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180期 2014年9月22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180期  2014年9月22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09-22
0
导读: 目 录■财经政策与法规【01】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02】证监会改《诚信监管办法》 将公示违法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02】证监会改《诚信监管办法》 将公示违法失信信息

【03】证监会放宽政策鼓励券商进一步补充资本

【04】证监会三方面详解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或提至16% 中行、工行承压

【06】吴晓灵:证券法修订核心是扩大投融资自主权

【07】中企出海再涨潮 招股书内外有别

【08】中信携百度中影推首单互联网消费信托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三部门发文规范暴恐案办理

【10】未能尽到勤勉监督义务的经纪公司须为其雇员的欺诈行为担责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其中包括取消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取消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等,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互利共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最大限度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促进公平竞争。《办法》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机构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在条件、程序和时限方面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办法》取消了关于外资银行在所在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支持风险管控良好、经营稳健的外资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区域布局。取消了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规定支行的申请人应“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支行开业时“营运资金到位”。

根据国务院历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办法》删除了外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及变更营业地址、设立自助银行等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法》明确规定实行报告制,加强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

此外,《办法》强化了审慎监管要求。在机构设立方面,明确规定外资银行应当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在高管人员管理方面,细化了代为履职的相关规定;在持续审慎监管方面,规定外资法人银行完成股权变更交易后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办法》对于外资银行来华设立机构的准入条件方面未发生变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证券日报2014-9-22


【02】证监会改《诚信监管办法》 将公示违法失信信息

证监会近日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此次修改还调整完善了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规定一般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3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等重大违法信息的效力期限为5年。

“此次修改明确规定,证监会将专门建立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公示平台。”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这意味着,今后通过该平台,可以集中公开查询市场参与主体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纪律处分等的重大违法失信信息。

张晓军表示,《诚信监管办法》修改后,增加了违法失信信息公开的手段、机制和渠道,为进一步全面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约束奠定了制度基础。

据了解,证监会目前已经建成了全市场统一的诚信数据库,建立了一整套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机制。“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诚信数据库为基础,以修改后的《诚信监管办法》为依据,在为市场和社会各方提供公开查询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诚信监督与约束。”张晓军说。中国政府网2014-9-22


【03】证监会放宽政策鼓励券商进一步补充资本

证监会日前下发通知,提出多项政策举措进一步放开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的政策限制。其中,拟IPO上市的证券公司,在符合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将不再受“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成长性”两项额外审慎性要求束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在证监会例行新闻通气会上对上述内容进行了限制,他透露,证监会近日已下发通知,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并清理取消有关证券公司股权融资的限制性规定。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四点:

一是要求各证券公司重视资本补充工作,通过IPO上市、增资扩股等方式补充资本,确保业务规模与资本实力相适应,公司总体风险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二是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IPO上市,取消“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成长性”两项额外审慎性要求,并简化有关程序,提高IPO上市监管意见书的出具效率。

三是适当降低持股5%以上入股股东及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要求,并对入股股东长期投资规模不再作出要求。

四是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利润留存补充资本,并支持证券公司探索发行新型资本补充工具,如优先股、减计债、可转债等。

与此同时,张晓军介绍,出于强化资本约束、防范风险考虑,前述通知明确,对于资本实力不足、风险覆盖率(净资本比风险资本准备)低于200%或者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低于120%2015630日前低于100%)的证券公司,要求其杠杆倍数(总资产比净资产)不得超过5倍,同时将暂停受理其创新业务试点申请,以确保业务创新发展与公司抗风险能力的动态平衡。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下发通知放宽对券商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补充资本的政策限制,是落实“新国九条”及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的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上海证券报2014-9-22


【04】证监会三方面详解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证监会于近期发布并实施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起了市场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有市场人士对部分条款理解不够充分。在近日举行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张晓军对市场最为关心的三个问题进行了解释,即: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牟取利益,和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

有市场人士认为,《办法》中有关当事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此规定操作性不强,且不同基金如策略不同,基金管理人实践中会区别对待。张晓军说,该项规定系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沿用。禁止“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是指当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若干只基金时,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每一只基金,对所管理的每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所管理的各只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基金财产。为一只基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只基金利益的行为,违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违背了受托人义务,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对于《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当事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张晓军解释说,该项规定系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沿用。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除依法取得管理费等报酬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

