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商务部等六部门着力推进医药分开
【02】农村金融监管再加码 严防资金业务投资风险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3】欧版量化宽松来袭 黄金拐点提前出现
【04】银监会尚福林要求 切实阻隔影子银行风险传染
【05】PE大佬投资模式质变 主动介入上市公司整合运作
【06】如何规避P2P投资中的陷阱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8】两高出台解释规范走私刑事案件法律适用
【09】解读价格垄断协议查处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商务部等六部门着力推进医药分开
9月9日,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落实2014年度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医药分开”。
通知指出,推动医药分开面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探索由规模较大、质量控制严格、执业药师药事服务制度完备、诚信记录好的零售药店,承担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的多种形式的改革,推进临床合理用药。
同时,《通知》要求逐步形成医师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自主购药的新模式。并确保医疗机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53号令)开具和调剂处方,保障患者的处方知情权和购药选择权。
此外,商务部要求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构建全国统一市场,于今年底完成。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新京报2014-9-10
【02】农村金融监管再加码 严防资金业务投资风险
继今年4月份银监会合作部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11号文”)之后,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银监会已于近期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215号文”)。
4月下发的“11号文”是为了加强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资产交易平台等开展非标资产投资业务进行规范,而“215号文”则重点强调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的监管。
“215号文”严格规范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其中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坚持支农信贷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遵循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稳妥审慎开展资金业务。开办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的资金回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监管评级应在三级(含)以上,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岗位(部门)且业务人员具有两年(含)以上资金业务工作经验。
此外,“215号文”还强化了省联社资金业务的服务性,尤其是改进省联社的服务方式。
银监会要求,省联社应以为法人机构提供资金运用信息及投资渠道为主要服务方式,由法人机构依据省联社提供的信息及渠道与对手方直接进行交易,或由省联社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进行三方协议运作。
至于省联社此前把各个联社的资金组织起来的做法,“215号文”表示,省联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上存资金。不具备交易资格和自营能力以及缺少投资渠道的法人机构,确需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
监管层还规范了省联社的资金来源与运用,严禁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并要求债券投资应准确进行账户分类并建立交易止损机制,凡是交易账户浮亏超过已提取一般风险准备50%或银行账户减值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省联社,不得增加投资规模,省联社对法人机构缴存的清算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对于利益分配,银监会要求省联社资金业务收益应按照“资金所有者享有”的原则进行分配,支付法人机构的综合收益(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的上存资金利息及返还利润)不得低于同档次市场平均利率;省联社不得违规截留资金业务收益,不得从中列支应使用管理费开支的项目。
