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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199期 2014年10月22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199期  2014年10月22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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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 录■财经政策与法规【01】互联网保险新规多轮征求意见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02】保监会严格规范非保险金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互联网保险新规多轮征求意见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02】保监会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

【03】自贸区大宗现货交易规则初定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央行酝酿农地抵押试点整体方案

【05】资本市场勇当“法治中国”先行者

【06】资本补充“三路进军” 2万亿券商资产扩容驶入快车道

【07】私募监管办法实施两月 基金业协会将出台业务指引

【08】企业面临多样化汇率风险 交叉汇率期货大有可为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司法部负责人就修订《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10】知识产权法院推进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互联网保险新规多轮征求意见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继保监会对《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在行业内部小范围地开征意见,这部年初开始就一直备受瞩目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新规或在年内落地。

对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目前仍无细则出台。今年4月,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50%以上的寿险公司才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方向,《暂行办法》中明确,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除产品引导外,《暂行办法》中最受行业关注的则是跨区域销售问题。

从《暂行办法》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选择了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以下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

此外,《暂行办法》亦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而信息披露亦是此次“下架潮”中监管层明确的问题所在。第一财经日报2014-10-22


【02】保监会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

中国保监会近日起草了《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而且应当对分支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进行统一授权和集中管理,禁止分支机构擅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不仅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时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而且明确规定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集中力量排查风险并做好规范和处置工作,涉嫌非法集资的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并有效处置风险。此外,各保监局要严格督促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市场主体做好规范和处置工作,一旦发现因产品发行单位违约、销售误导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风险,要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等紧密协作,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确保处置工作有效,守住保险业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金融时报2014-10-22


【03】自贸区大宗现货交易规则初定

上海自贸区近日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草案)》(下称《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将大宗商品的“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四权分开,以打造更加安全健康的大宗商品市场。

《草案》共1148条,从交易市场与交易业务、交易资金管理、商品交收管理、交收仓库及仓单管理等十方面,为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拟定“游戏规则”。

“游戏规则”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在风控方面,《草案》要求市场经营者应委托第三方清算机构负责资金清算;委托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或由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负责资金托管;委托指定交收仓库负责货物仓储;委托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负责信息汇总公示。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

这改变了以往交易所托管交易资金,或者银行兼具资金托管和清算的做法,引入第三方清算机构(如上清所)作为清算管理方;同时引入第三方仓单公示平台,一定程度监测仓库物流,防止出现钱到货没出,或者融资中仓单虚假的问题。

《草案》同时要求,自贸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可为: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国家及上海市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这与国家此前公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一致。

交易价格应为不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净价”,采用人民币报价、结算。美元及其他可兑换货币可用于缴纳现货交易的履约担保。经市场经营者认可的、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可以成为市场的交易商。

目前,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上海市商务委和上海市金融办以及相关专家共同组成了一个评审委员会。按流程,评审委员会对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发起方提交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交易规则是否符合《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交易品种是否为具有一定进出口规模的品种;交收仓库是否符合海关保税监管要求;拟建立的交易系统是否满足与第三方仓单公示、第三方清算系统对接的要求等。评审通过后,平台发起方才可在自贸区进行公司登记注册等手续,市场通过开业验收后才可正式上线交易。上海证券报2014-10-22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央行酝酿农地抵押试点整体方案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速,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修订成为当前工作的一大重点。伴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积极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其面临的现行法律法规抵触问题日益突出。日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现在央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方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行整体部署。改革中所有涉及修法的内容则将参考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做法,即在部分试点地区经过授权后方能开展,待成果经过检验后再考虑是否在全国内修法。

据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迅速梳理分解了300多项改革任务,其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工作由央行牵头。但目前开展该项业务的地区,都或多或少因为法律、政策的现实阻碍而面临重重困难。因为要推进这项工作,涉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有待修改,包括《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目前,这些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出让、出租或抵押和担保,直接导致相关工作不能合法开展。

