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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5024期 2015年2月4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5024期  2015年2月4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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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标题下方 ↑ 订阅国浩律师事务所微信平台目 录■财经政策与法规【01】备战“一带一路”国务院出台大通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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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备战“一带一路”国务院出台大通关建设改革时间表

【02】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意见发布放开财险公司自主定价

【03】上交所:上证50ETF期权限仓标准敲定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央行紧握降准降息阀门滴灌规模已超万亿元

【05】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几点思考

【06】投行布局中小企业赴台上市持股30%上限放宽“曙光乍现”

【07】2014股权融资:个股募资缩水再融资十倍于IPO

【08】布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中资券商海外扩张提速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最高法:微博与网聊记录等可视为民事案件证据

【10】网信办发布“昵称十条”规范互联网账号名称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备战“一带一路” 国务院出台大通关建设改革时间表

23日,国务院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给出落实“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重大举措的具体改革方案。并提出力争到2020年,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通关管理体制机制。

此外,《通知》提出,畅通国际物流大通道,助推“一带一路”等建设;建立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

对于此次改革的目标,《通知》提出,立足更加积极主动的对外开放战略,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完善口岸工作机制,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确保国门安全,力争到2020年,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通关管理体制机制。

为完成目标,落实改革任务,《通知》明确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步骤,分别制定了近期(2014-2015年)、中期 2016-2017年)及远期(2018-2020年)的目标。

其中,近期(2014-2015年)任务包括,在沿海各口岸建成“单一窗口”;在全面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等经济联系密切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2015年覆盖到全国等。

在完成中期 2016-2017年)修订完善口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改革任务后,远期(2018-2020年)将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大通关协作机制有效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同一部门内部统一监管标准、不同部门之间配合监管执法,互认监管结果,优化通关流程,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管理体制机制。

此次《通知》还重点部署了畅通国际物流大通道,助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通关机制。

《通知》也明确在水运、空运、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通过多方联网获取多式联运物流全程信息,实现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多双边合作,推进跨境共同监管设施的建设与共享,加强跨境监管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程序和手续的协调。并且,要积极落实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推动签订口岸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协议,完善国际执法互助,降低人员、商品、资金、信息跨境流动的时间和成本。每日经济新闻2015-2-4


【02】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意见发布 放开财险公司自主定价

昨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提出将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厘定自主权。根据改革方案,驾驶不同车型、以及驾驶人不同驾驶习惯将产生不同的风险,风险系数较高的将承担较高的车险保费。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改革在初期可能会造成市场竞争加剧、费率降低,带来改革的阵痛期,但长期可以促进市场的繁荣。在这一阵痛期中,在市场占主体地位的大型公司会凭借自身资本实力、销售费用的优势进一步获益。相关人士表示,车险费率化改革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准,或将在春节后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包括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个省市启动改革试点。

据了解,从结果来看,车险费改调整了基准保费计算方法,同时增加了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考虑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渠道和核保系数。《意见》围绕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的改革核心目标,一方面强调“放开前端”,逐步扩大财产险公司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坚持“管住后端”,强化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意见》赋予财产保险公司一定的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由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基准附加保费,合理确定自主费率调整系数及其调整标准。推动财产保险公司逐步提升经营管理效率,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将经营管理优势合理转化为价格和服务优势,促使商业车险费率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标的风险更好地匹配,提升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费率厘定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

据介绍,《意见》提出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建立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辅的条款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三是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广州日报2015-2-4


【03】上交所:上证50ETF期权限仓标准敲定

上交所昨日发布《关于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下称《通知》、《指引》),对期权上市初期投资者限仓额度作出具体规定。上交所同时提出,将实施循序渐进的持仓限额管理。分析人士认为,较早开户进入期权市场的投资者未来有望更快获得持仓限额提升。

《通知》规定,上证50ETF期权上市初期,单个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的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单个期权经营机构经纪业务的总持仓限额为500万张。

做市商持仓限额则根据做市资金规模不同而有所变化。安排做市资金10亿以上的做市商权利仓限额10万张,总持仓限额20万张,单日开仓限额50万张。

根据《通知》规定,每张期权合约对应10000份“50ETF”基金份额。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首批挂牌的期权合约到期月份为20153月、4月、6月和9月。

