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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5026期 2015年2月6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5026期  2015年2月6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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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标题下方 ↑ 订阅国浩律师事务所微信平台■财经政策与法规【01】国资委:加快推进“四项改革”试点国资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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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资委:加快推进“四项改革”试点

国资委主任张毅近日表示,今年要稳妥、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同时,加快推进“四项改革”试点,以点带面加快推进改革。

张毅表示,去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级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积极推进各项改革工作。首先是抓顶层设计,在重大改革方案制订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对中央改革领导小组部署的涉及国资委的重点改革任务,逐项研究,制订了初步意见方案。“四项改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8家中央企业试点工作有序展开。着力推进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总数达到74家。各地国资委因地制宜推进各项重点改革,在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2015年,各级国资委和中央企业要切实强化责任,围绕解决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进改革,提高改革方案质量,抓好改革措施落地。一是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对不同类别国有企业,明确主要特点、发展目标、改革方向,分类推进改革调整,加强分类监管、分类考核。二是稳妥、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坚持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防止大轰大嗡,防止“一混了之”。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完善国有资产定价机制,严格操作流程,确保公开透明,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三是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四是积极推进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五是要加快推进“四项改革”试点。各试点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试、大胆闯,重点要在体制机制创新上狠下功夫,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并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以点带面加快推进改革。六是要按照要求抓好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中国证券报2015-2-6


【02】张育军定调2015资管核心 中基协明确八条底线

24日晚,基金业协会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释义(征求意见稿)(下称释义),对此前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提出的资管业“八条底线”做出进一步释义。

在新的规定中,监管层对非公平、内幕交易、资金池操作、商业贿赂、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解释。

例如根据释义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标需明确对应,而多只资产管理计划对应多个投资标的时亦需要合理估值;此外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及按合同约定披露净值也成为规定动作。此外,释义还对分级资管计划的杠杆率和劣后份额投资者人数做出更多的规定。

事实上,就在该释义下发之前,基金业协会还曾宣布对包括东海、兴业全球、兴业睿众在内的14家资管机构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而在128日至130日召开的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与创新研讨会上,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也提出,资产管理要把风控作为2015年的核心。

分析人士认为,相应措施与八条底线的进一步明确的“同步”到来,意味着监管层对资管业务合规边界的勾勒已然明晰。

事实上,针对资管业务的8条底线早在去年9月的“郑州会议”上就已被提出。彼时,张育军曾提出资管业务需牢牢守住八条底线。

八条底线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而如今,这八条底线将有更详细的解释。

在新的释义中,资管人员进行不必要的频繁交易、利用非公开信息,指令他人或自行通过控制账户先于资产管理计划买卖同一标的等行为将被定义为“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或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在有关资金池业务的部分,释义也明确提出“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标的未能明确对应”、“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对应多个投资标的,且未进行合理估值”,“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净值”等四种情况将被视为资金池业务。

此外,释义在涉及资管计划杠杆不得超过10倍上限的基础上,还提出劣后级投资者人数不得少于3人。

在业内人士看来,前述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降低劣后级风险的集中度,同时也是在防范结构化理财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

释义同时明确“通过嵌套投资其他金融产品风险级份额,导致总体杠杆倍数大于10倍”的情况亦属于逾越监管底线的操作。

而在对管理团队当前激励的认定中,释义则指出,如果公司存在“项目结束前已发放奖金比例超过项目奖金总额的80%”或“项目奖金发放机制与项目实际完成进度不匹配”的情况,将被视为当期激励,属违规行为。

在分析人士看来,监管处罚与释义的重新明确,意味着资管业务合规边界的清晰度正不断提高。21世纪经济报道2015-2-6


【03】银行间市场将推标准化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5日晚间公告称,将于2015216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标准化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初期提供人民币对美元外汇掉期最常用八个期限品种的市场最优行情和可成交报价。

在国内金融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属于基础汇率衍生工具,但却是较为成熟的产品,参与者可以根据当前及未来的外汇收支状况和对汇率市场的预期规避汇率风险,尤其是在近期人民币波动幅度增大的情况下。

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指交易双方约定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交割日、方向相反的两次本外币交换,在前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入人民币,在后一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用人民币按照另一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回相同币种和数量的外汇。