二是,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忠实义务,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牟取利益;否则,就违背了受托人义务,侵害了投资者权利。为切实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必要参照适用。

此外,张晓军表示,《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当事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该项规定系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沿用。未公开信息包括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应当披露的信息和依照规定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张晓军说,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由于职务上的便利,掌握了大量的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破坏了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必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基金市场秩序,必须坚决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上海证券报2014-9-22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或提至16% 中行、工行承压

刚闭幕的20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设定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委员诺亚921日表示,全球最大的29家银行提高后的资本充足率可能达到约16%,而目前这一监管要求为11.5%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新闻稿也提及,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中国央行原则上支持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增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金、尤其是总体吸收损失能力,减少系统性风险方面的努力。

为避免国际金融危机重演,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圈定了部分大银行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并对其实施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根据20131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1.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0.5%

根据FSB的定义,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银行是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地区或全球金融体系带来冲击的金融机构。该机构每年11月对这份名单进行审查和更新。

而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设定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成为此次G20会议金融监管改革的一大进展。

诺亚表示,约16%的资本充足率是初步拟定的计划,这将在11月举行的G20领导人峰会上公布。诺亚进一步表示,将到2015年底完成仿真测试,数个国家之前要求规定具有灵活性。最终规定要求还取决于研究结果。“大家都同意不要有太长过渡期,我们都认识到不应出台一种会限制银行放贷的机制,”诺亚说。

目前,2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中,16家来自欧洲,8家来自美国5家来自亚洲。其中,中国有两家: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截至20146月,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14%,工商银行为13.56%,如提至16%或对其有一定影响。但一般来说,该指标的实现均会有较长的缓冲期,国外银行应该更为担忧。

此外,G20还要求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进一步推进落实场外衍生品改革,要求FSB在布里斯班峰会前全面完成影子银行监管框架的核心要素。

周小川在会议上表示,希望各国加快实施关于衍生品交易监管方面的改革,并开展监管合作;不同类型的影子银行对经济的影响不同、存在的问题各异,对影子银行应作进一步分类,以更准确地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东方早报2014-9-22


【06】吴晓灵:证券法修订核心是扩大投融资自主权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19日在上海表示,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聚焦三大理念问题:扩大“证券”定义范畴,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及证券机构综合经营。而这三大理念都服务于一个核心,即扩大市场主体投融资自主权。

长期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没有建立正常的利益引导机制,社会资金的配置缺乏效率。她透露,《证券法》在修订过程中,拟从三个理念问题着手,既提高筹资和市场运行效率、强调股东回报和筹资企业的经济责任。

她认为,给市场主体以投融资自主权是提高金融市场资金配置效率的关键所在。资本市场是投融资直接对接的市场,《证券法》是规范市场的基础性法律,给市场主体投融资自主权与对普通投资人的保护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自由就要受到约束,《证券法》是约束融资方行为,保护普通人利益。在规则约束下资本市场会提高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在利益引导下将资金引向可以创造财富的行业和企业。

“过去,资本市场在配置资金的效率方面做得不够好,其实关键问题,是我们的资本市场不能在正常的利益引导下来引导资金的投向。很多企业不是以对股东回报赢得资金,而是过多进行炒作,这样的一种市场实际上是不利于资金配置。因而在未来《证券法》修改过程当中,我们要特别强调上市公司还有筹资的企业对股东应负的经济责任。”她说。

吴晓灵表示,“证券”定义的核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证明,是一种可均分、可转让、可交易的权利或者投资合同。扩大“证券”定义,旨在建立一套基本的法则,规范投资合同的行为。这种基本法则将区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以及公开交易或者非公开交易。通过定义的扩展,符合条件的财产权利都可以证券化,从而提高财产的流动性和拓展市场功能。此举也将为打击披着证券外衣的非法融资行为提供依据。

针对修法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吴晓灵表示共同的法律规范并不排斥特殊类型证券的特殊规则,以及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

