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发布
【02】两部委: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促房市平稳发展
【03】信托业协会发文提示信托产品正确的“打开方式”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互联网金融规范政策出台在即 监管层将降低杠杆
【05】IPO核准批文下发有前兆 央行开始投放资金抗干扰
【06】并购潮来袭 欧洲市场跨境并购仍将火热
【07】注册制渐近 发审会变身沪深聆讯质询会
【08】港交所优化沪港通机制 可按类似港股方式交收
■产经贸易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中央通过税收法定实施意见 房产税等15税种5年内全立法
【10】不动产登记“使用期限”如何回应民众关切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发布
国务院26日发布《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部署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方案》要求,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全面清理工作,集中开展滞后老化标准的复审和修订,解决标准缺失、矛盾交叉等问题。
其中,对于备受关注的强制性标准改革,《方案》提出在标准体系上,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就是说,除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外,今后将不存在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标准范围上,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
《方案》也明确了强制性标准改革时间表,即今年12月底前,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不再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017年完成将确有必要强制的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逐步整合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方案》同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选择部分领域开展试点。人民日报2015-3-27
【02】两部委: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促房市平稳发展
为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今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通知》还要求,优化住房供应套型,促进用地结构调整。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
《通知》指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房地产市场稳定关系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去年以来,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期,交易量下降,开发投资增速回落,区域性差异加剧。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对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15年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有供、有限,合理安排住房和其用地供应规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编制本地区的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住房供过于求的,要适当控制2015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指导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通知》要求,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二是优化住房供应套型,促进用地结构调整。立足市场实际,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
三是多措并举,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市、县可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并完善配套用地手续。
四是部门联动,加大市场秩序和供应实施监督力度。强化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联动监管,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对在土地市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土部门提供的信息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人民日报2015-3-27
【03】信托业协会发文提示信托产品正确的“打开方式”
针对近期较多出现的,信托公司名称、信托产品名称被冒用,信托产品被违规代销等问题,中国信托业协会近日发文提示信托产品正确的“打开方式”。
信托业协会表示,投资者在投资信托产品之前,应综合衡量自身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指标,不盲从、不追逐“热门”产品。应了解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专业水平。在选择信托公司时,投资者应将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能力、防控风险能力作为首要衡量要素。应了解融资方实力。在选择信托产品时,投资者还要了解融资方的实力、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担保措施的具体情况。当然,还要留意投资去向的行业景气程度。
投资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购买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到信托公司购买产品,目前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合法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全国共有68家;信托公司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通过具有销售信托产品资格的金融机构购买产品。
