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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229期 2014年12月3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4229期  2014年12月3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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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02】棚改贷款贴息引民资 PPP模式纳入贴息范围

【03】优良企业发债或将实行备案制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新土改启幕:宅基地改革等三箭齐发释放巨大红利

【05】庄心一:尽快成立国企改革集体研讨机制

【06】香港存款保险制镜鉴

【07】资产证券化新规亮相 基金子公司产品火线登场

【08】原油期货“最后一公里” 结算权开放与否成拦路虎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公民隐瞒实情变更民族或被追刑责

【10】高通反垄断结果近期公布 罚款金额或超10亿美元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财政部网站2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近日发布通知明确,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201411日至201812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依据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201411日至201812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中国证券报2014-12-3


【02】棚改贷款贴息引民资 PPP模式纳入贴息范围

财政部日前下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对贴息对象、资金来源和规模、贴息范围和期限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其中,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将享受贷款贴息,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符合贴息政策的,也将适用贷款贴息新政。

根据《办法》,开发商要获得政府贷款贴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比如棚户房和公租房项目纳入省级和市县级政府年度目标任务等。

贴息资金则来自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中棚户区改造、公租房资金。具体贷款余额、贴息率、贴息期限由地方财政部门确定。

此外,《办法》明确,贷款贴息利率以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中,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第一财经日报2014-12-3


【03】优良企业发债或将实行备案制

企业债审批流程在经过数月调整之后,日渐明朗。从多位与地方发改委接触过的机构人士处获悉,国家发改委未来将优化企业债审批流程,拟向地方印发企业债发行六个方面的指导意见。其中包括,优良企业发债将实行备案管理。并依据不同地方负债率情况,将其分为引导区域、适当控制区和风险观察区等,实行企业债发行差别化管理。

“上周的会议主要是有关企业债审核启动网络系统、包括实行分类管理在内的近期审核政策,以及继续深化企业债行政审批改革和风险管控方面的改革。”一位与地方发改委经常接触的券商人士表示。据他透露,企业债审核网络系统于121日正式启动。同时规定每周五下午3点以前预约下周一、周二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申请成功后,系统发送预约号。系统启动后,省级发改委预审职能没有变化,并且整个预审到办结全部流程都能实现网上查询。

在近期企业债审核政策方面,出于对企业债经营状况和未来偿债风险管控的考量,监管层将对企业债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优良企业发债将实行备案管理;依据不同地方负债率情况,将其分为引导区域、适当控制区和风险观察区等,实行企业债发行差别化管理。

对此,上述券商人士表示,债券市场主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价格有明确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作为定价基准,采取注册制或备案制都是比较合适的方式。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看,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加强对发行人和参与方的事后约束和惩戒机制,采取注册制运行良好,效率比企业债市场更高,问题反而更少。

一般而言,企业债分为城投债和产业债两大类,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批发行。其中,城投债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发行,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投资目的,在企业债中占绝对“大头”。一直以来,企业债在引导产业结构升级调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自2005年以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先后推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超短融等品种,采用市场化的注册制在信用债市场中已成主流。同时,公司债市场也在加速崛起,在证监会的大力推动下,该市场透明度和效率不断提高。

此前,债券市场信用事件频发,多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出现兑付困难,这使得发改委对其所监管的企业债风险有所提防。特别是企业债审批爆发“百人名单”成为债市反腐重灾区之后,发改委不断提高企业债发行门槛。

其实,发债门槛迅速提高对下半年的企业债发行影响明显。Wind数据显示,在今年发行的562只企业债中,374只为上半年发行。特别是10月份期间的暂停审批,让全月企业债发行数量由8月、9月的51只和40只,“断崖式”下跌到10月份的27只。发行规模也由8月份的692.5亿元,“腰斩”到10月份的318亿元。即便是11月份逐渐恢复正常的发债工作后,全月企业债发行规模也不足300亿。

不过,对于企业债近来发行萎缩的状况,发改委相关部门在上周的视频会议上认为,提高企业债发行门槛主要是防范风险,让市场将来有更优质的企业债产品。在提高门槛的同时,也要注意审批的松紧得当。未来发改委将鼓励好企业好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发企业债,主动提高审批效率。经济参考报2014-12-3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新土改启幕:宅基地改革等三箭齐发释放巨大红利

