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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5106期 2015年6月8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5106期  2015年6月8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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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01】银监会:境外战投向单个中资行投资入股不超20%【02】银监会布防柜面业务操作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银监会:境外战投向单个中资行投资入股不超20%

02银监会布防柜面业务操作风险严查存款纠纷案件

03证监会:正修订“两融”业务规则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0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放宽

05新三板发文剑指券商为自然人垫资开户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6公募基金抱团持股创业板引关注基金业协会发四点倡议

07沪深交易所引导私募基金参与债券市场

08股权众筹欲打造中国“新五板”

09上海保交所方案最快月底宣布或实行会员制

■产经贸易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10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案上报国务院年内出台无望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银监会:境外战投向单个中资行投资入股不超20%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6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实施办法,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此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证券时报2015-6-8


【02】银监会布防柜面业务操作风险 严查存款纠纷案件

银监会昨日对外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其中,针对近期多起存款纠纷事件,银监会表态正依法对责任银行进行立案查处。

《通知》共20条,分别从制度顶层设计、重点环节防控、客户服务管理、危机处置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体来说,银监会要求银行要严守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及审计监督“三道防线”,加强内控体系建设,落实主体责任。针对开户、资金汇划、对账、印章凭证管理及账户监控等五个柜面业务关键环节,《通知》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

同时《通知》要求,对前期出现较多消费纠纷的代销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集中上收代销业务审批权限,对代销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以及加强代销产品信息的公开公示等措施加强管理,特别强调要加强对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通知》还要求对重点领域严密设防,更加强调过程管理和行为管理。一是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加强营业场所和员工行为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近期要组织开展一次重点岗位员工行为专项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肃整改。二是加强技术防控,在营业网点现金区全面实施同步的录音录像,加快推进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的录音录像工作,记录业务办理的全过程,加强监控员工操作行为。

加大问责力度也是防范操作风险的一大措施。《通知》明确实行涉事机构所在一级分行和总行业务条线的双线查处及双线整改问责。在对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的同时,对管理不尽职、履职不到位的机构负责人和业务条线管理人员也要严格认定责任并严肃问责。对于性质严重、负面影响大的风险事件,要比照案件问责标准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并建立内部举报核查制度。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和宣传是防范风险的另一环。《通知》要求要提示公众强化“五个警惕”,即警惕高息诱惑,警惕资金掮客,警惕他人代办,警惕附加承诺,警惕信息泄露,进一步提高公众资金和信息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上海证券报2015-6-8


【03】证监会:正修订“两融”业务规则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已多次重申,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针对近日关于监管层要求券商自查A股场外配资,恒生HOMS系统被禁配资端口接入的消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5日强调。

他表示,证监会高度关注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外部接入的风险管理情况。无论是证券公司,还是为证券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商,都应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非法证券活动。

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修订工作的进展情况,张晓军称,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范有序发展,证监会正在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条件成熟时,将按程序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创新股权众筹等融资方式,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对此,张晓军表示,按照国务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部署,证监会正就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进行积极研究。“目前,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已初步形成了股权众筹试点方案,正在履行必要的程序,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会及时向市场通报。”张晓军透露。

此外,针对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指引工作的进展,据张晓军介绍,自去年5月国务院发布“新国九条”提出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以来,中国证监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单位积极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的精神,大力推进市值管理制度建设。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证监会组织开展了市值管理课题专项研究,上市公司协会参与了系列调研,通过和上市公司会员座谈、访问,听取了相关方面对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一些想法和建议。由于市值管理制度刚刚起步,目前市场各方对市值管理的本质、内涵等还存在不同的看法,还需要一个凝聚共识的过程。

“目前,上市公司协会正开展包括市值管理的讨论交流、案例分析,组织市值管理培训、召开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座谈会等系列活动,在市值管理的概念、厘清市值管理的行为边界、市值管理的主体、市值管理的底线等方面总结经验,丰富理论,逐步凝聚市场共识,在此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台有关制度指引。”张晓军表示。证券日报2015-6-8


