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扩大至全国
【02】税务总局:债券持有期间的收益应缴营业税
【03】房企银行间发债主体评级至少AA 建全方位信息披露机制
【04】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 要守两项新规矩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李克强透露宏观政策取向:不再靠增发货币刺激增长
【06】阎庆民首次详解互联网金融:双向跨界
【07】平台类私募债备案10月叫停 “转标通道”模式或承压私募新规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8】《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 无证排污将按日计罚
【09】P2P平台状告借款人成行业催收第一案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扩大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税总局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决定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
此外,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也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中国新闻网2014-9-11
【02】税务总局:债券持有期间的收益应缴营业税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的,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后的余额确定。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为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是否应纳入计税营业额,部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认识不一,此次《公告》予以明确,以保证税法的统一性、规范性,有利于纳税人遵从和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4-9-11
【03】房企银行间发债主体评级至少AA 建全方位信息披露机制
近日从业内人士处获悉,交易商协会最新制定的《关于钢铁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安排》(下称《安排》)。在《安排》中,交易商协会除要求银行间市场发债房企A股上市以外,还要求其具有主体评级AA级(含)以上。
此外,《安排》中还明确将从风险提示及说明、募集资金运用、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四个方面对发债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信息披露。
除去对房企普通商品房发债融资的规范,《安排》中还对钢铁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了相关要求。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评议和公益性资产注册评议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在计算发债规模时需从净资产中剔除的土地使用权资产和在计算注册规模时需要从净资产中剔除的公益性资产或项目。
据透露,交易商协会首次为房地产企业制定了独立的行业发行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已建立的表格体系从四个方面对发债房企进行了重点要求。
在风险提示及说明方面,由于房地产企业高杠杆运营、现金流紧张的特点较为普遍,交易商协会要求企业披露非流动负债占比、经营性现金流情况及可能引起的风险。
在募集资金运用方面,要求企业就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进行详细披露。
在企业基本情况方面,要求企业详细披露拟建、在建、建成项目、土地储备情况和诚信经营情况等。据知情人士透露,在企业基本情况的披露部分,交易商协会对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等指标均明确提出需区分住宅、类住宅、保障房、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一级土地开发等不同类型后分别进行披露。
在企业财务状况方面,由于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是存货(商品房等),且行业内存在短借长用的融资行为,交易商协会要求企业详细披露存货情况和长短期借款情况。
除对发债房企的要求,《安排》中还明确了钢铁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要求。
具体来讲,交易商协会要求发债钢铁企业应披露并确保符合国发〔2013〕41号文等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的要求,披露是否涉及《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中公布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并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意见。此外,《安排》还明确指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需分别出具相关尽职调查报告和自查报告。
对于发债类型,《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并购债券。业内人士分析其希望通过并购债券的发行,“帮助钢铁行业形成一批产业链完整、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促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而对于并购债券发行主体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重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精神,《安排》中表示“拟征求工信部意见”。
