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办:“国字号”文件须7日内印发
【02】国办发文清理中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03】银监会就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04】深交所修订《会员管理规则》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RQFII试点地区扩至11个总规模逼近1万亿元
【06】国资委耗资千万聘第三方“查账”剑指央企境外资产
【07】大部分银行退出伞形信托监管部门出于风险考量
【08】中关村境外并购外汇管理试点:企业审批简化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一批法律法规5月1日起实施
【10】土地督察拟“立法”:落实省级政府土地管理主体责任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办:“国字号”文件须7日内印发
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得到了明确。
《通知》要求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对于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通知》明确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通知》还要求,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另外,《通知》明确各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对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要及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每日经济新闻2015-4-30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重点解决中介服务事项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问题,整治中介服务乱象,规范和引导中介服务。《通知》指出,此次清理规范的是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
《通知》提出六方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一是清理事项。除依法设定的外一律不再作为审批的受理条件,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不得转嫁为申请人的义务等。二是破除垄断。取消中介服务机构现有法定许可外的其他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条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等。三是切断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确有必要开展的应当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严禁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等。四是规范收费。中介服务原则上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垄断性强、短期内无法充分竞争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等。五是实行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六是加强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制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等。经济参考报2015-4-30
【03】银监会就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近日银监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的修订既是适应当前银行业监管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也是着力解决行政处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困难,提高银监会系统依法监管能力的需要。此次修订对《办法》的框架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与修改,由原来的7章49条增加到11章97条,主要修改内容集中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调整行政处罚职责分工,优化处罚流程,建立“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的新型行政处罚工作机制。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
二是加大处罚惩戒力度,强调行政处罚“双处”原则。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时,要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监管问责,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提高监管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是严格立案程序,完善行政处罚立案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立案标准和立案责任、建立不立案说明理由制度,加强对立案环节的监督与约束,防止处罚立案随意性,从源头上规范和推进行政处罚工作。
四是细化调查取证规定,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为提高行政处罚质量,避免调查程序和证据瑕疵,保护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法律风险,修订后的《办法》对调查和取证环节做了全面、细致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加强决策民主化,建立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处罚案件制度。规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委员会职责、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六是提高处罚工作效率,严格工作时限要求,构建证据承认和转化制度。规定处罚各环节的工作时限,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履责。同时,为提高执法效率、避免重复取证,修订后的《办法》确认了执法证据转化承认制度,规定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经审查认定真实合法的,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七是公开透明、警示告诫,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要求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公开,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方式,提高处罚工作透明度。