购买信托产品包含预约、打款、签署信托合同等环节。通过信托公司或销售渠道获得某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后,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或到信托公司办公地或办事处刷卡的形式,将认购资金转入信托公司开立的募集账户。
据了解,对于“假”信托产品,其打款环节的账户非信托公司的募集账户,如果投资人未与信托公司直接签订信托合同,有必要向信托公司核实打款账户信息。
信托业协会表示,信托公司应切实履行“卖者尽责”义务,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在产品营销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性销售等行为。
投资者要仔细阅读认购风险申明书,在确定购买信托产品后,签署相关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买者责任,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风险损失。上海证券报2015-3-27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互联网金融规范政策出台在即 监管层将降低杠杆
近日,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透露,今年上半年,央行下属中国金融学会将成立互联网金融分会,该分会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切实建议和标准考核。该人士透露,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行业,监管方对其发展方向及趋势仍不明朗,该互联网金融分会将聚集一批研究互联网金融的专家,并结合P2P、股权众筹类企业的高管建议,尽快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预计上半年政策就会出台,而主要的监管方向将是降杠杆。
该人士称央行目前关注的是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目前的金融杠杆率已经不能再高了,包括企业的杠杆率和地方政府的杠杆率都必须进行下调,否则会影响到国家金融体系安全,而降杠杆的重要举措是鼓励直接融资,而非间接融资。
该人士表示,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很猛,而且发展互联网金融这件事情一直都是央行牵头在做,此前银监会虽然成立了普惠金融部,但该部门只是对P2P企业的规范化制定一些具体条款上的门槛,而央行将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分会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切实规范和建议,还将突出股权众筹和鼓励创业。另外,即便是P2P公司,其未来如果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与央行的业务交叉将极大,因此,P2P业务监管有很多重叠,而重叠部门将交由哪些部门进行监管,目前仍旧是模糊地带,也就是几家监管方“争夺”的部分。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P2P网贷机构已近1600多家,一些借款人利用网贷机构之间信息不共享,在多家网贷平台恶意欠款,导致企业风险增加。关于P2P企业之间以及P2P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央行征信中心早前便称,已通过下属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建成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截至2014年12月末,共接入网贷机构370家,收录客户52.4万人。
不过, P2P网贷机构目前仍旧不能像银行一样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只能通过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彼此共享信贷信息,即在接入的300多家P2P平台中间查询是否有重复借贷及坏账问题。某平台负责人透露,上海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对于一些大的P2P公司来说用处并不大,毕竟P2P是新生事物,借款人信息在其中得以共享的极少,平台依旧得不到借款人之前在银行系统的贷款信息、逾期信息依旧得不到,目前平台的风控措施依旧是以实地尽职调查为主。
除此之外,P2P公司虽然从事着金融服务,但是由于目前监管的缺失,其公司注册时完全没有任何要求,也无需备案,与从事其他业务的公司注册完全一样。
另外由于大多数省份都没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名称,所以P2P公司开始只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身份来注册,然后转去做P2P业务。其资本金要求与其注册类型的差不多,有一些P2P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只有100万元。
上述业内人士称,由于P2P其本身金融属性的敏感性,未来一旦监管政策出台,大概率事件会要求P2P企业进行备案,或者向当地的P2P协会申报。对于可能上半年即将出台的规范互联网金融政策,该业内人士预期其具体政策内容不会比现有的各种协会版的监管政策多出很多,应该也是从信息中介、资金托管、高管资质、技术合格等方面进行规定。对于此前传出的银监会可能参照银行标准,对P2P平台制定10倍杠杆率的传言,该人士称用杠杆率来管理不一定是最终监管规则,因为从理论上P2P平台只是一个中介,即便出了风险也不应该由平台来赔偿。经济参考报2015-3-27
【05】IPO核准批文下发有前兆 央行开始投放资金抗干扰
公开市场操作本周开始转向。本周,央行在公开市场实现资金净投放100亿元,结束了连续四周资金净回笼的态势,这也是春节后首次实现资金单周净投放。央行此举是为抗击今年第四批IPO“群发”、4月初的存准补缴以及季度末因素而做出的转变。
季度末影响、存准补缴、缴税等因素是影响银行间流动性的常规因素。而IPO“群发”则是去年新股发行数量模式化后影响流动性的新因素,尤其是在今年IPO数量适度增加之后,这种影响愈加明显。
截至昨日,第四批IPO名单已经正式公布11家,而此前公布的过会企业为56家。
IPO核准批文的下发时间是有规律可循的:今年第一批IPO核准批文1月5日下发,规模为20家;第二批新股于1月30日晚间公布,共核准24家企业IPO;3月2日发布24家企业IPO名单。
从以上规律可以预测,今年第四批新股核准批文下发的时间应该在下周。因此,央行提前一周在公开市场实现资金净投放,既满足了市场维稳的需求,也可为即将到来的IPO洪峰做好资金上的储备。
面对流动性管理的新形势,央行早在去年第三季度末开始即采取了应对措施。在去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就将资本市场IPO列为扰动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因素之一。为应对这个新变化,央行于去年9月创设了中期借贷便利(MLF),并在9月和10月共计向特定银行投放了7695亿元的基础货币。
3月17日,央行此前发行的3500亿元的中期借贷便利(MLF)到期。市场人士透露,央行续作了这批MLF,而且规模还有所增加,预计总量最高可达5000亿元,大抵相当于降准0.5个百分点的规模。
