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财政部印发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02】央行征信中心:不良记录保留期限仍为5年
【03】深交所监管转型紧盯新问题新课题
【04】东北海关将打破关区界限 促“一带一路”建设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财政步入新常态:调控思路方式在创新
【06】政策性银行改革透析:厘清业务边界是关键
【07】保险系P2P再落子:P2P+保险=?
【08】万能险新规威力初显 多款新发产品手续费调降
■产经贸易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我国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将建公民信息一卡通
【10】公众可参与重大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财政部印发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财政部近日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政府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根据《指引》,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
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
运营补贴支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并按照不同付费模式分别测算。对政府付费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全部直接付费责任。
对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部分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再减去每年使用者付费的数额。
此外,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合理利润率应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确定。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包括财政支出能力评估以及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是根据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评估PPP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行业和领域均衡性评估,是根据PPP模式适用的行业和领域范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平衡不同行业和领域PPP项目,防止某一行业和领域PPP项目过于集中。
《指引》鼓励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名单的高风险地区,采取PPP模式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同时,审慎控制新建PPP项目规模,防止因项目实施加剧财政收支矛盾。证券时报2015-4-14
【02】央行征信中心:不良记录保留期限仍为5年
针对微信朋友圈近日流传“还贷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保留时间由5年改为7年”的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王晓明13日表示,没有所谓征信新规,个人信贷不良记录保存期限仍为5年,“超过一天即为逾期”的说法也不太准确,但是个人确实要注意按时还款,珍惜个人信用。
近日,有某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微信公众发布消息称,征信系统出台新政策,不仅将不良记录保存周期提升至7年,而且超过还款日一天就算逾期,连续三次逾期就会进入“黑名单”。这一消息引起了不少人的担忧。
王晓明解释说,我国不良记录保存的5年期限是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只要法律不修改,期限肯定不变。至于逾期多少天会构成不良记录,取决于商业银行各自对风险的判断程度,对贷款业务和信用卡业务的不良记录认定又有所不同。一些比较“较真”的银行,信用卡逾期3至5天也作为不良记录报送至征信系统,所以个人在银行信贷方面还是要严格履约,避免一时疏忽给自己留下信用污点。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客服中心主管也表示,个人信用卡还款一般都有宽限期,持卡人超过期限1至3天的还款,都不会计入逾期,但一定要及时与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沟通。
王晓明特别提示,5年保留期是从还款之后才开始算,不要误以为不良记录5年后自动消失,因此欠的钱不必归还。也不要认为还款后注销卡片,不良记录就会随之消除。目前,公众可以通过央行各级分支机构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每年免费查询2次本人信用报告。上海证券报2015-4-14
【03】深交所监管转型紧盯新问题新课题
日前,深交所召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新形势下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指出,新形势下深交所将深入研究市场新问题和新模式,继续践行“首案研判”做法,起草“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信息披露备忘录,研究并购重组多主业问题、市值管理监管难点等新问题。
会议指出,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资本市场从外部环境到自身机制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工作不断面临新课题、新挑战。深交所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和证监会3月31日上市公司监管交流沟通会议精神,着力推进监管转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探索建立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法治化水平。
