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务院促海运业发展意见:深化国有海运企业改革
【02】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方向已定指导意见有望明年出台
【03】金融企业员工持股立规
【04】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过渡期业务办理安排出炉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证监会再评股市:运行向好为改革奠定好基础
【06】金融租赁证券化不宜操之过急
【07】并购重组方兴未艾定增题材持续活跃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8】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被告官员“应当出庭应诉”
【09】广告法20年来首次修订面临博弈
【10】新《安全生产法》:事故最高可罚2000万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务院促海运业发展意见:深化国有海运企业改革
9月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运体系,适应国民经济安全运行和对外贸易发展需要。意见提出,深化国有海运企业改革,积极发展国有资本、民营资本等交叉持股、融合发展的混合所有制海运企业。
意见表示,将坚持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海运业务。稳步推进对外开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稳妥开展外商成立独资船舶管理公司、控股合资海运公司等试点。
意见表示,完善全球海运网络。优化港口和航线布局,积极参与国际海运事务及相关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扩大对外贸易合作。加强重要国际海运通道保障能力建设,完善煤炭、石油、矿石、集装箱、粮食等主要货类运输系统,大力发展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推进深水航道和集疏运体系建设。中国新闻网2014-9-3
【02】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方向已定指导意见有望明年出台
作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员工持股备受关注。昨日,国资委改革局处长郭子丽在“2014中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高峰论坛”上透露,目前国资委正按照中央的要求和工作安排,联合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推进国企员工持股政策制定工作,预计将于明年正式出台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指导意见。
郭子丽表示,结合以往的规定和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实践,在实施员工持股过程中重点应该关注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权来源,实施路径等九个方面。
“从行业上来看,我们认为从事一般性竞争业务的国有企业才可以实施员工持股,对于从事自然垄断、行政垄断业务、具有国家特许经营资质、政策性企业,以及其他非竞争性企业,不太适合引入员工持股。”郭子丽说。
从持股比例看,全员持股并不是值得推广和鼓励的方式。总体来看,应该向关键岗位、科技骨干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员工比例应该设置上限,以保证国有的控制力。
持股方式可以采取直接持股也可以采取间接持股,比如设置平台公司等。股权来源一般采取增资扩股,不宜通过转让存量股权的方式让员工持股。
除上述条件外,郭子丽指出,员工持股的出资方式应坚持以合法现金出资;以评估值作为基本定价依据。并且,员工持股日常管理应该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的机制,包括收益分配机制等等。持股员工因为辞退、调任、退休等等应该把股权转让给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受让者,或者作为内部股权。
今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迄今已有海普瑞、特锐德、三安光电、大北农等上市公司陆续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值得一提的是,大北农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控股股东邵根伙“自掏腰包”无偿赠与的9848万股,这是《指导意见》新增“股东自愿赠与”方式后的首个案例。上海证券报2014-9-3
【03】金融企业员工持股立规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昨日表示,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基础上,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各类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进行。
刘新华透露,财政部已开始就金融企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办法正在起草办理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国资委也正积极研究推进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制度的安排。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支持措施,证监会还将进一步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证监会6月20日发布《意见》,之后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在《意见》要求的框架下公布或即将公布员工持股计划。对此,刘新华表示,《意见》颁布后起到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下一步证监会及有关部门还将做好相关工作的配套和衔接。
根据《意见》,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须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中国结算公司在业务规则中须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刘新华表示,目前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正在制定相关规则,将争取早日出台相应要求,使员工持股计划有效顺利实施。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是否能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刘新华表示,对这个问题市场的期待比较明显,根据境外市场成功经验,员工持股计划有效实施依托于税收优惠的安排,尽管各国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优惠不同,但是优惠安排是基本的做法之一。