《办法》的修订,是银监会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后在监管执法领域中的又一次自我革命。修订后的《办法》对行政处罚提出了更严、更高、更全面的要求,通过不断加强自我约束,主动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中国新闻网2015-4-30
【04】深交所修订《会员管理规则》
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发布了《会员管理规则》(2015年修订),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表示,本次修订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和透明化”的原则,重点围绕会员合规与风控、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和会员技术系统建设等内容,对会员自律管理的制度规定作了全面完善。
本次修订《会员管理规则》是深交所主动适应资本市场监管转型和深入贯彻“新国九条”要求,进一步深化会员自律管理、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会员合规与风险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等具有积极重要意义。
据悉,《会员管理规则》为交易所三大基础业务规则之一。自2007年发布实施以来,鉴于法律环境、市场形势、行业状况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会员管理规则》亟待修订。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会员管理规则》重点修订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要求会员建立客户分类产品分级管理机制,以风险揭示与准入管理为核心,将合适的场内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明确退市等高风险证券的风险警示信息送达机制,要求会员及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二是强化会员投资者教育与服务,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要求会员健全投资者教育机制,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丰富投资者教育形式与内容,增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价机制,调动会员的积极主动性。
三是加强会员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提升市场交易安全。要求会员完善技术系统交易核查与权限管理等功能,对自营与资产管理等业务实施前端控制;建立程序化交易及创新业务报备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交易风险。
四是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引导投资者合法合规参与交易。要求会员健全交易监控系统,将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告知、提醒客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建立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情况的账户进行重点监控。
五是完善交易参与人管理制度,适应“深港通”、期权等新业务发展需要,健全多元化交易参与人体系,严格交易权限管理,加强日常联络沟通,防范市场交易风险。
六是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规则透明度和监管效能。减少会员报告报备事项,减轻会员负担;明确会员资格申请、终止相关条件及办理程序,提高规则透明度;调整和丰富自律管理措施,提高监管时效性。
该负责人强调,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资本市场监管转型与创新发展迈入新阶段。当前,多层次市场发展加快,产品与业务创新不断推出,投资者入市空前踊跃,交易所会员自律监管面临新情况、新挑战及新要求。下一步,深交所将积极适应资本市场新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弹性与优势,做好与行政监管的有序衔接,不断完善会员自律管理机制,持续提升监管效能,促进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上海证券报2015-4-30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RQFII试点地区扩至11个 总规模逼近1万亿元
央行昨日下午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地区扩大到卢森堡,初始投资额度为500亿元人民币。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央行获准的RQFII试点地区已达11个,初始投资额度9200亿元,逼近1万亿元关口。
“RQFII试点地区扩大到卢森堡,是两国在金融领域深化合作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者人民币资产配置渠道,扩大境内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也有利于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央行称。
2011年底推出RQFII制度以来,人民币跨境金融交易渠道逐步拓展。此次扩围之前,RQFII试点地区已达10个之多,可投资额度为8700亿元。加上刚刚获批的卢森堡的500亿元,RQFII总规模接近1万亿元关口。
需要注意的是,央行公布的RQFII投资额度为初始额度,也可以理解为额度上限,具体的获准进入国内进行投资的RQFII额度需要国家外汇局审批。目前,香港地区RQFII总额度已达上限2700亿元。
从国家外汇局获悉,截至4月28日,共有121家机构获得RQFII额度审批,累计获批RQFII额度为3637亿元。
3月22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5”之“新常态下的稳健的货币政策”主题论坛演讲时表示,中国国内居民到海外投资证券或者其他金融产品时,目前还是事前审批制度。“这个已经准备要进行改革了。”他强调。
业界认为,周小川上述表态是指RQFII制度。业界关于QFII和RQFII实行备案制的呼声一直很高。
在当前的A股市场上,RQFII已经成为长期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证券日报2015-4-30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公告,7家会计师事务所中标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2015年度集中重点检查项目和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服务,中标价格合计达到1139万元。
据有关专家披露,央企境外资产主要依靠央企自行审计,导致其账本成了一本“糊涂账”。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大量国有资本将走出国门,央企境外资产透明化、公正化的问题也更加凸显。
“国资委此举旨在通过采购第三方服务方式检查央企境外资产,在掌握央企境外资产情况之余,为央企进行海外投资运营摸清规律打下基础。”中国企业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锦说。
“目前我国央企境外资产总额接近4.7万亿元,但上述央企境外资产并没有全部审计过。此次国资委通过采购第三方服务方式检查央企境外资产确实是从未有过的,毕竟这需要相当大的财力、物力投入。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在客观公正性、公开透明、程序的规范以及专业性上确实都更加真实有效。”李锦表示。
