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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5009期 2015年1月14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5009期  2015年1月14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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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标题下方 ↑ 订阅国浩律师事务所微信平台目 录■财经政策与法规【01】国务院: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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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务院: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债优先审批

【02】住建部:支持房企出租房源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03】央行明确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四原则

【04】上交所:股票期权做市商制度实行末位淘汰机制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央行续作MLF再度释放“宽松”信号

【06】银监会批复27家银行ABS业务资格备案制正式落地

【07】备案制下首只资产支持证券登陆上交所

【08】11家IPO排队银行集体“中止审查”

【09】粮食企业兼并重组潮起:中粮或成此轮改革先行者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10】中国首部反商业贿赂蓝皮书发布

【11】大型公共安全事件缺乏立法层面反思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务院: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债优先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114日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称,要发展环保资本市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

《意见》称,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水价实施力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严格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

《意见》要求,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研究明确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推进能效贷款、绿色金融租赁、碳金融产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加快推行绿色银行评级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环境保险产品,引导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

《意见》还提出,发展环保资本市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适度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引入低成本外资。选择综合信用好的环境服务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中国政府网2015-1-14



【02】住建部:支持房企出租房源 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住建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根据《意见》,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进行对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提供方便,公布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

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可直接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要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积极引导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机构发展的融资渠道。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

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也可以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意见》指出,积极鼓励投资REITs产品。各城市要积极开展REITs试点,并逐步推开。

此外,住建部也将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意见》称,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有利于提高安置工作效率,有利于盘活存量住房,有利于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难等问题。第一财经日报2015-1-14



【03】央行明确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四原则

113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金融普惠发展、提升信息技术安全可控能力、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移动金融在服务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央行印发了《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四个方向性原则。

《指导意见》明确了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方向性原则,即遵循安全可控原则、秉承便民利民理念、坚持继承式创新发展、注重服务融合发展。同时,提出了推动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保障措施,指导商业银行和银行卡清算机构积极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政策,优先采用自主可控的产品及密码算法,加强移动金融账户介质标准符合性管理,增强移动金融安全可控能力,有效保障移动金融应用流程的安全性;指出要加快构建安全可信基础环境,发挥检测认证的质量保障作用,推动标准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证券日报2015-1-14



【04】上交所:股票期权做市商制度实行末位淘汰机制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股票期权做市商业务指南》、《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等五项配套业务指南。

《股票期权做市商业务指南》明确,为进一步促进优胜劣汰,上交所股票期权做市商制度实行末位淘汰机制,即在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情况年度评价排名(做市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做市期间评价指标的月平均值乘以12,得出年度评价指标值)中处于末位20%(按四舍五入取整)的做市商,将失去继续承担对该合约品种做市的资格。因末位淘汰机制被取消对合约品种做市的做市商,可再次向上交所提出申请。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明确,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等。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一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等。证券日报2015-1-14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央行续作MLF再度释放“宽松”信号

13日,有市场传言称央行针对部分MLF(中期借贷便利)到期资金进行了续作,规模为2800亿元。截至13日晚间,央行对此事未予置评。不过,从机构人士处证实,央行确实针对部分股份制银行的MLF进行了续作,不过规模暂不清楚。

MLF(中期借贷便利)是中央银行提供中期基础货币的货币政策工具,对象为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采取质押方式发放,并需提供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信用债等优质债券作为合格质押品。央行去年末公布的2014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首次披露其创设了MLF。而在20149月和10月,央行通过MLF向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较大规模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分别投放基础货币5000亿元和2695亿元,期限均为3个月,利率为3.5%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央行在2015年整体的政策基调是“松紧适度”,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货币政策仍将偏向宽松,央行近期的一些举措也显示出,其在避免短期内流动性受到较大冲击。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起对存款统计口径进行调整,将部分原在同业往来项下统计的存款纳入各项存款范围。虽然上述存款应计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但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零。此举被市场人士视为一种变相宽松。