据陈锡文透露,目前全国已有19省的相关地区正在开展试点,为了保证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央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整体试点方案,因为改革过程中涉法内容较多,央行也正在和立法机关积极沟通,修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研究之中。

目前,改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都是采取“立“改“废”三种处理手段,而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问题上则更麻烦一些。陈锡文表示,《物权法》《担保法》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担保,最初央行希望能通过有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让这项改革合法化,但是司法部门却认为,司法解释解释不到这个程度。于是,法律没有改就意味着改革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现在只能靠立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范围进行授权,同意在特定地区不实行部分法律的部分条款。而这种模式的典型案例就是上海自贸区。

“上海自贸区就是在28平方公里内,有三项法律三年内可以不实行,而三年后要检验授权的效果,如果效果好就是未来修法的重要依据,如果效果不好就退回去,再想其他办法。”陈锡文说,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遭遇法律障碍时也将采用这种模式,首先肯定不会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不否定现行法律,所以只能试点;其次是在试点前要取得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值得一提的是,授权的程序非常严格,在上海自贸区,国务院最初提出的是四项法律三年内不实行,但最终经过人大常委会反复研究讨论后通过的只有三项法律。

陈锡文表示,在实践中,规避法律障碍也有很多技巧可寻,例如在《担保法》中并没有提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原文用词为土地“使用权”,这就给现在各大金融机构继续推进试点而不从根本上触犯法律留有一定空间。对中央政府而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设计好试点方案,通过和立法及司法机关沟通,确定在何种限制条件下进行改革。

目前,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开展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很高,农民也有一定的期盼度。今年以来,信贷资金定向支持“小微”“三农”的政策信号愈发明确,但受经济下行周期的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下降压力也较为突出,银行倾向于在抵押方式上创新,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正是目前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选项。然而,陈锡文表示,现在各大机构的确是在按照中央的要求进行试点,但是这种模式能解决多少农业资金缺口,对其未来发展要寄予多大的希望,还是要实事求是,这里面还有很多细致的问题没有解决。

例如,目前已经通过三权分置的理论解决了一些实践问题,农民自有的土地经营权,可以自己处置和抵押,最坏的情况就是失去几年经营权。然而要注意的是,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如果流转过后的经营权再用于抵押,当出现承租人还不起银行钱然后跑路时,就会出现原有土地承包人和银行都拿不回土地的局面。据了解,这种情况在一些地区已经发生过,有农户把全村的土地经营权都流转过来,随后发现还不上200多万元抵押贷款,就选择了“跑路”。虽然最终通过地方政府协调将土地还给了各家农户,但是因为银行没有拿回贷款,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证也就拿不回来了。

“未来还不知道会引发多少类似的问题。”陈锡文说,因此方案的设计必须细致,例如金融机构在处理流转过后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时,不能按照全部有效流转期进行抵押,比如五年的流转期最多抵押两年,如果到期无法偿还,之后的三年银行还可以将土地租给其他人,以防止承租人跑路后出现坏账。经济参考报2014-10-22


【05】资本市场勇当“法治中国”先行者

十八届四中全会2023日在京召开,此次会议首次以专题形式在中央全会上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各方期待中的依法治国“升级版”,将为健康有序的中国市场经济保驾护航。而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组成部分的资本市场,正在成为“法治中国”先行者。

“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是近年来广泛形成共识的资本市场发展方向。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不同场合提出:“法治强,则市场兴”。资本市场是资金场、信息场、名利场,因而也必须是法治市场,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均表明,建成一个健康、高效、活力焕发的资本市场,必须依赖法治的良好实现。

改革进入新时期,资本市场肩负着“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使命,加快推进“依法治市”,作“依法治国”的践行者和先行者,资本市场重任在肩。

