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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报告的律师视角(之五)| 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思考

总理报告的律师视角(之五)|  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思考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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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正文李克强总理在3月5日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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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李克强总理在35日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保险制度。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也能拉动内需。对个人而言,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凸显“减负”效应,退休后税负更轻;对政府而言,这种方式,舒缓养老财政压力,弥补养老资金缺口。从短期来讲,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意味着个税的缓期缴纳,势必会减少财政收入,但实施这项公共政策后,因业务量和营业额的大幅度增长,保险公司上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也会大比例增长,因此这项政策可以间接地通过保险公司所增加的税款来弥补个税减少的那一部分。据权威人士的测算,当期延迟纳税1元,就可以建立20元的养老保险基金,因此,该制度的启动不但可以舒缓我国养老的财政压力,而且也有助于提升整体养老保障体系的内在品质。

早在2012114日,时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的张宁以及全国律协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复星集团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梁信军,便以市政协委员身份,在上海“两会”上提交“关于建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制度的建议”的提案。

应当说,建立这一制度在我国有非常高的必要性。我国早在1997年的养老保险改革中即提出要建立“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包括“第一支柱”——基础养老保险,即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由单位和员工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支柱”——即自愿参与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即个人储蓄为养老的补充养老。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还很不完善,存在着老龄化问题突出、保障水平差、养老金收益率低下等诸多问题。

一是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地方财政将难以为继。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给养老体系造成了巨大压力,上海更列全国之最。据预测,2030年前后上海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500万,约占户籍人口的40%。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政府基础养老金的支出也在不断扩大,地方财政负担沉重。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养老金的隐性负债高达GDP50%。

二是“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滞后,养老保障水平较差。养老金替代率指养老金收入占退休前收入的百分比,是衡量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的基本指标。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规定了养老金的最低支付水平为退休前收入的40%~45%,后又提高至55%,国际上普遍认为应达到70%才能有比较理想的养老状态。而目前,我国基础养老的替代率平均水平低于45%,其中“第二支柱”替代率则不足1%。据测算,上海市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养老金替代率不足40%,更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是基础养老金收益率偏低,隐性损失不可低估。在上一个十年中,相对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全国社保基金平均收益率和企业年金平均收益率(约10%左右),全国基础养老基金平均收益率不到2%,低于同期2.2%的CPI平均增幅。此外,根据社科院测算,1997年至2012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损失的利息收入达6000亿元,相当于抵消了同期财政对养老保险的所有补贴。

上述三位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养老金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制度,既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加快补充养老的发展,平衡养老金保障体系;又可以借助个人补充养老金账户增加退休以后的收入来源,平衡不同时期的收入水平;同时也可以让地方政府减少部分养老金支出压力,将支出重点向那些无条件建立补充养老的低收入人群倾斜,提高针对性和最低保障水平。此外,补充养老的发展也会为专业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业务发展空间,为资本市场发展带来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和长期稳定的投资资金,必将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我们认为,推出这一保险,应当率先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与推进作用。在制度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EET(Exempt Exempt Tax)税制,即在缴费环节延税、投资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税的延期纳税模式。设立独立的个人账户,个人可以根据自己在职期间的收入状况决定是否参与个税递延型养老金计划,同时对税优账户设定缴费的比例上限。所递延的税款统一由政府指定的账户管理者向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代扣代缴。对中途取出款项的,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一定的罚金。

(二)投资运作方面

按照国际惯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账户应允许多种资金管理方式,组织运作模式可采用合同方式,投资对象可扩大到股票、债券、基金(尤其是投资成本低、收益比较高的被动型指数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险等多样化的投资产品。参加个税递延型养老金计划的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风险偏好和收益偏好选择投资的方向和产品。

(三)管理机构方面

可以比照企业年金的资格管理模式,由政府社会保障主管机构设定严格的资格审定标准,选择一批信誉度高和资本运营能力强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大型的保险机构。养老金计划参与者可以在名单中自主选择运作养老金账户的管理机构。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给养老金计划参与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管理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管理机构应该为参与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书等产品相关信息;在运作期必须提供产品管理报告、个人账户管理报告,及时公布影响个人账户资产的基金定价或结算利率。政府应在账户的设立、资金的托管和运作、税款的缴纳等方面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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