续作MLF是否意味着降准这样的宽松大招可能性将降低?对此,市场人士指出,货币宽松只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若经济持续下行,货币政策最终会屈服于通缩压力走向宽松。经济参考报2015-1-14



【06】银监会批复27家银行ABS业务资格 备案制正式落地

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备案制”正式落地。

113日,从多家银行获悉,近日已接到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等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5J2号)。

落款日期为201514日的“2号文”批准了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等27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开办ABS业务的资格。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表示,此次银监会审批的是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获得资格后,将来每推出一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再需要审批,备案即可。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1092号文)(下称“1092号文”)的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改为“备案制”,银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

某银行业人士表示,“此次批复的27家行都是已经做过试点业务的,属于一次性集中批复。没有做过的想做,则需要按要求申报资格。”

1092号文”对如何获得业务资格已经有明确表述:“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视为已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可按照新工作流程开展产品报备登记,并应补充完成业务资格审批手续。”

一位供职机构本次获得业务资格的银行人士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出台前,监管部门就已经征求过意见。当时提到,已经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这次获得资格的27家都是已经发行过ABS的银行,属于豁免后补充材料完成资格审批手续的,和新申请的相比,手续从简。

而此前,也有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行发行过ABS,为何此却“缺席”此名单中。前述业内人士表示,“发行过的银行豁免资格审批也适用于大行,同样需要补充材料完成手续。他们此次没有在这个名单里有两种可能,一是之前监管部门已经发文批复了大型银行的业务资格,还有一种可能是大行暂未上报补充手续的材料。”

ABS重启后的试点阶段,的确也是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更加积极。

中诚信国际15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前11个月,发行的55ABS产品中,国有银行共6单,发行金额350.70亿元;股份制银行12单,发行金额665.43亿元;城商行13单,发行金额351.65亿元。

前述人士表示,对于银行来说,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以后,明确了对基础资产不再“开包”审查,简化了流程,对银行主动进行资产管理是一大利好。

据其介绍,前期试点阶段,银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需要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双审批”。“仅在银监会就要经过三部门审批,首先是发行银行需要获得对口的监管部门审批,设立资产支持证券的SPV需要获得非银部审批,产品发行要获得创新监管部批准。此外,获得银监会批准后,还需要到人民银行去审批额度。”

该人士表示,20149月为响应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银监会的审批就从创新监管部一个部门出口,直接对接人民银行。不过银监会进行“备案制”以后并不意味着“双审批”制度的废止,仍需要获得央行的批准。目前央行也正在征求意见,酝酿简化审批流程。

本次获批业务资格的平安银行112日也在其官方微信公众账号中表示,“信贷资产证券有助于优化我行的存贷结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丰富信贷风险转移途径,有效降低信贷风险,改善融资结构,减少经济资本占用,提高资产回报率。”

平安银行称,该行2014年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获得银监会和央行审批通过,准备近期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也获得了银监会审批,正在积极筹备推进之中。

实行“备案制”后,2015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大有“井喷”的可能。

根据中诚信国际的统计数据,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呈快速发展的趋势。其中,2012年发行5单产品,共计规模192.62亿元;2013年发行6单产品,共计规模157亿元;2014年(截至1130日),共发行55单产品,共计规模2284.95亿元,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

中诚信国际的分析也认为,监管政策有利于资产证券化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未来发起机构、产品类型和结构设计都将进一步向多元化发展,交易所市场的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将呈现爆发式增长。预计2015年,城商行和农商行将成为市场发行的主力,外资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产品将有所增加。

杨驰表示,“在资产证券化初期,由于监管机构和银行对标的要求相对比较严格,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一种收益有保障的低风险产品,在市场发展成熟以后,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中小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将更多登上舞台”。

随着ABS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一些新型的交易模式已将出现。中诚信还认为,在交易结构设计方面,近期在会计循环购买出表方面有望得到突破,2015年循环结构型产品或将破冰。循环购买是指允许发起人或特殊目的实体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的交易安排。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析人士认为,这样的结构安排解决了如小额贷款、信用卡贷款等基础资产“现金流期限短”而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较长,不能很好匹配的问题。在证券到期前,如果贷款组合中的贷款或利息偿还了,可以用偿还所得的资金购买新的贷款,如此循环一直到证券到期。