会议指出,建立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机制,是交易所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体现。由于事中监管具有及时矫正和制止不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特征,做好事中监管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要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大力推进分类监管,有序实施分行业监管,强化科技监管,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具体来讲,新形势下深交所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着力推进监管转型,实现监管公开,提升监管透明度。建立健全年报问询函等监管函件及公司回复说明的对外公开机制,有序扩大问询函件和公司复函的公开范围,探索信息披露考核过程与结果的定期公开或实时公开。研究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进一步优化审核登记事项动态清理机制,提高审核登记事项办理效率。积极利用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渠道,强化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二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创新信息披露方式。配合注册制改革,修订完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自律规则,精简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结合“深港通”,深入分析深港两地信息披露差异,研究解决跨市场、跨境信息披露规则协同性问题。以实时化、定制化和简明化为目标,优化强制性信息披露;基于可比性、一贯性原则,鼓励自愿性、互动式和特色化的信息披露,形成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互动式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新方式。
三是全面推进信息披露直通车,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全面扩大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司范围,将信息披露考核为D和新上市公司纳入直通范围。进一步扩大直通公告范围,实现敏感信息的完全隔离。在推出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制度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延长晚间直通披露时间,提高直通披露效率。
四是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优化分类监管与风险排查,提升监管效能。以大数据监管思维,优化分类监管指标体系,提高问题与风险的发现能力。探索实施更具针对性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机制,试行部分公司豁免审核、部分重点高风险公司定期报告交叉审核模式。优化监管分工AB角制度,建立多人监管小组制度,强化约束和制衡机制,统一监管标准。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研究制定上市公司持续上市条件。
五是有序推进分行业监管,提升监管的专业性。优化完善行业分类标准,提升行业分类的科学性。有序推进分行业监管,提高行业监管的覆盖面,重点推进新兴行业、现有规则不能充分体现其特征的行业和高风险行业的分行业监管工作。完善行业披露指引体系,出台互联网、节能环保等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研究制定和完善房地产、矿业、畜牧业等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六是加强对新模式和新情况研究,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深入研究市场新问题和新模式,继续践行“首案研判”做法,起草“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信息披露备忘录,研究并购重组多主业问题、市值管理监管难点等新问题。强化并购重组事后监管,开展并购重组回头看专项监管工作。研究建立重大新型事项专家评议机制,通过法律论证、专家论证、市场论证等手段,探索建立快速评议、快速反馈机制。配合注册制改革,确保IPO信息披露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实现上市审核与持续信息披露监管的无缝衔接。
七是探索大数据监管模式,实现“科技”监管,提升监管协作与共享水平。在上市公司财务、非财务信息披露海量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利用以“互联网搜索”、“文本挖掘”、“XBRL”、“云计算”等大数据技术,逐步实现公告信息数据化,公司披露信息与舆情信息、举报信息、公司历史披露信息的交叉可对比性。进一步优化信息共享平台,增强现有的财务分析系统的功能。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协作机制,继续落实证监会有关监管协作规程和深交所与相关证监局签订的监管协作备忘录,形成监管合力。上海证券报2015-4-14
【04】东北海关将打破关区界限 促“一带一路”建设
近日获悉,在中俄推进双方海关监管结果互认的背景下,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将于5月1日启动。届时,中国东北多个海关将打破关区界限,最大限度为中外经贸发展提供通关便利。
“近年来随着中俄经贸交流与合作,双方贸易日趋繁荣。中国内陆产品和俄罗斯的‘洋货’都迫切希望能尽快实现通关。”哈尔滨海关关长韩森在“中蒙俄经济走廊”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推进会上说。
据韩森介绍,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启动后,哈尔滨、大连、沈阳、长春、呼和浩特、满洲里将打破关区界限,通过建立统一的区域通关中心,打造统一的企业申报平台形成区域一体化格局。
“六关如一关”,东北区域内企业可自主选择申报纳税和验放地点。该区域通关中心还将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构成中国区域通关一体化格局,推动“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
“借一带一路,打开欧洲市场”,黑龙江还将计划于2015年6月开通首趟哈欧国际货运班列,并实现常态化运营,成为横贯东中西、联结南北方对外经济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新闻网2015-4-14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财政步入新常态:调控思路方式在创新
面对着愈加复杂的宏观形势,财政也正在创新调控思路和方式,以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环境。对此,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去年底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曾指出,要创新调控思路和方式,坚持底线思维,注重供给管理,坚持精准发力,另外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调控合力。