【0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投资者条件放宽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于昨日发布实施,修订后的细则放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的条件。

据了解,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5月9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现修改为:“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证券日报2015-6-8


【05】新三板发文 剑指券商为自然人垫资开户

全国股转系统上周下发《关于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禁止主办券商的垫资开户行为,要求主办券商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不得为投资者垫资开户,不得默许为外部机构与个人为投资者垫资开户提供便利。

《通知》明确在为客户开通业务权限过程中,主办券商以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存在“为投资者垫资开户;默许或为外部机构与个人为投资者垫资开户提供便利;未依据前一交易日日终时点认定客户证券类资产市值;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资产计入证券类资产市值”等行为和现象。

《通知》还要求主办券商,对证券账户资产一直较低,但在申请开通权限前突然大幅增加至5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主办券商应重点关注,可以补充要求投资者提供最近年度本人合法有效收入证明,以及能够证明投资者财产和收入状况的其他材料。在后续评估中,发现评估期内自然人投资者的证券类资产市值持续大幅低于500万元的,主办券商应及时向其解释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要求重新临柜签署《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若投资者不予配合,主办券商可以采取限制其交易权限、拒绝接受委托、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等措施。

《通知》对主办券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包括规范做好客户业务权限开通工作,加强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管理,强化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开展自查与检查等。

据了解,《通知》要求主办券商在630日前完成重点针对垫资开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报告,并将在此日期前将带有整改措施的自查报告交到全国股转系统,全国股转系统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开展专项业务检查,对未认真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的主办券商,全国股转系统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情节严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报告证监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证券日报2015-6-8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6】公募基金抱团持股创业板引关注基金业协会发四点倡议

6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发布倡议书,向全体公募基金行业发出四点倡议。

一是坚持价值投资导向,充分发挥买方作用。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价值投资导向,充分发挥买方作用,对各类资产建立可行的价值评估体系,投资于具有技术领先、低成本和细分市场竞争优势的公司,提升公司整体价值,促进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以流动性管理为重点,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双十限定”为最低要求,以流动性管理为重点,综合评估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市场整体情况,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合理进行投资决策。

三是坚持长线投资,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始终秉承专业、追求卓越,不跟风、不盲从,遵守合同约定,审慎投资,避免短线交易,坚持长线投资。

四是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基金管理人应当始终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公平对待基金投资者;不得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以及基金资产和外部机构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不得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在业内人士看来,最近两年多来的新兴市场牛市行情,与公募基金对大趋势的把握能力密切相关。同公募基金业绩飙涨及规模扩大相对应的是,不少基金公司多只产品共同持有一只股票,并且持股数量占流通股比较高,引发市场对公募基金抱团持股创业板的质疑。在基金业协会看来,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大量涌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了大量的创新型、快速化融资需求,资源配置逐步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在此过程中,资本市场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市场的暴涨暴跌将对经济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公募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应当积极履责、勇于担当,倍加珍惜投资人对于公募基金行业的信赖,坚定维护投资人利益。”上海证券报2015-6-8


【07】沪深交易所引导私募基金参与债券市场

5月底,上交所公开发布公司债券上市相关配套规则,进一步明确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可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上交所所有债券产品的认购及交易。上述债券产品包括在上交所上市或者挂牌的公募公司债券、私募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债、国债、地方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所有债券现券以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国债预发行交易等债券产品。

根据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9031家,其管理的基金产品超过1万只,资产管理规模接近2万亿元。债券型私募基金在近年来发展迅猛,根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阳光私募债券型基金发展数量达到600家。公司债券新规的发布实施,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可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将进一步激发上述私募基金特别是债券型私募基金到交易所投资债券的热情。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私募基金已成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重要投资群体,上交所拟于近期组织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题培训,进一步引导相关私募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后续,上交所将继续完善债券配套制度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交易所债券发行规模,优化交易机制,为私募基金等市场参与人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同一时间,深交所也公开发布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私募投资基金”),可作为合格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市场,参与深交所所有上市及挂牌固定收益产品的交易。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就相关情况接受记者采访,以下为采访的主要内容:

1、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可以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固定收益产品交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在深交所进行固定收益产品交易,固定收益产品包括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2、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哪些债券品种交易?