不过风险点是,循环购买的交易结构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即循环购买的资产质量可能与到期贷款的质量不同,需要设计严格的交易机制来防止循环购买质量较差的贷款,造成资产池信用水平的恶化。21世纪经济报道2015-1-14


【07】备案制下首只资产支持证券登陆上交所

作为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新规发布以来首只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由恒泰证券担任计划管理人的“宝信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定于114日在上交所挂牌转让,标志着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迈入新常态。

上交所人士表示,资产证券化新规自去年1119日颁布实施以来,受到市场各方的高度评价和欢迎,市场发展不断加速。宝信租赁一期资产支持证券是2014年末首批成功发行并完成备案的产品,从提交挂牌申请到上交所出具无异议函不到两周时间,产品挂牌转让申请、履行备案程序及办理挂牌登记手续的各个业务环节都体现了高效、透明的特点。

宝信租赁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4.05亿元,其中优先级档3.61亿元,分为优先A-1级、优先A-2级和优先-B级三个品种,优先A级的信用评级为AAA,优先A-1级和优先A-2级的发行利率分别为6.15%6.20%,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次级档0.44亿元,由宝信租赁全额认购。产品的基础资产为宝信租赁转让给专项计划的租赁债权,产品采用了包括优先/次级结构、差额支付承诺等多重增信措施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上交所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备案制实行一个多月来,上交所已受理资产证券化项目数十个,涉及基础资产类型包括商业物业租金、应收账款债权、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小额贷款债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委托贷款债权、公共交通收费等。目前,上交所已针对多个ABS项目出具拟同意挂牌转让的无异议函,其中宝信租赁、五矿发展(行情,问诊)应收账款、瀚华小额贷款债权等项目已经成功设立。

下一步,上交所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围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开展三方面工作:在产品方面,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会同市场主体共同推进市场创新发展,加快推出大类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在市场组织和配套制度建设方面,上交所将对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发行、上市一站式服务,继续做好市场推广、培育和创新工作,同时积极协调、推进解决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会计、税收、抵质押变更等相关问题。在二级市场流动性方面,进一步完善交易结算机制,拓展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近期将抓紧推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为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内的各类固定收益产品提供多样化的回购融资工具。中国证券报2015-1-14


【08】11家IPO排队银行集体“中止审查”

新年伊始,11家处于IPO排队名单中的地方银行“全军覆没”。证监会网站披露的2015年首份IPO企业情况表显示,名单中的所有银行审核状态均为“中止审查”。值得注意的是,与其它排队企业一样,大部分银行“中止审查”是因财务资料过期所致,只需补充更新材料即可恢复,但吴江银行及盛京银行的情况特殊。

吴江银行与盛京银行的中止原因均存在“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这一情形。众所周知,盛京银行2014年年末已在H股上市,该行AIPO中止审查尚可理解,但吴江农商行被中止审查则让人有些不解。究竟是吴江农商行是主动要求中止审查,还是已准备转向H股上市?对此,吴江农商行董秘孟庆华昨日表示;“主要是IPO保荐代表人离职,我们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向证监会提出了‘中止审查’申请,并不存在外界所猜测的其它原因。”

2015年披露的首份IPO排队企业名单中,因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造成中止审查企业数量骤增。证监会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18日,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56家,中止审查企业559家,占比超过九成。而目前仍在名单中的11家地方银行,全部被“中止审查”。

对于此次大面积出现“中止审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证监会201444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的,将中止审查;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将终止审查。

据了解,因财务资料过期而中止审查的企业,在更新财务资料时应一并提交恢复审查的申请,履行法定程序后即可恢复审查。此外,因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发生变更等目前暂时中止审查的企业,待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变更完成后,履行法定程序后即可恢复审查。