近期,国家审计署在全国开展对土地出让金等土地财政方面的审计工作。在《安排》中交易商协会亦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提出多点要求,如强化发行人信息披露、加强中介机构尽职履责等。值得注意的是,《安排》中还对有效净资产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完善。
在目前注册评议工作中,发行人“存在土地储备或者未办理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应将该部分资产从净资产中予以剔除”。
而《安排》则明确了在计算发债规模时,需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剔除的三种土地使用权资产。首先,对于划拨类土地,明确指出城建类企业存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考虑到企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完全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并不符合“真资产”要求,建议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将该部分资产从净资产中予以剔除。
而对于出让类土地,《安排》中指出对未履行法定的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程序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出让土地,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出具说明性文件,说明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情况、出让金缴纳情况、入账方式、当地土地市场情况、发行人未来土地出让安排等内容。对于不能对上述土地出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未获得正面意见回复的情况,《安排》要求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将该部分资产从净资产中予以剔除。
此外,对于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的情况,《安排》中表示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若发行人、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不能对土地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或发表明确意见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亦将该部分资产从净资产中予以剔除。
除了明确在计算发债规模时需从净资产中剔除的土地使用权资产,《安排》还明确在计算注册规模时,需对缺少明确、持续、合规的市场化补偿机制的公益性资产或项目予以剔除。而对于可按照合规程序相应置换入有效资产,或建立其他明确、持续、合规的市场化补偿机制的公益性资产或项目,《安排》中表示在计算注册规模时可不予剔除。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11
【04】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 要守两项新规矩
私募产品在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转让有新规。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昨日发布实施《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列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的相关业务要求。
“发行转让规则”共五章八十四条,对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的发行、转让、业务管理等内容予以明确。
根据该规则,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时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关于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的规定。报价系统接受报价与申报、进行匹配成交以及交易信息发布的时间为每周7天,全天24小时。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的发行与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发行转让规则”明确,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可以采用定价及针对特定对象的簿记建档、招标等方式;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转让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拍卖竞价、标购竞价、做市等方式;市场监测中心可发布私募产品交易即时报价行情、成交统计、产品收益率曲线等交易信息。
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的,发行人、承销机构、产品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通过报价系统向参与人定向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参与人规则”明确,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市场监测中心根据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开通相应业务权限,并须自收到全部注册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根据“参与人规则”,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履行相应义务,同时还应建立健全与报价系统业务相关的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参与人不再符合注册条件或相关业务权限开通条件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暂停、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参与人持续一年不能符合注册条件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终止参与人资格。上海证券报2014-9-11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李克强透露宏观政策取向:不再靠增发货币刺激增长
