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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177期 2014年9月17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177期  2014年9月17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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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 录■财经政策与法规【01】证监会发八条意见 进一步促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02】券商资管投资范围再扩容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证监会发八条意见 进一步促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

【02】券商资管投资范围再扩容 信托通道套利模式将终结

【03】监管层重塑券基资管规范 推动项目“终身负责制”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236号文”诱发银行理财结构性变迁

【05】金融业多头并进备战混合所有制改革

【06】企业债簿记建档迎“季度考”:发行量回落面临新渠道分流压力

【07】详解行业稳定基金五大争议点:最难协调的信托顶层设计

【08】松绑“一对多” 期货资管迎“爆发”契机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今年的反垄断行动“不是风暴,而是‘新常态’

【10】11年商标争夺 “QQ汽车”终归奇瑞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证监会发八条意见 进一步促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

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指出,“支持期货经营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进一步丰富交易所的基础衍生品工具等内容”、“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士出资设立期货经营机构,研究实施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

具体看,《意见》以增强竞争能力、服务实体经济为主线,对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重点提出了八大举措:

一是大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包括支持期货经营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进一步丰富交易所的基础衍生品工具等内容。

二是努力增强期货经营机构竞争力。包括明确期货经营机构的基本定位,支持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推进期货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内容。

三是适时放宽行业准入。包括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士出资设立期货经营机构,研究实施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等内容。

四是探索交易商制度,培育专业交易商队伍。包括探索建立以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为目的的专业交易商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产业客户发展成为专业交易商等内容。

五是逐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对外开放。包括鼓励外资参股境内期货经营机构,支持期货公司为境外机构参与境内期货市场提供交易结算服务,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公司等内容。

六是稳步发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包括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完善统一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

七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包括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投资者投诉处理和工作机制,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等内容。

八是加强风险防范。包括严格落实期货经营机构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加强信息技术安全保障,进一步推进监管转型,强化行业自律等内容。

证监会称,《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期货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中国新闻网2014-9-17


【02】券商资管投资范围再扩容 信托通道套利模式将终结

日前获悉,监管层在郑州召开的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与会机构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未来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将有望被纳入该《征求意见稿》统一监管,而这将改变此前三类机构资管业务分属不同规则的“割裂”现状。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拟向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资管机构正式开放场外股权或债权类资产投资,据此前规定,券商资管的投资对象仅被限定为金融类产品,相比之下,同样开展资管业务的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却不被限制。

而在资管机构监管规则的统一大势之下,当前券商、基金子公司所处监管规则中不平衡也将逐渐消除。

有业内人士认为,拟待开闸场外资产投资的券商资管可在业务模式上获得更大突破;而另一方面,此前券商借道集合信托计划从事融资及场外资产的投资的模式也将逐渐消失。

对于券商资管而言,新的制度红利窗口即将打开。

据了解,未来券商、基金及其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资管业务将被划归统一监管,同时场外资产也将正式进入包括券商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

据《征求意见稿》规定,“未通过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银行间市场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下统称场外资产)”将属于新版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

与此前传闻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别,《征求意见稿》将投资于场外资产的资管工具命名为“另类资产管理计划”。值得一提的是,另类资管计划可不强制要求托管,而仅需在资管合同中明确保障计划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与纠纷解决机制。

事实上,自201210月的“一法两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券商集合资管计划仅被限定为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集合类金融产品,但单一资管计划、信托受益权、委托贷款等场外业务则不被允许。

相比之下,几乎不受到任何投向限制的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则显得格外灵活,彼时,多有业内人士抱怨两类资管机构业务“同类不同规”背后的不对等;而在前述征求意见稿“转正”后,券商资管投资场外类资产的藩篱亦有望被正式摘除。

事实上,有关放宽券商资管投资范围至场外股权、债权一事,业内早有预期。早在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拓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允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就已被提出。

券商资管投资范围“扩容”下,即将面临脱变的还有部分业务的交易结构。

由于当下券商资管无法直接投资场外资产和开展融资类业务,因此以集合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为通道,间接开展此类项目成为常见模式。

据同花顺iFinD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券商集合资管持仓集合信托及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规模达843.49亿元,较去年三季度增长57.04%。虽然增速较快,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模式也存在较大的合规隐患。

对此,监管层亦曾下发2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已对基金子公司的“一对多”通道业务实施叫停。此后,集合信托便成为了券商资管间接扩大投资范围的主要管道。

而对于券商资管业务人士来说,投资范围的“扩容”的最大改变在于其部分融资类项目的开展可省去集合信托的通道环节,而类似的通道模式也将成为历史。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17