吴晓灵强调的第二个修法理念,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她表示,注册制并不是稀奇的事物,不过是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在此基础上亏损的企业也可以融资。信息披露的欺诈行为,不但要负民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实行注册制时,监管介入也要根据普通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的不同,有所区分。对于合格投资者参与的非公开发行,可以豁免注册。从平衡风险外部性与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小额发行也可以豁免注册。

她强调的《证券法》修订的第三个理念,集中在证券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在法制完善的基础之上,从满足多样性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在法人层面仍然实行分业经营,但是在集团层面综合经营。”

吴晓灵认为,证券经营机构应实行牌照管理。证券承销等核心牌照仍然要求是独立法人,但是对于单项的非核心牌照,可以考虑向其他机构发放,允许兼业经营。上海证券报2014-9-22


【07】中企出海再涨潮 招股书内外有别

正值AIPO开闸阶段,相比其他一些企业苦等排队不同,以互联网为显著代表的企业,不远万里地奔赴海外上市,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再度掀起新一轮的赴美上市热潮。

市场哀叹优质资源就此丧失,海外资本市场魅力何在,吸引这些企业舍近求远离开本土转投海外?其中原因或许从两个市场的招股说明书看出端倪。

无论A股还是海外市场的招股说明书,都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单是招股书的撰写和格式,就有显著差异。

首先是招股书的格式。

2006年,中国证监会对招股书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做出修订,这是目前普遍使用的“一号准则”。海外市场中,以美股为例,当地证监会除对招股书的内容和格式做出相关要求外,不同性质的企业适用的表格则完全不同。

如阿里巴巴,还有之前的京东及百度,在美国上市都需要提交F-1表格,而美国本土企业,比如FACEBOOK,其拟上市之时适用的为S-1表格。

据一位美国当地资管人士介绍,按照美国证监会(SEC)的规定,S-1表格主要适用于本国企业注册上市声明,意味着企业IPO进程正式开始,而F-1则主要使用于部分美国以外公司注册上市声明。

其次是在招股书的具体撰写上的差异。

A股和美股在具体格式上有非常多的差异。”一位美国资管公司人士表示,“最重要的是双方招股书撰写人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同。”

据该资管公司人士介绍,美国招股书一般均由律师与投行撰写,其中,律师要做绝大部分工作,而投行的角色更多是在相关业务章节方面提供协助,SEC如有任何疑问,也会选择和律师以及会计师沟通,并不会和投行联系。

“律师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起到的作用至关重要,尤其在招股说明书环节上。”该资管公司人士告表示。

A股采用保荐人制度,大部分上市公司出具的招股说明书是由保荐人或承销商撰写,律师参与并不多见。尽管港股也采取保荐制度,但港股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主要由律师完成。

“不同的撰写方,对于招股说明书理解不一样,呈现的效果也不同,比如保荐方可能对数字、市场的敏感度要高些,但文字及法律角度的理解未必透彻,这对招股说明书将形成一定影响。”国内一位投行人士透露。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股上市,每次招股说明书修改后都要公开,不仅如此,SEC的审核意见、发行人回应都需公开,这为公司的透明度提供了有力保障。

除招股书的撰写和格式差异外,信息披露也是差别较大的地方。

募集资金使用具体情况的方面,国内外的规定不尽相同。

SEC相关条例中,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规定中的一条(适用S-1注册表的第四条规定)显示,对于本国上市企业,发行人应披露募资主要用途以及每一用途大致金额。这在A股市场也有详细规定,包括每项资金的用途,及是否审核等相关信息。

对于目前没有任何已确定用途的募集资金,两个市场之间的差别就开始体现。

美股市场明确指出,允许发行人做出相应披露,并对发行原因说明。但A股市场并没有指出是否允许公司说募资暂时没有明确用途。

通过翻阅数份美股招股说明书可以发现,对于没有明确用途的募集资金,比较常见的原因为“公司流动资金及其他一般性用途。”