据新华社报道,习近平2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中央深改小组会议定调农地改革坚持三条底线,预示新一轮土改大幕的开启。据上证报据了解,除了上述文件之外,包括有关“积极发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多个指导意见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之中。

“土地作为最为基本的生产生活要素,其市场化相对滞后,而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顶层设计‘三箭齐发’,必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大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调整政府征地行为,逐步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红利。”专家分析说。

改革如此之快,超出了很多权威专家的预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方案正在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快的话年内,慢的话明年年初,试点方案就会出台。”这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上周末透露的信息。没过几天,中央深改小组就已经审议了相关文件。

需要指出的是,中央深改小组审议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只是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组合拳中的一记重拳。在这之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之后,各个相关部门还有几箭在弦。

据悉,中农办负责起草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提交有关方面讨论;农业部牵头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形成基本框架,方案正在进一步完善中。另外,陈锡文不久前透露,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政策也将制定出台。

1978年开始的第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强化了农民权利,解决了生产积极性的问题。而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将在“放活土地经营权”上做文章,其创新意义和深远影响,可与前一轮改革比肩。

陈锡文认为,农地改革的基本方针已经明确,即“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在这个基础上不断推进土地合理的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创新农业经营主体。

对于新一轮土改的核心,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撰文指出,“放活土地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是新一轮农村生产关系调整的核心所在。”

“中央深改小组会议定调农地改革坚持三条底线,就是为改革划定底线。”专家称,这一底线就是: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开创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实践中,我们把放活土地经营权作为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推动土地适度规模集中,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证粮食安全和农产品安全。”王东明表示。

“不能把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和经济增长对立起来。”中国社科院农村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也表示,耕地红线不突破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国的建设用地不是不够用。相反,很多地区的建设用地还是相当粗放的。如果能将现在的建设用地精细化使用,中国的经济增长还是没有问题的。

而且,“保障农民利益还需要大量的配套措施。”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吴垠说,我国幅员辽阔、各区域情况差异较大的国情决定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不可能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过程,没有多种出路的相互比较、借鉴,而希望通过某一种“赋权”模式来达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改革可能面临一窝蜂、高成本、低收益的结局。因此,试点推进是一个谨慎稳妥的做法。

吴垠认为,下一步的改革应坚持农村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宅基地)的集体所有,通过确权赋能,把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和农民手中的使用权变为永久性物权,使它们能流转交易;保护集体和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此建立农民获得生存、发展来源的长期保障制度,防止农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资本市场已经关注到新一轮土改,特别是期待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红利。

事实上,“土地”作为最为基本的生产生活要素,其市场化相对滞后,而新一轮土地改革的迅速到来,必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大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调整政府征地行为,逐步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红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300多项改革任务中,有超过50项和农业农村有关,而这其中的重头戏就是包括土地制度在内的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可以说是前无古人的创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说。

对此,中金公司研究报告分析称,我国土地市场化改革亟需加快,新一轮改革必将提升效率与财富。

“我国市场化改革历经三十多年,多数产品和生产要素都实现了市场化,而土地要素市场化相对滞后。土地在农业、工商业、住宅间的配置主要通过地方政府而非由市场完成,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失,同时扭曲了财富分配,不利于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以及社会和政治稳定。”中金报告说。

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大方向是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据介绍,各种土地交易行为早已发生,包括耕地、宅基地和小产权房。消除土地市场分割、统一土地市场迟早到来。目前承包耕地流转比例已经超过四分之一,部分土地向专业大户和农业企业集中。但是由于历史问题的复杂性,相关政策在宅基地和小产权房问题上较为谨慎。未来改革方向是将这些交易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确权就是让农民拥有选择权,而不是替农民做主。市场化机制引入的同时,政府征地行为也需要相应调整。

国元证券研报分析称,新一轮土地改革,将为新农村的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关键动力。