显然,此次排队上市地方银行全部“中止审查”,绝大多数是受财务资料过期所致,只需及时更新即可恢复。查阅证监会网站消息发现,在全部11家排队银行中,包括杭州银行、江苏银行、上海银行、贵阳银行、成都银行、常熟农商行、无锡农商行、张家港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在内的9家银行均属于此种情况。

虽然大多数排队银行均是因财务期资料过期,导致排队状态变为“中止审查”,但吴江农商行和盛京银行中止情况特殊,两家银行中止原因中包含了“情形四”的备注。

根据AIPO企业情况表显示,盛京银行“中止审查”的原因为“情形四、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而吴江银行的原因则同时包含“情形一、情形四”。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盛京银行出现“情形四”,并不令人意外。2014年年末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的盛京银行,已明确表示将主动放弃A股排队。从徽商银行、重庆银行因H股成功IPO后在A股排队名单中消失的先例来看,未来盛京银行也可能变为“终止审查”。

而另一家吴江农商行“中止审查”的原因也包括“情形四”,显然就成为了所有排队银行的特例。而符合该情形的原因包括主动要求中止审查以及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两种原因。针对外界对于此事的关注,吴江农商行董秘孟庆华表示,确实是该行主动向证监会提出的“中止审查”申请,但主要原因是该行IPO保荐代表人离职所致,并无外界所猜测的如赴港上市等因素。孟庆华同时指出,目前此情况正在处理之中,一旦完成应该很快就将取消所列出的“情形四”这一原因。

虽然A股市场迄今为止仍未出现农商行的身影,但已有包括吴江农商行在内的5家农商行处于排队上市队伍中。作为银监会成立后第一家由农信社转制而来的吴江农商行,根据该行预披露招股说明书显示,其拟在上交所上市,计划发行111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1%,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证券日报2015-1-14


【09】粮食企业兼并重组潮起:中粮或成此轮改革先行者

日前,在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指出,要积极推进粮食企业兼并重组,除各级储备粮食企业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这是粮食行业主管部门首次提出在国有粮食企业中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目前粮食行业兼并重组以及启动混合所有改革最早的是央企中粮集团。中粮集团连续合并华粮集团、华孚集团,收购荷兰Nidera、来宝农业有限公司,并将可能与Nidera、来宝农业整合整体上市。

去年715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中央企业启动“四项改革”试点工作,其中中粮集团被选为开展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不过,中粮集团方面表示,中粮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只有等国资委确认批下来,才会对外公布。

河南粮食经济学会副会长徐蕴辉表示,在当前形势下,国有粮食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目标还不很清晰,还没有明确的方案,方向可能是股份制、私有化。

对于这一轮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改委主任徐绍史称,下一步,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将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粮食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事实上,近几年粮食行业兼并重组重点在中央级粮食企业的整合上,其中中粮集团是兼并重组的主力军。

中粮集团最新一起兼并重组发生在2014年底。去年1126日晚间,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整体并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不再作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华孚集团是国资委管理的大型商贸企业集团,注册资本13.34亿元。华孚集团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是食糖、猪肉的政策性收储。2011 年,华孚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28.35 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45 亿元。

合并华孚集团前,在国际粮食市场,2014年上半年,中粮集团连续发力收购荷兰Nidera51%和来宝农业51%控股权。

去年1028日,中粮集团董事长宁高宁表示,收购Nidera和来宝农业各51%控股权,中粮集团与厚朴基金、淡马锡等跨国投资集团共出资30亿美元多一点。

当时宁高宁表示,并购的动因是改善中国对海外粮油的需求,同时带来全球粮食投资收益。此次并购使中粮得以深入参与世界主要地区粮油的生产和采购,为中粮成为全球主要的粮食贸易平台奠定基础。

与中粮联手的厚朴基金、淡马锡、渣打私募股权投资等财务投资人则希望整合后的公司成为全球主要的农业公司,不仅能改变现有ABCD四大粮商格局,并超越其他四大粮商。目前中粮与Nidera、来宝农业业务规模已经位居世界前三。