“中国去年以来一直实施的是稳健的货币政策,我们没有依靠强刺激来推动经济发展,而是依靠强改革来激发市场活力。这里我可以用一个数据证明:去年中国广义货币供应量M 2增长13.6%,在预期目标之内。因为池子里货币已经很多了,我们不可能再依靠增发货币来刺激经济增长。”9日赴天津与出席夏季达沃斯论坛的企业家代表对话交流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做出了上述表态。
李克强表示,“今年8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 2同比增速只有12.8%,在控制范围之内。我们还会继续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在稳定总量的同时要进行结构性调控,也就是实行定向调控,把已有的存量货币和增量货币向农业、小微企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倾斜。因此,我们实施了这些领域的定向降准措施,扶持这些企业或产业的发展。因为不是扩总量,而是调结构,所以是可以持续的。”
“7月份、8月份我们有一些指标,比如像用电量、货运量、贷款供应量出现一些波动,这已经引起世界上的关注,但是我们认为依然在合理区间。”李克强认为,中国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过程中出现短期波动是难以避免的,因为世界经济现在可以说复苏依然艰难,一些主要经济体出现了低迷的状况,中国国内经济发展也有一些深层次矛盾有待解决。“而且去年下半年,我们的基数比较高,所以同比发生波动,这是预料之中的。”
“我们依然要保持宏观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也就是保持定力,同时也继续有所作为。今年中国经济主要预期指标是能够完成的。”
关于中国的货币政策,李克强除了做出了开篇的表态外还表示:“我们通过结构性改革来推进结构调整,也就是说在运用货币政策的同时要进行金融改革,比如放宽金融市场准入,发展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同时,我们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努力控制和降低企业的杠杆率。这些结构性改革的措施持续产生效果以后,对于控制总量、防范风险都会有着重要作用,甚至是关键性作用。”经济参考报2014-9-11
【06】阎庆民首次详解互联网金融:双向跨界
9月10日晚,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也需与时俱进,总体具备三个原则:需立足于监管理念的转变、监管制度的完善,以及监管方法的创新。
阎庆民是在当晚召开的2014夏季达沃斯财新夜话“互联网跨界金融:创新与变革”上做出上述表态的。他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保持开放、包容、理性的态度,处理好跨界竞争的关系,处理好创新与风险的平衡。
阎庆民表示,从银行为主体的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业态、新产品和新机制。新业态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商业银行在重构新的业务模式,互联网也利用自身渠道和载体,培育新的产业链和业态系统。“互联网金融的跨界是双向的,不存在谁跨谁,商业银行要善于利用互联网技术,顺势而为”,他说。
比如支付结算领域,银行已经大力拓展移动支付业务,与客户端无缝对接,大幅提高了效率,改善了支付体验。再如信贷领域,多家银行探索发展线上融资,探索数据挖掘、业务营销、风险管理等;互联网公司如阿里、腾讯等,在这方面利用互联网思维改变对客户的定位,为客户量身定做一些信贷服务,利用大数据走在了这方面的前列。此外,还有财富管理领域,比如直销银行,银行利用互联网搭建开放性的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
新产品,是指银行及互联网企业等,利用互联网的渠道来为客户的服务升值,强调在线常态化,购物网络化,社交虚拟化的商业模式。阎庆民指出,现在银行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负债端、资产端、和中间业务的产品创新,互联网成为银行用以信息搜集甄别和精准定位的渠道,这已经成为了很多银行的共识,比如在流程的简化和便利等方面,就体现了银行对产品理念的进步。
新机制,是因为互联网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实现部分金融服务后,对金融领域机制产生了一些突破,银行也在突破传统的路径依赖和思维观念的束缚,积极推进战略转型。转型包括,客户定位变小,比如互联网公司做的都是小的(客户);业务流程转简;服务效率转快;风险控制转优。
阎庆民表示,在具体操作中,银行需充分挖掘自身丰富的数据资源,重视非结构化数据的采集与运用;在流程设置上,需加强业务的协同和整合,比如线上线下联动,资金流与信息流的整合等;在人才建设上,要营造鼓励创新、分享的氛围。
“要实现‘三新’(指新业态、新产品、新机制),也要重视这些问题”,阎庆民指出。比如,很多新产品需要公共平台支撑,比如一些征信平台,如果这些平台不开放,信息的真实性就会打折,那么依据该信息判断的结论就有误差。
阎庆民指出,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属性,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遵循金融发展的逻辑。比如支付,是金融价值的跨空间转移,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崛起就突破了支付空间限制,加快了支付速度,改变了支付流程;比如融资,是金融价值的跨时间转移,网络信贷等仍然是对风险进行分散、分配和防控。
同时,互联网金融有益于构建普惠金融体系。阎庆民指出,普惠金融的内涵是惠及各阶层群体,互联网金融将金融门槛降低,使大量民间资本得以进入,增加鲶鱼效应,体现了普惠金融的民主性。
阎庆民强调,更为重要的是,尽管互联网金融有不同业态,但和监管机构所强调的监管差别化是一致的。比如,P2P和众筹,由于两者法律性质不同,监管也会据其差异,进一步准确界定两者业务范畴、外延和标准。再如支付和信贷类创新,监管则根据业务风险差异,进行分类监管:对于不涉及融资功能的支付类创新业务,只要符合央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具体管理措施相对灵活,西方国家则主要通过协会来进行约束;对于经营风险的信贷类创新业务,则需要监管部门按照线下业务标准,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
