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保险“新国十条”升级迭代 巨灾、养老获明确政策支持
【02】财政部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 9月1日起实行
【03】沪港通试点办法变阵 上交所大修逾五十处
【04】广州南沙新区条例出台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十五省市亮出国资改革方案 期待“国家版”定调
【07】解码“史上最严信托监管评级办法”: 特别条款凸显三大监管重点
【08】沪港通箭在弦上券商三问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粤港澳律师业合作先行先试出台“两办法”
【10】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联激辩“违规约束”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保险“新国十条”升级迭代 巨灾、养老获明确政策支持
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被保险业内称为“新国十条”。
“新国十条”是原“国十条”的升级迭代版。在国务院2006年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十条”)八年之后,再次以“顶层设计”的形式,全面勾画保险业未来转型升级新蓝图。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新国十条”明确现代保险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进步、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大背景下,保险业的定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新国十条”正式确立保险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届时,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具体来说,保险将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备受关注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此次“新国十条”中正式落地,并要求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如果说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不要建”巨灾保险制度的问题,而“新国十条”就着眼于解决“怎么建”的问题,即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同时,还解决财政支持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这两个尤为关键的瓶颈问题。
同样是为服务民生,“新国十条”赋予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支柱”的名分,并清晰界定保险扮演的三个角色,分别是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保险业要“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并首次明确要求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用地保障。
此外,“新国十条”还提出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1世纪经济报道2014-8-14
【02】财政部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 9月1日起实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决定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
《通知》明确,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通知》要求,各地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财政、海关和国税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证券时报2014-8-14
【03】沪港通试点办法变阵 上交所大修逾五十处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草案)》(下称试点办法)。
与4月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相比,最新的试点办法大修之处超过五十处。
其中,关于两地监管、交易税费、交易所职责界限、未来可逐步放开的业务限制等相关领域,大修之处最多。
如在两地监管方面,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要申请成为上交所交易参与人,新增要求参与机构补充提供承诺书,承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此外,在沪股通交易中,假如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对超过限定比例的股份进行处理,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而非按照上交所通知后才要求平仓。对于港股通、沪股通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时间,明确分别以上交所、港交所公布时间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调整沪股通及港股通的股票范围”需监管机构审批的条款被删除,前述券商业内人士认为,这显示了市场机制得到更多尊重,沪港通运行效率更受重视。
从交易规则来看,原为“禁止”或“不得”的条款,现已修改为“另有规定的除外”、“暂不参与”,显示出未来沪港通不断拓展、完善的方向已逐步明确。其中,投资者买卖港股通及沪股通股票“禁止”参与融资融券,已被修订为“暂不参与”;而“联交所因紧急情况临时延长交易时间的,港股通交易时间不做延长”,也改为“暂不做延长”。