【03】监管层重塑券基资管规范 推动项目“终身负责制”

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一起下发的,还有配套规范文件《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对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资管业务拟定更为具体的监管框架。

《通知》显示,监管层拟对券商、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者筛选、产品代销、业务合作、投资顾问、特殊产品等业务环节或模式提出更为详细的要求。例如在分级资管计划中,权益类及非权益类杠杆操作均被明确倍数上限;同时明确了资管机构在从事非标品种投资时所需完成尽职调查范围以及投后管理制度。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通知》落地后,资管业务的各种禁区也将得到进一步明确。

在《通知》中,监管层拟对与资管业务合作的银行、代销机构、以及投资顾问机构的准入门槛进行明确。其中,资管机构所选取销售机构的销售资格需经过证监会的批准,同时“无资质机构及个人不得以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进行销售”。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规定或为封堵此前部分信托或资管项目销售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漏洞。

同时,《通知》对于“通道业务”的合作银行资质也进行了明确,即除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外,其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今年2月,证券业协会曾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对通道业务提出前述要求,而此次《通知》则是将此前的规定纳入其中,并对基金子公司进行覆盖。

值得一提的是,亦有部分此前针对基金子公司的规定,如今对券商生效,例如禁止资管机构“以通道形式为特定的多个客户(“一对多”)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此外,《通知》还对分级类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作出明确要求:“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运作期间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运作期间杠杆倍数应不超过20倍。”

除资管产品的合作、设计环节外,《通知》还对非标(场外品种)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进一步明确。

其中,尽职调查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关注融资方的资质条件、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以及项目的基本情况、盈利状况、所属行业发展情况等内容”,且审慎投资国家宏观调控限制行业。

除此之外,多个产品间的期限错配、资金池以及关联交易等操作亦被监管层所明令禁止。

“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存续期限应当与投资期限匹配,资金来源应当与项目投资一一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此外,《通知》要求,“不得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

而针对可能存在项目风险,《通知》也在风险处置方面作出安排。

“对投资项目出现流动性问题、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通知》要求。

在券商、基金子公司的风控机制建设上,监管层也提出明确要求,即资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部门,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配备充足的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延续了2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有关“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终身负责制”的规定。

此举亦被视为将资管业务的风控重心从合规监测的“后端”延展至业务人员的“前端”。

《通知》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对人员和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不得采用承包制对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对外承揽业务”,“合理确定业务人员、管理团队的项目提成,禁止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与项目挂钩的过度激励,切实杜绝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忽视风险的短期行为”。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17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236号文”诱发银行理财结构性变迁

货币紧缩政策持续加大、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银行经营考核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存款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远超往年。针对季末、月末关键时点“存款冲时点”现象,三部委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236号),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评制度,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以期约束上述行为,减少银行存贷款的大幅波动,维稳实体经济。

由于近年来我国居民存款“理财化”特征日益凸显,毋庸置疑,《通知》下发将对理财市场格局产生结构性影响。

首先在产品期限和风险收益层面。以往理财多集中在月末到期,比如29日到期的理财资金会在30日到达储蓄账户,客观上为银行实现了增储的目的。236号文规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安排在每月下旬”。此次调整之后,在产品到期时间和偏离度约束下,理财产品到期时间将更加灵活,削弱了产品发行和到期的季末效应,与此同时,银行管理锁定资金的难度加大,需要用更高的承诺收益吸引该部分资金稳定的存续。此外,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一大特点是投资运作期限较短,201313个月期限的理财产品占比58.7%。此次《通知》发布可能导致市场整体投资期限的拉长,以熨平存款波动。

在产品结构和类型层面也将造成影响。目前,表内保本型理财产品在监管考核上已经算作结构性存款,计入存贷比的分母,且占用银行资本,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产品,在期末进表增加存款,主要依靠的是表外理财产品。《通知》旨在避免杜绝理财大规模进出表对于存款波动的干扰。表外理财充当稳定存款工具的功能降低,从此角度而言,商业银行主动性拓展表外理财规模的意愿或将降低。

其三,在发行主体层面,银行理财策略进一步分化。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银行受制于网点不足等因素,在吸收存款上面临着较大压力,而大型银行凭借网点、客户、产品创新方面的优势,具备较强的存款动员能力,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存款压力的不同将导致理财产品发行策略分化。表外理财,满足利率市场化需求,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但易引发偏离监管指标;保本型理财,可以在负债端获取较为稳定的存款来源,但属于理财“虚胖”,致使银行资管业务中间业务收入下降。银行将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加以取舍。