专家分析认为,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推进“依法治市”重点涵盖了市场法制体系建设、推进法治市场、依法行政等相互依存与影响的三个维度,其具体内容则涉及包括证券法修订及期货法立法、法律法规体系梳理及完善、发行注册制改革、退市改革、市场业务产品服务创新、监管职能转变、加大稽查执法力度等资本市场改革的各个方面。

市场预期,下一步注册制改革、证券法修订、退市改革落地、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将是推进“依法治市”框架内最值得期待的资本市场改革内容。

“‘依法治国’的实施应当是全面的、深入多个领域的,资本市场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推进‘依法治市’是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律师表示。

资深专家分析认为,推进“依法治市”的核心目标,在于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尊重市场、尊重市场规律,焕发市场的生机和活力。

“例如,现有的核准制发行审核制度,仍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加快推进‘注册制’改革,就是逐步淡化事前审核、突出中介机构责任,将投资决策权交予投资者,给市场以明确的规则,并让规则起作用。”上述专家表示。

他同时提到,提升市场资源配置能力,让市场活力得以激发,并不能通过局部改革,以及法律法规的单方面改革实现,而需要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治市场建设推进、科学监管、市场创新、严格事后处罚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

留心观察不难发现,推进“依法治市”是证监会主席肖钢上任以来推动的一项核心工作。他不仅在各种场合多次提到建设法治市场,提出“法制强,则市场兴”,还就证券法修法逻辑、市场法制体系建设、监管执法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而“依法治市”的理念,则贯穿在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具体实践当中,近一年多来,从法律法规完善,到证监会职能转型,再到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依法治市”都呈现出加速推进的态势。

“结合‘依法治国’的宏观全局,从资本市场‘依法治市’的实践来看,其中至少包括三个维度。”资深专家分析认为,这三个维度分别是推进市场法制体系建设、推进法治市场、推进资本市场依法行政。而市场法制体系建设,又可能包括建立、完善市场基础法律及制度规则体系,以及建立顺应市场创新发展实际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增强主动及灵活性等内容。

证监会主席肖钢曾撰文指出,必须认真做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设计,编制好路线图,全面推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健全和完善,提升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目前,证券法、期货法等两部市场基本法的修、立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两法已结束了在证监系统内的讨论,按照立法修法规划,证券法修订案将在12月进行初审。

据了解,证券法有望从证券概念扩大、发行制度改革、债券集中统一监管、证券交易和结算、投资者保护体系等几个维度重构资本市场生态。

在两部基本法的基础上,《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类别股份发行管理规定》、《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将成为有效补充逐渐落地。

同时,证监会还将全面整合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包括融资与并购、市场交易、产品业务、市场与机构主体、对外开放、审慎监管、投资者保护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八大法律实施规范子体系。这八大子体系将涵盖73个规章,其中包括21个新增规章,如证券衍生品种管理办法、跨境监管执法合作管理办法、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行政和解实施规定等。

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如何实现法律法规的条款有效规范市场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维护市场“三公”原则的关键。

“资本市场既高效,又脆弱,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则或制度规则不能得到良好遵守,逐利的资本都可能冲破底线,给市场正常功能发挥形成阻碍。”专家分析,受这些因素影响,“依法治市”的推进,除需完善法制外,还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执法作为保障,二者必须共同作用,缺一不可。

证监会明确提出,宽进严管,将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加强监管执法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的着力点。

据悉,针对监管执法改革,证监会目前拟规划新增12项规章,其中包括《证券期货监管工作职责规定》、《案件调查程序规定》、《证券期货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老鼠仓”认定办法》、《行政和解实施规定》、《市场操纵认定办法》、《短线交易认定办法》等。这些规章若逐一落地,将为维护资本市场“三公”的执法实践提供有力保障。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认为,包含在“依法治国”框架内的司法改革本身也会给资本市场带来新的变化和动力。尤其在投资者利益保护上,司法改革可能会加快改变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比较薄弱的现状,司法体制改革也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痼疾――以往基层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上市公司相关纠纷予以庇护的情况将会得到有效克服。