平安证券研报认为,农村土地改革一直备受瞩目,土地改革、户籍改革以及新型城镇化构成未来农村改革的制度红利,也将是资本市场未来数年的重要投资主题。

“近期政府多次出台有关土地流转的重要文件,意味着土地改革政策逐步开始落地。”平安证券研报称,土地改革的核心在于土地的“确权”与“流转”,2015 年的突破点着重在两个领域,城市工业用地的集约化利用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试点,从土地流转的模式来看,预计入股、出租等方式将会有所加速。新华网2014-12-3


【05】庄心一:尽快成立国企改革集体研讨机制

国企改革小范围座谈会日前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召开,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主持会议。他明确要求成立国企改革集体研讨机制,由上市部牵头、上市公司协会不定期组织座谈,研讨对相关改革事项的具体看法和意见建议。

据了解,在此次座谈会上,与会人士详细阐述了对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想法,分析了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的路径,重点围绕如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深化国资改革中的作用、存在哪些政策障碍、需要资本市场规则做出哪些调整等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和交流,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从风险预判、防范和管控等方面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与此同时,庄心一日前赴浙江、深圳进行实地调研。调研中,庄心一明确提出,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要求,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服务作用,在加强公司治理、完善行业分类、建立诚信体系、开展市值管理培训等多方面有超越、有创新地推动工作。

据悉,此次调研总共召开了7场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地方政府部门、上市公司、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建议,走访了康恩贝、宋城演艺、浙报传媒和浙能电力4家上市公司,就国发[2014]14号文的政策落实和“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完善投资者需求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三项重大政策调研进行深入交流。

此外,庄心一还主持召开了市值管理座谈会、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建设座谈会,分别听取了中国农业银行、融科投资、华泰联合、英大证券、和君咨询、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中心、清科研究中心、北京证监局8家单位代表和国资委、社保基金、汇金公司、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嘉实基金6家单位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证券日报2014-12-3


【06】香港存款保险制镜鉴

人民银行上周日晚发表计划草案,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踏出第一步。根据方案框架,存款保障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下同)。换句话说,存保制度一经确立,若有银行破产,储蓄户存放于出事银行的资金,50万元或以下可获存款保险机构足额赔付。

50万元上限为计算基础,内地存保制度覆盖率相当于人均GDP 12倍,远高于其他国家/地区25倍的覆盖水平。

中国内地相信是亚洲区内唯一尚未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经济体,一个重要原因是内地金融体系由国营银行主导,当真有银行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国家岂会袖手旁观不予救助?既有政府的“隐性”(implicit)保障,银行存款“万无一失”,是否设立存保制度,对储蓄户来说何异之有?

内地从“隐性”保障过渡至明文确定赔付上限的“显性”(explicit)保障,这亦等于说,从存保制度生效那一天起,国家将容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运作下去的银行倒闭,为内地金融改革立下新的里程碑。

不过,世事从来不是非一即二那么简单。香港存款保险制度经历过的风风雨雨,也许能为内地提供一些宝贵经验。本港存保制2000年开始在业内讨论,2002年公开咨询,惟谈足四年,才在2006年落实推行。银行迟迟无法就建立存保制取得共识,关键不在应不应为存户提供保障,亦非保费高低,而是自觉风险管理卓越、破产几率近乎零的大型银行,不甘变相以股东和客户的资金,补贴在其眼中风险管理次一级、存款基础薄弱的竞争对手。

经过长达数年的争议,香港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在2006年投入运作,存户最高保障为10万港元。两年后,金融海啸爆发(大银行风险管理是否胜中小型银行一筹,留待读者判断),原先对追随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百分百存款保障大有保留的香港,一则目睹英国和欧陆银行的存款大举流向率先提供“全保”的爱尔兰;二则担心资金从香港流向新加坡等区内劲敌,结果在200810月宣布以外汇基金作后盾,为全港市民存款足额“包底”,直至2010年期满,始由上限50万港元的新存款保险计划取代。

在港府决定引入百分百存款保障后,前金管局总裁任志刚以至前汇丰亚太区行政总裁霍嘉治,均曾公开批评政府的行动。然而,在老毕看来,问题关键并非“道德风险”(削弱银行审慎管理风险的诱因、存户对银行稳健性戒心消失),而是从英美经验观之,存保制度的确立,并不能阻止银行挤提一类系统性危机发生;一个原为容许银行破产并确立事后处置机制而设的方案,到头来仍解决不了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根本问题。

