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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商务部启动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改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章分散繁杂的今天,《草案》的应运而生,无疑对推动我国外商投资的法治化有着里程碑意义。
对比现有的“三资企业法”,该外资法草案将过去的注重企业组织形式转向投资行为,可以说实现了颠覆性的变革。具体体现在:
一是首次引入“实际控制”标准,该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对现行VIE结构的合法性有着重大影响;
二是草案定义下的外国投资范围及其外延明显扩大,该法的颁布实施将会使得规避监管的路径变窄;
三是明确了外资准入审查因素,表明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查重心有了转移;
四是对于外过投资变现有的逐案审批制为外资的有限准入制度;
五是构建了信息报告制度,除了准入前的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外国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是增设了对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制度,加大了对外国投资的监管力度;
七是强调了投资促进、保护及其投诉协调处理,将双边或国际条约的义务转变为国内法义务。
从《草案》的内容来看,已经确立了放宽外资准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根本立法目的。在操作层面,《草案》通过统一“三资企业法”,明确了外资准入许可、行业许可、工商登记等方面的关系,与我国的现行公司法律法规趋向于接轨和统一,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施展拳脚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路径和空间。应该说,《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反映了国务院改革开放的决心,反映了商务部从消极监管走向积极监管的趋势。
我们高兴地看到,在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在一个月内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为此,我们有如下一些修改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