“目前我们的《意见》没有涉及税收减免、支持的措施,但在这方面市场比较关注,我们也一直在积极努力的争取。”刘新华说,税收支持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在要求,建立起包括税收支持在内的制度安排十分重要,应使员工持股计划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更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他表示,对于税收支持政策,证监会还将进一步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刘新华还提到,上市公司在《意见》规定框架内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需要报证监会审批,上市公司应当创新思路,结合各自特点和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模式,多态势、多模式、多路径地有效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运用员工薪酬外,企业还可以在合法前提下充分利用外部资金,在《意见》总体框架下采取不同资金组合,不同股票来源,不同管理模式,不同退出机制,以更符合公司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上海证券报2014-9-3
【04】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过渡期业务办理安排出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昨日向各开户代理机构下发《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安排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初期约一个月左右过渡期内的证券账户业务办理有关事项作出安排。
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将于十一期间同步上线,其上线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过渡期(约一个月左右),届时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现有账户业务系统停止对外服务,业务办理切换至统一账户平台,但申报账户业务仍使用沪、深现有数据接口。第二阶段,统一账户平台采用新数据接口接受账户业务申报。
为确保统一账户平台第一阶段平稳切换,中国结算在《通知》中,对过渡期内证券账户业务办理有关事项作出了详细安排。
根据《通知》,过渡期内业务受理时间为每个自然日9:00—16:00。工作日受理的业务申请,办理日为当日;非工作日受理的业务申请,办理日为下一工作日。
过渡期内,统一账户平台暂不向投资者反馈一码通账户号码;暂不支持投资者通过申报一码通账户号码申请办理账户业务;暂不支持投资者查询证券子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账户关键信息变更业务时,须先通过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查询到投资者名下所有证券账户,要求投资者对证券账户是否为本人开立及使用进行确认,投资者无法确认所有账户均确认为本人开立及使用的,关键信息变更业务暂不办理。过渡期内,统一账户平台不提供不合格账户新增业务。
自10月1日起,新的账户业务收费标准开始执行。即收费项目由原先的七项调整为证券账户开立、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三项;沪深A股账户开户费用由个人90 元(两个账户合计,下同)、机构900 元调整为个人40 元,机构400 元,其他账户开户收费不变;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业务暂免收费。
另外,自过渡期起,证券账户业务将适用新修订的账户管理规则,《通知》还提醒注意如下一些业务变化,包括证券账户开户后可用于申报交易及非交易的时间统一为T+1日生效;证券账户在统一账户平台注销生效时间统一为T+0实时生效。取消“一人一户”限制,允许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多个同种类别及用途的子账户,允许参与沪港通交易的投资者(须根据沪港通相关规则要求完成委托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签署)申请开立多个沪市A股账户。开户代理机构在为投资者开户时需事先检查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情况,对于不符合上述开立多户条件的投资者暂不允许开立多户。
取消账户挂失补办及转户业务、账户卡补打业务,取消深市未换卡法人账户换卡业务,深市未换卡法人账户不再限制使用,保留存量挂失账户的解除账户挂失业务,取消账户冻结业务,取消账户合并业务。上海证券报2014-9-3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证监会再评股市:运行向好为改革奠定好基础
针对近期市场关心的热点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日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表示,宏观经济向好、流动性充裕和改革效果等因素叠加,市场信心提振,为改革奠定了好的基础。证监会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切实推进监管转型。
证监会主席肖钢多次强调,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已经确定,关键是脚踏实地,抓好贯彻落实,着重在长期性、系统性、制度性和基础性上下功夫,注意防止和纠正功利主义的态度和脱离实际的做法,从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出发,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地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坚决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工作的主要思路。”邓舸说。
关于下半年的工作部署,邓舸说,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将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把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进监管转型,切实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
他说,下半年时间紧,任务重,证监会将把推进监管转型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和财富管理,大力支持创新创业紧密联系起来,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邓舸说,证监会将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等事项,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理顺监管与执法的关系,提高稽查执法效能,促进证券期货服务业提升竞争力,建设法律实施规范体系。
针对监管工作的重点,邓舸说,强化证券期货执法是监管转型的重要内容。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和线索发现。
他说,证监会将按照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坚决打击欺诈上市、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报2014-9-3
【06】金融租赁证券化不宜操之过急
