好司法应对。"最高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司法保障课题组负责人、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罗东川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统计,截至6月5日,自贸区法庭共受理案件219件,审结101件,其中判决50件,调解撤诉51件。投资贸易类商事案183件,金融案14件,知识产权案13件,房地产案9件;总标的额9.3亿元,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14件,最大为1.32亿元。
"随着知名企业不断入驻、进出口货物的增长以及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大,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标侵权类案件将不可避免地增多。"自贸区法庭负责人包蕾介绍说,法庭目前受理的案件,具有审判示范意义的多、多种法律关系交集的多、标的金额大、涉外因素多、类型新、涉诉企业地域分布广、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多等特点。
罗东川说,上海一中院在自贸区法庭挂牌成立之前明确,民六庭(金融审判庭)设立自贸区案件专项合议庭,依法集中审理涉自贸区相关二审案件及重大一审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两家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布涉及自贸区法律问题的相关意见。5月27日,浦东新区法院正式启动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并在自贸区法庭设立调解室。
浦东新区法院院长郭俭介绍说,浦东法院用审判、研究、创新、培育4个关键词打造自贸区法庭司法保障模式。审判主要是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行为的评价规范和对改革创新的支持导向作用。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新模式、新业态和法律法规调整带来的新问题,以及司法在推进监管模式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等。创新围绕审判组织架构、调判适度分离等展开。培育的目标则是打造与自贸区建设相适应的正规化、职业化法官队伍。
罗东川表示,试验区建设是一种全方位的改革尝试,在外商投资领域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标志着管理理念的转变,最为引人注目。
"法制先行是自贸试验区改革的一大亮点。"罗东川介绍说,试验区设立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将三资企业法中原本需要行政审批的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经营期限、转让、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这个决定与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有关自贸区的法律文件一起,形成基本法律框架,开辟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法律通道。
"创新会在法律实施上带来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课题组要调研论证的主要内容。"罗东川说,首先是法律适用问题,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措施,在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的公司法修正案以及2014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之后,简化公司设立程序和登记事项、放宽资本注册登记条件这一备案制管理的新思路,已经固化为法律条文在全国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掌握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调整裁判尺度。
罗东川表示,课题组在调研中明确,审理涉试验区案件时,要自觉明晰司法解释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人大决定的位阶关系,不应适用的要及时排除适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试验区内一些原本需要行政审批的三资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经营期限、转让、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审批已经改为备案制管理,为期3年。
"与此相应,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的一些根据行政审批认定合同效力的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对在试验区内设立的三资企业就不应再予适用。"罗东川说。
关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积累司法保障方面经验,也是课题组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中规定,以上各项开放措施只适用于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罗东川解释说,这表明,区内外企业在不同环境下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差别。只有试验区区内注册的企业,才能享受取消股比限制及举办某些特殊类型企业的待遇,试验区外的企业并不能进入试验区开放的部分市场。
在罗东川看来,这在合同纠纷方面可能成为裁判的考量点。由于试验区地域的有限性,区内企业经营将出现"溢出效应",即因空间限制,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实际在邻近试验区的区外地域经营。这种区外经营行为并不违法,但潜在一些问题,如试验区企业会在区外产生纠纷,企业在区外的实际存在,也会给案件管辖带来不同理解等。
"试验区有关金融领域开放创新问题、公司登记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问题、可能因行政监管模式的改革引发的诉讼、自贸区内人民法院机构建设问题、关于航运服务业开放和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问题,目前,课题组都在进一步论证之中,不久将作为课题成果公布。"罗东川说。法制日报2014-7-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