同时,《指引》对投资者出于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经纪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对单个合约品种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作出具体规定。投资者可以根据持有相反方向现货合约标的或权利仓的数量申请提高限额。不过,上交所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申请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对于这样的措施,投资者普遍表示限仓较严。对此,上交所方面表示,期权上市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让投资者尽快熟悉期权产品,避免投资者不理性交易行为影响期权产品功能的发挥。上交所希望能够以时间换空间,当投资者有足够的锻炼、知晓产品功能后,市场自然活跃。

据了解,在海外市场,期权问世之初其成交量也较为平淡。例如,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1973426日上市首日,16只股票期权合计成交量只有911张,当年成交不过110万张。

同时,上交所提出实施循序渐进的持仓限额管理,即对所有初次进入期权市场的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均实行严格的限仓制度。待投资者交易一段时间、充分了解期权特性后,再逐步放开持仓额度限制。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这样举例解释“循序渐进”:“若期权上线一段时间后,交易所提升原有投资者的总持仓额度。但即使原有投资者总持仓额度从50张提高到1000张,新开户或交易未满三个月投资者的持仓额度将仍为50张。”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这样的持仓额度管理制度下,若符合开户资格的投资者确有参与期权市场的意愿,应尽早开户累积交易经验,以便未来持仓额度逐渐提高后能够跟上市场主流脚步。上海证券报2015-2-4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央行紧握降准降息阀门 滴灌规模已超万亿元

澳洲央行周二宣布下调隔夜拆款利率25个基点至2.25%。此前,已有包括欧洲央行、丹麦、瑞士、加拿大、俄罗斯及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相继调降利率。随着降息国家和地区的增加,中国是否也该采取类似举措的呼声逐渐高涨起来。那么,中国有必要跟风这个所谓的降息潮吗?

预测中国央行今年将进一步降准、降息的机构不在少数,这里仅以具有相当代表性的澳新银行的观点作为例证。

澳新银行称,CPI的快速去通胀化和PPI通缩的加剧将对中国的货币政策产生较大影响。若国际油价持续下跌,今年CPI涨幅可能低至1.5%以下,货币政策需要进一步放松。预计2015年中国需要降准三次,每次降准50个基点,或者推出类似的政策。此外,央行今年还可能降低存款利率50个基点。

预测央行在短期内不会采取重大措施的机构同样不在少数,比如瑞银。

瑞银最新发布的报告认为,过去一个月央行超额续作了中期借贷便利(MLF)并重启了公开市场逆回购,但同时谨慎调节利率和投放量、更没有如市场此前期待的那样降准,大体上维持了中性的流动性基调。

该机构认为,央行将会进一步加强流动性支持力度,包括在跨境资本持续大规模外流时降准。然而,在没有切实证据表明经济明显恶化之前,宏观政策难有大动作。瑞银在报告中判断,3月份宏观数据才是对实体经济真实运行状况最好的衡量,有可能会决定未来两个季度的政策走向。

能够决定降准、降息政策何时出炉的决定性因素非实体经济莫属。因为今年1月份实体经济数据走势不太具有指示性(其实历年都是如此),再加上2月份会受到春节因素的干扰,能够真实反映今年经济运行状况的数据要从3月份开始。仅仅看到1月份部分数据就对全年的货币政策走势做出预测,这显然不是理智的判断。

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今年货币政策定的调子是“要更加注重松紧适度”。这就表明,今年货币政策的微调预调要更加注重以实体经济的感受作为调控阀门。假如实体经济出现局部运行不畅的迹象,这个阀门就会部分打开,诸如局部“降雨”(定向投放流动性)、定向降准或降息的举措就会择机使用;但如果实体经济出现系统性的运行不畅的现象,这个阀门就会全部打开,大水漫灌式的调控措施就将随之而来。

困扰中国实体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在应对这一问题上,央行已经启动汇率工具进行接招拆招。

尤其是今年年初以来,诸如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几近跌停、跌至逾两年新低、中间价创两个月低位,这样的词汇在网络和报纸上飞舞着。