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在深交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交易。公开发行债券的具体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具体品种包括私募债券、可交换私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

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类型与方式有哪些?

深交所债券市场交易包括现券交易和质押式回购交易两种。

1)现券交易。所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均可进行现券交易。其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公开发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方式。

交易方式上,公开发行债券的交易可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等交易方式,但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发行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仅能采用协议交易方式。申报时间、方式等见附表。

2)债券回购交易。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以及符合中国结算相关规定条件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用于质押为标准券进行债券回购交易。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 日、2日、3日、4日、7 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九个品种。

债券回购仅可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不能进行盘后定价交易。

关于深交所债券交易相关内容,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4、私募投资基金如何开户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

根据20143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到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5、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可采用哪些结算模式?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规定,私募基金参与中国结算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中国结算开立的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私募基金等产品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私募基金交易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同时,托管人必须事先与中国结算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并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结算。上海证券报2015-6-6


【08】股权众筹欲打造中国“新五板”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众筹模式自2011年进入中国后,一大批众筹网站相继成立并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正在改变创业投资的传统理念,各类众筹模式的兴起也日益拓宽大众投资渠道。

针对股权众筹的政策制定一直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5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称,正在对股权众筹的融资试点和特殊股权结构类企业境内上市积极研究,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股权众筹的试点方案正在履行必要程序,相关进展情况将及时向市场通报。

姚余栋7日在“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上发言称,今年是股权众筹元年,央行金融研究所的研究成果“股权众筹54321方案”,旨在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培养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股权众筹作为多层次的市场补充,对控制整个市场的杠杆率是有帮助的。

“股权众筹54321方案”中的“5”就是指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旨在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姚余栋称,目前主板服务于大型、中型企业;中小板和创业板服务于创新型企业;新三板服务于各类高科技企业,即成为未来中国的纳斯达克;四板市场即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新五板就是众筹平台。

4”则指按照公募、小公募、大私募、私募四个层次来划分股权众筹的投资者。“目前国内有个误区,一提到股权众筹,就说是私募众筹还是公募众筹,其实都不完全是。我们建议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对其层次进行合理划分。”姚余栋强调,众筹风险仍然很大,不是普通老百姓能承受的,不能拿养老金去投资,应该设立“众筹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3”是指根据融资规模,可以将众筹平台分为种子众筹、天使众筹和成长众筹三个层次,不同层次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以降低融资者信息披露成本和入市门槛。种子众筹风险非常大,需要机构投资者介入;天使众筹应以机构投资为主,遵循领投+跟投模式;成长众筹应该是中国主要推广的模式。

方案中的“2”是指两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遵守的底线,即不设资金池和不提供担保。姚余栋进一步解释称,在行业发展初期就应当有行业自律,即不设资金池,平台不碰钱,这样就不会有道德风险,即使出了问题也不用跑路,建议平台由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托管。同时,平台不得提供担保,一旦担保了将来会有隐性兑付。

1”就是指一条红线,即股权众筹平台不要突破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200人的众筹人数上限。

上述方案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一条红线”。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面对这一法律红线,股权众筹行业一直发展较为缓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对于是否违反《证券法》,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毕竟打好“擦边球”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不过,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人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业内人士表示,这为股权众筹的规范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新《证券法》预计将于今年下半年出台。

“我们建议将来可以在修改《公司法》、《证券法》时将标准放宽到500人到1000人,这符合将来众筹的发展。但是在目前法律没有修改的前提下一定要遵守法律,不要突破200人的红线。”姚余栋说。

此前有报道称,未来在对股权众筹行业的制度设计上,可能会针对非公开发行和可能出现的公开发行的情况进行区分。具体而言,由于非公开发行不涉及不特定对象,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无障碍,监管部门对这类股权众筹的管理将采取自律管理的方式,不设置过高门槛,但要实施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而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公开发行,拟逐步推动开展试点,但目前公开发行类股权众筹涉及法律障碍,因此要试点还需法律问题先得到妥善解决。