参考人民银行的计划草案,个人、企业和公共机构50万元人民币或以下的存款账户,99.6%获足额保障。然而,计划覆盖的户口占内地存款总额仅四至五成,而银行同业存款更加不在保障之列。

从英美经验可见,金融危机前,存款保险只适用于零售存户(老百姓);批发存户(银行同业、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诸如此类)得不到存保计划覆盖。以早雷曼一年出事的英国北岩(Northern Rock)为例,该行触发英国百年来首次挤提前,经营模式一直立足于借短贷长,从批发(同业)市场拆入短钱后,再以按揭贷款形式借出。北岩零售存款基础向来薄弱,主要以17天批发资金替长达30年的按揭贷款融资。该行“死因”虽是无法在批发市场获得新资金,一夜间陷入流动性危机,但若非零售存户(获存保制度覆盖)听闻北岩不稳,一窝蜂涌往全国分行提款,批发存户(不获存保制度覆盖)亦不会对该行关闭水闸以求自保。由此可见,在恐慌出现时,再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足以令银行更安全,遑论阻止危机扩散,只有政府出面“包底”,方能平息公众以至同业恐慌。

作为金融改革重要一环,内地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无疑乃正确的一步。然而,惯于视“隐性”保障为理所当然的内地存户(不少人认为高息理财产品亦有政府“包底”),能否正确解读当局的良苦用心,仍待时间证明。21世纪经济报道2014-12-3


【07】资产证券化新规亮相 基金子公司产品火线登场

在通道业务快速扩张而被监管层一再提醒后,公募基金子公司依旧艰难地寻找转型路径,上个月证监会公布的一系列相关文件,让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人范围扩展至基金子公司。

尽管自去年以来,多家基金子公司积极试水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实际操作经验。然而,不少基金子公司相关人士认为,业内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速度不会太快,基金子公司在项目寻找、产品结构设计、人才配备等方面都无明显优势,尤其是在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的寻找方面难度不小。

发令枪响,一批早有准备的中小基金公司跃跃欲试。相比之下,银行拥有众多优质且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资产,体量大且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较高,而众多基金子公司对此也倍感兴趣,目前仍在等待银监会相关细则的出台。

1119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相比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内容,此次“租赁债权”被补充加入基础资产范畴,而在流通场所的规定上,除了在证券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外,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也被纳入其中。

就在上述规定发布当日,财通基金子公司财通资产发起设立的普惠金融1号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普惠金融1号)结束募集并成立,总规模为5000万元。

普惠金融1号以小贷公司的基础资产为投资标的,区别于此前市场上附带小贷公司回购条款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该款小贷资产证券化是一款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事实上,自今年9月份证监会部署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不少基金子公司开始研究政策,争取在政策出台后不久就推出产品。

此外,据了解,不少基金子公司正在准备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沪上多家基金子公司都在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准备工作,未来陆续将有多只产品推出。

一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较量也已开始,一批中小型基金公司经过前期的准备,都跃跃欲试。部分基金子公司人士认为,拥有银行股东背景的基金公司,未来在这一领域拥有明显的优势。

一家规模较大的基金子公司人士指出,我国资产证券化基本上分为两大块,一块是央行和银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这块业务比较多;另一块则是证监会监管的券商专项资产计划,主要在交易所进行交易,这块业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规模与前者相比要小得多。

在众多信托公司人士的眼中,与国有大行相比,股份行、城商农商行等中小银行有更大的市场潜力,对改善信贷结构、资产出表的需求远高于四大行。

一家沪上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银行确实有不少优质资产,适合做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是他们在风控上把握力度要严一些。”

一家银行系基金子公司有关人士也坦言,公司此前在尝试融资租赁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现阶段也在思考究竟如何有效扩大资产证券化业务。

据多位基金子公司相关人士反映,由于银监会相关细则仍未出台,未来还需要视相关情况而定,适当时候也会选择与银行合作对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的业务进行拓展。