此前,中粮还先后并入了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华粮集团等。

对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徐蕴辉表示,上一轮国企改革是产权改革,这轮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向应该是股份制改革,包括私有化。

尽管国有粮食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目前还没有具体方案,但是按照国资委公布的“首批国资改革四项试点”内容,可以猜测出其可能的改革方向和范围。

国资委指出,推动央企混改试点要重点在6个方面对混合所有制试点进行探索:一是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有效制衡、平等保护的治理结构;二是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三是探索市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四是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五是探索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有效监管机制;六是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机制。

国资委监事会巡视员、专职监事李保民也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产权,产权的核心是股权改革,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在实践中将各类经济实体在产业上相互融合。

“国有企业的优势是管理、技术、资金、资源,讲规矩,不乱来,劣势就是体制机制的问题,民营的体制机制市场化,劣势是管理、技术、资金、资源,人才相对薄弱,容易铤而走险去犯规。”原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表示,如果通过混合所有制就可以把两个体制的优势互补,劣势对冲,现阶段混合所有制就是大企业最好的产权结构体制。

周放生认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向是市场化,核心是产权制度改革,重点是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股权不设限。他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起点和终点是让国有企业管理层与员工成为企业的主人。

徐绍史则指出,将鼓励粮食企业的对外合作,支持有条件的粮食企业“走出去”,力争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粮商。或许中粮未来的混改模式将会对一批想走出去的各省粮食集团有很大借鉴意义。21世纪经济报道2015-1-14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10】中国首部反商业贿赂蓝皮书发布

2015110日,在“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上,“20142015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暨中国首部反商业贿赂蓝皮书”正式发布,据悉,中国此前尚无针对中国反商业贿赂合规的实证调研分析,“20142015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暨中国首部反商业贿赂蓝皮书”的发布,填补了国内的空白。

新一届领导人上台后,中国政府对于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执法力度正在不断增加。政策方面,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依法治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下称“国资委”)要求国企“依法治企”、建立健全合规制度。立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强对行贿行为的惩罚、加大处罚力度、强化预防机制,同时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打击网络,对反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加强管理。执法方面,各级政府增加了反商业贿赂执法人员,进一步明确分工与职能。政府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数量与涉案金额逐年递增。可以预计未来几年,中国政府对于反商业贿赂的执法力度会有增无减。

与此相应的是,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已成为中国商业界、法律界一部不可不知的美国法。FCPA是一部把触角伸向海外的美国法,禁止贿赂美国以外的政府官员(包括中国)。六年前,西门子公司因为FCPA被罚16亿美金,史上单家公司最高的FCPA罚金,开启了FCPA合规新时代。在中国,2014年葛兰素史克(GSK)因为违反中国商业贿赂法而被罚30亿人民币,多位公司高管(包括中国区CEO)被判有期徒刑二到四年。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政府针对公司行贿开出的最大罚单。

GSK案件是否会开启一个中国反商业贿赂新纪元?中国企业是否已准备好面对反商业贿赂新纪元?国企已有的纪委监察系统是否能满足反商业贿赂要求?外资企业的FCPA合规制度是否足够应对中国反商业贿赂?中国民企在重重竞争压力下,是否应该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反腐败合规中?哪些行业是高危行业?是否政府只关心“大鱼”,小公司可以高枕无忧?反腐败合规制度是否是一纸空文? 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反腐败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中,会有哪些困难阻力?

