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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109期 2014年6月12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109期  2014年6月12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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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01】特定增值税征收率简并为3%【02】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信息披露指导意见出台【0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特定增值税征收率简并为3%

【02】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信息披露指导意见出台

【03】央行接棒外贸保卫战

【04】银行间债市尝试做市业务首次规范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央行:互联网金融有三大风险

【06】A股未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

【07】证监会将启动审核流程多空分级基金放行在即

【08】2014年6月新股发行参考:新一轮新股发行上市三大猜想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企业注册不可胡来“天价注册资本”或构成欺诈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特定增值税征收率简并为3%

611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从今年71日起,将自来水、小型水利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5%4%3%四档征收率,统一合并简化为3%,每年这能为相关领域企业减税240亿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适用17%的税率,还有13%低档税率。相关部门后又出台系列特殊文件,允许部分特定企业选择简易征收的办法。

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如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适用6%的征收率。

上述文件,针对不同产品,还有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3%等多种不同标准。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设置不同征收率,使得税收征管系统比较复杂;简并不同的征收率,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税制。21世纪经济报道2014-6-12


【02】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信息披露指导意见出台

611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称,地方债信息披露涉及地方政府的相关业务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地方债信息披露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参与地方债发行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登记托管和代理还本付息机构等机构(下“中介机构”)应对其所出具的信息负责。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不迟于地方债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相关如下信息: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情况。其中,经济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中长期经济规划、经济基本状况等;财政收支状况,公布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决算数据,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和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等信息;债务情况主要包括债务余额、期限结构、偿债计划等;信用评级情况。包括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等。

同时,在债券存续期内也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按年度披露财政预决算,按季度披露经济运行等情况,按月度披露财政收支执行等情况;按年度披露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不迟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跟踪评级结果后5个工作日,公布跟踪评级报告。

如有相关重大事项也要进行及时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包括地方债本息未按期支付;重大的债务赎回或债务豁免等。

为地方债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还本付息的机构在规定时间未及时足额收到还本付息资金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告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的事实。

《意见》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地方债信息披露管理,逐步细化地方债信息披露标准,扩大地方债信息披露内容范围。

最后一个颇为积极的亮点是,在《意见》规定范围的基础上,还鼓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者需求和有关实际情况,积极披露其它相关信息。第一财经日报2014-6-12


【03】央行接棒外贸保卫战

央行昨日发布十一条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这也意味着,在局部试点的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望进一步扩大试点区域,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此前,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仅在个别地区试点展开。2012年年底央行批准义乌试点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去年7月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亦成为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区域。

去年央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司长郭建伟曾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高峰论坛”上透露,正在研究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办法,目前义乌已在试点,进一步总结经验后就可在全国推出。

而此次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十一条”里,央行明确提出,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与此同时,央行要求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信用贷款、保理贷款、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的进出口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出口。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信用增进等多种创新相互配合,拓宽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

央行同时指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大市场决定汇率的力度,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根据外汇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发挥市场决定汇率的作用,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继续推动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直接交易市场发展。

在此基础上,还需丰富汇率避险工具。加大外汇产品创新力度,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研究外汇期权组合产品和期货业务创新,形成即期、远期、期货、期权等多种产品结合,汇率产品和利率产品结合的产品体系。丰富外汇市场参与主体,降低商业银行外汇衍生产品准入门槛,适当放宽中小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条件。完善交易、清算、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基于实需原则的汇率避险需求。上海证券报2014-6-12


【04】银行间债市尝试做市业务首次规范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1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首次对尝试做市业务进行了规范。截至69日,已有41家机构已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机构。

41家尝试做市机构包括邮储银行、江苏银行、平安银行、上海农商行、汇丰银行、浙商银行等28家中外资银行和第一创业、东海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等13家券商。

所谓尝试做市,是指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尝试做市的机构连续报出做市债券买卖双边报价,以及根据其他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报价请求合理报价,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也就是说,一旦成为尝试做市商,需要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的义务,每天连续地报出债券现券买、卖的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交易。

据交易员透露,此前尝试做市业务一直运作多年,也称为非正式做市商,但没有具体考核要求,具体业务规范一直没有出台。此次是交易中心首次发布尝试做市业务规程,规范尝试做市业务,未来做市交易的业务模式有望逐渐成熟。

根据规程,尝试做市商每日进行尝试做市的券种只数不少于6只,在每日开盘后30分钟内,需对做市的债券双边报价,且全天持续时间不低于4小时,以合理价格及时回复做市债券报价请求。

而目前可尝试做市的券种有三类,包括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非政府信用债券全面报价,但也可选择一类或两类进行重点报价。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自2001年正式引入了做市商制度,现有做市商共25家,而这41家尝试做市商的加入,将进一步丰富我国银行间市场做市商的队伍,有利于活跃和稳定市场。