近来,在国内对经济增速的担忧及美元强劲走势的主导下,人民币自2014年年底以来一直承受明显贬值压力,过去人民币单边升值的趋势已经出现逆转迹象,双向且幅度不小的区间内波动将成为人民币汇率的新常态。这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如此才能有效化解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给国内带来的负面影响,发挥汇率在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

尽管如此,但从人民币国际化的角度进行考虑,人民币大幅或长期贬值的概率不会很大。目前人民币汇率波动,更多是因为欧洲央行万亿欧元量化宽松后美元指数强势重估所致。央行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调整幅度增加,更多传达的是一种市场化预期引导意图,并不代表短期内汇率政策的转向。但在汇率方面的微调,使得货币政策必须符合国内外基本面和市场动态,这对央行的调控艺术是一个严峻考验。

对冲外部不利因素,央行已经出手;化解内部经济矛盾,央行已经将调控的阀门紧紧握在手里,并且开始松动。从去年12月份至今,央行通过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逆回购已经向市场“滴灌”了超过1万亿元的流动性。证券日报2015-2-4


【05】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几点思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军扩在131日举行的“第十三届中国企业发展高层论坛”上就关于深化国企改革做了专题演讲。

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是2003年形成的。这个体制的建立对于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国有资产多头管理而又无人负责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没有形成与国有资本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的体制机制。国有资本是全民财富,理应服务于全民利益和国家战略目标。但过去的体制却缺乏这方面的机制设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有资本管理上简单强调做大做强,自我循环,而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则相对不足。二是对企业实行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且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导致企业活力不足,难以适应国内外市场形势快速变化对企业快速决策的需求。比如,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的一项研究,截止到2012年,国资委共颁布各类规章文件287件,通过对其中255件进行梳理和归纳,发现这些规章文件与履行股东职责相关的仅占31%,而其余的近70%,都是与落实政府公共政策、党群工作或企业内部事项相关的。

要解决以上两个问题,一个可供考虑的思路,是加强国资政策制定的客观独立性。比如,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由国务院领导挂帅的、由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的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出资政策,包括国有资本布局调整和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等,而国资委则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这样做的好处,一是有利于从国民经济全局的、更加宏观的角度考虑国有资产的功能定位、布局调整、投资方向和收益分配;二是有利于增强国有资本政策的权威性,从而有利于切实得到贯彻落实;三是有利于破除部门自我改革的困境,帮助国资部门剥离不合理的管理职能,推动国资管理部门改革监管方式。比如,以前国资委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党群工作职能、企业内部具体事项审批职能等,都需要逐步加以清理和剥离。

国有资本能否有效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既取决于其投向的领域是否正确,也取决于其投入的方式是否恰当。关于今后国有资本需要重点投向的领域,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说得很明确,那就是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五大领域。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国有资本应当以何种方式来重点投向这五大领域呢?

过去,国有资本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投资兴办企业,并直接经营管理。这种方式在发展的初期可能是必要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弊端和局限性越来越显示出来。今后,除极少数涉及国防安全等特殊领域需要国有资本以直接投资设厂、直接经营管理的方式发挥作用以外,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完全竞争领域和带有部分公益性、政策性功能的领域,都用不着国家直接投资设厂,而是通过资本投入运作,就可以更好地实现国有资本的功能作用。比如,如果需要国有资本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既可以以政府资助研发的方式进行鼓励性、引导性投入,也可以以购买私人企业服务的方式进行支持。如果是社会保障资金,需要保值增值,那么更不用自己投资设厂,而是看哪个领域效益高、发展前景好,就可以直接对这些领域的企业进行投资参股。