对于地方监管机构,“215号文”则指出,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地“三农”服务情况,法人机构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监管要求,指导法人机构按照稳妥适度原则,审慎开展资金业务,有效防控业务规模过快增长及各类经营风险。
同时,重点加强对省联社资金业务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投资风险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的持续监管。严查行政集中资金行为,严控上存资金过快增长。原则上,涉农贷款考核不达标地区不得增加上存资金量,省联社归集使用资金相对于法人机构自营资金的比例应逐步递减。
另据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要在2015年1月底之前,将省联社及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内控建设及清理整改情况报告银监会。第一财经日报2014-9-10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3】欧版量化宽松来袭 黄金拐点提前出现
欧洲版的量化宽松政策真的来了。中秋节假期前,欧洲央行向市场投下重磅“炸弹”,宣布将利率创纪录地降至新低,并且从10月份开始进行量化宽松操作。市场人士分析,欧洲央行的这一举措,对于之前已经呈现下跌趋势的黄金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由于未来欧元流动性将变得宽松,美元未来将更为强势,黄金长期下跌的拐点已然来临。
欧洲央行此次召开的议息会议绝对值得铭记。在这次会议上,欧央行做出了两项重要决定:一是降息10个基点,使得欧元区基准利率变为史无前例的0.05%;二是宣布从10月份开始进行量化宽松操作,购买资产支持证券(ABS)和欧元区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欧元债券。
当这一超出预期之外的宽松政策出台,欧元出现了200点以上的暴跌,1.30关口被一举击穿。
专业人士指出,欧洲央行的“超预期”主要体现在两方面:此前市场主流观点是欧央行将“先降息再量宽”或者“拖到10月再宣布量宽”,因此这次“降息量宽同时出台”,可谓令市场人士大跌眼镜。
另一方面,10月份启动的欧版量宽不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ABS),还有欧元区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以欧元计价的资产担保债券(covered bond),也同样超出了市场之前预料的欧版量宽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认知。
欧洲版量化宽松购买的资产范围的扩大向市场传递了两种可能:一是欧洲版量化宽松所需规模巨大,单凭欧洲资产支持证券市场无法吸纳,因此还需要企业资产担保证券渠道;二是欧洲资产证券化程度不高,无论是资产支持证券还是企业资产担保证券市场都无法单独完成量化宽松的使命,因此不得不一起来使用。而以上两种可能性,前者反映出欧洲经济问题之严重,后者则折射出欧洲版量化宽松执行落地之困难,哪种可能性都无法鼓舞起市场对于欧元的信心,因此欧元的后期走势比较悲观。
此次的欧版量宽政策,在诸多市场人士眼中,无疑是奠定了今年四季度美元的强势和贵金属的弱势格局。
有部分市场人士也预计,就当前短期的行情来看,黄金依然没有见底的信号,预计下方1252美元处只是暂时性的止跌,后市还将向下破位。而此前,市场人士的共识是:能让金价长期下行的要素是欧元流动性的泛滥。今年来,虽然金价起伏不定,但美元指数曾长期在80左右徘徊,彼时市场人士就指出,只有欧洲央行出台量化宽松政策,令欧元流动性与美元流动性的走势呈现反向状态,才能从汇率市场的角度影响金价。因此欧央行推出量宽政策被视为是欧元流动性变化的拐点,也意味着金价未来将长期弱势。上海证券报2014-9-10
【04】银监会尚福林要求 切实阻隔影子银行风险传染
在今天召开的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三次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当前中国银行业继续保持着稳中有进、稳中有为、稳中有效的良好发展态势,但风险挑战压力也不容低估。银行业要推动银行业风险防控转型,严密监测资金动向,严密监测贷款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的动向,及时发现并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尽可能减小“失联”“跑路”的风险损失,同时警惕业内外风险传染放大。
尚福林指出,要加快完善表外业务管理制度,特别要针对近期增长迅猛的委托贷款等业务,加强资金来源合规性、真实性把关,严格区分委托业务和自营业务,确保责任分担清晰;针对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及信用证业务风险管理问题,加强真实贸易背景的尽职调查、强化合规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尚福林强调,要警惕业内外风险传染放大。近年来,非正规金融活动异常活跃,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不规范的网络金融业务等有向银行业传染风险的趋势。银行业要摸清底数、制定预案,严盯流动性风险隐患,严控信用风险扩散,切实阻隔影子银行风险传染。中国新闻网2014-9-10
【05】PE大佬投资模式质变 主动介入上市公司整合运作