另外,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财政的国际化进程也在加快,建设大国财政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目前,财政工作呈现了新常态:财政收入由高速增长转为中低速增长,财政支出刚性增长;财政深刻介入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财税改革将发挥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公众对预算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等。
所谓坚持底线思维,就是正确看待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定力,只要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就业稳定、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就不采取短期政策强力刺激经济,而是着力稳定市场预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今年,国家调低经济增速预期,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预期目标为7%左右,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为1000万以上。而为化解存量地方债务风险,财政部已经下达了1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未来置换债券规模或继续扩大。
与往年相比,今年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力。如今年财政赤字规模比去年增加2700亿元。中央财政动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124亿元。另外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加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持一定的政府投资规模,今年安排中央基建投资4776亿元。
在供给管理方面,财政调控思路是克服过多依靠需求管理的思维惯性,统筹做好供求两方面的调节。主要包括通过进一步破除行政性垄断和管制壁垒,促进企业的自由进入和退出。支持补足短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养老健康、信息消费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等。
另外,财政宏观调控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财政部去年以来,多次对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并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支持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支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发挥财政政策的精准调控优势。
此外,财政的宏观调控创新还体现在综合运用税收、补贴、政府采购等政策工具,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等调控手段的协调配合,形成调控合力。这从近日对二套房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和住房贷款政策同时调整中可以看到。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下称“亚投行”)、金砖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等的成立,意味着财政的国际化进程在加快,而这势必成为财政新常态。相应地,全球化背景下选择财政政策也将是财政的一种新常态。
楼继伟也曾表示,要树立大国理念和全球意识、安全意识。即立足国内,放眼世界,坚持合作共赢,落实正确义利观,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把财经政策设计放在全球治理框架下统筹考虑,通过广泛开展经贸技术互利合作,努力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网络。
建立大国财政的另一大表现,就是加快推进由我国主导的国际多边机构的组建,运筹好与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财经关系,充分发挥我国在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中的影响力,深耕亚太、经略周边,努力寻求同各方利益的会合点。
今年的财政主要工作中,就包括完成亚投行、金砖开发银行、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等筹建工作。另外,大国财政还包括支持国内企业整合力量,抓住合适时机,在全球范围内争取能源资源和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优质企业、营销渠道、核心技术,吸引一批高端人才,转移国内部分富余产能。
此外,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增强话语权,维护国家权益也是大国财政的体现。比如中国将积极推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等国际经济金融组织改革进程,促进国际经济秩序向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积极参与旨在重新界定税收规则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发出中国的声音,使未来国际税收规则更加有利于维护我国权益。第一财经日报2015-4-14
【06】政策性银行改革透析:厘清业务边界是关键
定位“摇摆”数年后,政策性银行的改革“破题”。4月12日消息显示,国务院批复同意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银行的改革方案。
此次“顶层设计”方案明确的是,三家银行均不再进行商业化改革。按照“一行一策”的原则,根据三家银行业务领域和实践经验的不同,提出了差异化的改革方案。
根据官方表述,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仍是坚定“政策性银行”定位,其中农发行改革“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进出口银行改革“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而国开行定位于“开发性金融机构”,与其他两家不同的是“市场运作、保本微利”。
“过去的十多年发展中,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框架和发展思路不是更清晰了,而是更模糊了,更令人惶惑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前所长贾康曾在2013年撰文中表述。