对于此次检查的模式,金融业有关人士表示在其他领域并不多见。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逐渐加快,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所进行的海外资产核查工作及时推出,或将有效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降低涉外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本在全球扩张中的保值增值。中国新闻网2015-4-30
【07】大部分银行退出伞形信托 监管部门出于风险考量
近日,从多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从证监会喊停伞行信托后,大部分银行停止伞形信托相关业务。不过分析人士指出,随着股市暴涨,伞形信托或“春风吹又生”。
所谓伞形信托,是指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合作,结合各自优势,为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投融资服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具体来说,就是用银行理财资金借道信托产品,通过配资、融资等方式,增加杠杆后投资于股市。
继今年2月叫停券商代销伞形信托后,4月17日,在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等活动,不得为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提供数据端口等服务或便利”。
从多家金融机构了解到,伞形信托基本被暂停开设。一位信托业人士表示:“从大部分银行停止伞形信托,甚至有银行在叫停前就开始收缩业务线。”
多位业内分析人士指出,证监会叫停券商的伞形信托业务,是出于风险考量,让资金缓慢进场。
此前市场消息称,光大银行收紧伞形信托配资杠杆,将配资比例由1:3下调到1:2.5,预警线和止损线也分别提高至0.93和0.88;4月初,配资业务规模庞大的招行将配资比例由1:2.5下调至1:2。浦发银行也被传暂停伞形信托配资业务的消息。
不过,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仍有银行未暂停针对伞形信托的相关业务。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银行可以继续开展该业务。
从多家机构处获悉,此前新的伞形信托业务已被暂停开设,但近期又开始有所动作,甚至有部分信托公司从未中断过此项业务。“随着股市暴涨,伞形信托或‘春风吹又生’。”一位券商分析人士指出。
上述券商分析人士指出,每个信托产品都会与多个银行进行配资,而每个银行的资金都是专用、独立的账户,这些账户就像雨伞的形状一样挂在作为“伞把”的同一信托产品下面。银行作为提供资金的一方,优先保证其资金及收益的安全。目前,配资杠杆在2.5倍以下的伞形信托,相对风险较低。这也意味着,投资者通过银行资金加大杠杆,风险也随之加大。京华时报2015-4-30
【08】中关村境外并购外汇管理试点:企业审批简化
中关村是国内第一个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作为直接投资领域一项重要的外汇管理改革,目前该试点办法已经拓展到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以及服务外包等特殊行业,有望进一步放开,成为普惠政策。
表面看来,企业参与海外并购所走的审批流程,只是一个时间成本的问题,但实际上却是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有没有机会“走出去”的关键。大型境外并购投资是实现“走出去”的重要途径。在这一过程中,资本的输出一方面可以缓解目前国内较大的外汇储备压力,另一方面将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国内第一个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自2014年1月起正式实施。试点方案的核心是,在不改变现行对外投资整体框架的前提下,对企业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流程进行简化。
具体而言,外汇局对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有境外并购需求的企业核定一个合理的前期费用额度,由企业用于并购谈判和支付,企业仍需办理境外投资审批,待取得商务部门批准后再办理外汇登记。
按照试点办法,企业有境外并购的意图后,需要到中关村海淀园管委会确认,凭借书面的确认文件,就可以先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随后,企业自主开展并购谈判和签约,需要支付并购款项的时候,拿外汇局的凭证,就可以去银行办理资金跨境汇出。
北京外汇管理部资本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试点的方案就是将过去的“串联”改成了“并联”,在流程上进行调整,但管理体制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之后,企业再去发改委、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再到外汇局登记。如果规定期限没有通过核准,款项需要追回。
对于外汇局来说,以前是要看到商务部门的核准才批准放款,但现在是先放款,再看核准。虽然在审批环节上有所放宽,但所承担的责任大了,对于风险的防控和监管要更为主动。
上述北京外汇管理部资本处工作人员表示,首先,对参与的企业给出一定的要求,比如在中关村的企业必须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让中关村企业所在园区的管委会参与进来,对企业的资质进行评估,并对项目完成的进度进行监督。
此外,通过系统数据的采集,对资金的使用和流向进行实时监控。比如,企业进行跨境并购的外汇登记后,什么时候开户、钱什么时候入账、什么时候到境外,这些信息“T+1”也就是第二天,就能够通过商业银行的系统,报送外汇局系统,对企业资金流向进行实时监控。
截至2015年3月底,北京外汇管理部已办理6笔并购试点业务,6家试点企业外汇登记金额合计1.62亿美元,已汇出并购资金约4697万美元。
据了解,目前,6家试点企业中,有5家已经在事后拿到商务部门的核准,另外1家也在流程办理中。
中国企业“走出去”进入黄金期,但“走出去”的前提是帮助企业打通审批的通道。
根据普华永道发布的数据,2014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交易创历史新高,交易数达272宗,比2013年增长36%,交易金额达到569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所占的比重明显提高。
上述北京外汇管理部人士透露,目前试点政策仅在中关村海淀园内进行,未来会进一步拓展到其他园区。与此同时,试点企业的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
据悉,目前中关村境外并购的试点政策已经在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及部分服务外包行业扩展开来。第一财经日报2015-4-30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一批法律法规5月1日起实施
2015年5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