例如,某企业为出口加工型企业,在20157月需支付4500万美元购买机器设备,同时预计其在201511月底有一笔约4500万美元的出口收入。该企业当时人民币资金较充裕而美元资金紧张,为解决自身美元收入、支出的时间匹配问题,该企业可以于201571日与银行做一笔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交易方向为企业换入4500万美元,同时在到期日201511月底换出4500万美元。根据即期汇率6.2,客户为换入美元需支付人民币27900万元;另外,如果7月份银行的5个月掉期报价50基点,客户可在到期日换回人民币(6.2+0.0050)×450027922.5万元。

如果该企业未与银行做此掉期交易,而是采用交易日即期购汇、到期日即期结汇的方式实现其管理美元头寸的需求,如果到期日当天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15,该企业可用4500万美元结汇27675万元。因此,该笔掉期交易在满足了该企业自身本外币头寸调剂需求的基础上,为其创造了27922.527675247.5万元的汇兑收益。

此次外汇交易中心推出的标准化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通过外汇交易系统新增的以双边授信为基础、自动匹配报价的C-Swap功能模块实现。

据了解,外汇交易中心现有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的交易方式为双边询价,而C-Swap功能模块为银行间外汇掉期市场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成交渠道,上线后将与现有询价交易模式并存。外汇交易中心去年推出了标准化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外汇交易中心表示,随着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市场的发展,市场参与者对交易效率的要求不断提高。从国际外汇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指令驱动自动匹配交易是高效的交易模式。第一财经日报2015-2-6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国企员工持股需配套措施护航

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落地在即,推行国企员工持股的客观条件渐趋成熟。国企如何在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员工持股、有效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等成为改革的关键。其中,明确并严格界定员工持股的持股范围、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权来源、出资方式、退出机制尤为重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标志着员工持股将成为未来国资改革的亮点之一。员工持股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长期有效激励机制的作用毋庸置疑。国外经验表明,员工持股有利于优化企业股权和治理结构,有利于员工利益与企业效益紧密捆绑,留住企业的核心、骨干人才,营造企业、职员、股东和社会多方共赢的局面。

目前来看,从顶层设计到监管部门,再到市场个体,各方都为国企员工持股做好了准备。然而,真正将员工持股落地必须在企业范围、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权来源、出资方式、退出机制等方面设计得当,出台可供操作的配套措施,才会最终产生“激励相容”的效果,使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首先,员工持股的对象应为公司员工,应按贡献的大小,以部分骨干人员持股为主,并且可以动态调整,其他员工成为骨干后也可以进入员工持股行列,这不仅有助于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调动其他员工的积极性。应避免人人持股、平均持股、福利持股产生新的“大锅饭”。

其次,应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产业性质区别对待。对于科研型企业,应加大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比重;对于生产制造型企业,应加大关键技能人员持股比重;对于投资、物流等企业,应加大核心专业管理人员持股比重。员工持股应以增资扩股为主,员工可以现金或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采取低价折股、送股、垫资等方式。

再次,在持股方式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员工持股应是限制性股票。例如,所持股票不享有投票权,只享有收益性,或者收益权只能通过分红实现。对于离开企业的持股员工,可规定其必须出售所持股票且只能出售给本企业其他员工。

此外,在推出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操作规则的基础上,应考虑差异化因素,为企业实践留出合理的制度弹性空间。同时,应通过政府和各种中介组织,对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加强外部监督。中国证券报2015-2-6

【05】证监会向注册制进发 首次披露发审会会议内容

与现行的核准审核制不同,注册制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在于公开透明。经过两年来的改革,发行审核的流程已经全部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已基本能适应注册制的到来。

立春之日,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了江苏立霸的首发申请,与核准公告同时披露的,还有发审委会议上对公司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这是证监会第一次向公众披露发审会会议内容。

“这是在为注册制的推出做准备。”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分析,与现行的核准审核制不同,注册制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在于公开透明。经过两年来的改革,目前发行审核的流程已经全部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已基本能适应注册制的到来。

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明确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2015年资本市场改革的头等大事。