然而,现实当中,国有资本并非以现金形式存在,并非想投哪儿就能马上投到哪儿,而是以各种类型的企业的资产或股权的形式存在,其中,少部分是所谓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而大部分是完全处于竞争领域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促进国有资本布局的动态优化和调整,就需要搭建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的平台,即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关于如何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设立之后如何运营,目前都存在较大分歧。比较好的做法,还是通过试点找出适合当前管理体制和市场环境的合理模式。试点当中应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投资运营公司对实业企业的持股方式。分散持股有利于防范对实业企业的行政干预,但增加了实业企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风险;集中持股有利于落实实业企业的出资人责任和发挥投资运营公司的专业化优势,但增加了不当干预的风险。二是投资运营公司的治理机制。投资运营公司应该成为市场化的资本运营主体,既要防止政府干预过多导致企业失去活力,又要防止出资人职责不落实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风险。三是资产重组与企业改革。应当结合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立,在取消壳公司、处理存续资产、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探索和积累经验。

从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来看,国有企业难以建立真正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其最重要的一个根源,就是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大量的经验证明,即使不能实现国有资本与其他社会资本的混合所有制的多元化持股,只要能够实现多元国有股东持股,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对改善公司治理发挥积极作用。因此,下一步改革,应当把推动股权的多元化作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重点是要推进集团母公司的改革。目前中央和地方层面都还有不少集团母公司仍未完成公司制改革,例如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112家中央企业中就有75家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尽快完成集团母公司的公司制改革应成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改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有些具备条件的集团母公司可以直接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些集团母公司可以改造成为股权多元化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有些“壳公司”性质的集团母公司可以注销等等。

在积极调整和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基础上,要根据国有资本不同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企业的国有股权比例。对需要国有资本发挥政策性功能的领域,如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大民生、战略性产业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资本可以保持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其他控制形式;其他领域,主要是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要积极引入社会投资机构,根据市场竞争和发展情况,实行国有股权不同的持股比例,并按照市场规则有序进退、合理流动,提升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

对高层管理者的任命、考核、激励制度是全部管理制度的核心。按照改革后的国资管理体制,两类公司之下,基本上是按照《公司法》运行,实行完全的市场化的用人管理制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个别的特殊类公司,可能比较合理的方式是实行双轨制的选人用人和管理机制。

所谓双轨制,就是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少数政府直接管理的特殊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由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选聘与任命;而对两类公司的经理层,以及其他层级的管理者,实行市场化选聘与管理机制,即董事会选聘总经理,总经理提名其他高管并由董事会批准。

与双轨制的选人用人制度相适应,应当按照“选用方式与身份、待遇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双轨制的薪酬与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政府任命方式产生的两类公司和少数政府直管企业的董事、董事长应当按照公务员管理,保有公务员身份,确定一定的行政级别,参照相应职级的公务员制定薪酬和福利标准,并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和工作难度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同时要严格规定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保障消费公开透明。而通过市场方式选聘的职业董事和职业经理人身份的国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人则实行市场化管理,由董事会参照市场水平确定薪酬方案和待遇体系。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大部分经过改制的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基本上都已经得到解决。但调查发现,当前,在部分未充分改制的国有企业当中,历史遗留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在少数已完成改制甚至已上市的国有企业,也同样存在着历史遗留问题“尾大不掉”甚至卷土重来的问题。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很多国有企业仍承担着离退休人员的社会管理职责及社会统筹外的费用,承担着职工住宅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服务等“三供一业”的设施维护改造等费用;二是部分国有企业仍存在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医疗、教育、消防、市政、社区等未能完全移交给地方;三是很多老国企冗员问题严重,尤其是资源矿产类国有企业,随着近几年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人员富余已成为这些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障碍。

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解决,企业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发展混合所有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中也会面临很大困难。在新一轮改革当中,要认真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类型、数量和严重程度,并根据不同的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多种解决途径。一是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大财政投入,将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企业医疗教育机构等的社会化管理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解决企业和就业者的后顾之忧。二是要结合企业所在地区劳动用工市场化程度和社区管理的社会化程度,采取剥离改制、转移就业或划转存续公司托管等多种方式解决富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问题。三是要总结过去各地、各企业在处理不良资产问题上的实践经验,做好顶层设计,制定预案,建立机制,切实防范局部问题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在结构、质量、功能上有很大差异,地方之间的差异也不小。过去十年,各个地方在国资管理体制和国企改革方面都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地方特色。下一步推进地方国资国企改革也不宜搞“一刀切”的改革模式,当然地方也不能坐等中央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地方国资国企改革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国有资本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坚持以管资本为主提升企业活力;三是坚持多种所有制资本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建议在坚持这些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国资管理新模式,尽早释放改革红利。