此外,新方案还删除了“沪股通暂不支持大宗交易方式”,新内容改为“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新的试点办法还删除了“暂不支持市价申报”,并改为“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暗盘交易”、“权益分派、转换所取得的认购权利凭证不得行权”、“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三条款,则增加了“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中国结算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有诸多条款放开,若干重要底线却被交易所坚守,比如“裸卖空”仍然遭到严格禁止;增加了“禁止回转交易”的条款,即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税费方面,沪股通投资者“应当按照内地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港股通投资者“应当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两条款被删除,按照上交所文件表态,该部分内容仍然悬而未决,有待增补。
根据上交所8月11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港股通投资者教育工作等事宜的通知》,交易所要求券商重点围绕“沪港股票交易规则差异比较”、“港股通交易规则解读”、“港股投资策略介绍”、“投资风险揭示”等内容展开投资者教育工作。
上交所要求充分发挥港股通业务讲师的作用,拟开展沪港通经纪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能够为投资者解答港股通投资常见问题的工作人员。投教首批成果报送截止到8月30日。
与4月份发布的《实施细则》相比,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50万人民币资金等门槛目前得以保留。但在最新发布的试点方案及《上交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本所会员测试”这条规定已经被悄然删除。
此外,最新的规定还强调了“买者自负”的原则,即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在“试点办法”中的“自律管理”一章,对跨境监管合作的内容,除“沪港通交易”监管外,另特意增加了对“沪港通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并对“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监管。
对于在沪股通交易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异常行为的客户,则新增了“视情况拒绝接受其后续的沪港通交易委托”的措施。此外,上交所还对“沪股通违规行为的调查措施”、“沪股通交易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措施”等条款进行了更为详细完善的修订。21世纪经济报道2014-8-14
【04】广州南沙新区条例出台
酝酿两年有余的《广州南沙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发布,为南沙新区的发展框定了可突破的范围。
《条例》明确了南沙新区的战略定位首要是建设粤港澳优质生活圈,并赋予南沙新区在金融保险等9大重点领域与港澳地区展开合作的权限。不过,相比此前对外公布的送审稿,《条例》删去了不少涉及金融领域以及税收优惠方面的条款。
正式发布的《条例》共10章77条,其中涉及到与港澳合作的内容有12条。南沙新区希望在金融保险、商业服务、休闲旅游、航运物流、科技创新、研发设计、法律服务、文化创意以及教育培训9个方面,推进与港澳地区的深度合作。
《条例》规定,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国际大型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和开展业务,符合条件的港澳台机构可以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等;南沙新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为港澳台机构和居民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服务,开发跨境人民币结算创新产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和支持粤港澳企业跨境直接融资。
但《条例》中并未出现“支持港澳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对设立在南沙的企业、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和银团贷款”,“港澳台居民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南沙的银行机构,并用于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等内容。
此外,《条例》中还删除了“对产业发展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落户南沙新区,给予财税优惠”,“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争取在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进行先行先试”两项内容。
《条例》明确,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推动产业发展的需要,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产业、行业和人员制定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条例》延续了南沙新区建设成为粤港澳优质生活圈的第一目标,但在部分观察人士看来,对于具体如何实现的路径和举措,《条例》中并没有做出详尽的安排,有些方案的缺席甚至让人颇为遗憾。
譬如,《条例》明确指出,南沙城乡规划时应使基础设施与周边及港澳地区相衔接,建设与广州市中心城区间的快速直达交通干线;南沙新区在作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应当听取港澳地区的专家和社会组织的意见。21世纪经济报道2014-8-14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十五省市亮出国资改革方案 期待“国家版”定调
继上海率先推出《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之后,截至目前,已有上海、甘肃、山东、江苏、云南、湖南、贵州、重庆、天津、四川、湖北、江西、山西、北京、青海15个省市出台了国资国企改革方案。有消息称,浙江、广东的国资改革意见也将于近期出台。
经梳理各省市已出台的国资国企改革意见发现,新一轮改革以混合所有制为旗帜,涉及国有资本结构调整、产权制度、企业分类监管等多个方面。较之以往,本轮改革时间表较为明确,并提出具体的指标。
在已经公布的方案中,有六省市明确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时间和指标。重庆提出3-5年三分之二国企将发展成混合所有制,甘肃提出到2020年国有经济中混合所有制比重达到60%左右,江西则提出5年内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占国资的70%。