与此相应,最近一周来,包括湖北、河北、安徽、天津等多地证监局陆续召开当地监管工作会议,主题就是加速监管转型。

130日证监会审核通过蓝思科技和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首发申请,尚未披露发审会的具体内容。24日上会的4家公司,爱普香料、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上海龙韵广告传播以及江苏立霸实业则享受了新待遇。据悉,这将成为证监会每周定期披露新模式。

“证监会的原则非常明确,就是监管部门和所有投资者知道的东西一样多。”某券商保荐人介绍他所理解的证监会监管方式变化。此前,发审会的内容也有披露,但时间间隔很长,“确实有这种情况,上市公司向监管部门说了一些隐情,说了实话,但普通投资者不知道。”

简单回顾,近两年来证监会正在全方位提升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去年以来,预先披露时点进一步提前至申请受理时,而IPO及再融资的审核流程和审核进度也已向社会公开。加上这次对发审会问题的披露,“单独从发行审核方面来说,能披露的都已经披露了。”

这是一个全流程的公开。以IPO为例,一家公司向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时,也即预披露,公众投资者就能看到,其后的预沟通过程中,如果有反馈意见及回复,也需要及时挂网披露,发审会上的主要问题也进行披露,整个过程投资者都可以清楚地看到。

及时披露还可以让投资者分享专业人士的意见。“发审委委员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关心的是什么问题,投资者可以借鉴这些问题去寻找答案,投资时再作出判断。”上述保荐人介绍,证监会聘请的专家应该是为投资者服务的,而不仅仅是来当裁判的。

以江苏立霸实业为例,发审会就要求保荐人围绕产品结构、产品质量、产品成本以及产量等因素,补充说明发行人毛利率明显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结合对发行人与普闻贸易、周昊之间的业务和资金往来的核查,进一步说明普闻贸易是否具备正常开展钢贸业务所需的资金实力;结合周昊父子背景、与首钢公司的关系以及运输费等因素进一步说明发行人2013年起通过普闻贸易向首钢公司采购钢板价格大幅低于宝钢钢贸的原因等。“有些问题非常具体,如果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估计就过不了。”

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情形也得以及时披露。以并购重组委25日披露的审核结果公告为例,群兴玩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获通过,审核意见为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以及第四十三条“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的规定。

“其实,现在的这些改革或者说转型,都是在向注册制靠拢,按照现在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使注册制实行了,上市或者再融资的流程变化也已经不大了,只不过是证监会不再参与审核,而是把权力放给交易所。”广发证券一位投行人士介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目前的制度设计已基本能适应注册制。

除发行审核透明度不断提升外,元旦以来,投资者能够明显感受到的一个现象是,交易所频繁给异动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其对一些异常行为及敏感问题作出回应。据上证报统计,元旦以来两市有近20家公司收到交易所的问询函,同比倍增。

一些市场关注的焦点公司几乎都收到了问询函。据统计,问询函的内容包括高送转、业绩变脸、股价异动、募资使用、债务诉讼和股权交易等多种类型。“肖钢主席说监管要以服务投资者为导向,市场焦点公司也就是投资者最关心的公司,我们当然要特别关注。”一位交易所员工介绍,以前交易所也关注,一般是自己了解情况就算了,现在则是要求公司不仅要向交易所介绍情况,还得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以海润光伏为例,130日晚,海润光伏发布了2014年全年预亏8亿的业绩预告,而在此之前,公司前三大股东联名提议高送转并且大笔抛售公司股票,该行为引发了市场的强烈质疑。30日当天,上交所即向该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同相关方核实三大问题,包括:“高送转”提议股东即杨怀进、九润管业和紫金电子等应说明其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是否已知悉公司2014年度业绩的有关情况;上述三名股东应说明其在提议高送转预案时,是否已知悉公司业绩情况;公司董事会应自查,在同意上述送转预案时,董事会成员是否已知悉业绩情况。如已知悉,应说明同意理由。

交易所的立即行动引来中小投资者的赞赏。接近上交所的人士在接受上证报采访时表示,上交所将针对个案加强监管,比如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异常事项、公告的及时处理。“在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大背景下,并不意味着允许市场上的投机取巧行为,监管部门一直处于一线不放松,给予投资者信心。”

24日,桑德环境受关联公司桑德国际被做空影响暴跌,当晚公司即披露收到深交所的问询函,并立即作出回复。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对上证报表示,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不断加强,未来还会继续推进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透明化,会本着过程透明的原则推进相关监管转型。