根据规程,尝试做市机构连续半年以上持续、稳定开展尝试做市的,若向央行申请成为做市商,交易中心可根据尝试做市机构尝试做市情况,向央行提供相关推荐材料。

“这将进一步扩大做市商队伍,为债券市场提供流动性,同时也可为后续出台的一系列制度建设做铺垫。”一位成为尝试做市商的银行交易员表示,尝试做市规程的出台,可引导债券市场理性报价、活跃市场交易,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效率,保证债券市场稳定运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该规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为配合尝试做市业务开展,尝试做市机构将于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尝试做市类型和尝试做市相关人员情况。

此外,未来尝试交易商的名单也是动态调整。交易中心指出,满足规程要求并有意愿成为尝试做市机构的市场成员,可根据规程提交申请,向交易中心申请开通尝试做市业务权限。交易中心将根据规程对尝试做市机构报价成交情况进行监测管理,并定期公布尝试做市业务运行情况。上海证券报2014-6-12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央行:互联网金融有三大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公布的2013年年报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央行牵头相关部委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年报指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主要表现为:P2P(个人对个人)借贷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但现有法律规则难以明确界定其金融属性并进行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

二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P2P借贷平台会产生大量资金沉淀,容易发生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近两年来先后发生了“淘金贷”“优易网”等一些P2P平台的卷款跑路和倒闭事件,给放贷人造成了资金损失,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三是风险控制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创造条件;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水平较低,存在客户个人隐私泄露风险。人民日报2014-6-12


【06】A股未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

MSCI明晟公司11日宣布,将不会按原计划把中国A股纳入新兴市场指数,这一决定基于国际机构投资者的反馈意见,主要反映目前QFIIRQFII配额制度的投资局限。但MSCI表示仍保留A股在其审核名单上,作为2015年度评审的一部分。

MSCI表示,投资业界的反馈意见显示,有相当数量的投资者欢迎将A股纳入的举动,这反映了A股市场逐步开放的程度。但另一方面,大部分投资者认为纳入的时机还未成熟,主要因为现有的QFIIRQFII配额制度的局限性,造成了市场准入状态的不平衡。此外,现有的多种A股投资渠道有不同程度上的限制,使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上有一定难度。

MSCI表示,在A股可能被纳入MSCI中国指数和MSCI新兴市场指数的重大议题上,有必要继续与国际投资者保持频繁沟通,理由是A股市场已形成显著规模,且中国在金融监管改革和其它相关方面都有可能产生巨变。

自今年3月开始,MSCIA股可能被纳入MSCI中国指数和MSCI新兴市场指数的方案向全球投资业界广泛征求意见。目前MSCI中国指数(MSCIChina)仅包括在香港和纽约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一旦A股被纳入这一全球基准指数,将意味着A股同时被纳入MSCI亚洲(除日本之外)指数以及全球新兴市场指数。上述三个MSCI指数合在一起,共追踪全球3.4万亿美元的资金。

高盛分析师认为,考虑到A股市场的显著规模,被纳入全球基准指数仍非常有可能,预计有望在2016年前实现。沪港通的实施将增加跨境投资的配额,这会逐步减轻投资者对市场准入的担忧。

此外MSCI还表示,将于627日前正式颁布独立的MSCI中国A股国际指数,这一指数不会被纳入其新兴市场指数,但将成为投资A股的国际投资者的一个基准。中国证券报2014-6-12


【07】证监会将启动审核流程 多空分级基金放行在即

多空分级基金已闻楼梯响。

“根据交易所的最新反馈,我们设计的多空分级基金产品上线已经没有问题了,但还在和交易所沟通,等交易所把所有程序都走完后,会出示一个结果,我们再反馈给证监会,证监会根据流程走完审批程序,就可以拿到准生证了。”一位基金公司人员透露。

据了解,上海某基金公司于去年一季度上报了多空分级基金的产品方案,最近收到监管层的发文,询问对分级基金的注册指引是否还有疑问,以及产品修改的意见等。

种种迹象表明,已上报一年之久的多空分级基金即将获得准生证。

市场首批多空基金是中欧基金于201324日上报的,时至今日已一年有余,但其申请核准进度公示表仍旧定格在2013718日,即第一次反馈意见日,再无更新状态。

在中欧之后,多家基金公司也递交了多只多空分级基金产品的申请,但申请状态也仍处于第一次反馈意见日。

此后多空基金处于寂静之状。直至去年年底,证监会基金部发布了《多空分级基金产品注册指引》,明确了多空分级基金的运作模式。

指引明确指出,多空分级基金通过实现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母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多空两类子份额。多空分级基金合并募集,然后分拆子份额上市交易。