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央行每在新股密集发行申购的时期,就会对公开市场操作做出适时适度的调整。最典型的一次是去年11月17-21日一周。当周,央行在公开市场实现100亿元的资金净投放,结束了连续五周的平衡操作,原因之一就是为了满足11家IPO申购的需求。
本周,央行再次一改之前公开市场的操作手法,由资金净回笼转为净投放,规模也是象征性的100亿元。这应该是第四批IPO核准批文下发的前兆,且市场预计首发数量有可能超过之前的24家。
不能否认,IPO“群发”确实给流动性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在IPO规模可控,央行及早认识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之后,这个困难也就迎刃而解。央行与证监会的“暗中”合作,带来的是直接融资的提升、流动性管理的顺畅,产生的效果也超出了市场的想象。证券日报2015-3-27
【06】并购潮来袭 欧洲市场跨境并购仍将火热
全球范围内的并购浪潮再度来袭,而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并购热情越来越高。
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4年仅国内发生并购案1929起,同比增长56.6%;1815起并购披露金额,涉及交易金额1184.90亿美元,同比增长27.1%。交易数量与金额双双冲破历史记录。跨境并购方面,2014年中国国内企业海外并购则发生152起,同比增幅高达53.5%。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据汤森路透发布数据,今年以来年中国并购交易活动开局强劲,截至目前,已公布的涉及中国企业的并购交易总额已达811亿美元,较2014年第一季度增长21.6%,令2015年成为中国并购市场历史上同期成交金额最高的一年。
从并购集中行业来看,2014年中国并购市场涉及了房地产、机械制造、生物技术、医疗健康、能源及矿产等23个一级行业。尽管从并购金额和数量上来看,传统行业仍占主导地位,但从增量来看,新兴行业无疑是亮点,活跃领域包括新能源、生物技术、医疗健康、清洁技术、互联网等。
并购标的区域不再局限于欧美等发达地区,非洲、南美等区域的项目吸引了越来越多中国投资者的注意。比如“一带一路”战略未来也有望进一步激活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业务。
近几年来,民企在跨境并购上越来越主动、积极,特别是在欧洲地区展开的并购。具有代表性的比如弘毅投资就收购了英国餐饮连锁PizzaPress,交易规模创下欧洲近5年餐饮行业交易规模之最。经济参考报2015-3-27
【07】注册制渐近 发审会变身沪深聆讯质询会
注册制即将迈出实质一步——首发审核权将下放到沪深交易所,发审会将被沪深交易所聆讯质询委员会取代。这是日前获悉的有关注册制的最新进展。专家据此预测,聆讯质询会不是市场理解的完全不审核,相反初期还会更加严格。
从多位投行人士处获悉,注册制推行工作首先从发审会的变化开始,证监会发审会届时将由深交所、上交所各自组建的聆讯质询委员会取代。
据介绍,原则上“聆讯质询委员会”不审核首发企业上报的材料,只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此举也是参考香港市场采取的措施。
聆讯一词本属法律用语,系指案件在公开审讯前,法庭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诉讼各方的陈述。聆讯一般都以内庭形式进行,与案无关人士不得列席。聆讯在香港股市的含义就是随时等候被联交所质询。
“内部的说法是,今年5月份新首股发(IPO)受理和审核一定要下放到交易所。”一位证券公司分管投行的副总裁透露,聆讯质询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项目,发行批文依然会由证监会控制。
“此举一来可以控制两个交易所各自的审核节奏,还可以整体上控制发行节奏和发行规模。”一位前发审委委员透露说,这也可以调节沪深两交易所因为发行数据多寡引发的竞争。
值得留意的是,沪深交易所早已开始大规模招聘,涉及人才包括法律、财务等各个方面。
据可靠消息称,增加的质询员主要包括交易所专员、高校学者、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还会增加相关行业专家。
多位投行人士透露,IPO审核权下放后,当前在发审委排队候审的企业也会相应到沪深交易所排队候审,新报企业也相应报送到沪深交易所,不会引发新报企业中断受理或存量排队企业加速放行的情况。
一位知情人士介绍,现在沪深交易所主要做好三方面的准备:一是组建新的聆讯质询班子;二是做好市场流程文本、技术等的准备;三是招聘组建团队和收集行业意见。
“虽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我估计初期肯定还是会很严格,甚至会超越发审会。”一位投行资深人士预测,“交易所刚接手,谁都不想出现异动,中国的注册制一定是中国特色的注册制,不可能完全不审核就准许发行。”
有投行人士表示:“注册制的推进又有了最新动向,我们券商也将就此做出业务调整。”证券时报2015-3-27
【08】港交所优化沪港通机制 可按类似港股方式交收
港交所26日公告称,将于3月30日大幅提升其中央结算系统服务,使用托管商托管A股的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A股时,将可按类似港股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收。
通过新服务,投资者可经其托管参与者或非交易所参与者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在中央结算系统内开设特别独立账户。届时,投资者在卖出A股前,将不需要为满足“沪港通”下有关A股的前端监控要求而事先转移股票。具体而言,投资者日后仅需在卖盘执行后才将卖出的股票转移到经纪商进行交收,而不用像以往的流程,在卖出A股之前须先将A股转移至经纪商以满足前端监控要求。
港交所环球结算(亚洲)业务主管戴志坚表示,这项新服务是港交所持续优化“沪港通”机制的措施之一。特别独立账户可以方便投资者降低A股交收过程中的对手方风险,也可以方便基金机构符合资产分割及妥善保管资产方面的规定。未来港交所将继续完善沪港通机制,为市场和投资者提供便利。
以独立账户模式进行的前端监控机制将于4月20日开始运作,托管参与者、非交易所参者和执行经纪商将有充裕时间为客户开设特别独立账户。此外,《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也会修订,厘清香港中央结算作为沪港通A股名义持有人的角色。中国证券报2015-3-27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中央通过税收法定实施意见 房产税等15税种5年内全立法
3月26日,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起草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党中央审议通过,《意见》对贯彻落实税收法定给出了“路线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近日表示,将在2020年前全面完成税收立法,将全部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届时收回1985年的授权,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我国现行18个税种,有15个税种尚未立法,其中就包括房产税。北大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在接受采访时说,与过去的房产税不同,全国人大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这个新税种,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立法要有全局观。