另一方面,银行资管能力将面临显著考验。《通知》对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即在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中,及时将考核重点从时点存款向增强存款稳定性转变。理财产品的设计将更加灵活。如为了提升日均存款余额,可设计在月中到期,如在达标范围内为了降低存贷比,可设计在月末到期,这会增加会计核算与处理过程,对商业银行的IT系统、人员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产品运作管理成本。

因此,相对于为获得时点存款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而言,如何帮助银行增强存款特别是核心存款的稳定性,是银行资管部门更为持久也更为深远的难题。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17


【05】金融业多头并进备战混合所有制改革

继交通银行公告宣称正研究混合所有制改革之时,中国银行高管也在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表态称,将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而8月初,光大集团重组方案获批,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后,或将效仿中信在港整体上市。此外,除银行业外,证券行业中诸如国元证券控股股东国元集团也在筹划引入民资,进行改制;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已于近期引入了7家战略投资者,并且正在混合所有制方面做一些探索。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金融行业垄断程度较高,要打破现有的利益藩篱,民资进入的渠道问题以及与国有资本控股比例的博弈都是推动混改的关键因素。

实际上,对于金融行业而言,“各大型银行、大型保险公司,虽然都股改上市,从形式上已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但一股独大、事实上垄断经营带来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中国银行监事梅兴保指出。他同时认为,如果推动金融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选择两家大型银行和一家大型保险公司、一家国有控股的券商进行试点。

目前来看,在国内A股上市的金融企业,有16家银行、19家券商、5家保险公司等。对于金融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坦言,“就四大国有控股银行来说,至今为止国家控制比较严格,他们毕竟还有行政级别,没有完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目前银行都算得上是股份制,但不一定算得上是混合所有制,在股东结构上,混合所有制应该更多反映多种成分的经济主体,同时在股权结构比例关系上有所体现,有些国有银行国有股权占比过高,离混合所有制还很远。

因此,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就是通过调整股权结构,来完善公司治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剑阁指出,对于四家国有大行,混合所有制其实并没有实质性发生,在低迷的银行股行情中,中央汇金多次出手增持,国有持股比例反而在提升,而与此矛盾的是,国有银行已经上市,大行本质上还是国企。

如果把金融机构分类,业内基本认同分为四种类型,一种是中央政府控股、财政部或汇金作为实际控制人,包括工行、建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以及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第二种是国务院国资委下属央企作为实际控制人,包括招商银行(由招商局等四大央企联合控股),太平洋保险(由宝钢作为第一大股东)等;第三种是地方政府作为实际控制人,银行领域包括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第四种则是民营或者外资控股,有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以及保险行业的中国平安保险。

也有地方商业银行人士坦言,由于政府控股且掌握话语权,即便有民资参股,也很难在业务决策上发挥作用。不难看出,很多地方银行近几年正在沦为政府基建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提款机。

交行董事长牛锡明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公司治理层面,要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公司治理,形成董事会与管理层相对独立运作、互相制衡的机制,让董事会在战略管理、高管人员管理、薪酬管理和业务风险管理中发挥主要作用。

此前,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混合所有制的阐述之一包括“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早在2007年,金融机构就有尝试推行股权激励机制,诸如2007年,工行为奖励管理层和其他主要员工,董事会和股东已经通过股票增值权政策;2008年,交行在大规模小非解禁时,曾想通过回购股份给员工,不过后来均被搁置。

2008年间,财政部下发了一份《关于清理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明确指出,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搞股权激励,对于准备设立和已经在做股权激励的企业,都要暂停等新政策明确后再定。同一时期内,证监会、国资委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要求也越来越严。

不过,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其垄断地位和公司治理层面的问题,也困扰着其运营效率。20117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至此,国有银行的中长期激励计划有望开闸。

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与银行业不同,保险业的竞争较为充分,无论寿险财险,国资背景虽然占优势,但也仅是先发优势,在业务拓展方面难以借助国资背景的力量,但在经营管理方面却时常要受累。从历史上的政策特点来看,对股权激励管禁的再开闸并非不可想象,但前提是经济环境整体趋稳、有选择的小步放开可能是比较理性的预期。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目前80%-90%的银行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下一阶段,要抓住公司治理这个关键,重点完善有效制衡机制,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运营管理的稳健性,逐步探索试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切实将高管层的个人利益与银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有机统一起来。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一位研究员表示,实际上要实施股权激励也取决于监管层推动,银监会、财政部等各主管部门的政策要统一,另外,对于银行而言,其发展、风险控制以及股东回报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从股权结构来看,就银行业而言,20139美国银行清仓建行持股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外资战投已全部“撤退”,而在过去的10年中,高盛集团、花旗集团、摩根士丹利、瑞士银行和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等在内的外资金融机构,都相继以战略投资者的姿态斥巨资参股国内中资银行。