除了两大交易所,各地证监局近期召开的年度监管工作会议也均透露出了“监管公开化”的思路。2015年湖北公众公司监管工作会议时,湖北证监局局长李秉恒就给辖区内各机构和公司打预防针,提醒其要坚守合规经营底线。李秉恒说,异地核查和突袭式的检查在未来都会成为常态,而且一旦查实将立即向社会公开,保姆式管理的时代已经结束。另外,证监会派驻安徽、河南、天津等省份的机构在近期召开的监管工作会议上,也都着力强调信息披露和监管公开化,迎接注册制时代的到来。上海证券报2015-2-6


【06】两融检查着眼信用风险 小额质押融资纳入监管

券商的“第二季”的两融检查正在进行。

据了解,浙商证券、开源证券、华融证券等46家券商成为了此次监管层业务检查的对象。而此次检查除传统两融外,还涉及其他资本中介业务。从华东一家中型券商人士处了解到,此次监管层的检查范围除了融资融券业务外,还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回购以及股票收益权互换融资等资本中介业务。

与此前市场猜测不同,在业内人士看来,针对前述业务的检查,意味着监管层风险监管的着眼点主要在券商自有资金的信用风险,而非融资盘过大背后的市场风险。

前述券商人士亦指出,此次检查中,部分上一轮未被检查的券商已通过当地证监局的自查,因此其实际暴露的问题可能相对有限。

值得一提的是,与两融检查同时到来的,是市场交易和两融开户情况的变化。交易所数据显示,截至24日融资融券余额已达11327.26亿元,其中融资买入额达11267.01亿元,这一数据已创出历史新高。

另一方面,在准入门槛提升的压力下,新增两融开户数的增速明显下降。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信用账户增量为28.3万户,环比下降60.56%。而第二轮两融检查的开展,也可能会对市场带来新的变化。

与上一轮的两融检查不同,此次检查的主要范围集中在中小券商。

从华东一家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处获悉,新一轮两融检查的对象包括浙商证券、华融证券、中金公司在内等46家券商。其中,被检查的业务所在地位于北京、深圳两地的占比较多,其次集中在上海、江苏,而广东、浙江、湖南等地亦有不少于2家券商成为检查对象。

不过,亦有如国信证券、华泰证券等大型券商进入了此轮检查的范围。

除此之外,上一轮接受检查的部分大型券商的旗下公司也成为该轮检查目标。

例如在上一轮两融检查中遭到处罚的中信证券旗下的中信证券(浙江)和中信万通证券便是此轮的检查对象;而已被整合为申万宏源的原宏源证券部分亦成为检查目标。

在检查内容上,此轮检查的所涉事项也较为全面。从一位接近两融检查现场人士处了解到,主要事项集中在客户的合格性、平仓的合规性以及合约的明确性等方面。

“要检查的问题许多,比如19号以后,券商有没有向(资产)低于50万的投资者提供两融,办理业务前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揭示。”前述接近两融检查人士表示,“再比如是否有券商存在担保挪用或者按照约定平仓等问题。”

“现场检查一般是调查档案,抽查开户资料,看规章内控等等。”前述华东券商人士表示,“在平仓等问题上,会有平仓记录和追加保证金记录,逾期记录也会有,这些都是检查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券商为客户操纵市场提供融资便利等情况也成为检查内容之一。“这种情况比较少,而且市场操纵中,券商是否有责任也需要一个清晰的界定。”前述券商人士坦言。

而在前述接近两融检查现场人士看来,和上一轮检查相比,此次检查中可能发现的问题相对有限,这与部分券商此前已完成自查有关。

“我们这还没发现特别多的问题,像之前存在比较多的逾期,也没有发现。”前述接近现场人士透露,“大部分券商如果在上一轮没被检查过,那么应该也在当地证监局进行过自查,一些违规操作可能被提前清理了,所以这次发现的问题也不是太多。”

值得一提的是,除传统两融业务外,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汇以及股票收益权互换融资业务亦在检查范围之中。

“这部分业务也属于资本中介业务,对券商的资本金构成消耗。”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研究员认为,“最早这个业务主要针对大客户,两融门槛重新回到50万之后,部分融资渠道正在从两融向其他渠道转移。”