彼时,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上述指引的下发,多空分级基金有望很快破冰。

深圳某基金公司人士表示:“今年年初根据多空分级基金的产品注册指引对产品设计方案进行了修改,年初时已反馈给了证监会。”

有多家基金公司均表示,根据指引对产品进行了修改,并已和监管层进行沟通。

然而,至今尚无一家基金公司拿到多空基金的批文。

今年5月底,上交所和中证指数公司宣布,将于619日正式发布上证180杠杆指数系列。根据编制方案,上证180杠杆指数系列为日杠杆指数,包含正向两倍、反向一倍以及反向两倍三个维度。多空分级基金放行的声音再度高涨。

“根据过往审核新基金的流程来看,一般证监会会在6个月内给出决定发行与否的结论。现行审批模式之下,类似多空基金的审批流程并不常见,一般是因为重大产品创新,需要反复研究论证,审批流程就相对较慢,”基金界人士如是指出。

事实上,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则,新基金的审核必须在六个月内作出决定。

但根据规则,审查部门出具反馈意见日至收到符合要求的书面回复意见日;审查部门作出核查决定日至核查结束日;以及审查部门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至评审会结束日;审查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查日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日,均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上述并不计算在内的审批步骤,拖延了证监会作出决定的时间。

自去年2月,中欧基金上报首只沪深300指数多空分级基金之后,市场对于多空分级基金颇为期待。

随后,中海、国泰等公司也先后上报了多空分级基金。目前已有近乎20只多空分级基金在列,涉及权益类和固收类,其中前者为主流。其中,沪深300指数多空分级基金就高达十几只,其中不乏嘉实、大成、广发等大型基金公司。

固收类多空分级基金仅有两只,分别为华夏上市型货币市场多空分级发起式基金和万家现金通多空分级发起式货币基金。

不过要想通过多空基金玩多空,需要投资者账户资产不低于50万。

多空基金指引中指出,多空分级基金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首次买入多空分级基金子份额时,其证券账户内资产应当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此外,多空分级基金的杠杆也被限制,两类子份额的初始杠杆应不超过2倍,最高杠杆应不超过6倍。

50万元的门槛并不低,已比肩最初的融资融券门槛。

此前,多空分级基金被寄予厚望。如今,多空基金做空的门槛居高不下,高门槛或将小投资者挡在了多空对决之外。

“目前融资融券的门槛已出现松动,有券商已经降至10万元,不排除多空分级基金开展一段时间后,参与门槛下降,”深圳某基金公司人士指出。

除了门槛之外,多空分级基金的玩法或也难让一般投资者把握。

传统分级基金中A类份额获得约定收益率,B类份额以约定利率向A类份额融资,并获得杠杆。但多空分级基金改变了A类份额的性质,A类成为做空份额,B类份额做多,这样两类份额都成为带有杠杆的高风险份额。

不过纵然如此,券商对多空分级基金仍旧期待,基金公司也开始预热该类型产品。

“券商渠道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有大批股票投资经验丰富的客户,对资本市场较为敏感,很适合多空分级基金博取超额收益。目前拿到批文指日可待,准备开始在券商渠道预热。”上述人士表示。21世纪经济报道2014-6-12


【08】2014年6月新股发行参考:新一轮新股发行上市三大猜想

随着证监会10份核准批文的下发,市场参与主体、各路资金的积极性都被调动了起来。

可以预料,从询价路演到上市发行,新股的话题仍将是市场关注焦点,在这一过程中,新股发行将会出现哪些变化?多位机构人士给出了三方面的猜想:新股定价不会太高;网下路演走过场;新股上市后遭遇追捧的情况仍会持续。

猜想一:新股定价不会太高

下发核准批文前,监管部门与多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沟通了发行方案,重点在新股发行定价、募资额多少、老股转让方面做了强调。纵观10家企业的招股说明书,企业的募资金额较预披露调低或持平,仅有一家企业做老股转让的安排。

接下来,新股定价高低将成为关注重点。按照发行安排,雪浪环境、龙大肉食、飞天诚信昨日就开始了网下初步询价,其余几家也将在未来几天陆续开始询价。

“监管层建议新股发行市盈率不要与行业平均水平偏差过大,我们理解低于或者与行业市盈率持平就算合适。”一位保荐人指出,基于这层考虑,在发行方案的准备上就已经对募集金额和发行股数进行了调整。

