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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信托业保障基金即将启动认缴
【02】上交所债券市场引入货币经纪公司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3】尚福林:银行业要积极转变盈利模式 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04】中国国有企业跨境投融资将放开限制
【05】国资委告别“管资产”摸索“管资本”
【06】加快资本市场改革为经济“双引擎”注入新动力
【07】沪市风险警示板新规落地 “双50”成主要限制线
【08】保险行业首个“以房养老”产品或很快亮相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国家工商总局:已拆封不得作为网购拒退货理由
【10】高通处罚书详解:中国首破其计费模式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信托业保障基金即将启动认缴
酝酿多时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缴存细则浮出水面。
据了解,银监会《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已拟定完毕,即将下发各信托公司。
作为信托行业至关重要的风险化解机制,信托业保障基金被定义为“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相比此前《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对框架化和笼统性的规定,此次《通知》对于保障基金的认购时间、筹集、收益分配和结算细则都做出了详细、明确的安排。这也意味着,备受关注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制度进入实质性操作环节。
整体来看,此番出台的细则,在保障基金的筹集规则方面,与此前方案大致趋同。几种筹集方式在认缴比例上都没有调整,其重点在对于缴存的时间安排及此前难以明晰的部分执行问题予以了明确。
具体而言,对于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认购的部分,认购时限明确为2015年4月1日,要求各公司应于此前按年初报送银监会的2014年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专用账户。以后每个年度,以各信托公司上年度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多退少补。
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部分,同样以4月1日为“分界点”,此日期起新设立的部分,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财产信托按实际报酬的5%认购,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专用账户。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专门对于特殊项目认购保障基金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分期放款的融资性资金信托,由融资人或用款人按照实际使用金额认购;结构化资金信托产品中包含部分财产信托的,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TOT信托产品按最底层终端信托的性质各自进行认购,上层信托不进行重复认购;家族信托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按财产信托的标准认购;企业年金按财产信托的标准认购。
此外,因保障基金认缴与信托公司净资产直接相关,与风险资金计算相关的细节问题此番也被考虑: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和新设立财产信托报酬对应认购的保障基金,以及信托公司代垫资金,均不作为净资本的扣除项,计算风险资本时风险系数为0。21世纪经济报道2015-3-3
【02】上交所债券市场引入货币经纪公司
3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上交所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委托货币经纪公司为其债券交易提供居间服务的有关事项。市场认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可通过货币经纪公司促成交易,对提高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具有积极作用。
据介绍,货币经纪公司是在金融市场上为金融产品交易提供信息、促进交易达成的专业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信息和交易中介。国际成熟市场上,货币经纪公司作为金融工具交易的媒介,业务涉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等领域的主要产品,在金融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我国自2005年开始引入了货币经纪公司,目前银监会共批准设立了上海国际、上海国利、平安利顺、中诚宝捷思和天津信唐等5家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境内外的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衍生产品的经纪业务。
根据有关规定,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属于金融中介服务,与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证券经纪业务有所不同,主要业务模式是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作为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并促进达成交易,按照约定费率向委托方收取服务佣金,其本身并不从事自营业务或者代理客户参与交易或结算业务。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债券市场引入货币经纪公司是国际债券市场通行做法和普遍规律,与做市商制度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上交所债券市场引入货币经纪公司,是顺应市场需求,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建设多层次债券市场的客观需要。债券市场因不同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和流动性不同,需要多元化的交易达成方式。货币经纪公司通过主动向投资者搜集和发布交易需求信息,可使投资者更充分地了解市场供需状况,有利于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价格发现,提高交易效率。对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品种,比如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协议回购等,市场参与者可以自主选择通过货币经纪公司促成交易。