事实上,自119日后,有关两融信用账户开户提至“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门槛的规定被重新执行后,部分券商正以小额质押式回购融资等方式吸引中小融资型客户入场,而目前对该类业务,监管层并未规定具体门槛。

据调查,目前已有国信证券、东兴证券、中山证券等券商均曾开展此类业务,而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最低可至5000元,而在该业务广泛开展后,其规模也不断提高。

数据显示,1034家上市公司2014年内的累计质押股份达1172.03亿股,总质押市值约1.28万亿元。

另一项需要关注的是此次被查的股票收益权互换业务,该业务与两融区别更大,其资金用途较多集中于法人客户的实业融资上。

“我们之前做过股票收益权互换业务,其实和股票质押融资类似,就是把质押关系用收益互换和回购来替代,这样操作的灵活性更高。”江苏一家大型券商营业部人士表示,“一般来说,大型客户比较适合用这种方式来融资,成本和同类贷款差不多,有时还需追加其他增信。”

而在分析人士看来,监管层对前述非两融类融资业务的检查,也意味着,非交易用途类的融资业务风险也正被监管层所重视。

“两融是比较稳定的,风险集中度分散化,是券商融资业务中资产占比加大的一块。大额质押式回购或股票收益权互换这种业务,往往是纯融资类业务,不会被限制资金用途,类似于银行信贷。”前述非银金融研究员表示。

而此次监管范围所透露出的信号,或与此前监管层所发出的“两融检查并非打压股市”的表态相一致;1·19大跌当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两融检查为打压股市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这说明监管层对风险的监管着眼点仍然在券商各类融资业务开展中的信用风险,而不是市场融资盘过高所产生的市场风险。”前述研究员认为。21世纪经济报道2015-2-6


【07】信托登记平台筹备追踪:财产登记缓行,整合难题待解

随着国家级信托登记平台——自贸区信托登记中心呼之欲出,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正悄悄进入银监会相关部门的工作日程。

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有意将国内各个涉及信托登记的平台进行整合,其中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债登)、自贸区信托登记中心以及某些地方性信托登记平台等,由信托行业协会统一管理。

针对自贸区信托登记中心的建设,银监会相关部门也打算推进信托产品登记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确立。

“目前需要解决的,一是谁是整合的牵头方,二是优先采取哪个层面的信托登记制度。”上述人士表示,目前信托公司更希望能尽快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毕竟,信托财产登记是从属于法律概念,是落实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重要载体,即便信托公司出现经济纠纷或破产,也不会影响信托财产的独立安全。而信托产品登记更像是信托财产受托管理过程中的一种信息汇总载体,对于保障信托财产安全性方面并无太多功用。

但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等于要新设一整套全新的资产登记制度,需要各个部门配合推进,操作难度不小。目前不少信托业人士认为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先推动信托产品登记制度的设立。

在他们看来,一旦信托产品登记制度得以确立,信托产品份额转让业务也有望实现阳光化操作。此前,多家信托公司只能采取信托产品受益权转让的方式,替代信托产品份额转让。但这种做法的一大弊端,是当信托产品出现兑付违约令买家投资受损时,就容易引发产品受益权转让的合规性争议。

但是,要整合各个信托产品登记平台,同样并非易事。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坦言,其中最大的一项挑战,就是如何统一规范信托产品登记的信息披露,各个公司的自我保护心理将为这项工作推进带来很多难题。

此前,有地方性信托登记平台向多家信托公司征求产品信息披露频率的意见,就出现各家信托公司意见不一的局面,有些提出每月定期更新,有些则建议信托产品出现重大变化时才做信息更新。

“这些信托公司之所以提出不同意见,一是为了降低产品信息披露成本,二是基于保护某些产品隐秘信息的考量。”他表示。

在这些信托业内人士眼里,一旦银监会相关部门开始整合各个信托登记平台,最有可能的牵头方,就是中债登。毕竟,中债登在信托登记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201211月全国信托数据库一期暨信托产品登记系统上线以来,中债登公司就要求国内所有信托公司按时递交所有信托产品信息,实现包括信托产品初始登记、信托登记账户开立、受益权份额确认等在内的多项功能。