他同时提到,虽然目前各方在《证券法》修订的部分条款、“注册制”改革的具体内容、放松管制应在哪些领域实施等问题上仍有分歧,在此次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方可望加速形成共识。

市场人士普遍预期,下一步注册制改革、证券法修订、退市改革落地实施、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将是推进“依法治市”框架内最值得期待的资本市场改革。

此外,吕红兵表示,依法治市也必须考虑到资本市场的“新常态”,“比如目前并购重组乱象较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不够规范,造成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因此需要加大对信披违规的查处力度;又如,在‘沪港通’即将开闸的背景下,还涉及境外投资者保护及异地监管等问题。”上海证券报2014-10-22


【06】资本补充“三路进军” 2万亿券商资产扩容驶入快车道

证券业资产扩容的制度环境正在加速形成。1010日,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武汉召开“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机制及流动性风险防范座谈会”上表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管理机制,其中包括须于年内形成,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三年资本补充规划”。

事实上,上述谈话正是对此前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勉励证券公司进一步补充资本的通知》(下称通知)有关要求的重申。这也意味着,资本补充机制的建立未来将成为监管层对于券商的一项要求,而新一轮的券商增资潮或亦由此展开。

在业内人士看来,“建立资本补充机制”要求或与此前监管层在启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重修中,拟松绑“净资本比率”等监管指标相结合,对券商提高杠杆率、增加资本金等构成促进,而该政策倾向也将促使2万亿证券业资产加速扩容。

事实上,在资本补充的制度支持下,券商上市的节奏也将加快,;另一方面,资本补充亦将使融资融券等资本中介业务从中受益,加之各类券商债务资本工具的从而亦将对券商的经营业绩构成支撑。

早在今年的券商创新大会前夕,有关券商上市融资的讨论就已被提出。彼时的有关券商创新发展意见曾提出“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优先股、公司债,开展并购重组。”

919日,证监会下发《通知》,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并清理取消有关证券公司股权融资的限制性规定。通知还提出,券商未来3年内应至少补充资本一次,并在今年年底前报送相关规划。

在座谈会上,张育军提出,证券公司应充分利用挂牌上市、发挥股东和潜在股东作用实现增资以及资本积累等三条资本补充主要路径。其表示,证券公司在年内形成经董事会批准的三年资本补充规划,三年内至少补充一次资本,同时应建立资本补充与管理机制。

根据《通知》规定,监管层一方面将取消券商上市审核中关于“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成长性”两项额外审慎性要求,并对程序进行简化,提高IPO上市监管意见书的出具效率。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将促使券商在挂牌上市方面的节奏获得提速。“现在排队的比较多,而监管层提出鼓励上市后,这些券商的上市效率可能将会提高。”西南证券一位投行人士指出。

据统计,除已在主板挂牌上市的19家券商外,目前已有国泰君安、国信、东方、第一创业、浙商、华安、东兴、银河8家券商已进行预披露。同时安信、首创、湘财等证券公司的借壳、重组也在酝酿之中,此外另有恒泰、中原、天风等券商已进入上市辅导期,而湘财、联讯两家券商则在新三板完成挂牌。

除上市融资外,股东及潜在股东的增资亦成为券商补充资本的选择。根据《通知》,“持股5%以上入股股东”及“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要求亦得到降低,同时对入股股东的长期投资规模不再做出硬性要求。

股东增资受鼓励之下,PE机构也成为了券商的控股股东之一。1020日,九鼎投资发布公告称,公司出资3.64亿元对天源证券进行增资,并取得后者51%的股权;同时天源证券亦拟更名为九州证券。

此外,券商也将进一步侧重于在利润层面的资本积累。“有些中小券商的利润多用于分红,或者把费用做多。”西部一家券商合规部人士分析,但现在监管层鼓励之下,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比重可能将会相应提高。

