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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185期 2014年9月28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185期  2014年9月28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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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 录■财经政策与法规【01】环保部取消上市环保核查【02】证监会:基金子公司将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03】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环保部取消上市环保核查

【02】证监会:基金子公司将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03】沪港通规则已齐备 上交所正式发布《试点办法》

【04】沪港通登记结算实施细则出台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李克强:允许各类资本平等参与金融市场竞争

【06】监管层首提P2P十大监管原则

【07】保险公司优先股发行有望年内正式落地

【08】还原审慎监管券商IPO六年路:证监会松绑券商IPO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国务院再次在上海自贸区内暂停实施部分法规

【10】绿盒王老吉股东纠纷升级 香港同兴欲向白云山索赔1.3亿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环保部取消上市环保核查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25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各级环保部门不再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对上市公司日常环境监管措施。环保部表示,这项改革遵循“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进行简政放权,将上市环保核查由政府主导全部交由市场主体负责。

环保部指出,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实施以来发挥的积极作用,应当给予肯定。但也要看到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存在主体责任不清、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核查周期较长,甚至存在利益寻租等突出问题。为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对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进行改革十分必要。改革思路主要包括:一是环保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二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停止开展上市环保核查;三是严格规范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四是加大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五是保荐机构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企业环境信息。

据了解,环保部门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20036月、20078月,分别下发了通知,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进行明确和规范。同时,环保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促进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2008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20082月,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

该项规定实施以来,不少公司的IPO或再融资因环保核查而“卡壳”甚至搁浅,宝硕股份(原“*ST宝硕”)、广州浪奇等公司都曾因募投项目未通过环保核查而终止定增。

环保部表示,考虑到上市公司直接涉及股民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将尽快研究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取消之后的严格规范监管措施,做到环保核查停止的同时,上市公司环境监管不放松,确保环境安全。上海证券报2014-9-28


【02】证监会:基金子公司将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926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以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并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三是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市场化的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四是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制定信息披露、尽职调查配套规则,强化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

《规定》明确,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均适用本《规定》,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将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扩产到了基金自子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

与此同时,对于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也将实现从审批制到备案制的重大转变。《规定》明确,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在转让与交易方面,《规定》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SPV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改事前行政审批为事后备案,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要求,是强化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经济参考报2014-9-28


【03】沪港通规则已齐备 上交所正式发布《试点办法》

9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发布。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以《试点办法》等系列规则的发布为标志,沪港通规则体系已经基本齐备,但沪港通的开通时间还有待确定。

4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试点办法》调整了若干规定,“总的原则是: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沪港通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尊重市场和投资者权利,为正常合理的市场行为预留空间;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控制风险跨境传递,强化跨境监管,确保沪港通试点平稳安全运行。”上交所人士介绍说,《试点办法》对体现市场化、国际化的需求,总体有放宽限制的考虑;而对风险控制方面的需求,则提出了更加严格、细致的安排。

沪港通允许融资融券是《试点办法》修改过程中的最大变化。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与此相关的四种非交易过户情形。

同时,《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由此,港股通融资融券的业务空间也将被打开。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中未被允许的沪港通配股,也在《试点办法》中得到了原则支持,征求意见稿中“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的条款随之删除。《试点办法》明确,上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沪股通投资者配股的,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认购,并适用现行有关股份发行认购的规定;联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港股通投资者供股、公开配售的,港股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具体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事实上,该问题也受到沪港市场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尽管配股涉及发行问题,可能增加试点工作的复杂性,但考虑到禁止配股可能影响股东权益,故两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还是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正式发布的规则中增加了配股相关规定。

同样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试点办法》明确了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应当按照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明确了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事项将由上交所另行规定。据悉,上述沪股通网络投票具体规则的制定也已经基本完成,将于近期发布。

再有,《试点办法》还在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与申报内容等方面,从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性需求,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预留了优化空间。例如,沪股通方面,将原有的“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暂不支持大宗交易”改为“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能采用限价申报、暂不支持市价委托”改为“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港股通新增关于碎股交易方式规定,并细化了不同交易时段的委托类型安排。

《试点办法》对前期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意占用额度问题作出了积极响应,新增了相关条款,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同样比较引人关注的是,为防止风险的跨境传递,保障沪港通平稳安全运行,《试点办法》完善了关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等事项作出了细化明确。