根据《通知》规定,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服务促成交易,债券品种包括在上交所上市或挂牌的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债券衍生产品以及其他相关品种;投资者通过货币经纪公司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当由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成交。上海证券报2015-3-3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3】尚福林:银行业要积极转变盈利模式 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在《中国银行业》杂志发表署名文章称,要充分认识贷款增速回稳的趋势,加快调整发展战略;充分认识存贷利差收窄的趋势,积极转变盈利模式;充分认识不良贷款反弹的趋势,切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尚福林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银行业资产和利润持续多年的高速增长也将调整为中高速增长。种种迹象表明,以往银行业发展“水涨船高”的便利条件已经不再具备,增长速度回稳将成为银行业的一种长期趋势。
据银监会数据,2014年银行业贷款增速已降至13.5%,比前5年平均增速下降了6.5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净利润同比增长9.7%,比前5年平均下降了一半多。
尚福林要求,银行业必须全神应对,主动作为,要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首要战略选择,提高信贷资金配置效率。具体可以从三方面研究应对举措,一是由“讲增速”向“讲转速”转变,二是由“讲数量”向“讲质量”转变,三是由“讲占比”向“讲战略”转变。
就利率市场化而言,据了解,美国、日本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利率市场化的初期都出现了存贷款利差收窄的现象,部分银行因无法承受急剧升高的存款成本,将贷款大量投向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
尚福林认为,可以预见,随着利率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利差将进一步收窄,利息收入占比将进一步下降,那种做大规模吃利差的传统盈利模式已经难以为继了,必须转变盈利模式。总的来看,银行业可以考虑从管理、风控、定价、服务四个方面着力,直面利差收窄带来的挑战。
据银监会数据,2014年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利息净收入占营业净收入比例为48%,比3年前下降了7.3个百分点。
金融资产质量是实体经济运行的风向标。近年来实体经济积累的一些压力已经越来越多反映到银行信贷质量上,典型表现就是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持续“双升”。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4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8426亿元,已连续12个季度上升;不良贷款率为1.25%,较年初上升0.22个百分点。要
尚福林表示,从银行业来看,既不能幻想不良不暴露,也不能指望通过隐瞒不良、稀释不良、剥离不良等手段来减轻压力,要立足自身、因时施策,在发展中控制不良,在盘活中降低不良,在处置中消化不良。一是要及时核销不良。二是要积极盘活不良。三是要争取重组不良。四是要探索转化不良。
另外,从国际看,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银行监管界实施了大量改革,在资本、杠杆率、流动性等领域出台了更严格的监管标准,宽管制、严监管已经成为全球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共识。
从国内看,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法治建设的积极推进,更加强调依法监管从严、有效监管从严、监管标准从严、监管执法从严将成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取向。
尚福林还强调,可以预见,在“宽管制、严监管”的大趋势下,监管套利的空间将逐步压缩,依法经营的边界将更加清晰,监管问责的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违规成本将不断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再寄希望于通过“踩红线”、“打擦边球”、“走模糊地带”等方式经营获利,而是要切实规范经营,促进良性发展。第一财经日报2015-3-3
【04】中国国有企业跨境投融资将放开限制
据外媒3月3日消息,中国央行货币政策司二司副司长郭建伟周一透露,央行与有关部门就金融机构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制定相关政策,目前已报送国务院,预计将于近期出台。
据外媒报道,该政策旨在拓宽中国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简化中国企业海外投融资手续的审批流程。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有望实行备案制,并实行余额管理,这将大大缩短海外发债的前期准备时间,帮助发行人把握有利发行时点。
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国外贷款处处长李俊元周一同时表示,今年发改委将从7大功能工程和6大消费工程着手,重点支持国内企业境外低成本融资。