“监管层放开让基金子公司去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这是个好事情,总比做通道要好得多。”一家大型基金子公司资管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

然而,据了解,基金子公司普遍对资产证券化的热情很高,目前是介入相关业务的好时期,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比较优质,风险相对低,且作为标准化产品可以在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拥有了一定的流动性。然而,基金子公司对前景保持乐观的同时,面临的问题也不少,其中基础资产难觅、产品结构化设计人才不好找等问题格外棘手。

前述沪上基金子公司负责人坦言:“现在要找到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困难,担心找到的是不良资产,对于2015年的方向,自己都没有太大的把握。”

“资产证券化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问题,基础资产项目很多,要找到符合条件、拥有稳定现金流且还能特定化的项目着实很困难。这当中还有一个资产证券化收益和融资成本相匹配的问题,投资人总是希望收益越高越好,而融资方则是希望成本越低越好。”前述大型基金子公司进一步表示:“以往基金子公司做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都比较小,通常也就几亿元,期限也比较短也就是12年,且产品的结构设计也比较简单。现在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比较大,而且结构要复杂得多,期限也比较长。”

事实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结构设计等核心部分都是券商投行来完成的。相比外部的竞争对手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不仅缺乏相关经验,资源、人才储备等方面都明显落后,同时还要面对如何让那些习惯于信托高收益且有刚性兑付的投资者去接受这样的产品,依旧是漫长而艰巨的工作。

可以想象的是,未来基金子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将面临具有先发优势的信托计划以及拥有人才和资源双重优势的券商资管的直接竞争。

一家银行系基金子公司相关人士表示,从机构投资者的配置来说,现在有两大问题,一是流动性比较低,整个市场规模也不大,这两方面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另一个问题是收益比较低,从实际情况来说,可能是因为前期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使得相应的资产方拿出的资产加权收益率并不是很高。未来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会将一些高风险、高收益资产拿出来做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要求的资产配置要求也是组合配置、风险分散。当流动性变好,相应的风险产品评级、投资者分级都做到位之后,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将会变大。实际上资产端和资金端两个方面在今后都会做一些变化,这个变化也是整个资管行业或者理财市场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因此未来的流动性将会增加。每日经济新闻2014-12-3


【08】原油期货“最后一公里” 结算权开放与否成拦路虎

据知情人士透露,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9月份就上报了原油期货方案,但在结算权是否开放问题上,有关方面产生了分歧,因此未能及时获批。交易中心随后又重新上报了方案,乐观预期年底之前能批下来。

“正常期货品种从批准到上市,一般有一个月时间,但大品种时间会长得多,比如股指期货就隔了4个月。原油涉及境外资金结算问题,也很有可能是24小时连续交易,筹备时间会比较长。加上还一直没有大规模的上市前测试,因此就算年底前国务院批了,最快也要到明年4月上市。”上述知情人士称。

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一周年之际,原油期货基本交易方案浮出水面。

原油期货设计理念为“国际平台、净价交易、保税交割”。

据交易中心专家介绍,国际平台体现在原油期货将允许境外投资者直接参与交易。原油期货采用人民币定价和结算,境外人民币可以参与原油期货交易和交割,同时境外参与者也可以使用美元以充抵保证金的方式,用美元参与原油期货交易。

制度设计将打通境内外资金通道:一方面实现了跨境人民币在原油期货交易项下自由出入,另一方面也实现了交易盈亏部分的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可兑换。前者体现在:境外人民币进入原油期货市场之后,将和境内资金一起参与交易,境外交易者保证金可以自由进出,交易所产生盈利也将以人民币方式划转到其账户上,并可随时带出境外。后者体现在:境外投资者可以将美元直接从境外划入境内账户,用美元参与原油期货交易。如果在规定时间提取,交易系统将把冲抵保证金的美元部分,按即时汇率在规定时间内换成人民币来弥补盈亏。