另外,当前情况下各地要高度重视投融资平台改革。在不少地方,投融资平台占地方国资的比重较高,财务风险积累较多。2014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即43号文),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再通过平台进行举债,这是地方投融资平台面临的一个新情况。地方融资平台借新还旧的成本增加,企业风险凸显。要坚决防范地方债务风险集中爆发,必须尽快探索地方投融资平台改革路径。一种比较现实的改革方向,是将地方投融资平台改造为普通企业,通过重塑政企关系,实现政企分离和政资分离,将平台企业从政府的附属机构转变为独立市场主体。中国经济时报2015-2-4


【06】投行布局中小企业赴台上市 持股30%上限放宽“曙光乍现”

最近一段时间,台湾元大宝来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郭鸿鼎频频到上海等内地城市约见多位大陆中小企业负责人,协商赴台上市的准备工作。

但他知道,要吸引大陆中小企业赴台上市,还需要系列的政策突破。

台湾地区资本市场要求,赴台上市的企业中,大陆企业股东持股比例需控制在30%以内,超过这个比例的需得到特别核准,这导致不少大陆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知情人士透露,随着两岸相关部门在资本市场的合作日益频繁,台湾地区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正研究对大陆企业赴台上市的持股比例限制有所松动,将原先的30%持股上限,或放宽至不超过50%

“对于市值低于10亿美元的中小企业而言,赴台上市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郭鸿鼎表示,相比香港等资本市场要求企业IPO需发行25%股权,台湾证券交易所只要求发行10%股权,无形间降低中小企业售股募资压力。此外,台湾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也略高于H股与A股。赴台上市的公司还能以2%融资成本获取境外贷款,上市后再融资的准入门槛也相当便利,都给中小企业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募资环境。

由于上述政策,大陆企业冲刺台湾资本市场这些年相对集中出现。相关公开的数据显示,2008年后,约有69家非台湾地区企业赴台上市,其中3/4为大陆企业。

“考虑到台资企业的比重较高,台湾证券交易监管部门也希望能适时吸引更多大陆企业赴台上市。”郭鸿鼎表示。

为了吸引大陆企业赴台上市,过去6年台湾证券交易监管部门先后多次调整企业上市规则,其中包括取消非本土企业募资用途的限制等。

但台湾资本市场对上市企业中大陆企业股东的持股比例依旧有要求,即不超过30%,超过这个比例的需得到特别核准。

不少大陆中小企业对此也有自己的顾虑,因为若自己在赴台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30%,就很容易丢失公司控股权。

为此,不少投资银行尝试各种办法绕过这项持股限制规定。目前比较流行的,一是先让大陆企业在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壳公司,再通过财务控制协议让大陆企业将经营利润汇往壳公司,最终将壳公司作为赴台上市的企业主体。二是直接找某些台湾企业代持一部分上市公司股权,确保大陆企业在上市公司的绝对话语权;三是先让大陆企业赴台上市,再通过定向增发,让大陆企业在境外的关联公司认购大部分定增股票,确保实际控制权不受影响。

“无论是采取哪种变通办法,都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这位台湾证券业人士透露。受制于30%持股上限规定,目前不少大陆企业更愿意把台湾资本市场看成A股上市的铺垫。比如,拿出一部分业务赴台上市融资,以此盘活企业资金流,作为等待A股上市的经营开支。

他透露,目前真正在台湾资本市场实现整体上市的大陆企业屈指可数。但随着两岸相关部门在资本市场的合作日益频繁,这种局面可能将有所扭转。

知情人士透露,台湾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正在酝酿新的措施,对大陆企业赴台上市的持股比例限制政策松动,将原先的30%持股上限,或放宽至不超过50%

“我们有些大陆中小企业客户也愿等到这项政策明朗化,就启动赴台上市工作。”上述台湾证券业人士透露。但去年底,境内相关部门着手规范各地税收优惠政策,“意外”改变了它们赴台上市的进程。