“7大功能工程主要涉及电网、矿产、环境、养老等领域;6大消费工程是指信息、绿色、住房、旅游、教育文化以及适应中国老龄化项目。发改委将重点发力上述领域,加大企业境外融资力度。同时,今年发改委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境外募集资金回流问题。”李俊元说。
据了解,中国企业海外发债所募集的资金大部分直接在海外使用,而由于目前资金回流手续繁琐、要求严格,使得发行主体回流资金的积极性不高。因此,不少业内人士建议,应完善境外人民币资金以直接投资、债券投资等方式回流的相关制度,使得资金流向国家鼓励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国证券网2015-3-3
【05】国资委告别“管资产”摸索“管资本”
2月26日,央视报道称,来自国资委的消息,国资国企改革方案已经上报中央,有望在两会后出台,最终有望以“1+N”的形式出台,即“1个指导意见+多个配套方案”。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务院国资委,正处在机构改革前夕,虽然具体方案尚不明,但作为顶层设计的一部分,国资委的角色,“从管资产到管资本”转变的方向已确定无疑。
早在去年初,国资委便印发了《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一个月前,国资委首位总会计师亮相,由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沈莹担任,这被评论视为国资委进一步将工作重心转向关注资本保值增值的标志。
国务院国资委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回归股东身份,将是国资委未来的主要角色”。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张毅2014年底表态,国资委2015年将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将企业授权一批、下放一批、收缩一批、移交一批,把该企业行使的权力都放给企业,把不该企业负担的包袱都卸下来。”
这也多次被张毅称为国资委的“简政放权”和“自我革命”。
长久以来,国资委多受中央企业抱怨,认为“管得太多太细”,据了解,去年开始酝酿的简政放权政策中,国资委下放或取消的一批审批权,内容涉及董事会选聘、薪酬管理、国企股权激励审核备案权限下放等多个方面。
国企改革专家、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将本轮国资国企改革中,涉及到的机制问题归纳为三个层面,一是对国资委的定位,二是财政、发改、工信等重要部委和国资委之间的关系,三是政企如何分开。
据了解,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等9个专业经济部门一并撤销或降格为行业协会,由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虽然结束了“九龙治水”,但政企不分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国资委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曾指出,国资委对中央国企的监管没有实质性内容,长期被一些非主责的细节内容所束缚,真正对国企资源浪费、领导班子腐败等关键问题,却几近失声。
反腐之势下,强化国资委监事会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职能,成为国资委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公开报道,1月12日,张毅主持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全体会议时审议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同时,国资委近期正加大力度修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试图从赋予监事会更多权责,发挥其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作用,以及整合监事会、巡视组、审计、纪检等外部监督力量。
在对国企强化外部监督的同时,国资委最终将简政放权,回归股东身份。
国有资产的重组也将更多通过市场进行,而非行政力量。1月8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第二批9家获批开展央企资产转让产权交易的机构名单。此前,国资委于2014年5月公布了北京产权交易所等第一批18家产权交易机构。
配套政策也在跟上。国资委主任张毅在近期主持的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全体会议上,研究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内部人控制意见》。此前已有专家表示,该方案可能先于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出台。
国资国企改革中另一广受关注的内容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建设。
去年7月,国资委宣布国企“四项改革”首批试点企业,其中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粮集团成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两大试点。据悉,试点将从今年启动,于2017年进行总结评估。财政部企业司曾公开表示,2016-2020年将分批完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
市场因此将国资委和中央汇金公司作比。同样国有独资的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的出资人权益,控股、参股了6家商业银行、4家证券公司、2家保险公司及4家其他机构。而其本身,不开展任何其他商业性经营活动,也不干预其控股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
李锦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指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设立的问题,对实现政企分开来说很重要。不过具体如何设立,在这一点上仍有不同意见。