对于外资撤离,市场猜测其中有对中资银行债务风险的担忧,同时,也有自身套利的选择。“外资金融机构的退出与每家机构自身发展策略不同有关,过去说外资机构参股中资行是‘战略投资’,恐怕并非完全如此,更多的恐怕是财务投资,属于财务性的策略安排,而非长期持有的战略投资者。”一位国有大行分析人士坦言。

如今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引入民资调整股权结构则成为了监管层对金融机构的建议。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态称“保险业将会深化公司治理、市场机制的改革,扩大对内、对外的开放,支持社会资本准入,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保险企业的改革,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保险企业,推动建立多层次多成分保险市场。”

证监会也在今年表态,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放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准入条件。支持国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和组织形式,支持建立专业人士持股;允许期货公司股东范围扩大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这意味着,国有、集体、民营等各类资本也能进入期货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期货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指出,“金融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多,并非是简单的股权结构调整,但是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可以下降,让其他资本进入,关键是要给予民资相应的话语权,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融资方面。”

还有业内分析人士称,混合所有制改革由于涉及资本结构与股权优化,一定要有资本市场和运作经验的券商投行参与其中,金融行业垄断程度较高,要打破现有的利益藩篱,民资进入的渠道问题以及与国有资本控股比例的博弈都是推动混改的焦点。经济参考报2014-9-17


【06】企业债簿记建档迎“季度考”:发行量回落面临新渠道分流压力

6月开始施行的企业债簿记建档及招标发行新规定,已执行三月有余。新规效果几何,迎来季度考。

今年4月下旬,发改委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下称“新《指引》”),对企业债的发行信息披露、发行场所、申购流程等方面进行规范,并于61日起正式施行。

具体来说,在发行场所方面,新《指引》要求使用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债登”)提供的簿记建档发行场所及发行系统。而在此之前,主承销商通常在各自的簿记现场进行簿记。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指引》要求主承销商至少提前5天提交企业债发行及申购文件,在此之前,只需至少提前1天。对投资者而言,往往缺乏足够的时间分析发行公告并决策,进而影响发行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新《指引》还有一条申购人可调整申购利率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当边际价位申购量达到该边际价位获配量2倍及以上时,簿记管理人可与所有边际价位申购人沟通,调整申购利率,“这对发行方有好处,因为大家竞争的结果,往往是下调申购利率。”有投资公司负责人称。

中国债券信息网的数据显示,6月初至8月末,不包括铁路债在内,共有138只企业债成功发行,发行规模为1626.28亿元;今年一季度,则共有145只发行,发行规模为1704.5亿元。新规之后,企业债发行量数据并未明显攀升。

“年初的利率飚得太高了,平均票面利率从不到7%一下子升到接近9%,但2月份以后,利率开始往下走,市场的反应就好了很多。而且新规定是6月开始施行的,错过了4月和5月这两个发债高峰。”一位近期刚参与完一只企业债发行的律师表示。

中国债券信息网数据显示,4月份共有122只企业债发行,规模为1504.40亿元,5月份为62只和756亿元,而1月份仅有30只和274.4亿元。从2月份企业债发行利率开始下降后,企业债的发行量便开始回升,至4月份迎来顶点,之后迅速回落。

“主要是去年和今年年初积压的‘库存’二季度才开始加速消化。”一位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公司负责人表示。在他看来,尽管2月份企业债发行利率已经开始下行,但之前积压的企业债在发行上会有一定的滞后性。“我们会花一些时间观察一下市场,觉得比较稳了再进去。”这也许是企业债发行在4月份扎堆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中国债券信息网上的数据,截至8月末,不包含铁路债在内的企业债发行量累计5593.18亿元,去年全年企业债发行总量为4752.30亿元。

“企业债发行方依旧会有需求,所以接下来发行量还有可能继续上升,但发改委现在也在调整,可能发行上会更严格。”某北京券商人士表示。

他所说的调整,是指发改委在8月初的企业债风险座谈会上对企业债发行审核门槛的调整意见。根据此前本报的报道,发改委可能对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资产负债率高于60%,产业类资产负债率高于70%)和连续发债两次,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城投债从严审核。此外,发改委还将对债务率“超载”的城投企业加以特别关注,拟要求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而地方政府所属城投已发行未偿付企业债、中票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者,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亦将受严格控制。