中国法院5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国务院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承担,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大量调查和综合研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目前,《存款保险条例》已公布,将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林业局发布《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发布《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该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经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国家林业局特制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52票赞成、0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决定明确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监督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进行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五一起实施旅游新规 导游有权举报不文明游客
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两项旅游业行业标准,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在指导游客文明出游方面明确指出,导游、领队将有权通过旅行社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游客不文明行为。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中国气象局最近审议通过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非法发布气象预报可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传播虚假气象预报,或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日报2015-4-30
【10】土地督察拟“立法”:落实省级政府土地管理主体责任
作为土地的审计部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有望加快法制化进程。
4月28日,国土部公布2014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地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闲置、浪费用地问题依然突出,并将健全督察制度,加快推进《国家土地督察条例》立法。
自2006年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工作依据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一定程度上影响督察制度的落实。
面对各地违法用地冲动,国土部亦希望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督察对于地方违法违规用地的监督和查处力度。
据悉,国家土地督察局也将出台《审核督察工作规范(试行)》、《土地督察发现问题分类指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范督察行为,并确保督察行为有据可依。
这也是全国土地督察制度建立7年以来,首次形成国家土地督察发现和认定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问题的参照依据。
2006年6月,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正式成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此后国土部陆续向北京、上海等九地派驻了九个土地督察局,负责全国31个省份的土地督察工作。
在实践中,土地督察制度在抑制各地违法违规用地、强化地方土地管理责任方面作用巨大。
以2014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为例,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近五年内,全国批而未供土地1300.99万亩,闲置土地105.27万亩。
与此同时,督察亦发现,有47个市的1215个项目(批次)没有按照规定的数量质量要求补充耕地,或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涉及面积15.3万亩。有45个市将一些现状为住房、工厂、水库水面等建设用地认定为耕地,涉及面积10.74万亩等。
对于督察发现的问题,国土部将向相关省级政府通报专项督察情况、发出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督促制订分类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促进及时供应和盘活利用土地。
根据公告,截止到目前,56个城市已落实补充耕地3.5万亩,复耕土地4.43万亩,拆除违法构建筑物面积534.68万平方米,督促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43.43亿元,追缴土地出让收入和纠正减免土地出让收入317.02亿元等。
“土地违法的主体通常是地方政府,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最初的目的就是规范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行为。”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副院长黄贤金如是表示。
作为“土地审计”的土地督察工作,在近10年的实践中,仍无较为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可依,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督察制度的落实。
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和实施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明确土地督察局的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保护耕地、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情况。
“通知既不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也没有充分的制度供给,造成土地督察机构与国土资源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关系难以完全理顺、督察工作保障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黄贤金表示。从国家土地督察局获悉,国土部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并将争取在年内出台草案。
黄贤金亦表示,现行土地督察制度下派驻地方的督察局在行政级别上低于省级人民政府,因此在现实工作中,土地督察对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督察效用不显现,常监督检查市一级以下人民政府用地情况。
上述情况也将随着《国家土地督察条例》的出台得以扭转,国家土地督察局的相关负责人亦介绍,国家土地督察局也在研究落实省级政府土地管理的主体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11月,国家土地督察局也首次以国家土地总督察名义,致函31个省(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督察结果,指出了督察发现的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20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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