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国资委前副主任邵宁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应依托优势的大企业自然形成,而非人为搭建。《国家财经周刊》曾援引财政部人士的观点,认为国资委应该构建新的资本运营公司,把国有资本存量装进来,否则,国资委已经与现有国企、现有项目“难分难舍”,很难完全割裂开来做独立投资人,会让资本公司最终成为拿着国有资本不干实事的“吃饭机构”。时代周报2015-3-3
【06】加快资本市场改革为经济“双引擎”注入新动力
又是一年春来到,改革音符将奏响咏叹调。中国证券报认为,面对充满不确定性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着力推进结构化改革,锻造经济发展“双引擎”,助力“双中高”这一宏观调控逻辑将在今年深度演绎,以注册制改革、新三板发展、开放合作深化等为代表的资本市场改革将为经济发展“双引擎”加油助力。
今年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可能超过去年。全球经济复苏再现乏力,美欧日主要经济体走势分化,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剧烈。国内经济通缩魅影显现,产能过剩与高库存压力较大,企业债务“悬河”高筑。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追求提质增效的“双中高”,即经济增长由高速转为中高速,经济发展由中低端水平迈向中高端水平。要减缓结构调整阵痛,实现经济减速不失速,结构优化不异化,决策层将直面平衡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三者关系的巨大挑战。
结构化改革将是今年及未来一段时间中国经济的主题词。一方面,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技术、人力、土地、资本等各类生产要素改革,释放制度红利,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另一方面,更好发挥“有形之手”的引导作用,扩大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改造传统引擎。资本市场改革自然是结构化改革大局中的重要一环,将从直接融资渠道、规模放大,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长期资金价值投资引导等多方面为实体经济输血,给双引擎加油。
今年将是资本市场重大制度变革年,注册制改革可为经济发展“双引擎”打造资金动脉。证监会明确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2015年资本市场改革的头等大事。这意味着股票发行核准制有可能在今年走到尽头。作为经济晴雨表、助推器,资本市场一向对新兴经济业态、新兴产业发展、新兴商业模式青睐有加,这类企业有望在注册制呵护下蓬勃发展,推动实体经济结构调整。注册制改革将极大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放大直接融资规模,大大缓解目前实体经济发展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这一瓶颈问题,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为经济发展双引擎提供强劲的资金血液供给。
今年将是新三板市场发展年,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为经济发展新引擎夯实后盾。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新三板市场是服务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分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转板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企业挂牌量将继续扩大,交易活跃性将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新引擎的重要载体就是量大面广、吸纳就业多、创新活力强的中小微企业,对整个经济体系而言具有相当大的系统重要性。以新三板为代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及创投、风投各类投资机构的发展可解决其系统重要性与个体弱势地位的矛盾,为经济发展新引擎更有活力地运转保驾护航。
今年还将是对外开放深化年,市场规则、投资理念成熟可为经济发展双引擎注入新动力。优化沪港通、推出深港通将是今年资本市场开放合作的一大亮点;QFII和RQFII制度将进一步完善,机构数量以及获批额度增多可期;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便利性也将得到提升。在自身改革深化的背景下,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规则的完善、投资理念的强化,也丰富了资金来源、投资结构,可为经济发展双引擎提供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双重支持。
可以预期,中国经济将主动适应新常态,资本市场的多项改革创新之举也将使其成为服务、引领中国经济新常态的重要推手,成为创业创新的广阔平台。中国证券报2015-3-3
【07】沪市风险警示板新规落地 “双50”成主要限制线
由于退市整理期个股的涨跌幅限制、未来风险等都不同于一般的风险警示类个股,对于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给予更多监管关注实属必要。
须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方可买入沪市风险警示股票(*ST、ST和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其中要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还应达到“股龄2年以上,账户资产50万以上”门槛——随着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近日不少股民都收到了开户券商的通知。此外,相比此前施行的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管理办法》更明确提出,投资者若跨越单日买入风险警示股票不得超过50万股的“红线”,将被上交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记得几年前签过风险揭示书,这次又被券商通知要求重签,说是以免影响操作。”一位收到通知的投资者表示。事实上,这位投资者所说的“几年前”是在2012年下半年前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时,上交所制定了《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配套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当时,包括被实施风险警示的*ST、ST公司和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被归入风险警示板交易。据《暂行办法》规定,投资者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券商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在《暂行办法》实施后,结合实践中的问题,上交所还在2013年1月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超过50万股”的情况,进一步加强交易管理。