去年底,国务院相关部门下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称“62号文”),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则坚决予以取消。

“地方政府此前与企业签订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如何执行,还得等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操作意见。”一位地方政府商务委部门人士透露。在他看来,一旦很多地方性企业税收优惠与财经奖励措施被取消,无形间对企业海外上市带来新的不确定性。

比如当地政府承诺辖区内海外上市的公司将得到200万元财政奖励,但根据62号文政策意见可能难以执行,由此企业不得不重新修改海外上市申请资料,扣除200万元财政奖励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经营利润。

一位协助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投行人士直言,目前62号文的确已经影响到不少境内企业海外上市进程,他遇到一个案例,某内地企业通过地方性各类税收优惠所得到的政府补贴款,竟占到当年利润的约10%。一旦这部分利润忽然“消失”,不少海外机构投资者担心投资风险,导致这家企业可能暂缓海外上市。

为此他多次跑到当地政府部门咨询解决方案,被告知,目前地方性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可能无法继续操作。若要维系现有的财政补贴奖励额度,得从产业扶持政策作为切入口。这意味着,企业的某些项目可能需要“包装”,以满足国家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而获得财政补贴奖励资金。

“但这是一把双刃剑,一旦企业项目被过度包装,容易在境外资本市场被视为财务造假,产生新的隐患。”他直言。

上述台湾证券业人士也表示,基于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执行悬而未决,目前某些大陆中小企业也推迟了赴台上市进程。毕竟,台湾资本市场特别看重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与财务报表规范操作,一旦发现企业财务存在瑕疵,往往会面临巨额的诉讼纠纷。21世纪经济报道2015-2-4


【07】2014股权融资:个股募资缩水 再融资十倍于IPO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在完成IPO后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权再融资、债权再融资、银行贷款等。

据统计,股权再融资已经成为A股上市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从201411日至今年22日,A股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可转债发行等股权再融资的总额高达7906.71亿元,是同期IPO融资规模790.91亿元的十倍左右。

“这还是在IPO开闸后的数据,IPO暂停期间的再融资更加疯狂。”华泰联合证券一位熟悉增发业务的人士感慨,股权再融资对市场的冲击已经大于IPO带来的影响。

201411日至今,A股共有147家进行了IPO融资,融资总额790.91亿元。其中有55家公司登陆上交所主板,融资381.2亿元;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的募资规模次之,分别是217.25亿元、192.46亿元。

这是IPO募资规模的首次反弹。统计数据显示,IPO募资规模自2010年以来逐年下降,2013年更是完全暂停。经过证监会史上最严的财务核查及相关规则修改后,去年1月才得以重新开闸,但规模仍不及过去几年。

与前几年相比,个股的募集金额也出现了大幅下滑。2014年,在中小板登陆的国信证券是募资规模最大的,达69.96亿元。而此前的2011年,募资排名第一的中国电建,募资高达135亿元。

总体来说,尽管去年IPO开闸至今获得790.91亿元的融资,但与股权再融资相比仍是相形见绌,是后者的十分之一。上述统计区间内,仅定向增发一项的融资规模就高达7336.81亿元,这还不包括公开增发、配股、可转债发行等其他股权再融资方式。

在这个包括515家上市公司的“定增大家族”中,京东方A募资457.13亿元,位居榜首。此外,在上述515家公司中,大股东参与认购的有158家,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增发热”。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选择经历了由"配股热""增发热"的转变过程。”前述负责增发业务的人士称,在1998年以前,配股是唯一的股权再融资方式,直到2001年推出增发政策,这股“增发”热潮才得以兴起。

如今再检视201411日至今的配股情况,可发现仅有15家公司进行配股融资,募资总额145.26亿元,不足定向增发的一个零头。其中募资规模最大的特变电工也只募集了36.59亿元。

而选择公开增发的公司更是只有一家。上述统计区间内,仅有沧州大化选择公开增发,募资3.65亿元,其中大股东认购16.46%

据了解,定向增发相对于配股、公开增发,其融资“门槛”更低,而且可以引入机构投资者,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从而降低代理成本。所以,A股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选择定向增发,而不是配股、公开增发。