近日,有媒体称交银租赁申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已获银监会批准,目前正向人民银行报批,如无意外,将成为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第一单。今年3月,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经批准后可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银监会有关领导也曾在6月底透露,将推进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并优先选择一两家进行首单发行。
一直以来,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受到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的制约,其公开市场融资途径未能完全打通,从外部筹集资金特别是长期资金的难度大、成本高,资产证券化的提出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全新思路。然而,即使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这次顺利“破冰”,恐怕短期之内还无法带来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大发展。具体来说,审批因素、风险因素和技术因素等现实操作因素是主要障碍。
监管层对基础资产的要求较高,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审批难题在未来有可能继续存在。早在2012年11月,工银租赁的首只资产证券化产品就已被证监会获批,但最后未能发行,主要是因为当时没有监管规定。恒信一期租赁资产项目也被监管机构叫停。成功的例子屈指可数。原因在于,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监管层的关注点与企业有所偏差。金融租赁公司在意的是把资产售出的同时,是否能顺利把资金拿回来用以流转,这只是整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监管部门更多关注的是整个产业链条中风险的控制,例如金融租赁公司把劣质资产卖给别人,买方接过去是否存在风险。由于侧重点有别,所以在以往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中,进行并不顺利。
出表问题是从技术层面上,阻碍金融租赁公司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因素。被证券化的租赁资产如果顺利“出表”,才能腾挪出资金做收益更高的业务。然而,在现实中,绝大多数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未能顺利出表。金融租赁公司一般不愿意把自己最为得意的优质资产拿出来做资产证券化,他们一般都是非标准金融资产,如果把好的资产拿出来,可能要影响到公司的整体质量和融资能力。如果把不好的资产拿出来,就存在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所以有些金融租赁公司在选择资产证券化作为融资途径上采取模糊态度。
收益和风险不匹配,市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反应冷淡决定了金融租赁公司态度谨慎。在此次交银租赁报批之前,几家金融机构发行的租赁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率都在5.5%到7.0%之间,不管是从融资成本和投资者角度,这一收益率确实不高。假如金融租赁公司使用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那么包装资产的难度过高,在评级和信用增级方面都要更高的成本。利率仅比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对很多公司来说吸引力有限。金融租赁公司的租金来源目前主要还是银行借款,几乎占到融资渠道的80%,如果选择短期借款,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没有银行借款方便快捷,后者不需要更加繁琐的审批手续以及时间和机会成本。而通过同业借款融资,成本也和资产证券化差不太多。
目前,我国23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769亿元,业务规模将近9000亿元,占行业总体规模超过40%,如果这次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破冰成行,对行业影响意义重大。但是从资产证券化推行进程上,还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推进审批的逐渐市场化,加强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和促进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多元化,可能是有效的举措。经济参考报2014-9-3
【07】并购重组方兴未艾 定增题材持续活跃
Wind数据显示,8月共有91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定向增发预案,较7月的56家增长62.5%。9月1日至2日,又有5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定增预案。定增在A股市场炙手可热。
财通基金关于定增的深度报告指出,2013年共有263家A股上市公司实施了定增方案,募集资金规模达3463.65亿元。进入2014年,上市公司定增需求继续井喷。截至2014年8月,已有近200家A股上市公司实施了定增方案,募资规模超3100亿元,接近2013年全年定增募资总额。目前已披露定增方案但尚未实施的定增项目数量更超400个,今年定增市场投资机会进一步凸显。
近期定增题材成为市场热点,上市公司纷纷推出定增预案,各路资金争相涌入,刺激股价大幅飙升。业内人士指出,定增已成为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的重要资本运作方式,与定增相伴的资产收购、资产注入是吸引资金的主要原因,即便是仅为补充流动资金的定增项目,也让投资者对其后续的并购动作充满期待。
定增市场如此火爆,关键还是定增背后的并购故事。上市公司定增募资与收购资产“打包”的模式成为上市公司置入优质资产的常用路径,尤其是收购热门的资产,如影视、游戏、TMT和新能源等新兴产业。
定增如此抢眼的逻辑远不止这些,近期出现了数起大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高管团队大手笔认购定增股份的案例,表明他们对公司前景看好。有些公司定增预案中虽然没有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仅表示“补充流动资金”,但由于注入了大量资金且有大股东的参与,激发了二级市场对于其后续进行并购的想象。
对于定增带来的投资机会,各市场机构相当看好,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管理计划、私募机构、保险公司、产业资本均有参与。今年以来超过20家保险机构参与了47家上市公司定增。险资在参与定增资金规模中的占比,也由2013年的7.7%提升至今年的9.5%。此前频频举牌上市公司的生命人寿,参与了北京旅游的定增。
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定增热情高涨的同时,监管层对定增的监管也趋于强化。监管部门要求,对发行对象出资来源以及是否结构化、是否为关联方或互相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进行说明及承诺,了解参与定增的真正资金来源。禁止个人或机构通过三年期结构化产品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国泰君安还指出,随着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做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履行要求趋严。不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央企、国企,集团存在优质资产,资产注入、解决同业竞争等存在较大资本运作空间。