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加速推进,正悄然改变PE大佬们的投资思路。从硅谷天堂到九鼎投资,从和君集团到蝶彩资管,以往通过投资PRE-IPO项目或押宝重组股等方式被动等待“收割”的众多资本大佬,如今则纷纷通过“出资入股、利益捆绑”的方式全面介入上市公司整合运作。
秀强股份“联姻”蝶彩资管,乃是该类运作的又一典型案例。秀强股份日前所发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新星投资拟以股权协议转让方式为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蝶彩资管,为此,新星投资未来3个月内将向蝶彩资管转让秀强股份不超过1000万股(不超过总股本的5.35%)。
PE入股上市公司并不鲜见,相比之下,上述案例最大的亮点在于其详尽约定了蝶彩资管入股后所应承担的“职责”,共包括五大方面。首先强调的即是蝶彩资管应与新星投资共同协助上市公司制定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战略扩张,通过兼并收购加速产业布局,延伸产业链,积极拓展战略相关领域,增强上市公司发展后劲,提升公司价值。此外,蝶彩资管未来还将协助公司推动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经营、财务提出合理建设性意见等等。在此合作预期之下,秀强股份昨日开盘不久便被大量买单封至涨停板。
提到蝶彩资管,投资者最先想到的便是其押注重组股的精准。尤值得一提的是,在谢风华的执掌下,其旗下产品“蝶彩1号”去年曾因成功押宝江苏宏宝(现更名为“长城影视”)而一举成名,而其选中的其他标的也以“博重组”为主。
主动谋变的不止是蝶彩资管。早前精耕于一级市场的九鼎投资,上月中旬亦通过下属公司出资6亿元拟参与深国商定向增发;与之类似,和君集团今年7月也通过子公司定向收购了威创股份5%股权,以本次入股为契机,和君集团将为威创股份未来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提供一系列合理化建议和帮助。
不过,该类投资模式运用最为成熟的当属硅谷天堂。2013年以来,硅谷天堂通过举牌或股份受让的方式获取了通威股份、精伦电子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与上市公司股东形成了利益捆绑,并将在项目并购、产业整合等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针对性服务或合作。
在市场人士看来,PE机构主动参与上市公司整合运作有其内在的逻辑。对于PE机构而言,无论是潜伏拟IPO企业,还是押宝重组股,其最大的风险便是项目的不确定性,例如IPO被否、重组失败等等,不仅浪费大量时间成本,还面临“退出难”问题。反之,通过二级市场购股实现利益捆绑后,PE会利用手中资源优势及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帮助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待并购效应显现、股价上涨后,PE则可以随时变现退出,大大增强了项目运作的主动性和可操控性。
“相关运作案例今年以来之所以密集涌现,根本原因在于,国家今年出台的一系列并购重组市场化新政(如放宽审批权限)极大提振了上市公司的信心,遂纷纷寻找‘伯乐’谋求并购整合,实现做大做强。市场的不断扩大也给予了PE机构充分的施展空间。”但上述人士同时提醒,个别上市公司实施并购整合或并非出于长远发展考虑,而是为单纯刺激股价,加之PE机构是以股权为筹码,其结果可能是相关并购并不出于产业整合需要,而是单纯追逐热点、概念,而如此短视的行为将严重“透支”上市公司未来发展。上海证券报2014-9-10
【06】如何规避P2P投资中的陷阱
日前,业内龙头P2P平台红岭创投因标的企业信用危机爆出单笔一亿元坏账的消息让舆论哗然。虽然该平台先行兑付的承诺令受害者们暂时松口气,不过并非每家p2p都玩得起“填窟窿”的游戏,甚至某些平台恶意挖坑实施诈骗。
据一家第三方平台数据统计,从2013年至今,全国P2P网贷平台中出现问题的平台数量已达150余家,几乎都是草根系平台,其中跑路和诈骗成为最主要因素,而此次位于行业龙头的草根系P2P平台又随着一亿坏账事件被推到风口浪尖。一次次的鲜活案例再次说明,用户选择什么样的平台,都需要从规范化、保障方式、平台背景以及注册资金等方面入手开始,然后通过平时的调查积累逐渐剖析平台,而平台的背景也非常值得关注。
据了解,银行较早试水P2P,其本质是将传统的委托贷款行为从线下转移至线上,是传统信贷的翻版。银行系P2P相比于其他P2P企业的优势是,产品债权来源于线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在小微金融领域有长期积累,并拥有更好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更多的优良贷款,可以把坏账率降到更低,银行试水P2P行业,算得上是为信用基础薄弱的P2P做信用背书。这让许多投资人宁可舍弃高利率也把资产集中放到信用良好而收益相对较低的银行系P2P平台。然而, 可能因为收益率明显低于草根平台,银行系P2P的成交量一直低迷。
除去银行等更加传统的金融机构,如今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跨界入行P2P的趋势更加火爆,目前已经有近30家上市公司涉足P2P领域。以上市公司熊猫烟花旗下注册1亿元成立的P2P平台银湖网为例,这类平台能如此快速地进入P2P行业,首先是资本优势,大部分上市公司在P2P方面的投入都在几千万以上,甚至上亿。其次,上市公司似乎更容易获得投资人的信任。一方面上市公司相较草根平台具备更高的知名度,另一方面证监会的监管其实也无形中对上市公司背景的平台进行了信用背书。最后,因为受到证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业务拓展上会更加谨慎,上市公司在开展P2P业务时会更加正规。