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原油期货,将有五种通道模式:一是境外投资者可以直接成为交易中心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二是作为客户,通过交易中心境外经纪会员机构参与;三是直接通过境内机构会员参与交易;第四种和第五种都是境外中介机构模式,这类中介机构并不是交易中心会员,但他们可与境内期货公司建立转委托(二级代理)关系,另外则是IB模式,即境外中介机构可以把自己的客户介绍给境内期货公司,通过境内期货公司来参与。

所谓净价交易,即符合国际惯例,报价不含关税和增值税;交割方式目前就是在保税油库里交割,参与主体包括境内外投资者,交割标的是中质含硫原油(Sour Crude),基准品质为API32,含硫量1.5%

根据原油期货合约设计草案,原油期货交易代码为“SC”,其既可以理解为上海原油,也可以理解为含硫原油。根据草案,原油期货在交易时间、上市合约以及交割等环节都进行了一些创新。

对于上市合约,原油期货有36个月的合约,这有别于国内期货品种交割月份大概只有1个月、1年的设计。

交易时点上,原油期货上市伊始就将采用连续交易方式,交易时段覆盖欧美时段。

交割方面,草案拟定,原油期货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一个月全月”,原油期货采用仓单交割模式,也就是说,交割并不是一个实物转换的概念,而是实物所有权的转换。作为卖方,必须要把货拉到交割库里生成仓单以后,才能参与后续的实物交割;而仓单拿到手后,除了用来交割,还可以用来冲抵保证金等;此外,原油期货还可采用期转现交割模式,以方便现货贸易的机构参与交割和交易。交割油库分布在中国沿海地区,包括华北、华东、华南等地,暂定为上海、宁波、青岛、大连和海口。

对于原油期货的筹备工作,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多次表态,目前已经做好了原油期货年内上市的各项准备。

国家相关部委也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如,证监会制定了境外交易者从事境内特定期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海关也制定了有关原油和燃料油期货保税交割管理的相关办法;财税方面,因为有境外投资者,将制定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相关的税收管理办法;外汇政策,基于原油期货采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将制定相关办理办法,能使境外参与者在原油期货交易过程中能方便地进行人民币和外币的兑换。

就目前来看,原油期货上市在政策上的各类障碍已经扫清,上市已经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在部分市场参与人士看来,这些政策措施只是解决了原油期货能够上市的基本问题,但相较于目前管理层对原油期货寄予的厚望,政策上的小修小补可能难以实现原油期货肩负的重任。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在保税交割方面,交易所一开始也希望于近两年能够突破进出口贸易限制,能够有境内交割作为保税交割的辅助,但目前来看,政策方面的阻力仍较大。

“你能想象一个与境内隔离的原油期货被市场认可,并成为全球原油贸易的定价基准么?”该人士表示,“不过在目前情况之下,现有的合约以及相应的政策已经是最大程度的突破了,只能寄希望于未来进一步的开放,为原油期货提供更多空间。”

据悉,有关方面目前在原油期货一些制度细节上还存在争议与分歧,也是影响原油期货上市进展的原因之一。其中,有关原油期货结算是否该向外资经纪会员全面放开,就是争议之一。

所谓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等进行的计算、划拨。结算包括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和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的结算。境内期货目前的结算体系下,交易所只对会员结算,非会员单位或个人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

对于结算权开放与否这一原油上市最后的拦路虎,南华期货总经理罗旭峰认为,“目前海外发达国家在对待清算会员问题上有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必须是在所在国注册设立并受当地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监管的法人机构。也就是说,只要是持有客户保证金的机构必须是本地受所在国法律约束且在其认可银行开户的,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所以,中国也不例外。”

但也有分析称,目前国外金融机构对参与中国市场意愿较高,多数已经或有意向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结算开放的分歧主要并非源自法律层面,而是是否应该保护目前仍旧弱小的国内期货公司。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型期货公司国际业务员说,公司非常看重原油期货上市带来的境外客户资源,从去年开始就重金打造国际业务团队,并已经开展了大量前期工作。“如果真的开放结算权,对公司无疑是一个打击,国际业务开展将陷入瓶颈。如果未来进一步放开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渠道,国内期货公司不仅没有进军国际市场的底牌,国内市场可能也会丢掉不少份额。”上海证券报2014-12-3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公民隐瞒实情变更民族或被追刑责