为更好地防范和监管沪港通中的跨境违规行为,上交所和联交所经协商建立了自律监管协作机制,在《试点办法》中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违规行为调查方面。成交地交易所发现涉嫌违规行为的,可以提请对方交易所对其会员或者参与者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二是在违规行为处分方面。成交地交易所认定违规行为后,可以提请对方交易所对其会员或者参与者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试点办法》还对提供沪股通投资者信息提出了要求,明确上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这一要求符合A股市场的监管习惯和制度要求,有利于沪港通的有效监管。据了解,在香港市场现有模式下,投资者信息由券商维护,交易所及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并未全面掌握投资者具体信息,因此要实现在交易申报中实时提供投资者信息尚需一定市场和技术准备时间,但目前上交所可以在对个案的监管调查中,通过联交所或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要求香港券商提供其背后的投资者信息。

额度限制方面,《试点办法》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安排,对上交所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的沪股通每日额度控制、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的港股通每日额度控制分别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沪港通的总额度余额计算公式亦有调整。新华网2014-9-28


【04】沪港通登记结算实施细则出台

昨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沪港通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的基本模式和要求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与4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多项内容和条款都进行了完善。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的发布为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沪港通业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具体来看,投资者不能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市场新股发行认购服务;中国结算的公司行为安排与香港上市公司公告的安排存在一定时间差异;中国结算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资金清算遵循“先港币清算后人民币清算”的原则。

根据《实施细则》对公司行为的规定,中国结算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服务范围包括现金红利派发、送股、股份分拆及合并、投票、公司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但投资者不能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市场新股发行认购服务。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表示,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售和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但暂不提供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的服务。投资者因公司行为等取得的沪港通标的之外的证券或者权利凭证需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为了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向香港结算提交意愿征集结果,中国结算对境内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将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提前结束。对于权益资金,中国结算收到香港结算权益资金款后,需要与银行确定换汇汇率并将外汇红利款兑换成人民币,再派发至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因此,对境内投资者而言,现金红利的实际到账日将晚于上市公司公告的日期。对于权益证券,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境内投资者而言,中国结算的公司行为时间安排与香港上市公司公告的安排存在一定差异。

《实施细则》规定,中国结算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机构参与者,接受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指定,与香港结算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向其承担交收责任。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组织完成;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资金清算遵循“先港币清算后人民币清算”的原则。

《实施细则》还对结算、换汇进行了规定。上述负责人表示,除风险管理业务以人民币结算外,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之间的其他业务以香港结算确定的币种为结算货币。中国结算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开市前,中国结算通过上交所公布当日港币对人民币双边参考价;闭市后,根据港股通应交收金额与港股通结算银行进行净额换汇,相应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对红利款和公司收购款等资金,按与港股通结算银行商定的汇率换汇。

此外,在交收期方面,交易交收资金和证券的交收期为T+2;公司行为资金、风险管理资金、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期为T+1。港股通业务的交收日历安排,由中国结算根据香港结算的交收日历和上交所的港股通交易日历,以及资金汇划、风险管理等因素确定并提前向市场公布。

中国结算表示,与沪股通相一致,港股通也遵循“风险隔离”的原则。境内结算参与人无需缴纳香港市场的保证基金,不分担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因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基于香港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中国结算将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未完成交收头寸,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并保留在香港结算对中国结算收取集中抵押金的情况下,向境内结算参与人分摊的权利。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缴纳20万元结算保证金,相关资金按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需要缴纳的结算和存管费用包括股份交收费和证券组合费。相关费用均为中国结算代理香港结算进行收取,中国结算不加收任何费用。此外,投资者在境内非交易过户港股时,除需要向中国结算缴纳过户费外,还需要按照香港税法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办理质押业务时,需向中国结算缴纳质押登记费。上海证券报2014-9-28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李克强:允许各类资本平等参与金融市场竞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6日下午在中南海紫光阁会见来华出席第十八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的巴塞尔委员会主席英格维斯,以及亚、欧、美洲多国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同他们进行座谈并回答了提问。

李克强表示,当前世界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全球金融体系仍存在一定脆弱性。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根基,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中国愿同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一道,加强宏观调控和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体系韧性,提高抗风险能力,共同促进全球金融稳定。