7月7日,上海召开会议并发布《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经过3-5年的推进基本完成国企公司制改革。
其余地区虽未提出明确的时间表,但对混合所有制改革都有相应阐述,江苏规定,国有控股企业可适当降低国有股权比例,对国资股权和债权权益合并低于50%的企业,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式管理。
探索员工持股、鼓励民间资本等机构参与国企改制、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成为地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操作手段。
在具体的阐述中,上海提出,将通过公司制改革、开放性市场化双向联合重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三种途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山西将积极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整合。湖北则提出,大力推进国有产业产权多元化,深化公司股份制改革,并提升国有资本证券化率。
在员工持股方面,目前各地仍处在探索阶段,但仍不乏亮点,山东规定,鼓励企业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而非全员持股。江苏则规定,职工持股可不搞平均分配,应该按照自愿持股原则,并根据持股人对企业的影响和贡献确定。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微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刘小玄分析称,目前地方混合所有制改革处在试点和摸索阶段,但推行并不容易,一旦做不好就会有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这与国家层面的国资国企改革方案迟迟未出也有关系。
此轮改革中,国有资本的范围和分布也有了明确界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提出到2020年,80%以上的国有资本集中到提供公共服务等领域,还强调城市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占到国有资本总量的60%以上。
此外,江西、甘肃、江苏、重庆、四川、青海等省市也都有“80%”的指标,要将国有资本集中到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
天津则更进一步,提出到2017年底,天津90%的国有资本聚集到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资本布局聚集在40个行业左右。
中国企业改革研究院院长李锦认为,这一轮改革要把国企改革搞活,市场竞争性产业更加放开。从城市功能上,大城市应该承担公益和转型的义务,所以资本要向关键领域集中。
此外,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也是此轮国资改革亮点之一,地方国有企业能上市的整体上市,不能上市的部分上市或引进外部投资者。目前,已有9个省市提出明确的比例指标。
例如,湖北提出到2020年,力争将全省国有资本证券化率提高到50%。重庆则计划用3-5年左右,推进20家重点国企整体上市,80%以上的竞争类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实现证券化。
在分类监管方面,除山西、湖北未对企业功能划分,四川仅分为竞争性和功能性两种企业类型外,其余省市均按公共服务类、竞争类和功能类进行划分。
虽然全国已有接近一半的省份出台了国资改革方案,但是多位专家都认为,国家层面的改革方案若不尽快明确,将对地方落实改革造成影响。
李锦认为,很多时候地方往往在形式上理解了改革精神,本质上没有理解,如果一些改革措施更多考虑地方自己的利益,改革就容易陷入僵局。
李锦说,目前而言,按地区划分,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改革方向主要集中在公益性和科技性方向,西部地区着重产业结构调整,中部地区的推进较慢。
“现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还在摸索阶段。”刘小玄说,地方都想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但目前存在两种情况,一个是怕风险,一个是“不作为”,国家层面的改革方案应尽快明确。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表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地方的政策法规和改革措施,可以探索,但目前不能以改革方案出台的快慢来评判改革的保守或积极。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半年多之前,我们就已经在研究全面深化改革和深化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两个课题,现在已经改到了十多稿。所以不能说中央层面的改革意见没出台,态度就不积极了,还是要‘积极稳妥’。态度积极,步子稳妥,必须要扎扎实实做好前期工作。”彭建国说。21世纪经济报道2014-8-14
【06】银行资管计划扩容至城商行 中信、杭州、宁波银行加入
始自2013年10月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试点,终于迎来扩容。
从相关机构独家获悉,至少包括中信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已经获批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其中,杭州银行、中信银行已经先后发行了资管计划产品,宁波银行也将于近期推出。这意味着,两项试点正式向城商行伸出了“橄榄枝”。
此外,包括大连银行等在内的多家城商行试点方案已递至银监会,近期有可能正式获批。不过,中部某大型城商行的试点方案则已被否,尚需进一步调整方案。
据悉,首批资管计划试点银行包括工行、建行、交行、平安、民生、光大、浦发、招商、兴业、渤海银行,以及试点初期新增的中行、农行、北京银行,共13家。
其中,“中信理财之月月智信理财管理计划(财富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专属产品)”已于7月3日成立,认购门槛5万元,共募集资金8.27亿元,最新公布的截至8月4日的净值是1.0062,初略折算成年化收益率约为7.07%。
而杭州银行的“幸福99丰裕盈家1401号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只面向高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认购门槛10万元,成立于7月2日,截至最新公布的截至7月21日的净值为1.003286,折合年化收益率6.31%。这款产品不仅没有申购赎回费,托管费率仅为0.025%,而且管理费率仅在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才收取0.5%。