除了发改委更为严格的审核,其他融资渠道的分流也可能对企业债的发行量产生影响。另外,地方政府债的发行也会影响未来企业债的发行量。中国债券信息网数据显示,自今年6月份财政部启动地方债至8月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量累计已达3299亿元。根据财政部的安排,今年地方债发行额度为4000亿元。

此外,今年资产证券化的整体提速亦可能分流部分融资需求。评级公司惠誉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资产证券化产品就已超过1200亿元,发行额已是上年5倍有余。业内人士此前估计,今年资产证券化总规模将达到4000亿元。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17


【07】详解行业稳定基金五大争议点:最难协调的信托顶层设计

不得不说,逼近13万亿信托行业的顶层制度体系,在这一年,进入了最为频繁的变动周期。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在这半年左右的时间里,如99号文中所载,信托行业计划推进的8项至关重要的顶层设计措施已全部浮出水面,落地或落地在即,并开始逐步发挥重塑业态的重要意义。

在这些制度中,部分早有预期,部分历经多方争论博弈,部分直至如今,都仍在调整和修改时期。但不可否认的是,信托的监管层正寄望通过加强行业监管,来让这个走入转弯路口的行业有更加稳健和可持续的明天,只是,不破不立,立则需变,变则有争,甚至摸索带来的试错都在所难免,任重而道远。

某种程度而言,信托行业稳定基金,或称信托业保障基金,都可谓是99号文中所涉及的几项核心顶层制度设计中,最难于协调,也是牵涉各方博弈最为复杂的一项。

事实上,早在2013年底,银监会在信托行业年会上的一番表述,就已明确这一制度的落地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然而,历时超9个月,关于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的争论仍未止息。

尽管征求意见稿终于露出真容,可不少信托公司都对于目前方案持有保留意见,特别是认为基金认缴比例等存在可行性问题。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目前该政策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后续料将还有较大的改动空间。行业稳定基金整体而言,有利于保障行业的稳定和投资人利益,只是需要平衡的利益太多,极难达成协调一致,可能需要一个较长时间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

日前,《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下发给各信托公司,而征求意见提交反馈工作也将于本周内完成。

据了解,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所述,将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由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发起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推荐,报国务院备案。

基金集多项职责于一身,其中既包括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还包括监测信托公司风险,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监管和处置意见;同时还要负责基金认购者的权益保护和基金的清算偿付。除此之外,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托管被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的信托公司,依法参与其资产处置和机构重组等也在职责范围。

而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三部分: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财产信托按其收益的一定比例认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其中,第一部分由信托公司按年认购,以每年3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部分,属购买市场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其基金由信托公司认购;属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

而根据防范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采取向商业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债券及其他市场工具融资。

至于哪些情况,可以使用保障基金,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所详细表述。

其中主要包括如下情形,第一是信托公司经营正常,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因单只优质资金信托计划到期,融资方不能按期清算支付,信托公司拟短期接盘而缺乏流动性支付的。第二是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资产实力较强,但单只出险资金信托计划因存在卖者尽责瑕疵,需要信托公司赔付而流动性赔偿能力不足的;第三是信托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股东退出或行政关闭,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影响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第四则是信托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重组,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危及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将可以申请使用保障基金。

当然,这也并不是免费的午餐。信托公司若使用基金,需遵照“化险救急、有偿使用”的原则,需与基金公司签订资金有偿使用合同,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手续,约定基金公司有着参与信托公司清算重组等相关权利。

事实上,国内早在数年前就有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讨论,但真正被监管层提上日程的消息,来源于2013年底举行的中国信托业年会,彼时,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发言提出未来信托业要建立起的八项机制,其中就包括成立专门的信托稳定基金,目的是按照大数原则化解不良资产,以保障行业的稳定和投资人利益。

按照其彼时的表述,基金大致的运行方式,是从行业里面找一些高端、精英人士组成管理团队,帮助保管这些资金,让其保值增值。如果某家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需要兼并重组,先通过基金接盘,把股东的钱全部平仓,按照生前遗嘱把该补的钱补起来。之后,如果老股东还想要这个公司,就再注资;如果无能为力了,就由基金进行托管重整,经营稳定以后再重新增资扩股并转让出去。

此后在今年4月出台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中也明确载明,将积极探索设立信托行业稳定基金,发挥行业合力,消化单体业务及单体机构风险,避免单体机构倒闭给信托行业乃至金融业带来较大负面冲击。

行至今年7月,“筹备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便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年中工作会议中便对此进行了明确表述。直至9月,关于保障基金的征求意见稿最终祭出。