对于此次国务院批复的三家银行的改革意见,贾康于表示:“尽管目前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边际还不是很清晰,但是从概念的定位和发展的取向上,我认为是对的。”
这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于1994年,在为“两基一支”(基础设施、基础建设、支柱产业)建设、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粮棉油收购等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实体企业“走出去”,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过二十多年来,关于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业务边界、改革方案等的争议却一直存在。其中较为典型是国开行,该行于2008年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商业化转型,此后也在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定位一直较为模糊,本次方案中国“开发性金融”的定位无疑是宣告开行的“回归”。
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看来,政策性银行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产物,一开始的时候,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和框架,而之后业务重心的变化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
国开行董事长胡怀邦也在该行4月13日召开的会议上表示,该行将围绕国家战略,集中发力支持棚改、铁路、水利、扶贫、“一带一路”、城镇化建设等领域。
贾康认为,此次国务院批复三大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方案,重新肯定了政策性金融,并且在概念上提出了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并立。
“在理论框架中,开发性金融是归于政策性金融的一翼。大体来说,按照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来划分,开发性金融不可能划入商业性金融中。”贾康认为开发性金融的本质还是政策性金融业务。
而此前,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却一直并未在改革中有实质进展。4月13日,进出口银行表示,该行董事长胡晓炼当日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全力落实好改革方案。为此,该行还专门成立改革工作办公室,胡晓炼任主任,行长刘连舸任副主任,全面统筹、规划、协调、组织和推进改革工作。
该行称,“当前,进出口银行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肩负的职责任务都发生了明显变化。这次改革,将使制约进出口银行业务发展和政策性功能发挥的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得到解决,为规范进出口银行治理结构,构建现代化的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体系,增强进出口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服务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重要契机”。
胡晓炼表示,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抓住“一带一路”等战略带来的重大业务发展机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业务创新发展。
在农发行的改革方案批复中,最重要的一条便是“对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施分账管理、分类核算,明确责任和风险补偿机制”。对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的要求也是“合理界定业务范围”
厘清政策性银行业务的边界至关重要。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谢平也曾在公开场合表示,政策性银行的状况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商业性业务也做,政策性业务也做。而且两类业务边界不清,混合经营,混合核算,造成政策性银行定位不清,决策机制、考评机制都不完善。
谢平还直言,由于政策性银行监管办法的缺失,存在着监管的失灵和失效。“政策性银行本身在监管方面也可以套利,我亏了算政策性业务,我赚了可以算商业性业务。”
也有商业银行的人士认为,政策性业务拿着低价的央行再贷款或者具有国家主权信用作为支撑的低成本发债资金,却进入了商业领域和商业银行开展竞争,这并不公平。
贾康表示,“这就是处理直接效益和综合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许多正的外部效应很难体现在直接效益上。这就应当建立合乎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
贾康认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最重要的着眼点是看政策性目标的实现程度,考察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理顺社会资金配置中发挥作用的大小,而不是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类似,简单地以经营的亏损与盈利为出发点。盈利性目标应该成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但它要从属于政策性目标完成情况的绩效评价。
对于某些并不一定盈利的政策性业务,国务院表示要“明确风险补偿机制”。贾康认为,政府应以合理形式适当补偿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开展低收益或高风险的政策性业务时产生的亏损。但利益补偿机制并不是让政策性金融机构躺在财政身上,由财政兜底经营风险。
他认为,政策性贷款的发放者、使用者以及作为其发放后盾的财政,应当以一定形式实行风险共担;政策性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受益企业、所涉商业银行和财政之间,同样应是风险共担的,这样才能减少“道德风险”,使政策性金融体系长久运行。
与商业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过去在资本充足率方面没有明确标准。本次国务院对三家改革方案中的批复明确提出,进出口银行和农发行要确立“以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已经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开行要“明确资金来源支持政策,合理补充资本金,强化资本约束机制”。21世纪经济报道2015-4-14
【07】保险系P2P再落子:P2P+保险=?