两款资管计划产品均属于开放式净值型,银行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每月开放申购、赎回一次,显示出监管层进一步引导银行理财向净值化转型的意图。据了解,今年春节过后,各银行开始自主发行资管计划,只有投资工具时才需要向监管层报备。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将理财资金直接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渠道。”一位股份行资管部人士介绍,监管层此前在理财内部会议上就表示,鼓励其他银行参与到资管计划的试点中来。但是,部分银行可能不能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而只能购买他行的工具。
在7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十条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就包括“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环节,整治层层加价行为,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原则上应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
据了解,杭州、中信、宁波银行参与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试点。目前,工具发行已由最初的额度管理改为报批制。与此同时,今年以来,工具也由试点初期的额度控制,转向银行根据需要自主发行,不过仍需要向监管层报批。
资管计划有开放式、净值型的要求,且只能投资标准化资产。但是,某股份行发行的资管计划产品,最初剔除“非标”转而投资工具,但目前又转向投资了部分“非标”。
上述股份行资管部人士介绍,“非标”的估值公允性问题还未完全解决,所以净值不一定能被认可。21世纪经济报道2014-8-14
【07】解码“史上最严信托监管评级办法”: 特别条款凸显三大监管重点
酝酿多时,2014年修订版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初步方案终于浮出水面。
据了解,最新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修订稿)》日前已下发各公司手中,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8月12日,监管方面也特别召集各家信托公司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议。
就多位信托业内人士透露的最新评级方案内容可见,监管层面加大了对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考评力度,而方案中一些“特别条款”中“扣分”及“限制最高级别”的设定,亦可管窥现阶段新一轮的监管要点。
早在2008年,监管层就曾颁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随后在2010年4月对该指引进行修订。
而如今行业状况已生巨变,监管层面决议再次修订。而相对之前的评级体系,此番变动可谓巨大。
据了解,新的监管评级体系主要分为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合规管理三个模块。
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6级。
综合评级结果同样确定为1-6级,每个级别分别设A、B、C三档。以合规管理要素为前提,统筹考虑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要素的评级结果。
计分权重层面,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分别占比60%和40%加权计算得出,但最终评级不得超过合规管理要素的评级结果。
例如“风险管理”模块,主要涵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净资本”四部分共22个评价指标。
就上述“信托业务风险管理”部分而言,主要观察五个指标:业务制度与流程、业务制度执行、风险处置、融资客户集中度风险以及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而在“资产管理”模块,则主要涵盖“综合经营能力”、“信托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研发与创新能力”、“营销能力”、“公司声誉管理”5部分共25个评价指标。
新评级体系亦通过评级指标的设定,对信托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做出引导。例如在“营销能力”部分,直销团队建设评价便占据40%权重。
按照监管方面的要求,监管评级应由银监会各级机构成立的评级工作小组完成,非现场监管部门为评级工作的牵头部门。信托公司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年度评级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信托公司应于次年4月底前根据本指引完成年度自评,并将评级结果及评级工作底稿报告属地监管机构。
几位接受采访的信托业内人士表示,监管评级结果的影响主要有几个层面,首先,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信托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其次,也将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再次,评级结果将作为市场准入工作的重要参考因素。
除此之外,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例如对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或2级的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而对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的信托公司,应给予高度关注,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业务、要求公司进行重组或建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监管措施。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信托公司,则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促成机构重组等救助措施,同时,可以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据了解,上述每个模块的总分均为100分,按得分多少确定相应级别,但在具体指标中还设定了一些特别条款,载明部分情况存在即扣分,或直接限制最高级别,对于最后评级的确定会产生直接影响。