李克强指出,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已进入新阶段。我们将以更大决心和力度推动金融改革创新,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各类资本平等参与金融市场竞争;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更好保护存款人利益;有序扩大资本和货币市场对外开放。同时,继续改革和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中国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将有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支撑,促进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中国新闻网2014-9-28


【06】监管层首提P2P十大监管原则

针对P2P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已经逐渐细化,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已呼之欲出。昨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明确了P2P十大监管原则。他表示,P2P监管思路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王岩岫表示,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P2P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同时,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P2P还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平台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P2P投资人资金方面,王岩岫明确,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了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王岩岫表示,P2P行业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此外,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针对P2P行业的最后一条监管原则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在给P2P行业划定监管原则的同时,王岩岫也坦言,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实践,P2P在我国呈现快速式的发展,这得益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比较宽松的环境。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陈建明表示,互联网金融并没有真正改变传统金融作为资金融通中介、支付结算平台和理财中介的基本功能,但它冲击并改变着传统金融的战略思维、客户服务理念和手段、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效率。

陈建明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伟大之处,在于它让市场参与者更加大众化,更加惠及普通百姓和广大中小微企业。因此,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管理挖掘出的潜在客户市场,以互联网思维和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和商务模式,快捷、高效地满足各细分市场客户的不同金融需求,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制胜的关键。北京日报2014-9-28


【07】保险公司优先股发行有望年内正式落地

近日从权威渠道获悉,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征求意见稿修订完善后,计划年底前正式发布实施。

此外,保监会还在继续研究其他资本补充渠道,并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创新资本补充方式。同时,《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仍在研究制定中。该办法拟建立行业资本补充机制的整体框架,建立资本分级制度,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打开行业资本补充的空间。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上市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发行优先股,非上市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应当首先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据了解,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发行的优先股在补充的资本属性上不尽相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主要目的是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根据其条款设计可以补充不同种类的资本,两者在条款方面主要有以下不同:

首先是强制转股条款。商业银行优先股必须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不能设置此类条款。

其次是股息支付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均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计到下一计息年度。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没有此类要求,股息支付应当按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确定。

最后还设置了赎回条款。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带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主动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优先股可以设定赎回条款,但应当在发行五年后方可赎回。”回售条款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确定。

因此,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是一种更加灵活的资本补充工具,监管部门则会根据优先股的具体条款确定资本的属性和计入资本的金额。

近年来,保监会一直在研究开拓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2004年,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2013年,开拓了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和保险集团发行次级债两类融资渠道,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司上市融资。

关于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开业满三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为A类或B类;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近两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28


【08】还原审慎监管券商IPO六年路:证监会松绑券商IPO

眼下虽已入秋,但证监会的一纸通知仿佛给证券行业带来了一缕春风。

随着资本中介业务的快速增长,券商资本短缺的问题凸显,而就在此时,证监会发布的通知无疑对券商是一大利好消息。为落实新“国九条”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的有关要求,证监会在近日下发通知,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并清理取消有关证券公司股权融资的限制性规定。

2008年以来,证监会对于券商IPO的态度一直在变化之中,6年来政策力度从收紧到放松。这一系列变化也可以看作是证监会在不同时期的大背景下作出的相应调整。

目前,A股共有19家上市券商,而在目前证券行业资金告急的情况下,上市券商都在密集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融资。而仍未进入资本市场大门的券商,也在积极谋求上市融资。证监会此次取消券商IPO审慎性要求,对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公司来说,无疑起到了助推作用。

“证监会在这个时间节点出台松绑券商IPO的政策,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可谓‘及时雨’,目前整个券商行业,资本金在这一发展阶段来说,十分重要,对于推进券商上市融资对其未来发展及成长,都是关键性的。”南方基金首席分析师杨德龙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证监会最早提出券商IPO审慎性监管标准是在2008年。

当年5月,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的规定,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应向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

对此,证监会机构部发布《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问题的通知》,对券商IPO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即申请IPO上市的证券公司除了应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应具有针对券商行业所设置的特有条件,包括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成长性、较高的合规管理水平等等。

证券公司IPO审慎性监管要求的提出由此开始。6年以来,证监会对此作出过两次较大规模的修订,直至此次证监会发文宣布取消。

第一次修订发生在200910月。当时,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完善通知》”),对证监会IPO达标要求做出了更加细化明确的规定。