此外,双方对于同业竞争方面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

由于国内发行人大多存在控股股东,且股权相对集中,因此A股招股说明书往往要求详细披露同业竞争。

而在美国,大部分上市企业的股权相当分散,即使出现股权较为集中的问题,根据FACEBOOK等企业的情况来看,SEC会要求这些控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企业签署一份不竞争协议进行管理,并不会在招股书中强制披露,并且要股东承诺进行管理。

除上述两项外,海外招股说明书,美欧国家对于承销商、承销报酬情况等要求有比较详细的披露,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招股书中鲜有见到,同时海外招股书还将招股书的正文与其财报放在一起,而在国内,则通常会选用额外单列“财务信息”章节来阐述相应的财务状况及编制基础等情况。

不难看出,国内外招股说明书,无论信息披露还是具体撰写,甚至撰写人都非常不同。

但是,由于美国的披露准则与国际证券组织(IOSCO)对招股书披露的要求一致,符合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主要资本市场的披露做法,美股招股书更能被市场普遍认可。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22


【08】中信携百度中影推首单互联网消费信托

信托行业“老大”中信信托21日携手百度金融、中影股份及德恒律所在北京联合推出“百发有戏”电影大众消费互联网服务平台,探索“消费众筹+电影+信托”的全新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该平台将于22日结合电影《黄金时代》为消费者量身定制首期产品。自此,我国首单重塑消费金融新格局的互联网信托正式落地。  

据悉,该款信托产品通过聚焦电影文化产业的“消费+金融”双重属性,将人气电影《黄金时代》及其周边产品的消费权益纳入信托范围,消费者通过参与“百发有戏”平台的预售或团购获得电影票、影院卡等实物、服务或媒体内容形式的消费权益。

作为全国第一单互联网消费信托,百度消费权益信托为财产权信托。在“百发有戏”平台之中,消费者获得相关消费权益后,将消费权益注入百度消费权益信托项目,由中信信托对消费权益进行集中管理。中信信托作为独立第三方,将发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方面的独特功能,为消费众筹项目增信,同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项运用,间接实现了对上端消费权益的保障性监控。

中信信托总经理李子民表示,“百发有戏”将当下最具活力的影视产业率先纳入消费金融范畴,扩大了传统“消费金融”的外延,为消费者提供更便捷、贴近的影视消费权益服务,给传统金融服务带来冲击与启示,或将重塑消费金融新格局。而百度副总裁梁志祥认为,“百发有戏”颠覆性重塑了消费金融的概念。未来,依托百度的大数据、大流量、云平台等资源,百度金融将联合更多行业领军企业,让用户边消费边赚钱。

“百发有戏”拓展了“消费金融”的概念,是覆盖面广泛的普惠金融,体现了互联网精神,也将时下最热的粉丝经济整合进来,推高互联网金融的人气和普及率。经济参考报2014-9-22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三部门发文规范暴恐案办理

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相关案件审理。

意见要求,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要正确把握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以及执行宗教、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并严格区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区别,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

意见强调,要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等行为的,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通过网络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而为其提供经费和器材的,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明确了涉案宣传品和是否“明知”的认定标准,以及案件的管辖原则。新华社2014-9-22


【10】未能尽到勤勉监督义务的经纪公司须为其雇员的欺诈行为担责

雇员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而公司由于雇员带来很好的效益而未尽到勤勉尽责的监督义务,公司是否应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案就是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经典判例。受害者哈里森被添惠公司的雇员肯宁和卡彭特欺诈,而添惠公司虽有全面具体的内控规则,但由于肯宁和卡彭特带来的利润而疏于审查,对各种欺诈迹象视而不见,导致骗局维持了30个月都没有被发觉。上诉法院最后认定受害者哈里森胜诉,添惠公司在所有问题上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肯宁是添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添惠”)的副总裁,卡彭特是添惠的销售员,肯宁是卡彭特的上司,在经纪业务方面具有资深经验。肯宁加入添惠时,坚持要求添惠也雇用卡彭特,“作为一揽子交易”。理查德当时是添惠波卡拉顿分支机构的经理,他同意了肯宁要求的一揽子交易。肯宁和卡彭特同在分支机构工作,关系密切。几年之后,两人都于1986年在佛罗里达州的联邦法院认罪,承认犯有欺诈罪,由此产生了本案的民事诉讼。除原告哈里森之外,另有100多人也被诈骗,情况大致相同。在受骗的投资者中,哈里森的损失最大,陪审团认定他的损失为340万美元,法院又加了310万美元,作为损失的利息。