业内人士认为,除了以上对定增题材的挖掘思路,投资者还需要了解定增背后的资本运作路径、并购或投资项目资本金投入是否合理、项目预期盈利水平高低等,这些都是影响定增的重要因素。由于处于经济转型升级时期,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方兴未艾,未来定增题材有望持续活跃。除了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定向增发由于其便利性和针对性,已经逐步成为资本市场主流的资本运作形式。A股市场的定增案例及规模将继续上升,定向增发项目会逐步向更多行业领域扩展。中国证券报2014-9-3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8】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 被告官员“应当出庭应诉”
未来民告官将会有新的变化。
根据从9月1日全国人大二审后开始征求意见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可能意味着,过去大批被告官员在法庭首尾不见的情况,将难以敷衍过去。
上次诉讼法草案也新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等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诉讼。过去农民对于拆迁补偿无处说理的情况,也有望得以改变。
同时,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经常维持原行政行为。新的修改稿提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大会主题,这次法律修改就是要体现法治精神和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权顺利、有效行使的行政诉讼法。
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值得肯定,认为这样做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官民关系和谐,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一次出庭可能等于听10次法律讲座,有利于改变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他说。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2013年12月经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审议。之后至2014年1月30日,一审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本次则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是9月20日。
根据了解,本次二审征求意见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相比一审稿有很大的修改。比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此外,诉讼的时间也有变化。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的征求意见稿,将上述“三个月”,改为“六个月”。
还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对于诉讼案件内容也有变化。新的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的诉讼,与过去相比,“补偿决定不服的”诉讼可以受理。
该意见稿也提出,人民法院也受理“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诉讼。上述作为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姜明安指出,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最主要的内容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行政诉讼制度。
这部法律的修订,要使行政诉讼制度良性运行,真正实现监督和促使行政机关和其他一切行使公共职能的组织依法行政的目的。“这次修法对于保证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要确定的‘依法治国’的任务和目标的实现,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他说。
行政诉讼法,作为民告官的法律,过去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不过随着拆迁补偿等案件增多,加上行政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经常维护原先行政行为。但是本次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比如新的文稿提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对此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才亮指出,以前的规定使得行政复议法失去意义,“但现在把行政复议真正拉入了司法监督,扩大了法律作用范围。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不过,仍有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磋商。比如对于被告官员“应当出庭应诉”,目的是要促进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但是条文需要细化。
国家行政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认为,行政诉讼必须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就相当于对行政人员进行了一次法制教育,有利于行政机关重视依法行政。
新的草案指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但是“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什么,还不明确。如果部长级官员被诉讼,必须出庭可能不现实。使用委托代理人也是可以积极应诉的。
他认为,本次对于行政不当的明显行为,法院可以管,这值得肯定。但是仍有些 “明显不当”的事情,还是不好管。
姜明安则认为,对于很多不好管的行政机关“不当行为”,中国的法官胆子可以更大一点,因为“明显不当”有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可以变更的,如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这可以做变更判决。第二种是不适于法院变更的,如行政许可(应给公民A许可却给了公民B)、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这可以适用撤销判决。
现行行诉法的规定,第二种情形法院似乎只能维持,因为行为没有达到违法的程度。但是按照新的诉讼法草案,法官对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可以以“滥用职权”为由判决撤销的,国外境外均有这样的判决。
“滥用职权”不仅包括“恶意”,而且包括好大喜功、疏忽大意或其他过失导致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形。“这些法官都可以撤销判决。”他表示。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3
【09】广告法20年来首次修订面临博弈
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部1994年颁布的法律迎来20年来的第一次修订。