在业内人士看来,券商资本补充机制的建设,或与监管层对净资本比率等监管指标进行重修,以及券商融资工具丰富化相结合,成为国内证券业资产加速扩张的前奏。

今年8月,监管层启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重修,拟对净资本比率等监管指标进行松绑,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将对证券业提高经营杠杆形成促进作用。

事实上,和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行业相比,证券业的资产规模的扩容仍有较大“空间”。来自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115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2.08万亿,仅为同期银行业规模的1/68和保险业规模的1/4

“资产做不大既有净资本监管较严、三方存管等行业原因,也和资本市场有待发展有关。”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认为,“不过目前各类债务工具也在逐步放开,这将有利于券商把资产规模做大。”

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券商资产扩容的同时,监管层对券商资本补充机制的要求亦是对行业风险及流动性的管理的考虑。

“重视资本补充工作,通过IPO上市、增资扩股等方式补充资本,确保业务规模与资本实力相适应,公司总体风险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通知》指出。

具体到指标执行方面,《通知》亦对部分资本监管指标进行了细化约束。

“对于资本实力不足、风险覆盖率低于200%或者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低于120%2015630日前低于100%)的证券公司,要求其杠杆倍数(总资产比净资产)不得超过5倍,”证监会通知称,“同时将暂停受理其创新业务试点申请,以确保业务创新发展与公司抗风险能力的动态平衡。”21世纪经济报道2014-10-22


【07】私募监管办法实施两月 基金业协会将出台业务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上海培训班1021日举行。如何按照新规要求合规完成执行操作成为众机构关注重点。

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监管二处处长黄丽萍强调,《暂行办法》出台后的实际执行操作,还需要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未来陆续出台的业务规范进行具体指导。

基金业协会私募会员部(筹)负责人董煜韬则透露称,协会目前已初步搭建了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包括信批、销售和投资运作等具体业务指引也将加快起草推进。

82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暂行办法》,对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合格投资者标准、资金募集规则、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信息披露、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创投基金和相关处罚九项内容做了主要制度安排。

1021日,黄丽萍在《暂行办法》的解读中介绍了此次立法的六大原则。她表示,《暂行办法》将推行与监管公募相区别的适度监管,同时坚持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结合、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立法基础上的分类监管、全口径登记备案基础上的重点监测。同时,《暂行办法》还单独立章,对创投基金进行特别扶持和监管。

在昨日培训班的互动答疑环节中,机构仍对实际执行操作提出了诸多疑问。

如《暂行办法》在第十一条、十二条和十三条分别对单只产品的投资者数量、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认购规模、资产实力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养老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符合规定的投资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予以合格投资者认定。

同时,针对资金募集,《暂行办法》还规定,不得通过报刊等公众传媒或者讲座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通过公司微信公众账号的粉丝进行宣传内容推送,怎么界定?”“针对投资者的评估是必须要求机构做尽职调查,还是只需要投资者提供承诺书就可以?”机构频频发问。

黄丽萍对此表示,未来会有针对投资者调查问卷的统一业务指引出台,而从《暂行办法》的立场是不强制要求机构做尽职调查,只要求实现投资者承诺,“但我们仍希望机构能有一套自己内部的合格投资者评估体系,从对公司及投资者均负责的角度。”对于微信推广的行为,她则表示行为界定仍会更趋严,需要确认微信公众号的推送对象是合格投资者,符合相关的认购条件并已完成相应承诺。

对于培训班上多次提及的具体业务规范,董煜韬透露,基金业协会目前初步搭建了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已起草了《自律处分实施办法》、《投诉处理办法》、《纠纷调解规则》、《自律检查规则》四项自律规则。此外,协会旗下各相关专业委员会也已准备起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销售、投资运作、基金合同等业务指引,并加紧落地出台。第一财经日报2014-10-22