去年初,银监会相关部门还启动信托产品登记系统二期升级暨信托非现场系统整合工作,要求信托公司新发产品在成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必须在这个信托产品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向监管部门进行数据报送。

有市场消息称,去年10月银监会批准全国性信托登记平台落户自贸区后,相关部门也有意让中债登牵头组建一个新公司,负责运营自贸区信托登记中心。

“之所以要引入中债登,就是基于其对信托产品登记有强制性要求,能尽快帮助自贸区信托登记平台实现所有信托产品的信息收集。”一位接近自贸区信托登记中心的知情人士表示,以往,地方性信托登记中心往往对信托公司实行自愿性信托登记,导致有些公司会隐藏某些信托产品的客户资料、运营状况等关键信息。

不过,中债登究竟以何种角色参与自贸区信托登记中心的建设,目前还没有最终定论。

但在上述信托业内人士看来,中债登所建立的一套信托产品登记操作流程,很有可能成为信托产品登记制度建立的雏形。而这套产品登记制度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对信托资产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曾感慨,此前他所在的信托公司曾发生一款产品逾期兑付,当时有投资者打算向法院提出讼诉,要求冻结信托公司某些信托资产(其实是信托公司其他产品的质押资产),所幸信托公司迅速找法院进行沟通,才确保相关信托资产的独立安全。

在他看来,这正是信托登记制度缺失留下的隐患,在实际操作过程,信托公司仅仅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信托登记事宜,或者在委托人把初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通常指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时,仅仅采用抵押、质押登记及公证等方式做“过户登记”,作为信托登记的替代方式,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独立性难以保障。

“要真正建立具有信托财产法律保障的产品登记制度,就要推进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他表示,但这操作起来绝非易事,等于要建立一套全新的资产登记制度,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先给予行政许可,然后再和各个部委协商制定具体的财产登记法规与操作流程。

据了解,正是考虑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设立的操作难度,目前相关部门也倾向先推动产品登记制度建立,等待时机成熟再考虑推进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随着信托登记制度的确立,信托产品份额转让业务也有望实现阳光化操作。

一位信托公司产品创新部人士透露,此前他所在的信托公司产品受益权转让平台曾考虑引入其他信托公司产品,最终无奈放弃。究其原因,一是市场缺乏行业性的信托登记制度,就无法对其他公司产品运作状况了如指掌,解决买卖双方的产品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引入其他信托公司产品,就可能要额外承担这些产品刚性兑付义务,这可是信托公司不愿买单的。

若产品登记制度得以确立,即便信托产品出现逾期兑付,信托公司也有法律依据,让买家对信托产品份额卖方与发行机构进行问责。

“更重要的是,信托产品受益权的转让,多是信托公司自身的业务创新,但由于缺乏相关政策指引,也存在某些法律隐患。”他认为,而信托登记制度的确立,无形间会推进信托产品份额的直接转让。

但据了解,银监会相关部门之所以推进信托产品登记平台建设,首要目的仍是防范风险,而不是打通信托产品份额转让的产业链。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相关部门担心信托产品登记制度的缺乏,容易导致某个机构将某项资产反复包装,质押给多家信托公司发行产品募资,从而留下产品风险隐患;其次是通过信托产品的信息登记,相关部门也能及时了解信托产品是否销售给合格投资者,有没有在产品销售环节加以误导。

这意味着,自贸区信托登记中心需要在业务职能重点方面有所转变。

此前自贸区信托登记中心已初步形成信托产品受益权转让的相关操作方案,比如采取一对多的撮合交易制度,要求合格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等。

“目前自贸区信托登记中心的工作重点,会优先放在完善信托产品登记制度的建立。”上述知情人士表示。21世纪经济报道2015-2-6


【08】上海将加快国有企业集团整体上市

26日召开的2015年上海市国资国企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2015年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将重点在8个方面着力,其中一大方面是着力发展以公众公司为导向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具体要求表现在:以公众公司为导向,推动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融合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把关机制,重点把好科学决策、审计评估和市场交易三道关。

加快企业集团整体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推动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进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探索国有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鼓励人力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引入员工持股,完善员工持股流转和退出机制。

据悉,2015年上海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将加快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推动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以打造公众公司为主要途径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推动若干家企业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研究、探索、推进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探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资产质量,增强企业再融资能力。中国证券报2015-2-6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最高法明确微信作证首案宣判