而正是这些“加强版”的设定,亦可明显看出当前新一轮的监管重点,某种程度上,代表着监管方面对于信托业最核心和急迫的要求。
首先,被热议多时的“生前遗嘱”制度引入已进入实质性操作环节,在新的评级方法中被设定了较高的分数权重。
信托公司按要求制定了符合银监会要求的恢复与处置计划(包括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限制分红或红利回拨制度、业务分割与恢复机制、机构处置机制),且评估期内有效实施并及时更新得6分;制定了相关计划,但达到触发条件时未按计划执行得0分。而未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已制定但多次修改仍未达到银监会要求则将被倒扣3-6分。
其次,从新的评级方法可以看出,监管层面对于行业声誉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不但设定了不小的分数权重,也是“倒扣分”条款设定最多的指标。
在“资产管理”模块100分总分中,“公司声誉管理”部分占据10%比例,其中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舆情管理、社会责任及品牌建设四部分。
其中遭到客户投诉,且不能及时完善处理,造成公开不良影响且受到银监会处罚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记者向公司核实情况时,信托公司有意回避的;媒体和网络对公司进行负面报道后,不回应或延误回应的扣2分;由于自身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使得行业声誉受到损害的,每一事项扣4分;作为受托人因未尽责任等因素受到诉讼,或导致公司及行业声誉受到影响,资产管理能力受到怀疑的,每一事项扣2分。
再次,新评级体系对于信托公司股东层面情况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首先,部分情况将被倒扣1-4分,例如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变更公司名称;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或被接管等。
另有一些情况如若出现,“风险管理”模块将被限制最高评级,即不得超过4级,例如持股未满三年转让所持股份(上市信托公司除外)、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设立信托;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报或分红承诺、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
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挪用公司或客户资产等行为,则“风险管理”模块评级被要求不超过5级。
除此之外,监管方面对于关联交易的关注一如既往,新的评级方法中,关联交易规模占比超过40%的将被扣除2分。21世纪经济报道2014-8-14
【08】沪港通箭在弦上券商三问
沪港通进入全天候测试期,绷紧弦的不仅是交易所,还有作为会员单位的券商。
即使上证所密集下发了沪港通业务指引等相关文件,但仍然无法覆盖券商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近日获得的上证所向会员反馈沪港通共计四批问题的答复显示,券商筹备港股通的问题主要有投资者准入门槛、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证券组合费收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透支等问题。
目前对于港股通投资者的相关要求是:拥有上证A股账户,当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时需符合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投资者已签订风险揭示书,信用账户不允许开通港股通证券账户。
“投资者准入门槛需要细化明确,比如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包括哪些项目?如资金、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信用账户资产、B股等各类资产。此外托管在其他券商的资产是否可以合并纳入计算?”有会员券商提出。
对此,上证所作出答复,投资者准入门槛的具体计算口径还在同有关监管机构沟通。
另有券商提出,开通港股通业务后,若集合计划可以直接投资港股,则现有的估值系统需要做较大的变动,系统改造估计会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对系统改造方案进行进一步细致和深化。
上证所称,对集合计划、基金等是否能参与港股交易的问题,既与原有资管合同或契约有关,也与监管政策有关。建议在监管政策明确后再行确定。
“在港股出现供股的情况后,内地投资者如果获得供股的权利后,可以将此权利卖出。供股权利卖出的具体方法是什么?客户是否自己确定买卖价格,还是有统一价格进行买卖?可以卖出部分权利还是必须一次性全部卖出?客户是否有购买权利,如果可以,如何购买?”海通证券提出。
上证所表示,供股权可以通过港股通一次性卖出或者部分卖出,但不可通过港股通买入。供股权之外,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交易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行权事宜按照证监会、中登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如何避免沪港通可能带来的账户透支也是券商面临的一大问题。
比如T日卖出港股后可买入A股的时间。由于在T日卖出港股,券商收款时间是T+2日的18:00,如果买入A股时间定为T+1或者T+2,就需要券商进行先行垫资。
有券商表示,即使按照类似A股的T+2日可用T+3日可取,也可能出现风球等原因造成延迟交收,风险控制很难把握。
上证所表示,多家会员券商已经提出资金清算交收的问题,就港股卖出资金买A股的问题,8家券商已经反馈了意见,但是意见并不统一:3家准备T+3,3家准备T+2,2家准备T+1。
有券商提出,港股通中可能产生透支的情况包括汇率损益、信息系统使用费、证券组合费、延迟交收等,如何避免透支需要监管部门作出指引。
上证所方面答复称,结合响应香港市场本身简化收费项目的呼声,香港结算拟将其现有4~5项存管和代理人服务收费项目打包为证券组合费一项收费,对境内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业务以及境外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进行收取,并于后期推广至境外投资者参与港股业务。与境内市场收费项目均与交易挂钩不同,证券组合费是按持有市值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为了避免投资则会资金账户透支,港交所拟考虑通过适当调高股份交收费(与每笔交易挂钩)的方式替代证券组合费,但该问题还未最后确定。