【08】企业面临多样化汇率风险 交叉汇率期货大有可为

我国企业不仅面临人民币汇率风险,还由于对外贸易中收入货币与支付货币的不对称性等原因而产生交叉汇率风险。相当多企业受到欧元兑美元等交叉汇率波动的影响。推出交叉汇率期货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汇率避险工具选择,降低套期保值的成本。交叉汇率独立浮动,现货市场交易活跃,市场富有深度与广度,我国上市交叉汇率期货具备可行性。建议先以交叉汇率期货产品为试点,逐步发展外汇期货市场,完善外汇产品体系。

中国企业怎么会面临不涉及人民币的汇率风险呢?实际上,很多企业进出口结算的货币有所不同。如果出口以美元结算,而进口以欧元结算,则企业收到美元,却要付出欧元,即企业面临收入货币与支出货币的不对称的问题。直接将美元兑换成欧元支付出去对企业来说是较好的选择,这样企业就面临欧元兑美元汇率波动的风险。相反,如果企业将美元先兑换成人民币,再把人民币兑换成欧元,则企业将面临两次兑换带来的损失。考虑到货币兑换大约0.5%的成本,多数企业都会选择一次兑换,即直接将美元兑换成欧元。

交叉汇率期货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汇率避险工具选择,满足企业交叉汇率风险对冲的需要。并且,交叉汇率期货除了避免两次兑换外,还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对冲成本。外汇期货市场采用标准化合约和撮合交易,流动性往往更好。借鉴香港外汇期货市场的数据,外汇期货买卖价差可以小于20点,相当于0.05%的交易成本,而外汇远期的交易成本与远期结售汇一样,往往高达0.5%

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均实行浮动汇率制度,G7货币组成的交叉汇率弹性较强。大多数情况下,交叉汇率由市场供求决定,汇率操纵和市场干预已经不是经常性行为。两国相对经济实力的变化是决定汇率的基本力量,央行的货币政策等是影响汇率的短期因素。

交叉汇率的现货交易活跃。全球外汇市场中,人民币仅占2%的交易份额,其余全是交叉汇率交易。2013年,全球交叉汇率现货市场日均成交2万亿美元(参考国际清算银行),流动性充足。其中,欧元兑美元现货(外汇即期)日均交易约5000亿美元。活跃的现货交易为期货交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金融机构的交叉汇率定价参考境外市场。境外交叉汇率市场非常成熟,并且流动性充足。我国金融机构一般被动地接受境外机构的交叉汇率报价,难以影响境外价格走势。我国交叉汇率市场相当于是境外市场的影子,价格形成机制也完全市场化,基本不受监管机构的干预。境内推出交叉汇率期货,不会影响境内人民币外汇市场,不会对我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形成不利影响。

境内推出交叉汇率期货,还可以争夺亚洲交易时间中交叉汇率定价的影响力甚至主导权。我国一直担心境外交易影响我国人民币汇率定价权,而上市交叉汇率期货倒是可能影响欧元兑美元等汇率的形成。日本、我国香港和新加坡是亚洲地区主要的外汇交易中心,但这三地的交叉汇率交易活跃度远远低于欧美市场。我国的交叉汇率期货市场很有可能超过这三个传统的金融中心,成为亚洲主要的交叉汇率交易场所,从而助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目前,我国只有以银行为核心的场外外汇衍生品市场。建立外汇期货市场,可以丰富我国外汇市场层次,完善我国外汇市场体系,这是外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仅指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还包括人民币兑欧元、人民币兑日元、人民币兑澳元等汇率。交叉汇率是非美元货币兑人民币汇率的计算基础。发展欧元兑美元等交叉汇率期货市场,深化外汇市场建设,也是汇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步骤。

以交叉汇率期货产品为试点,逐步发展外汇期货市场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路径。一方面,交叉汇率期货是重要的风险对冲工具,大约三分之一的企业有交叉汇率风险对冲需求,并且有助于丰富我国外汇产品体系;另一方面,首先推出交叉汇率期货符合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确保金融创新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基本要求。