从整体上来看,所谓信托保障基金,指按照相关规定筹集形成,是用于防范信托行业系统风险和处置单体信托机构风险的资金。目的是用于信托公司的机构重组和短期流动性救助。而事实上,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防控体系或投资者保护制度,信托也并非孤例,2008年,保监会、财政部和央行联合下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在该办法推出后不久,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金1亿元。

该基金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证券业也已有投资者保护基金,且亦有成功运作的案例和经验,除此之外,银行业也在酝酿存款保险基金。

而对于目前管理资产已逼近13万亿的信托来说,确实在行业稳定机制及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短板。

如若此行业保障基金顺利成行并运行良好,则有助于发挥行业互助功能,为信托公司提供临时流动性支持,进行信托公司救助,避免个别机构破产倒闭对整个行业和社会造成的冲击。而这种风险处置也不再是过去常用的行政化手段,而是更趋于市场化的管理方式。

然而尽管保障基金的必要性已得到多方的肯定,但看似按部就班的政策推进时间表的背后,也始终伴随着激烈的争议、讨论和协调。由于涉及的各方利益平衡十分复杂,不但包括信托公司、监管方,也包括投资者、融资方及信托公司股东层面,因此基金运行方式始终难于定案,保障基金的推出步履维艰。即使征求意见稿下发,各种争议仍未见平息。

据了解,各公司对此提出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来自于基金的认缴方式和比例。

首先,对于要求 “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由融资方认购的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让融资方进行认购,从商业角度来看不具有可行性,实际增加了融资成本,对于交易对手而言恐怕难于接受。如果强制要求,可能额外增加信托项目的融资利率要求,削弱信托的竞争力。而在此状况下不少愿意承担高成本的融资方,实际本身资金链已处于危险的边缘,甚至可能倒逼项目增加风险。

其次,基金筹集未对业务类型做出明显区分,可能对通道业务造成直接影响。多位信托业人士表示,事务管理类,也可大致称为通道业务,信托公司不承担风险,只收取比例极低的信托报酬,如果也同样执行,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将进一步加速通道类业务向基金子公司或券商资管转移。

第三,则是信托公司认购的部分,按照征求意见稿,信托公司按净资产认购的基金由信托公司按年认购,每年3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对于该项条款,各公司便对于是按年认购,还是只需每年按净资产余额进行调整有着不同的理解,有待进一步的细化方案出台。

第四是保障基金与信托风险赔偿准备金的关系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截至2013年年底,全行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了90.6亿元。

这就出现了另一个疑问,设立基金后,与原先的赔偿准备金是何种关系,分别如何使用。

北京某信托公司业务部负责人表示,此前信托业协会曾组织部分信托公司开展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缓释机制建设的研究课题。当时有公司提出的思路,就是将信托赔偿准备金作为委托资金认购稳定基金。

但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尚未对是否能将信托赔偿准备金用以认购保障基金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则是对于新成立的保障基金公司来说,掌握的权力巨大,但如何对基金使用和管理做到公平合理也将是一大挑战。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17


【08】松绑“一对多” 期货资管迎“爆发”契机

期货资管行业将再迎来一次大松绑。

近日,证监会下发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放开期货公司资管业务一对多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早在两年之前,国内期货公司被允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的金融资产。这被认为给期货行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但受限于“一对一”限制,期货资管并没有迎来设想的规模。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实行“一对多”后,期货资管规模的体量或将出现数倍增长,同时也将增加期货公司的收入。据了解,已有多家期货公司为此进行积极准备。

由于受到限制较多,期货资管规模一直不大。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底,30家获得期货资管资格的期货公司,管理资管产品账户280余户,资产总规模仅为18.8亿元。相对于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和基金动辄万亿元的资产规模相比,期货资管业务的规模实在是捉襟见肘。

而这一窘境或因期货资管“一对多”的放开而改变。

“一对一的模式,如果规模发得不大可能最后不愿意发了,放开限制后发行意愿将更强烈。发行难度与客户接受度都会大大降低。”北京一位期货人士认为,此次放开期货资管规模或实现爆发式增长,整个行业格局将更顺畅。

实际上,面对巨大潜力的资管市场,期货公司也在通过“一对多”的方式进行介入,但存在成本高、渠道不方便等缺点。

“我们公司通过镶嵌基金子公司的方法绕道实现‘一对多’,从今年年初我们就一直在做了。”上海一位期货人士表示。

一直以来,期货资管“一对一”的业务模式,造成募集资金通道不畅,管理成本高,部分预先设计的交易策略也无法完全实现。《管理办法》则放开了对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

“资管业务将减少很多束缚。含期货类的产品通过期货资管方式运作灵活度将更大,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发产品的成本大大降低。”上述期货人士表示。