业内专家建议,投资者投资此类平台首先要注重的是哪种类型的P2P模式与自身的实际要求相符,例如投资的期限、投资的收益,甚至于收益的发放时间。
同时,投资者尤其需要睁大眼睛鉴别P2P平台的风控能力。例如,平台是否进行了严格的资料审核,当面审核,以及对借款项目实地调查。而借款人回访和催收制度则是保证收回借款的最重要环节之一,切实、及时掌握其最新情况目前来看已经成为降低坏账率的关键。
最后,在投资P2P的过程中,投资者要注意收益的及时查收。无论是哪种类型的P2P投资模式,都是存在风险的,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要注意定点查收收益,这样一则可以防止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利息,二则可以随时掌控自己的资金,为下一轮投资做好前期规划。 上海证券报2014-9-10
【07】阿里巴巴美国IPO秀 超级电商造富原始股东
中秋月圆之夜,阿里巴巴集团的海外上市之路正式起航。
从美国当地时间9月8日开始,阿里巴巴在纽约正式启动上市路演。据了解,整个路演时间将持续两周,覆盖美国多个城市。
在国内电商领域创造诸多传奇的阿里巴巴,有望在美国书写属于自己的历史。
美国当地时间9月8日,阿里巴巴在纽约正式举行了IPO之旅的第一次路演。此前9月6日阿里巴巴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的招股书更新文件显示,阿里巴巴首次公开招股的定价区间为60至66美元。
照此计算,即将上市的阿里巴巴市值将达到1542亿至1698亿美元左右,而最多计划募资也将达到约243亿美元,这一金额将打破此前由VISA在2008年创下的募资179亿美元的纪录,成为美国股市史上最大的一宗IPO。
同时,此次阿里巴巴IPO预计还将发售1.23亿股美国存托股票,同时股东将献售约1.97亿股美国存托股票。其中马云将在IPO时献售1275万股,阿里巴巴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将献售425万股,两者合计占阿里总股份数的0.7%。
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巴巴在完成此次增发之后,总股本将攀升至25.71亿股,公司也将成为仅次于谷歌和Facebook的全球第三大互联网公司。
实际上,阿里巴巴赴美路演之行受到了超出预计数量的投资者关注。根据一位参与首日路演的投资者透露,当天参加阿里巴巴首日路演的投资者人数预计有500人参加,但是最终实际参加人数很可能已经达到800~900人左右的规模。
按照计划,纽约路演结束后,公司还将奔赴波士顿、巴尔的摩、丹佛、旧金山和洛杉矶等其他美国城市,随后阿里巴巴还将在中国香港、新加坡、伦敦、中东等地,陆续开展相关的路演活动。
事实上,根据市场推测,如果路演一切顺利,阿里巴巴将于9月19日,也就是路演结束后的第二天,正式登陆纽交所,不过该消息并未获得阿里巴巴方面的回应和证实。
另据了解,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阿里巴巴成立了两支由银行家和公司高管组成的团队,并以公司的标识颜色为名,分为“橙队”和“红队”,而这两支队伍都包括来自参与IPO进程的承销商方面的代表,例如瑞士信贷、德意志银行、高盛、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团以及洛希尔银行(Rothschild)等方面的代表。
而根据此前媒体披露,阿里巴巴主要聘请洛希尔银行来负责协调各承销商之间的事宜。知情人士还透露,阿里巴巴已经为各个大型投资集团指派了两家银行,以便路演期间进行私下会晤,从而避免过多承销商参与的混乱局面。
根据此前外媒的计算,从2014年年初约600亿美元,到2014年6月的969~1210亿美元之间,再到现如今招股说明书上的1542亿至1698亿美元,阿里巴巴的估值在一年不到的时间内已经增加了两次。
估值不断上升的背后,是阿里巴巴仍然强势的业绩表现。根据该公司最新公布的财报,其今年上半年网络零售业务总交易额已经达到了9310亿元人民币,去除投资带来的一次性收益等,经过调整后的净利润为73亿元人民币,同比上涨60%。
根据阿里巴巴此次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相关股东减持的信息中显示,除了日本软银之外,其他股东均有不同程度减持,但是整体减持比例并不高。
其中雅虎减持4.9%,成为减持最多的股东,其次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投”)旗下的全资子公司Fengmao Investment Corporation减持0.6%,国家开发银行则大约出售阿里巴巴集团总股份的0.2%,中信资本也将出售约占阿里集团总股数0.2%的股票。
而原始股东也通过减持回笼了大笔资金。据悉,按照阿里巴巴招股定价区间最高值66美元来计算,雅虎通过减持将获得近80亿美元,而其2005年对阿里巴巴的投资仅为10亿美元,中投通过减持将获得近10亿美元的现金,自2012年9月,中投斥资10亿美元入股阿里巴巴以来,其投资已经增值400%至约50亿美元。
实际上,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在迎来一片掌声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回应早已有之的质疑。
阿里巴巴此前在人事任命、公司治理以及高管影响力过大等问题上早就受到争议,掌舵者马云对公司的高管和董事会任命拥有很大影响力,而且预计上市后这种影响力还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据悉,在首次路演过程中,马云主动提到了2010年其决定将支付宝从阿里巴巴剥离一事,彼时其将支付宝转到一家由其控制的公司旗下,此举遭到包括雅虎及软银在内的主要股东反对。不过马云表示,“这是一个艰难的决定,但是时间会证明我是对的。”