交叉汇率期货不涉及人民币汇率,对我国汇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较小。先以交叉汇率期货作为试点,可以最大限度地将风险最小化。同时,积累经验,循序渐进,为境内开展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打下坚实基础。上海证券报2014-10-22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司法部负责人就修订《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以下简称中政委5号文件)精神,正确实施修改后的刑事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司法部对200342日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77)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4121日起施行。

记者: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实现刑事司法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提出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提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关于减刑条件,根据《刑法》第78条和《监狱法》第29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关于假释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关于减刑、假释程序,监狱对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行“五审核”和“一公示”:“五审核”即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一公示”是指在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之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名单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过上述程序之后提请罪犯服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监狱提请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在经过“五审核”和“一公示”后,还需呈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记者:此次修订如何从审核环节进一步严格规范提请减刑、假释工作?

答:此次修订,在明确“五审核”环节职责的基础上,对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三个环节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集体研究环节。减刑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行为,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应当在充分听取基层民警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罪犯服刑改造表现提出。因此,此次修订规定了以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的方式,在充分听取人民警察意见的基础上,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结合罪犯日常服刑改造表现,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二是修改完善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制度。一方面要求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原《规定》只要求监狱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是否应当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监狱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没有明确规定。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强化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的审查把关职责,修订后的《规定》要求省(区、市)监狱管理局也要相应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另一方面增加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鉴于罪犯的劳动改造情况是评估罪犯改造情况的重要方面,政工部门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规定》对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做了相应调整,将劳动改造、政工部门负责人列为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相应地评审委员会成员最低人数由原来的7人变成9人。三是强化了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是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的重要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政委5号文件精神,强化办案责任,《规定》对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方面明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事项主要包括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等。另一方面将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情形分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提请条件以及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三种情形: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报告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记者:在强化执法办案人员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中政委5号文件规定对减刑、假释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执法司法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执法司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为此,《规定》在总则明确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在分则的不同条文里,明确细化了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监狱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等各执法办案环节的职责。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负责收集、整理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并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呈报的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完整性、程序合法性负审核甄别责任;监狱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负责;监狱长办公会成员对本监狱研究提请减刑、假释决定负责;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对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完整性、程序合法性负审核甄别责任;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评审委员会审核结果负责;监狱管理局局长和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成员对本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决定负责。

  为了确保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规定落到实处,《规定》明确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会议的记录和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所提交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

记者:提请减刑、假释报送材料作了哪方面的修改?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和中政委5号文件的要求,《规定》在原报送材料基础上增加了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及执行通知书。对提请罪犯假释的,要求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根据《规定》,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还应当同时提交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记者:此次修订对于公示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根据刑事法律和中政委5号文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公示内容,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另一方面为提高减刑、假释办理工作效率,参照人民法院公示的时间要求,将提请减刑、假释公示期限调整为5个工作日。同时要求在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记者: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答:职务犯罪罪犯同样适用其它罪犯的减刑假释程序。同时,根据中政委5号文件关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精神,司法部已经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后,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向司法部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后,由监狱向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报请备案审查。鉴此,《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备查审查作了指向性规定,要求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案审查。

记者:监狱如何接受检察机关对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监督?

答: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过程中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监狱在决定提请减刑、假释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一是在评审环节,规定了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二是在审议环节,规定了监狱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移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三是在提请环节,规定了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法制日报2014-10-22


【10】知识产权法院推进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问题,终于轮廓初现。

今年8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下称《决定》)。时值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际,知识产权领域如何践行“依法治国”这一个主题,引来法学专家的关注。

《决定》指出,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关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同时,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李顺德教授看来,在我国展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之际,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大势所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下称《纲要》)中就曾提出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战略构想,为什么这次上诉法院的构想没有得到实现?

