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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自此全面展开。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狭窄、杠杆率低。
在《指导意见》之后,各省市金融办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经营、融资方式、监管机关等进行明确。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则区域性特征明显:全国统一的监管规则尚未形成,各地行业监管各有特色,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都持从紧的态度。
为了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各省市金融办与小贷公司积极探索,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式创新主要有以下三条路径:
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和产品发行事后备案制的确立,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了一条更加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是小额贷款公司,受托管理人是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挑选小贷资产做成资产包,其后设计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并发行,用所获得资金购买资产包,以小贷资产产生的未来收益偿付投资者。
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的优势主要有如下几点:(1)融资额不受《指导意见》规定的50%融资比例的限制;(2)产品发行规模、期限及利率选择灵活;(3)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平台多样,层次鲜明,既包括全国性市场如证券交易所,又包括区域性市场如区域股权交易中心;(4)融资过程中可变通设计的要素较多,如资产转让方式、信用增级方式、资产包设计、担保方式、增级方式等都可以根据小贷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需求进行调整。
目前市场上已经成功发行的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江苏7家小额贷款公司与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的“万家共赢-江苏小贷ABS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浙江阿里小额贷款公司与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的“万家共赢-阿里小贷特定多客户资管计划”、阿里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与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的“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10号”、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的“财通资产-普惠金融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等。但是,并非所有小贷公司都能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小贷资产,市场往往更青睐于成立时间三年以上并持续经营、股权清晰、股东信用高、关联交易少、风控严格、内控制度健全、坏账率低的全资国有、国有控股或者优质的民营小贷公司。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狭窄,监管从严;从行业发展看,行业发展迅速,只贷不存的业务模式导致资产流动性差,融资需求巨大。地方监管主体和市场主体为了满足融资需求,积极开展融资途径创新。债权融资方面,银行贷款政策收紧迫使小贷公司借助股交中心、证交所等平台,通过私募债、同业拆借等方式融资。股权融资方面,全国统一监管的新三板市场门槛高、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发展程度不一,挂牌融资融资方式尚不能在全行业普及。证券化融资方面,一方面资产支持计划备案制改革和管理人范围扩大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政策利好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证券化方式融资开辟了捷径;另一方面小贷资产小额、分散的特征适宜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进行融资。在其他融资途径不畅通的当下,资产证券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具有重大意义,资产证券化在未来几年将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实现高效融资的最佳选择。
[作者:邹菁,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曼切斯特大学国际商法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硕士律师;周蒙俊,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利兹大学法学硕士;许晨艳,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济大学法学学士;路银雷,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王彬,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王锦昌,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