首都经贸大学广告研究所所长、中国广告学术委员会常委杨同庆说,现行广告法存在法律空白点多、条款操作性不强、监管手段和法律责任规定欠缺、处罚力度过弱等缺陷,必须尽快修订。
在草案中,第二十条列出了禁止烟草广告刊发途径,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都包含其中;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也都被列为禁止烟草广告出现的区域。
不仅如此,该草案还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但矛盾的是,草案中的第二十一条却列出了发布烟草、酒类广告应当符合的要求。
在广告界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未必使用过某种商品,却在广告中向人们推荐,未必接受过某种服务,却通过广告向人们细说这种服务的好。这个群体包含了明星、公众人物,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名人明星代言的产品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后,代言人是否需要负责?
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试图给这群人确立规范。“广告荐证者”作为一个此前从未出现过的新概念被写入草案。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对这个角色的定义是,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在广告中为品牌代言的明星、推荐商品的专家、证明商品功效的中介机构等。
按照该委员会的说法,“广告荐证者”以其知名度、声誉或者专业资格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提升了广告的认知度和可信度,也有可能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效果。如果“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其推荐、证明行为应当是不被允许的。所以,有必要在广告法修订过程中明确“广告荐证者”的法律地位,设置并完善“广告荐证者”法律规范。
这个概念的雏形是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该条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2月21日公布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广告荐证者”的概念首次出现。
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正是基于这个逻辑对“广告荐证者”作出了限制: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可广告实践中,能做到这一点的人微乎其微。
广告领域另一个不得不说的老大难问题是虚假广告的屡禁不止。以保健品为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全国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进行监测,结果显示,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表示,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包括广告宣称的性能、产地、成分、价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等。
在现行广告法中,仅仅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修订草案中,虚假广告得到具体界定。
在8月30日的审议中,虚假广告也是委员们重点讨论的内容。在委员们看来,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非常大,而工商行政部门监管不足,很难查处,需要从法律上加以解决。
在惩罚层面,现行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将惩罚标准提高为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并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国新闻网2014-9-3
【10】新《安全生产法》:事故最高可罚2000万
历时两年多,由97变到114条,增加了17条,修改70多个条款,新《安全生产法》终于通过修订。参与修订的一位学者认为,新法一大亮点在于提高了对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既罚款,又罚“人”。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该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新法规定,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还要接受安监部门的罚款。一般事故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法律还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事故等级,可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40%、60%、80%罚款不等。而且,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参与修法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无论是立法目的、规范模式、主体责任、监管方式,还是责任的严厉,都做出了很大的改进。
但常纪文同时认为,由于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定位为法律修正,尽管修改的幅度较大,但和大修大补的修订式修改相比,修改的幅度还是有限。由于认识不到位或者条件不成熟,一些建议和呼吁因而没有得到采纳,因此,也存在一些缺憾,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首次明确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此外,新法在细节规定上也有诸多变化,如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滕伟在2014年8月31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中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年死亡人数,已经从2005年的12万多人逐年减少,2013年已降至6.9万人,但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生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重特大事故依然不断发生。
“从总体上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措施都有明确规定,各种行业规范和标准也都有明文规定,最大的薄弱环节还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落实到位。”滕伟说。
2011年12月,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财新网2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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