肯宁解释了他们欺诈一再得手的原因。他告诉受害人,他是添惠的副总裁,卡彭特是销售员。因为职位之便,他们可以购买市政债券,而且价格优惠,这是添惠为其主要经纪人专门提供的市政债券投资项目。这些债券发行时就打了折,赎回时有溢价,而且可以避税,通过他们购买市政债券是很好的投资。肯宁作证时还表示,他告诉哈里森,自己是添惠的主要创收人员,股票经纪业务能力出众,而且还是副总裁,所以可以买进大批市政证券,与哈里森分享。哈里森也就相信了。

卡彭特在添惠有自己的账户,不在肯宁的名下。卡彭特的账户在欺诈活动中也有作用。肯宁和卡彭特是通过这个账户接收客户投资资金。两人将此账户称作“交易账户”,但他们并没有将此账户用于他们所称的市政债券交易,而是把钱投入了高风险的期权投资,希望通过他们的高风险期权投资获得更高的回报。他们以为这样一来,自己和客户就都能皆大欢喜。而为了证明已经投资了市政债券,两人给包括哈里森在内的受害人出具了本票,先是由卡彭特在本票上签字,后来再由肯宁在本票上签字。这些假的本票看起来可以获得很高回报,年化利率大约是18%60%,而且期限很短,使得哈里森等受害人都信以为真。

哈里森作证时称,肯宁和卡彭特告诉他市政债券项目是添惠为公司创收高的经纪人提供特殊项目,如果给他们的市政债券太多,他们用不完,就会与其特别客户分享市政债券的投资机会。肯宁和卡彭特还表示,他们可以给通常的佣金打折,还可以避免添惠加价,他们自己和客户都可以从中获益。但两人告诉受害人,添惠的其他效益不高的经纪人和其客户没有这项特别安排,所以受害人不能与添惠直接联系,只能通过他们两人进行交易。听了肯宁和卡彭特的话后哈里森以为,肯宁和卡彭特两人给他提供了市政债券的特殊交易,如果他自己在添惠开户,就拿不到这些优惠。

肯宁和卡彭特将欺骗的客户资金放在卡彭特的个人交易账户内进行风险很大的期权投资,并从中收取佣金。证据表明,该交易账户下的交易很活跃,远远高出行业内股票经纪公司雇员的平均交易水平。通过他们交易账户上的期权投资,肯宁和卡彭特在添惠交易的资金总额近200万美元。据称添惠从他们的交易中获得的佣金收入超过了40万美元。

理查德当时是添惠波卡拉顿分支机构的经理,是他雇的肯宁和卡彭特,分支机构也由他负责监督管理。他每月都收到卡彭特在添惠交易账户上的交易报告,添惠的规则要求管理层审查这些报告。卡彭特的交易账户报告显示,其交易额异常高,而且报告具体说明了盈利和亏损。账户报告还显示,肯宁和卡彭特通过该账户进行的交易经常接近其交易限额。但账户上的活跃交易为添惠创造了利润。添惠给肯宁和卡彭特发了表扬信,肯定他们获得了利润,甚至还给了他们一个表彰匾,肯定其经纪业务方面的杰出业绩。添惠的合规人员定期到波卡拉顿分支机构检查,包括审查交易账户。但肯宁和卡彭特都不记得,添惠的合规人员曾经问过他们,其高风险期权投资为什么经常出现大量亏损,也没有问过他们两人能否处理这些亏损,尤其是没有问他们交易账户上资金的来源。但,如果提了任何相关问题,只要肯宁和卡彭特做了回答,添惠就表示相信,不再深究。

哈里森卷入此事时,卡彭特的交易账户已经出现了大额的净亏损。为此,卡彭特还曾给了添惠一张空头支票,是从他个人的银行账户上开具的,总金额为10万美元,用于其在支付添惠交易账户上的大量亏损。为了解释支票资金不足的原因,肯宁和卡彭特编了一个很好的借口,说是存款时间上出了问题,所以给了空头支票。然而,这并没有引起添惠的警惕,理查德还是继续给他们施加压力,要他们为添惠创造更加可观的利润。