众筹网CEO孙宏生表示,股权众筹门槛一旦放开,就具有了普惠性,不应再对公募股权众筹的参与投资人数设置上限,而可以对融资总金额、融资频率以及普通投资人的投资金额设限,真正意义上实现“人人可以做原始股东”。

根据零壹财经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国内共有128家众筹平台,其中股权众筹平台32家,当年股权众筹的融资规模约在10亿元左右。另据清科集团旗下的私募通统计,2014年国内典型的13家众筹平台共发生融资事件9088起,募集总金额13.81亿元人民币。

今年春节过后,股权众筹领域发展加速,京东、平安等公司扎堆进入该市场。331日,京东推出股权众筹平台,同一天,平安集团的股权众筹平台也完成了工商登记。519日,蚂蚁金服宣布将筹备上线股权众筹平台,命名为“蚂蚁达客”。

业内人士预计,伴随着国内相关监管法规的出台,股权众筹行业将迎来更为规范的发展,该市场未来空间巨大,将达到千亿元人民币。世界银行预测,到2025年全球发展中国家的众筹投资将达到960亿美元,中国有望达到460亿至500亿美元。其中,约70%80%的融资额将是股权众筹融资。

孙宏生表示,新《证券法》出台后,将会以法律形式确定股权众筹的合法化以及初创企业融资规模上限,这对股权众筹行业不得不说是一个利好,股权众筹也有望迎来更快更好的发展。目前国内小微企业仍有超20万亿元的资金缺口未能解决,现在众筹平台还是太少,希望未来能有更多平台加入到这个市场中去帮助创业者,让每一个创业者都能自由、公平、有尊严的低门槛融资。经济参考报2015-6-8


【09】上海保交所方案最快月底宣布 或实行会员制

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我国第一家保险交易所有望在今年正式落户上海。近日,上海保监局人士证实,目前上海保险交易所(下称“上海保交所”)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 据记者,上海保交所方案预期最快将于本月底召开的2015陆家嘴论坛(官方站)期间获批宣布,最迟也会于今年年底前获批,同时,上海保交所很可能采用会员制的形式。

“目前,上海保监局已经和上海市金融办一起推动成立了保险交易所筹备小组,筹备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进入关键期。”5月底,上海保监局局长裴光在复旦大学参加“上海论坛”时表示。

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上海保交所的方案目前已获保监会通过,并上报给了国务院。这一情况也得到上海保监局相关媒体负责人的证实。

“方案预期最快将于今年陆家嘴论坛期间获批宣布,最迟也基本会于今年年底前获批,获批之后的筹备期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而地点基本确定会在上海自贸区。”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业内人士介绍称,国际上,保险交易所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英式和美式两种,前者以英国劳合社为代表,采取会员制的交易模式,以原保及再保业务作为交易标的;后者以纽约巨灾风险交易所为代表,类似证券交易所的公开挂牌交易模式,涉及保险风险证券化。两者各有利弊,前者在成立初期可能因为会员限制而影响交易活跃度,在国际上,这种模式也有失败的先例。资料显示,1980331日,模仿劳合社运行方式的美国纽约保险交易所开业,但仅仅7年后就以关闭告终;而后者则牵涉到保险风险证券化问题,但目前我国的保险风险证券化还在论证阶段。

对于上海保交所究竟采用哪种运营模式,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很可能采用会员制的运行模式。但不会照搬国际上的形式,肯定会有"中国特色"。”不过,对于会员门槛及更为具体的方案内容,上述人士和上海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均表示不掌握情况。

尽管方案细节还不得而知,但据业内人士介绍,通常来说,保险交易所的功能是提供保险交易的场地与设施,重大项目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团体类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的重大再保险项目,都可以在这个平台实现挂牌交易,同时保险交易所还有保单转让功能,长期寿险的保单持有人如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出保险,又不愿意向保险公司退保,可以通过保单转让平台向需要此项保单的人实行转让。而成熟的保险交易所还可以产生衍生产品交易,如巨灾债券等。