《完善通知》显示,此前的“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具体内容修订为“公司上一年度经济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两项业务水平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者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十”。

与此同时,还将“有良好的成长性”修订为—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净收入增长率近两年位列行业中等水平以上。”

时隔两年,券商IPO审慎性监管要求再次发生了大规模修改。

201111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进一步完善通知》”)的文件显示,之前对证券公司“上一年度经济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两项业务水平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者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十”的规定,改为了“最近两年内至少两项业务水平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者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十”。

同时要求“申请IPO上市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近两年均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此外亦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出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之前,提前与证监会机构部进行沟通,由机构部组织相关证件局或专员办对公司内控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20121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证券行业由于开展新业务,对资金需求量的增大,在此大背景下,证监会开始放低券商IPO的监管要求,并鼓励券商通过多渠道来进行融资。

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支持券商利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并购重组等方式开拓融资渠道。

919日,证监会再次下文,明确取消证券公司上市“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成长性”两项额外审慎性要求,并简化有关程序。

这意味着,证券公司在IPO之时,将拥有与其他行业平等化的对待。

回溯证监会出台券商IPO审慎性监管要求规定的时候,正是2008年年初,光大证券即将叩关IPO的时候。

当时,A股上市证券公司已有8家,不过,通过IPO上市的仅有中信证券和太平洋证券两家。中信证券于19951025日正式成立,并于2003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A股证券行业最早的上市公司。

此后四年,一直未有券商通过IPO上市。宏源证券是上市后改组而成的,其前身系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经证监会核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更名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直至200712月,太平洋证券在上交所挂牌,才有了第二家真正意义上的IPO上市券商。而在此前,因市场和政策因素,券商上市只能走借壳这一条道路。

事实上,在当时上市的8家券商中,除了中信证券、宏源证券和太平洋证券之外,包括海通证券、东北证券、国元证券、长江证券和国金证券的5家券商全部通过借壳重组上市,其中最早的是海通证券。

200767日,海通证券与都市股份吸收合并事宜获证监会批准。吸收合并后存续公司股本变更为33.89亿元,并于20077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名称变更为“海通证券”。2012427日,经香港联交所核准,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开始交易。

一个月后,东北证券也通过同样的方式实现与资本市场的接轨。20078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锦州六陆与东北有限(东北证券前身)完成吸收合并,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证券业务,股票简称变更为“东北证券”。

同在2007年通过借壳上市的证券公司还有国元证券和长江证券。次年1月,国金证券也完成了借壳上市。

2009年下半年,当时关闭一年之余的IPO之门再度重启。因此,光大证券和招商证券的IPO在证监会上述《完善通知》出台前后相继顺利成行,分别于当年8月和11月登陆上交所。同年2月,西南证券通过重组上市。

2010年,华泰证券、兴业证券分别于2月和9月相继登陆上交所;11月,山西证券也成功登陆深交所。同年2月,广发证券通过借壳上市宣布进入资本市场。

2011年年中,在去除“一参一控”规整障碍后,证券行业迎来了一波上市热潮,国信证券、东方证券、西部证券等纷纷提交上市申请。当年,方正证券和东吴证券分别于上交所上市。同年8月,国海证券重组上市。2012423日,西部证券于深市中小板成功上市,至此,A股一共已有19家券商上市。

眼下,尽管是已上市公司,但在我国目前对券商实施分类监管的体系下,上市券商各项业务规模的扩张尤其是创新业务的发展都受到净资本制约。

在目前券商通道业务、资本中介业务、资本交易业务三大业务模式中,资本中介业务作为创新重点项目发展较快,截至20146月,融资融券余额同比增长83%,达4064亿元,两融业务收入占比由2013年的12%大幅提高至2014年上半年的18%

而与此同时,资本中介业务正在消耗着证券公司的大量资本,不少券商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这从券商密集融资的动作中便可见端倪。据iFIND统计显示,仅今年上半年,券商在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就达136笔,融资总额近2200亿元。

为强化资本约束、防范风险,证监会明确,对于资本实力不足、风险覆盖率(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之比)低于200%或者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低于120%(2015630日前低于100%)的证券公司,要求其杠杆倍数(总资产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5倍,同时将暂停受理其创新业务试点申请,以确保业务创新发展与公司抗风险能力的动态平衡。

