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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周末特稿|关注司改(之三)

国浩周末特稿|关注司改(之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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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浩周末特稿 | 关注司改——推进司法改革 落实分类管理制度 看检察院如何规范权力运行


编者按

上周,我们编发了两期上海法院系统推进司法改革的文章,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今天我们就上海检察院系统司法改革的动向又编发一期新华社记者杨金志、黄安琪采写的文章,以期更全面地反映上海司法系统的改革现状。4月19日我们还将编发一期有关我国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方面的文章,敬请关注。



推进司法改革 落实分类管理制度

看检察院如何规范权力运行

新华社记者 杨金志 黄安琪/2015年4月16日


检察官“员额制”:专业化、职业化,最终精英化


在上海的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也就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分别占队伍总数的33%、52%、15%。法官(检察官)进入33%的范围,叫作“入额”。

当前,我国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的比例,一般都超过了33%。在上海,大多数司法机关也不例外。同时,又有很多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的人在做行政、后勤等工作。“僧多粥少”,何去何从?涉及人员的问题最难办,分类管理也就成为最难啃的“骨头”之一。

33%:检察官如何入额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情况则有些“非典型”。该院政治部主任王琍告诉记者,截至到2014年7月改革启动时,该院由市人大任命的检察员有67人,占全院工作人员比例是26%,还不到33%;本院检察长任命的助理检察员有89人,占36%。

需要说明的是,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以及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检察官”。这次上海改革试点中新出现的“检察官助理”,不能与“助理检察员”混淆,他们不是入额检察官,不具备检察官的法定职权。

“由于首批‘入额’人员主要从检察员中产生,我们检察员的员额比例本来就不到33%,压力不大,在各个试点单位中算是‘非典型’。”王琍说,“因为作为检察院分院,历来对检察员的入口控制就比较严。”

人员分类管理,首先是要科学定岗。“33%的比例,在我们这里就是82名检察官的额度。”王琍说,“但是,33%是一个上限、红线,并不是要一次用满。我们做了很多基础性工作,包括人员测算,考察各部门过去三年的平均办案量,并且考虑今后增加办案量的情况,核算出目前需要约70名检察官。”

上海市二分检检察长周越强说,目前首批入额的检察官员额基本确定:原本67名检察员中,有58人入额;原有89名助理检察员中,有11人获得晋升。58人加11人,69人,基本接近原本需要70名检察官的测算。

“不是说原来是检察员的就直接入额,剩下的名额让助理检察员们去竞争。” 王琍说,“原有检察员中,有些人长期在非办案部门工作,长期远离业务,我们要考虑人岗适应,也要考虑工作稳定。而这11名刚刚获得晋升的助理检察员,都是业务骨干,其中9人拥有市级‘三优一能’称号。”所谓“三优一能”,是指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优秀侦查监督员和办案能手。

从助理检察员中遴选晋升检察官,需经过层层程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给了二分检11个名额;二分检根据全体人员的办案业绩,再经过民主推荐、党组讨论等程序,选出了13人;今年3月,上海市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拟晋升检察官统一考核,二分检报送的13人中确定了11人。

从某种角度看,“员额制”只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一项改革。改革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更不是为了“折腾人”而改革。内部改革是要在外部“溢出”正效应。

那么,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什么?就是要让检察官集中到办案一线,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在上海市二分检重要的业务部门公诉处,原来有6名检察员,今后逐步要配备检察官到14名。员额制改革的效应,已经初步显现。

“员额制改革的价值目标,是专业化和职业化,最终还是要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人不在多,而在于入额检察官要成为办案团队的灵魂和主心骨。” 王琍说。

52%:“检察官助理”的诞生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另外两个部分——52%的司法辅助人员和15%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定额,也在进行中。

司法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在办案检察官的领导下,形成一个办案团队。其中,“检察官助理”是上海司法改革试点中出现的一个新鲜事物。2149月,我国首批法官、检察官助理在上海获得任命。其中,就有上海市二分检的10名检察官助理。而在改革设想中,检察官助理将成为今后晋升检察官主要的“蓄水池”。

徐翀,2009年硕士毕业后进入二分检,是公诉处主任检察官施净岚办案团队成员,原助理检察员,去年被任命为检察官助理,曾协助主任检察官办理林森浩投毒案等重大案件。

“无论是什么身份,我们都是要不断学习,勇担责任,为今后成为入额检察官努力。”徐翀说,“就我自己而言,工作五六年,也办过不少案件。但是跟有20多年办案经验的主任检察官相比,能力和经验上还有欠缺。我现在要做的,就是协助主任检察官,跟办案团队一起,练好内功。”

15%:让行政的人做行政

在上海的改革方案中,15%的行政管理人员,将参照公务员管理,与司法人员之间没有“直通车”。原来在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检察官,要么经过遴选回到办案岗位,要么放弃检察官身份。