据裴光介绍,保交所成立后将打通国内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连接,推动形成区域性再保险交易、定价中心,成为巨灾保险发展的重要载体。

而上述业内人士表示,上海保交所的筹建是上海打造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保险中心的战略要求。同时,在保交所的交易都是信息透明的,建立保交所、实现保险场内交易,有望推动保险业进一步规范经营,有助于解决市场中高手续费、私下交易等不规范的现状。另外,目前我国整个保险业正处于加速发展期,保交所的筹建可谓“正当时”。

目前,上海已经具有股票、债券、黄金、期货、钻石、货币、外汇、航运、产权等多个各类要素市场,唯独保险没有有形市场。

事实上,从2010年开始,上海就已有建立保险交易所的构想。2011年的《上海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概要》更是正式提出,上海将创造条件设立“中国保险交易所”。与此同时,深圳前海、北京以及四川成都均有意设立保险交易所。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9年,北京地区出现一家北京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12月由北京市工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提供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交易的场所和服务。但据媒体之前报道,该公司事先并未经保监会审批。而2013年,根据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指导意见,正式更名为“北京保险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38月,前海保险交易中心(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官网信息显示,“交易中心是一个以互联网金融为特征,集B2BB2CO2O为一体的创新型保险交易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

“即将在上海落地的保险交易所将是我国目前唯一一家保险交易所,深圳的是交易中心,不需要国务院进行批准,功能肯定没有上海保交所完备。”上述知情人士表示。第一财经日报2015-6-8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10】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案上报国务院 年内出台无望

财政部已经把《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内容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报请审议论证,内容包括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法,四本预算的编制工作和步骤安排以及经理国库业务等热点话题。根据立法进程,法制办在受议后,会先在内部进行讨论,然后论证征求意见,预计今年年内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一位参与过《预算法》修订工作的人士表示,不同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其推迟出台将会影响具体征税环节,《预算法》本身比较宏观,相应的《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内容也不会很具体,所以适当推迟出台不会影响到《预算法》的落地。

更为重要的是,从目前国务院代发条例的情况看,《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中会出现更多的单行条例,即以国务院名义下发各种配套方案,有针对性地对《预算法》改革细节进行规定,而不是全部由实施条例来规定。

“一般上报后法制办会先在内部征求意见,如果事件重大还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按照这样的改革进度,《预算法实施条例》在年内出台的时间比较紧张,而且就其重要性来说,没有急迫性。”上述人士说。

据悉,现行《预算法实施条例》在199511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19951122日发布实施,共计八章七十九条。内容涉及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管理办法,以及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的实施办法,还包括跨年度预算的布置等话题。

上述人士也表示,《预算法实施条例》至今有20多年时间,如今新《预算法》已经实施,相应的一些配套改革方案也应该有所调整,特别是一些在《预算法》修订工作中有争议的话题,也成为此次修改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

据了解,今年11日开始,新《预算法》正式实施,作为酝酿10年,跨3届人大,4易其稿,征集3.4万多条公众意见的法律,新《预算法》修订成功,对政治经济生活影响深远,此次修改传递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政府预算将更加公开透明、接受全社会监督,“打造阳光财政”。

一直以来,《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在此次修订的新《预算法》规定中,全口径预算再次成为关注热点,根据《预算法》规定,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预算不公开将被追责,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新《预算法》中,首次提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标志着所有政府财务行为均需纳入预算管理与监督的制度范畴。

其中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核心内容也主要围绕这些展开讨论,不仅是四本预算,还有中央和地方财税体制改革的话题,央行和财政部代理国库的内容等等,实施条例应该细化各个内容,如何操作以实现政策的有效落地是此次修改的重大方向。

在他看来,按照以往修改条例的进度,此次《预算法实施条例》从上报法制办,到征求各界意见时间至少需要半年,从时间上看也到年底了,估计出台的可能性较小。“最后可能会出台一个实施条例的草案,然后再进行修改。”中国证券网20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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