“另一个问题在于中国在外国投资者对本国网络科技类公司的持股量设有限制方面。大多数投资者需要通过一种叫‘可变利益实体’(VIE)的机构,其作用是让投资者不用通过持股的方式来实际控制一家公司。”有资管公司人士表示,但这种方式更多的是约定俗成,缺乏法律方面的约束。在极端情况下,这些投资人所持有的股票可以不被承认而化为乌有。”
但一位美国方面的投行人士认为,这样的极端现象不太可能会出现,阿里巴巴对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来说如此重要,该公司在纽约的上市如此高调,这个问题不太可能会对阿里巴巴造成太大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与各类投资机构相比,美国的散户投资者对于投资阿里巴巴的热情似乎并不如预期中的高涨。
据美国TD Ameritrade Holding Corp的副总裁Steve Quirk介绍,截至目前,客户对阿里巴巴IPO的咨询量仅为当年Facebook上市时的四分之一。
对此,阿里巴巴方面同样表示,目前公司正处于上市缄默期,对上述问题一律不予置评,并提出“关于外界对VIE的质疑,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已有相关的解释说明”。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10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8】两高出台解释规范走私刑事案件法律适用
为进一步规范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就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指出偷逃应缴税额应以走私犯罪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强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不论已受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的具体对象,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对于走私刑事案件办理当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处理意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现象,《解释》明确此类行为视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应当依法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针对走私犯罪多数均为现场查获的特点,《解释》明确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犯罪,应依法以犯罪既遂处理。
《解释》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对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原来关于“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的分类不尽合理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解释》将之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类,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单位犯罪的新特点,《解释》将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标准由原规定自然人数额标准的5倍下调为2倍。同时,为确保司法解释的完整和内在协调一致,便于司法适用,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经梳理编纂后一并纳入本《解释》。
《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走私犯罪,有效遏制走私犯罪的蔓延势头、充分维护国家正常进出口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检察日报2014-9-10
【09】解读价格垄断协议查处
8月20日,央视新闻在其新浪微博上率先披露了日立、三菱电机、不二越等12家汽车零部件厂商因操纵产品供应价格被处12.35亿元罚款的新闻。
根据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对日本汽车配件企业案件的新闻公告:
“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8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8月20日中新网长期报道《反垄断法》新闻的记者周锐披露:
“‘汽车制造商在开发新车型时会选定零部件供应商,选定方法是向多家供应商发送询价函’,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一位官员介绍说,据调查,在收到询价函后,涉案零部件生产企业会通过双边或多边会谈,对汽车零部件订单进行‘分配’。该官员告诉中新社记者,为了彼此间达成的‘分配协议’能够兑现,几家串通投标的企业会约定一个价差,由‘分配’到订单的企业报最低价。”
前后对比,官方对该案的公告中,没提及违法企业串通投标的情况。为什么?