正是在这些问题的导引下,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与律商联讯联合发起了中国首个企业反商业贿赂调研。据悉,此调研从20148月启动,历时5个月,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沙龙讨论等多种形式摸底中国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的现状。其中,问卷调研总计回收196份,完成率达到81%,问卷填写者中89%目前在企业担任法律合规监察相关岗位。同时,深入访谈与沙龙所收到的反馈也会在文中对数据进行相关补充。

报告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中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与执法的现状与趋势;第二部分根据调研结果,从企业所有制类型、行业、规模三个维度,对于各类企业面临的商业贿赂风险、合规制度建立及执行现状、以及合规制度建设执行中的阻力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笔根据其从业经验,为企业建立有效的反商业贿赂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法治周末2015-1-14


【11】大型公共安全事件缺乏立法层面反思

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发生后,上海一批正在开展或即将举办的大型活动被紧急叫停,其中包括已举办二十年、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豫园灯会。此外,原定于117日在河南郑州举行的林俊杰演唱会也被叫停。甚至连北京华联超市3家门店也发布公告称,为吸取上海踩踏事故教训,取消门店促销活动。

痛定思痛,深刻反思,避免悲剧重演是对逝者的告慰、对生者的警示,然而叫停大型群众性活动难免有因噎废食之嫌。专家指出,当前对大型公共安全事件缺乏立法层面的反思,应尽快填补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和漏洞,用完善的法律制度筑牢生命防护网。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血的教训为社会各方面敲响了安全警钟。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发生以后,社会各方面对此进行了追问和反思。这些追问大都集中在政府应急预案、现场安保措施、公共安全教育、个人应急避险能力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反思与追问的舆论场中对法律的分析鲜有涉及。即使有文章提及法律问题,也是从事后如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民事责任入手来分析。而对于踩踏事件等大型公共安全事件,我国有哪些法律予以预防和规制,这些法律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应该如何填补法律空白等议题尚无人问津。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反思和追问应该360度无死角,防止大型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完善立法、修补法律漏洞方是治本之策。

当前我国对大型公共安全事件进行规定的有哪些法律法规?对于这个问题,绝大多数人感到相当陌生。针对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我国已经存在基本的法律制度: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主,以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条例为补充,再加上国务院为专门活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商务部出台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构成了应对此类事件基本的法律框架。

在这个法律框架中,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是最主要的两部法律法规。前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后者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两部法均是2007年发布的。

盘点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的14起踩踏事故,10起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如学校和地铁。而密云元宵灯展踩踏事故、重庆家乐福抢购踩踏事故、固原市西吉县北大寺已故宗教人士忌日纪念活动踩踏事故,则属于有组织的大型活动。对比之下,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比较特殊,发生在开放的公共空间内,而且属于无人组织的群众自发聚集,这样的活动在立法上和实践操作上都处于空白区。

首先,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不能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应对的是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而节日里自发的群众性聚集活动,一般不属于突发事件,也不必然造成突发性事件,因此难以用该法来规范和管理。

其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也并不适用。该条例规范的仅是有明确具体组织者,面向特定对象(被组织的群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而像上海外滩这样的群众性活动,虽然规模可以称得上大型活动,但没有组织者,更没有特定对象,完全是由群众自发聚集,因此不属于该条例规范和管理的范围,无法依据该条例在发生事故前进行安全管理。

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从整体内容上看,明显存在重应急、轻预防的倾向。该法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事故灾难突发事件是指已经发生的灾难性事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这显然与预防性工作无关。而对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内涵,该法没有具体规定,由此导致无法依据该法对自发性群众聚集活动进行预防性管理。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在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刊发署名文章指出,政府不组织,还是会有群众性的活动出现。这种没有组织者的群众活动,政府仍然要承担责任。“因为没有组织活动,所以出了问题,这是最需要深思的问题。”杜一力说。

法律界人士指出,现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尚不足以应对特别重大、超出地方政府能力范围的、需要动用军队或武警等力量来处理的重大紧急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仅靠一部突发事件应对法很难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可以出台紧急状态法作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补充。同时国务院应制定或完善与突发事件应对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完善缺失内容,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以便于地方各级政府参照执行和细化落实。

此外,可以将保险机制纳入政府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制度安排和应急管理体制。《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大型社会活动主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这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该项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只是一个建议性条款,是否投保最终决定权仍在主办方。应通过立法或修改相关法律将该制度在全国予以推广,同时加强其强制性。法制日报20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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