除了IPO上市融资,证监会还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定向增发以及发行新型资本补充工具的方式融资发展。在上市券商通过融资方案来补充资本的同时,非上市券商也迫切希望通过IPO等方式打通资本通道,进而扩充资本金。

此前,在IPO排队耗时长、券商IPO要求严格等背景下,不少券商通过借壳曲线上市。不过,随着目前IPO上市门槛的放低,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以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券商通过IPO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在20118月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这一文件明确了借壳上市的定义以及标准,且明确表明,由于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在证监会另行出台规定之前,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等特殊行业的企业不适用于借壳上市新规。

因此,随着券商上市“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成长性”的两项额外审慎性要求的取消,并简化有关程序,证券公司上市难度将会大幅减小,IPO将会成为日后券商接轨资本市场的主流方式。

“取消两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实实在在地降低了券商上市的门槛,鼓励更多的证券公司与其他行业的拟上市公司一样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IPO。这也体现了新股发行改革更加市场化的特点,可以看出与未来的注册制新股发行体制的趋同。”杨德龙表示。

在此前,已有8家券商预披露招股说明书,分别是东方证券、东兴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浙商证券、华安证券、国信证券和第一创业证券。其中,东方证券和东兴证券均处于已反馈状态;浙商证券和华安证券则处于中止审查阶段,截至目前仍未完成申报材料的更新,未有恢复审核。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到,此前第一创业证券也曾因为尚未完成更新申报材料,而在今年5月份中止审查。

926日,第一创业证券一中层管理人员透露,公司已于9月初向证监会提交更新至630日的申报材料,因此目前已恢复正常审核状态,“证监会已经受理,不过流程尚未走完,因此还未把更新申报材料挂到证监会网站上”。

对于证监会此次松绑券商IPO,在杨德龙看来,主要是在目前券商资本金普遍短缺的大背景下出台的“目前券商行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各券商在发展业务上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支持券商通过IPO补充资本金对整个行业的有序经营是很重要的”。

另外,安信证券、首创证券和湘财证券正处重组中。中纺投资最新公告显示,与安信证券资产重组涉及到的审计、评估现场工作已基本结束,重组方案制定工作也已初步完成,需要进一步细化、修正和完善。

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今年81日,联讯证券正式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成为了继湘财证券之后,第二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券商。联讯证券原名惠州证券,20034月更名为联讯证券。今年418日刚刚完成股份制改造。

不可忽略的是,新三板也是券商融资的可选择去处。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意见明确支持券商利用新三板挂牌,开拓融资渠道。

“取消券商IPO审慎性监管标准的做法,即是将券商公司与其他申请IPO的行业等同平等化对待。放低上市监管,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券商将拥有更多机会。券商上市的业务硬性条件指标较原来有所放宽,并更趋合理化,预计会有更多的券商实现IPO。”杨德龙最后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时代周报2014-9-28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国务院再次在上海自贸区内暂停实施部分法规

928日,官方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从法规层面上落实开放措施。

《决定》称,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此外,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的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中开放的内容,主要是配合今年71日发布的上海自贸区新增的31条扩大开放措施,调整内容分为27条,此前备受业界关注的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放宽股比限制、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豪华邮轮、游艇的设计、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等内容都在法规层面上得以确认。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28


【10】绿盒王老吉股东纠纷升级 香港同兴欲向白云山索赔1.3亿

广药白云山近日紧急发布公告,就旗下王老吉药业外资股东香港同兴药业提出的高达1.3亿元索赔作出说明。

据香港同兴药业最新对外通告表示,该公司已于917日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管辖权及案件受理决定。同兴药业请求确认广药旗下的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公司违反双方合资企业王老吉药业的《股东合同》及《公司章程》,并提出裁决白云山自2012528日至2014714日因违约给王老吉药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亿元。

对此,广药白云山回复称,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公司是广药白云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的合法全资企业,其“王老吉”商标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约定,同时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此前,同兴药业已正式向广州中院提起解散合资公司的诉讼,受近期股东内讧影响,明年125日就合资期满的王老吉药业公司已成为这场斗争的最大受损方。据广药白云山最新财报披露,今年上半年王老吉药业收入14.04亿元,同比下跌5.5%,净利润同比大幅下滑50%3735万元,净利率跌至2.7%