我国《招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串通投标行为有所规制,甚至在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法由工商总局执行,且仅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招投标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在起草过程中曾一度将串通招投标纳入其禁止范畴,从而使其可以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一样,即便发生在境外,只要影响中国大陆地区市场,我国执法者就有权进行查处。但这样的起草建议由于种种原因被删去了。工商总局200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五项也曾将串通投标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纳入其管辖范围,但最终也被删了。
实际上,串通投标往往同时涉及限制价格竞争协议、分割市场与客户协议,严格地讲应当由发改委系统和工商系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联合执法,从而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但实践中,发改委系统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采取“先占先得”的所谓“一站式”执法,只是在公告中淡化非价格限制竞争行为的因素,或者选择尽量适用《反垄断法》中有关价格类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从工商系统已公布的16则反垄断执法案件看,每每同时涉及“价格类”与“非价格类垄断行为”,已公开的处理决定都会提及发现的“价格类垄断行为”,但处罚时,却仅仅对“非价格类垄断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越权执法之嫌。
具体到8家日本汽车配件企业串通投标案,国家发改委的公告中更强调违法者的“互相协商价格”,但自始至终都没有明确说明:该违法行为在串通投标的格局下,到底是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第一项,按限制价格竞争协议论处,还是按照该款第三项,按分割市场论处。而后者,作为非价格类限制竞争协议,本应当由工商系统查处。同样,该公告也没有提及:这些垄断协议为何不能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予以豁免禁止,尽管这样的限制竞争行为即便在国外也极少有豁免禁止的情况。
对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的问题,立法者确实没有在《反垄断法》中另行规定,从而为国务院细化相关规定预留了立法空白。这个空白一留就留了近7年。
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对4家日本轴承企业价格协议的新闻公告披露:“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然而,国家发改委2014年6月7日下发,7月1日生效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又在第五条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这样的规定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致。而对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的问题,立法者确实没有在《反垄断法》中另行规定,从而为国务院细化相关规定预留了立法空白。这个空白一留就留了近7年。
对比8家日本汽车配件企业串通投标案,4家日本轴承企业案是2011年6月就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的。至于违法行为所涉产品之后是否继续流入到中国大陆市场,官方公告没做说明。同样,官方公告没有披露执法者到底是何时才对该案正式立案的。如果立案时间迟于2013年6月,那么4家日本轴承企业依据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属于“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况。
对此,记者周锐披露:“‘这个案子是一个国际卡特尔行为,最大的难度是很多违法事实发生在境外,我们无法到实地调查取证。’发改委反垄断局一位负责人告诉中新社记者,在依靠自身调查无法获得足够证据的情况下,综合运用法律责任条款和宽大政策在国际卡特尔调查中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具体到4家日本轴承企业案,被免罚的日企不二越,到底是在何时向执法者进行自首的,无论官方公告,还是国内媒体都没有披露。恰恰是这一个时间点关系着该案的立案时间,以及4家企业是否可以适用《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免罚。
2014年5月30日,原英国金融时报集团旗下,现为私募股权基金BC Partners旗下的Policyand Regulatory Report(PaRR)在向其全球客户分发的通讯《China's NDRC starts auto parts investigation,Japanese firms implicated》中披露:直到2013年底,才有日本汽车配件企业通过中国律师与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联系,而后者竟然惊讶于日本车企已被美国联邦司法部历时“2年”的调查后,依法处罚。
若该报道属实,则只能说明相关日企是非常熟悉中国《反垄断法》现存漏洞的。但即便漏洞这样明显,即便我国反垄断执法者也很清楚,对于反垄断执法调查而言,2年行政处罚追溯期太短,但是《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前述规定,仍旧在2014年7月,汽车行业正式掀起反垄断调查风暴之前,悄然生效了。
为什么?
“(2012年)11月28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卢延纯首次借助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年会的平台表示,下一步要加大对汽车产业反垄断的力度,并确定了整车销售价格、售后服务、拒绝交易三个反垄断的重点。……值得注意的是,发改委反垄断并非仅仅高举‘大棒’,同时强调要开展研究式调查。‘今年(2012年)以来我们选取国内部分重点汽车生产厂商开展调查,发现现有汽车转购价格的问题,汽车厂商也主动纠正了自己的行为。它们修改了相关的商务条款,这些做法维护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欢迎,下一步我们将选取具有典型代表的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就有关价值的竞争问题,开展研究式调查,听取意见和建议。’卢延纯强调。”
从这则2012年12月12日的报道可知,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者确实发现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但是,它们最终没有被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机构像处罚进口奶粉企业、进口眼镜镜片企业和茅台、五粮液那样进行处罚,甚至至今没有公开披露,尽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8月11日,网易汽车在《上海通用回应反垄断:3品牌零整比系数均低》中披露了上海通用的一则公告:“上海通用汽车始终致力于国内汽车市场的和谐发展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自2012年以来,上海通用汽车一直积极响应和配合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对于汽车行业的各项调查和调研工作,不断规范和改进公司的运作和经营。”
那么,上海通用汽车是否属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在“2年”前,“研究式调查”的对象呢?当时,该局是否发现上海通用从事了违法行为,并像对奔驰一样进行了突击检查,像对奥迪、克莱斯勒那样公开声称,或至少事实上做出过处罚呢?如果当时应该处罚而未处罚,那么对于涉嫌渎职的执法人员,是否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追究责任呢?如果上海通用之前“不断规范和改进”的“运作和经营”确实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并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是否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呢?