去年,新一轮退市政策发布,随着退市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上交所也修订了一系列的配套规则,其中也包括上述《暂行办法》。经过此次修订,上交所在今年1月30日发布了正式的《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对比发现,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是增加了个人投资者购买退市整理股票的门槛,以及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对应惩处措施的表述有所改动。
新设的门槛是针对退市整理股票而言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由于退市整理股票的高风险性,《管理办法》又特别强调,投资者应当根据办法规定的适当性要求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且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责任。
从已有案例看,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还仅有长油一家。但是,由于此类个股在退市整理期的涨跌幅限制、未来风险等都不同于一般的风险警示类个股,且正是此类股票易于受到投机资金的关注,因此从上述条款内容看,对于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给予更多的监管关注也属必要。
另一个较明显的变化则是在对投资者违规处罚力度上。在设置相关处罚条款时,也有了明显的变化。根据修订前的《暂行办法》,投资者违反规定的,上交所将依据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而根据《管理办法》,其表述为,投资者违反规定的,上交所将依据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最大改变系明确提出了“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这一纪律处分内容。
事实上,相关规定中,投资者最易产生的违规主要集中在“超买”上。根据《暂行办法》,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而《管理办法》更为完善,统计标准更加明确细化,即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同时明确,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海证券报2015-3-3
【08】保险行业首个“以房养老”产品或很快亮相
春节前夕,中国保监会官网发布《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的通知,要求参与以房养老试点的企业自3月1日起逐月上报业务开办情况。
然而,近日从各家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获悉,尽管保险版以房养老从去年7月开始试点至今已过去8个月,但目前市场上还没有正式推出过一款产品。在此背景下,保监会的上述通知,使得业界关于第一批保险版以房养老产品即将推出的预期有所升温。
近日多家前期有意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表示,目前仍在研究方案阶段。去年第一个向保监会报送方案的幸福人寿,其内部一位人士透露,公司的以房养老保险产品已经修改了很多次,目前还没有得到保监会的正式批文。不过该人士预计,保监会很快会批复(该产品)。
所谓保险版以房养老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开办的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其原理是:老年人将其自有产权房抵押给保险公司,每个月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到一笔给付金,老人去世之后,保险公司将房子拿去处置,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再有剩余则归老人的继承人所有。
资料显示,保监会从2014年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启动保险版以房养老的试点工作,试点期为两年,面向对象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独立产权的老年人。然而,由于产品较为复杂等因素影响,如今虽然距试点开始已过去8个月,但市场上目前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以房养老”保险产品。在此背景下,保监会春节前夕的这则通知,也使得业界关于第一批保险版以房养老产品即将推出的预期开始升温。
按照保监会的最新通知,为了适时掌握试点业务开办情况,要求参与试点的险企自2015年3月起以月报的形式逐月上报以房养老试点业务开办情况。记者获悉,险企被要求上报的内容非常详细,对于业务情况更是要求“逐单”统计。统计内容包括住房抵押情况和养老保险情况。
从业内获悉,此前有7家保险公司参与了保监会关于以房养老的前期讨论,包括幸福人寿、合众人寿、泰康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中美大都会人寿及中宏人寿。
对于方案目前的情况,幸福人寿一位内部人士透露,幸福人寿以房养老的保险产品已经修改了很多次,目前还没有得到保监会的正式批文。不过,该人士预计,保监会很快会批复(该产品)。此外,据了解,合众人寿已经有了以房养老的工作时间表,预计二季度会向保监会报送具体方案。而平安人寿和泰康人寿目前仍处在研究阶段,还没有向保监会报送以房养老的保险产品(方案)。此外,更多的保险公司暂时选择了观望。
保险版以房养老作为一个新事物,设计难点在哪里?险企因何谨慎?