添惠有相对全面、具体的内部规则,用于约束公司的业务运营和公司员工的行为。例如,为了防止违反规则的行为,寄到公司的邮件都被公司拆开,如果邮件内有支票,都交给公司出纳。理查德和添惠的合规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这些内部规则,这些规则明确禁止员工从事公司正常业务之外的证券交易,而本案中正是从事了这种交易。哈里森从来没有在添惠开过个人账户,也没有收到过添惠的任何报告。除肯宁和卡彭特之外,哈里森没有与添惠的任何其他人有过信函来往。在肯宁和卡彭特的指使下,哈里森把投资资金寄到卡彭特家里,或者汇到卡彭特在银行的个人账户。哈里森从肯宁和卡彭特处得到的本票根本就没有提到添惠。哈里森不时收到所谓的债权投资回报,要么是卡彭特的个人支票,要么是肯宁或卡彭特直接给他现金,但从来都不在添惠办公室里给钱。卡彭特向哈里森提供纳税表,该表上卡彭特是收入来源,而并不是添惠。但哈里森一直深信这些都是按照添惠的正常规则办理,他有时与肯宁和卡彭特在添惠的秘书联系,秘书接电话时都会报“添惠”。证据表明,哈里森打电话给添惠,找肯宁和卡彭特,次数多达四十到五十次。有一次哈里森还被请到添惠办公室。

肯宁作证时表示,他们交易最忙的那段时间,卡彭特资金方面没有结余,已经面临破产。大部分客户资金以及他们两人偶尔获得的利润都已化为乌有,要么是因为他们的高风险投资而赔掉,要么是被他们花掉,其中大约百分之四十的资金又流回到该骗局中,因为这是维持欺诈所需要支付的。肯宁和卡彭特的骗局持续了三十个月,发生在分支办公室的里里外外,但添惠没有发觉。最后,整个骗局终于在肯宁和卡彭特眼前崩溃了,两人从添惠辞职。

在考虑有关证据之后,地区法院陪审团解决了有可能存在的任何证据问题和可信度问题。陪审团认定哈里森胜诉,添惠在所有问题上败诉,并且陪审团评估了添惠须赔偿的金额。

添惠上诉时指出,公司有全面的内控规则,有合规人员,有分支机构经理负责监督,再加上特殊本票交易的性质,所以添惠不应当承担责任,或是可以允许添惠不承担责任。上诉法院认为,本案记录的材料,地区法院陪审团有充分的根据认定,即便是像添惠这样很有声誉的著名成熟公司,至少是在本案中,完全没有尽到勤勉义务,监督草率或是敷衍了事,添惠完全无视明显的危险迹象。本案涉及的金额很高,添惠仅依赖其公布的规则,对肯宁和卡彭特行为的监督不上心或敷衍了事,同时两人为添惠提供收入。鉴于上述因素,陪审团可以合理确定,添惠对各种欺诈迹象视而不见,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在整个骗局彻底崩溃之前,添惠早就可以发现并关闭这一骗局。此外,分支就够的利润越高,理查德本人的报酬也就越高。因此,无视肯宁和卡彭特在其账户上的频繁交易,有利于产生更多的佣金,对理查德本人和添惠都有好处。理查德作证时表示,肯宁和卡彭特他们上缴佣金交钱交的“很好”,他没有理由对两人产生怀疑。问题是虽然交钱交的“很好”,但这却是属于别人的钱,并不是他们自己的钱。纵观本案的全面情况,陪审团可以合理认为,对于整个欺诈骗局中的虚假陈述,哈里森确实信以为真。

上诉法院对添惠的控制人责任、客户的合理信赖、所得税证据与证券欺诈的关系等争议点进行了审查分析,认为陪审团就该证据做出的裁决应当有效,就此维持本案判决的所有内容。中国证券报2014-9-22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内容 7464
粉丝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总阅读7.3k
粉丝0
内容7.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