最近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为实现宪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明确,开征新税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同时对现行15个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了安排。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法律规定征收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房产税等15个税种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如按照《意见》规定,在接下来的5年时间里,这15个税种均要进行立法。
上述法工委人士介绍,实施意见对2020年前完成相关立法工作作出了安排,包括: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拟新开征的税种将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步起草相关法律草案,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现实情况下,房地产税会通过框架性立法的方式,确立大的原则,同时授权各地作出一些符合各自情况的安排。
目前,一系列税制改革已经处在准备或正在进行的阶段,比如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等。
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与税制改革相关的税种,将配合税制改革进程,适时将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并相应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在具体工作中,有一些税种的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先进行修改,再上升为法律。
而其他不涉及税制改革的税种,可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先易后难的原则,将相关税收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
刘剑文表示,按税制改革稳定总体税负的要求,税制改革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损害大家的利益。
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待全部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或废止后,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上述安排,在每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税收立法项目。
刘剑文对在2020年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收立法,持谨慎乐观态度,“改革与立法不矛盾,在改革的过程中,很多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形成共识,最终形成法律。”
上述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士表示,《意见》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我国宪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动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每日经济新闻2015-3-27
【10】不动产登记“使用期限”如何回应民众关切
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酝酿多年后终于启动落实,标志着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迈出一大步。然而,全国首本不动产产权证书近日颁发后,围绕证书上“使用期限”的热议就一直没有停止。一些人认为70年使用期满后会让“业主失去房屋所有权”,导致“全国业主变房客”的尴尬。
针对上述问题,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表示,公众对不动产登记问题存在一些误解,不动产登记完全是依法依规进行,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设置的“使用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使用权有期限,所有权无期限,两权分离。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人们关于上述问题的疑虑反映出公众对用法治手段保障民生权利的新期待,如何正视并进一步做出让群众满意的回应,是有关部门的责任。
1990年5月19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法规并没有过多涉及“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20多年过去了,用法律手段解决好这个问题已经越来越迫切。
从目前已经实施的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来看,虽然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并没有明确续期“路线图”。“自动”是否意味着“无偿”?这一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也是公众对“使用期限”问题穷追不舍的重要原因。专家认为,随着不动产登记深入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及贯彻落实物权法重要举措,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实现不动产登记依据、登记机构、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以更好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利。面对房产、地产统一登记凸显的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如何通过吸纳社会各界的建议,依法明确土地“使用期限”及到期后的续期操作步骤,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加以明确,是打消公众疑虑、回应社会关切的体现。解决好这个问题,考验着有关方面的智慧和勇气。新华网20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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