20048月,香港同兴药业以增资入股的形式与广药共同成立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各占48.0465%股权,其余3.097%的股权由自然人持有。合资期限为10年,至2015125日止。

多年来,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王老吉药业主要生产绿盒王老吉,而红罐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则租给加多宝公司。然而,随着20125月红罐王老吉商标使用权被判归广药集团后,双方矛盾开始爆发。

同兴认为红罐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判归广药是违反了双方最初的合资约定,而广药也对同兴药业董事长王健仪多次出面为对手加多宝站台而大为不满,最终在今年6月,同兴表示不再续约并提出解散合资公司要求。

据了解,同兴药业于今年81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广药白云山作为中方股东独资成立的“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其使用“王老吉”商标销售凉茶行为,是违反双方合资公司王老吉药业《股东合同》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并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白云山赔偿给同兴药业自2012528日至2014714日因违约行为给王老吉药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亿元。

同兴方认为,白云山2012228日独资成立的王老吉大健康,使用“王老吉”商标进行销售红罐凉茶,这一行为严重挤占了王老吉药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同时损害同兴药业及股东利益。

为此,同兴提出白云山应按同兴药业拥有合资公司48.0465%股权计算,相对应赔偿给同兴药业1.3亿元(实际数额以委托的审计机构做出的专项审计数额为准)。

面对同兴方的索赔,广药白云山认为是没有根据而且是“损害公司市场形象、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并强调成立王老吉大健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此外,广药还对此次仲裁申请的管辖权问题提出质疑。

“根据王老吉药业《股东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选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该机构于20125月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尚待确定。”广药白云山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向广药提出高额索赔以外,同兴还列举了广药涉嫌在合资期满前掏空合资公司资产的系列“证据”。其中一项就是,王老吉药业在今年95日向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申报的“广州市王老吉凉茶研究院”项目。

根据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项目申报资料显示,该项目总投资为2.31亿元,其中合资公司也就是王老吉药业已投资6100万元。但同兴认为,该项目在未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并在股东方同兴药业不知情情况下,擅自动用合资企业资金向政府申报此项目,“涉嫌利用合资企业到期之际,掏空王老吉药业资产”。

“该笔资金(项目投资额)是预算外支出,且金额牵涉巨大,在6100万已投资金后,2014年经费为4150万,2015年为8500万,2016年为4350万。”同兴认为,该项目时限超越了2015125日的合资期限,在合资企业去向未明,王老吉药业解散之诉尚在广州中院走司法程序时,这一跨时限的重大投资行为没有得到股东大会批准,是欠妥和不当的行为。

对此,广药集团内部人士回复称,同兴药业一方早在一年多前便开始干扰和阻挠董事会正常运作,导致董事会无法执行日常工作,在不得已之下王老吉药业才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以维持合资公司正常运作。

“不管是国际仲裁委员会还是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支持广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反观同兴一方,自己都没办法撇清跟加多宝的关系,还经常打着民族品牌的旗号故意挑起大家对国企的情绪。”上述人士认为,当下正值是国庆凉茶消费旺季,王老吉营销团队正密锣紧鼓做准备,而且还投资数百万元植入抢驻国庆黄金档期的电影《亲爱的》,销售势头良好,同兴方故意选择在这个时候索赔1.3亿是一场有预谋的打击行动。

今年上半年红罐王老吉收入38.61亿元,同比增12.08%;净利润2.05亿,同比增55.3%;而受益于两片罐包装换成三片罐、规模效应及费用控制等因素,红罐王老吉净利率提升至5.3%,较去年有明显提升。

不过,对于王老吉药业目前的经营业绩,就连广药也承认受股东纠纷影响合资公司利益已经受到损害。广药集团副总经理倪依东此前称,同兴药业一系列违反王老吉药业《合营合同》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已造成王老吉药业损失超人民币2亿元,广药将依法追究同兴药业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广药集团已于去年8月向法院提交诉状,向王老吉药业索赔2006年至2012年间少交的1926万元商标使用费,涉及产品商标13个,其中就包括“王老吉”品牌。这一表面上是针对王老吉药业的举动,实际上更多的是针对同兴。

“目前,该案件(1.3亿元索赔)的审理程序尚未开始,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广药白云山表示。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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