中国“以房养老”的首倡者,幸福人寿监事会主席孟晓苏此前曾表示,“这个保险产品比较复杂,其设计的难度在于未来房价涨幅难以计算,与我一起做以房养老产品研究的教授说,现在都已经算坏了两台计算机也算不出来。此外,人均寿命也需要重新测算。再回过来看,虽然全国人口的平均寿命数据有了,但是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这几个地区人口的平均寿命又有可能不同。”
某险企陈先生坦言,现在还没有险企推出此类产品,主要是因为这类业务难赚钱,而且风险还比较大,特别是来自房地产市场的风险,住宅和商业地产的风险还不一样。总体而言,现在看不清楚这类业务的盈利模式,所以保险公司观望者居多。
某险企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也坦言,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风险比较大,而且目前还没有比较好的转移风险的方式,只能依靠这类业务自身的发展来消耗风险,所以保险公司方面不是特别积极。此外,保险公司在参与以房养老业务的过程中,还面临房地产转让方面的高税收等问题,这无疑会影响到参与者最终的利益。每日经济新闻2015-3-3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国家工商总局:已拆封不得作为网购拒退货理由
从去年3月15日开始执行的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实际上,这一权利放到现实中并不容易实现,商家常常以“已拆封”等为由拒绝执行。从今年3月15日开始,情况将会发生变化。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尽管从去年开始消费者就已经有了网购后悔权,但实际情况却复杂得多。中消协曾经多次在调查中表示,针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投诉明显增多,内容多为退换货难以实现。
对比了几家知名电商网站的规定发现,它们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准并不一致。亚马逊在退换货政策说明中承诺,“保持出售时原状且配件齐全的商品可自商品送达之日起7日或30日内(视不同商品品类而定)享受无理由全款退货。”多家网站强调了退货商品需要包装完整,这与新规中所说的不能“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不符。北京晨报2015-3-3
【10】高通处罚书详解:中国首破其计费模式
昨日,国家发改委在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子站上公布了业界期待已久的、针对高通反垄断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而这份《处罚决定书》落款处标明的日期是2015年2月9日。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校长吴韬在内的业内专家看来,除了对商务部负责的经营者集中案例附条件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情况予以公开,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未强制规定所有反垄断案例都必须公布处罚全文。此前,包括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在内,大量案例也并未公开。之后,在包括学者和相关企业的各方要求和压力下,才逐步予以公开。
“其实在高通已经认罚的情况下,最大的压力已经去除。公布《处罚决定书》的最大压力在于,这一决定的专业性是否能经得起推敲和质疑。”吴韬说。
《处罚决定书》到底说了哪些内容?全文包含三个重要部分: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处罚决定书》用近20页较为详细地说明了为什么处罚高通,以及处罚的依据。与2月9日发改委公布的公告相比,这个版本用数据和部分证据更为详细地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涉及整改核心商业模式的第三部分指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应当向被许可人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
2.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违背被许可人意愿,要求被许可人将持有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反向许可;不得强迫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专利向当事人反向许可而不支付合理的对价。
3.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无线通信终端,当事人不得在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以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算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基础。
4.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5.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销售基带芯片,不得以潜在被许可人接受过期专利收费、专利免费反向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等不合理条件为前提;不得将被许可人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当事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
一名业内颇为知名的专家指出,与欧盟动辄四五百页的经济学分析和严谨推论相比,二十页的《处罚决定书》是否过少?又比如并未明确定义接下来类似的收费按照怎样的比例收才是合理的,超过了怎样的比例就是违反《反垄断法》的?
吴韬认为,应该肯定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推动此案所做的贡献以及在全球内的尝试。笼统来说,其他国家在处罚高通过程中,主要是解决了“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中的“无歧视”,中国的反垄断机构主要解决了“公平”、“合理”的许可费问题。
吴韬同时表示,由于中国政府发出的处罚决定书一般内容较少,大家不能了解双方的基本证据和经济学分析,所以分析起来都很难。
欧盟一些国家的文件之所以更丰富,是因为在类似案例中,几乎大部分的企业都会选择行政诉讼,走向法庭。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就会比较快,也必须充分展示双方的证据,经济学分析,做出分析推断,并给予法院判决的取证方向。这就逼迫执法机构给予内容较为丰富、不容易被挑战的处罚决定书。第一财经日报2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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