李顺德:2005~2007年,在承担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题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曾经针对这一问题做过调研,根据我们调研掌握的情况看,美国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许多国家设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主要是针对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上诉法院。

对此,国内也有强烈的要求和呼声。大家的共识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上诉案件审理标准的规范和统一。因此,在战略专题研究报告中我们提出在国内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建议和具体设想,这一建议被《纲要》采用,并写入《纲要》。

这一次《决定》中没有直接涉及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明显的缺憾。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只能被认为是一个“起步”的探索,只是一个过渡和试点,即先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的地方搞试点试试看,三年以后再考虑进一步应该怎么调整,真正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上诉案件审理标准的规范和统一这一实质性问题尚待时日。

日报:那么近几年会不会有可能实现“上诉法院”这一构想?

李顺德:现在看要在短期内实现很难。确定了三个中院后,仍然是把相应的三个高院作为上诉法院,起不到在一定区域内使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二审上诉案件进行集中的作用。在中级人民法院层级进行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集中,北京和上海不存在什么突破管辖的问题,但在广东可能就会出现矛盾。

现在深圳中院的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最多,远超过广州,如果广州法院把全省的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都集中管辖,那深圳中院如何安排?是在深圳建一个分院吗?是否更方便当事人?这一系列的问题都要在试点的过程中一点点探索。所以最高院的态度是先行先试,在试的过程中再摸索。

总之一句话,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将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以便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水平,选择在中级人民法院层级作为突破口进行一审案件的集中,从必要性、可行性、操作性、时效性、经济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远不如选择从高级人民法院层级作为突破口进行二审上诉案件的集中。

将来在二审上诉案件集中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试点的实践效果,再考虑是否有必要将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层级进行一审案件集中,如果确有必要,可以自上而下在中级人民法院层级进行一审案件集中,就会事半功倍、水到渠成。

日报:这次《决定》中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模式只提到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的问题,但是我们知道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对“三合一”问题进行过专题调研,那么这次为什么没有把刑事案件纳进去?

李顺德:在上述2007年初完成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题研究报告中,也已经对此问题进行过专门研究,明确提出了“三合一”问题的建议。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与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两个互相独立的议题,虽然有一些关联,但是不宜混为一谈。在《纲要》中,这两个问题区分得非常清楚。

这次只提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没有把刑事案件纳进去,我个人认为也有多种原因,其一是因为法院内部对“三合一”的问题争议比较大,特别是来自刑事庭的争议;同时,刑事的审判和民事、行政的审判差距也比较大,因此为了慎重起见,索性就先把刑事的问题放在一边,只搞“二合一”。

我个人认为,在具备知识产权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审判资质的基层法院做三审合一基本没什么难度,因为涉事案子和现行的民事、行政、刑事3个诉讼法没有冲突。从全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实践情况看,上海浦东法院是目前公认最早开始实施“三审合一”的法院,实践多年,效果不错,所以“三审合一”呼声才比较高。

截至2013年年底,共有内蒙古、江苏、福建、河南、广东、重庆、四川7个高级法院、79个中级法院和71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与行政案件(即“三合一”)试点工作。

提起“三审合一”的原因在于,我国的三个诉讼法在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存在互相不协调的弊病,比如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一审管辖权原则是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取得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资质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但是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审判一审管辖权在基层法院。

从法理上讲,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该比民事案件更加复杂、处理应该更慎重,但是在我国没有审判知识产权一般民事案件资质的基层法院却可以直接审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显得十分不严肃、不科学。

所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在中级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在基层法院的做法,很明显不合理。行政诉讼法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为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一审案件。这些问题应该通过修改相关诉讼法加以解决。

日报:那你对即将挂牌的知识产权法院的建构比如说人员配置方面有什么建议?

李顺德:知识产权法院是要和全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做的。

举例说,北京法院要把一、二、三中院的知识产权法庭集中起来,就会遇到很多问题。北京市现有的一、二、三中院的知识产权法官加起来八九十人以上,假设北京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置30个主审法官,施行法官主审负责制,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官不能都做知识产权主审法官,有些人可能做法官的助手或者离开知识产权审判岗位,那么现在部分法官的职位就必须变动。第一财经日报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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