正是这种调整,让众多询价机构对于发行价“心中有底”,“由于这10家企业基本没有超募,按照当前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费用、发行股数简单算一下,就可以大致推算出新股发行价。”一位基金经理指出,为了增加入围概率,可以预料很多机构都会围绕这个价位进行报价,不排除有的机构有意报低价,有可能造成企业募资不够的情况出现。

上述保荐人表示,新股发行价肯定不会高,新股“三高”情况或在本轮发行中得到抑制。中信证券报告也提到,在IPO重启初期,预计监管部门依然会对老股转让比例与超募有所指导,新股定价与发行数量还有压低的可能性。

猜想二:网下路演走过场

值得注意的是,首批10家获批文的企业中,北特科技、雪浪环境、一心堂药业等多家企业明确表示将取消网下路演,只有少数企业确定将要路演。

一家在审企业的保荐代表人指出,在新股发行价可以大致推算的前提下,网下是否路演已经没有太大意义。即便路演,发行人也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最有可能的就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把发行方案照本宣科地读一遍,走走程序,路演就成了走过场。”上述保荐代表人指出。

目前,确定路演的企业均在发行方案中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除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可参与询价的投资者外的人员不得进入路演现场,推介活动全程录音,投资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真实名片入场。路演推介不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而那几家已确定不进行路演的企业,也明确了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届时,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此前,沪深交易所已就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了多轮测试。

猜想三:上市新股仍会遭追捧

“发行价、市盈率的降低,会使得新股上市后盈利空间拉大,连续涨停可以预期,新股申购又将重现火爆场面。”一家上海券商分析师指出。

这一预期得到一位热衷于打新的投资者认同,他表示,为了打新,一个月前他就将资金导入股市,眼看联明股份、飞天诚信等4只新股下周三就能网上申购了,接下来这几天得抓紧时间加大买入量,以获得足够的打新筹码。

5月份沪深交易所发布了IPO打新市值配售办法,对原有的市值要求在持有时间上做出修改。这意味着,投资者无法通过在当天持有股票然后去打新,其持股时间必须超过20天,或者持有的市值很大,除以20后仍能满足要求。

也就是说,若投资者要申购18日发行的雪浪环境等3只深市新股,那么截至616日的前20个交易日的持有深市股票的平均市值,将决定最终新股申购额度。因此,即使现在再买入,也会因为最终按照前20日均值计算出现市值被摊薄的情况。证券时报2014-6-12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企业注册不可胡来 “天价注册资本”或构成欺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三个月来,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大幅降低,民间投资热情高涨,新登记企业出现“井喷式”增长。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注册资本仅为一元的企业,以及认缴期限长达百年的公司。这些新的经济现象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如何看待上述现象?其中到底蕴含着怎样的风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谈了各自的看法。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上述规定为“一元公司”的出现提供了合法性。改革启动首月,全国新登记“一元企业”59家。

“我个人觉得设立这种‘一元公司’是不符合现行立法精神的,虽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鼓励设立注册资本为一元的公司。”蒋大兴指出,独立的法人,要求拿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即使在公司开办之初,公司的对外财务责任,包括人员工资、必要办公设施的购买和租赁等,肯定也远远超过一元。

刘俊海对蒋大兴的意见表示赞同。他认为,对“一元公司”,一不禁止,二不鼓励。允许它出现彰显社会包容度。但是,注册“一元公司”将很难赢得投资者和交易伙伴的信任,这也是市场的选择。

谈到这些“一元公司”的前途命运,蒋大兴认为,市场将会慢慢淘汰这类公司,因为与这类公司进行交易风险太大。同时,他也建议工商部门,设立示范注册资本指引,引导企业和投资人不要设立这种违背法律精神的“一元公司”。

有个别企业出资额奇低,也有个别企业出资额奇高,甚至出现“天价注册资本”。

对于后一类做法,专家也普遍表示不赞同。蒋大兴指出,“天价注册资本”有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确实没有缴纳能力,“天价注册资本”也可能构成欺诈,甚至构成刑事违法。

实际上,“天价注册资本”的出现又与这次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密切相关,即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改革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这项改革措施为“草根”创业者提供了机遇,也为“天价注册资本”提供了土壤。

“对于改革很多人是有误解的,认为注册10亿元、100亿元可以不买单。恰好在这一点上,公司法的精神认为主要注册资本已经确定,你就要负有相应的出资义务,只不过出资的时间不确定,甚至可以没有期限。”赵旭东说。

因此,“天价注册资本”往往与“百年认缴期限”相伴而生。这些创业者认为,他们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无限期”拖欠下去。

“在实践当中确实有认缴100年的,但只要有一天公司资不抵债,哪怕没到100年,你也要提前来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破产,没有出资的股东仍要对他认缴的出资认定。”赵旭东说。中华工商时报20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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