最高法前日已出台司法解释,网聊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昨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微信借条”案,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状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借5万元不还,并出示微信照片作证据。法院对微信证据效力做出判定,并判定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

该案中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成为焦点,主审法官昨日提示,个人或企业若要采用电子证据,必须保存原始证据、使用实名账号以提高真实可信性。

2014710日,原告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牛樟芝)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向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简称上海樟芝)汇款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

之后,上海樟芝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于711日写了一张借条,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原告张某。

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照片中有“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字样,借款人处有被告印章。“借条”除日期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

被告李某则坚持认为,原告和上海樟芝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合伙人,原告出资5万元以保证被告上海樟芝正常运营。5万元不是借款,不应当返还。

另外,李某对微信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

原告张某表示,“公司方已经认缴了资本,只是没有出资。双方并没有就垫付费用进行过约定,原告也没有介入日常运营管理。被告将借款和公司设立资本混为一谈,没有事实依据。”

针对原、被告对5万元微信借条真实性的争议,主审法官冯静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

但是,被告在庭审中明确,5万元款项为原告的垫付款,待今后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原告或者双方协议转为出资。

同时,原告向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汇款用途明确记明为“借款”,法院遂判定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

“电子证据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就时有出现。” 冯静介绍,“这次司法解释主要以列举的方式区分电子数据证据和视听资料证据的不同,同时也对电子证据的形式作了进一步明确。”

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冯静指出,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被采信的比较少。作为证据,必须具备 “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而电子证据一般是合法取得,与案件有一定关联,真实性则是“硬伤”,涉及主体认定难、内容认定难、甄别手段少等问题。东方早报2015-2-6


【10】涉“税”诉讼 应降低担保金

23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截止。意见稿明确“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今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全程参与了意见稿的修订与讨论,他透露,修订草案今年内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如顺利通过,新“税收征管法”有望在2016年正式实施。刘剑文建议修改草案,降低有关税款争议预缴的保证金金额。

刘剑文认为,除了个人税号这个形式外,应更多关注此次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实质条款的设计。

对于税收征管法草案刘剑文表示还有改进的空间。刘剑文提出,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26条,对于涉及税款的争议,当事人申请复议时,无需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足额担保。这与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相比,是很大的进步。

同时,意见稿第126条规定,对于涉及到税款的争议,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要求当事人必须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才能向法院起诉,被舆论戏称为“花钱买诉权”,对一部分实在无力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刘剑文表示,“况且,行政诉讼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限制当事人诉权不符合行政诉讼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四中全会所要求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的实现。”

鉴于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纳税的担心,刘剑文认为,可以考虑采纳折中方案。如果当事人能预缴相当于税款20%的金额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则允许其在复议决定做出后仍不服时向法院起诉。

刘剑文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防止公权力机关随意侵犯纳税人权益。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时,必须首先假定纳税人是诚信纳税人,推定纳税人在处理纳税事宜时是诚实的,并且承认纳税人所说的情况属实以及所递交的资料是完整和准确的,没有充足证据,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进行无端怀疑。

“诚实纳税推定权”应与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类似。

此外,还要落实纳税信息的保密权。刘剑文说,税收征管法涉及社会信息管理问题,征求意见稿虽然也对纳税信息保密做出相应规定,但还应细化。

他建议制定专门条款,对信息保密对象、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涉密信息公开的条件、保密准则的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什么情况下享有特权等都做出规定。

明确在信息采集和使用过程中,纳税人信息一旦泄露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谁来承担,从而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个法名,刘剑文认为,其中管理二字更多体现的是浓厚的部门立法色彩。

现在中央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用治理代替管理,如果还把一个法定义为管理法的话,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需要。“只有去掉管理二字才能体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平等合作的理念。”刘剑文说。

另外,立法宗旨也要做出相应修改。这次征求意见稿里明确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税收的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刘剑文认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不应成为立法宗旨,它是纳税遵从和规范执法的结果,而不是启动税收程序的出发点。否则,所有程序都应该向税务机关倾斜。

不过,为平衡二者的关系,可以增加“促进纳税遵从”的表达。

刘剑文建议将草案的立法宗旨改成:“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遵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制晚报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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