“监管以风险为本”,阎庆民表示,对互联网监管的原则是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举,主要立足于三点,第一是立足于监管理念的转变,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置于“金融领域改革和创新”的大格局中统筹考量。互联网金融本身从酝酿开始,就是对普通客户服务的,是民主化、低门槛的,因此要转变监管理念,开“正路”来引导和规范,使其阳光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立足于监管制度的完善。阎庆民指出,一般市场理解是,科技公司看流量,银行虽然重视流量,但考核标准是看存量。事实上,早在11年前,巴塞尔委员会对电子银行就提出了一定的风险控制标准,比如对账户的安全性等。要吸收最新各个领域的实践成果,探索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包括电子文件的认证,网上银行业务等。比如,在国外一些电子认证,则是由第三方协会组织参与的。
第三,立足于监管方法的创新。阎庆民说,银行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比如云计算和大数据,形成以数据挖掘为基础的业务模式和风控技术,这也促进了监管机构的手段信息化。监管机构可加大通过计算机辅助的监管工具研发投入,比如西方一些监管的现场检查,就是读程序,用信息化的手段。财新网2014-9-11
【07】平台类私募债备案10月叫停 “转标通道”模式或承压私募新规
中小企业私募债(下称“私募债”)或将面临新的洗礼。
由于近来有关私募债的违约事件不断被爆出,私募债市场原本存在的“发行难”问题正在变得愈发严重,这也让私募债“平台化”及“通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
据业内人士透露,中小民企类私募债的发行已越来越难,与之相对的是,私募债的平台化及通道化已成为该类业务为数不多的“出口”。然而,私募债的平台及通道类业务或也将遭遇监管政策封堵。
据了解,平台类私募债的备案发行窗口或将在下个月内关闭,届时该类业务将被全面中止。同时,新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办法)已实施穿透式核查原则。有业内人士认为,银行理财资金借道投资私募债完成“非标转标”模式恐遭殃及。
一边是违约频现背后的发行困难;另一边则是平台、通道等监管套利模式正在面临的新监管环境。私募债的业务困境正越陷越深。
面对层出不穷的私募债违约事件,较多的买方机构已对私募债的入池标准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
“目前大多机构只收两类私募债,一种是平台类的,另一种是国企类的。”上海一家券商债券自营人士透露,“但有个前提,发行人需要由作为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AA级的国企、城投(融资平台)来做担保,利率方面也好商量。”
据上述券商债券自营人士透露,市场较认可的私募债通常为具有政府背景的平台类公司,发行主体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同时由主体信用评级较高的平台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不过,由于平台类私募债背后依靠的仍是地方政府信用,与私募债出台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初衷大相径庭,因此该模式背后的“监管套利”特质也广受争议。
“从名称上看,私募债本来是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但到了操作层面却成了地方政府融资的通道,从而成了监管套利。”黄立坦言,“但这也是市场资金所决定的,中小企业风险高,而政府信用相对被看高。”
事实上,监管层曾对平台类私募债业务进行过限制。去年7月,深交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进行修订,并增加了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参与私募债发行的限制,此后上交所便成为平台类私募债交易的主要场所。
然而,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监管层将于今年10月全面关闭平台类私募债的发行窗口,此后平台类私募债将成为历史。
“违约事件的发生,加之平台类业务的关闭,私募债以后能做的项目会越来越少。”中投证券投行人士表示,“以后市场可能会更多关注具有国资背景的(私募债)。”
值得一提的是,平台私募债模式的成型,亦与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的匮乏不无关联,而在该业务遭到关闭后,部分地方政府的融资难度将进一步提高。
除平台类业务外,私募债通道模式也是当前私募债业务中较多开展的业务之一。
所谓私募债“转标通道”业务,是指银行以理财资金定向投资已授信客户所发行的私募债,将非标资产转化为标准化资产,从而绕开银监会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额度管制。
8号文对于非标资产的认定为,“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由于私募债可在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转让,因此被部分银行以标准化资产进行核算,如此可为非标资产的出表腾出空间。
而有业内人士对此指出,私募办法实施后,私募债通道业务的合规性恐将存在瑕疵。私募基金对合格投资者执行的是穿透式核查原则,也就是说要看最终的投资者人数是否不超过200人。这种穿透式核查的对象包括了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但银行理财的投资者人数通常在200人之上。
《私募办法》规定,除社保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外,合格机构投资者需经基金业协会备案,方可成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而备案前提是满足投资者人数少于200人的基本要求。这意味着,私募债通道模式可能因银行理财产品无法成为合格投资者而被迫中止。
值得一提的是,亦有合规人士指出,私募债与私募基金并不相同,监管规则也有所差别,其投资主体范围暂不受《私募办法》的约束。
“对于私募债的监管规定是交易所发布的,目前还不受《私募办法》的约束。”西南证券一位合规部人士表示,“不过从形式上看,所有私募类产品的监管标准和方向应该是统一的,比如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等等,所以不排除私募债相关法规重新修订的可能。”