风起云涌的P2P大潮里又添“新人”,“新人”之所以吸引眼球是因为它是保险系的第二家。
如果说P2P之前还处于想和保险合作的筹备期或初期,那么这轮保险公司入局P2P,将给P2P和保险业务的合作带来更多可能性。在P2P眼中,继与票据、保理、融资租赁等加速跨界合作之后,保险或将成为P2P的“下一城”;而在保险眼中,P2P似乎是入局互联网金融的“引擎”。
近日获悉,由阳光保险发起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北京中关村融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惠金所”)正式落地。据了解,该平台将成为包括P2P、C2C、B2C、B2B等金融资产交易信息服务在内的综合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从惠金所的业务范围来看,其余平安集团旗下陆金所的定位非常类似。近期,平安称,陆金所的P2P业务将与平安直通、平安信保整合为“平安普惠金融”集群,陆金所将转型为纯粹的金融资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而惠金所的目标亦是综合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事实上,阳光财险早在3年前就已开展了小额保证保险的金融服务业务,而近日阳光财险亦不断出现在与各家P2P合作的“舞台”上。据一位接近阳光保险的人士透露:“惠金所的定位确实和陆金所类似,是阳光保险进军互联网金融的再进一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阳光保险集团总裁室创新总监张见任惠金所的董事长、经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总监邓可、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褚光伟同时出任惠金所的董事。而在惠金所的定位中,还强调了多样化的投资理财选择、融资通道以及非标金融资产的转让平台几个关键点。
P2P与保险公司合作主要有两大模式,即“内外兼修”:由主外开始的合作即购买保险产品或与保险公司合作增信,其中一种是信用保险,另外一种是给投资者账户资金安全投保及给借款人投资意外险;新生的“主内模式”,则是深层次的产品合作,例如保单质押融资产品等。
以此前阳光保险和有融网的一个合作“交易资金损失保险”为例,阳光财产保险将对该平台的每笔交易承担保险责任,包括资金的充值、资金的提现、资金的投资及资金的还款。一位小保险公司人士坦言:“P2P平台的风险一直是保险公司考虑的问题,除了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目标,阳光保险的出发点可能基于对于风险的控制自主性更强,且销售渠道更为广泛。”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P2P和保险基于承保端的“结合”还只是原有保险业务的一个自然延伸,不足以产生“化学反应”。P2P平台与保险的看点在于“第三种模式”的可能性。具体而言,比如P2P平台与保险可以做流动性的合作以及P2P的债权转让等。事实上,对于和P2P的合作,保险业界一直有很多探讨,已经进入操作层面的也不少,比如积木盒子与某大型保险公司一直在洽谈合作中,合作方式也在向“化学反应”发展。第一财经日报2015-4-14
【08】万能险新规威力初显 多款新发产品手续费调降
近期,各保险公司相继公布万能险产品3月结算利率。这是继今年2月《万能保险精算规定》正式下发后,各保险公司万能险产品首个完整的利率结算周期。
除了万能险结算利率维持高位外,多款新发产品出现了赎回费率、初始费用双下降的局面。珠江人寿一款在售产品“珠江月月赢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甚至标注该产品每月1号、16号可免费赎回,在保监会规定的第一年退保费率上限5%,依次递减第6年免费的基础上,多款新推出的产品在第一年、甚至第二年就开始免收退保费用。
按照填补其保障功能缺失的改革思路,保监会今年2月中旬下发了《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万能险相关费率部分做出修改,此前万能险销售中的相关费用得以降低。
按照此前的2007年版文件规定,期缴万能险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上限比例,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50%和25%;趸缴万能险初始费用上限比例,5万元及以下部分和5万元以上部分分别为10%、5%。
新规定中初始费上限均有所下调,期缴万能险的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上限比例,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为40%和20%;趸缴万能险的初始费用上限比例,5万元及以下部分和5万元以上部分分别为5%和3%。
2015年发行的多款产品,其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风险保险费均有所下降。
其中太平网赢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中新大东方财富双盈3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国华理财宝2代保险理财计划(万能型)等产品均写明不收取初始费用以及保单管理费,珠江月月赢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等多款珠江人寿在售产品则写明不收取任何初始费用。
同时新规还对退保收费上限做出规定,《规定》要求退保费上限首年起至第五年分别从5%降至1%,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从第六年起退保则不再收取退保费。
而市场上多款新产品在退保费上则更进一步。太平网赢一号终身寿险约定前3个保单年度分别为:5%、4%、3%,自第4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珠江汇赢3号终身寿险第一个保单年度内退保费率3%、第二个保单年度内退保1%,第三个保单年度及以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中新大东方财富双盈3号则规定满一年后退保亦不收取任何费用。国华理财宝2代保险理财计划则约定91天后即可免费领取或退保。
业内人士指出,在同类产品的竞争下,退保费率下降甚至免除是万能险发展必然趋势,只是在产品设计和投资匹配上需要备足头寸。除了退保费率下降明显外,万能险支取的灵活性也开始显现。
珠江月月赢一号终身寿险就约定,每月1号、16号领取无手续费。“产品设计部门和财务、投资等部门协商过,认为这种兑付方式没有问题”,珠江人寿相关负责人表示。
而此前,弘康人寿和光大永明人寿也均推出过类似随时开放的产品。
但有业内人士表示,万能险在收益方面需要“长期持有”才能实现好的收益,而且一般是越到后期收益积存速度越快。另外,万能险还存在一项平滑准备金,用来平衡长时期内的万能险结算利率水平。
上述多款新产品的结算利率,均达到5.5%以上,其中中新大东方财富双盈3号两全保险3月份结算利率已高达6.92%。
据统计,多数产品的收益率维持在5%以上,新华人寿7款产品2、3月份结算利率出现上升,安邦人寿、泰康人寿2015年以来结算利率出现上升的,亦分别有8款和4款产品。
而阳光人寿阳光如意两全保险D款(万能型)的结算利率由2月份的4.85%上升到3月份的6%。仅有太保人寿的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等少数产品出现结算利率下降的情况,且下降为波动下降,及由1月份的4.75%上升至2月份的5%后,又回落到3月份的4.75%。
某中型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表示,万能险近年来收益率上升比较明显,除了公布结算利率较高的保险公司外,一些结算利率较低的早期万能险产品,保险公司会通过奖励返还方式补偿客户收益,综合收益亦能达到5%左右。
同时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在资本市场火热的情况下,万能险的投资方向近期也有所变化,有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减少固定收益类投资,增加权益类投资,在投资收益显现后,不排除万能险结算利率进一步上升可能。