如果对4家日本轴承企业的处罚追溯期不受《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约束,那么对上海通用2年前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是否也必须处罚,罚款计算是按2011年的销售额罚1%至10%,还是按2013年的销售额计算呢?(后者约为1457亿元,参见MartinShi,《上汽2013年营收增长17.6%上海大众和上海通用占六成》,盖世汽车网,2014年3月28日)
同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对比同样前后实施长达10年之久的上海黄金操纵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的罚款尺度在日本企业面前变得更清晰、更理性、更公平,也更严格了。
许多媒体争相报道国家发改委开出了“破纪录”的12.35亿元罚单。
这是个显而易见的误解。
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明显是两个垄断协议案件,只不过挑在一天、在同一份公告中披露,并创设了一个“日本‘12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罚款‘12.35亿元’”的公告标题,以迎合“标题党”,争取最好的宣传效果。
而且,在国外,涉及限制竞争协议的罚款高低排名,通常不是根据个案罚款总和排名,而是按照对单个企业的处罚,尤其是在有企业因为第一个自首而免罚的情况下。从这个角度看,目前反垄断罚款“冠军得主”换作了按上年度相关销售额6%处罚的日本住友。即便因2014年8月14日提出的申辩意见被采纳,而减轻了5000万元罚款,日本住友仍以2.904亿元人民币罚款超越了2013年2月按上年度销售额1%处罚了2.47亿元人民币的茅台。其实,早在(2011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公开通报广东省物价局查处珠海港华侨实业公司捏造散布茅台酒涨价虚假信息被处50万元罚款的案情。”(《2011年9月-12月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工作大事记》,载《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年第3期)只不过,没有对其他经销商,甚或茅台自身是否有可能参与协同行为、组织限制价格竞争协议,进行深入调查。
当破纪录的罚单,或成“注水新闻”时,更值得关注的是罚款设置的尺度和标准。在这方面,国家发改委确实再开先河。
同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对比同样前后实施长达10年之久的上海黄金操纵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的罚款尺度在日本企业面前变得更清晰、更理性、更公平,也更严格了。
首先,对于第一个自首、第二个自首,与没自首的违法者,该局区分了处罚尺度。例如,“对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电装,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然而,在上海黄金操纵案,5家金店则统一按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的1%处罚。
其次,该局对违法行为涉及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从严处罚。“对只协商过一种产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分别计2.4108亿元、3456万元和2.904亿元。”“对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分别计2976万元、4488万元和4072万元。”对比上海黄金操纵案,5家金店的价格操纵行为至少涉及黄金、铂金两种产品,是否也涉及宝石业务则没能进行调查或调查结果没做披露。然而罚款尺度都是统一按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1%处罚。
此外,该局“对2006年9月退出亚洲研究会但继续参加中国出口市场会议的NTN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然而,2013年7月被调查的上海金店有13家,但最终处罚了5家,另外8家是否参与了相关行业协会的价格操纵协议、决定或会议,之后如何定价,又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协同行为,至今执法者没能公开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该局“对提议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的捷太格特,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无疑,这样的处罚力度是大快人心的,足以警示外企。但是,对于长期盘踞上海黄金市场的那些违法金店,执法者却没能拿出足够的处罚力度,以匡扶社会公平正义,甚至由于上海市黄浦区国资委持有42.09%流通A股的老凤祥所受323万元罚款比之前外界预期的2.5亿至25亿元要低太多,以至于在被罚第二天出现股价逆势上扬,大涨6%以上。东方早报201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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