若政策落地,意味着期货公司将不再需要基金子公司等通道,而可以直接以期货资管的方式去做。华泰长城一位期货人士告诉记者,此前由于期货资管走经纪通道,资金并不纳入资管规模。限制放开后,期货行业的资管规模至少翻几倍。

与此同时,放开限制将进一步增加期货公司的收入。

目前,期货的收入来源依然主要依靠经纪业务与投资咨询两大常规业务。一位期货高管认为,期货公司手续费伴随市场化趋势逐年下降,导致公司净利润下滑。但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子公司业务已经成为期货公司收入来源的一部分,随着创新的放开、业务多元化、境外业务的引入,相信可以改变目前行业利润下降的情况。

此外,《管理办法》取消了资管业务资格的审批准入,改为向相关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即拟开展资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期货业协会申请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对多”放开之后,期货行业对人才的培养与需求或更为迫切。“期货行业一直比较缺乏优秀的投顾人才。而此次放开之后,对投顾人才更是急需。” 华泰长城期货人士表示。

该资管人士表示,由于期货资管投资限制较大,而真正做资管的人不愿意受到各种限制,因此优秀的人才或转投券商,或自己做投资。放开之后或许会对投顾产生一定的吸引力。“这个行业不缺资金,缺少的是好的投资顾问。”

与此同时,政策的放开,也对期货公司自身的策略实力、交易能力、风险控制等各方面综合实力提出了挑战。

事实上,放开“一对多”的传言由来已久。伴随此次《管理办法》的下发,距离正式放开或为时不远。“《管理办法》不是政策细则,只是原则,具体还要等正式发文。关键还要等期货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真正落地才有效。”沪上一位期货人士表示。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17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今年的反垄断行动“不是风暴,而是‘新常态’

鉴于反垄断执法引起的广泛讨论,911日, 在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这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联席召开的媒体吹风会上,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会议上强调反垄断不戴“有色眼镜”,“老百姓举报谁,我们就查谁”。

几天后,915日公布的8月外商直接投资(FDI)同比仍下降14%。已经连续两个月出现同比下跌(7月下跌约17%)。反垄断执法行动是否影响了海外资本投资意愿,外界再次将问题提给相关部门。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也再次予以否认。

《反垄断法》从20088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6年多的时间。对于舆论提到的“风暴”形成原因、趋势以及《反垄断法》如何完善等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了参与相关部门咨询工作的清华大学竞争法与产业促进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

21世纪》:目前舆论感受到的反垄断执法风暴是阶段性的还是常态性的风暴?如何看待反垄断执法的趋势?

张晨颖:强力、有效(的执法)在一定时期将是常态性的特征,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未来一段时间内反垄断执法将进入“新常态”。由于中国市场的广大,以及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的相对短暂,因此仍存在大量案件需要反垄断执法,即用反垄断的手段来恢复应有的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也是配合大增速变缓的经济转型和政治改革趋势的。

当执法、司法机关逐步解决反垄断法实施之前逐渐积累的市场竞争问题,并在这个过程中积累充分的经验从而提出足够可预见的指导性规则,经营者充分熟悉反垄断法律法规并能自觉遵守竞争秩序的时候,反垄断的执法也会进入一个相对平稳的时期。

21世纪》:如何看待执法对象给人以经过选择的现象?

张晨颖:关于执法对象的问题,这关系到我国的反垄断执法的启动机制。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是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主动提出申请;发改委、工商部门的执法是依据职权主动调查,或者依举报调查。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主要是依举报启动调查。因此,反垄断执法指向什么类型的企业,或者更具体哪家企业,与反垄断执法机关收到针对哪家企业的举报有很大的关系。

针对扩大这种举报机制的透明性,从而消除对反垄断执法具有选择性的怀疑,有人会提出建议说:对于被举报的经营者,是否应当有信息披露机制,让公众了解这一信息?这种做法并不妥当。

因为,任何被举报的行为在被调查核实之前,仅是“涉嫌垄断行为”,此时进行信息披露,可能会增加调查取证的难度,不利于反垄断执法;另一方面,可能给被举报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但违法事实一经认定,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在做出处理决定过程中提出越公开透明、充实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相信越有利于消除舆论对于反垄断执法选择性的怀疑。

21世纪》:舆论也很关注,反垄断执法对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是否有法律豁免?