据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1月份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25087.49亿元,占比26.6%;债券35772.77亿元,占比37.93%;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0767.17亿元,占比11.41%。
2月份,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24928.6亿元,占比26.09%;债券35740.99亿元,占比37.40%;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1476.24亿元,占比12.01%。数字显示,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占比已经回落,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占比略有上升。21世纪经济报道2015-4-14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我国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将建公民信息一卡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1条,涉及社会治安防控的多个领域,包括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信息网络防控网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等。
《意见》明确,中国将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统一共享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意见》还提出,中国将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社会信用管理。
同时,《意见》提及,加强对偏远农村、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以及各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和处置引发命案和极端事件的苗头性问题,预防和减少重特大案(事)件特别是命案的发生。
在快件寄递和物流运输安全方面,《意见》明确,完善禁寄物品名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利用寄递、物流渠道实施违法犯罪。
《意见》旨在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编织社会治安防控网,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努力使影响公共安全的暴力恐怖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得到有效遏制,使影响民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民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社会更加和谐有序。新京报2015-4-14
【10】公众可参与重大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规范性性文件,环保部今天公开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同时规定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可以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或监督员,对环保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环保主管部门要为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协助。
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最大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新环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一章同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等进行了规定。
环保部表示,征求意见稿就是为落实第五章的规定而制定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环境保护公众该如何参与,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众所周知,参与的前提是必须了解情况,掌握相关信息。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回应或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其他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外的相关环境信息。”征求意见稿说,公众认为环保主管部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完整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相关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征求意见稿说,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相关事项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社交媒体公众平台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可能受直接影响的单位和群众代表可参加环保主管部门召开的论证会。
征求意见稿对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产生的方式也进行了规定,“听证会正式代表在申请参加听证的人员中随机抽取,并将拟参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稿提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通常情况下,国家机关会选择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当其机构的监察员。不例外,征求意见稿也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代表也可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聘请环保社会组织代表、环保志愿者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征求意见稿要求,环保主管部门支持对环境保护事务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受理举报的环保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征求意见稿说,环保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必要时,应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开。
征求意见稿鼓励有条件的环保主管部门设立环保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公众举报情况属实的,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定期对公众参与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新环保法的这一规定,征求意见稿说,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协助的,该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范围内为其提供便利。法制日报201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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