对于延迟交收的资金冻结问题,上证所表示将由中国结算出面协调银行解决流动性、由券商承担成本的方案,业务推出之初暂无考虑。
此外,换汇问题的总体方案已定,中国结算正抓紧与银行磋商细节安排,后续将在业务指南中以案例形式详细说明换汇安排。第一财经日报2014-8-14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粤港澳律师业合作先行先试出台“两办法”
从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获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今天正式发布,并于今年9月1日生效实施,此举让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合作先行先试又跨出新的一步。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陈建表示,“两个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CEPA补充协议八关于“密切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和CEPA补充协议十关于“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两项开放措施。
根据试行办法,允许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分别派出律师和出资,以合伙联营形式共同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为中外客户提供境内外法律服务。而实施办法则具体规定了内地律师事务所和派驻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条件及备案审查程序。
据悉,“两个办法”从开始组织起草到发布经历较长时间。在司法部律公司的具体指导下,厅律管处会同省律协先后召开十多次研讨会和座谈会,认真听取省内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各地律师协会、香港律师会的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前后共完成七稿。
陈建表示,“两个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加强业务合作,更好地面向中外客户提供便捷和高质量的跨境法律服务,共同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交往合作;有利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相互学习和借鉴,共同提升律师服务专业水准和国际竞争能力,推动三地律师业共同繁荣;有利于密切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交流合作,推进“一国两制”方针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制日报2014-8-14
【10】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联激辩“违规约束”
近期,业内流传的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2014年上半年银行卡受理市场规范工作通报》中,银联一口气列举了支付受理市场3大项9条违规,涉及百余家银行和40多家支付机构。
“我们是收到了这份文件,但其中提出的部分问题,仍还有待商榷。”一家华北地区支付机构业务负责人说,银联发文指出的“违规”,的确在业内存在,但从银联的定位和支付市场的市场化两个角度来看,银联的一些说法和做法不尽合理。
银联作为国内唯一的卡组织以及清算转接平台,毫无疑问是一家商业化的公司。银联是否有资格对其他商业化公司进行处罚,支付界对此颇有微词。
“我们请教过法律界人士,他们说,在国内,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执法机关,才能对商业公司行使处罚权”,中部地区一家第三方支付负责人说,不管银联对此的解释是“违规约束”,亦或是其他原因,这种做法都不具有法律意义。
就上述第三方支付机构对银联“违规约束”的吐槽,银联相关人士表示,“违规约束”,是机构在加入银联网络时与银联达成的商业约定,而且费率标准是国家发改委拟定的,银联只是对各方应得的手续费进行还原。
“银联所谓的‘违规约束’文件,一般每季度、每半年都会发一次,算是行业常规内部文件”,上述支付机构业务负责人说,今年上半年违规机构及约束金额大幅增长,主要原因是POS(销售点终端)机市场的高速发展。
该位负责人提供了一组数据:2012年,全国仅有POS机300万台左右;2014年,跃升至1000万台,增幅高达3倍之多。“我们不能只看到银联指出的违规现象,更应该看到第三方支付在收单受理环境建设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上述负责人说,国家一直要大力推广银行卡的普及和试用,但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是受理环境的完善。
银联在文件中3大类9条违规行为中,首要列举的是违规套用低扣率以及虚假商户入网。
前者即为业内俗称的“套码”。但业内人士称,一家商户的经营范围可能不止一类商品,这时候如何界定手续费标准就成了问题。“比如,宾馆一般同时售卖机票,前者适用最高费率为1.25%,后者则适用最高费率为0.38%,这个时候如何操作,就有困难了。”上述中部地区第三方支付负责人说。
不过,银联相关人士表示,对于同时经营一类或多类业务的商户,业管委是按照收入占比,判断其主营业务,据此来界定适用哪一类手续费标准。
根据现行刷卡手续费规则,餐饮娱乐类、一般类、民生类以及公益类,对应手续费分别为1.25%、0.78%、0.38%,以及不收取手续费。同时,由于行业扶持政策,三农商户可享受更加低廉的手续费优惠。
后者虚假商户入网,是指商户不存在,没有实际经营范围,或者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虚假商户入网具有违规套现的风险,可能触犯法律。据我了解,业内这种情况不多。”上述中部地区第三方支付负责人说,现在开发一个商户,我们会严格去查其准入五证和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对于银联文件中提及的大比例虚假商户入网的情况,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不太可能,一个月十几万虚假商户,那不是天天要忙着造假了。”对此,银联相关人士表示,银联通过系统侦测和机构、持卡人投诉等手段,发现可疑交易,确认投诉情况是否属实。如果收单机构有异议,可以与系统逐一确认。
多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国内支付体系应该加快开放,形成良性竞争,“比如,支付清算机构,对外资进入门槛需降低;转移交易问题,应允许支付机构有权力直连银行。”前述华北地区支付机构业务负责人说。证券时报201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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