国务院法制办2日就国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变更民族成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出现两种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是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二是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或继父()民族成份不同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

意见稿规定,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每半年将全市民族成份变更审核情况向省级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每一年将全省民族成份变更统计数据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新华每日电讯2014-12-3


【10】高通反垄断结果近期公布 罚款金额或超10亿美元

日前,有知情人士表示,国家发改委针对美国芯片商高通公司开展的反垄断调查已满一年,调查结果已经完成,近期将向外公布。“除了罚款、降低专利授权费用外,取消高通推行的‘反授权协议’也在其中。”该人士透露。

“反授权协议”是高通公司利用自身的专利优势迫使手机厂商签订的不公平合约,根据这项协议,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公司,必须将所持专利授权给高通,并且不得以此专利向高通的任何客户征收专利费。随着这项协议的取消,国内手机厂商拿起专利作为竞争武器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

“不过,即便发改委对高通的处罚取消了反授权,为大陆厂商打专利战推翻了壁垒,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战会立刻到来。”手机联盟中国秘书长王艳辉昨日表示,这只能说有专利的厂商有权利去告其他厂商,但由于大陆知识产权侵权的判罚力度较弱,起诉更像是一个威慑手段。

牵动国内手机产业的高通公司在华垄断案正在接近尾声。上述知情人士表示,高通案件结果已出,目前正在等待审批后宣布。

去年1213日,发改委对高通进行反垄断立案调查,并在今年7月明确对高通的调查包括“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基础”等七项内容。

随着调查的逐渐深入,在一些问题上,高通公司承诺作出整改,并请求发改委中止对其进行的反垄断调查。几个月前,发改委官员透露,“高通反垄断案”已进入最后处罚阶段。业内猜测,罚金超过10亿美元,创造新的纪录,高通可能同意大幅调整其专利许可模式。

2014年会计年度第四季财报,高通季收入66.9亿美元,与上季相比减少2%,营业利润与上季相比下滑4%,净利润则下滑15%,每股收益下滑15%。高通在第四季重挫,主要即因为反垄断调查,除了中国大陆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都开始调查高通的授权与芯片业务。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除了罚款、降低专利授权费用外,取消高通推行的“反授权协议”也在其中。

据了解,所谓“反向专利授权”,是指有专利的厂商在购买高通专利时,必须将自有专利同步授权给高通,这样其他购买高通专利的厂商可以免费使用他人专利。这项协议意味着,即使一些手机厂商使用了别家厂商的专利,只要采购了高通公司的芯片,就不用担心专利的收费问题。实际上,这等于给一些缺少专利的手机厂商带了一顶保护伞,以至于放纵这些手机厂商在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并不会在专利问题上作出相应的规避。

显然,这样的规则对于缺乏专利的新兴手机厂商小米、OPPO等是有利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11月,华为获得的专利授权量近3万件。截至2013年底,中兴通讯在全球专利拥有量超过5.2万件,累计专利授权量已超过1.6万件。在这个数字上,小米发明授权仅有10项,OPPO103项。

不过,随着这条协议的取消,未来手机厂商们之间的专利价值将会逐渐凸显出来,专利战将有可能随时开打。而在此前,有业内传言,已有部分厂商向同业的厂商作出交涉,想就专利授权问题展开收费谈判。

事实上,专利从去年开始就成为国产厂商圈内热议的话题。目前国内手机市场放眼望去,拼外形、拼工艺、拼配置、拼价格的硬件战已经越来越没看点,当产品同质化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时,厂商急需一个新的营销点,而专利则是一把利器。

但是否会针对专利问题在未来发起诉讼,各家厂商态度不一。

中兴通讯方面表示,中兴通讯是国内专利积累最丰富的厂商之一,我们尊重有利于终端产业健康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但对于是否会发函针对专利问题开打,并无正面回应。有接近中兴人士表示,有知识产权的公司应该享受专利红利,而专利缺失的公司也必须为自己的短板买单,当然,专利领先者不能放松,竞争只是刚刚开始。