除了这三种股权再融资方式外,兼具股性、债性的可转债发行也是一种重要方式,而且成为增发融资外最受欢迎的方式。共有15家公司在上述区间内选择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420.99亿元。21世纪经济报道2015-2-4


【08】布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中资券商海外扩张提速

伴随内地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进程的陆续展开,中资券商海外扩张步伐明显加速。

近日,中信证券和光大证券接连公告了收购香港上市金融同业的消息,分析人士指出,在沪港通渐入佳境,深港通加速筹备的背景下,中资券商加快开拓香港及海外市场成为大势所趋,除了加快赴香港及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外,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券商选择并购作为迅速搭建海外业务平台的主要途径。

21日,光大证券宣布,已与香港上市公司新鸿基有限公司正式签约,以40.95亿港币收购后者旗下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的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光大证券此次收购的并非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而是上市公司旗下的证券业务。新鸿基金融集团是香港本地最大的证券经纪商之一,隶属于上市公司新鸿基有限公司,证券业务条线齐全,其主营包括经纪业务、保证金融资业务和财务管理三大类。

光大证券方面表示,此次收购完成后,光大证券将一跃成为香港市场乃至周边市场极具影响力的金融服务机构。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现有的业务条线将与光大证券香港子公司达成强力互补,有效填充光大证券香港子公司相对较弱的财富管理和机构销售业务。

事实上,除光大证券外,内地其他有实力的券商海外扩张步伐也在明显加速。

就在上周六,中信证券宣布拟收购知名外汇经纪商、港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昆仑国际60%股权,进军国际外汇经纪业务。这并非中信证券第一次在海外出手并购金融同业,该公司还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从东方汇理手中,陆续收购了里昂证券的全部股权,将网点从内地和香港,铺到美国、英国、日本、澳洲、新加坡、印度等全球各地。

海通证券近几年也是动作频频。去年125日,海通证券斥资3.79亿欧元收购总部位于欧洲的投资银行葡萄牙圣灵投资银行,后者业务广布全球4大洲14个国家,总部位于葡萄牙里斯本,在西班牙马德里、英国伦敦等均有分支机构;在巴西、墨西哥、印度、波兰、非洲等新兴市场也有布局。此前,海通证券在2009年,收购了香港老牌上市券商大福证券;2013年,海通证券又以7.15亿美元收购恒信金融集团,进入金融租赁行业。

此外,国金证券拟收购香港粤海证券公司99.99%股权和粤海融资公司99.99%股权去年1221日获香港证监会的批复;西南证券在去年也成功入主港交所上市公司敦沛金融。通过收购香港同业,中资券商得以迅速进入香港市场,启动海外业务。

与此同时,一些中资券商也在通过自己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方式,搭建海外业务平台。其中,中原证券设立香港子公司的申请去年12月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复,据悉将于今年6月份正式开业。

有香港市场人士指出,近年来内地与香港积极推动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沪港通已于去年推出并平稳运行了数月,深港通也已经在筹备中,根据港交所透露的信息,未来股指期货、定息与货币产品、商品等均有可能被纳入沪港通所开创出的“共同市场”,香港未来将成为海外投资者投资内地的重要窗口,尽快搭建更加完善的香港业务平台、扩大海外客户基础,是中资券商抢占未来发展先机的不二选择。上海证券报2015-2-4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最高法:微博与网聊记录等可视为民事案件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2012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明确该法于201311日正式实施。

在法律施行两年之后,2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这部共计23章、552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4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外,这则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据悉,这部司法解释将自24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新闻网2015-2-4


【10】网信办发布“昵称十条” 规范互联网账号名称

网信办24日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进行规范,明确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九不准”。规定共十条,自31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网络存在十大乱象。有的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有的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有的冒用他人身份;有的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有的假冒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虚假信息;有的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有的在简介中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等违法信息;有的违背社会公德,宣扬低俗文化;有的公然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有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广大网民深恶痛绝,整治账号乱象迫在眉睫。

该负责人还表示,《规定》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

该负责人强调,互联网企业应当落实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对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账号,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同时,企业还应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处置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金融界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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