而在新招录人员时,上海市二分检已经开始进行“分类招录”。“我们今年定向招收3名行政管理人员,招录时就说明情况。目前招进的3名人员中,1人是会计类的,2人是政工类的,都具有本科学历以上,其中有人在国企工作两年以上的经验。” 王琍说,“分类管理不是要削弱行政管理工作,这方面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怎样匹配,我们已经开始考虑。”



一文看懂检察院的权力“运行图”


提起“司法机关”,不少老百姓的脑海里,首先闪现的就是“公检法”。其实,中国的司法机关专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老百姓常与公安局、法院直接打交道,也比较清楚其职能和权责。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似乎与公众隔着一层神秘“面纱”。

近日,新华社记者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分检)进行调研。20147月起,该院与其他三个区县检察院一起,成为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的首批单位,也是全国首批开展司法改革试点的直辖市检察院分院(含自治州、省辖市检察院)。通过它们,人们或许能大致了解检察院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司法改革的演进过程。

检察院有什么权?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理解法律监督呢?事实上,法院的职权相对“整齐划一”,审判案件是法院的中心工作。和法院相比,检察院的职权比较“繁复庞杂”,类型也不尽相同。

上海市二分检研究室主任董明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对检察权进行了划分。这种划分,长期以来被我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所认同。

其一,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哪些是“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可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职能部门,主要从事此类侦查工作。侦查权,带有鲜明的行政执法色彩。

其二,批准或决定逮捕权。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上海和其他一些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的权力已经“上提一级”。“例如,我们辖区内黄浦区检察院侦办的案件,决定逮捕权在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具体负责的是我们的侦查监督处。这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制衡。”董明亮说。

其三,公诉权。法律规定,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每个检察机关,都有一个强大的公诉部门。在上海市二分检,公诉处是第一大处。法庭上的公诉人,其对应方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一般是刑事辩护律师。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官这三方具体职责不同,但努力方向都是维护公正司法,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其四,法律监督权。这项权力的实施范畴非常广。例如,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监所是否依法履职实行监督等。

此外,检察机关的职权还有特种案件检察权(如叛国案)、司法解释权等。

检察长有什么权?

法律赋予检察院的权力,很大;检察长的权力,也很大。

【“领导”全院】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注意“领导”这两个字。

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权力运行中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特色,比法院要浓厚得多。法律规定,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在法院内部,院长原则上也不能否定合议庭、法官的判决。

法律规定,在检察委员会中,“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而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院长也只有一票。

上海市二分检检察长周越强介绍,从某种程度上说,只要检察长坚持,可以因“反对检委会多数委员意见”,而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当然行使这项权力应在法律程序内。”

【权力清单】权力越大,越要谨慎。权力要在法律监督下运用,而且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限定。

上海市二分检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于内部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特别是检察长的权力,进行了详细梳理,并做了规定。记者看到一张《检察长、检委会、检察官权限(试行)》表格,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125项属于检察长、29项属于检委会和96项属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

【检察长办案】检察长有这么多权力,需要办这么多事,他还办案吗,还有时间办案吗?

周越强说,“检察长本身就是检察官,检察官办案是天然职责。检察长办案主要表现在对办案的组织、指挥、协调,对案件重要事实、证据的过问和审核。”不过,他坦承,现实中大量行政事务占去了检察长不少时间。“这种状况需要改变,要让检察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办案。”

“哪些案子应该是检察长办的?”对此,周越强说,“应该是我们认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子。(案子)不在多,而在精,要具有指导意义。(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要让检察长从大量事务里解放出来。” 

检察官有什么权?

大多数检察官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需要于法有据、实事求是。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行使哪些权力?

董明亮介绍,检察长的权力分两类:一类,是专属权力,必须由检察长行使而不得让渡,如“回避的决定权”“决定、批准逮捕权及抗诉权”等;另一类,是其他权力,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可以视情授权给其他检察官行使。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复杂疑难的刑诉案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30天。上海市二分检规定,检察长授权检察官行使一次,还有一次退查的决定由检察长授权分管检察长审批。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能片面理解成检察官“一个人说了算”。“我们的改革方向,是要成立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团队,检察长进行‘扁平化’的直接授权。”周越强说。

检察官依法履职,坚持客观公正,发表和坚持独立见解的,其意见与案件审理结果相左,不应受责任追究。“改革首先要保证检察官敢于独立表达对案件的意见,依法公正履职。”公诉处处长陈为钢说,“检察官的意见和法院判决结果不同,不能简单地说是检察官办了错案。”周越强也表示,如果刑讯逼供、徇私舞弊导致错案,“是毋庸置疑的错案。”

上海二分检在改革实践中提出四条“硬标准”:第一,明确责任权属,不能“谁官大谁说了算”,也不能把决定权往上推、往外推;第二,不能消极防出错,为“图省事”削减办案事实,为“图太平”选择轻罪名;第三,不能围着绩效考核转,只求办案效率;第四,不能滥用权力,公器私用。


来源:新华社中国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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