言下之意,在未来中兴并不会放弃专利诉讼的权利。

而华为则否认了曾向国内手机厂商发过律师函,也表示未来不会针对此事进行相关诉讼。此前,微博实名认证为华为知识产权部部长丁建新发文称“我们此前没发过函”。同时他指出华为IPR的首要任务是保卫自身业务安全,构筑公平健康的商业环境。

而在今年德国消费展上,华为终端负责人余承东则表达了对专利问题的态度。

“华为采取的方法是交换专利,中国的厂家没有专利到欧洲来真的会把它们玩死掉的,没有专利不能到欧美市场来,来了只能死,你现在挣的一点钱将来都会退回去。”余承东说。他表示,欧洲市场对专利的重视度很高,在没有形成规模的时候可能不受重视,但一旦形成规模以后,马上各种专利的收费就非常高。

对于是否会对其他手机厂商发出专利函,酷派副总裁曹井升则表示,手机要发展,国内的厂商之间要有一定的合作形式。“今年应该是国产企业走向海外的一年,明年应该是突破的一年,我相信明年发展得更快,我建议国内企业还是应该做好自己的工作,一起把海外市场做下来。国内厂商争斗没有多么大的意义。”

曹井升说,酷派的专利是足够的,包括在双待机上、通信、多媒体等发明专利很多。不过他坦言,像苹果、三星专利官司打了这么多年,也没有涉及到很深的东西。“每次评判时,找一个点就结束了。”

“中国大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判罚力度较弱,即使一方最终诉讼失败,所受处罚也比较轻,相反,起诉方还要面临巨额的诉讼费用,这种投入产出上的不合算,成为海外专利拥有者在中国使用诉讼手段解决专利授权问题的主要障碍。”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说。

他表示,国产手机厂商在国内相对相安无事,也是高通保护伞发挥的功效。

不过从今年开始,中国专利诉讼的客观条件已经逐渐具备:政府高层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了知识产权、专利的重要意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也在北京、上海、广东陆续筹建和设立。酷派副总裁曹井升表示,目前国内适宜专利诉讼的环境正在形成,整个政府包括行业已经开始认识到专利,并重视它,这对于专利相对比较少的企业肯定是有压力的。

而相比于高通反垄断案件的结果,另一个专利诉讼案件也会在未来加大厂商对专利的重视度。

诺基亚首席执行官拉吉夫·苏里日前在分析师会议上确认,诺基亚未来不会直接制造手机,不过他表示,诺基亚正考虑提高专利授权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1126日,诺基亚的专利检索总量为12121(),诺基亚的发明公布数为3955件,诺基亚的发明授权数为3647件,诺基亚的实用新型数为33件,诺基亚的外观设计数为1042件。

与之讲话相关的一个背景是,诺基亚在国内对方案设计厂商华勤的诉讼仍在继续。

201012月,诺基亚起诉华勤公司8起专利侵权,包括“带有照相机的移动通信装置”、“通信终端”、“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用户设备、蜂窝无线电网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等手机基础技术专利。经过漫长的审理,案件于去年7月一审宣判,诺基亚败诉,“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等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

“过去几年华勤利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已经将诺基亚起诉自己八个专利中的五个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正当途径无效,目前诺基亚起诉华勤的诉讼已经打到国家最高法院,预计未来一两年会有结果。”王艳辉表示,在前几年,手机中国联盟代表超过30家手机品牌及设计公司与Nokia进行了长达一年半的专利授权谈判,可惜最终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他表示,诺基亚实际在紧锣密鼓重新规划专利业务,已经有多家中国手机公司收到了诺基亚发出的律师函。在他看来,诺基亚与中国手机厂商的博弈,相当程度取决于诺基亚诉上海华勤公司侵权案的结果。

根据研究机构ValueWalk统计,包括苹果、三星、HTC、微软、黑莓、LG、索尼、摩托罗拉、华为等近40家公司都须向诺基亚缴纳专利授权费。

“专利的问题在高通案件结束后未必会在短期形成什么影响,但长远来看对于一家致力进入全球市场的大陆品牌,专利这道坎是必须要迈过的,专利不够可以购买,一个专业的专利运作团队则是必需,否则市场空间会受到局限。”王艳辉说。第一财经日报2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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