而未来若以《私募办法》标准对私募债进行监管,“转标”通道模式将遭到封堵,而私募债业务的困境也进一步加剧。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11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8】《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 无证排污将按日计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提速。9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属于2014年的一档立法计划。根据立法惯例,所谓一档项目所指的力争年内完成,是说该项法律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通常会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有13年未做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
征求意见稿一共八章,分别为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02条。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征求意见稿遵循的四项原则之一是强化责任,从严管理。
具体而言,这项原则就是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明确公民的环保义务。同时,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实行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此外,国家还将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的四项原则中,“源头治理,协同管控”这一原则也值得关注。根据该原则,征求意见稿坚持规划先行、明确标准,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和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管理,加强大气污染的源头管控;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
征求意见稿提出,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结合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情况颁发;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统筹考虑该单位近三年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等要求颁发。
根据征求意见稿,排污许可证应当包括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污口设置、排放方式、监测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应急措施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的,应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11
【09】P2P平台状告借款人成行业催收第一案
近日,P2P平台点融网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平台违约的借款人,这也是P2P行业催收第一案。据了解,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被告李某某败诉,责令归还借款本金;李某某的担保人和担保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有专业人士称,一般P2P平台遭遇借款人违约后很少采用法律诉讼的方式,法律催收在实务中依然面临一定的难度。
民间借贷的纠纷并不少见。不过,由P2P平台状告借款人这种“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例,却极为罕见,成P2P行业催收第一案。
据点融网相关人士介绍,2013年7月8日,被告李某某通过点融网与80多人达成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以21.99%的年利率、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由80多人借款给李某某共50万元。
但仅仅支付了两个月的本息后,被告李某某就开始拒绝继续还款。点融网的催收团队在进行持续催收无效之后,决定将其告上法庭。而在提起诉讼之前,点融网的代理律师向借款人发送了律师函,并成功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人的财产以保障出借人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除需全部偿还所拖欠的借款本金424045.81元,还需支付从2013年9月9日起计的、年利率21.99%的利息和日万分之五计的罚息。此外,被告还需要向点融网支付违约金84809.16元,以及律师费用和其它全部诉讼费用。
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催收方式成功对行业来说是利好消息。以往平台不敢走司法程序主要考虑两点:一是周期长,二是还有本身是否被法律认可的问题。过往平台一般只能通过电话或上门催收,还有公布黑名单的方式来震慑逾期借款人,但效果一般。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会直接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影响借款人的信用,对于那些想钻征信系统及P2P平台漏洞的借款人也是一个警示。
P2P平台作为一个纯信用中介,有无权利起诉借款人在业内曾引起争论。有律师表示,通常,网贷平台仅是居间人,不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没有权利起诉,但获得了投资人的授权,可以代为诉讼。不过,法律催收在施行中也面临一定的难度,在其他地区立案时就遇到了类似情况,没有单独的诉讼授权书,立案几率较小,点融网的法律催收会成为一个标杆案例,但实际操作中还需打磨,毕竟各地基层法院的立案松紧程度不同。
律师表示,法律起诉的难点还在于债权转让是否能被认可,从实际来看,平台是代投资人诉讼,为方便诉讼,才把债权转让到自己名下。在实际诉讼中,法院立案庭往往需要原告提供原始权利人(即投资人)的单独授权委托书,需亲笔签名或手印。另外,借贷合同或三方合同来源于网络,对非纸质合同效力的认可也是司法机关需要考量的地方。
对于法律催收会否成为P2P行业通行做法,业内人士表示,司法程序只是催收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不会成为催收的主要措施,但以后会逐步被行业采用。每日经济新闻2014-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