张晨颖: 对于针对央企的反垄断,大家可以想到在2011年沸沸扬扬的联通、电信反垄断案吧。这或许就可以很充分地说明反垄断法对央企并没有法律豁免。

回到我国《反垄断法》本身规定的层面,首先应当明确,“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是从行业重要性来讲的,其标准不是所有制,也不是国籍,所以,它不等同于央企;其次,该款强调的是“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重点是“合法”,这里的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其行业有关的法律,当然也包括《反垄断法》;再次,第7条还有第二款,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如果此类经营者的行为违法,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毫无疑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这与本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一脉相承的。所以,任何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央企,不存在《反垄断法》适用的禁区。

21世纪》:随着反垄断法案件的增多,对《反垄断法》的适用会越来越多。《反垄断法》还存在哪些明显的不足,需要未来加以修订?

张晨颖:《反垄断法》的规定是原则性的、粗线条的,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需要辅以多个部门规章、指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

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此,若此类组织有垄断情形,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不需要《反垄断法》来规制;没有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仅被赋予“建议权”,而不是“执法权”,可能既不治标,更不治本。行政垄断作为市场经济的顽疾,其对经济秩序的干扰游离于“经济宪法”之外,这不利于完善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者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首先,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计算是个难题。我国《反垄断法》第46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第47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大陆法系的原则,没收违法所得是填平,即不因违法行为而获利;之后根据违法性进行处罚,即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实践中,这个金额难以计算,所以我们看到公告里,没有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但上述法条均将“没收违法所得规定”明确列为违反《反垄断法》的直接后果,“并处”二字也明确地表征,“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应一并适用,二者间并非可选择的“或”的关系。若仅仅处以罚款,而未没收违法所得,不仅在字面意义上遗漏了处罚的内容,而且由于未遵循“先填平,再处罚”的路径,违背了《反垄断法》如此规定的立法意旨。应当考虑修改相关部分。

在责任主体、责任种类方面,根据现行法律,责任主体未包括企业法人的决策者、主要实施者,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对相关决策者的震慑力不足。应当考虑规定双罚制,即经营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企业法人)和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均构成违法主体。因为虽然垄断行为从法律主体上由经营者即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企业实施,但是实际决策和实施的最终还是高管和直接责任人这些自然人。此外,对某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垄断行为,应当规定刑事责任,加大垄断的违法成本。

同时,从民事诉讼角度看,我建议在《反垄断法》中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反垄断法中的赔偿责任应属于惩罚机制而非补偿机制,因为垄断损害具有不确定性和延伸性,仅规定一般赔偿责任,无法有效保护受害人;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并非所有垄断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一般的赔偿责任无法增加垄断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起不到威慑作用;在反垄断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要求较高,根据目前的反垄断诉讼的已有判决,赔偿金额比较低,不少是不足以支付诉讼成本的,这不利于民事执行,当然也不利于实现反垄断的效果。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调动私人反垄断的积极性,培育和强化人们的竞争意识,缓解执法机关的压力,降低执法成本,更好地规制垄断行为。

此外,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论证和细化,比如纵向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宽大制度,再比如和解制度适用的法定情形。21世纪经济报道2014-9-17


【10】11年商标争夺 “QQ汽车”终归奇瑞

提起“QQ”,绝大多数人会想到腾讯科技的软件“QQ”,以及奇瑞的“QQ”汽车。腾讯公司的“QQ”在互联网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奇瑞的QQ汽车销量累计也达上百万辆,虽分属两个领域,但双方为了汽车领域的“QQ”商标已争夺了11年,并于近日落下帷幕,奇瑞笑到了最后。

北京市高院日前终审判决,判令腾讯撤销汽车等商品的“QQ”注册商标。

据了解,腾讯和奇瑞的QQ商标之争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2003年,正准备推出QQ汽车的奇瑞汽车,最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在第12类汽车等产品上注册“QQ”商标的申请,但由于腾讯在初审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奇瑞的申请程序被中止。此后,腾讯于2005年同样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QQ”商标,并于2008年顺利获准注册。

2009年,奇瑞以腾讯汽车类QQ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复制模仿驰名商标)、第二十八条 (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随后,商评委做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腾讯的汽车类QQ商标予以撤销。随后,不满该裁定的腾讯于20137月起,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商评委告上法庭。北京高院日前二审终审判决腾讯败诉,并维持商评委裁定。

虽然在日前的终审判决中,腾讯还是失去了在汽车领域的QQ商标,但其在其他领域对QQ商标的保护依然让人瞩目。目前仅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就达到2000个,在腾讯拥有的这些注册商标中,绝大多数为游戏产品,其中又以各种包含QQ字样或图案的商标最为亮眼,高达103个。从这些QQ商标的注册资料可看出腾讯对其发家产品的重视程度,几乎在所有分类中都对QQ商标进行了注册保护,其中包含食品、婚介产品等类别。每日经济新闻201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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